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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七章 主管與管轄 112第一節 民事訴訟主管 114一、民事訴訟主管概述 114二、民事訴訟主管的標準115三、法院民事訴訟主管范圍 116四、法院民事訴訟主管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處理爭議的關系 116第二節 管轄概述119一、管轄的概念和意義 119二、確定管轄的原則 120三、管轄恒定 121四、管轄的分類 122第三節 級別管轄123一、級別管轄的概念 123二、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 123三、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124第四節 地域管轄126一、地域管轄的概念 126二、確定地域管轄的標準 127三、一般地域管轄 127四、特殊地域管轄 129五、專屬管轄 132六、共

2、同管轄與選擇管轄133七、協議管轄133第五節 裁定管轄135一、移送管轄135二、指定管轄136三、管轄權轉移137第六節 管轄權異議138一、管轄權異議的概念 138二、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138三、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 140第一節 民事訴訟主管一、民事訴訟主管概述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權限范圍。確定民事訴訟的主管, 也就是劃定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受案范圍, 明確哪些糾紛屬于法院民事審判權的范圍, 哪些 糾紛不屬于民事審判權的范圍, 從而解決法院和其他國家機關、 社會組織在解決民事糾紛上 的分工和權限問題。二、民事訴訟主管的標準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3、之間、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 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這一規定是以發生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是否屬于民事關系為標準來劃定民事訴訟主管范圍的。三、法院民事訴訟主管范圍法院主管民事訴訟的范圍與民事訴訟法對事的效力實際上是同一個問題,凡可以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審理的案件,都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主管范圍:法院主管民事訴訟的范圍參見本書民事訴訟法效力部分。四、法院民事訴訟主管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處理爭議的關系(一)法院與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任務是調解民間的一般民事糾紛,性質嚴重、情節復雜、影響重大的民事案件一般難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

4、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的范圍,人民法院均有權審理, 不同之處在于只要有一方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就應受理,而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必須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對法院和人民調解委員會都有權處理的糾紛,雙方當事人都同意交人民調解委雖會調解的,由調解委員會調解;一方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另一方向法院起訴的,由法院主管;調解不成或調解達成協議后反悔, 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由法院主管;人民調解委員會無法處理的重大復雜的民事糾紛,由法院主管。(二)法院與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是我國的基層政府,鄉(鎮)政府設有司法助理員,司法助理員作為 基層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員,具體負責處理民間糾紛的

5、工作。1990年4月,司法部發布了民間糾紛處理辦法,該辦法規定基層政府處理糾紛的范圍為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 例規定的民間糾紛,即公民之間有關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糾紛。法院與鄉(鎮)人民政府在主管問題上的關系是:1、鄉(鎮)人民政府主管范圍,通常是一般的民事糾紛,其無法處理的重大復雜民事 糾紛,由法院主管。2、在一方當事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處理,另一方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 況下,糾紛由法院主管。3、糾紛經鄉(鎮)人民政府處理后,當事人起訴到法院的,仍然作為民事案件由法院 主管。(三)法院與仲裁機構1、法院與仲裁委員會法院與仲裁委員會在民事糾紛主管問題上的關系是:第一,法

6、院主管的范圍寬于仲裁委員會主管的范圍。按照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委員會主管的范圍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但 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屬于其主管范圍。而上述所有糾紛,均屬于法院民事訴訟主管的范圍,第二,對既屬于仲裁委員會, 又屬于法院主管的糾紛, 具體由誰主管取決于當事人的選 擇,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的,由仲裁委員會受理,排除法院管轄權;沒有仲裁協議或者 仲裁協議無效的,由法院主管。我國仲裁委員會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因此在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三,當事人在仲裁裁決被法院依法撤銷或裁定不予執行,又未重新達成仲

