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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CCGF509CCGF 509.4-2010商用電動食品加工設備20110210 公布20110301 實施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商用電動食品加工設備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1 范疇本規范適用于商用電動食品加工設備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針對專門情形的專項國家監督抽查、縣級以上地點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地點監督抽查可參照執行。本規范內容包括產品分類、術語和定義、企業規模劃分、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復檢及附則。注:針對專門情形的專項國家監督抽查是指應急工作需要而進行的或者由于某種專門情形(或緣故)僅需要對部分項目進行抽樣檢驗的專項監督抽查。2 產品分類2.1 產品分類及代碼

2、產品分類及代碼見表1。表 1產品分類及代碼產品分類一級分類二級分類三級分類分類代碼分類名稱5工業生產資料509通用機械509.4電動食品加工設備2.2 產品種類電動食品加工設備要緊包括有:餐館、食品店、醫院的廚房、面包房、商店、輕工業和農場等場所,由非專業的人員使用的混合機、液體或食物攪拌器、推板式混合機、和面機、打蛋機、切碎機、食物擦碎機、絞肉機、切片機、鋸骨機、去皮機、開罐頭機、磨咖啡機、食物清洗和或干燥機、定量分配機、油酥面團輥壓機、切面條機、食物加工機、梁式混合機、切菜機、刨冰機、奶油攪打器、篩分器、冰淇淋機、柑桔果汁壓榨器、離心取汁器、果漿汁榨取器、軋面機、磨漿機、豆類切片機、土豆剝

3、皮機、磨碎器與切碎器、磨刀器、漏斗容量超過 3L 的谷類磨碎器等。本規范不適用于:專為工業用途而設計的器具;打算供經常顯現專門狀態,如存在腐蝕性或爆炸性空氣(粉塵、蒸氣或可燃氣)等場所使用的器具;供大量生產食品用的流水作業器具;單獨的輸送設備,如:食物分配帶式輸送機。3 術語和定義電動食品加工設備:以電力驅動的食品加工機械或設備,其動力源,關于單相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 250 V,關于三相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 480 V。4 企業規模劃分按照電動食品加工設備產品行業的實際情形,生產企業規模以食品加工設備類產品年銷售額為標準劃分為大、中、小型企業。見表2。表2企業規模劃分企業規模大型企業中型企業小型

4、企業銷售額 / 萬元 100003000 且 10000 30005 檢驗依據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單均適用于本規范。GB 4706.1-200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38-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商用電動飲食加工機械的專門要求有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6 抽樣6.1 抽樣型號或規格抽樣優先順序為:和面機、軋面機、打蛋機、切菜機、切片機、絞肉機、攪拌機、鋸骨機、榨汁機等電動食品加工設備。6.2 抽樣方法、基數及數量在企業成品倉庫內或者市場上,隨機抽取近期(距抽樣日期一年內)生產的同一批次,并

5、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在生產企業成品庫內抽樣時,庫存基數應許多于2 臺,當庫存基數少于 2 臺或無庫存時,應在企業生產線末端上進行抽樣。如在市場上抽樣時,抽樣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每個受檢單位隨機抽取 1 種具有代表性規格型號的產品。每種型號抽取 2 臺,其中 1 臺樣品作為檢驗樣品, 1 臺作為備樣樣品。注:在本規范的規定中,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對檢驗結果進行復驗所采納的樣品,應是抽取的檢驗樣品,不能采納備用樣品。備用樣品僅是指被抽查單位或者通過確認了樣品的生產企業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需要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時,采納的備用樣品。6.3 樣品處置抽樣后應對檢驗樣品

6、和備用樣品分不簽封。如樣品標識上標明專門儲存要求,樣品應按要求進行處置。備用樣品留存在企業的,企業應確保備用樣品及簽封完好。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的簽封,至少應在標牌處、 可打開更換零部件 (要緊是電氣零部件)的端蓋或聯接處分不粘貼抽樣單位封條,如需要可在適當的部位采納混合漆進行漆封,一樣來講一臺樣品上不得少于兩張封條。采納漆封的產品必須對漆封部位進行拍照存檔。6.4 抽樣單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有關信息。同時記錄被抽查企業上一年度生產的電動食品加工設備產品銷售總額,以萬元計。若上一年度沒有生產抽查產品,那么以本年度已實際生產的產品銷售額來統計。注:記錄的“產品銷售總額”中

