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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本科生學分制管理辦法 1985年制訂并經校長辦公會通過,1993年、1995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5年、2008年9月修訂并經校長辦公會通過。2010年10月12日修訂為適應我國社會發展對高等學校改革人才培養方式的要求,我校依據高等教育法及其它教育法規,對本科生學分制管理辦法進行了必要的修訂,確定如下:第一章 學分第一條 學分是用于表示學生學業完成情況的計量單位,學生必須取得培養方案規定的最低學分方可被認定為達到學業基本要求。第二條 學生必須完成聽課、自習、作業等教學環節并通過考核方可取得學分。學校以每門課程每學期最

2、低教學課時要求為基本依據確定學分。教學課時是指培養方案規定的課堂學習時間或其它教學環節按此標準折算出的課堂學習時間,每課時的學習時間為四十五分鐘。第三條 學分積點是評價學生已取得學分課程的學習狀況的計量單位。學分積點的高低取決于學分數和學分積點系數。學分積點系數與學生的課程學習成績相對應,按學習成績的優劣從高到低排列。學生取得的學分數和學分積點是衡量其學業完成情況的基本依據。第四條 各專業學生在學習期限內應取得所屬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最低學分。第五條 我校培養方案所列的課程按課程結構分為公共基礎課(要求修滿和取得必修學分)、學科基礎課(要求修滿和取得必修課和選修課學分)、專業方向課(要求取得必修

3、課學分)三類;按課程修讀要求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兩類;按課程對培養目標的重要程度分為主要課程和普通課程兩類;學生進入專業所需修讀的最低限度課程為專業入門課程。(一) 必修學分是指學生在公共基礎課所列的課程組中必須完成的最低選修學分,以課程組為選修范圍。(二) 必修課是指學生必須修讀的課程。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礎課中的政治理論思想品德必修課、專業入門課、學科基礎必修課、專業方向課。學生必須根據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修滿并取得必修課學分。(三) 選修課是指學生可以選擇修讀的課程,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礎課中除政治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以外的全部課程、學科基礎選修課程。學生必須按照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同時結合自我培

4、養的需要修滿并取得規定的選修課學分。(四) 主要課程是指專業培養方案所列的對完成專業培養目標有重大影響的課程,各專業的主要課程由本專業確定。主要課程的學業成績要求高于普通課程。第六條 各專業培養方案中所列課程及其它教學環節,如畢業論文/設計、專業實習等為學生培養方案中規定的重要教學環節,學生必須完成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全部課程和教學環節,取得規定的學分;同時,必須取得規定的第二課堂學分,方可取得畢業資格。取得畢業資格并達到學校要求的英語水平,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辦法的其他要求,方可取得申請學士學位資格。第七條 學分積點為學分數與積點系數的乘積。它用以反映學生學習的質量。積點系數按對應的百分制、十段

5、制、五級制成績等級作如下規定:百分制十段制積點系數五級制積點系數90100A4.0優秀4.08589A-3.78284B+3.3良好3.37881B3.07577B-2.77274C+2.3中2.36871C2.06467C-1.56063D1.0合格1.060以下F0不合格0第八條 學分積點的計算方法一學期各門課程所得的學分積點相加為一學期的學分積點,即:各學期的學分積點相加為畢業的學分總積點,即:一學期的學分積點除以該學期所選課程總學分數為該學期的平均積點,即:一學年的學分積點除以該學年所選課程總學分數為該學年的平均積點,即:主要課程的學分積點除以主要課程總學分數為主要課程的平均積點。即:

6、學分總積點除以總學分數(學校規定的達到畢業條件的最低總學分數)為總平均積點(GPA),即:第九條 學生所獲得的主要課程學分平均積點是學生能否取得學位的重要依據。第二章 選課第十條 選課是指學生根據專業培養方案和學校的課程安排選修課程的過程。選課是提高學生素質,擴展學生發展空間,為社會提供基礎扎實同時又個性鮮明的優秀人才的重要途徑,因而學生選課應考慮社會需要和培養方案的要求,考慮教師、教室、實驗室等教學條件所提供的可能性,考慮專業需要和個人志趣以及先修課等因素。凡有先修要求的課程,必須學完先修課程并取得學分后,方可選修后續課程。第十一條 學生選修課程首先必須滿足主修專業的需要,選修專業培養方案所

