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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總貝q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 任,有效預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設過程中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 全、工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國家、建設部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定, 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安全生產管理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 治理”的方針。第二章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職責第三條公司成立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由執行總經理、分管工程副總經理、 總工程師及工程部經理、專業工程師組成,由執行總經理任組長, 分管工程副總經理及總工程師任副組長,工程部經理、專業工程 師任成員。負責工程安全生產管
2、理的組織領導工作。第四條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職責(-)建立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檢查、考核公司內各部門 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二)審定公司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三)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組織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協 調布置安全生產工作。(四)組織編報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應急預案。(五)依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上報安 全生產事故情況,積極配合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第五條工程部是安全生產的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 的日常工作,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負有監督、檢查及管理責任。第六條工程部配備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安全生 產監督手續,組織審核安全生產管理手冊、確定安全生產管理方 針和
3、目標,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第七條其他各部門及各崗位人員,按安全生產責任制,承 擔相應安全生產職責。第三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第八條安全生產監督制度開工前施工單位負責辦理安全生產監督手續,依法接受政府 的安全生產監督。第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是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具備 安全生產保證能力的企業。第十條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設項目各參建單位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規定,建立健 全安全管理體系和相關制度、措施,明確各級負責人和部門的安 全職責。第十一條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建設項目各參建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
4、教育培訓的人 員不得上崗。第十二條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工程施工前,工程部要對施工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 查,要求施工單位建立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并檢查各級交底記 錄,確保施工安全。第十三條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從事地下作業、高空作業、電工作業、爆破作業、焊接作業 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 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第十四條起重機械、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 由有資質單位裝拆及檢測、驗收登記制度。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
5、自升式架設設施達 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 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第十五條安全檢查制度安全領導小組根據工程建設情況,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定期和 不定期、季節性、專項性等多種形式的安全檢查,檢查應當目的 明確、內容具體,記錄完整,確保起到對安全生產的監督促進作 用。第十六條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書面告知制度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 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第十七條辦理工傷保險制度工程部監督施工單位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 工傷保險。第十八條從業人員傷亡事故處理報告制度發生傷亡事故后,安全領導小
6、組和責任單位立即按照國家有 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上報。第十九條“三同時”制度本項目安全設施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 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第四章各參建單位的安全責任第二十條工程部安全責任(一)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程序,制定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措施, 督促并檢查各參建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證建設項目安全生 產。(二)在發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建設業務時, 應考察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選擇綜合素質好、具有相應資 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承擔本項目建設 業務。(三)在工程招標資格審查時,檢查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 可證原件,審查擬任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
