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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神華神東煤炭公司探放水制度(試行-個人轉載)時間:2012-11-21 14:57:06 來源:企業管理部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防止和減少水害事故,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規范神東煤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礦井探放水工作,根據煤礦防治水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礦井應當定期對采掘工作面、采空區、巷道和井筒進行充水條件分析,做好年、季、月水害分析預測預報。第三條 對礦井受水害威脅的區域,應當采用鉆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質條件。對松散層孔隙含水層,要查清松散層巖性、厚度、水位埋深(標高)、分布范圍、水文地質參數、水質、底板起伏形態、風化基巖

2、與正常基巖的厚度和巖性、松散含水層與地表水、基巖含水層的補給關系以及補給量等。對基巖裂隙含水層,要查清基巖含水層巖性、厚度、成因、水位埋深(標高)、分布范圍、水質、水文地質參數、底板起伏形態、與地表水、松散含水層的補給關系以及補給量等。對老空積水區,要查清老空區的開采層位、位置、范圍、性質、水位標高、積水量、補給量、水質、底板起伏形態、與采掘工作面的空間關系等。對底板巖溶含水層,要查清巖溶含水層的層位、巖性、厚度、水位標高、水質、水文地質參數、原始導高、煤層以下隔水層的厚度、巖性、完整性、強度以及采動對底板破壞深度等。第四條 礦井充水條件基本查清時,對局部可能有水害的地段進行有疑必探;水文地質

3、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礦井,在地面無法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充水因素時,應當進行有掘必探。地方煤礦管理部門另有嚴格要求的,礦井應遵照執行。第二章 探放水原則第五條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探放水: (一) 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鄰煤礦。(二) 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暗河、溶洞和導水陷落柱。(三) 打開防隔水煤(巖)柱進行放水前。(四) 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五) 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六) 接近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區域。(七) 采掘破壞影響范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構造、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防隔水煤(巖)柱厚度不清楚可能發生突水。(

4、八) 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九) 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區。 探水前,應當確定探水線并繪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第六條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應當編制探放水設計,確定探水警戒線,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鉆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頭高低、煤(巖)層厚度和硬度等確定。探放水設計由各礦地質組提出,礦井總工程師組織審核,經公司生產管理部審定后,按設計進行探放水。第七條 工作面上下左右有較大的富水區或積水區、以疏放水為主要防治水技術手段、在工作面形成后難以將水疏干或將水位疏降到安全水平以下時,要在巷道掘進過程中提前進行疏放水。第三章 探放水設計第八條 探放水工程設計應包括以下內容

5、:(一) 探放水的采掘工作面及周圍的水文地質條件、水害類型、水量及水壓預計。(二) 探放水巷道的開拓方向、施工次序、規格和支護方式。(三) 探放水鉆孔的位置、組數、個數、方向、角度、深度、孔徑、施工技術要求和采用的超前距、幫距及探水線確定。(四) 探放水鉆孔孔口安全裝置及耐壓要求等。(五) 探放水量及補給量的預計。(六) 防排水設施,如水閘門、水閘墻、水倉、水泵、管路、水溝等排水系統及能力的安排。(七) 探放水施工組織及進度安排。(八) 探放水效果預測,探放水結束、達到開采安全條件的設定。(九) 水量、水位觀測及技術分析要求。(十) 工程量、工藝變更的條件。(十一) 鉆窩設計、探放水孔布置的平

6、面圖、剖面圖等。(十二) 探放水施工與采掘工作的安全規定。(十三) 通風措施和瓦斯檢查制度。(十四) 受水威脅地區信號聯系和避災路線。(十五) 水情及避災聯系匯報制度和災害處理措施。第九條 探放水孔的方向、密度、孔徑、超前距、幫距、套管長度、施工安全措施等技術內容要符合煤礦防治水規定,可參照執行井下探放水技術規范(MTT 6321996)。探放水孔的開孔位置選擇應保證方便施工,易于達到設計目標點并盡量減少鉆探工程量。第十條 松散含水層探放水孔設計的要點:(一) 探放水孔應布置在含水層較厚、基巖面較低的部位;探放水孔可同時設計為基巖探測孔。(二) 要根據鉆孔所見松散層和底部風化巖的巖性組合狀況設

7、計合理的終孔層位:1.當松散層中上部為粒徑較小的粉沙、細沙,底部為沙礫石層時,應終孔于沙礫石層中,利用沙礫石層的過濾性能來防止潰沙堵孔。2.當松散層全層均為粉細沙且基巖風化層裂隙發育、鉆孔進入風化巖層后有一定泄水量時,應終孔于風化巖中。3.當松散層全層均為粉細沙基巖風化層裂隙不發育時,應盡量在松散含水層段頂入濾水管,以增大滲水面積。(三) 由于松散含水層內可能存在地下水徑流條帶,對于打在徑流條帶的水量較大的鉆孔,應在兩側補孔以加大放水強度。(四) 為準確監測含水層厚度的變化,評價探放水效果,同時為補充探放水設計提供依據,一般應在放水部位地表施工水位觀測孔。(五) 松散含水層有地表水體如河流、水

