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論企業破產共益債務 (2)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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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裝 訂 處南開大學現代遠程教育學院考試卷 2019年度秋季學期期末(2020.2) 經濟法主講教師: 李建人論企業破產共益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實施,該法比較系統的規定了企業破產程序中的相關問題,并且以債務人財產為出發點提出了共益債務。我國1986年企業破產法(試行)中僅規定了破產費用,并未規定共益債務。2007年的新企業破產法借鑒國際上的做法,將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進行了區別,專設第五章分別規定了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且破產費用優先于共益債務受償,由此確立了中國破產法中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區別對待主義。因此共益債務的確認成為破產程序中債權人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共益債

2、務與破產費用一樣是貫穿于破產清算、重整及和解程序中所要面臨的費用,不同之處在于共益債務在破產程序中是或有債務,而破產費用是必須支出的費用。一、共益債務的內容共益債務,又稱財團債務,是指在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由債務人的財產負擔的債務的總稱。與之相對應的權利,為共益債權。根據新破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五)管理

3、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可見共益債務是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形成的,為了破產程序能夠順利進行,確保債務人財產不受損失或者因債務人的工作人員或破產管理人的行為導致第三人損害而形成的債權。另外破產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因此共益債務與其他破產債權的不同之處在于其具有優先受償及隨時受償的特性,直接影響破產企業可供償債的資產及債權人的受償比例,因此,倍受債權人的關注。二、共益債務的特征(一)、共益債務是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發生(二)、共益債務是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負擔的給付義務(三)、共益債務應當優先清償和

4、隨時清償(四)、共益債務由管理人或自行管理債務人負責履行(五)、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發生時間是破產案件受理以后,破產程序終結以前三、共益債務與破產費用的區別所謂破產費用是指為了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破產法第四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共同之處在于它們都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申請后產生的,且都是為了確保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而支出的必要的費用。四、共益債務的主張方式就共益債務是否需要向破產管理人進行申報問題,法律上并

5、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關于這個問題也同時存在著兩種不一樣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認為其享有共益債權的,要向破產管理人進行申報,如果管理人有異議的,債權人可以向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確認共益債權的數額,從而在破產程序中清償。持此種觀點的人認為共益債權屬于民事權利,是否存在共益債權,是否要求清償,應該由債權人確定。共益債權與其他債權因為發生時間上的區別而導致其清償上的優先性,是對共益債權人的特殊保護,但并不改變其債的根本性質。從本質上來說,共益債權對于債權人仍然是私權,如何處分完全取決于債權人。也就是說,債權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申報是由債權人確定的。即使存在共益債權,債權人仍然可以放棄。

6、另外共益債權不具有勞動債權和破產費用的確定性。破產法規定勞動債權由管理人調查后直接確認,因為勞動債權在企業均有完備的記載,容易調查并確定債權人和勞動債權的數額。破產費用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等,這些費用必須先行支出才能將破產程序進行下去,費用數額明確。而對于共益債權,如果債權人未申報,管理人并不必然就認為債務人對外負有共益債務。第二種觀點認為由于共益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后才發生,優先受到清償,并且是和破產費用相提并論,而破產費用并不需要申報,因此共益債權也不需要申報,而是由管理人根據破產法規定隨時支付。首先,共益債務是發生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所形成的債務,且根據

7、破產法第1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破產法出于對破產財產的保護,賦予了管理人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并且根據破產法的規定,管理人對其工作的內容及結果要在債權人會議中向債權人及法院通報,受債權人監督。破產法規定共益債務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債務人的財產,避免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失,使債權人獲得更高的清償比率,確保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因此確定了共益債務的優先受償權,如果其與其他債權一樣需要申報并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的話,會大大降低破產進程的效率,給破產程序帶來阻礙。因此對于由于管理人履行破產法規定的職責而產生的較為明確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債權人無需申報即可根據相關協議直接受償,例如:對于繼續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在履行合同義務時只要根據合同約定進行履行即可,不需要債權人另行申報。其次,是對于因管理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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