7、員的安全記錄 和安全培訓合格證。不得接受沒有合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 擬任項目負責人或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考試不合格或被 限制進入建設市場的施工企業的投標文件。(四)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 供電、供氣、供熱、通訊、信號、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 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 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有關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施 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施工中發現文物、古跡、爆炸物、 電纜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應當停止施工,保護好現場并按規定 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五)按規定將批準概算中所確定的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 及安全施工措施
8、費用,通過工程承包合同撥付施工企業,不得挪 作他用。(六)在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包含安全生產保證措 施,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其他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要求, 包括安全生產制度要求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置要求,以及應急 救援預案等。(七)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能保證安 全生產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滋工單位在不具備安全保證的條 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 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 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a)圍繞工程建設安全管理目標,建立健全工程建設安全 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檢查督促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設計單 位
9、的安全保證體系的建立、健全、有效運轉和各項安全管理措施 的全面落實。及時調查核實施工、監理等單位反饋的設計未考慮 或考慮不周而客觀存在的安全隱患,并采取防范措施。(九)組織各參建單位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 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應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 物資準備、應急程序、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以及 事故處理后的恢復措施等方面的內容。應急救援預案需報所在地 區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核備。(十)建設項目發生安全事故后,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 織營救,根據國家、建設部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參加或組 織事故調查處理。第二十一條勘察設計單位安全責任(一)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
10、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 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二)勘察設計工作應達到規定深度,符合國家和建設部規 定的質量標準,提供能夠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要求的設計文 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錯誤或設計不合理發生安全事故。(三)勘察設計單位應系統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 要,以及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提出保證施工和安全 生產的具體技術措施,并納入設計文件;各種安全技術措施應詳 實完善,準確無誤,對涉及族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在設 計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四)勘察設計單位應依據勘察成果向建設單位提供施工現 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
11、、信號、 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 影響的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五)勘察設計單位應按規定在設計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 業環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六)建設項目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以及特殊結構 的,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安 全事故的措施及相關要求。(七)勘察設計單位應參加安全事故分析,對因勘察設計原 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擔相應責任,并對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 因勘察設計原因發生的安全事故承擔責任。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安全責任(-)監理單位應按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 準實施安全生產監理,安全生產監理應與工程質
12、量、工期和投資 控制同步實施,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二)監理單位應協助工程部制定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保證措 施,編制建設項目安全監理細則,制定針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 施的檢查方案,按照安全生產監理細則實施安全監理。(三)監理單位應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 施工方案,對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標準的,責 成施工單位修改完善。(四)監理單位在安全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 的,應要求施工單位限時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立即要求施工單 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 時整改的,應立即向建設單位報告。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安全責任(一)施工
13、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依法取得并 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單位負責人、擬任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 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考試合格且無重大安全事故記錄。(二)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依法對所承擔工程的安全生產工 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 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 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工程進 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組織制定本單位 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三)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 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項目負責人負責落實安 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