8、壩補給時,應同時采取導流或排除蓄水的措施。(六) 在薄基巖地段掘進時,應及時分析錨索、錨桿施工時的鉆進情況,注意觀察頂板巖石完整性、強度和顏色的變化,發現有淋水增大、基巖變薄的情況時,應斜向上施工鉆孔探測基巖厚度和松散層的富水性。第十一條 基巖裂隙含水層探放水孔設計的要點:(一) 探放水孔位置的設計應根據相鄰探放水孔的水量大小、井下淋水點位置和水量以及井下裂隙帶的位置綜合分析確定。(二) 對于含水層上部隔水層缺失或泄水量較大的地段應適當加密鉆孔。(三) 對于基巖含水層較厚的首采工作面,可以先進行地面或井下電法勘探,圈定可能富水的異常區,然后在異常區布置探放水孔放水。(四) 探放風化基巖含水層水

9、,也應盡量在地表施工水位觀測孔,掌握含水層厚度的變化情況。在正常基巖較薄的地段掘進時,同六款類似,也應超前探測正常基巖厚度。(五) 地表有水體補給含水層時,亦應采取導流或排除蓄水的措施。第十二條 老空水探放水孔設計的要點:(一) 收集所有老空區測量資料,判斷測量數據的可靠性,準確繪制老空區底板等高線圖,等高距一般應不大于1米。(二) 如有水位標高數據應準確圈定積水范圍,所有探放水孔均應布置在積水范圍內,且位于采空區底板相對低的位置,并遵循“深密淺稀”的原則。(三) 缺少水位標高數據時,應推測可能積水的位置,先布置探水孔,加裝合適量程的壓力表,根據巷道高程資料、層間距和壓力讀數計算水位標高,然后

10、按上款要求設計放水孔。(四) 對于每個積水區,應根據積水量的大小、探放水孔的預計流量、排水系統能力和允許放水時間計算探放水孔的個數,一般應有不小于1.5的富余系數。(五) 掘進前的探測孔,其方向、數量、超前距、幫距、套管長度等參數必須嚴格執行煤礦防治水規定。第十三條 底板巖溶水的探放水孔設計要點:(一) 計算巖溶水在煤層底板以上的水頭高度,了解探放水壓。(二) 根據掘進工藝確定探水位置,在符合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的前提下優化鉆孔布置。(三) 及時分析瓦斯抽放孔施工資料,核實有無揭露導水構造的情況。(四) 工作面回采前,盡量利用音頻電透視、三維電法等物探手段勘查工作面底板下低阻異常區,然后對每個異

11、常區進行鉆探驗證,確信無導水構造時方可回采。(五) 對于探測到的導水構造,必須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的要求,加密布置探水孔,準確探明導水構造的位置、范圍、性質、水壓等,為防治水提供依據。第十四條 “有掘必探”的探放水工程應在巷道開口前5天、“有疑必探”的探放水工程應在接近警戒線前5天、必須在掘進過程中實施的疏放水工程在接近富水區前5天完成設計編制和礦內審核后報生產管理部,生產管理部接到設計后應于2日內完成審批,需要委托地測公司施工的,礦井在審批后1日內向地測公司下達施工委托書,地測公司在接到施工委托書后的2日內完成準備工作,回采工作面探放水設計可根據巷道掘進的實際情況進行合理調整。第四章 探放水工

12、程施工第十五條 礦井應根據探放水預計水量提前布置好工作面排水系統。第十六條 探放水工程必須嚴格按審批的設計要求施工,必須達到設計層位或深度;如無特殊情況,竣工日期不得遲于規定時限。第十七條 重要探放水鉆孔或不易掌握開孔位置、鉆進方位的鉆孔必須由駐礦測量人員進行現場標定,探放水技術人員也應現場監督和指導。第十八條 探放水工程施工的一般要求:(一) 加強鉆孔附近的巷道支護,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二) 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鉆孔位于巷道低洼處時,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三) 在打鉆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四) 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時,由測量人員進行標定。負責

13、探放水工作的人員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鉆孔的方位、傾角和鉆孔數量。(五) 在預計水壓大于0.1 MPa的地點探水時,預先固結套管;套管口安裝閘閥,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預先開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并使每個作業人員了解和掌握。(六) 鉆孔內水壓大于1.5 MPa時,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第十九條 每個探放水孔終孔后,施工單位必須實測鉆孔涌水量并做好記錄,同時通知礦地質組進行單孔驗收,施工方和驗收方須在驗收單上簽字確認。第二十條 探放水鉆孔驗收后,礦地質組要按照相關規定的要求對探放水鉆孔的涌水量進行系統觀測,并及時填

