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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0.1為確保火力發電廠(以下簡稱發電廠)和變電所運行中的安全,貫徹 “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防止或減少火災危害,保障 人身和財產安全,制訂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燃煤的3 600MW機組的新建、擴建發電廠以及電 壓為35 500kV、單臺變壓器容量為5000kVA 及以上的新建地上變電 所。 1.0.3發電廠和變電所的防火設計應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積極采用新技 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發電廠和變電所的防火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 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2發電廠建(構)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其耐火
2、2.0.1建(構)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其耐火等級應符合表2.0.1的規 定。 注:除本表規定的建(構)筑物外,其他建(構)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及耐火等級應符 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0.2建(構)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0.3承重構件為不燃燒體的主廠房及運煤棧橋,其非承重外墻為不燃 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0.25h ;為難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 小于0.5h o 2.0.4汽輪機頭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鋼質構件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非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應為0.5h ,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應為1h。當汽 輪發
3、電機為島式布置或運轉層樓板開孔較大時,其對應鋼屋架的耐火極 限應為0.5h。 2.0.5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網絡控制室、汽機控制室、鍋爐控制室 和計算機房的室內裝修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2.0.6集中控制樓內的集中控制室、計算機室與其他房間的隔墻應采用 不燃燒體,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h 2.0.7主廠房中電纜夾層的外墻及隔墻應米用耐火極限不小于1h的不 燃燒體。電纜夾層的頂棚為外露鋼梁時,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h。 2.0.8主廠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不宜大于6臺機組 的建筑面積;其地下部分不應大于1臺機組的建筑面積。 2.0.9當屋內卸煤裝置的地下部分與地下轉運站或運煤地道連通時
4、,其 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0m 2 o 2.0.10 其他廠房的層數和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現行的國家 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0.11汽機房、除氧問與鍋爐房、煤倉間或合并的除氧煤倉間之間的 隔墻應采用不燃燒體。運轉層以下縱向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4h, 運轉層以上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h。 3發電廠廠區總平面布置 3.0.1廠區應劃分重點防火區域。重點防火區域的劃分及區域內的主要 建(構)筑物宜符合表3.0.1的規定。 3.0.2重點防火區域之間、重點防火區域與其他建(構)筑物之間應滿足 防火間距的要求,并宜設置消防車道 3.0.3重點防火區域之間、重點