14、度和操作規程,根據工程的特 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費 用的有效使用,并組織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 報告安全事故等。(四)對納入合同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應 當用于安全生產,不得挪作他用。(五)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具 有工程系列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 檢查,督促作業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技術標準,及時制止并 糾正違反施工安全技術規范、規程的行為,發現安全事故隱患, 應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七)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應嚴格執行施工的各項規章
15、制度, 根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科學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 施工責任制,落實施工安全措施和責任。(a)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工程實行 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 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 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十)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人員 應接受建設部組織的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任職。(十一)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電氣焊(割) 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及水上(下) 作業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
16、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在取得特 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十二)施工單位應將安全生產作為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 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安全檢 算,經技術負責人簽字,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后實施,并由施工單 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1基坑支護與降水、基樁開挖、圍堰、沉井工程;2. 高坡、陡坡土石方開挖工程;3. 模板工程;4. 起重吊裝工程和鋼結構安裝工程;5. 腳手架工程;6. 拆除、爆破工程.(十三)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入口處和施工起重機械、臨 時用電設施、腳手架、橋梁口、基坑邊沿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 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17、(十四)施工前,施工單位技術人員應就有關安全施工的技 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 認。(十五)施工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 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 絕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十六)施工單位應向施工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 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 害。(十七)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搭建臨時建筑物的選址和結構 等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具 有產品合格證。(十八)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 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做好自身
18、 防護工作。(十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 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特 種勞動防護用品、用具還應具有安全鑒定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 前進行查驗。(二十)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 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 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二 )施工單位應合理選擇施工機械,保證施工需要和 安全生產。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二十二)施工中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必須經政府主管部 門審查批準,并提供爆破器材的品名、數量、用途、爆破地點、 四鄰距離等文件和安全操作規程,向所在地
19、公安建設單位申領 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由具備爆破資質的專業隊伍施工。(二十三)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滋 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方可使用。(二十四)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進入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施工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生產 教育培訓合格后上崗,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施工單 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 培訓,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 不合格的
