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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2010年3月 1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農業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 126 號公布)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維護農業機械產品用戶的合法權益, 提高農業機械產品質 量和售后服務質量,明確農業機械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的修理、 更換、退貨(以下簡稱為三包) 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業機械產品 (以下稱農機產品) ,是指用于農 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機產品的生產、 銷售、修理
2、活 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第四條 農機產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承擔三包責任, 換貨或退貨后, 屬于生產者的責任的, 可以依 法向生產者追償。在三包有效期內, 因修理者的過錯造成他人損失的, 依照有關法律和 代理修理合同承擔責任。第五條 本規定是生產者、 銷售者、修理者向農機用戶承擔農機產品 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 國家鼓勵生產者、 銷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維 護農機用戶合法權益的、嚴于本規定的三包責任承諾。銷售者與農機用戶另有約定的, 銷售者的三包責任依照約定執行, 但 約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應當履行的義務第六條 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工業產
3、業政策和有關規劃。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農業 機械化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本規定的要求, 根據生產者的三包 憑證樣本、產品使用說明書以及農機用戶投訴等,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對 生產者、銷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諾、農機用戶集中反映的農機產品質量 問題和服務質量問題向社會進行公布, 督促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改進 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第二章 生產者的義務第七條 生產者應當建立農機產品出廠記錄制度,嚴格執行出廠檢驗 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農機產品,不得銷售。依法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或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農機產品, 應當獲 得生產許可證證書或認證證書并施加生產許可證標志或認證標志。
4、第八條農機產品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三包 憑證等隨機文件:(一)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當按照農業機械使用說明書編寫規則的國家 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要求編寫,并應列出該機中易損件的名稱、規格、 型號;產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國家標準的,其適用范 圍、技術性能指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標志或說明應當在使用說明書中明確;(二)有關工具、附件、備件等隨附物品的清單;(三)農機產品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品牌、型號規格、 生產日期、購買日期、產品編號,生產者的名稱、聯系地址和電話,已經 指定銷售者、修理者的,應當注明名稱、聯系地址、電話、三包項目、三 包
5、有效期、銷售記錄、修理記錄和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應當明示的 內容等相關信息;銷售記錄應當包括銷售者、銷售地點、銷售日期和購機 發票號碼等項目;修理記錄應當包括送修時間、交貨時間、送修故障、修 理情況、換退貨證明等項目。第九條 生產者應當在銷售區域范圍內建立農機產品的維修網點,與修理者簽訂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約定農機產品三包責任等有關事項。第十條 生產者應當保證農機產品停產后五年內繼續提供零部件。第十一條 生產者應當妥善處理農機用戶的投訴、查詢,提供服務, 并在農忙季節及時處理各種農機產品三包問題。第三章銷售者的義務第十二條 銷售者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嚴格審驗生產者的經 營資格,仔細驗明
6、農機產品合格證明、產品標識、產品使用說明書和三包 憑證。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農機產品, 應當驗 明生產許可證證書和生產許可證標志、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第十三條 銷售者銷售農機產品時,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并按照 農機產品使用說明書告知以下內容:(一)農機產品的用途、適用范圍、性能等;(二)農機產品主機與機具間的正確配置;(三)農機產品已行駛的里程或已工作時間及使用的狀況。第十四條 銷售者交付農機產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當面交驗、試機;(二)交付隨附的工具、附件、備件;(三)提供財政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購機發票、 三包憑證、中文產品 使用說明書及其他隨附文件;(四)明
7、示農機產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五)提供由生產者或銷售者授權或委托的修理者的名稱、 聯系地址 和電話;(六)在三包憑證上填寫銷售者有關信息;(七)進行必要的操作、維護和安全注意事項的培訓。對于進口農機產品,還應當提供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和檢驗檢疫 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第十五條 銷售者可以同修理者簽訂代理修理合同,在合同中約定三 包有效期內的修理責任以及在農忙季節及時排除各種農機產品故障的措 施。第十六條 銷售者應當妥善處理農機產品質量問題的咨詢、 查詢和投 訴。第四章修理者的義務第十七條 修理者應當與生產者或銷售者訂立代理修理合同, 按照合 同的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維修零部件用