5、防火區域與其他建(構)筑物之間的電纜 溝、運煤棧橋、運煤地道及油管溝應采用防火墻或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 3.0.4 廠區的出入口不應少于兩個,其位置應便于消防車出入。 3.0.5廠區內的消防車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主廠房、點火油罐區及貯煤 場周圍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當山區發電廠的主廠房、點火油罐區及貯 煤場周圍設置環行道路有困難時,可沿長邊設置盡端式消防車道,并應 設回車道或回車場。 3.0.6消防車道的凈空高度及回車道或回車場的面積,應符合現行的國 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3.0.7廠區圍墻內建(構)筑物與圍墻外其他企業或民用建(構)筑物的問 距,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6、的有關規定。 3.0.8消防車庫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3.0.8.1 消防車庫宜單獨布置;當與汽車庫毗連布置時,消防車庫的出 入口與汽車庫的出入口應分設,并宜保持一定的距離。 3.0.8.2 消防車庫出入口的布置應使消防車駛出時不與主要車流、人流 交義,并便于進入廠區主要十道;消防車庫的出入口,距道路邊沿線不 宜小于10m。 3.0.9 汽機房、屋內配電裝置樓、主控制樓及網絡控制樓與油浸變壓器 的間距不宜小于10m;當其間距小于10m時,汽機房、屋內配電裝置樓、 主控制樓及網絡控制樓面向油浸變壓器的外墻不應開設門窗、洞口或采 取其他防火措施。 3.0.10 點火油罐區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7、3.0.10. 1宜單獨布置。 3.0.10. 2宜布置在廠區地勢較低的邊緣地帶,當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時, 也可布置在地形較高的邊緣地帶。 3.0.10. 3布置在廠區內的點火油罐區,應設置1.5m高的圍柵;當利用 廠區圍墻作為點火油罐區的圍柵時,廠區圍墻應設置為2.5m高的實體 圍墻。 3.0.10. 4總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點火油罐區的設計,應符合現行的 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3.0.10. 5總容量小于500m3的點火油罐區的設計,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 準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3.0.11 制氫站、乙煥站及制氧站的布置,應分別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 氫氧
8、站設計規范、乙煥站設計規范及氧氣站設計規范的有 關規定。 3.0.12 廠區內建(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0.12的規定3.0.13 高層廠房、高層庫房之間及與其他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在 表3.0.12 規定的基礎上增加3m。 3.0.14 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的廠房與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 宜小于50m。 注: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兩建(構)筑物外墻的最近距離計算,當外墻有凸出的燃燒 構件時,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建(構)筑物與屋外配電裝置的最小間距應從構 架算起;屋外油浸變壓器之間的距離由工藝確定。 表中油浸變壓器同丙、丁、戊類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不包括汽機房、屋內配 電
