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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五部分 考試管理總貝y考試是教學過程和教學管理的一個極為重要的環節,是督促學生按照教學大綱的 要求全面系統地復習掌握所學課程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是 測量學生知識與能力、評定學生學習成績、評價教學質量的基本形式。嚴密、科學的考試制度,有利于良好教風和學風的形成,保證人才培養的質量, 促進教學質量的提高。因此,必須加強考試管理,把好考試命題、考場紀律、閱卷評 分關,逐步實現考試管理的科學化和規范化。考試的組織與領導第一條全院的考試工作在分管教學的副院長領導下,由教務處全面負責,制訂 有關規定,對考試的全過程進行管理第二條 各系(部)的考試工作,由系(部)主任根據學院有關規定

2、負責組織實 施。各系應建立由系主任、主管教學副主任等組成的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指定命題教 師,確定監考人員,考場編排、試卷打印、裝訂,檢查考試紀律執行情況,做好評卷、 成績登記及公布、考試分析、試卷保存及總結等各項工作。第三條 各系(部)應在考試前召開教師和學生動員大會,培訓監考人員,做好 考試的思想準備和實施準備工作。學生學業成績考核、評定辦法第四條 在校學生成績是學校教育的一個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是衡量教育質量 和檢驗在校學生知識掌握程度以及能力結構的重要環節。學生的學業成績以學期為單 位進行考核、評定,并記入學生學業成績檔案。第五條 列入學院課程改革計劃的課程,要制定新的考核方法,新考核方

3、法經教 務部門批準后正式實施,并在實施過程中逐漸改進、完善。凡經教務部門批準的,因 課程改革需要而制訂的新的考核方案可以不受下列條款的限制。第六條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學生學期成績以總評成績作為 學期最終成績記入學生學業成績檔案中。第七條學生學業成績的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與考查具有同等效力。 考核工作于學期末由教務處統一安排,考查課程的考核須于考試周前一周進行完畢, 由各系具體負責。第八條 考核課程門數按下列方法計算凡跨幾個學期講授的每個學期又進行考核的課程,每學期應按一門課程計算; 公共體育課和軍訓課應有考核成績,但不計入升留級的門數。第九條 成績的評定一律采用百分制。

4、考查課平時成績與期末考試成績分別占總 成績的 60%和 40%。60%平時成績教師可參照以下標準給出:出勤 20%,作業 20%,課堂 表現 20%。因正當原因而沒有平時成績的課程以期末考試成績作為最終成績。第十條 考試課平時成績與期末考試成績分別占總成績的 40%和 60%。 40%平時成 績教師可參照以下標準給出:出勤 10%,作業 10%,課堂表現 5%,期中考試成績 15%, 因正當原因而沒有平時成績的課程以期末考試成績作為最終成績。第十一條 考試內容包括實驗技能考試時,凡實驗實訓未列為單獨考核成績的課 程,技能考試成績在平時成績中應占 50%。第十二條 凡實習、實驗、 實訓等教學計劃

5、列入的單獨考核的課程,各按一門課 程計算,其成績單獨列入學生學業成績檔案 。第十三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考試不及格者按規定參加補考。體育課的成績 要以考勤與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進行綜合評定。第十四條 凡學期總評成績不及格的(不含考試舞弊)學生和經批準緩考的學生, 需按教務處公布的補考時間按時參加補考。經批準緩考而補考的學生,可按正常考試 成績參加總評成績登記;補考課程按補考實際成績記分,并注明“補考”或“第二次 補考”字樣;補考曠考的,以缺補考論處,補考成績以零分計。凡學期總評成績不及 格的科目,以補考成績作為學期最終成績。第十五條 實行學分制時,學生按照教學計劃規定學完某門課程,成績及格

6、,即 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一、由教研室主任指定任課教師命題出卷,交教研室主任審核;完畢后再給督導 審核;最后由系(部)主管教學副主任審批。各系(部)教務干事將試卷紙介質檔和 電子檔送教務處備案。試卷版面要求是學院通用的格式,紙制和電子的都要有。期中考試試卷出一套, 期末考試試卷出三套分別用于期末、期末補考、畢業補考。二、試卷由各系(部)組織教師印刷、封裝。試卷袋內應附上考場記錄表(一式 兩份)、學生簽到表。試卷在審核、印刷、封裝過程中應注意保密,防止漏題、泄題。三、試卷的收發1各系(部)組織的考試由監考老師提前 20 分鐘在系(部)領取到試卷,考試 完畢后應及時將試卷連同“考場情況記錄表”一并

