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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論環境權應該作為環境侵權行為的客體摘 要本文從環境侵權行為學說的爭議點出發,即環境侵權行為客體的范疇的研究來明確環境侵權行為的性質。因此,先研究環境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從而明確環境侵權行為客體的概念。然后從環境權入手,通過對環境權本質的研究與探討,明晰其本質特點是否能夠符合環境侵權行為客體的要求。繼而以公民環境權益的保護為著眼點和標準判斷何種方式更利于環境權益的保護,從而解決環境侵權行為領域中爭議最多的問題,即環境侵權行為的客體問題。因此,本文著重研究了環境權的本質和環境權在環境侵權行為中的地位與作用,希望以此來打開研究環境侵權行為的新途徑。關鍵詞:環境權 環境侵權行為 客體AbstractTh

2、is controversial theory from an environmental point of departure violations,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that the scope of the object to clear the nature of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Therefore, the first elements of the environment and thus constitutes a clear violation of the object of the concep

3、t of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environment right from the start, right on the environment through research and discussion on the nature, clear the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object is able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Then th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environmental

4、rights and standards to determine the manner in which the focus is more conduc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in order to address the most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the field, that is the object of environmental tort issues. Therefore, this paper focuses on

5、 the nature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environmental rights violations in the environment of the status and role, hoping to open a new way of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rt.Key words: Environmental Rights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Object目 錄摘要.1Abstract.1引言.3一、 環境侵權行為及其客體4(一) 環境侵權行為的不同學說.4(二) 環境侵權行為的客

6、體.4二、 環境權之辨析.5(一) 學界對于環境權的爭論.5(二) 對不同學說的分析比較.5(三) 環境權的定義.6(四) 環境權與民事權利的性質區別.6(五) 環境權作為環境侵權行為的客體的適應性和正當性.6三、 環境侵權之“權”的認定.7(一) 環境侵權行為的客體的學說爭論.7(二) 不同學說的分析比較.7結論.8參考書目.9引 言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各種各樣的環境問題不斷出現,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大量新的法律問題也隨之而來。其中,最為明顯的就是環境侵權問題。環境侵權問題不僅在我國理論界是一個新興的研究課題,在世界上出現的時間也較晚,因此對于環境侵權行為并沒有一個能得到絕大部分學者認可的

7、定義,對于環境侵權行為的諸多方面還存在很大爭議。而爭議的主要矛盾與根源就在于環境侵權行為的客體的范圍上面。環境侵權行為到底是歸于傳統的侵權行為還是有其自身獨特性,其獨特性的具體表現又在何處,環境侵權行為的客體的范圍究竟有多大,都是當前學界爭論較多的問題。本文主要通過對環境權的研究入手來研究環境侵權行為的客體,希望能夠通過論證環境權可以作為環境侵權行為的客體來對環境侵權行為的進一步研究作出貢獻。一、 環境侵權行為及其客體(一) 環境侵權行為的不同學說馬驤聰教授認為:“危害環境的侵害行為,是一種特殊侵權行為。其侵害的客體包括他人的財產權、人身權和環境權?!瘪R驤聰環境保護法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

8、998. 41呂忠梅教授認為:“環境侵害是指由于人類活動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破壞,以至于危害公民的環境權益或危及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環境侵權行為?!眳沃颐窚贤ㄅc協調之途論公民環境權的民法保護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262汪勁教授認為:“環境侵害是指人類利用環境行為造成環境污染和自然破壞,繼而導致公、私財產損失或人體健康損害以及環境質量惡化和環境功能下降的現象?!蓖魟怒h境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557陳泉生教授認為:“環境侵權是因人為活動致使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遭受破壞或污染而侵害相關地區多數居民生活權益或其他權益的事實,包括環境破壞和環境污染?!标惾摥h境侵權的訴訟時效J環境導

9、報,1996(2).15曹明德教授認為:“狹義的環境侵權是指因行為人污染環境造成他人財產權、人格權以及環境權受到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侵權行為。而廣義的環境侵權還包括因破壞環境造成上述損害的行為?!辈苊鞯颅h境侵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8鄒雄教授認為:“環境侵權是指因產業活動或其他人為原因,致使環境介質的污染或破壞,并因而對他人人身權(含人格權)、財產權造成損害或有造成損害之虞,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鄒雄環境侵權救濟研究M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421通過學習上述學者的觀點,我可以發現兩點問題:首先,學者們在定義環境侵權時都認為,環境侵權均由人為原因引起,