14、繪相關圖紙和臺賬。第二十一條 探放水鉆孔完成后,礦井應保證排水系統的正常運行。礦井排水單位正常情況下不得隨意關閉放水孔閘閥,如遇特殊情況必須關閉時,須及時與地質組溝通,以便地質組防治水人員能準確掌握放水量。第二十二條 探放水施工過程中,生產管理部和礦井總工程師要組織地質組防治水人員逐孔分析資料,發現有未達設計終孔位置的情況,要分析原因,及時提出整改措施并監督執行;如鉆孔水量超過預計值較大時,應視情況及時補孔。第五章 探放水工程驗收第二十三條 探放水工程施工完畢后,礦井總工程師要組織地質組進行現場初步驗收,完善基礎資料,在工作面回采前通知生產管理部進行現場正式驗收。第二十四條 生產管理部現場驗收

15、時認為未達探放水設計目的時,要與礦井共同制定補充探放水設計并監督執行;經現場驗收認為達到探放水目的時,驗收雙方應簽字確認。第二十五條 探放水工程結束后,礦地質組應在1月內完成探放水成果報告編制,交礦總工程師審核,生產管理部匯報公司總工程師每半年對各礦井探放水成果報告組織一次評審。第二十六條 探放水最終成果應按時交礦檔案室和生產管理部歸檔。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要嚴格按本制度執行,對違反本制度的,根據情節和責任大小進行處罰。(一) 各礦井沒有按煤礦防治水規定建立探放水制度的,對礦總工程師罰款1000元,對礦生產辦主任和地質組組長各罰款500元。(二) 因探放水設計編制不及時而貽誤探

16、放水工期的,每次對礦總工程師罰款1000元,對生產辦主任和地質組組長各罰款500元,對責任地質技術員罰款300元。(三) 探放水設計內容不符合煤礦防治水規定和本制度的,每發現一次對礦總工程師罰款罰款500元,對地質組組長罰款300元,對責任地質技術員罰款200元。(四) 生產管理部對探放水設計審批不及時而貽誤探放水工期的,每次對分管理副經理罰款1000元,對責任防治水主管罰款500元。(五) 除非臨時決定實施的緊急探放水工程,未按本制度提前編制探放水設計,擅自組織施工的,每次對礦總工程師罰款500元。(六) 礦井未及時完善排水設施或未及時施工鉆窩等影響探放水工程進度的,每次對礦長罰款2000元

17、,對礦總工程師罰款1000元,對生產辦主任罰款500元。(七) 施工單位接到探放水設計后施工組織不力而影響探放水施工進度的,每次對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各罰款1000元,對現場負責人罰款500元。(八) 施工單位未嚴格按審批的探放水設計施工的,每發現一次對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罰款500-1000元。(九) 鉆探記錄不實或不詳細、影響探放水資料分析的,每次對施工單位罰款500元,對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罰款300元。(十) 礦地質組未按公司要求觀測探放水孔的涌水量,并完善相關圖紙、臺賬的,每發現一次對礦總工程師罰款500元,對地質組組長罰款300元。(十一) 探放水施工過程中未做好“三邊”工作,

18、資料分析不到位,造成工程量有較大浪費的,每次對礦總工程師罰款500元,對地質組組長罰款300元,對責任地質技術員罰款200元。(十二) 探放水施工過程中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存在安全隱患的,每發現一次對施工現場負責人罰款500元,對礦責任安監員罰款200元;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神東煤炭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實施細則(試行)進行處罰。(十三) 探放水工程無單孔驗收、初步驗收的,每發現一次對礦總工程師罰款500元,對地質組組長罰款300元,對責任地質技術員罰款200元。(十四) 探放水工程竣工后未及時通知生產管理部進行驗收的,每次對礦總工程師罰款500元,對地質組組長罰款300元;生產管理部接到通知后未及時

19、組織驗收的,每次對分管副經理罰款500元,對責任防治水主管罰款300元。(十五) 未按本制度進行探放水或探放水不徹底,造成水災事故的,按神東煤炭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實施細則(試行)進行處罰。第二十八條 對探放水工作認真負責,成績突出的人員和單位,公司將根據情況酌情予以獎勵。(一) 在探放水工程實施期間,通過認真分析資料,及時發現未排查出的重大水害隱患,并及時向部門或單位匯報的。(二)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探放水工作開展到位,連續三年未發生一起因探放水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故的。第七章 附 則第二十九條 各礦井可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礦井探放水制度,并嚴格落實。第三十條 本制度由

20、神東煤炭集團生產管理部負責解釋。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制度信息總覽表制度名稱神東煤炭集團探放水制度(試行)關鍵詞探放水適用范圍公司級制度主責部門生產管理部審批機構集團業務主管部門煤炭生產部制度屬性實施類業務領域管理支持類上位制度煤礦防治水規定下位制度煤礦安全規程神華集團公司關于強化煤礦防治水管理的十項規定關聯制度替代制度其他相關部門(跨部門制度填寫)會簽部門修訂歷史記錄于 2012 年2 月 8 日起施行。神東煤炭集團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試行)時間:2012-11-21 14:27:46 來源:企業管理部 作者: 點擊: 28次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神東煤炭集團公司