7、交回到各系(部) ;2教務處組織的考試由監考老師提前 20 分鐘在教務處領取到試卷,考試完后及 時將試卷連同“考場情況記錄表”一并交回教務處;3上機考試的試卷應提前 30 分鐘到負責考試的單位領取到試卷,考試完后由監 考老師將試卷拷貝連同“考場情況記錄表” 一并交課程所在系(部) ;4“考場情況記錄表”一式兩份,其中一份隨試卷一起由系(部)保存,裝訂在 封面的下面;另一份由各系(部)教務干事交教務處存檔。四、試卷批閱1當試卷收齊后,由各系教務干事清點后通知老師領卷、閱卷; 2閱卷教師領取試卷后要立即進行批閱,批閱完成后由任課老師將成績輸入到教 學平臺上。根據平臺的功能直接生成手寫成績單里的總評

8、這一欄,老師不需要具體計 算。成績的輸入要在學生放假前完成(期末考試) 。同時要完成試卷分析;3試卷分析按照通用的格式,與手寫成績單一起交教務處。五、成績登記1要求手寫成績單一式兩份,系(部) 、教務處各一份存檔。 (上報成績單不能涂 改,一定要工整)。2填寫成績時總評、平時成績、期末成績,都要求及格的用黑色筆跡,不及格的 用紅色筆跡。3報后的成績如果需要修改,由任課老師到學生所在系開證明后到教務處修改, 然后教務處蓋章確認修改成績。六、試卷保存1紙制要有統一的封面,按班級、課程分類;課程屬于哪個系、部試卷就歸哪個 系、部保存。2試卷保存時間為:專科保留 4 年,本科保留 5 年。3電子試卷由

9、各系部整理完后交教務處刻錄存檔。一、學生須攜帶學生證或其他身份證件提前 5 分鐘進入考場,全省或全國統考的 科目考試還須攜帶準考證,無證不得參加考試。考生遲到須經主考教師同意方可進入 考場參加考試,遲到 15 分鐘以上即取消該課程的考試資格,作曠考處理。二、考生閉卷考試時,除教師指定的器具文具外,不得將任何其他物品(包括書 包、書籍、稿紙、報紙、筆記本、作業本、電子記事簿、電子詞典、手機、帶記憶功 能的計算器等電子器件)攜入考場。考試所需的草稿紙由教務處統一發放,考生不得自帶空白紙張。凡需用計算器的 考試科目,計算器必須自備,非經監考教師同意,不得借用或轉借他人,否則雙方均 按作弊處理。三、考

10、生應按規定要求就座或服從主考、監考教師安排,不得私自調動座位。四、考試前考生應做好各種準備,不得在考試時間內離開考場;若要離開考場, 須先交卷且不得返回考場繼續考試。如有特殊情況,經主考、監考教師同意可作特殊 處理。考試開始 30 分鐘后方可交卷出場;試卷、稿紙及答案一律不準帶出考場。五、學生在考場內應保持安靜,如遇試題字跡不清、試卷分發錯誤或試卷缺頁等 情況,應舉手示意請監考人員處理。六、除有專門規定外,一律用藍色或黑色墨水的鋼筆或圓珠筆答卷。期末考試必 須用統一印制的試卷紙和草稿紙答卷,否則無效。七、考生應認真、誠實、獨立完成答卷。不能干擾他人答卷;不得以任何形式作 弊。八、考生提前交卷,

11、須將試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桌面上或交監考教師后立即 離開考場。考試結束時間一到,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將試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 桌面或交監考教師,然后迅速、有秩序、安靜地離開考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時間, 不得把試卷或答卷、答題卡帶出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高聲喧嘩。九、考生在考場內應聽從監考人員的指揮。違反考場紀律和作弊的學生,學校將 根據其認識錯誤的態度、情節輕重予以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處分材料存入個人檔 案。一、各系(部)負責人任主監考,其職責是檢查學生考試情況和監考人員履行職 責的情況,處理考試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二、監考人員由各系教師擔任。每考場必須安排兩名教師監考。如因特殊情況

12、考 試人數較少的 (30 人以下)考場只有一名教師監考 , 需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 經批準后方可 實行。三、監考員必須明確監考員職責,了解監考須知、考生須知、考生違紀處理規定 及有關考場規則和注意事項的內容以及所監考的試室。四、在考試前 20 分鐘,兩名監考員一起到考務辦公室領取試卷,領取后直接進入試 室。五、進入試室后,檢查學生身份證件,防止學生進錯考場或冒名替考。要檢查考 生桌面防止其預寫考試有關內容。考試時,除考試需用的筆、橡皮、尺子等必要的文 具用品外,試桌上不得放置其它物品。考試時如需使用計算器,必須每人一臺,不得 轉借。六、考試開始前,監考員應檢查考生是否按規定座位就坐。七、考試前