9、裝置樓、主控制樓及網絡控制樓。 貯氫罐之間的距離應為相鄰較大貯氫罐的直徑。 一組露天油庫區的總貯油量不大于 1000m 1000m 3 3, ,且可按數個貯油罐分兩行組成布置, 其貯油罐之間的間距不宜小于 1.5m1.5m。 本表中未規定的有關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 有關規定。 4發電廠建(構)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構造 4.1主廠房的安全疏散 可利用通向相鄰車間的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車間必須有一個直 通室外的出口。 4.1.1 主廠房內每個車間的安全出口均不應少于兩個。車間的安全出口 4.1.2 主廠房的集中控制室應設兩個安全出口。 4.1.3 主廠房內最遠工作
10、地點到外部出口或樓梯的距離不應超過50m。 4.1.4 主廠房疏散樓梯凈寬不宜小于1.1m ,疏散走道的凈寬不宜小于 1.4m ,疏散門的凈寬不宜小于0.9m。 4.1.5 主廠房的疏散樓梯,不應少于兩個,其中應有一個樓梯直接通向 室外出入口,另一個可為室外樓梯。上述樓梯應能通至主廠房各層和屋 面。其他工作梯可為鋼梯,其凈寬不應小于0.8m、坡度不應大于450。 4.1.6 單機容量為200MW及以上的發電廠,其集中控制樓應設置一個通 至各層的封閉樓梯問。 4.1.7 主廠房的運煤膠帶層應設置通向汽機房、除氧問屋面或鍋爐房的 安全出口,且最遠工作地點到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50m。 4.2其他
11、廠房的安全疏散 4.2.1 多層碎煤機室、轉運站及筒形煤倉膠帶機可設置一個鋼梯作為安 全出口。鋼梯的凈寬不應小于0.8m、坡度不應大于450。與其相連的運 煤棧橋不應作為安全出口,當運煤棧橋長度超過200m時,應加設中間 安全出口。 4.2.2 主控制樓、屋內配電裝置樓各層及集中控制室、電纜夾層不應少 于兩個安全出口。其中一個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樓梯平臺。當屋內配電 裝置樓長度超過60m時,應設中間安全出口。 4.2.3 電纜隧道兩端均應設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當電纜隧道長度超過 100m時,中間應加設安全出口,其間距不應超過75m。 4.2.4 當配電裝置室長度超過7m時,應設兩個安全出口。 4
12、.2.5 卸煤裝置和翻車機室地下室兩端均應設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 4.2.6 運煤系統的地下構筑物盡端,應設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長 度超過200m時,應加設中間安全出口。 4.2.7 其他建筑物的安全疏散,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 范的有關規定。 4.3建筑構造 4.3.1 主廠房電梯井和電梯機房的墻應米用不燃燒體。其室內部分的耐 火極限不應小于1h ,室外部分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0.25h o4.3.2 主廠房室外疏散樓梯和每層出口平臺,均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 作,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0.25h。在樓梯周圍2m范圍內的墻面上,除疏 散門外,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 4.3.3 主廠房室
13、外疏散樓梯的凈寬不應小于0.8m ,樓梯坡度不應大于 450,樓梯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1m。 4.3.4 變壓器室、配電裝置室、發電機出線小室、電纜夾層、電纜豎井 以及主廠房各車間隔墻上的門均應采用丙級防火門。 4.3.5 主廠房及其他建(構)筑物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配電裝置室 中間隔墻上的門應采用雙向彈簧門。 4.3.6 主廠房與天橋連接處的門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 4.3.7 蓄電池室、通風機室、充電機室以及蓄電池室前套間通向走廊的 門,均應采用向外開啟的丙級防火門。 4.3.8 當氣機房側墻外5m以內布置有變壓器時,在變壓器外輪廓投影 范圍外側各3m內的汽機房外墻上不應設置門、窗和通