21、(以下簡稱公司)礦井防治水技術管理,防止和減少水害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安全,保護礦井設備和財產,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以下稱規定)、礦井地質規程(試行)、神華集團公司關于強化煤礦防治水管理的十項規定,結合公司防治水工作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條 上述規程、規定中的各項技術管理規定均為本制度引用內容。此外,各礦井和各有關部門還要嚴格執行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水害預測預報制度、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水患停產撤人制度和探放水制度。第三條 礦井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確保煤礦安全生產。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第四條

22、公司成立防治水工作領導小組。組 長:公司總經理副組長:公司總工程師成 員:生產管理部、總工辦、機電管理部、規劃發展部、工程管理部、總調度室、安監局、公共關系部、科技中心、地測公司、設備管理中心、物資供應中心、各礦井等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第五條 礦井的防治水、雨季“三防”工作統一由防治水領導小組指揮。總經理為公司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具體負責公司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各礦礦長是本礦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礦井總工程師具體負責本礦井的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各礦井必須指定一名副總工程師分管地質防治水工作。各礦負責防治水、水文地質補勘方案的制定及防治水工程的設計和落實,生產管理部負責防治水工程、水

23、文地質補勘工程的設計審查及檢查驗收,總工辦負責較大的防治水工程、水文地質補勘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地測公司負責水文地質補勘工程的設計和實施及探放水工程的實施。第六條 礦井應把防治水工作內容納入到本質安全體系建設中,確保防治水工程質量,保證防治水設施發揮有效作用,形成應有的抵御水害能力。第七條 各礦井要及時分析礦井水文地質條件,適時調整、補充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以滿足礦井防治水工作要求。第八條 礦井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地測、生產、機電等相關部門編制。防治水中長期規劃由總工辦組織相關部門、單位審核,防治水年度計劃由生產部組織審核,報公司總工程師審定并組織實施。防治水工程所需費

24、用應及時在生產、專項資金中足額解決。第九條 各礦井負責查明礦井井田及周邊區域水文地質條件,要根據不同的水害類型,提出有針對性的防治水方案、措施,并組織實施。第十條 生產管理部、總工辦對防治水方案、措施要認真審查,嚴格落實“誰設計誰負責,誰審查誰負責”的問責制度;做到人員責任、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期限、應急預案五落實。第十一條 礦井存在水文地質條件特別復雜、開采時有重大安全隱患的地段,設計時應避開該地段;對礦井不能解決的水害隱患,由公司組織相關部門研究后制定具體的防治措施;對制定的措施沒有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采掘工作面,禁止進行采掘活動。第十二條 生產管理部負責提報防治水培訓計劃,教育培訓中心

25、具體實施,對職工進行防治水知識的教育和培訓,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防治水知識,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害的能力。區隊長、班組長必須經過防治水知識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第十三條 帶班領導必須每班巡查排水系統的運行情況,發現安全隱患及時組織排除。第十四條 礦井應對井下涌水實行清污分流,有條件的礦井將井下污水進采空區沉淀過濾,盡量減少污水的排出量,減輕地面污水處理廠的壓力。第十五條 工作面形成后應根據探放水設計和預測泄水量盡快布置排水系統,為探放水工作提前做好準備。第十六條 各礦必須在每年雨季前對各水倉、排水溝進行一次全面清掏,確保水倉有足夠的儲水容積。必須每年進行一次中央水泵房水泵聯合運行試驗,水泵

26、房的供電線路、供電設備要在雷雨季節前停電檢修一次,所有零、配件均應補充齊全。第十七條 各礦井每年向科技中心提報防治水技術研究和科技攻關項目,由科技中心報請公司總工程師審定后實施。公司應加大新技術、新裝備和新工藝的推廣力度,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第十八條 礦井每年應當對防治水應急預案修訂完善,儲備足夠的搶險排水設備和材料,培訓各級人員熟悉預案內容和井下避災路線,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救災演練。生產管理部負責組織提報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經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購置。第三章 水文地質基礎資料管理、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及水文地質觀測第十九條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由生產管理部組織編制,公司總工程師組織

27、審定,并按規定要求每3年進行重新確定。當發生重大突水事故后,必須在年內重新確定本單位的水文地質類型。第二十條 各礦應當具備規定中規定的各類地質報告、圖紙和臺賬,并達到相關規范和公司規定的要求。第二十一條 各礦要積極推廣應用地質測量管理信息系統,根據工作需要及時提出信息系統升級改造計劃。各礦防治水技術人員應當熟練使用地質測量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將收集的水文地質資料錄入系統,充分利用系統功能實現防治水工作信息化。第二十二條 各礦井應在每年11月前根據公司整體采掘接續計劃和本礦井已有水文地質資料對各礦井計劃采掘范圍內的水文地質條件進行分析,對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或存在水害,可能影響礦井順利采掘和安全生產的

