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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潮州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文本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整體城市景觀,美化城市環境、繁榮商業氣氛。充分發揮戶外廣告的社會經濟效益,景觀文化效益,提高城市戶外廣告設置水平和合理布局提供城市戶外廣告的規劃,建設與管理的法定依據,特編制本規劃。第二條 本規劃是潮州市城市總體規劃修編中有關城市市容市貌與景觀規劃等的深化與細化。第三條 本規劃范圍系本期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期末(至 2015 年)城市建設用地 44 平方公里內。及城市建設用地外沿的主要景點景區和文物點相關地帶。第四條本規劃稱的戶外廣告包括:(1) 利用公共和在自有場地的建筑物、構筑物、空間設置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實物造
2、型等廣告。(2) 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場地、空間等設置的彩旗、條幅、拱門、氣球、張貼物等臨時設施和城市標識、旅游導引牌、樓宇內設的公司導引牌以及其他相關的設施等。(3) 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置、繪制、招貼的廣告。第五條規劃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 號)廣告管理條例(國務院國發 198794 號)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國家工商局工商廣字 1998 第 13 號)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 (國家工商局令第 42 號)潮州市總體規劃( 2000-2015)(潮州市人民政府)潮州市建筑立面管理辦法 (潮州市人民政府)第
3、六條規劃指導思想:戶外廣告的設置應遵循城市總體規劃部署,根據城市設計原理和城市景觀要求進行科學、合理的布局。使之既能促進城市商業活動的繁榮和多樣化,又能點綴美化市容市貌。促進城市整體景觀環境的提升。戶外廣告按其目的性劃分為公益服務性廣告(非營利型)和商業服務性廣告(營利型),其設置應既重視營利型的商業服務性廣告,也應做好非營利型的公益服務性廣告,這對于城市特征和城市特色較為突出的潮州歷史文化名城尤為必要。規劃應盡可能地增加公益服務性廣告,以宣傳潮州名城優秀的文化品質,展示名城的傳統風情和觀光點。戶外廣告應重視藝術性與安全性。以生動的標志造型和書面、簡明的文案,傳達廣告信息,以優質材料和精良的工
4、藝制作優美而安全的圖件。一些大型顯眼的廣告更強調美感和燈光效果設計,做到白晝同輝,為名城增色。第七條 規劃原則:服從城市總體規劃的原則: 城市總體規劃是城市建設的依據,戶外廣告的設置布局格遵照總體規劃有關城市市容與景觀規劃的規定。滿足人的需求,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戶外廣告絕大部分是經濟利益驅使的商業活動,戶外廣告的設置與管理指引應當從公眾利益出發,并協調好個體經濟利益與公眾社會的關系。突出地方特色原則:潮州是國家的歷史名城,有深厚的文化底蘊和地方特色,戶外廣告做為城市面貌的一個窗口,應突出地方的特色,弘揚地方文化。重視美學設計,維護整體城市景觀的原則:山體、水體、建筑、綠化等構成了第一層次的城
5、市輪廓線,而戶外廣告等附加物則形成第二層次的輪廓線。戶外廣告設計應協調好兩個層次之間的關系,使廣告在城市景觀中處以協從和地位,促進并維護整體城市景觀環境。因地制宜、分區管理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城市各地段的環境氣氛和景觀方面要求的差異,在設置戶外廣告時應區別對待;對于構成城市景觀的特定景區景點,戶外廣告的設置應嚴格控制。第八條規劃期限:本規劃的期限與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保持一致,即:2004 年2015 年。第二章規劃目標第九條規劃目標:通過規劃 的編制為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的管理和實施提供可操性的技術依據,以規范城市戶外廣告的設置和布局。從而消除和整治現狀戶外廣告的負面影響。更好地協調和美化城市景
6、觀環境,進一步促進城市商業活動的繁榮和多樣性,宣傳潮州,活躍地方經濟,提高城市的知名度。第三章戶外廣告布局與分區第十條 潮州市是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根據城市本身的特點和布局,城市戶外廣告按兩大區的不同要求予以安置和布局。古城區:東起筆架山,西至葫蘆山,北起環城北路和北園路,南至環城南路及仙洲島北端,地域陸地面積約 3.7 平方公里。古城區是潮城中最具代表性的歷史人文景觀區,其戶外廣告的設置原則上應與古城的保護、旅游的開發相結合。一方面要通過對名勝古跡的周邊環境進行保護整治,避免廣告與古跡的不協調,造成對古跡景觀的人為破壞;另一方面又要重視公益性廣告的設置,宣傳展示潮州名城優秀的文化品質,展示名城
7、的傳統風范。新城區:除古城區以外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面積約40.3 平方公里。新城區是城市經濟商業中心,規劃對戶外廣告設置的管理可適當放寬,樣式與體量允許一定程度的夸張,使城市的商業氛圍與現代化都市的氣息得到體現。第十一條 根據城市設計原理和整體城市景觀環境要求 , 對城市戶外廣告的設置采用分區管理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方式,規劃根據土地利用和相應的景觀要求 , 將各類城市建設用地分為五類地區 , 以不同設計標準進和控制 . 對普遍地段進行歸類指引 , 對構成城市特色景觀的特殊地段提出特別要求。類地區范圍:沿潮州大道兩側商業、辦公、金融用地,潮楓路一帶金融貿易區,以及新橋路、楓春路、永護路、西榮路
8、、環城西路、西河路等繁華路段。目標:這個區域戶外廣告應能集中體現城市的繁榮景象和商業活動的多樣性,促進人們的消費意識。設計要點:該類地區是戶外廣告設置的集中地段。可以應用多種類型和方式進行戶外廣告設置。允許在適當位置采用夸張尺度。類地區范圍:包括各類工業區、倉儲區及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如北片工業開發區、湘橋工業開發區、楓溪工業區、東部工業區、舊城工業區、港口倉儲區、火車站倉儲區等。目標:應能體現本市工業發展狀況,利于潮州產品的推廣,和潮州名優產品、傳統產品的促銷。以發展地方經濟。控制標準:允許設置商業性廣告。對戶外廣告的選址及形式有所限制。類地區范圍:城市居住用地范圍,包括楓春居住區、新洋居住區