10、環境侵權包含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環境侵權造成環境介質的污染或破壞。其次,學界關于環境侵權行為的分歧主要體現在對環境侵權客體的認識不同,即環境侵權究竟侵害了哪些權益類型。學者們界定的環境侵權客體涉及三種權益類型,一是人身權益,用到的詞匯有人身權、人格權、人體健康損害等;二是財產權益,用到的詞匯有財產權、公共財產、公私財產損失等;三是環境權益,用到的詞匯有環境權、環境權益、居民生活權益環境生態價值等3。學界對環境侵權客體認識的模糊和混亂,導致了人們對環境侵權法律性質的認識不清,甚至影響了環境侵權救濟法律體系的明晰,致使尊重和保護環境侵權受害人的利益無從談起。而學界的爭論的根本就在于是否將環境權作為

11、環境侵權行為的客體,因此,筆者希望通過對環境權的研究來論證環境權可以成為環境侵權行為的客體,從這一角度去解讀環境侵權行為的根本難題。(二) 環境侵權行為的客體要研究環境權是否能作為環境侵權行為的客體,首先要研究環境侵權行為的客體的概念,而要研究客體的概念,則先應該明確環境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環境侵權行為不同于一般的侵權行為但也是侵權行為,因而我們可以通過一般侵權行為的要件來研究其構成要件。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為:存在損害事實;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但是環境侵權行為與一般侵權行為存在差別。首先,其不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我國民法通則

12、并未規定合法排污致人損害無須承擔民事責任。在作為普通法的民法通則規定不明的情況下,作為特別法的環境保護法第41條也沒把違法規定為環境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因此,違法性只是其中一部分行為性質,不能成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其次,環境侵權行為并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因為第一,環境污染是現代工業的產物,即使企業無過錯,也會給他人造成損害。污染的后果不僅是經濟損失,還威脅到人類的生存和社會的發展。第二,由于現代企業的高度專業化和復雜化, 加上人類科技發展水平的限制,受害人很難證明致害人的過錯。第三,從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原則出發,環境污染的行為者大多是企業。從一定意義上講,造成污染的企

13、業獲利是建立在污染環境和給他人造成一定危害的基礎上的,故而,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由致害人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是公平合理的。綜上所述,環境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應該是:發生了損害環境的事實;存在污染或破壞環境的行為;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其中,損害事實即損害結果,是指因侵權行為對他人的權益的不利影響。構成要件中的污染或破壞行為導致了環境的損壞,而且可能從而對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造成了侵害。因此,環境侵權行為的客體應當是這些由于污染或破壞行為而受到侵害的權益,具體而言,可以包括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環境權利。而本文所要解決的,正是侵權行為的客體具體包含了哪些權利,尤其是環境權是否可以成為環境侵權行為

14、的客體。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們首先要在下文中明確環境權的概念,以此作為研究基礎。二、 環境權之辨析(一) 學界對于環境權的爭論中國學界開展的環境權理論研究,始于20 世紀80 年代初,比西方發達國家要晚二十年左右。迄今為止,學界對環境權概念、特征等問題的認識尚未達成共識。環境權在我國更多的是作為一個學術概念,在法律中還未有具體規定。最早開展環境權研究的蔡守秋教授認為環境權是環境法的核心問題,作為一種法律權利,環境權具有法律權利的共性和環境法律權利的特征;在將環境權理解為人的權利的基礎上,進一步將環境權理解為人與自然或環境的共同權利不失為環境權的一個特色。他主張的環境權借鑒了人類環境權和自然體環

15、境權學說的合理成分。在環境法研究領域,中南政法大學的呂忠梅教授是一位令人矚目的青年學者。呂忠梅教授的基本學術立場在于其一貫堅持環境權的私法化主張。她力圖構建物權法生態化的方案,將環境的生態利益納入傳統民法保護的范疇。她所使用的環境權就是公民環境權概念包括環境使用權、知情權、參與權、請求權。對環境權理論作出重要貢獻的另一位環境法學者是福州大學的陳泉生教授。她認為環境權是伴隨著環境危機而產生的權利概念,是環境時代的人權概念之一。她將環境問題置于整個可持續發展問題的核心地位,通過建立相應的法律體系給予環境權以保障。從目前的資料來看,環境法學者們的環境權理論研究,采取了多種視角。在環境法國際一體化的潮