28、地段,編制水文地質補充勘查和防治水方案,列入下年度專項資金計劃或礦井生產成本,經公司批準后實施。對水文地質條件發生突然變化的地段,各礦井應及時編制水文地質補充勘查和防治水方案,經公司批準后實施,費用列入專項資金計劃或礦井生產成本。水文地質補充勘查成果報告由實施單位編制,防治水工程成果報告由各礦井編制,生產管理部組織審查、驗收。第二十三條 有頂板含水層水威脅的礦井應重點查明含水層的分布范圍及厚度變化、水頭高度及滲透系數等水文地質參數、補徑排條件和基巖的厚度變化,采用可靠方法進行頂板水害分區評價及預測。第二十四條 有底板巖溶水威脅的礦井應達到規定的水文地質勘查程度,重點查明巖溶含水層的巖溶發育程度

29、、水頭高度及其它水文地質參數、補給范圍及徑流、排泄條件、導水通道發育情況及煤層以下隔水層厚度,計算突水系數;還可以采用“脆弱性指數法”或者“五圖-雙系數法”對突水危險性進行分區評價,并預計最大涌水量。第二十五條 各礦應按規定要求,做好地面水文地質觀測,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 每年收集附近氣象站的氣象資料。(二) 地貌地質觀測。解凍期末和汛期每次強降雨后調查地面崩塌、滑坡、積水區情況。(三) 地表水體觀測。水井、泉點、水庫壩及溝流量原則上應每月觀測1次,暴雨后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增加觀測次數。水文孔的常規觀測次數為一個月2次,觀測日期一般為每月1日和16日。在回采到距鉆孔100米時要每天觀測

30、1次,直至采過鉆孔100米為止。(四) 每月對本礦井田內及周邊生產的小煤礦老空區涌水量及積水情況進行調查,小煤礦不允許入井實測時由生產管理部協調;如需準確測量老空積水區位置時由礦方上報生產管理部,協調地方煤礦監測站實測。(五) 在雨季前和每次暴雨后應當觀測溝谷裂縫的發育情況,及時填堵裂縫。第二十六條 各礦應按規定要求,做好井下水文地質觀測,重點工作是:(一) 礦井涌水量觀測每月不少于3次,雨季和防治水重點地段要加密觀測。(二) 礦井涌水量觀測結果必須進行整理,要標明各測點的水量,分清是污水還是清水,涌水量代表區域,水量排出及利用情況,全礦井涌水總量(清水和污水分開)等。(三) 各礦井防治水技術

31、人員要熟悉井下供排水系統,供排水系統發生變動要及時入井查看,對全礦井的涌水、排水及復用水情況要掌握清楚。(四) 井下探放水孔施工完畢要及時觀測鉆孔涌水量,每旬至少對各孔水量觀測1次,緊急探放水工程應每日觀測1次。第二十七條 水文地質類型屬于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應建立井上下水位、水量自動監測系統。第四章 地表水的防治第二十八條 各礦應當掌握本礦井井田內及周邊大型溝谷的最高洪水位資料,缺少資料的應進行調查和實測。第二十九條 每年5月底前,各單位必須對“三防”工作和水害隱患進行一次全面排查。做好“三防”物資的儲備工作,確保防治水物資到位,設施完好可靠,水害因素控制準確。公司總調度室要在雨季前組織對各礦

32、井進行一次“三防”專項檢查,強化各生產礦井防治水的基礎工作,排查事故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對整改不力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對礦井不能整改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公司解決。第三十條 公司總調度室應當與氣象、水利、防汛等部門進行聯系,建立災害性天氣與汛情預警預防機制,災害性天氣來臨前應通知礦井對重點部位實施24小時不間斷巡查,有可能發生險情時應立即啟動撤人等應急預案。第三十一條 各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標高低于最高洪水位,或因圍河造地、修筑堤壩等工程造成河谷斷面縮小,使礦井防洪能力達不到要求,或存在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的地段,公司應當請有資質單位進行評估,提出防治措施并組織實施。第三

33、十二條 礦井在建設和生產時期,應提前實施滿足水量要求的排水系統,原則上不允許將礦井水排至地形高的地方存貯。特殊情況下必須在高處排水時,應詳細了解存貯地段的水文地質條件,評估滲漏情況及對下游居民、田地、場地、設施及井下的影響,合理確定排水量及蓄水位,并安排專人每日巡查,一旦發現有容易引發潰壩的現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第三十三條 容積較大的有壩體的排矸場、垃圾場等固體廢物填埋場和雜填土土場應請有資質的單位設計并按設計施工;未經正規設計但已經建成的,礦井應安排專人對壩體定期巡查,地下水位過高時,應評估潰壩危險性,必要時應施工排水孔放水。第三十四條 礦井應在雨季前和每次洪水后檢查河道附近的廢棄井