20、人員,不得上崗。(二十五)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 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二十六)滋工單位在施工中如涉及到爆破、特種設備使用、 危險化學品使用等特殊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建設頒布的現 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相應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第五章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和范圍,對滋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滋工現場安 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工程)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工 程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 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
21、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報建設單位備案。第六章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第二十五條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時,按照生產安全事 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進行調查 處理。施工單位應立即停工并如實向工程部和當地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書面報告。第二十六條 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施工內容、 涉及人員、簡單概況、有無人員傷亡、現場負責人及通訊號碼、 當前處理情況等。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發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嚴格保 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 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做出標志并做好書面記錄,現場重要痕跡 應當拍
22、照或錄像,妥善保管好有關物證。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應按“四不放過”要求組織進行(即 “找不出原因、查不出教訓、落實不了責任、提不出處理意見” 不放過),并認真、嚴肅做好記錄。第七章責任追究第二十九條凡違反以下有關規定者,將根據有關責任考核 和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若因玩忽職守、失職瀆 職、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 責任外,還要追究工程部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部門處理:1、工程部安全生產責任人未按標準和程序落實公司所管理 工程的安全生產責任;2、工程部安全生產責任人對工程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和 工程安全生產隱患不及時糾正、督促整改;3
23、、未按規定建立和管理工程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和工程 安全生產隱患臺帳;4、工程部安全生產責任人未直接下現場監督檢查施工安全 生產的巡查,或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弄虛作假簽署安全生產有 關的文件、資料和表格;5、所負責的項目在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工程安全生產檢查 活動中受到嚴厲通報批評的;6、其他失職瀆職或違法行為的;7、相關部門對本部門安全責任負責。第三十條 若違反用工程序或工作程序,忽視安全,造成人 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除依據所承擔責任大小分別進行經濟 賠償外,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直接責任,追究工程部主要負責 人的領導責任。第三十一條對本規定中沒提及的工程安全方面按其它相 關規定執行,如有違
24、反,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和相關責任人的責 任。工程質量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參建各方質量管理行為,規范工程管理人員 管理行為及職責,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提高質量管理水平,實現 工程質量目標,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 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浙江省建設工程質 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結合公司實際,特制 定本制度。第二條參建各方必須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或自控體 系),按照投標承諾和合同約定,配備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和質量負責人,設置現場質量管理機構,落實質量管理人員,明 確質量責任,完善質量管理制度。質量管理崗位的從業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第三條建
25、設項目質量目標:(一)勘察、設計質量優良,監理程序符合規定,質量管理 達標、內業資料規范。(二)工程實體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和建設部有關標準、規定 及設計文件要求,其施工過程或實體工程質量必須滿足以下要 求:1. 按照驗收標準要求,各檢驗批、分項、分部工程施工質 量檢驗合格率達到100%;2. 單位工程一次驗收合格率達到100%;3. 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維護條件下,主體結構及地基與基礎 工程的施工質量,應滿足設計使用壽命期內正常使用要求。(三)杜絕工程質量等級事故。第四條參建各方應主動接受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第二章質量機構及職責第五條工程部負責對工程質量的管理工作,督促和檢
26、查勘 察設計、滋工、監理、咨詢等單位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或自 控體系),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第六條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由執行總經理、分管工程副總經 理、總工程師及工程部經理、專業工程師組成,由執行總經理任 組長,分管工程副總經理及總工程師任副組長,工程部經理、專 業工程師任成員。負責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管理的組織領導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審定有關的質量管理方案;(二)組織制定工程建設質量方針、目標,督促建立質量管 理體系;(三)組織審核項目質量管理計劃(或施工組織設計)等文 件;(四)組織審查參建各方的質量管理文件;(五)組織對參建各方的質量信譽評價;(六)組織調查處理質量事故;(七)聽取參建各方
27、的質量管理匯報,定期組織質量管理專 題會議,協調布置質量工作。第七條總工辦和工程部依據職責為公司專門的質量管理 部門,其主要職責有:(-)負責編寫質量管理制度和辦法;(二)負責施工監理的管理工作,審核施工監理規劃;(三)參加審批勘察報告、設計圖紙及咨詢報告;(四)參加施工組織設計等文件的審核,重點審核安全質量措施;(五)建立健全項目質量管理體系,落實各項質量管理制度, 檢查咨詢、監理、監測機構的資質;(六)督促參建各方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或自控體系), 落實各項質量管理制度,監督檢查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的情況;(七)負責按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a)負責組織單位工程驗收。組織抽查施工單位檢驗批、
