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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合同編號: 水電安裝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工程名稱: 承 包 方: 分 包 方: - 33 -第一部分 協議書承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分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 項目工程的水電安裝勞務分包等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雙方約定本工程按承包方質量管理體系、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和環境管理體系文件要求組織施工,分包方各項工作必須滿足管理體系文件要求。第一條、工程概況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建筑面積: 第二條、承包范圍
2、、施工內容及承包方式1.1 承包范圍: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施工圖紙紅線范圍內的室內外、地下室及地上給排水系統、空調冷凝水、雨水和強電安裝及調試,消防、弱電預留預埋,室外配套等工作,具體以承包方現場劃定為準。 1.2 施工內容:包括上述承包范圍內的預留預埋、制作安裝、配合調試、驗收、缺陷修復、正常保修期內的保養維修等工作。1.3 承包方式:以包綜合人工費單價及輔材費、機械費的方式計價,包質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方式承包,工程量按實結算。第三條、質量標準質量等級:驗收合格率達到100%,符合設計要求和現行國家及行業規范的質量標準,工程質量達到同類型工程的優良水平。第四條、合同工期開工日期:20 年
3、 月 日,具體以甲方向乙方提供開工報告的日期為準,竣工日期:20 年 月 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 日。第五條、合同價款經雙方一致確認,工程承包單價為人民幣 元/,工程總造價暫定為人民幣 元(RMB )。第六條、承包方向分包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以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第七條、分包方向承包方承諾,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確保分包工程質量的所有責任。此頁無正文承包方: (公章) 分包方: (公章)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簽約地點:
4、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l、詞語定義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款所賦予的定義: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條款。1.2 專用條款:是承包方與分包方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1.3發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4 承包方: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5
5、分包方:指在本分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承包方接受的具有分包該工程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6 總包工程:指由發包人和承包方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方和分包方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范圍內的工程。1.8 工程師:指在總包合同中約定的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總包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和承包方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1.9 項目經理:指承包方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和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履行總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1.10 分包項目經理:指由分包方在分包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
6、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1.11 總包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方之間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1.12 分包合同:指承包方和分包方之間簽訂的分包合同。1.13 工程建設標準:指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以及經承包方確認的,對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補。1.14 圖紙:指由承包方提供的符合總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配套說明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1.15 報價書:指由分包方根據分包合同的規定,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方提出的分包合同報價。在承包方采用招標方式確定分包方時,該報價書應與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一致。1.16 中標通知書:指由承包方發出的確定分包方中標的通知。1.17
7、 開工日期:指承包方和分包方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方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18 竣工日期:指承包方和分包方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方完成分包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19 價款/合同價款:指承包方與分包方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承包方用以支付分包方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完成分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1.20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承包方確認后,按雙方約定的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1.21 施工場地:指由承包方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承包方在現場總平面圖中具體指定的供分包方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l.
8、22 書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23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內容,所應承擔的責任。1.24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非己方過錯,而是因對方原因造成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1.25 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1.26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
9、,以休息日或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2.1 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1) 本合同協議書; (2) 本合同專用條款; (3) 本合同通用條款; (4) 建設工程總分包安全管理協議(5) 中標通知書;(6) 承包方的招標文件;(7) 分包方的投標文件; (8) 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9) 圖紙;(10)工程量清單;(11) 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合同履行中雙方有關工程施工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2.2當合同文件
10、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雙方應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協商解決。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3.1語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應與總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相同。3.2 適用法律和行政法規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應與總包合同中規定適用的法律、法規相同。3.3 適用工程建設標準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承包方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屬強制性標準的,承包方、分包方必須遵守。國內沒有相應標準