7、裁協議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當受理。2、法院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關系中雖然也包含著財產關系, 但這種財產關系與民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有所不同,勞動關系專門由勞動法來調整。為了解決勞動爭議,我國設立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同級工會的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就對勞動爭議主管的范圍而言,法院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相同的,但在序位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管優先于法院主管。勞動法為勞動爭議設置了先裁后審的模式,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8、(三)法院與其他行政機關法院主管與行政機關處理民事糾紛的關系主要有兩種類型:第一,某些與行政管理權有關的民事糾紛,由行政機關處理,不屬于民事訴訟法院主管范圍。(1 )行政機關的處理是最終解決。如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注冊人對他人已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 其他人對注冊商標人已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由工商行政機關內設立的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該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是最終裁決,當事人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2 )行政機關的處理并非最終解決,當事人不服只能提起行政訴訟。主要是指有關土地、礦產、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權屬的民事糾紛。如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 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

9、使有權爭議,應由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應按行政案件受理。第二,某些民事糾紛,法院和行政機關都擁有處理權,按以下幾種方式解決這一比較復雜的問題:(1 )法院主管優先,即一方當事人請求行政機關處理,另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由法院主管。(2 )雙方當事人都請求行政機關處理的,由行政機關處理,但當事人對行政處理不服的,仍可提起民事訴訟。(3 )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居間調解,達不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屬于法院民事訴訟主管范圍。(4 )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仲裁裁決的,若法律規定先裁后審的(如勞動爭議仲裁),屬于法院民

10、事訴訟主管范圍;若法律規定裁審分離的(如著作權合同糾紛仲裁),則不屬于法院民事訴訟主管范圍。五、民事訴訟主管與刑事訴訟主管在法院已作為民事糾紛受理的案件中, 有的可能會涉嫌經濟犯罪, 如當事人利用合同進 行詐騙。對這類案件,法院經審理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 應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 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如果是同一民事主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 分別涉及民事糾紛和經 濟犯罪嫌疑的,則民事糾紛由民事訴訟主管,經濟犯罪嫌疑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確定主管, 法院應當將兩者分開處理。在審理相關聯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時,通常采用 “先刑后民 的原則,先作出刑事裁判,其預決力及于民事案件。例:張三因合同糾

11、紛,欠李四 8 萬元不還。后被李四以合同糾紛為由提起民事訴訟。在 民事訴訟還未審理終結前,李四向公安機關控告張三合同詐騙,公安機關立案受理。例:張三因合同糾紛,欠李四 8 萬元不還。后被李四以合同糾紛為由提起民事訴訟,法 院經審理認為李四有合同詐騙嫌疑,法院應如何處理?第二節 管轄概述一、管轄的概念和意義民事訴訟中的管轄, 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是在法院內部具體確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個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的一項制度。、管轄恒定管轄恒定, 是指確定案件的管轄權, 以起訴時為標準, 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 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

12、其管轄權。管轄恒定反映了訴訟經濟的要求, 它既可以避免管轄變動造成的司法資源的浪費, 又可 以減少當事人訟累,使訴訟盡快了結。管轄恒定包括級別管轄恒定和地域管轄恒定, 前者主要指級別管轄按起訴時的訴訟標的 額確定后,不因為訴訟過程中標的額增加或減少而變動。最高人民法院1996 年 5 月在關于執行級別管轄規定幾個問題的批復 中規定, 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 標的額, 致使訴訟標的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權限的, 一般不再予以變動, 但當事人故意 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三、專門法院的管轄我國除設立地方法院外, 還設有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 這些 專門法

13、院也受理一定范圍的民事糾紛。它們的管轄范圍是:(一)軍事法院當事人雙方均是軍隊內部單位的經濟糾紛案件, 由軍事法院管轄。 但僅有一方當事人是 軍隊內部單位的民事案件, 應由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受理。 (注: 從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 軍隊管轄民事案件沒有法律依據, 其管轄主要是最高院的一個司法解釋, 此處結合憲法來看, 最高院的這一行為顯然是違憲的。 )(二)海事法院我國海事法院受理當事人因海事侵權糾紛、 海商合同糾紛 (包括海上運輸合同、 海船租 用合同、海上保賠合同、海船船員勞務合同等)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提起的訴訟。(三)鐵路運輸法院 我國鐵路法院的管轄范圍主要包括:(1)鐵路運輸合同