9、、城北居住區、城南居住區、意溪橋東居住區、火車站居住區等。目標:住宅生活區的戶外廣告設置應注重居住環境的寧靜氣氛,體現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強調戶外廣告的小型化。控制標準:生活住宅區戶外廣告應注重小型化,不得采用太夸張的手法增大尺度。應嚴格控制商業性廣告的設置。多設公益性廣告。類地區范圍:位于市政府辦公區周邊地帶及總體規劃確定的行政辦公用地所形成的行政辦公中心,包括文化機構、教育用地等。目標:保持穩重、簡潔、大度的城市景觀。設計要點:控制商業性廣告設置。戶外廣告尺度應嚴格限制。類地區范圍:包括公共綠地、生產防護綠地、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及其他特殊用地如軍事保護區等。目標:要重點保護園林綠地、風景
10、區的生態環境和空間特征,保護城市整體的景觀環境。設計要點:除個別地區(如生活性干道綠化帶)之外,皆不得設置商業性廣告。戶外廣告選址及尺度均應嚴格限制。第十二條 根據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布局與分區,確定以下所屬地段分別為各項戶外廣告主要設置區段。大型立柱廣告:主要設置在開闊地帶及城市出入口路段。設置路段:火車站廣場、韓江北橋兩端、東山路、銀槐路、外環路、新風路、潮汕路等。(具體位置見規劃圖)建筑物天面與外墻附著廣告:在不影響建筑立面與城市景觀的條件下,一般位于道路對景處或廣場周邊、沿主要道路兩旁建筑物上。路燈燈柱懸掛式燈箱或飄旗式廣告:凡車行道寬度 15米的道路或(橋梁)。路燈燈柱可設置懸掛式
11、燈箱或飄旗式廣告,但縱向間距須 50米,一般雙側對稱設置。燈箱規格:外沿距燈柱邊不超過 1 米,高度不超過 1.2 米,下方凈高須滿足車輛或行人通行凈空要求。飄旗式廣告規格:外沿距燈柱也不超過 0.8 米,高度不超過 1.2 米 , 下方凈高須滿足車輛或行人通行凈空要求。設置路段:潮州大道、綠榕路、春榮路、楓春路、楓春南路、新風路、潮汕路、如意路、潮楓路、環城西路、振工路、新洋路、南堤路、西榮路等。落地路牌式廣告:一般設在人行道邊沿道路中線平行設置或在道路分隔帶上沿道路中線垂設置,縱向間距 100 米,快速車道的分隔綠帶禁止設置。規格:高度不超過 1.6 米,凡置于人行道的,其寬度應視具體路段
12、分別外理,一般情況下不超過 1.6 米。置于道路分隔帶的,其寬度不得超過分隔帶寬。設置路段:泰安路、彩虹路、賓福路、城新路、南較路、永護路、瓷興路、至誠路、長德路、新橋路等。上述確定的各項戶外廣告的主要設置區段參見潮州市城市調用外廣告設置布局規劃圖及城市道路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一覽表。第四章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第十三條 本規劃有關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應按潮州市城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執行。(詳見附件)第十四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各自履行相應職責,認真貫徹執行。第五章附則第十五條本規劃文件包括:規劃文本、規劃說明書、規劃圖則三部分。第十六條 本規劃一經潮州市人民
13、政府批準并依法納入城市總體規劃貫徹實施。成為潮州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的法律依據。第十七條本規劃解釋權屬于潮州市城市規劃局。第十八條 本規劃如因城市建設需要調整或修改時,必須按照有關法定程序進行。附件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第一節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進一步美化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應于本市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及其外沿的景區、景點,相關地帶范圍內戶外廣告設置 的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的戶外廣告包括:利用公共和在自有場地的建筑物、構筑物場地、空間設置的張貼廣告、招牌、路牌、霓虹燈、
14、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實物物造型等廣告。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場地、空間等設置的彩旗、條幅、拱門、氣球、張貼物等臨時設施和城市標識、旅游導引牌、樓宇內設的公司導引牌以及其他相關的設施等。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置、繪制、招貼的廣告。本規定所稱招牌廣告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經營或辦公場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圍內,設置與其企業注冊登記名稱相符的標牌、匾章、指示牌等廣告設施,設于樓頂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稱的屬于招牌、其他非建筑物名稱的標志物屬于廣告范疇,納入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第四條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的使
15、用,設置權的公開招投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審查、登記及監督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違反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第五條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實行有償使用原則。第六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設施應當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要求,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合理布局,規范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安全、美觀、并與周圍環境協調,符合美化市容市貌和景觀環境的要求。第七條依法批準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害。第二節戶外廣告設置準則第八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規劃報建申請,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許可文件,再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廣