11、、規范的,由承包方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方提出施工技術要求,分包方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承包方認可后執行。承包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4、圖紙4.1 承包方應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 向分包方提供圖紙。分包方需要增加約定以外圖紙套數的,承包方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分包方承擔;承包方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承包方承擔,分包方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4.2 如分包工程的圖紙不能完全滿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方委托分包方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
12、分包方可在其業務能力允許的范圍內并結合現場施工情況,在原分包工程圖紙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深化設計,分包方的深化設計須經過承包方確認后方可進行施工。4.3關于承包方委托分包方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范圍及發生的費用,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5、總包合同5.1 分包方對總包合同的了解承包方應提供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供分包方查閱。分包方應全面了解總包合同的各項規定(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5.2 分包方對有關分包工程的責任除本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分包方應積極配合承包方履行并承擔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方的所有義務與責任, 同時應避免因分
13、包方自身行為或疏漏造成承包方違反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方義務的情況發生。5.3 分包方與發包人的關系分包方須服從承包方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指令。未經承包方允許,分包方不得擅自與發包人、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分包方不得直接致函發包人或工程師,也不得直接接受發包人或工程師的指令。6、指令和決定6.1 承包方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有關工作,承包方可在合理的范圍內向分包方發出指令,分包方應執行承包方根據分包合同所發出的指令。分包方如對承包方發出的指令有異議,應當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書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承包方在收到分包方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
14、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方。6.2 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有關工作,分包方應執行經承包方確認和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發出的所有指令,分包方執行該指令的行為,視為執行承包方所發出的指令。7、項目經理7.1 項目經理的姓名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7.2 項目經理可授權具體的管理人員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并在認為有必要時可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方,委派書及撤回通知作為分包合同的附件;涉及經濟責任和工期的事務必須經本人確認方為有效。7.3 承包方所發出的指令、通知, 由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分包方,分包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自己的姓
15、名及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項目經理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項目經理在48小時后未予書面確認的,分包方應于承包方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項目經理在分包方提出確認要求后7天內不予答復,應視為分包方要求已被確認。分包方認為承包方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承包方在收到分包方申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方。緊急情況下,項目經理可發出要求分包方立即執行的指令,分包方如有異議也應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分包方造成的損失由承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7.4 項目經理應按分包合同的約定,
16、及時向分包方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圖紙并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分包方應在約定時間48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誤的后果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在收到通知后48小時內應當發出所需的指令、批準、圖紙等,否則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失均由承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7.5 承包方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方,后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8、分包項目經理8.1 分包項目經理的姓名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8.2分包項目經理可授權具體的管理人員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并在認為有必要時可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委派書及撤回通知作為分包合同的附件。
17、8.3 分包方依據合同發出的請求和通知, 以書面形式由分包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的時間后生效。8.4 分包項目經理按項目經理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分包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項目經理取得聯系時,分包項目經理應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項目經理送交報告。責任在承包方或第三人,由承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分包方,由分包方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8.5 分包方如需更換分包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并征得承包方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
18、前任的義務。8.6 承包方可與分包方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分包項目經理。9、承包方的工作9.1 承包方應完成下列工作: (1) 向分包方提供根據總包合同由發包人辦理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各種證件、批件、各種相關資料,辦理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排污、臨建規劃、用火限制區域的動火許可、夜間施工、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向分包方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 (2) 負責向分包方進行設計圖紙、施工組織設計、項目管理策劃等方面的交底,審核分包方編制的工程預(結)算、計劃、施工技術方案及各種報表,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3)
