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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壓力表強制檢定范圍壓力表屬于計量器具, 對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源于 1985 年 9 月 6 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該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 計量標準器具 ,部門和企業、事業單 位使用的 最高計量標準器具 ,以及用于 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 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 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 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 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國務院 1987 年 4 月 15 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和國家計量局 1987 年 5 月 28
2、 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都規定將用于 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壓力表實施強制檢定,包括壓力表、風壓表和氧氣表。1991 年 8 月 6 日,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 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實施檢定的有關規定 (試行) , 對壓力表(含壓力表、風壓表和氧氣表)強制檢定范圍做了明確的規定。1、用于安全防護的壓力表需強制檢定。 包括以下 7 類:a、鍋爐主氣缸和給水壓力部位的測量;b、固定式空壓機風倉及總管壓力的測量;c、發電機、氣輪機油壓及機車壓力的測量;d、醫用高壓滅菌器、高壓鍋壓力的測量;e、帶報警裝置壓力的測量;f 、密封增壓容器壓力的測量;g、有害
3、、有毒、腐蝕性嚴重介質壓力的測量。2、用于安全防護的風壓表需強制檢定。 即:礦井中巷道風壓、風速的測量。 ( 如:礦用風壓表、礦用風速表 ) 。3、用于安全防護的氧氣表需強制檢定。a、在灌裝氧氣瓶過程中氧氣監控壓力的測量;b、在工藝過程中易爆、影響安全的氧氣壓力的測量。4、用于醫療衛生的氧氣表需強制檢定。 即醫院輸氧用浮標式氧氣吸入器和供氧裝置上氧氣壓力的測量。由此可知,共有 4 種 11 類壓力表需要強制檢定,不是所有壓力表都必須強制檢定。由于醫療衛生氧 氣表在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中不常見,不做討論,只討論用于安全防護的3種 10類壓力表。強檢壓力表檢定周期前文確定了強檢壓力表的范圍,這就引起本
4、文討論的另一個關鍵性問題,該怎樣確定強檢壓力表的檢 定周期。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國家計量檢定規程 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沒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分別制定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和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并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強制檢定的周期,由執行強 制檢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根據計量檢定規程確定。由此可知,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并沒有對壓力表的檢定周期給予明確的規定,需要參照相應壓力表 的檢定規程。在企業中,壓力表(含壓力表、風壓表和氧氣
5、表)多為彈簧管式一般壓力表。 彈簧管式一般壓力表、 壓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檢定規程( JJG 52-1999 )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于 1999年 12月 22 日公布, 2000年 4月1日起實施,適用范圍為測量上限(0.1 100) MPa系列彈簧管式一般壓力表的檢定。該規程第5.5條規定:壓力表的檢定周期一般不超過半年。對此,筆者認為有兩條需要做探討,一是該條所指的壓力表應該為法律、法規及規章中規定的需強制 檢定的壓力表,不是指所有的壓力表。二是“檢定周期一般不超過半年”,應該參照關于加強調整強制 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質技監局量發2000182 號),規程中規定的檢定周期是
6、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檢定周期不能延長,但可以縮短。如果縮短檢定周期,法定(含授權)計 量檢定機構必須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備案后方可實施。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壓力表的強制檢定需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根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 管理辦法(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5號),如果企業取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那么企業自身檢定也是有效的。非強檢壓力表的檢定上文討論過用于安全防護的壓力表,共計 4類11種, 每半年至少檢定一次。那么,不是用于安全防護,如一般工藝管道、容器需要監視的壓力表、循環水管道壓力表、暖氣管道壓力表等,是否需要檢定?檢定的周期又該怎樣確定
7、呢?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非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 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 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于 1987年1月 19日經國務院 批準, 1987年 2 月 1 日由國家計 量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 經營管理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施,制定具體的檢定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規定本單位管理的計量器具明細 目錄及相應的檢定周期,保證使用的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定期檢定。由此可知,非強制檢定的壓力表也是需要定期檢定,只不過檢定的周
8、期由企業自行確定。特種設備用壓力表的檢定前文討論了壓力表的檢定范圍和周期,也許會有讀者問,在執法監察中,常見的是壓力容器、壓力管 道和鍋爐上用的壓力表(作為安全附件),它們的檢定周期該怎樣確定?1、簡單壓力容器用壓力表的檢定2007年1月22日,國家質監總局頒布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3-2007),自2007年 7月 1 日起施行。 該規程第四十三條規定: 使用單位負責簡單壓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符合本規 程范圍的簡單壓力容器,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在推薦使用壽命內的簡單壓力容器,不需要按壓力 容器定期檢驗規則進行定期檢驗。同時,該規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所用的安全