7、確定的課程。選課過程包括預選、抽簽、正選和補、退選四個階段。第十二條 在滿足先修要求的情況下,學生可以跨學期選課并取得相應學分。學生獲得的學分超過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最低學分數,超過部分應按學分交納費用;學生選課超過專業培養方案確定的選課范圍并取得學分,超過部分應按學分交納費用。第十三條 學生依據教務處制訂的下一學期課程安排,并根據學院及教師的指導和課程簡介選修有關課程;如所選課程因課程人數限制等原因無法選修,可改選其它課程,或在以后的開課學期中選修。第十四條 所選修的課程超過規定的退課時間不允許退課;學生選修主修專業培養方案所列課程未經允許擅自中止課程學習者所選課程學習成績計為零分,記入不及格

8、門次。第十五條 除畢業學年外,學生不得連續兩學期每學期選修學分低于12學分;小語種各專業每學期選修學分不得高于30學分,其他專業每學期選修學分不得高于26學分;參加輔修學習的學生,每學期選修課程最多不得超過32學分。第十六條 學生在前兩年必須修完或基本修完所在或所擬選、擬轉專業要求的入門課程,否則不能進入專業課程學習。第三章 免聽第十七條 免聽是指學生經允許不參加某門課程的學習而只參加期末考核取得課程學分的一種學習方式。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學力申請辦理免聽手續,程序如下:(一) 欲免聽的學生必須在課程開始授課后四周內向任課教師提交書面申請;(二) 經任課教師考核批準后,報課程所在學院審核;(三)

9、 學院將免聽審核合格的學生名單及所使用的考核方式報教務處備案;(四) 經教務處核準備案后,學生具備該門課程的免聽資格,可以在不參加課堂學習的情況下參加該門課程的考核。除教師對課程有特殊要求外,學生可不參加平時測驗;(五) 經教務處批準,對于個別已經停開但學生按培養方案要求必須重修的課程,允許學生申請免聽重修考試;(六) 取得免聽資格學生的相應課程成績構成由任課教師確定。第十八條 教育部規定的政治理論與思想品德課、軍事理論課、體育與健康課等課程不得免聽。第十九條 除第十八條規定的課程外, 其它課程均可免聽。第四章 重修第二十條 重修是指學生因某門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或主要課程已及格但未達到申請學位

10、要求的學分積點(71分(含)以下)而重新修讀同一課程的學習過程。學生可以根據學校的課程安排和自己的實際情況選課重修。具體規定如下:(一)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凡考試不及格課程均允許重修;除必修課和專業入門課程外,其他課程不及格可不重修,另選其他課程以取得相應的最低必修學分,但原不及格課程計入不及格門次,考核成績保留。(二) 凡畢業學期首次修讀課程不及格同時又未提前申請延長學習時間的學生,在下學期開學初給予一次重修考試機會,考核成績仍不及格者,可申請延長學習時間。(三) 重修課程成績按重修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單,注明“重修”字樣。第二十一條 因考試作弊、曠考、無故缺課超過有關規定等違反校紀校規問題必須

11、重修的學生,只在畢業學期提供一次重修或考核機會。第二十二條 學生因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重修可在選課時段自行選課。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主要課程學分積點不夠重修需要在每學期初辦理重修申請,程序如下:(一) 選修自己擬重修的課程后,到所在學院辦公室填寫重修申請表;(二) 各學院對申請重修的學生進行初步審核;(三) 通過審核的學生到教務處辦理確認手續。第五章 主修輔修第二十四條 為了給學生提供更多的選擇機會和發展空間,我校實行主修輔修制。主修輔修制僅適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主修是指學生在校期間按所屬專業培養方案要求修讀的專業或專業方向;輔修是指學生在以一個專業為主修專業的同時,選擇另一個本科專業作為輔修

12、專業。完成輔修專業規定的學業者,學校頒發輔修專業證書。第二十五條 輔修專業由學生自愿選修,最晚申報時間不得晚于二年級。實行學分制管理。參加輔修的學生只要修夠輔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即可認定其完成了輔修專業的學業。第二十六條 每學年春季學期選修下學期課程時,辦理學生申請輔修專業手續。第二十七條 選讀輔修專業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一) 申報前各學期課程無不及格現象,且已修課程學分平均積點達3.0以上(含)或平均分達78分以上(含);(二) 申請輔修之前未受過紀律處分;(三) 不能申請與主修專業學科基礎課程相同的輔修專業。第二十八條 選讀輔修專業的學生在主修專業所在學院填報“輔修專業申請表”兩

