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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新公司法 12 處修改明年 3 月起施行一、刪去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實收資本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 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二、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 。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股東符合法定人數;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改為: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公司住所。三、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

2、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 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原為: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 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四、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但是,法律

3、、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刪去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六、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 修改為: “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條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

4、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七、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的“ 及其出資額 ”。第三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八、刪去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

5、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九、將第七十七條改為第七十六條,并將第二項修改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七十七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該為: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公司住所。十、將第八十一條改為第八十條, 并將第一款修改為: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 注冊資本為在公司

6、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原: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 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第三款修改為: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原: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

7、百萬元。 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十一、將第八十四條改為第八十三條, 并將第一款修改為: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 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 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原:第八十四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第三款修改為: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 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

8、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原: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后, 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 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 由依法設定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十二、刪去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第一百七十八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主要

9、修改條文及解讀圖表:新公司法 “降檻減負 ” 利好創業 未來聯動修法引關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 28 日決定,對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記者采訪企業界、學界、投資界人士普遍認為:該次修法符合預期,對鼓勵普通百姓投資興業、維護交易安全、建設服務型政府、優化投資者友好型法治環境,具有重要作用與深遠意義。同時,也有不少法學專家向記者提出:未來,在認繳資本制下如何創新債權人長效保護機制、 以及將外商投資企業立法與公司立法全面并軌、將公司法與證券法聯動修改等方面,仍有待研究與落實。明細來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首先,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

10、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 發起人) 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 ( 發起人 ) 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其次,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 萬元、 10 萬元、 500 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 ( 發起人 ) 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第三,簡化登

11、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據了解,此次修法為推進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礎和保障。下一步, 工商總局將研究并提出修改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的建議,同時積極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 并完善文書格式規范和登記管理信息化系統。記者注意到,企業家對原公司法的一些規定頗覺無奈。京東商城創始人、董事局主席劉強東此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曾感嘆:“我每天花在法人代表簽字上的時間至少有15 到 20 分鐘。按公司法的各種規定,我們必須要申請工商執照等一大堆的執照,每個都要法人代表簽字。我們所有的賬加起來都拉了四警備車

12、了。”而修訂后的公司法最大意義又何在?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昨日對記者表示:“公司法學界此前一直呼吁: 不大膽廢除形而上學的最低注冊資本制度,不將實繳制改為認繳制,不建立現照后證的公司注冊新流程,不破除阻礙老百姓投資興業的制度設計,實現民富國強就淪為空談。而此次公司法修改,正實現了這個目標。 ”對于從修法后續工作,劉俊海呼吁:“在中國,推行公司法改革非常不容易。當前,我們迫切需要做好明年 3 月 1 日正式實施新版公司法的準備工作,尤其是工商部門和廣大企業界。 未來,外資企業法應與公司法并軌,徹底實現內外資法律法規統一。 ”而另一方面,也有不愿具名的法學教授對記

13、者分析: “此次公司法修改比較急迫。雖然學界已呼吁取消法定資本制多年, 但在認繳資本制下,如何實現對債權人的長效保護,并未經過充分論證。這一點未來還需完善。 ”此外,還有投資界人士對記者提出: “最高法前年曾發布過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大量篇幅用來處理出資不實問題。 在認繳制下,這套制度是否還能適用? ”此外,目前證券法 的修訂也已緊鑼密鼓,市場尤為關心的是,其與此次公司法修訂如何聯動。來自上海證券報郭成林公司法修改獲通過注冊資本實繳變認繳全國人大常委會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其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改了 個條款,將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

14、制,取消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等。據悉,此次修改公司法的個條款, 除將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外, 還放寬了市場主體準入管制, 有利于優化營商環境。同時,為了改革監管制度、創新服務方式和減少對市場主體自治事項的干預,公司法修改草案還明確了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 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中國國家工商總局表示, 公司法的修改進一步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 減輕了投資者負擔,便利了公司準入,對于激勵社會投資熱情,鼓勵創新創業,增強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公司法修改注冊資本可“零首付”2013-12-31新京報訊(記者李蕾)開公司當老板不

15、再遙不可及,從明年3 月 1 日起,注冊成立公司的門檻將降低。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12 月 28 日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作出修改,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并取消注冊資本最低限額。2005 年前要求“ 100% 首付”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說,除另行規定外, 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在 2005 年之前,如果公司注冊資本認繳100 萬,那就必須實繳 100 萬;2005 年后,公司注冊資本認繳100 萬,必須先實繳20 萬,剩余的在

