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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鐵道部關于發布鐵路貨物保價運輸管理辦法的通知年月日鐵運號為促進保價運輸的發展,加強貨運事故處理工作的管理,鐵道部對1991年發布的鐵路貨物保價運輸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發布,自1999年7月日起實行。鐵道部關于發布鐵路貨物保價運輸辦法和鐵路貨物保價運輸管理辦法的通知、(鐵運199141號)、關于修改鐵路貨物保價運輸兩個辦法的通知(鐵運1991135號)、關于修改鐵路貨運事故處理規則等有關規章的通知(鐵運函992399號)同時廢止。鐵路貨物保價運輸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切實執行鐵路貨物保價運輸辦法(鐵運199971號),加強保價運輸管理,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特制定本

2、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是鐵路內部對貨物保價運輸工作的基本規定和要求,不作為保價運輸合同雙方劃分責任的依據。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均按鐵路貨物運輸規程、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程、鐵路貨運事故處理規則等有關規定辦理。鐵路局在不違反本辦法的條件下,可結合管內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并報鐵道部備案。第二章保價運輸管理第三條為全面做好貨物保價運輸工作,正確開展保價運輸業務,各級鐵路部門應設置保價運輸工作專門機構。第四條各級保價運輸機構(以下簡稱“保價機構”)的職責如下: 積極宣傳保價運輸的意義,開展貨物保價運輸; 制定、實施保價運輸防范措施,檢查監督保價運輸各項工作,保障貨物運輸安全; 3負責保價運輸日常管理和貨運事故調

3、查、處理、賠償工作,解決存在問題;4全面負責保價費的收入、支出、財務、計劃等管理工作;5表彰先進,總結、推廣保價運輸經驗;6負責經營管理代理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工作;7協調與鐵路內部有關部門的工作關系。第五條為加強對保價運輸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建立保價運輸監察制度。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保價機構的監察人員應按國家政策、法令和保價運輸的有關規定,對所屬單位的保價運輸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其職責和權限如下:1有權檢查貨物保價運輸的辦理及賠償情況,被檢查單位應如實提供所需的有關資料和單據;2有權檢查保價費用的核收、使用情況,發現錯收、漏收或超出使用范圍時,予以糾正,對嚴重違反規章規定或財經紀律的單位和人員

4、,提出處理意見;3監督檢查保價運輸各項防范措施的實施情況,并向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4負責人民來信、來訪及舉報保價運輸中存在問題的調查處理工作;5監察人員執行檢查工作時,應向被檢查者出示監察證(格式一),對發現的問題應作出“保價運輸監察記錄”(格式二),由被檢查單位領導簽認,并限期改正;6監察人員應奉公守法,清正廉潔,對濫用職權、謀取私利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六條監察證按鐵道部統一規定的式樣印制。鐵道部的監察證由鐵道部簽發。鐵路局、鐵路分局的監察證由鐵路局簽發。第三章保價貨物的受理和安全防范第七條車站受理保價貨物時,應審查貨物運單、物品清單中有關保價運輸

5、內容的填寫情況,正確核收貨物保價費用。第八條車站受理一批保價金額在50萬元及以上的整車貨物、大型集裝箱貨物,一批保價金額在30萬元及以上的1噸、5噸、10噸集裝箱貨物和一批保價金額在20萬元及以上的零擔貨物,應建立“保價貨物”B運輸臺帳”(格式三)并逐級報告,由鐵路局保價機構下達命令號批準,另有指示時,按其指示辦理。按上款辦理的保價貨物,車站應在貨物運單、貨運封套或貨車裝載清單上加蓋“B”戳記(或用紅色書寫),并在“列車編組順序表”(運統1)記事欄內注明“B”字樣。對B貨物,車站應及時組織裝車和掛運,運送途中嚴格交接檢查。第九條裝有B的貴重、易盜的整車貨物,各鐵路局根據需要組織武裝押運。押運區

6、段由各鐵路局決定(押運辦法另定)。第十條各編組站、區段站對裝有B 貨物的貨車應及時掛運,在站中轉停留時間一不不超過24小時(零擔、集裝箱貨物中轉時間一般不超過36小時), 對保留列車中裝有B貨物的貨車,車站負責派人重點看護。第十一條標有B的貨物,運抵到站后,車站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及時通知收貨人領取。第十二條對未標有B的保價貨物,各站均應結合本站情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第十三條車站應建立貨物保價運輸統計、分析制度。按月填報“保價貨物運輸報告”(格式四),于次月4日前報主管分局,分局于7日前匯總報主管鐵路局,鐵路局于10日前匯總報鐵道部。第四章保價貨物賠償第十四條到站或發站應根據托運人或收貨