9、閥、爆破片(帽)、 壓力表、水位計、測溫儀表等安全附件也適用于本規程。同時,結合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2007年 10月 9日發布的 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 察規程 常見問題答疑,簡單壓力容器用壓力表是否需要檢定,需要看簡單壓力容器的投入使用日期。在 2007 年 7 月 1 日后投入使用的簡單壓力容器,壓力表不需檢定。如果簡單壓力容器達到推薦使用壽命 繼續使用,壓力表需要定期強制檢定。在 2007 年 7 月 1 日前投入使用的簡單壓力容器,壓力表作為安全 附件,需定期檢定。2、 固定式壓力容器用壓力表的檢定2009年 8月 31 日,國家質監總局頒布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10、(TSG R0004-2009) ,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該規程第一百四十七條固定,壓力表的校驗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 有關規定:壓力表安裝前應當進行校驗,在刻度盤上應當劃出指示最高工作壓力的紅線,注明下次校驗日 期。壓力表校驗后應當加鉛封。3、 工業管道用壓力表的檢定2009年 5月 8日,國家質監總局頒布 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TSGD00012009) ,自 200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該規程未對壓力表的檢定做出明確規定,只在第一百五十一條做了原則要求, 即管道用壓力表的精度等級、量程、安裝位置等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要求。在
11、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將壓力表納入安全保護裝置,并沒有對工業管道用壓力表的檢定做明 確要求,只要求壓力表超過校驗有效期應立即更換。4、鍋爐用壓力表的檢定 目前,對鍋爐的安全監察按照鍋爐的類型分別進行監察,主要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部發 1996276 號)、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鍋字 199774 號)、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 監察規程(勞部發 1993356 號)和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監局令第 11 號) 等 4 個規范和規程。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 151 條規定:選用的壓力表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其校驗和 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熱水鍋爐安全技
12、術監察規程第 109 條規定:壓力表的裝設、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 定。壓力表裝用前應進行校驗,并非刻度盤上劃紅線指出工作壓力。壓力表裝用后每年至少校驗一次。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勞部發 1993356 號)第十七條第 2 項規定:壓力表至少每年 校驗一次,校驗后應進行鉛封。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監局令第 11 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小型鍋爐壓力表 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校驗。綜上分析可知,特種設備用壓力表的檢定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簡單壓力容器是否需要強制檢定,需 要看簡單壓力容器投入施工的日期。二是固定式壓力容器、工業管道和鍋爐用壓力表的檢定應當符合國家 計量
13、部門的規定,其中熱水鍋爐和有機熱載體爐壓力表可以每年檢定一次。化工企業用壓力表檢定上面討論的壓力表的檢定適用于一般企業,作為化工企業,風險性較大,其對壓力表的檢定又有什么 要求呢?1988年 10月 10日,化學工業部、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化學工業計量器具分級管理辦法 (試 行),對計量器具按 A、B、C 三級分級進行管理。 按照此辦法附錄 化工生產企業計量器具分級管理目錄 在化工企業壓力表的壓力表分級及檢定周期如下:A 級:用于安全防護的壓力表,每半年至少檢定一次。B級:用于工藝過程控制的壓力表,檢定周期為裝置的檢修期。C級:1、用于監測的壓力表,檢定周期為1 2年;2 、監視用壓力表,不
14、需周期檢定,發生一次故障即更換。其實,目前很多企業對壓力表也是實行分級管理。一般企業的風險性低于化工企業,因此執法人員完 全可以參照上述方法,來判定一般企業的壓力表檢定是否符合規定。壓力表未定期檢定的行政處罰探討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規定, 計量器具的監督主管部門為計量行政部門。 但隨著行政職能的調整, 目前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安監執法人員在檢查企業時,也會碰到壓力表未定期檢定的問題,又該怎 樣處理呢?我們首先看看質監部門對壓力表未定期檢定的處罰是怎樣規定的。1 、質監部門對壓力表未定期檢定的行政處罰1990年 8月 25日,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4號
15、),適用于違反計量法律、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 請檢定或超過檢定周期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 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對社會開展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二百 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由此可知,強檢的壓力表和非強檢的壓力表未定期檢定,都是違法行為,質監部門都要給予相應的行 政處罰。2、安監部門對壓力表未定期檢定的行政處罰根據
16、現有的計量方面的法律、法規,安監部門對“壓力表未定期檢定”的違法行為是沒有行政處罰權 的。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發現“壓力表未定期檢定”的問題,應當及時移送質量技術監 督部門。但是,發現壓力表未定期檢測就移交,在實際工作中也不現實。另外,移交需要一定的期限,在 移交期限內,如果因壓力表的問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執法人員需負相應責任。筆者認為,用于安全防護的壓力表應屬于安全設備,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生產經 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定期檢測。再依據 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 第(六)項,可以開具責令 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大部分企業在收到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后,會按照要求整改。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到期進行復查時,企業沒有按照要求整改,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復議和行 政訴訟,安監部門不應給于行政處罰,而是移交給質監部門。對于非強制檢定的壓力表 (如 B 級和 C 級),如果企業未按照檢定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進行定期檢定, 安監執法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如壓力表的數量或未檢時間),決定是否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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