13、 5 分鐘當眾拆封試卷,檢查份數,按規定發放并提醒考生查對試卷頁 數是否正確及有無空白頁、缺頁。八、對學生的提問,只回答印刷模糊的問題,對試題內容不能給學生提示。若試 卷有誤,應及時報教務處處理。九、監考、巡視人員一旦發現學生違反考場紀律,應立即予以指正,發現學生考 試作弊,應立即沒收其考卷和作弊證物,令其退場,要在“考場情況記錄表”中填寫 考生違紀情況。十、監考員在監考時要認真、負責,監考過程中不準使用手機、吸煙、閱讀書報、 批改試卷和談笑、聊天、聽隨身聽等與監考無關的事。十一、監考員在監考期間一般不得離開試室。因病或其它特殊情況要離開試室時, 必須有人接替才能離開。十二、巡考教師須于考試前

14、到達考場,并在考試開始后到各有關試室巡視考試情 況,以便及時發現和處理考試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十三、考試結束,監考教師應回收試卷并進行清點,核查“考場情況記錄表”中 的有關項目是否都已填寫,然后將試卷連同“考場情況記錄表”一并交考務辦公室。東莞職業技術學院關于處理學生考試違紀、作弊的規定為了嚴肅考試紀律,培養良好學風,特對學生違反考試紀律、考試作弊的處理作 如下規定:一、學生違反考場紀律行為界定 1參加全省或全國統考的科目考試不帶學生證和準考證。 2不按規定要求就座或不服從監考教師安排私自調動座位。3將不準攜帶的書籍、筆記本、書包、電子工具以及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數據、表 格等材料帶入考場。4不經允

15、許自帶稿紙。 5不經監考教師同意互借筆、計算機器、橡皮、直尺等物品。 6考試結束后仍未交卷。7提前交卷后不離開考場。8在考場內或走廊上談笑喧嘩。 9在考場內違反規定開啟手機等電子工具但未使用作弊。 10其他擾亂考場秩序、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二、學生考試作弊行為界定1夾帶資料(無論是否抄看) 。 2傳遞試卷答案或有意將自己的答卷、答題卡讓他人抄襲的。 3偷看他人試卷、答題卡或故意讓他人看試卷、答題卡。 4考試時左顧右盼、交頭接耳,互打信號、手勢。5交卷后再改動試卷。6 利用電子工具(如手機、BP機等)進行作弊的行為。 7學生證或準考證與應考學生相符,在自己的考卷上寫上他人姓名或考號,或在 評卷中

16、被認定與鄰座考生答卷雷同的。8考試期間,撕毀試卷、答卷、答題卡或將試卷、答題卡、答卷帶出考場的。 9請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10辱罵頂撞監考教師。11其他作弊或嚴重擾亂考場秩序的行為。三、違反考場紀律處理規定 監考、巡視人員一旦發現學生違反考場紀律,應立即予以指正。對違反考場紀律 不聽從勸告,堅持違紀的學生,作如下處理:1取消該門課程的正常考試資格,所考課程成績作“零分”記載。2由監考、巡視人員及其檢舉者及時向教務處提供違紀的具體情況及證據,并記 錄在“考場記錄”上,教務處核實情況報有關領導批準作出處理決定后及時予以全校 通報,并將違紀證據、考場記錄復印件及處理決定書交學生工作處存檔,處

17、理結果由 學生工作處通知學生所在系、班。3考試違紀者允許參加下學期補考,考試作弊者不允許參加下學期補考而應當重 修。四、對考試作弊學生的處理規定 監考、巡視人員一旦發現學生考試作弊,應立即沒收其考卷和作弊證物,并令其 退場。對考試作弊的學生,作如下處理:1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計,需重修并按規定交納重修費用。重修考試作弊的,不 允許再重修。2對犯有第二條第 1至 5款行為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的處分。3對犯有第二條第 6至 11款行為情節較輕者,給予記過處分。4對犯有第二條第 6 至 11 款行為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 分。5對犯有第二條第 7、 9 款和第 3 款之“故意讓他人看

18、試卷、答題卡”和第四款 之“交頭接耳,互打信號、手勢”行為者,違紀雙方同樣處理。6在校期間考試累計兩次作弊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的處分。7對考試作弊行為,由監考、巡視人員或檢舉者及時向教務處提供作弊的具體情 況及證據,并記錄在“考場記錄”上,教務處核實情況后對作弊考生及時作提出處理 報告,報主管院長審批;記過以上處分由院長辦公會決定,院長審批 , 因考試作弊受開 除學籍處分的學生的處理程序按東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二條 的規定執行。8學院將考試作弊的處理決定通知家長,并存入學生本人檔案。9對有作弊行為的學生,實行一票否決,即:(1)該學年不能評為優秀學生,不能評獎學金,對已評上的應予撤消。(2)黨團員作弊,給予黨、團紀律處分;學生干部作弊,撤消其職務。(3)考試作弊學生所在班級該學年不能評先進班集體、先進團支部。10學生對處分有異議的,可按有關規定程序申訴。五、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六、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東莞職業技術學院關于嚴肅處理學生考試作弊的補充規定第一條 為促進良好的學風、考風的形成,使誠信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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