16、兩年內繳清。現在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后,注冊資本出資何時繳清沒有時間限制了。”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以買房打比方,即2005 年前的實繳登記制為100% 首付,而現在的認繳登記制為零首付,這就降低了注冊公司的門檻。據悉,認繳登記制采取公司股東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劉俊海表示,實際上實繳注冊制已經名存實亡了,注冊成立公司的人運用各種方式規避實繳注冊制。比如找借貸公司墊付注冊資本,驗資后再挪走等方式。“一元錢即可開公司”除了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外,還取消了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即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

17、應達3萬元、 10 萬元、 500 萬元的限制。“此次廢除最低注冊資本的改革已經比美國晚了三十多年,比日本晚了八年,比德國晚了五年。”劉俊海表示。劉俊海說,實繳登記改為認繳登記,取消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理論上來說,一元錢就可以開公司。 “實際經濟活動中,不會出現一元錢開公司的情況,公交車票還要交兩元錢, 如果公司的認繳注冊資本是一元錢,不太會有人愿意跟這家公司做生意。”劉俊海說。有人擔心既然認繳登記不需要實繳資金,那么可能會有人注冊公司時進行“天價”認繳。對此,劉俊海表示,認繳注冊資本雖在公司成立之時不必繳納,但遲早要繳納。 倘若公司資不抵債、 陷入破產償債程序, 曾信誓旦旦認繳天價注冊資本的股

18、東須在其認繳范圍內對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所以建議投資者在認繳注冊資本時量力而行,適度承諾。 延伸“建議廢除虛報注冊資本罪”最高法前年曾發布過 公司法司法解釋,大量篇幅用來處理出資不實問題;與此同時,刑法中也有虛報注冊資本罪。專家認為,隨著公司法的修改,與之相沖突的司法解釋和罪名應當廢止。“2014 年 3 月 1 日,新的公司法實施,與之相矛盾的司法解釋應當廢止,與此同時,刑法中相關的規定也應當進行修改。”劉俊海說。根據刑法的規定,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 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 取得公司登記, 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19、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劉俊海表示,新公司法實施后, 刑法中的虛報注冊資本罪與新公司法存在沖突,因此應當廢除虛報注冊資本罪。(李蕾)以上內容來自:新京報工商總局:修改公司法進一步降低公司設立門檻2013-12-31新華網北京 12 月 28 日電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 28 日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法的決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當日在接受記者書面采訪時表示, 公司法的修改進一步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 減輕了投資者負擔, 便利了公司準入,對于激勵社會投資熱情,鼓勵創新創業,增強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次公司法

20、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一是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二是放寬了注冊資本登記條件;三是簡化了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工商總局表示, 對公司法的修改, 為工商部門推進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礎和保障。 下一步, 工商總局將抓緊研究提出修改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的建議,程序報國務院審定,與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公司法的決定同步實施;積極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 將企業登記備案、年度報告、 資質資格等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予以公示;完善文書格式規范和登記管理信息化系統,切實讓注冊資本登記改革這項利國利民的舉措“落地生根”。按新公司法 : 讓更多創業活力持續迸發3 月 1 日將

21、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進一步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 讓更多的人開始暢想“白手起家” 。這一變革不但對促進小微企業、 創新型企業成長具有積極意義,也昭示著主管部門的管理理念將由 “嚴進寬管” 向“寬進嚴管” 轉變,與此同時,人們也對公司法修改后可能帶來的風險十分關注, 保護債權人利益、 健全企業主體信用等制度的建立完善有望陸續提上日程認繳登記利于激發創業公司注冊資本改為認繳制, 有利于激發中小投資者創業活力, 但部分系統性風險高、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公司不在此列將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是新修改的公司法最突出的亮點。為什么要對這一內容進行修改?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的回答是,為了“進一步激

22、發中小投資者的創業活力,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關于將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的要求。”根據新修改的公司法規定,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 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 (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 投資公司可以在 5 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 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在 2005 年之前,如果公司注冊資本認繳100 萬元,那就必須實繳100 萬元; 2005 年后,必須先實繳 20 萬元,剩余的在兩年內繳清。現在實繳制改

23、為認繳制后,注冊資本出資何時繳清沒有時間限制了。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說。新修改的公司法明確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 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現行法律、 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宋大涵同時表示,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系統性風險較高, 勞務派遣企業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具有準金融機構性質,這些企業也需要按照現行做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門檻降

24、低需加強信用監管如果只取消工商部門的約束性條款而不完善監管, 很可能導致風險, 需加快構建市場主體的信用監察、公示等制度本次修法的第二大亮點就是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新修改的公司法規定,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 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 3 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 10 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 500 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如果說只取消公司法里有關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 取消工商部門的約束性條款,我擔心還是會有問題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認為