13、份,由學生所在學院領導審核后,上報教務處審批、備案?!拜o修專業申請表”一份存學生主修專業所屬學院,一份交教務處。第二十九條 輔修專業學生的學籍管理仍由其主修專業所屬學院負責管理。輔修學生根據所選課程隨班聽課,參加所學課程的各種考核,由任課教師出具成績。成績記載辦法與主修專業課程相同。第三十條 輔修專業學生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輔修資格:(一) 自批準輔修后一學年內所取得輔修計劃學分低于6學分;(二) 所修輔修課程出現2門以上課程(含)重修;(三) 輔修期間受到嚴重警告以上(含)紀律處分;(四) 因故自動放棄輔修專業學習; (五) 不繳納輔修費用。第三十一條 取消輔修資格的學生,須到學生所在

14、學院辦理取消輔修資格的有關手續。未能取得主修專業畢業資格者,取消輔修資格。第三十二條 輔修專業學分不能替代主修專業學分;輔修專業不及格課程不影響其申請主修專業畢業和學位證書的資格。第三十三條 學生修讀輔修專業,其費用按所修課程的學分數收取。第六章 雙學位第三十四條 為了適應當代學科互相交叉、互相滲透的趨勢,拓寬學生的知識面,進一步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學校實行雙學位制,允許部分學有余力的學生輔修另一學位。第三十五條 雙學位制是指某專業本科學生在主修某學科學士學位的同時,選擇修讀另一學科學士學位的培養制度。修讀雙學位的學生,經考核合格,可獲得雙學位學士學位證書。第三十六條 雙學位由學生自愿選修,

15、實行學分制管理。雙學位生修滿雙學位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后,且全部課程平均學分積點達2.0以上(含2.0),完成并通過畢業論文/設計答辯,即可獲得雙學位學士學位證書。第三十七條 已修讀完輔修專業所有課程的學生,亦可申請修讀所輔修專業的雙學位。第三十八條 選讀雙學位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一) 前兩學期各門課程無不及格現象,且已修課程學分平均積點達3.0以上(含)或平均分達78分以上(含);(二) 申請選讀雙學位之前未曾受過紀律處分。第三十九條 每學年春季學期選修下學期課程時,辦理學生申請雙學位手續。第四十條 符合選讀雙學位條件的學生在主修專業所在學院填報雙學位申請表兩份,由學生所在學院審核后,報

16、教務處審批、備案。教務處于每學年春季學期末公布選讀雙學位的學生名單。雙學位申請表一份存學生主修學位所屬學院,一份存教務處。第四十一條 學生申報時間不得晚于一年級。第四十二條 雙學位生的學籍管理仍由其主修專業所屬學院負責管理。雙學位生根據所選課程隨班聽課、參加所學課程的各種考核,由任課教師出具成績。成績登錄辦法與主修學位課程相同。第四十三條 雙學位生在其主修專業培養方案中取得的課程學分,可以替代雙學位培養方案中相同課程的學分,但替代學分不得超過雙學位全部課程學分的三分之一。替代學分部分仍須按學分交納費用。第四十四條 雙學位生如有下列情況之一,取消其雙學位資格:(一) 自批準輔修之日起一學年內取得

17、雙學位課程學分不足8學分(不含替代學分);(二) 所修輔修課程出現3門以上課程(含)重修;(三) 在修讀期間受過嚴重警告以上(含)紀律處分;(四) 自動放棄雙學位學習;(五) 不繳納雙學位費用。第四十五條 取消雙學位資格的學生,可到學生所在學院辦理取消雙學位資格的有關手續。未能取得主修學位的學生,不能取得輔修學位。第四十六條 雙學位課程學分不能替代主修專業的課程學分。第四十七條 雙學位不及格課程不影響主修學位。第四十八條 取消雙學位資格的學生已取得的雙學位學分,如達到輔修專業的學分要求可獲得輔修專業證書,否則,只提供所修課程成績單。第四十九條 學生修讀雙學位,其費用按學分數收取。第八章 畢業和學位第五十條 學生在規定的年限內取得培養方案要求的全部學分和完成所有教學環節并通過考核后具有畢業資格;同時,學生應向所修讀專業所在學院學位委員會提出取得學士學位證書的申請。我校規定,學院默認學生在畢業學期申請主修專業學士學位;縮短、延長學習時間的學生,選修雙學位的學生,必須在擬畢業學期開學后一周內向所修讀專業所在學院提交書面申請。按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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