8、于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代理修理合同應當約定生產者或銷售者提供的維修技術資料、 技術培 訓、維修零部件、維修費、運輸費等。第十八條 修理者應當承擔三包期內的屬于本規定范圍內免費修理 業務,按照合同接受生產者、銷售者的監督檢查。第十九條 修理者應當嚴格執行零部件的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不得使 用質量不合格的零部件, 認真做好維修記錄, 記錄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后 的產品質量狀況。第二十條 修理者應當完整、 真實、清晰地填寫修理記錄。 修理記錄 內容應當包括送修時間、 送修故障、檢查結果、 故障原因分析、 維護和修 理項目、材料費和工時費, 以及運輸費、農機用戶簽名等; 有行駛里程的, 應當注明。第二十
9、一條 修理者應當向農機用戶當面交驗修理后的農機產品及 修理記錄,試機運行正常后交付其使用, 并保證在維修質量保證期內正常 使用。第二十二條 修理者應當保持常用維修零部件的合理儲備, 確保維修 工作的正常進行, 避免因缺少維修零部件而延誤維修時間。 農忙季節應當 有及時排除農機產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第二十三條 修理者應當積極開展上門修理和電話咨詢服務, 妥善處 理農機用戶關于修理的查詢和修理質量的投訴。第五章 農機產品三包責任第二十四條 農機產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機發票之日起 計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機三包有效期, 主要部件質量保證期, 易損件和 其他零部件的質量保證期。內燃機、拖拉機、聯
10、合收割機、 插秧機的整機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 件的質量保證期應當不少于本規定附件 1 規定的時間。內燃機單機作為商 品出售給農機用戶的, 計為整機,其包含的主要零部件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插秧機的主要部件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 憑證上。其他農機產品的整機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或系統的名稱和質量 保證期,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且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內燃機作為農機產品配套動力的, 其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的質量保 證期按農機產品的整機的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質量保證期執行。農機產品的易損件及其他零部件的質量保證期達不到整機三包有效 期的,其所屬的部件或系統的名稱和合理的質量保
11、證期由生產者明示在三 包憑證上。第二十五條 農機用戶丟失三包憑證, 但能證明其所購農機產品在三 包有效期內的, 可以向銷售者申請補辦三包憑證, 并依照本規定繼續享受 有關權利。銷售者應當在接到農機用戶申請后 10 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辦。 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不得拒絕承擔三包責任。由于銷售者的原因, 購機發票或三包憑證上的農機產品品牌、 型號等 與要求三包的農機產品不符的,銷售者不得拒絕履行三包責任。在三包有效期內發生所有權轉移的,三包憑證和購機發票隨之轉移, 農機用戶憑原始三包憑證和購機發票繼續享有三包權利。第二十六條 三包有效期內, 農機產品出現質量問題, 農機用戶憑三 包憑證在指定的或者約
12、定的修理者處進行免費修理,維修產生的工時費、 材料費及合理的運輸費等由三包責任人承擔; 符合本規定換貨、退貨條件, 農機用戶要求換貨、退貨的,憑三包憑證、修理記錄、購機發票更換、退 貨;因質量問題給農機用戶造成損失的, 銷售者應當依法負責賠償相應的損失。第二十七條 三包有效期內,農機產品存在本規定范圍的質量問題 的,修理者一般應當自送修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完成修理工作,并保證 正常使用。第二十八條 三包有效期內,送修的農機產品自送修之日起超過 30 個工作日未修好, 農機用戶可以選擇繼續修理或換貨。 要求換貨的, 銷售 者應當憑三包憑證、 維護和修理記錄、 購機發票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
13、產品。第二十九條 三包有效期內, 農機產品因出現同一嚴重質量問題, 累 計修理 2 次后仍出現同一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的; 或農機產品購機的第 一個作業季開始 30 日內,除因易損件外,農機產品因同一一般質量問題 累計修理 2 次后,又出現同一質量問題的, 農機用戶可以憑三包憑證、 維 護和修理記錄、 購機發票, 選擇更換相關的主要部件或系統, 由銷售者負 責免費更換。第三十條 三包有效期內或農機產品購機的第一個作業季開始 30 日 內,農機產品因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更換主要部件或系統后, 又出現 相同質量問題, 農機用戶可以選擇換貨, 由銷售者負責免費更換; 換貨后 仍然出現相同質量問題的
14、, 農機用戶可以選擇退貨, 由銷售者負責免費退 貨。第三十一條 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更換主要部件的條件或換貨 條件的,銷售者應當提供新的、 合格的主要部件或整機產品, 并更新三包 憑證,更換后的主要部件的質量保證期或更換后的整機產品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符合退貨條件或因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予以換貨, 農機用戶要 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按照購機發票金額全價一次退清貨款。第三十二條 因生產者、銷售者未明確告知農機產品的適用范圍而導 致農機產品不能正常作業的, 農機用戶在農機產品購機的第一個作業季開 始 30 日內可以憑三包憑證和購機發票選擇退貨,由銷售者負責按照購機 發票金額全價退
15、款。第三十三條 整機三包有效期內, 聯合收割機、 拖拉機、 播種機、插 秧機等產品在農忙作業季節出現質量問題的, 在服務網點范圍內, 屬于整 機或主要部件的, 修理者應當在接到報修后 3日內予以排除;屬于易損件 或是其他零件的質量問題的, 應當在接到報修后 1 日內予以排除。在服務 網點范圍外的,農忙季節出現的故障修理由銷售者與農機用戶協商。國家鼓勵農機產品生產者、 銷售者、修理者農忙時期開展現場的有關 售后服務活動。第三十四條 三包有效期內, 銷售者不履行三包義務的, 或者農機產 品需要進行質量檢驗或鑒定的, 三包有效期自農機用戶的請求之日起中止 計算,三包有效期按照中止的天數延長; 造成直