34、口封堵情況和河道雜物堆積情況,保證達到規定要求。第三十五條 在河流、湖泊和水庫下要留足防水煤柱,委托具有乙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炭設計單位編制可行性報告和開采設計,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實施,并報神華集團公司備案。第五章 松散含水層水的防治第三十六條 當可采煤層上部被厚松散層覆蓋時,應查清松散層厚度、巖性、結構、含隔水性、補徑排條件、水位、水量、水質以及風化巖、正常基巖的厚度變化和基巖面的起伏變化。第三十七條 對于未查明的古沖溝發育地段,一般情況下,應根據古沖溝的寬窄,垂直于古沖溝的走向一線布置至少3孔,形成一個橫切剖面進行基巖厚度及溝形控制,必要時可采取其他手段控制;對于煤層傾向與沖溝流

35、向相近,但煤層傾角大于沖溝坡度的情況,還應注意分析上游的基巖厚度,必要時應施工橫切剖面孔進行控制。第三十八條 在古沖溝形成的薄基巖下掘進,應在井下進一步準確探測基巖厚度、巖性和強度,探孔間距不大于10m,根據探測到的資料制定加強支護措施。巷道掘過程中出現淋水大的地段,應及時分析資料,必要時進行補勘和探放水。第三十九條 薄基巖厚松散含水層地段下回采前必須進行疏放水,可采用在地表施工抽水井,井下施工探放水孔,盡可能在回采前疏干含水層。疏放水工程應在含水層底板最低處施工水位觀測孔來監測疏放水過程中含水層的厚度變化。第四十條 有潰水潰沙危險的地段,在疏放水效果不好、回采前不能疏干含水層時,應考慮在地面

36、或井下注漿改造松散含水層,降低含水沙層的流動性和含水率。第四十一條 地表有溝流水時,可對地表水進行導流,通過鋪設管道或修筑防滲人工河床將流水從工作面影響范圍上游導到下游,防止地表水補給工作面上方含水層。第四十二條 疏放水工程的施工原則上應嚴格按審定的設計進行,必要時可根據實際放水情況對設計進行調整,但必須經主管部門審批。在施工過程中要進行分析、總結、驗收,經檢驗達到疏放水目的時方可開始采掘。第四十三條 工作面回采前應根據覆巖的軟硬類型按“三下”采煤規程中的公式計算冒落帶、導水裂隙帶最大高度,重新預測涌水量。第四十四條 若含水層疏放水效果不好又無法對松散層進行注漿改造時,工作面切眼不應布置在上覆

37、基巖厚度小于10倍采高的區域。對于上覆基巖厚度較小、含水層富水性較強、采取綜合防突水潰沙工程措施仍不能保證工作面安全生產的地段,不得采用頂板垮落的開采方法。第六章 基巖裂隙水的防治第四十五條 礦井應通過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查清基巖含水層的厚度、巖性、富水性,查清風化巖含水層、砂巖承壓含水層與上覆沙層含水層之間的水力聯系以及中間土層、泥巖隔水層的分布范圍和厚度。第四十六條 富水區下采煤應提前準備工作面,布設排水系統,施工疏放水鉆孔,地面配合施工水文觀測孔,監測疏放水效果。疏放水工程一般應在工作面回采前半年施工完畢,以確保疏放水時間;疏放水效果不好、有突水危險的工作面不能回采。要跟蹤觀測放水孔的放水

38、效果,做好記錄和分析工作;回采前應重新預測涌水量,根據工作面起伏形態合理配備排水系統,并確保排水系統能及時排水。第七章 采空區水防治第四十七條 采掘工作面周圍有采空區存在時,必須盡可能通過調查、收集資料、鉆探、物探等手段查清采空區的采掘情況、積水范圍、積水深度和積水量,分析其與作業地段的位置關系。對礦井生產形成危害的積水區,應及時提出探放水設計并組織好施工,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第四十八條 在采空區附近掘進時,應嚴格執行先探后掘的原則。第四十九條 探水孔應嚴格按照規定設計施工,施工位置應保證通風良好,與采空區打通后有水時應及時觀測水壓和水量,無水時應及時檢測孔內有害氣體成分及濃度。第五十條 回采工

39、作面上方有采空區時必須對低洼處進行探放水。探放水過程中應有觀測孔或壓力表等有效手段監測采空區水位變化,觀測放水孔的放水效果,做好記錄和分析,根據采空區積水量和補給量及時調整探放水設計,對探放水工程進行階段性分析、總結、驗收,經檢驗積水確實被疏干后方可開始回采。第五十一條 應及時抽排與回采工作面相鄰的采空區積水,在工作面推進前方相鄰采空區的積水深度應控制在安全水頭以下。第五十二條 工作面掘進時應進行兩順槽、切眼及回撤通道剖面測量工作;回采時,一般每50-70m進行一次采空區底板高程測量,對于工作面底板起伏較大時加密測量;測點間距10-15m,底板起伏較大和遇斷層構造時加密。及時繪制采空區底板等高