16、流中,客觀上要求發展中國家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環境法中的合理成分,并將本國參加和簽署的國際環境公約國內法化。(二) 對不同學說的分析比較縱觀我國學者對環境權主體的研究,我們發現: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國家、全人類和自然體等都被學者各有取舍地認定為環境的主體。這一方面表明環境權理論研究的繁榮,另一方面也體現了環境權理論研究的不成熟。如果我們對各個學者的理論觀點采取一種揚棄的態度,那么自然發現其觀點的合理成分。蔡守秋先生的研究相對而言更具有“環境法”的特色,他從環境法作為一個新的獨特法律部門所特有的調整對象出發,另辟蹊徑,從具體的立法與司法時間中勾勒和抽象出新的環境權理論體系。因此在很多時候他采用了

17、述而不論的學術態度,避開各種爭論,希望通過時間去說話。也正因為如此,其學術觀點系統較為宏大,并沒有旗幟鮮明地提出對于環境權的具體定義,而且幾乎肯定了所有環境權的主體,即一個廣義上的環境權。陳泉生教授所提出的環境權在橫向上看包括了公法、私法和社會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從縱向上看不僅調整當代人之間的社會關系,還調整當代人和后代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其價值取向由人與人的社會關系向人與自然的生態秩序擴展,由代內公平向代際公平邁進。因此,陳泉生教授更多是用可持續的觀點去看待環境權的問題。呂忠梅教授堅持環境權私法化的主張,認為環境權僅指公民環境權,不包括所謂的“法人環境權”與“國家環境權”在內。筆者基本贊同該觀點

18、,私權化的主張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推動公民的環境權利的保護。(三) 環境權的定義筆者在此采用呂忠梅教授的觀點,雖然其觀點對于許多現實問題的解決存在弱點,但是環境權私權化能夠極大地推動公民環境權的落實,即通過私權化的方式,將權利細化,在法律規定上明確公民或法人對于環境的權利和義務,從而更好地通過侵權責任的方式去解決環境侵權問題。需要特別提出的是,呂忠梅教授并不認可法人的環境權,但是筆者認為,無論是在傳統的民法領域還是在最新的侵權責任法中,法人都是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參與到法律關系中,因而將法人與自然人同樣作為環境權的主體雖然在理論上存在一些問題,但在具體操作中并不存在付諸實踐的問題,完全可以參照民法領

19、域來處理。因此筆者根據該種觀點將環境權定義為:當代人(包括法人)和后代人享有的不在被污染和破壞的環境中生存、利用資源以及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尋求救濟的權利。的性質與民事權利的興環境權不同于傳統的民事權利作為法律權利的一種,環境權帶有法律權利的許多共性,但環境權與民事權利的區別在于其權利性質不同,具體概括有四點性質:1.環境權是一項共享權,其實際上是一種全體公民的環境公益,其共享性特征同時還決定了環境權的代際特征。2.環境權是與生存密切相關的權利,是人類生存的基本條件。3環境權的客體帶有明顯的價值判斷,即環境的概念是一個存在價值判斷的概念。4環境權關系中權利義務的不一致性,這也是環境權區別于民事權利

20、的最本質的法律特征,其權利義務的主體存在著一種錯位的設計。根據上述四點性質我們不難發現,環境權與傳統的民事權利存在很大差別,因此在公民的權利體系中其具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與作用。明確了環境權的性質及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們就可以進一步的研究其作為環境侵權行為的客體的適應性與正當性了。(四) 環境權作為環境侵權行為客體的適應性及其正當性。明確了環境權的定義及其基本的性質,我們就可以通過環境權本身的性質特點來研究其是否可以作為環境侵權行為的客體。先看適應性,這一將環境權私權化的定義,既解決了環境權本身不能通過法律規定落實的問題,又解決了對環境權的侵犯難以通過現有的法規解決的問題。環境權成為了一種現實可

21、見的權利,使得其能夠明確是否被侵犯,從而明確權利是否受到侵犯和受侵犯的程度。而通過法律條文落實后的公民的環境權需要也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因而其作為環境侵權行為的客體的適應性毋庸置疑。再看正當性,環境權范疇里最基本的問題就在于公民的環境權如何才能得到有效的實現和保障。因此,將環境權作為環境侵權行為的客體,從而在侵權法領域進行解決能夠快速有效地達到這一目的。而且上文已經論述公民的環境權與其人身財產權利同樣重要且性質區別明顯,因此其獨特地位不可取代。故而環境權作為環境侵權行為客體的正當性也十分明顯。三、 環境侵權之“權”的認定(一) 環境侵權行為的客體的學說爭論前文已經簡述了不同學者對于環境侵權行為