28、 分項、分部、單位工程驗收(情況)資料;(九)組織或參與質量事故調查分析,研究審查有關方案措 施等具體工作;(十)負責組織參建單位質量信譽評價的具體工作;(十一)定期組織施工質量大檢查。抽查原材料、構配件、 設備的現場驗收;(十二)制定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并按考核標準嚴格組織考 核,確保質量目標的實現;(十三)建立項目質量信息平臺,信息檔案;負責工程質量 檔案管理;(十四)做好驗工計價審核工作,質量不合格項目不能進行 驗工計價。第八條 公司各部門根據工作分工,明確各自的質量管理職 責,落實質量管理責任。第九條勘察設計單位質量責任(一)勘察設計單位是勘察設計質量的直接責任者,依法對 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29、,咨詢、監理單位的審查并不免除設計單位應 承擔的責任。(二)勘察設計單位應貫徹執行國家和建設部頒布的技術政 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國家有關部門關于項目建議書、可行 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審查批復意見。(三)勘察設計單位提供的工程地質勘察資料和成果必須真 實、準確、可靠。設計文件必須達到規定的設計深度,勘察設計 單位應加強總體工作,認真搞好各專業的協調和配合。(四)勘察設計單位應按規定對審核合格的施工圖進行技術 交底,對特殊工程、關鍵工程、新技術、新工藝設計要作出詳細 說明。(五)勘察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階段應設置強有力的現 場設計代表機構,及時解決有關勘察、設計技術問題。積極配合 咨詢、監理
30、、施工、單位工作,及時處理現場問題,并做到原因 分析準確,處理方案經濟合理。(六)勘察設計單位應按規定參加工程檢查和檢驗批以及分 項、分部、單位工程的驗收。發現違反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的,應 及時通知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七)勘察設計單位應參加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提出相 應的技術處理方案。對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承擔 相應責任。(八)勘察設計單位應按規定做好質量技術資料的整理、歸 檔。第十條施工單位質量責任(一)施工單位是質量責任主體,對施工質量負直接責任。 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質量、安全、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接 受相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投標承諾和合同
31、約定,設置現場施 工管理機構,配備合格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并 明確其質量責任。上述人員未經工程部審查同意不得隨意更換。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三)族工單位必須設置項目質量管理機構,明確分管領導, 配足配強專職工程質量管理人員,建立質量責任制,強化質量、 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健全項目質量管理制度, 落實質量責任。(四)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核后的施工圖和建設工程施工技 術標準施工。施工單位有責任進行施工圖現場核對,發現勘察設 計與現場情況不符時,必須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設計、監理和建 設單位。(五)施工單位必須按照驗收標準和設計要求,對用于本工 程的原材料、構
32、配件、設備等進行試驗檢驗。未經試驗檢驗或試 驗檢驗不合格的,禁止使用。(六)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后,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及時報告, 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協助事故 調查。對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承擔相應責任。(七)施工單位必須對工程的關鍵崗位、關鍵工種執行嚴格 的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 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八)施工單位必須加強質量管理,在施工過程中強化質量 自控,建立健全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按規定做好隱蔽 工程的檢查、記錄和簽認,做到工程質量全過程控制。(九)施工單位在竣工驗收時應落實工程保修責任,并對建
33、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的施工質量負責。(十)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做好質量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和 歸檔,保證竣工文件真實、完整。第十一條監理單位質量責任(一)監理單位應根據監理委托合同,依照建設工程監理 管理暫行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及有關技術標準、批準的 設計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對工程實族監理,對工程質量承擔監 理責任,不得轉讓所承擔的工程監理業務。(二)監理單位必須按照投標承諾和監理合同約定,設置項 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應建立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 監理員各負其責的工程監理體系,監理人員的配置必須滿足監理 工作需要,并配備與工程質量要求相匹配的辦公設備及交通、通 訊工具。總監理工程師、總監
34、理工程師代表及監理工程師變動應 征得建設單位同意。(三)監理單位應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嚴格按照建 設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要求開展工作。(四)監理單位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關鍵工序和隱蔽工程 必須實行旁站監理。(五)監理單位要督促檢查施工單位創優規劃的制定和實 施,加大監理力度,強化質量的事前預控,嚴格事中控制,做好 事后檢查。(六)監理單位必須加強現場監理管理,制定監理工作管理 制度,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明確和落實質量責任,并分階段 采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保證監理工作質量。(七)監理單位在開工前和施工中應核對施工圖,依據設計 文件和施工組織設計實施監理,發現差錯或與現場
35、實際情況不 符,必須及時書面通知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八)監理單位在開工前和施工中,必須按規定對施工單位 的施工組織設計、開工報告、分包單位資質、進場機械數量及性 能、投標承諾的主要管理人員及資質、質量保證體系、主要技術 措施等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和要求,并檢查整改落實情況。(九)監理單位應按規定組織或參加對檢驗批、分項、分部、 單位工程驗收。(十)按有關規定參與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對因監理原 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承擔相應責任。(十一)監理單位應按規定做好監理資料的整理、歸檔。第三章質量管理制度第十二條工程質量監督制度開工前,工程部前期部負責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辦理質 量安全監督手續,接受