14、糾紛;(2)代辦托運、包裝整理、倉儲保管、接取送達等鐵路運輸延伸服務合同糾紛;(3)鐵路系統內部的經濟糾紛案件;(4)對鐵路造成損害的侵權糾紛案件。第三節 級別管轄一、級別管轄的概念二、確定級別管轄的依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根據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和案件影響的大小來確定級別管轄 的;把性質重大、案情復雜、影響范圍大的案件確定給級別高的法院管轄。在審判實務中, 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也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 各地人民法院確定的級別管轄的爭議標 的數額標準不同。三、各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基層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第 18條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 但本法另有規

15、定的除外。 由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由其他各級法院管轄的案件為數較少, 所以這一規定實際上把大多數民 事案件都劃歸基層法院管轄。 將大多數民事案件劃歸基層法院管轄是有充分理由的, 基層法 院是我國法院系統中最低一級法院, 它們數量多、 分布廣,遍布各個基層行政區域,當事人 的住所地、 爭議財產所在地、糾紛發生地,一般都處在特定的基層法院的轄區之內。由基層 法院管轄一審民事案件,既便于當事人參與訴訟,又便于法院審理案件。(二)中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9 條的規定,中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三類:1、重大的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 標

16、的額大, 或者案情復雜, 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為保證涉外民商 事案件的審判質量, 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最高院于 2002 年 2 月 25 日頒布了 關于 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對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實行集中管轄。 詳見 P125 頁。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這是指案件的影響超出了基層法院的轄區,在中級法 院轄區內產生了重大影響。3、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這是指最高法院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將某 些案件確定由中級法院作為一審法院。目前這類案件主要有:(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作為專門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轄;我國已在廣 州、廈

17、門、上海、武漢等地設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均為中級法院。(2)專利糾紛案件:專利糾紛案件有兩類:一類是專利行政案件,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另一類是專利民事案件, 屬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專利民事案件主要包括關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 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費用的糾紛案件;關于專利侵權的糾紛案件;關于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合同糾紛案件。專利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級法院,以及大連、青島、各經濟特區的中級法院管轄。(3)著作權糾紛案件。此類案件也包括民事與行政案件兩類,民事案件主要由中級人 民法院管轄。(4)重大的涉港、澳、臺民事案件。(5)訴訟標的金額大或者

18、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案件。(6)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這類案件由省級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 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中國目前一共有 5個計劃單列市:深圳、寧波、青島、大連、廈 門)(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高級法院的主要任務是對本轄區內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審理不服中級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因此,高級法院管轄一審案件的數量是相當少的。從當前的情況看,各地一般都是把訴訟標的額大的民事案件作為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 件,具體數額原來是由各高級法院根據本地的情況作出規定后報最高法院批準,后來改為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作

19、出規定。(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兩類:一類是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另一類是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上述級別管轄規定,詳見下表:管轄范圍基層法院管轄一審案件,除本法有規定的外。中級法院1、重大的涉外案件。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1)海事、海商案件。(2 )專利糾紛案件。(3)著作權糾紛案件。(4)重大的涉港、澳、臺民事案件(5) 訴訟標的金額大或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案件。(6) 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這類案件由省級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中國目前一

20、共有 5個計劃單列市:深圳、寧波、青島、大連、廈門)咼級法院管轄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院一類是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另一類是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管轄權移轉分向下和向上移轉,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將案件移轉給無管轄權的法院。移送管轄指A法院將自己認為無權管轄的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B法院,AB之間不分上下級。B法院如果不同意,則請求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專門管轄是指專門法院專屬管轄三種情形:1、因不動產糾紛;2、因港口作業發生的糾紛;3、因繼承遺產糾紛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遺產地法院管轄。協商管轄包括雙方爭管轄權與雙方推管轄權指定管轄三種情形:1、移送管轄所派生,由接受移送的法院