14、風孔,當氣機房 側墻外5 10m范圍內布置有變壓器時,在上述外墻上可設甲級防火門。 變壓器高度以上可設防火窗。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0.90h。 4.3.9 電纜溝及電纜隧道在進出主廠房、主控制樓、配電裝置室時,在 建筑物外墻處應設置防火墻。電纜隧道的防火墻上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4.3.10 當管道穿過防火墻時,管道與防火墻之間的縫隙應采用不燃燒 材料填塞。 4.3.11 當柴油發電機布置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采用防火墻與其他房 間隔開,并應設置單獨出口。 4.3.12 運送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揮發分煤種的棧橋,其內部的外露承重 鋼結構應采取防火措施,其耐火根據不應小于1h。 4.3.13 材料庫中特種
15、材料庫與一般材料庫之間應設置防火墻。 5發電廠工藝系統 5.1運煤系統 5.1.1 貯煤場配置的大型煤場堆取料機設備,應配置手提式滅火器。 5.1.2 貯存褐煤或易燃的高揮發分煤種的露天堆放煤場,應符合下列要 求: 5.1.2.1 褐煤、高揮發分煙煤及低質煙煤應分類堆放。煤堆之間應留有 5 10m的距離。 5.1.2.2 煤場機械在選型或布置上宜提高堆取料機的回取率 5.1.2.3 按不同煤種的特性,應采取分層壓實、噴水或灑石灰水等方式 堆放。 5.1.2.4 應設置定期監測煤堆溫升設施。當溫度高于60C時,應采取 降溫措施。 5.1.3 卸煤裝置、筒倉以及主廠房煤斗斗形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6、: 5.1.3.1 斗壁光滑耐磨、交角呈圓角狀,避免有突出或凹陷部位。 5.1.3.2 壁面與水平面的交角不小于600。,料口部位為等載面收縮或 雙曲線斗型。 5.1.3.3 按煤的流動性確定卸料口直徑。必要時設置助流設施。 5.1.4 運煤系統中的金屆煤斗及落煤管的轉運部位,應采取防撒和防積 措施。 5.1.5 裝有煤氣紅外線的解凍庫,解凍車輛的軸承和制動系統,應采用 不燃燒材料防護。 對治理易燃煤塵而設置的室內除塵裝備,其電氣設備的防護,應符合現 行國家標準外殼保護等級的分類的有關規定。 5.1.7 運煤系統的各轉運站、碎煤機室、翻車機室、卸煤裝置和煤倉間 應設通風、除塵裝置。當煤質可燃質
17、揮發分等于或大于46%寸,不應采 用高壓靜電除塵器5.1.8 運煤系統中除塵系統的風道及部件均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 5.1.9 運煤系統的帶式輸送機應設置速度信號,防偏、防堵和緊急拉繩 開關等安全防護設施。 5.1.10 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揮發分煤種的發電廠應采用難燃膠帶。 5.1.11 運煤系統的室內機械設備,其電動機外殼防護等級宜采用IP54 級。 5.1.12 運煤系統的消防通信設備,宜與運煤系統配置的通信設備共用。 5.1.13 對貯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揮發分煤種的筒倉或封閉式室內貯煤 設施,應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5.1.13. 1溫度監測設施和噴水降溫設施。 5.1.13. 2防爆門
18、和通風設施。 5.2鍋爐煤粉系統 5.2.1 原煤倉和煤粉倉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5.2.1.1 原煤倉和煤粉倉的斗形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5.1.3條的規定。 5.2.1.2 對金屆煤粉倉外壁應采取保溫措施。嚴寒地區靠近廠房外墻或 外露的原煤倉和煤粉倉,應采取防凍保溫措施。 注:嚴寒地區是指按最寒冷月平均溫度低于- -15 C15 C 或全年的凍融循環次數不低于 50 50 次。 5.2.1.3 煤粉倉及其頂蓋應具有整體堅固性和嚴密性。煤粉倉應按承受 9.8kPa的爆炸內壓設計。 5.2.1.4 煤粉倉應設置測量煤粉溫度、粉位位置和滅火、吸潮、放粉及 防爆設施。 5.2.2 煤粉系統管道的設計
19、應符合下列要求: 5.2.2.1 煤粉煙風混合物管道內的流速應大于防止煤粉沉積的最小流 速。 5.2.2.2 除必須用法蘭與設備和部件連接外,煤粉系統的管道應采用焊 接連接。 5.2.3 煤粉系統的設備、管道以及在制煤粉問穿過的汽、水、油管道的 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5.2.4 磨制高揮發分煤種的煤粉系統,不宜設置系統之間的輸送煤粉機 械。 5.2.5 鍋爐及煤粉系統的維護平臺和扶梯踏步,應采用網眼或柵格鋼板 制作。位于煤粉系統、爐膛及煙道外的防爆門排出口之上及油噴嘴之下 的維護平臺,應采用花紋鋼板制作 5.2.6 煤粉系統設備和其他部件按小于最大爆炸壓力作設計時,應設置 防爆門。 磨制