36、質量安全監督部門的監督。第十三條初步設計咨詢、初審制度工程部組織咨詢、勘察設計單位對初步設計進行咨詢、初審 及優化,消除設計缺陷,提高設計質量。第十四條 施工圖審核制度。開工前,總工辦、工程部負責 組織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施工 圖,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五條技術交底制度施工圖設計完成后,工程部組織設計、施工、咨詢和監理各 方召開技術(設計)交底會議,以明確工程的設計目的,了解設計 內容和技術要求。第十六條施工圖現場核對制度接到施工圖后,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圖現場核對, 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第十七條施工組織設計編制與審核制度工程部組織對施工單位編制上報的實滋性施
37、工組織設計進 行審批。第十八條工程地質核實制度施工、監理、勘察設計單位對已揭示的工程地質情況,與原 設計文件進行核實,不符時,由勘察設計單位負責處理。第十九條工程質量試驗檢測制度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按合同約定委托檢測,并經國家技術監 督部門認可,按有關規定開展試驗檢測工作。第二十條工程質量檢查制度工程部根據工程進展情況,進行工程質量檢查,加強過程質 量控制。第二十一條培訓持證上崗制度工程部明確需培訓上崗的專業、崗位、培訓內容、考核標準 及相關職責等,并按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對參建單位上崗人員進 行監督檢查。第二十二條變更設計審批制度工程部嚴格執行變更設計報批程序,做好變更設計的審批工 作,確保工程
38、質量。第二十三條施工質量驗收制度各參建單位按照施工質量驗收標準,嚴格執行隱蔽工程檢查 簽認制度,檢驗批、分項、分部和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制度,竣工 驗收制度。第二十四條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參建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建設部有關工程質量事故的報 告制度,工程部組織或參加質量事故調查、分析、處理,督促、 檢查施工單位按批準的事故處理方案進行整改和質量驗收,確保 工程質量。第二十五條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建設項目參建各方應建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層層落實責任到 人。第二十六條基礎技術資料管理制度工程部及各參建單位建立基礎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建檔 的管理制度。第四章質量管理過程控制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嚴格
39、實施質量過程控制。設計、滋工 單位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強化質量自控;監理單位按照監理規范, 嚴格過程監控;公司組織檢查,實施重點控制;依法接受政府監 督。第二十八條勘察設計單位編制系統完整的項目質量管理 計劃,制訂項目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明確質量管理職責、管 理程序和設計程序,強化外業勘察資料驗收制度、設計文件復核、 逐級審查制度、設計交底制度、現場配合制度、變更設計制度、 設計回訪等制度。對設計工作各個階段進行質量控制,確保勘察 設計質量。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編制系統完整的項目質量管理計 劃,制訂項目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明確質量職責、管理程序 和作業程序,強化圖紙審查制度、地質核實制度、嚴格執行
40、技術 交底制度、測量復核制度、施工組織設計審查制度、試驗檢驗制 度、工程質量檢查驗收簽認制度、成品保護制度、質量事故報告 和追究制度、技術資料收集保管歸檔等規章制度。嚴格執行三檢 制、把好工序質量關。對質量形成的各個環節進行控制,確保質 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第三十條監理單位根據審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落實質量責任制,嚴格旁站、巡檢,見證、平行檢驗,按照質量 驗收標準及時組織檢驗批、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并參與單 位工程質量驗收。第五章質量缺陷與事故處理第三十一條施工質量缺陷處理在施工過程或竣工后,如發現工程存在著質量缺陷,根據其 性質和嚴重程度,按如下方式處理:(一)當因族工引起的質
41、量缺陷處在萌芽狀態時,及時制止, 并根據質量缺陷產生原因采取根除措施。(二)當因施工引起的質量缺陷已出現時,立即停工,施工 單位立即采取足以保證質量的有效措施,并對質量缺陷進行處 理,經監理工程師認可后,方可復工。(三)當質量缺陷發生在某道工序或單項工程完工后,而且 質量缺陷的存在將對下道工序或分項工程產生嚴重影響時,對質 量缺陷產生的原因及責任做出了判定并確定了補救方案后,再進 行質量缺陷的處理和下道工序或分項工程的施工。第三十二條竣工驗收后質量缺陷處理在質量保修期內發現質量缺陷時,應按質量保修書規定,建 設單位及時發出保修通知,由施工單位進行整改。第三十三條質量缺陷責任的判定對質量缺陷責任
42、予以判定。判定時全面審查有關的施工資 料、設計資料及水文地質資料,必要時還應進行現場檢測、鉆孔 等。在分清責任的同時,按規定明確質量缺陷處理的費用。有爭議的質量缺陷責任,按照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處理。 第三十四條質量缺陷的修補及加固質量缺陷的修補和加固不降低質量驗收標準,并在技術規范 所允許的范圍內。第三十五條質量事故的處理(一)發生質量事故,施工單位應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 的安全措施,并按規定及時上報。(二)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在進行調查分 析、診斷、測試或驗算的基礎上,對處理方案予以審查、修正, 按規定報批同意后,方可下達指令恢復該項工程施工。(三)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任劃分和處
43、理,按建設部現行規定辦理。(四)凡對質量事故隱瞞不報,拖延處理或處理不當及未經 監理工程師同意擅自處理的,對事故部分及受影響部分視為不合 格,不予驗工計價。第六章責任追究第三十六條凡違反上述有關規定者,將根據有關責任考核 和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到三十七條工程部質量管理責任人要按法律法規標準和 程序嚴格遵循管理程序,落實質量責任,否則將根據單位有關績 效考核辦法和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第三十八條工程部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人因未直接下現 場監督檢查工程實體的施工質量,尤其是未落實地基基礎、主體 結構、專業設備安裝等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質量的巡 查;對工程質量違法違規
44、行為和工程質量隱患不及時糾正、督促 整改;或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徇私舞弊,準許他人以本人名 義、弄虛作假簽署質量的文件和資料;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 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工程部主要負責人的領導 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第三十九條 對本規定中沒提及的工程質量方面應按國家有 關法律法規執行,如有違反,也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和相關人員的 責任。工程進度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確保公司各工程建設按目標計劃順利完成,規范 工程進度的管理,及時對工程進度進行跟蹤及預警,達到有效控 制進度、如期交房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章管理職責第二條工程進度管理控制主要責任部門為工程部。第三條工程進度管理控制主要責任人為工程部經理。第三章項目實施前的控制第四條 工程部根據審批后的項目總體開發進度計劃的要 求,結合國家工期定額和項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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