21、的上級法院指定某法院管 轄;2、因全體法官須回避或因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而不能行使管轄權,由上級法院指定某法院管轄;3、法院之間協商未定,包括雙方爭管轄權與雙方推 管轄權,由雙方的共同上級法院指定某法院管轄。上下級法院管轄變動的情形及處理辦法:情形處 理辦法兩法院都認為自己有管轄權 (A有B也有)雙方協商,不成的話報請共同上級法院 指定管轄。兩法院都認為自己無管轄權 (A無B也無)1、A法院可自行 移送給B法院,無須與B法院協商,接受移送的B法院 認為自己無管轄權的,可請求上級 指定管轄。2、雙方協商,如不成,可 請求上級法院指定管轄有管轄權的法院想把案件交 由無管轄權的法院審理(A有B無)上級

22、法院可決定通過管轄權移轉實現有管轄權的上級法院將案件交由無 管轄權的下級法院;下級法院可請求將有管轄權的案件交由無管轄權的上 級法院受理。無管轄權的法院將案件交有 管轄權的法院(A無B有)通過移送管轄 實現。可在上下級法院或同級法院之間進行。附有關規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調整第一審民商事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通知粵高法【2008】111號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廣州海事法院、廣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 的通知(法發200810號)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 的有關規定,并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現對我省各

23、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商事糾紛案件的級 別管轄標準規定如下: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商事糾紛案件:1、 廣州、深圳、佛山、東莞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的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案件;2、 珠海、中山、江門、惠州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萬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案件;3、汕頭、潮州、揭陽、汕尾、梅州、河源、韶關、清遠、肇慶、云浮、陽江、茂名、 湛江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金額為20

24、00萬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案件。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商事糾紛案件:1、 廣州、深圳、佛山、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金額為3億元以下5000萬元以上(含本數,下同)的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金額為2億元以下4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案件;2、 珠海、中山、江門、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金額為3億元以下3000萬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金額為2億元以下2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案件;3、汕頭、潮州、揭陽、汕尾、梅州、河源、韶關、

25、清遠、肇慶、云浮、陽江、茂名、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金額為3億元以下2000萬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金額為2億元以下1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案 件。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商事糾紛案件:1、 訴訟標的金額為 3億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金額為2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 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認為應由本院受理的案件。四、 婚姻、繼承、家庭、物業服務、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勞動爭議案件,以及群 體性糾紛案件,不受以上級別管轄標準的限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五、屬于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破產案

26、件,可以在受理后指定給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六、重大疑難、新類型和在適用法律上有普遍意義的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決定由其審理,或者根據下級人民法院的報請決定由其審理。七、實行專門管轄的海事海商糾紛案件、集中管轄的涉外民商事糾紛案件和指定管轄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仍執行現行的管轄規定。八、廣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商事糾紛案件仍執行原來的級別管轄標準。九、 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本院以前下發的粵高法發 199939號、200428 號文同時廢止。以上規定必須嚴格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應及時報告我院。特此通知。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第

27、四節地域管轄一、地域管轄的概念二、確定地域管轄的標準一是訴訟當事人所在地(主要是被告所在地);二是訴訟標的或標的物與法院之間的關系;三、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是指以當事人的所在地與法院的隸屬關系來確定訴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的通行做法是實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以被告所在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實行原告就被告的理由一方面在于抑制原告濫行訴訟,使被告免受原告不當訴訟的侵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傳喚被告參加訴訟,對訴訟標的物進行保全或勘驗,有利于判決的執行。我國民事訴訟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轄為原則,原告所在地管轄為例外來確定一般地域管轄的。(一)原則規定一一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1、被告為公民。由被告住

28、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 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應予以注意,即當事人的 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 由該地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 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在民訴意見中對下列情況做了補充規定:(1)雙方當事人都是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法院管轄;(2)雙方當事人均被注銷城市