40、線圖,為下層煤疏放水提供準確資料。第五十三條 采空區密閉施工過程中,應在底板低洼處密閉墻安設導流管,使采空區水能夠流出。利用采空區儲水的,必須在低洼處的密閉墻上安設反水管、閘閥和壓力計,定期檢查采空區積水情況和防水隔離煤柱、擋水密閉墻的隔水效果,發現有突水隱患,要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當井下無法觀測采空區積水位時,應考慮在低洼處對應的地表施工觀測孔來獲取水位數據。第五十四條 對于層間距較小及上部采空區中部的低洼積水區域,由于探放水場地條件所限,無法進行探放水或達不到探放水效果時,則應考慮施工探放水巷,以保證探放水效果,也可在地面施工抽水井抽排或回采至積水區附近時在工作面進行探放。第五十五條 貫

41、通巷道有積水或水害情況不清時,礦井防治水部門必須在距貫通點100米(煤巷)或50米(巖巷)前,發放水害通知單,并提出排除水害的建議措施。第五十六條 本礦井與小窯相鄰的采空區含有大量積水時,應以正式文件將積水位置、積水范圍、積水標高、積水深度、積水量等詳細寫明,通知小窯做好防隔水煤柱的留設工作。第八章 奧灰水的防治第五十七條 礦井應收集區域水文地質資料,掌握區域巖溶地層系統的地理、地層結構、巖溶水的補給、徑流、排泄條件以及與區內主要水系的水力聯系。第五十八條 在開采設計前應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查清奧灰含水層的層位、厚度、水頭高度、富水性、水質、原始導高、煤層以下隔水層的厚度、巖性、完整性、強度

42、以及采動對底板破壞深度等,并完善相關圖紙資料。第五十九條 礦井應具備煤層底板隔水層等厚線圖,奧灰水等水位(壓)線圖及突水系數等值線圖,圈定出可能突水危險區,評價底板隔水層的穩定性,預計奧灰突水最大突水量。第六十條 在受水害威脅的地段進行采掘前,應當堅持有疑必探的原則,采用物探、鉆探、巷探和化探的方法查清情況。開展對煤層底板突水通道的探查工作,綜合分析斷層、底板薄弱帶、巖溶陷落柱等存在的可能性,提出綜合防治措施。第六十一條 當巖溶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小于實際水頭值時,開采前應針對不同情況采用疏水降壓、帷幕注漿、加固底板隔水層和改造含水層為弱含水層等方法進行治理。第六十

43、二條 有底板巖溶水威脅的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在地面無法查明水文地質條件和充水因素的礦井,或管理部門有要求的礦井,實行有掘必探。探測孔數量每次不少于3個,向前下方施工,孔口管的安設、超前距及幫距等要符合煤礦防治水規定。第六十三條 對探測到的充水的斷層、裂隙和陷落柱,必須采取注漿加固或留設防隔水煤(巖)柱等安全措施,否則不得掘進和回采。第六十四條 在瓦斯預抽時,要認真觀測瓦斯抽放孔鉆探過程中的煤巖性、孔內涌水量,及時整理資料并分析判斷工作面內有無斷層、陷落柱等導水構造。第六十五條 積極開展奧灰水科研工作,邀請奧灰水防治的權威單位,不斷探索奧灰水探查、評價、預防、治理的技術方法和手段。第

44、九章 排水系統及其它第六十六條 礦井在建設和生產時期,必須按規定要求,各礦井排水系統應當配備與礦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電設備和水倉等,確保礦井能夠正常排水。第六十七條 礦井排水系統的配備、水閘門與水閘墻的設置、井下探放水和注漿堵水的技術要求嚴格執行規定。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礦井在開拓延伸以及采區(或盤區)設計時,要提前考慮設置防水閘門或潛水電泵排水系統。第六十八條 工作面回采前,各礦要編制工作面回采地質說明書,根據工作面各段水文地質條件,預計工作面回采時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礦總工程師要認真分析工作面四周巷道測量資料,根據防治水部門提供的預測涌水量數據,在巷道低洼點合理布

45、設水倉和水泵,并在回采前實施到位,保證工作面回采過程中能夠及時排出低洼處積水。第六十九條 各礦井應根據年度采掘接續調整情況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情況對防治水規劃進行修訂,重新預測礦井涌水量變化情況,評價礦井排水系統是否可靠,提前確定排水系統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保證礦井安全生產。第七十條 各礦井排水系統應當配備雙回路電源,并定期檢查供電系統是否可靠。第七十一條 受地下水影響較大的露天礦,應進行地下水位及涌水量的觀測,可能造成滑坡的應進行地下水疏干,已經進行過疏干的應定期進行觀測,確保邊坡和采場安全。第十章 獎 罰第七十二條 各單位要按本制度,認真開展各項防治水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防治水措施,凡未按本