16、告發布審批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應先接受由市政府組織的市城市建設規劃審批小組的審查。第九條設置、發布戶外廣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設施設計、制作和安裝應當符合有關的技術、質量安全標準,不得粗制濫造。、大型落地廣告一律為圓鋼柱、鋼架版面結構,使用的材料應符合安全要求。、戶外廣告招牌應按規定配置燈飾,確保夜間有足夠的亮度。、設置在建筑物外墻、房頂的廣告招牌應有安全保障,不得影響建筑物使用和房屋、消防安全。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
17、的;、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利用行道樹或損毀綠地的;、利用違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房(樓)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設施;、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設置的;、在市、區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內或載體上設置的。第十一條 經規劃批準的戶外廣告設置使用實行公開招標、拍賣、掛牌交易。第十二條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十三條 拍賣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所得實行 收支兩條線 管理,全
18、額上繳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并按管轄權隸屬關系進行分配,按照財政體制確定比例執行。對于廣告位置為非公有場所的,由有關部門與場地權屬人協商并簽署協議,按不超過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交易所得的 50%的比例給場所權屬人作為設置占有費,其余部分上繳財政專戶。第十五條 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機構應于 7 日前發布公告,并在公告確定的時間、地點,以約定的方式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參加競買的單位必須遵守競買的有關規定。第十六條 單位或個人申請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建時,應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收齊文件資料后,經審理符合戶外廣告設置統一要求的,應在 7 個工作日
19、內核發廣告設置規劃許可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建須遞交文件資料為:、廣告公司在本市取得的營業執照副本和廣告經營、發布權證書;、廣告公司與場地權屬單位或個人簽訂的場地使用協議書,商業經營者或服務提供這使用自身場地宣傳自銷商品或形象的提供場地使用權屬證明;、廣告公司與廣告主簽訂的廣告制作、發布合同書。、戶外廣告載體設計圖,包括平面圖、立面圖、安裝圖、位置示意圖等有關圖紙,并在圖上注明使用材料和尺寸;、戶外廣告設置的實景彩色效果圖。第十七條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應自批準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設置,逾期未設置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收回設置使用權。第十八條 戶外
20、廣告設施竣工后,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發布申請。第十九條 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要在活動場所范圍內設置臨時性廣告設施的,應向轄區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設置,臨時性宣傳設施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 15 天,有效期限后立即自行清除。臨時性設置的戶外廣告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發布。第二十條 每個單位原則上只準在其經營場所的自身范圍內設置一個招牌廣告,經營場所具有多個朝向的,可以每個朝向設置一個招牌廣告。多家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一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置招牌廣告應先整體規劃,按統一規劃
21、設計制作,禁止個別單位在整幢建筑物墻面、樓頂獨立設置。店招的設置應嚴格遵照各相應路段設置要求。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發布前已設置的戶外廣告,批準期滿后,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符合規劃的,使用權一律按照本辦法規定實行公開拍賣掛牌交易,設施設置不符合規劃的,一律予以拆除。第三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第二十二條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期限不超過3 年,期滿后重新進行招標、拍賣、掛牌交易。第二十三條戶外廣告設置不得空置,使用權擁有人在取得設置使用權后應按規劃位置、設置形式及時組織發布廣告,未能及時發布廣告的應由廣告設置使用權擁有人以公益廣告覆蓋。第二十四條 已設置的戶外廣告,在有效期內因城市規劃調整或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設置使用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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