29、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3)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 的法院管轄;(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超過 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2、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主 要營業地。被告如為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聯營體,則由注冊地法院管轄。沒有注冊地,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二)例外規定一一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考慮到實踐中存在一些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會給原告行使訴權和法院審理案件帶來 諸多不便的情況,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

30、院 民訴意見規定某些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情形是:(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3)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上述規定中的身份關系, 是指與人的身份相關的各種關系,如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 養關系等。民訴意見規定的情形是:(1)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2) 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3)非軍

31、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4)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 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 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超過 1年,被告無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法院管轄。(三)離婚訴訟管轄的特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還針對定居國外的華僑,在國對管轄問題作出了下列規定: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

32、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轄。3、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 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四、特殊地域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 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433條規定了九種屬于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一)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合同履行地,

33、是指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的地點,在買賣合同中,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物的交付地。合同履行地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對履行地約定不明確的合同,應當根據合同法第62條第3項確定履行地,即履行地點不明確, 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履行地在實踐中是個相當復雜的問題,當事人之間、法院之間常常對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產生歧見,并由此引發管轄權爭議。民事訴訟法施行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對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 作出司法解釋或批復。這些解釋和批復所規定的合同履行地是:1、 地確定管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2、購銷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

34、情況確定:第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第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第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或者雖有約定 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

35、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在合同中 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6、借款合同。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7、證券回購合同。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8、名稱與內容不一致的合同。當事人簽訂的合同雖具有明確、規范的名稱,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與名稱不一致的,應當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的履行地; 合同的名稱與合同約定的

36、權利義務內容不一致,而根據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難以區分合同性質的,以及合同的名稱與該合同約定的部分權利義務內容相符的, 則以合同的名稱確定合同的履行地。9、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還對聯營合同的地域管轄做了如下規定:第一、(1)法人型聯營合同,由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2)合伙型聯營合同,由其注冊地法院管轄;(3 )協作型聯營合同,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第二,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注冊地法院管轄確有困難的,如法人型聯合體己經辦理了注銷手續,合伙型聯營體應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而未辦注冊登記,或者聯營期限屆滿已經解體的,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10、 合同法還專門對供電、水、氣、熱力合同的履行地點做

37、了規定。根據該法第178、 184條的規定,這類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以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力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11、債權人依據合同法第 73、74條規定提起代位權、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 地法院管轄。(二)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則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這類訴訟,被告住所地和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轄權。保險標的物如為運輸工

38、具或運輸中的貨物,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法院管轄。(三)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如末載明付款地,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地、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 人的營業場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托代為支付票據金額的 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四)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運輸合同包括客運與貨運兩大類。運輸中的始發地,是指旅客或貨物的最初出發地,

39、目的地則是指最終到達地。根據最高法院的規定,水上運輸或水陸聯合運輸合同糾紛發生在我 國海事法院轄區的,由海事法院管轄。鐵路運輸合同,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其他運輸合同糾紛,由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五)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一般情況下,侵權行為實施地和結果發生地兩者相一致, 在同一地點,但也存在兩地不一致的情況。在兩地不一致時,針對該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可能存在三處管轄法院,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六)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

40、地或者車 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這是針對車輛、船舶、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引起訴訟 規定的管轄:航空器泛指一切在天空運行的人造物體,包括飛機、飛艇、熱氣球、衛星等。 航空事故是指航空器在空中或地面碰撞、墜毀,在飛行中拋物、排油而引起的事故。事故通常發生在一定的行政區域內,事故發生在哪一行政區域內,該行政區域的法院就有管轄權。 最先到達地是指車輛、船舶最先到達的車站、港口,最先降落地指第一次降落的機場或其他 地點,或者墜毀的地點。對這類事故引起的侵權賠償訴訟,包括被告住所地在內的上述地點的法院都有管轄權。(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