20、無煙煤的煤粉系統,以及在惰性氣余下運行的風扇磨煤機煤粉系 統,可不設置防爆門。 防爆門動作時噴出的氣流,不應危及附近的電纜、油氣管道和經常有人 通行的部位。 5.2.7 除無煙煤外的所有煤種,煤粉系統應設置通入蒸汽或其他惰性氣 體的固定滅火設施。 5.2.8 磨煤機出口的氣粉混合物溫度,不應大于表5.2.8的規定;當采用 中速磨煤機直吹式系統,分離器后,十燥無灰基揮發分為12% 40%寸, 磨煤機出口的氣粉混合物溫度宜為70 120 C。 5.2.9 磨制混合品種燃料時,磨煤機出口的氣粉混合物的溫度,應按其 中最易爆的煤種確定。 5.2.10 采有熱風送粉時,對十燥無灰基揮發分15%及以上的煙
21、煤及貧 煤,熱風溫度的確定,應使燃燒器前的氣粉混合物的溫度不超過160 C ; 對無煙煤和十燥無灰基揮發分15咐下的煙煤及貧煤,其熱風溫度可不 受限制。 5.3點火及助燃油系統 5.3.1 鍋爐點火及助燃用油品火災危險性分類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 石油庫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5.3.2 從下部接卸鐵路油罐車的卸油系統,應采用密閉式管道系統。 5.3.3 加熱燃油的蒸汽溫度,應低于油品的自燃點,且不應超過250 C。 5.3.4 地上布置的鋼制油罐,當高度超過15m時,宜設置固定式噴水冷 卻裝置。 5.3.5 儲存丙類油品的固定頂油罐應設置通氣管。 5.3.6 油罐的進、出口管道,在靠近油罐處和防
22、火堤外面應各設置一道 防火閥。 丙類流體和可燃、助燃氣體管道穿越防火墻時,應在兩側設置防火閥。 5.3.7 油罐的進油管宜從油罐的下部接入,當工藝布置需要從油罐的頂 部接入時,進油管宜延伸到油罐的下部。 5.3.8 當管道穿過防火堤時,必須采用不燃燒材料封堵。 5.3.9 容積式油泵安全閥的排出管,應接至油泵與油罐之間的回油管道 上。 5.3.10 油管道宜架空敷設。當油管道與熱力管道敷設在同一地溝時, 油管道應布置在熱力管道的下方。 5.3.11 油管道及閥門應采用鋼質材料。除必須用法蘭與設備和其他部 件相連接外,油管道管段應采用焊接連接。嚴禁采用填函式補償器。 5.3.12 燃燒器油槍接口
23、與固定油管道之間,宜采用帶金屆編織網套的 波紋管連接。 5.3.13 在每臺鍋爐的供油總管上,應設置快速切斷閥和手動關斷閥。 5.3.14 油系統的設備及管道的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5.3.15 油系統的卸油、貯油及輸油的防雷、防靜電設施,應符合現行 的國家標準 石油庫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5.4汽輪發電機 5.4.1 汽輪機油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5.4.1.1 汽輪機主油箱應設置排油煙機,排油煙管道應引至廠房外無火 源處。 5.4.1.2 汽輪機主油箱、油泵及冷油器設備,宜集中布置在汽機房底層 靠外墻一側 5.4.1.3 在汽機房外,應設密封的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高程和排
24、油 管道的設計,應滿足事故發生時排油暢通的需要。 事故排油箱(坑)的容積,不應小于一臺最大機組油系統的油量。 5.4.1.4 壓力油管道應采用無縫鋼管及鋼制閥門,并應按高一級壓力選 用。除必須用法蘭與設備和部件連接外,宜采用焊接連接。 5.4.1.5 200MW及以上容量的機組宜采用組合油箱及套裝油管,并宜設 單元組裝式油凈化裝置。 5.4.1.6 油管道應避開高溫蒸汽管道,或將其布置在蒸氣管道的下方。 5.4.1.7 在油管道與汽輪機前軸封箱的法蘭連接處,應設置防護槽,并 應設置排油管道,將漏油引至安全處。 5.4.1.8 在油系統管道的閥門、法蘭及其他可能漏油處敷設有熱管道或 其他載熱體時
25、,載熱體管道外面應包敷嚴密的保溫層,保溫層外面應采 用鍍鋅鐵皮做保護層。 5.4.1.9 油管道法蘭接合面應采用質密、耐油和耐熱的墊料,不應采用 塑料或橡膠墊料。 5.4.1.1 0在油箱的事故排油管上,應設置兩個鋼制閥門。其中一個應 靠近油箱布置,另一個應距油箱5m以外布置,并應有兩個以上的通道 可到達。 5.4.1.1 1油管道及其附件的水壓試驗壓力應符合下列要求: 調節油系統的試驗壓力為工作壓力的1.5 2倍; 潤滑油系統的試驗壓力為0.5MPa ; 回油系統的試驗壓力為0.2MPa。 5.4.1.1 2 300MW及以上容量的汽輪機調節油系統,宜采用抗燃油品。 5.4.2 發電機氫系統