46、制度執行導致危及安全或影響生產的,應按嚴重程度追究責任,并根據情況給予經濟處罰。(一) 因工作失職或失誤造成水災事故的,按神東煤炭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實施細則(試行)進行處罰。(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追究有關單位和領導的責任,并根據情節處以單位1000-5000元罰款,處以相關責任人500-2000元罰款。1 未設立防治水管理機構,致使防治水工作管理混亂的;2 防治水管理職責不明確,致使防治水工作落實不到位的;3 未按煤礦防治水規定及本制度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及圖紙、臺賬等基礎資料的;4 未及時解決防治水方面存在的問題,影響礦井安全生產的;5 隨意決定采動和破壞防水煤柱的;6 未按本制度進

47、行水文地質觀測與調查的;7 未按本制度進行巷道、工作面剖面測量,影響探放水工程設計的;8 采空區或空巷未及時上圖而對礦井安全生產造成影響的;9 未編制本單位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或未按計劃組織實施的;10 水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水害應急預案未編制或不完善,防水物資儲備不到位的;11 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防治水知識教育和培訓的;12 未按煤礦防治水規定、煤礦安全規程及本制度配備滿足要求的排水設施或設備的;13 防治水工程、水文地質補勘工程方案制定不及時或不合理而影響礦井安全生產的;14 防治水工程、水文地質補勘工程施工組織不力而影響工程進度的或工程質量較差、影響防治水效果的;15 外委防治水工程

48、、水文地質補勘工程監理工作不到位造成工程未按期完工或質量存在較大問題的;16 防治水工程、水文地質補勘工程成果提交不及時或成果資料不準確而影響礦井安全生產的;17 上級部門檢查出的水害問題,在所屬權限內沒有按要求及時整改的。(三)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根據情節處以100-1000元罰款。1 水文地質觀測與調查數據有誤、造成較大影響的;2 圖紙、臺賬等基礎資料未及時更新或數據有誤的;3 發現隱患,未及時上報或未及時組織處理的;4 防治水工程設計不合理而造成工程效果差或工程量較大浪費的;5 沒有嚴格按批準的防治水工程、水文地質補勘工程設計施工的;6 不積極配合實施防治水工程、水文

49、地質補勘工程而影響工程進度的;7 對嚴格執行煤礦防治水規定、煤礦安全規程及本制度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8 故意破壞井下排水、疏水、測水設備、設施的;9 違反本制度作業或指揮、對礦井安全生產造成影響的。第七十三條 凡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對煤礦防治水做出貢獻的有關單位或人員,應按其貢獻大小分別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一)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根據情節給予單位10000-30000元獎勵。1 積極采取防治水措施,解放并采出受水威脅的煤炭資源的。2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礦井防治水工作開展到位,經過努力三年未發生突水事故的。3 治水有方,有較大技術創新成果的。(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根據情節給予有關

50、人員1000-20000元獎勵。1 及時發現水害隱患,或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重大水害事故發生的;2 在防治水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節省了大量費用的;3 在水災救援和礦井恢復中,情況明了,措施得力,效果顯著的。第十一章 附 則第七十四條 各礦井可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礦井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第七十五條 本制度由神東煤炭集團生產管理部負責解釋。第七十六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神東煤炭集團公司礦井防治水管理制度(試行)(神東2010494號)同時廢止。制度信息總覽表制度名稱神東煤炭集團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試行)關鍵詞水害防治、技術管理適用范圍公司級制度主責部門生產管理部審批機

51、構集團業務主管部門煤炭生產部制度屬性實施類業務領域管理支持類上位制度煤礦安全規程下位制度礦井地質規程神華集團公司關于強化煤礦防治水管理的十項規定煤礦防治水規定關聯制度替代制度神東煤炭集團公司礦井防治水管理制度(試行)其他相關部門(跨部門制度填寫)會簽部門修訂歷史記錄于 2012 年 2 月 8 日起施行。神東煤炭集團重大水患停產撤人制度(試行)時間:2012-11-21 15:06:27 來源:企業管理部 作者: 點擊: 77次第一條 為建立完善神東煤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水害事故預防機制,最大限度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煤礦安全規程和神華集團公司關于強化煤礦防

52、治水管理的十項規定等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賦予了礦井生產現場跟班礦領導、帶班隊長、班組長、調度室調度員和公司調度員在礦井出現重大水患、情況危急時,在第一時間下達現場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第三條 礦井出現以下重大水患情況之一時,立即停產撤人:(一) 當出現暴雨天氣可能造成洪水涌入井下時。(二) 當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點發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發生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涌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突水征兆時。(三) 探水鉆進過程中,發現煤體松軟、片幫、來壓或鉆孔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頂鉆等異常狀況時。(四) 當相鄰礦井發生水害事故危及本礦的生產安全時。(五) 生產地點的排水設施失效、無法處理、危及生產安全時。(六) 井下發生突水,或涌水量出現突增,水泵無法排出來水,水位迅速升高時。(七) 供電系統發生故障,不能保證礦井安全供電,影響礦井排水系統正常運行時。(八) 在生產過程中,遇有其它水患威脅險情時。(九) 各級、各部門發現存在重大隱患,指令立即停產撤人的,或上級政府部門要求必須立即停產撤人的。第四條 礦井發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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