41、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航行過程中因接觸和碰撞而造成的損害事故,其他海損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因觸礁、觸岸、失火、爆炸、沉沒等造成的事故。不論哪國的船舶發生了碰撞或 其他海損事故,只要發生在我國領海海域內,我國法院就可以對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行使管 轄權。將因海損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規定由上述四個地點的法院管轄,充分考慮了這類案件的特殊性,既有利于當事人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其中一個法院提起訴訟,也有利于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判決的執行。(八)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

42、轄海難救助是指對遭遇海難的船舶及船舶上的人員、貨物給予的救助。救助行為實施后, 救助人有權根據救助的事實和效果要求被救助方支付救助費用。雙方對此可能出現糾紛引起訴訟,這類訴訟由實施救助行為地點的法院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是各國的通 例。(九)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法 院管轄共同海損,是指船舶在海運中遭受到海難等意外事故時,為了排除危險,挽救船舶、人員和貨物,而作出的物質犧牲或支付的費用。因共同海損作出的犧牲和支付的費用應當根據一定的規則進行理算, 并由受益各方分攤。 我國在北京設有共同海損理算處,發生共同海損后,如在我國理算,理算地即為北

43、京。航程終止地,是指發生共同海損的船舶航程終止的地 點。共同海損發生后,如船舶最先到達我國的某一港口,或者有關當事人同意在北京理算, 或者船舶的航程終止地在我國某一港口,上述地點的法院便對由此提起的訴訟有管轄權。五、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專屬管轄是排他性管轄,它排除了訴訟當事人以協議方式選擇國內的其他法院管轄。專屬管轄與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的關系是,凡法律規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均適用專屬管轄,不得適用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屬于專屬管轄的訴訟有以下三類:(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不動產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二)因

44、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港口作業引起的訴訟專屬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在港口作業中,一方面會因為裝卸、 駁運等發生糾紛,另一方面會因違章作業等行為損壞港口設施或造成其他人身或財產的損害引 起侵權糾紛。這兩類糾紛都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繼承遺產的訴訟專屬于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家轄。當遺產有多處且分布在不同法院轄區時,還需要區分主要遺產和非主要遺產,遺產既有動產又有不動產的,一般以不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地,動產有多項的,則以價值高的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地。六、共同管轄、選擇管轄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共同管轄是從法院角度而

45、言, 指法律規定兩個以上的法院對某類訴訟都有管轄權; 選擇管轄則是從當事人角度而言, 指當兩個 以上的法院對訴訟都有管轄權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法院起訴的,應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這一規定將法院立案時間的先后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為保證該標準的實施,防止法院在受理訴訟時互相推諉或者爭搶管轄權,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第33條規定,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有管轄權的法院。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先立案的, 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先立案的,應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法院。七、協議管轄協議管轄,

46、又稱合意管轄或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糾紛發生之前或之后,以書面方式約定特定案件的管轄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 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 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非涉外訴訟中的協議管轄須具備以下條件:1、協議管轄只適用于合同糾紛,當事人對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經濟糾紛不得協議管轄。2、協議管轄僅適用于合同糾紛中的第一審案件,對二審案件當事人不得以協議方式選 擇管轄法院。3、協議管轄是要式行為, 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協議管轄,將協議管轄作為合同的內容

47、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后, 訴訟發生前以書面形式約定協議管轄。如果在合同中約定協議管轄的條款應被視為具有獨立性的條款,即使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協議管轄條款的效力亦不受影響。協議管轄有明示協議與默示協議管轄之分。后者指原告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推斷雙方同意由該法院管轄。為了遏制地方保護主義, 在非涉外訴訟中規定了協議管轄是明示協議的形式。但在涉外訴訟中,既可明示的,也可默示的協議管轄。4、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選擇。法律規定的可供當事人選擇的法院是原 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這五個地點與合 同具有較緊