26、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5.4.2.1 汽機房內的氫管道,應布置在通風良好的區域。 5.4.2.2 發電機的排氫閥和氣體控制站(氫置換設施),應布置在能使氫 氣直接排往廠房外部的安全處。 排氫管必須接至廠房外安全處。排氫管的排氫能力應與汽輪機破壞真空 停機的惰走時間相配合。 5.4.2.3 與發電機相接的氫管道,應采用帶法蘭的短管連接。 5.4.2.4 氫管道應有防靜電的接地設施。 5.5輔助設備5.5.1 在電氣除塵器的進、出口煙道上,應設置煙溫測量和超溫報警裝 置。 5.5.2 柴油發電機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5.5.2.1 柴油機的油箱,應設置快速切斷閥。油箱不應布置在柴油機的 上
27、方。 5.5.2.2 柴油機排氣管的室內部分,應采用不燃燒材料保溫。 5.5.2.3 柴油機曲軸箱宜采用正壓排氣或離心排氣,當采用負壓排氣 時,連接通風管的導管應設置鋼絲網阻火器。 5.6變壓器及其他帶油電氣設備 5.6.1 屋外油浸變壓器及屋外配電裝置與各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 符合本規范第3.0.9條及第3.0.12條的規定。 5.6.2 油量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變壓器之間的最小問距應符合 表5.6.2 的規定。 5.6.3 當油量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變壓器之間的防火間距不能 滿足表5.6.2的要求時,應設置防火墻;防火墻的耐火極限不宜小于4h c 防火墻的高度應高于
28、變壓器油枕,其長度不應小于變壓器的貯油池兩側 各1m。 5.6.4 油量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變壓器或電抗器與本回路油量 為600kg以上的帶油電氣設備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m。 5.6.5 3 35kV雙母線布置的屋內配電裝置,其母線與母線隔離開關之 間應設置防火隔板。 5.6.6 35kV及以下屋內斷路器,油浸電流互感器和電壓互感器,應設 置在開關柜或兩側有防火隔墻(板)的間隔內;35kV以上應安裝在有防火 隔墻的間隔內。 總油量超過100kg的屋內油浸變壓器,應設置單獨的變壓器室。 5.6.7 屋內單臺總油量為100kg以上的電氣設備,應設置貯油或擋油設 施。 擋油設施的容積宜
29、按油量的20%設計,并應設置將事故油排至安全處的 設施。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設置能容納全部油量的貯油設施。 5.6.8 屋外單臺油量為1000kg以上的電氣設備,應設置貯油或擋油設 施。 當設置容納油量的20%C油或擋油設施時,應設置將油排至安全處的設 施。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設置能容納全部油量的貯油或擋油設施。 當設置有油水分離措施的總事故貯油池時,其容量宜按最大一個油箱容 量的60%確定。 貯油或擋油設施應大于變壓器外廓每邊各1m。 5.6.9 貯油設施內應鋪設卵石層,其厚度不應小于250mm卵石直徑宜 為50 80mm 5.7電纜及電纜敷設 5.7.1 在通向控制室、繼電保護室電
30、纜夾層的豎井或墻洞及盤柜底部開 孔處應采用電纜防火堵料、填料或防火包等材料封堵,其耐火極限不應 小于1h。 5.7.2 在電纜隧道或重要回路電纜溝中的下列部位,應設置防火墻: 5.7.2.1 單機容量為100MW及以上的發電廠,對應于廠用母線分段處; 5.7.2.2 單機容量為100MW以下的發電廠,對應于全廠一半容量的廠用 配電裝置劃分處; 5.7.2.3 公用主隧道或溝內引接的分支處; 5.7.2.4 通向控制室、配電裝置室的入口處和廠區圍墻處; 5.7.2.5 電纜溝內每間距100m處。 5.7.3 防火墻上的電纜孔洞應采用電纜防火堵料封堵,并應采取防止火 焰竄燃的措施。 5.7.4 主
31、廠房到網絡控制樓或主控制樓的每條電纜隧道或溝道所容納 的電纜回路,應滿足下列要求: 5.7.4.1 單機容量為200M阪以上時,不應超過1臺機組的電纜; 5.7.4.2 單機容量為100MW 125MW寸,不宜超過2臺機組的電纜; 5.7.4.3 單機容量為100MW以下時,不宜超過3臺機組的電纜; 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7.5 對直流電源、消防報警、應急照明、雙重化保護裝置、水泵房、 化學水處理及輸煤系統等公用重要回路的雙回路電纜,宜將雙回路分別 布置在兩個相互獨立或有防火分隔的通道中。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 應對其中一回路采取防火措施。 5.7.6 對主廠房內易受