19、提供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設備和設施,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4) 為分包方提供確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場地和通道等,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 (5) 負責與發包人、工程師、設計單位等有關部門和人員的工作聯系,以及整個施工場地的管理工作,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臨近建(構)筑物、古樹名木、文物的保護工作,承擔相關費用,協調分包方與同一施工場地的其它分包方之間的交叉配合。 (6) 隨時檢查分包方施工設備、材料保管、使用等情況,以及分包方現場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其他技術工人的有效證件及持證上崗情況。分包方違反規定或工作達不到規定
20、的標準時,承包方有權要求分包方進行整改。分包方現場人員有違法、違紀、不能勝任工作或不服從管理的,承包方有權要求分包方清退。 (7) 承包方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9.2承包方如將前款部分工作委托分包方辦理,雙方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相關費用由承包方承擔9.3承包方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分包方造成損失的,承包方賠償分包方的相應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10、分包方的工作10.1 分包方應完成下列工作: (1) 分包方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分包工程進行施工、竣工和保修。對本分包合同承包范圍內的工程向承包方負責。全部施工任務必須組織自有力量完成,不得轉包或再分包。分包方
21、在審閱分包合同和總包合同時,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發現分包工程的設計、工程建設標準、技術要求存在錯誤、遺漏、失誤或其它缺陷,應立即通知承包方。 (2) 負責按政府規定辦理承包方現場人員(包括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特項險)和財產保險,并將保單提交給承包方辦理施工有關手續。承包方統一辦理保險的,按分包方承包范圍工程造價的比例分攤給分包方。 (3) 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文明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4) 分包方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承包方與發包人的規章制度,服從承包方及有關部門的管理,自覺接受其監督、檢查,與現場其他單位搞
22、好協調配合。分包方現場人員如有違法、違紀、不能勝任工作或不服從管理的,承包方要求清退時,應立即清退,及時調換滿足要求素質的人員進場施工。 (5) 配備完全勝任本分包工程各項要求的項目管理人員,項目管理人員必須按投標文件或其他承諾及時到位,滿足施工需要和承包方的要求,施工期間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時應提前書面通知承包方,征得同意后方可調整。調離人員必須在接任人員到位并辦理交接后方可離任。 (6) 對承包方的指令應及時執行,如因分包方行動遲緩給承包方造成影響或損失的,分包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承包方指令要求的時間內分包方未予執行,承包方可安排他人完成,所發生的費用從分包方合同價款中相應的扣除。 (7
23、)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完成規定的深化設計內容,經承包方確認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 (8) 根據承包方提供的標高、定位的基準點、線,具體負責承包范圍內的測量、放線工作。 (9) 按合同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地下管線與其他設施的保護工作,如有損壞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相關政府部門的罰款處罰)。 (10) 按照合同的約定,向承包方提交一份詳細施工方案,經承包方批準后實施。 (11) 分包方應允許承包方、發包人、工程師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權的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在提出合理請求的情形下,進入分包工程施工場地或材料存放的地點,以及施工場地以外與分包合同有關的分包方的任何工作或準備
24、的地點,分包方應為此提供方便。 (12)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分包方應負責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分包方應自費予以修復,如因承包方或其他分包方的原因導致損壞的,修復費用由承擔方承擔。 (13) 在下述時間內或按照承包方的要求,向承包方提供圖紙會審意見、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分包方不能按承包方批準的進度計劃施工時,應根據承包方的要求提交修訂的進度計劃,以保證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接到圖紙后應認真核對、審查,在7天內向承包方提交圖紙會審意見。 接到圖紙后28天內編出預算書(附材料總用量計劃),提交承包方審核后作為控制付款的依據。 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總進度計劃的要
25、求,每年末30天前,季末20天前,月末10天前,提交下期(年、季、月)施工進度計劃(應附材料需用量計劃,季、月計劃應供應材料計劃);有階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階段施工計劃,報承包方批準后實施。 跨年度工程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年度結算書,經承包方審核后,作為年終盤點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據。(14) 分包方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10.2 分包方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造成承包方損失的,分包方賠償承包方有關損失。三、安全與環境11、安全管理11.1 分包方應建立安全保證體系,成立安全領導小組,由現場負責人擔任組長,配備專職安全員,班組設立兼職安全員,形成安全管理網絡;完善安全施工責任制度,
26、明確安全崗位職責;加強安全教育,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知識;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落實安全措施,嚴格按照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分包方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因此給承包方造成的損失,因承包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失除外。11.2 在施工場地涉及危險地區或需要安全防護措施施工時,分包方應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承包方批準后實施。11.3 分包方應按有關規定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正確使用和愛護安全設施,充分發揮其安全保證作用。 在本工程中如發生安全事故,應立即向承包方報告,重大安全事故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并組織緊急搶救,做好現場保護工作。事故責任及經
27、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11.4 分包方應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及環保、環衛、消防等有關管理部門對施工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承包方的有關管理制度。對不服從承包方管理的嚴重違章現象,承包方有權采取經濟制裁措施。加強現場和生活區的管理,做到工完場清,建筑垃圾堆放到指定地點,經常保持現場整潔,做好自身責任區的治安保衛工作,搞好現場綠化、美化、亮化,保護環境,施工噪音控制在規定允許的范圍內,不擾民,做到文明施工。11.5 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總分包安全管理協議作為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2、環境管理12.1 分包方應嚴格按照承包方CI規劃和環境管理的要求施工,確保實現專用條款約定的管理目標。分包
28、方原因導致管理目標未能實現,分包方應承擔賠償因此給承包方造成的損失。12.2 分包方按承包方的統一規劃使用場地,搭設臨時設施,進行場地硬化、鋪墊,設置圍擋,掛設標牌,分類整齊堆放材料并掛牌標識和安置機具。現場管理必須達到有關規定要求的標準,如達不到要求,分包方應根據承包方或有關部門的要求進行整改,受到政府管理部門經濟處罰的,罰款由分包方承擔。12.3 分包方應按承包方要求設置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由承包方統一購置具有特許證書的產品,分包方負責保管和維護,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壞的,分包方照價賠償。四、工期13、開工與延期開工13.1 分包方應當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分包方不能按時開工,應