25、,在修改法律的同時,應盡快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及嚴密的信用監察機制, 并接受社會監督,真正做到在“寬進”條件下的“嚴管”。對此,宋大涵也表示, 在改革注冊資本登記制度的同時, 將建構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向社會公示市場主體的登記、 備案和監管信息, 完善信用約束機制,發揮社會組織的監督自律作用, 強化企業自我管理, 加強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監管和經營場所管理,切實保障交易安全。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葉林認為, 我國正在形成一整套促進企業誠信經營的法律法規體系, 但“不盡如人意的地方還是有的, 如何在公司經營中貫徹會計法,應該是未來特別關注的問題之一。”監管改革以“放活”主體為

26、主簡化企業注冊流程, 降低企業注冊成本, 是對公司監管制度的重要改革, 減少了對市場自治事項的干預新修改的公司法還進一步簡化了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 根據法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 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 同時,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專家評價認為,這是對公司監管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減少了對市場自治事項的干預。驗資,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 對被審驗單位注冊資本的實收情況或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變更情況進行審驗,并出具驗資報告。現實中,為了提交一份驗資報告, 企業往往派專人在銀行與會計事務所之間多次“往返跑”。同時,還需繳納數千元的驗資費用。若是企業出資者新投

27、入資本、整體改制、設立分公司等等情況下的變更驗資, 則更是流程繁多、 手續繁瑣,企業的發展活力被緊緊地“束縛”著。“這項政策的實施,是企業注冊驗資制度的重大創新。”業內人士稱,它不但簡化了企業注冊流程,而且降低了企業注冊的成本。預計新公司法實施后, 將會形成新舊兩類公司并存的狀況。 對此,葉林表示,嚴格地說,修改后的公司法適用于未來成立的公司。 目前,正在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司不一定適用該法。 修改后的公司法并未限定現有公司必須在某個日期前作出變更,這就意味著現有公司還要受到原公司章程的約束。葉林認為,現有公司若要享受修改后公司法的利益, 一方面,必須要修改公司章程,以獲得公司法修改后的利益, 絕

28、不能在修改公司章程之前就抽回注冊資本,否則可能涉嫌犯罪。另一方面,投資者若要收回注冊資本,必須依照修改后的公司法辦理法定的減資程序,同時,還要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債權人保護程序。否則,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或投資者承擔連帶責任。(責任編輯:楊青山)在 2014 年 3 月 1 日凌晨零點以后, 你的周圍會出現諸多十分奇妙且令人激動的的現象:一塊錢就可以注冊公司, 成為老板 ; 申請公司注冊時無需為了硬湊資本求爺爺告奶奶找投資,只要 “ 認繳 ” 這么多錢就行 ; 在工商局登記公司 “松綁 ” 了,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2013 年 12 月 28 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并通過的公司法修正

29、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實現了自 1993 年通過以來的又一次修改。修正案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不少創業者面對上述的情況充滿了好奇心, 這次公司法的大幅度修改會對自己的創業之路造成什么影響?為此我們專門聯系了專業律師為大家解答這些問題。參與律師:孔寧阿創 :阿律,聽說最近修改了 公司法 ,新修改的公司法對我們創業者有什么影響啊?阿律 :業界和法律界普遍認為這一次修改意在降低創業門檻,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刺激市場活力。這次公第一,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公司股東( 發起人 ) 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 ; 取

30、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公司股東 ( 發起人 ) 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第二,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 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 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 萬元的限制 ; 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 ( 發起人 ) 的首次出資比例; 不再限制股東( 發起人 ) 的貨幣出資比例。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按照國家工商總局的說法,這次修法進一步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減輕了投資者負擔,

31、便利了公司準入,為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不過創業者們要有心理準備,學者和創業者對于這次法律的修改的影響是有爭議的。點在于這些改變真正會讓創業者創業更容易嗎?對于整個市場又會帶來什么影響?焦1、取消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變實繳登記制為認繳登記制,這對創業有怎樣的實際幫助 ?最明顯的變化是,按照原來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 萬元,一人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 萬元,還有首次出資比例和資本實繳的硬性規定,并且需要在注冊時提交驗資報告。修改之后,創業者只需要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申報,哪怕這個金額只有1元,也可以依法設立合法的公司; 無需實繳資本,即不用在規定的兩年或