32、外部火災影響的汽輪機頭部、鍋爐防爆門、排渣 孔朝向的鄰近部位的電纜區段,應采取在電纜上施加防火涂料、防火包 帶或防火槽盒措施。 5.7.7 當電纜明敷時,在電纜接頭兩側各2 3m長的區段,以及沿該電 纜并行敷設的其他電纜同一長度范圍內,應采取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帶措 施。 5.7.8 靠近帶油設備的電纜溝蓋板應密封 5.7.9 對明敷的35kV以上的高壓電纜,應采取防止著火延燃的措施, 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5.7.9.1 單機容量大于200MW的發電廠,全部主電源回路的電纜不宜明 敷在同一條電纜通道中。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對部分主電源回路 的電纜采取防火措施。 5.7.9.2 充油電纜的供油系
33、統,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和閉鎖裝置。 5.7.10 在電纜隧道中,嚴禁有可燃氣、油管路穿越。 5.8火災探測報警與滅火系統 5.8.1 50MW機組以下的發電廠應設置消火栓滅火系統。 5.8.2 在50 125MW機組的發電廠的電纜夾層、控制室、電纜隧道的電 纜交義密集處、電纜豎井及屋內配電裝置處宜設置火災探測報警裝置和 移動式滅火器具。 5.8.3 200MW機組及以上容量的發電廠應在下列部位設置火災報警區 域: 5.8.3.1 每臺機組為一個火災報警區域;包括單元控制室、汽機房、鍋 爐房、煤倉間以及主變壓器、啟動變壓器、聯絡變壓器、廠用變壓器、 柴油發電機火災探測區域 5.8.3.2 網絡控
34、制樓、微波樓和通信樓火災報警區域;包括控制室、電 子計算機房及電纜夾層火災探測區域。 5.8.3.3 運煤系統火災報警區域;包括控制室與配電間、轉運站、碎煤 機室及運煤棧橋火災探測區域。 5.8.3.4 點火油罐火災報警區域;包括油罐火災探測區域。 5.8.4 火災探測器的選擇,應根據發電廠安裝部位的特點采用不同類型 的感煙、感溫及火焰探測器。 5.8.5 單臺容量200MW機組的發電廠主要建(構)筑物和設備火災探測 報警系統應符合表5.8.5的規定。其滅火設施宜采用移動式滅火器及消火 栓(運煤系統應設置水 幕),并采用自動報警的報警方式。 5.8.6 單臺容量300MW機組及以上容量的發電廠
35、主要建(構)筑物和設 備火災探測報警與滅火系統應符合表5.8.6的規定。 5.8.7 廠區內升壓站90000kVA及以上油浸變壓器應設置火災探測報警 及水噴霧滅火系統或其他滅火設施。 5.8.8 水噴霧滅火設施與高壓電氣設備的最小安全凈距宜符合現行的 國家標準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6發電廠消防給水和滅火裝置 6.1 一般規定 6.1.1 發電廠的規劃和設計,必須同時設計消防給水系統。消防用水應 與全廠用水統一規劃,水源應有可靠的保證。 6.1.2 100MW機組及以下的發電廠消防給水宜采用與生活用水合并的給 水系統;125MWM組及以上的發電廠消防給水應采用獨立的給水系統, 并嚴
36、禁與其他用水系統相連。 6.1.3 當采用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時,管道的壓力應保證用水總量達到最 大,且水槍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處時,水槍的充實水柱不應小于13m; 當采用低壓給水系統時,管道的壓力應保證滅火時最不利點消火栓的水 壓不小于10m水柱o 6.1.4 廠區內消防給水水量應按發生火災時的一次最大消防用水量,即 室內和室外 消防用水量之和計算。 6.2廠區室外消防給水 6.2.1 廠區內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應按一次確定。 6.2.2 發電廠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建(構)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不應小于表6.2.2的規定 6.2.2.2 點火油區的消防用水量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低倍數泡沫滅 火系統設計規范、石油庫設計規范和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 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6.2.2.3 貯煤場的總貯量為100 5000t時,消防用水量應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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