29、當不遲于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 以書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承包方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分包方。承包方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分包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承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13.2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項目經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方,推遲開工日期,承包方賠償分包方因延期開工所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14、工期延誤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誤,經項目經理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 承包方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提
30、供圖紙、開工條件、設備設施、施工場地; (2) 承包方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 項目經理未按分包合同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或所發出的指令錯誤,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4)承包方派出的項目經理或在施工現場雇用的其他人員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進行或停工;(5)一周內非分包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的; (6) 非分包方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圍內的設計變更及工程量增加; (7) 不可抗力; (8) 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或項目經理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14.2 分包方應在14.1款約定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
31、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報告。承包方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14.3如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工期順延只有承包方能夠且已經得到發包人的工期順延確認后方才有效。15、暫停施工15.1 承包方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以書面形式向分包方發出暫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分包方實施承包方做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提出復工要求,承包方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承包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因此而給分包
32、方造成的損失,且影響的工期相應順延。因分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分包方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因此給承包方造成的損失,工期不予順延。16、工程竣工16.1 分包方應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方同意順延的工期內竣工。16.2 因分包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方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方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因此給承包方造成的損失。16.3施工中分包方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分包方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承包方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帶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五、質量與檢驗17、質量與檢驗17
33、.1 分包工程質量應達到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質量評定標準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分包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分包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因此給承包方造成的損失。17.2分包方必須嚴格按照現行的工程質量驗收規范、設計圖紙及有關要求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實現質量目標。達不到質量標準的部分,分包方應按承包方要求及時返修,直到滿足質量要求。因承包方原因達不到質量標準,由承包方承擔返修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因分包方原因達不到質量標準,分包方承擔返修費用,工期不予順延。17.3分包方應在施工過程中,加強內部檢查工作,堅持自檢、互檢、交接檢制度,隨時接受承包方、發包人
34、、工程師和各級質檢部門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并按檢查要求返修、整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的返修、整改的全部費用及其他責任。17.4工程具備隱蔽驗收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分包方應自檢合格后,在驗收48小時前通知承包方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承包方項目經理在驗收記錄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如驗收不符合質量要求,分包方應按驗收提出的整改意見返修,合格后重新通知承包方組織驗收。因分包方原因所導致返修,返修費用由分包方承擔,工期不予順延,如因承包方原因導致返修,費用由承包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未經驗收不得自行隱蔽,如有自行隱蔽,分包方必須按照承包方或有關單位的要求進行
35、剝露或開口,并負責恢復和承擔全部責任。17.5 雙方對工程質量的爭議,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17.6 分包工程的檢查、驗收及工程試車等方面的未盡事宜,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六、合同價款與支付18、合同價款及調整18.1 雙方可從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中選擇,并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 固定價格。固定價格一般可分為: 固定總價 實物量綜合單價 定額工日綜合單價 建筑面積綜合單價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 可調價格。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
36、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分包方應當在約定的可調整的情況發生后7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承包方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價款同期支付;分包方未在7天內提出書面通知,視為該因素未對合同價款產生影響或分包方自愿放棄追加合同價款的要求,合同價款將不會因此而調增。承包方收到通知后7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18.2 工作內容包括從施工準備到完成滿足設計要求工程項目成品的全部工序和試塊、試件制作、取樣、
37、成品保護、剩余物料退庫、現場清理、工程交付及責任期內的質量缺陷保修等全過程,還包括承包方供應材料的現場卸車(周轉材料含進、退場裝、卸)、整理、保管、搬運等全部工作。18.3 費用內容包括為完成承包范圍以內工程項目可能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承包方供應材料(如果有)現場卸車(周轉材料含進、退場裝、卸)、整理、保管費用,施工費用,試塊、試件制作、取樣費用,安全、文明及各種措施費用,工具用具費用,管理費,調遷費,材料費,機械費,利潤和向有關部門交納的建管費、暫住戶口費、治安費、衛生費、計劃生育管理費以及不可預見因素和施工期內市場變化、有關調整與風險等全部費用,但不包含由承包方統一交納的營業稅及附加與定額
38、編制管理費。18.4 與分包方施工有關的零星用工費用已包括在合同價款內,但承包方另行給予簽證的除外,分包方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項目需進行的所有工作,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及時安排,否則承包方有權在事先書面通知分包方后安排其他人員完成,所發生的費用從分包方價款中扣除。18.5 合同價款調整的范圍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的方式: (1) 合同中有適用變更價格的,按其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 合同中有類似變更價格的,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變更價格的,按合同價款確定的辦法和同等水平,由分包方提出變更價款,承包方審核確定。19、工程量的確認19.1 分包方應按約