7、人的要求受理賠償。對承運人責任明確的事故,發站(分局、鐵路局)根據權限,可以辦理事故賠償,并通知到站(分局、鐵路局)和有關單位。受理賠償時,須審核賠償要求人的權利、有效期限、“賠償要求書”內容以及規定的證明文件。對于保價金額與實際價值相符的一般事故,不要求提供價格證明。但保價金額與貨物的實際價值有很大差距時,須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進行核實。審核無誤后,在“賠償要求書收據”上加蓋車站公章或貨運事故處理專用章,交給賠償要求人。第十五條賠償處理權限:1、賠款額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車站(非決算單位的車站由車務段,以下同)審核賠償;2、賠款額超過5000元未滿5萬元的,由分局(未設分局的由鐵路局)保價

8、機構審核賠償;3、賠款額在5萬元及以上的,由鐵路局保價機構審核賠償。第十六條賠償處理程序:1、車站受理的以及分局、鐵路局接到的賠償案件,應按順序登入“貨運事故賠償登記簿”(格式五)內。2、根據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車站對不屬于自己權限的賠償案件,自受理賠償之日起,3日內以“貨運事故查復書”寫明調查過程及原調查材料現存某站,并將車站存查的調查材料上報分局或鐵路局,抄知責任站。3、經處理站(分局、鐵路局)確定,對確屬承運人責任的事故,應對外先行賠付,然后劃分鐵路內部責任。對托、收貨人賠償時:()鐵路內部責任單位明確的,按現行規定填制“貨運事故賠款通知書”(以下簡稱“賠通”,見鐵路貨運事故處理規則格式

9、七)對外賠償,并向責任單位清算轉帳。 (2)鐵路內部責任單位尚未明確的,由處理單位先賠付,其“賠通”(正本)的責任單位和有關單位暫不填記,該“賠通”作為對外支付賠款的依據。按有關規定確定責任單位后,由定責單位填發“保價貨運事故定責通知書”(見鐵路貨運事故處理規則格式九)并附“賠通”副本一份,送責任單位和有關單位,保價財務據此轉帳支付。4、凡由處理站(分局、鐵路局)最后確定責任的事故責任站(分局、鐵路局)必須尊重其處理意見,及時轉帳。責任單位對處理單位劃分的責任有不同意見時,應先行轉帳,然后按下列規定上報裁定:(1)自局管內責任的,由鐵路局或分局確定。(2)跨局責任屬于到站處理的,由到達分局確定

10、;屬于分局處理,由到達鐵路局確定;屬于鐵路局處理的,貨物損失在10萬元及以上未滿15萬元的,由到達局確定。貨物損失在5萬元及以上的大事故及重大事故,報主管局聯系有關局協商處理。如仍未達成一致意見,處理局應自事故發現之日起60日內以局文報部裁定,抄有關局。(3)需上報裁定的,責任單位自接到“賠通”5日內上報,各級自接到上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第十七條賠償期限:嚴格按照鐵路貨物保價運輸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認真貫徹“對確屬承運人責任的事故,應對外先行賠付,然后劃分鐵路內部責任”的原則。第十八條賠償通知賠償處理單位應填發“賠通”。“賠通”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為領、付款憑證(由銀行轉帳或經郵局

11、匯付時交本單位財務部門,支付現款時交賠償要求人);副本為賠償通知,除填發單位留存一份外,分別發給本單位財務部門(做清算用)、賠償要求人(憑正本領取時不再發給)、責任站(分局、鐵路局)、到站(車站處理的報主管鐵路局、主管分局,分局處理的報主管鐵路局)。保價貨物賠款,除個人物品及無銀行帳號的個體經營者外,一律不支付現金。第十九條轉帳劃撥一批貨物的賠款額或鐵路局間分攤后的賠款額在500元及以上時, 實行清算制度。 車站、分局一律上報主管鐵路局。每份“賠通”附一份轉帳單,二份以上時,每一責任局列一份轉帳單,由主管局匯總,每月向責任局清算一次。責任局自接到處理局匯總的賠款轉帳單的次日起,10日內向處理局

12、支付。對不按規定及時轉帳的責任局,鐵道部每季度進行一次強行劃撥,并加扣5的資金占用費給處理局。第二十條保價貨物發生的事故,要按月統計分析,并按鐵路貨運事故處理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時間及格式六內容逐級填報。第五章保價運輸財務管理第二十一條貨物保價費應使用貨票核收,托運人如提出要求,也可以使用“保價費補退款收據”(以貨規格式十三代用)核收。貨物保價費在“票據整理報告”(財收4)和“運輸進款收支報告”(財收8)中列專項收入。第二十二條車站將收取的保價費隨運營收入逐級上繳。鐵路局收入部門于每月10日前按上月保價運輸收入的60作為保價周轉金撥付保價部門,剩余部分上繳鐵道部。保價周轉金用于本辦法第二十四條