16、接損失的, 應當依法賠償。第六章 責任免除第三十五條 農機用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農機產品的使用說明書 進行操作或使用。第三十六條 贈送的農機產品, 不得免除生產者、 銷售者和修理者依 法應當承擔的三包責任。第三十七條 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能夠證明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 不承擔三包責任:(一)農機用戶無法證明該農機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二)產品超出三包有效期的。第三十八條 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能夠證明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 對于所涉及部分,不承擔三包責任:(一)因未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造成損壞的;(二)使用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拆卸,而自行改裝、拆卸改變機 器性能或者造成損壞的;
17、(三)發生故障后,農機用戶自行處置不當造成對故障原因無法做出 技術鑒定的;(四)因非產品質量原因發生其他人為損壞的;(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第七章爭議處理第三十九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農業機械化主 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三包有關質量問題監管職責。生產者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履行明示義務的, 或通過明示內容有 意規避責任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予以處理。銷售者未按照本規定履行三包義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 處理。維修者未按照本規定履行三包義務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依法予 以處理。第四十條 農機用戶因二包責任冋題與銷售者、 生產者、修理者發生 糾紛的,可以按照公平、誠
18、實、信用的原則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農機用戶可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產品質量 監督部門或者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設立的投訴機構進行投訴, 或者依法向 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反映情況,當事人要求調解的,可以調解解決。第四十一條 因三包責任問題協商或調解不成的,農機用戶可以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四十二條 需要進行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農機用戶可以委托依法 取得資質的農機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或者鑒定。質量檢驗或者鑒定所需費用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辦 法解決。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本規定所稱質量問題,是指在合
19、理使用的情況下,農機產品的使用性 能不符合產品使用說明中明示的狀況;或者農機產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 用性能;或者農機產品不符合生產者在農機或其包裝上注明執行的產品標 準。質量問題包括:(一)嚴重質量問題,是指農機產品的重要性能嚴重下降, 超過有關 標準要求或明示的范圍;或者農機產品主要部件報廢或修理費用較高, 必 須更換的;或者正常使用的情況下農機產品自身出現故障影響人身安全的 質量問題。(二)一般質量問題,是指除嚴重質量問題外的其他質量問題, 包括 易損件的質量問題,但不包括農機用戶按照農機產品使用說明書的維修、 保養、調整或檢修方法能用隨機工具可以排除的輕度故障。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20、、 插秧機嚴重質量問題見本規定附件 2。 本規定所稱農業機械產品用戶 (簡稱農機用戶) ,是指為從事農業生 產活動購買、使用農機產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本規定所稱生產者, 是指生產、 裝配及改裝農機產品的企業。 農機產 品的供貨商或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承擔相應的三包責任。本規定所稱銷售者,是指以其名義向農機用戶直接交付農機產品并收 取貨款、開具購機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者直接向農機用戶銷售農機 產品的視同本規定中的銷售者。本規定所稱修理者, 是指與生產者或銷售者訂立代理修理合同, 在三 包有效期內,為農機用戶提供農機產品維護、修理的單位或者個人。第四十四條 農機產品因用于非農業生產活動
21、而出現的質量問題符 合法律規定的有關修理、更換或退貨條件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 理總局、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 2010年 6月 1日起施行。 1998年 3 月 12日 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技術監督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內貿 易部、機械工業部、農業部發布的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 規定(國經貿質 1998123 號)同時廢止。附件 1: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插秧機整機的三包有效期以及主要部 件的名稱、質量保證期一、內燃機:(指內燃機作為商品出售給農機用戶的)
22、1. 整機三包有效期 柴油機:多缸1年、單缸9個月 汽油機:二沖程3個月、四沖程6個月2. 主要部件質量保證期 柴油機:多缸2年、單缸年 汽油機:二沖程6個月、四沖程1年3. 主要部件應當包括:內燃機機體、氣缸蓋、飛輪等。二、拖拉機:1. 整機三包有效期大、中型拖拉機( 1 8千瓦以上) 1 年,小型拖拉機 9 個月2. 主要部件質量保證期大、中型拖拉機 2 年,小型拖拉機年3. 主要部件應當包括:內燃機機體、氣缸蓋、飛輪、機架、變速箱箱 體、半軸殼體、轉向器殼體、差速器殼體、最終傳動箱箱體、制動轂、牽 引板、提升殼體等。三、聯合收割機:1. 整機三包有效期: 1 年2. 主要部件質量保證期: 2年3. 主要部件應當包括:內燃機機體、氣缸蓋、飛輪、機架、變速箱箱 體、離合器殼體、轉向機、最終傳動齒輪箱體等。四、插秧機:1. 整機三包有效期: 1年2. 主要部件質量保證期: 2年3. 主要部件應當包括:機架、變速箱體、傳動箱體、插植臂、發動機 機體、氣缸蓋、曲軸等。附件2: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嚴重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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