39、定的時間向承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承包方接到報告后7天內計量。承包方在計量前24小時應通知分包方,分包方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分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承包方不按約定時間通知分包方,致使分包方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19.2 承包方在收到分包方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分包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19.3 分包方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或其所提交的報告不符合承包方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方不予計量。19.4 對分包方自行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分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40、承包方不予計量。20、合同價款的支付20.1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方向分包方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20.2 承包方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承包方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20.3 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支付時間和方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20.4承包方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分包方可向承包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承包方收到分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分包方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分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并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的第
41、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20.5承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分包方可停止施工,承包方應承擔違約責任。七、材料設備供應21、承包方供應材料設備21.1 承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 承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應當制定承包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寫明所供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承包方按一覽表所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出具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承包方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方,由分包方派人與承包方共同清點。(2)為了方便使用,貨到后分包方(其經辦人須經分包
42、方書面授權)即辦理領用手續,工地出庫后由分包方自行保管使用。為避免不合理存量占用資金影響工程用款或不能及時供應影響施工,分包方要嚴格用料計劃管理,向承包方事先提供計劃用量和使用時間,并征得承包方的確認方可使用,如計劃提供不及時而影響施工或超出計劃范圍使用材料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分包方承擔。 (3) 承包方供應的材料由分包方領取后,分包方要妥善保管,按計劃合理使用,不得丟失、損壞和浪費,努力節約原材料,降低工程成本。,如有丟失、損壞,由分包方負責賠償。承包方提出合理利用邊角余料的要求如不影響正常施工質量,分包方應按照承包的要求實施,否則視作故意浪費,分包方應賠償承包方的損失。 (4) 承包方供應的材
43、料屬承包方所有,只供本合同承包范圍以內的工程使用,分包方不得挪作它用和擅自處理(包括邊角余料),如發生挪用和擅自處理,由分包方負責賠償承包方的損失。施工剩余材料(含邊角余料)全部交還承包方并辦理退庫手續。承包方供應的主要周轉材料數量按本合同附件“承包供主要周轉材料需用量計劃表”數量以內供應。分包方要加強對周轉材料的管理,愛護使用,保證完好,提高周轉率,不得隨意切割改制;未經同意的切割、改制視為蓄意破壞,由分包方負責購買同等數量的周轉材料或按照相同產品的市場價予以賠償,使用結束后要立即清理送還并辦理退庫手續。主要周轉材料退還要求在專用條款中約定。(5)承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分包方負責檢驗
44、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方承擔。如因產品不合格導致工期延誤或造成其他損失的,由承包方負責賠償,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21.2 承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的費用需轉賬給分包方時,相關事宜在專用條款中約定。22、分包方供應材料設備22.1 工程施工所需的除承包方供應外的其他材料全部由分包方供應,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分包方供應材料的質量必須滿足設計要求和符合有關標準。根據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需要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信用卡、準用證、使用說明書及有關技術資料的和需要進行原材料試驗的試驗報告,貨到后應及時提交給承包方,以便資料歸檔和質量驗收。經驗收質量符合要求的方能用于工程,否則由分
45、包方負責處理,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分包方供應材料應按規定及時前往承包方指定的檢測站檢測,檢測費用由分包方承擔。如發現分包方將不符合要求的產品用于工程,必須立即拆換,自行承擔全部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22.2 分包方供應的材料因其無力采購或質量達不到要求時,分包方同意可由承包方負責供應,費用由分包方承擔。22.3 承包方提供的施工機械在專用條款中約定。22.4 除承包方提供的機械設備外,工程需用的其余機械設備由分包方負責提供,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22.5 手推車、灰斗、水桶、移動水管、刮杠、靠尺、灰板條、鎬、錘、鍬、釬、安全帽、安全帶等工具用具及工人手頭工具由分包方自行負責,費用包括
46、在合同價款中。 22.6吊斗由分包方負責加工,材料由承包方提供,加工費用包含在投標單價內。八、工程變更23、工程變更23.1分包方應根據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補或省略的方式對分包工程進行變更:(1) 工程師根據總包合同作出的變更指令。該變更指令由工程師作出并經承包方確認后通知分包方;(2) 除上述(1)項以外的承包方作出的變更指令。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分包方損失,由承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23.2 分包方不執行從發包人或工程師處直接收到的未經承包方確認的有關分包工程變更的指令。如分包方直接收到此類變更指令,應立即通知承包方項目經理并向項目經理提供一份該直接指令的復印件。項目經
47、理應在24小時內提出關于對該指令的處理意見。23.3 分包方應在工程變更經承包方確定后11天內向承包方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經承包方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23.4 分包方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1天內不向承包方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或分包方自愿放棄追加合同價款的要求,合同價款將不會因此而調增。23.5承包方不同意分包方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29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23.6承包方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23.7施工中分包方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分包方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承包方直接損失的,由分包方承擔