13、規定范圍的支出。第二十三條貨物保價費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第二十四條貨物保價費支出范圍:1事故貨物賠償;2貨運安全防范措施所需費用;3貨運事故勘察、施救所需費用;4保價運輸機構管理費;5保價運輸有關人員表彰獎勵費。各項費用的比例由鐵道部另行確定。第二十五條鐵道部、鐵路局、分局保價機構實行獨立核算,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在銀行開立帳戶,正確核算保價費的收支,清理債權債務,嚴格履行財務手續,及時填記各種帳目表報,按期編報決算。第二十六條貨物保價費收支和使用情況,分局保價機構按月(次月20日前)向鐵路局保價機構報告;鐵路局保價機構按季(執行季度過后30日內)向鐵道部保價機構報告。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

14、1999年7月1日起實行,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格式:一、監察證二、保價運輸監察記錄三、保價貨物(B)運輸臺帳四、保價貨物運輸報告五、保價貨物賠償登記簿格式二:保價運輸監察記錄編號 被檢查單位檢查發現存在的問題和要求:被查查單位整改情況:檢查單位領導意見:被檢查單位領導簽章年 月 日保價監察簽章年 月 日注:本記錄一式三份;一份由檢查單位存查;二份交被檢查單位,整改后,將其中一份上報檢查單位。格式三:保價運輸( B )運輸臺帳順序號日期發站到站托運人收貨人品名件數重量車種車號保價金額批準號附記12345678910111213規格:8開橫印格式四:保價貨物運輸報告年 月 項目日期總 發 送

15、量其中保價貨物發送量保價金額保價收入代辦保險附記計整車集裝箱零擔計整車集裝箱零擔計其中B計其中B批勞務費收入千批/千噸千批/千噸千批/千噸千批/千噸千批/千噸千批/千噸千批/千噸千批/千噸12345678910111213141516單位領導 填報人: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填報單位:規格:8開橫印注:1.欄,車站使用時為日期,分局使用時為車站別,路局使用時為分局或主要站別,鐵道部使用時為鐵路局或主要站別。2.鐵路局報部時,批、噸(29、14欄)均以“千”為單位,車站報分局,分局報鐵路局時以批、噸為單位上報。保價金額(10、11欄)均以“萬元”為單位(以上小數點后保留一位)。保價收入及保險勞

16、務費收入(12、13、15欄)按實收款額統計。格式五:保價貨物賠償登記簿順序號記 錄發站到站運單號碼品名事故種類事故等級送出或到達月日責任者及處理結果結案日期賠 償記事編制月日編制站號碼要求人要求款額受理月日結案月日核賠款額賠款通知書號碼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規格:8開橫印附件:哈爾濱鐵路局對鐵路貨物保價運輸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第一條鐵道部重新發布了鐵路貨物保價運輸管理辦法, 這是在新的市場運輸形式下發展和規范保價運輸的重要舉措,必將推動我局貨物保價運輸的發展。根據管理辦法的要求,結合我局具體情況,特制定有關補充規定。第二條為全面做好貨物保價運輸工作,擴大

17、和穩定保價運輸業務,各分局要穩定保價運輸機構,充實保價工作人員。較大站段要設專職保價工作人員,其他車站要設專兼職保價營銷員,全面開展保價運輸各項業務。第三條代理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業務,由鐵路局保價部門統一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由各級保價部門統一管理,統一經營,其他部門不準經營,否則以截留運輸收入論處。 具體操作方法執行鐵道部鐵運函(1996)96號及哈爾濱鐵路局哈鐵貨函(1996)137號文件。車站代辦運輸保險的保險費收入,按照代收款隨運輸收入上繳鐵路分局收入部門,由鐵路分局保價機構與保險公司結算。第四條車站根據實際情況保價費率需上、下浮動時,應填寫 “貨物保價費率浮動審批表”報分局審核后上報路局,由路局或部審批后執行。第五條車站受理符合B條件的保價貨物,要履行報批手續,由各分局保價機構下達命令號批準。第六條保價貨物發生滅失、短少或發生損壞、污染、變質失去使用價值時,屬于承運人責任,托運人、收貨人要求賠償鐵路運費時,憑“貨票丙聯”按比例同時一并賠償。第七條保價貨物賠付后又找到丟失貨物,提賠人拒絕領取貨物退回賠款時,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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