48、密的聯系。5、當事人必須做確定的、 單一的選擇。當事人須在協議中對管轄法院作出明確的約定,不明確則管轄無法依協議而確定。當事人在選擇時只能選擇上述五個法院中的一個,不得選擇兩個或兩個以上,選擇多數法院同樣無法依據協議確定管轄法院。6、當事人選擇法院時,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在協議時只能變更第一審的地域管轄, 不得變更級別管轄,不得將依法由基層法院管轄的訴訟約定由中級法 院乃至高級法院管轄,否則會造成審級關系的混亂。專屬管轄是強制性管轄,因此不允許當 事人通過協議改變專屬管轄。是否所有的合同糾紛都可以協議管轄? 一種觀點認為,民事訴訟法對協議管轄的合同糾紛并未限定,應當是所有的

49、合同糾紛都可以約定管轄。另一種觀點認為,協議管轄只適用于一般合同糾紛案件, 不能適用于保險合同糾紛、票據糾紛、運輸合同糾紛案件,民事訴訟法 在一般合同糾紛之后特殊合同之前規定合同案件的協議管轄,就是這個意思。八、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管轄問題當事人以協議選擇國內仲裁機構仲裁后, 由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 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25號的解釋, 方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法院作出裁決的, 轄。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附:地域管轄與級別管轄種類僅屬地域管轄的種類地域、級別管轄所共有的種類僅屬級別管轄的種類-一-特選擇協專協專移

50、指定基中高最管般殊(共議屬商門送管轄層級級高轄地地同)管管管法管法法法法權域管轄域管轄管轄轄轄轄院 管 轄轄院 管 轄院 管 轄院 管 轄院 管 轄移 轉第五節裁定管轄裁定管轄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訴訟的管轄。管轄的確定主要是依據法定管轄, 裁定管轄是法定管轄的必要補充。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裁定管轄有三種, 即移送管轄、指定管轄 和管轄權的轉移。一、移送管轄移送管轄,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 發現自己對案件并無管轄權, 依法將案件移送 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移送管轄是為法院受理案件發現錯誤時提供的一種糾錯辦法,它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涉及管轄權的轉移。在訴訟實務中,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法院之

51、間,用來糾正地域管轄的錯誤, 但有時也發生在上下級法院之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36條的規定,移送管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法院已受理了案件;(2)移送的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3)受移送的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法院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案件應當移送,但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不得移送:1、 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認為本院對移送來的案件并無管轄權,也不得自行將案件移送到 其他法院,而只能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2、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據管轄恒定的原則,其管轄權不受行政區域變更、當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變更的影響,因此不得以上述理由移送案件。這表明確定管轄的時間標準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之時。3、 兩個以

52、上法院對案件都有管轄權時,應當由先立案的法院具體行使管轄權,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轄權的法院。如果兩個以上法院對案件都有管轄權時,無管轄權的法院在移送時應征詢原告的意見。 此外,在兩個以上法院對案件都有管轄權時,法院如在競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如在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先立案的,應將案件移送到先立案的法院。當事人基于同一法律關系或同一法律事實而發生糾紛,以不同訴訟請求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不同法院起訴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后,應當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審理。二、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指上級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級法院對某一案件行

53、使管轄權。依據民事 訴訟法第36條、第37條的規定,指定管轄適用于以下三種情形:1、受移送的法院認為自己對移送來的案件無管轄權。2、有管轄權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特殊原因從理論上說可能包括兩種 情形:一是法院的全體法官均須回避;二是有管轄權法院所在地發生了嚴重的自然災害。但在實踐中,整個法院的全體法官均需要回避的情形是極少發生的。3、通過協商未能解決管轄爭議。管轄權爭議可分為積極爭議和消極爭議兩種情況,前者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法院均認為自己對某一案件有管轄權,爭著受理這一案件,后者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法院認為自己對某一案件無管轄權,均不愿受理這一案件。發生管轄權爭議后, 應盡可能通過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應報他們的共同上級法院指 定管轄。如雙方為同屬一地、市的基層法院,由該地、市的中級法院指定管轄;同屬一省、 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法院,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如雙方為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法院,先由雙方的高級人民法院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 院指定。在經濟審判中,法院之間如果對案件的地域管轄發生爭議,有關法院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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