22、的定義,而對于環境侵權行為客體的認定則大致存在三種學術立場:侵害民事權利說,侵害民事權利加環境權利說,侵害民事權利或環境權利說。1民事權利說。此種學說的代表學者為呂忠梅教授和鄒雄教授。他們認為環境侵權是民事侵權的特殊形式,是指以污染環境的方式侵害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侵害的權利客體不包括環境權益。2侵害民事權利加環境權利說。此學說的代表學者為曹明德教授、馬驤聰先生和張梓太教授,他們認為環境侵權行為是通過對環境利益的損害進而侵害民事權利的行為,即通過對環境的破壞而對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破壞。3侵害民事權利或環境權利說,此學說的代表學者為沈建明、周珂教授和王明遠博士,認為環境侵權是對環境利益、人身權

23、或財產權的侵害。即將環境權和其他民事權利同樣作為環境侵權行為的客體,同樣通過侵權行為法來進行調整。(二) 不同學說的分析比較民侵害民事權利說不希望因為環境侵權行為而去打破傳統的私法體系,因此提倡通過侵權行為法以外的入如專門的環境法來解決環境權的損害問題,故而將環境權排除在環境侵權行為的客體之外,將環境侵權行為定義為對于財產或人身權利的侵害,從而通過現有的侵權行為法的體系來解決侵權問題。此學說承認了環境侵權是民法領域的民事特殊侵權,筆者認為這是對環境侵權的正確定性。但是將環境權排除在權利客體之外,未免有失妥當。環境侵權行為畢竟造成了對環境的污染或破壞,環境侵權行為是通過侵害環境利益從而造成對民事

24、利益的損害。不能因為民事法律保護的權利客體限于人身和財產權,而縮小侵權行為侵害的權利客體范圍。如果否定環境權的客體地位,那么環境權的保護仍需通過侵權行為法以外的法律予以調整和保護,那么環境權私權化就沒有任何意義了,故而筆者并不認同這種觀點。侵害民事權利加環境權利說,即環境侵權行為是通過對環境利益的損害進而侵害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這一定義明確了環境侵權行為的性質和侵害方式,也就明確了行為的侵害對象范圍和部門法保護范圍。該種學說認為的侵權責任法中并沒用明確規定環境權作為侵權責任法的保護權利對象,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對于環境權的侵害如果沒有侵害到民事權利則無法通過侵權責任法來調整?;谶@種認識,該學說

25、將環境侵權行為明確為通過對環境的破壞而導致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行為定義為環境侵權行為,以此解決侵權責任法中對于權利客體的保護問題。但該學說沒有承認之破壞了環境權而未侵害其他民事權利的侵權行為。此學說認為環境侵權是對環境利益或人身權、財產權的侵害,將環境利益納入環境侵權行為的侵害客體范圍,但將環境利益視為與人身、財產權利并列,認為行為人只要侵害了三種權利之一即構成環境侵權。筆者承認對單獨侵害環境利益而未造成民事權利損害的侵害行為,適用此學說確實成侵權責任法的兩難局面。但侵權責任法本身對于環境侵權行為就沒有明確的規定,其第八章中的四個條款并沒有稱為環境侵權,而是環境責任,這一稱呼非常不明確。環境責任

26、是否可以等于環境侵權,侵權行為為何只規定了責任而沒有規定權利。如果一切都要以侵權責任法為基礎,那么理論的研究將要極大地受到限制。.結 論上述幾種學說往往受到了現行侵權責任法的限制,從侵權責任法的角度,或是從傳統侵權法所保護的領域范圍內去研究和考慮?;谶@種現象,筆者有三點基本想法:一、 筆者對于現行的侵權責任法中關于環境侵權的內容存在質疑,并且認為環境侵權的研究絕不應受到該法的限制。應該拋開現有的法律條文,從理論上去研究環境侵權行為的性質和特點,從而去完善立法,而不是被法律條文的框架束縛,不能夠自由地去研究。二、 環境權利與民事權利不同,其既包含了私法的內容也包含了公法的內容,但對于環境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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