48、,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九、竣工驗收及結算24、竣工驗收與移交24.1 分包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分包方應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分包方提供竣工圖的,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交日期和份數。24.2 承包方應在收到分包方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3日內通知發包人組織驗收,分包方應配合承包方進行驗收。根據總包合同無需由發包人驗收的部分,承包方應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驗收程序自行驗收。承包方需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分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24.3承包方收到分包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3日內不通知發包人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
49、,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24.4分包工程竣工驗收未能通過且屬于分包方原因的,分包方負責修復相應缺陷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24.5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方應簽發該分包工程的完工證明。分包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承包方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分包方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24.6承包方收到分包方竣工驗收報告后31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32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則由此而引起的質量問題和其他問題,由使用人自行承擔,與分包方無關。24.7分包方承擔任務全部完成,經初驗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后,填寫
50、完工驗收報告,提交給承包方(必要時報發包人)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評定質量等級。如質量達不到要求,分包方應對所施工部分存在的問題按驗收提出的意見返修,并在限定的期限內完成,再通知重新驗收,直到符合質量要求為止,且承擔自身原因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和工期延誤責任。25、竣工結算及移交25.1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承包方認可后14天內,分包方按承包方要求的份數向承包方遞交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方式進行工程竣工結算。25.2分包方應及時向承包方提交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承包方收到分包方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
51、承包方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分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分包方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承包方。25.3竣工結算報告確認后28天內,承包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分包方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25.4承包方、分包方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9條關于爭議的約定方式處理。26、質量保修26.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總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分包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保修,保修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26.2 保修金的額度或比例在專用條款中約定。26.3 保修期內分包方必須在接到維
52、修通知后5日內派人維修,否則承包方可安排其他人員進行維修,費用由分包方承擔,承包方可從分包方的預留保修金內直接支付,不足部分由分包方支付。保修期滿后 日內,承包方須將剩余保修金一并支付給分包方。十、違約、索賠及爭議27、違約27.1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承包方違約: (1)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0.1款提到的承包方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2)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0.2款提到的承包方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 承包方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分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53、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27.2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分包方違約: (1)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方擅自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 (2)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0.1款提到的分包方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 (3)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方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 (4)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 (5) 分包方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分包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分包方賠償承包
54、方損失的計算方法或分包方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27.3 分包方違反本合同可能產生的后果:如分包方有違反分包合同的行為,分包方應保障承包方免于承擔因此違約造成的工期延誤、經濟損失,在此情況下,承包方可從本應支付分包方的相應價款中扣除此筆經濟損失。28、索賠28.1本合同履行中,合同雙方的一方對并非因己方過失,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可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28.2 承包方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承包方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分包方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或分包方的其他經濟損失,分包方可
55、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索賠:(1)索賠事件發生后21天內,向承包方發出索賠意向通知;(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1天內,向承包方送交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相關資料;(3)承包方在收到分包方送交的索賠報告和相關資料后,于21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分包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4)承包方在收到分包方送交的賠索報告和相關資料后21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分包方應當階段性向承包方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1天內,向承包方送交索賠的相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項相同。28.3承包方向發包人索賠成功后,應將相應部分轉給分包方。分包方應及時向承包方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賠報告,以保證承包方可以及時向發包人進行索賠。28.4 承包方根據總包合同的約定向工程師遞交任何索賠意向通知或其它資料,要求分包方協助時,分包方應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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