32、五年內把這些錢打到一個賬戶上了 ; 只要將注冊資本數進行申報并納入公司章程,不需要湊大量資金,不需要來來回回往驗資機構跑,創業者就可以完成擁有一家公司的夢想。但這一重大改變對創業者究竟有多大的幫助?也有冷靜的聲音出現。曾任中國青年政治學院 KAB創業俱樂部主席的葉春群認為,“對于創業者影響并不是很大,可能只會在一定程度刺激創業者的熱情” 。因為公司法之前對絕大多數公司注冊資本的要求并不高,真正想要開辦公司的人早已經準備好了這筆“ 并不是很多 ” 的資金。退一步講,即便實在掏不出3萬元,創業者也可以選擇以個體工商戶的形式創業,因為個體工商戶是沒有最低注冊資本限制的。 事實上, 公司注冊后真正需要

33、的融資便利才是我國體制下的小微企業的發展短板,而不是起步階段的最低注冊資本。2、門檻降低,風險比以前更大了?現有的商業社會中,不管是實繳制還是認繳制,注冊資本永遠是一個公司實力的象征。很多小老板在創業時期談判時都有體會, 很多公司明確表示 “ 只和大規模的公司談 ” 。對于以大學生和年輕人為主力軍的創業者來說,成立一家資本雄厚的大公司又不太現實。因此,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金對互聯網、高科技企業的意義很大。然而與便利和效率一同到來的還有風險。 既然一塊錢就可以注冊一家公司, 而且繳足注冊資本的時間沒有限制, 那么現實中很可能出現這樣的狀況: 一家公司章程寫明注冊資本一億元, 100 年內完成資金到位

34、,但實際股東只投入了 1 萬元。在 100 年未到之前,債權人沒辦法提出訴訟要球,債權人也沒有精力去調查公司的實有資本。任何改革都是有風險的。 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限責任被利惡意用, 會嚴重損害債權人的權益。中國現行的法律體制還不成熟, 社會信用高度還在發展。 在放開管制, 增強市場活力的同時,要強化的還有事先風險防范機制和事后權利救濟機制。 創業者要按照自己的實力來確定注冊資本 ; 債權人合作前要做摸底調查 ; 最終靠市場的力量實現事后監管。 同時,銀行也應逐步探索實現 “ 老賴 ” 黑名單等只供銀行系統內部使用的信息公開透明,以配合事后監管。3、其他疑問:關于行政對市場的干預修改后的公司法依然

35、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在以后的相關立法中, 相關部門會不會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的決定中繼續設置或者抬高實繳制或者最低限額的門檻,如在銀行,金融、融資、擔保、信貸、典當等行業,這無疑還需要有一套制約機制。這次修法中, 更重要的體現, 是提高相關部門的辦事效率。 行政對市場的干預永遠是創業者,尤其是中國的小創業者繞不開的關注點。 如何改變過去政府的手對市場的不適當干預,充分發揮市場本身的手對資源配置和財富分配的高效作用,才是不斷改革的源動力和最終目的。讓更多的人能夠“ 白手起家 ” ,促進小微企業、創新型

36、企業成長當然是好事。同時,這一修法也昭示著主管部門的管理理念將由“ 嚴進寬管 ” 向 “ 寬進嚴管 ” 轉變。然而,人們也對公司法修改后可能帶來的風險十分關注,如何保護債權人利益、健全企業主體信用等制度,都已經成為了我們不得不面對的問題。本文法律意見,不能替代律師的服務,具體操作請委托相關專業人士。更多問題提交請點擊黑馬法律顧問CRM,無限法律問題解答,盡在其中。另外可以加入 i 黑馬 CEO法律咨詢群, 在這里你們能交流創業路上的心得, 互相分享創業路上規避法律風險的知識和技巧 ! 另外還有各種福利等你來拿。附錄: 2013 年修改前后的公司法對比1、原規定:第七條第二款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

37、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修改文本:刪去“ 實收資本 ” 。2、原規定: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二 ) 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修改文本:修改為:“(二 ) 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3、原規定: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 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 法

38、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修改文本: 修改為: “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 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原規定: 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修改文本:刪去。5、原規定:第二十九條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修改文本:刪去。6、原規定: 第三十條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

39、請書、公司章程、 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修改文本: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 “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 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7、原規定: 第三十三條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修改文本:刪去“ 及其出資額 ” 。8、原規定:第五十九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修改文本:刪去。9、原規定: 第七十七條設立股份有

40、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 ) 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改文本: 將第七十七條改為第七十六條,并將第二項修改為:“(二 ) 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10、原規定: 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 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 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 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修改文本: 將第八十一條改為第八十條, 并修改為: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 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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