7、的產品是指打算抽查的產品,如打算抽查“電動食品加工設備” ,應記錄被抽查2.2 中被抽查單位的所有電動食品加工設備銷售總額;打算抽查“和面機”,則應記錄對應的被抽查單位的“和面機”產品年銷售總額;打算抽查“絞肉機”,就只記錄被抽查單位的“絞肉機”產品年銷售總額。采納漆封的產品,在每張抽樣單上應點涂漆封用的漆樣,作為漆封用漆樣的紀錄。7 檢驗要求7.1 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見表3。表 3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序檢驗項目依據法律法規強制性 /檢測方法號或標準條款舉薦性1標志和講明GB 4706.1-2005第 7 章強制性GB 4706.1-2005第 7 章GB 4706

8、.38-2008第 7 章GB 4706.38-2008第 7 章2對觸及帶電部件的防護GB 4706.1-2005第 8 章強制性GB 4706.1-2005第 8 章3輸入功率和電流GB 4706.1-2005第 10章強制性GB 4706.1-2005第 10章GB 4706.38-2008第 10章GB 4706.38-2008第 10章4工作溫度下的泄漏電流GB 4706.1-2005第 13章強制性GB 4706.1-2005第 13章和電氣強度GB 4706.38-2008第 13章GB 4706.38-2008第 13章5泄漏電流和電氣強度GB 4706.1-2005第 16章

9、強制性GB 4706.1-2005第 16章GB 4706.38-2008第 16章GB 4706.38-2008第 16章GB 4706.1-2005第 19章GB 4706.1-2005第 19章6非正常工作( 19.11.4 條除外)強制性( 19.11.4 條除外)GB 4706.38-2008第 19章GB 4706.38-2008第 19章7穩固性和機械危險GB 4706.1-2005第 20章強制性GB 4706.1-2005第 20章GB 4706.38-2008第 20章GB 4706.38-2008第 20章8機械強度GB 4706.1-2005第 21章強制性GB 470

10、6.1-2005第 21章GB 4706.38-2008第 21章GB 4706.38-2008第 21章9結構GB 4706.1-2005第 22章強制性GB 4706.1-2005第 22章GB 4706.38-2008第 22章GB 4706.38-2008第 22章10內部布線GB 4706.1-2005第 23章強制性GB 4706.1-2005第 23章GB 4706.38-2008第 23章GB 4706.38-2008第 23章11電源連接和外部軟線GB 4706.1-2005第 25章強制性GB 4706.1-2005第 25章GB 4706.38-2008第 25章GB 4

11、706.38-2008第 25章12外部導線用接線端子GB 4706.1-2005第 26章強制性GB 4706.1-2005第 26章13接地措施GB 4706.1-2005第 27章強制性GB 4706.1-2005第 27章GB 4706.38-2008第 27章GB 4706.38-2008第 27章14螺釘和連接GB 4706.1-2005第 28章強制性GB 4706.1-2005第 28章15電氣間隙、爬電距離和GB 4706.1-2005第 29章強制性GB 4706.1-2005第 29章固體絕緣GB 4706.38-2008第 29章GB 4706.38-2008第 29章

12、a 極重要質量項目b 重要質量項目備注GB4706.38-2008 專門要求應與通用要求(GB4706.1-2005 )配合使用。重要程度分類A 類 aB 類 b注:極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直截了當涉及人體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標;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產品涉及環保、能效、關鍵性能或特點值的指標。上表所列檢驗項目是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的,重點涉及健康、安全、節能、環保等重要項目。7.2 產品實物質量檢驗項目和標簽質量檢查項目產品實物質量檢驗項目包括:對觸及帶電部件的防護、輸入功率和電流、工作溫度下的泄漏電流和電氣強度、泄漏電流和電氣強度、非正常工作(19.11.4電磁擾亂除外)、穩固性和機械危險、機械強度

13、、結構、內部布線、電源連接和外部軟線、外部導線用接線端子、接地措施、螺釘和連接、電氣間隙、爬電距李和固體絕緣等項目。產品標簽檢查項目包括:標志和講明項目中的產品名稱、額定參數、制造商、警告語等。7.3 檢驗應注意的咨詢題7.3.1 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 狀態、封條有無破舊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阻礙的情形,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樣品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7.3.2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

14、性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舉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舉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講明。8 判定原則8.1 產品實物質量判定原則此次抽查的 A 類實物項目:對觸及帶電部件的防護、工作溫度下泄漏電流和電氣強度、泄漏電流和電氣強度、非正常工作( 19.11.4 電磁擾亂除外)、穩固性和機械危險、機械強度、接地措施、電氣間隙、爬電距離和固體絕緣項目,每個項目中均

15、有若干子項目或條款要求,每個子項目或條款要求全部符合判定該項目為合格,否則判定該項目為不合格。此次抽查的 B 類實物項目:輸入功率和電流、結構、內部布線、電源連接及外部軟線、外部導線用接線端子、螺釘和連接為重要質量項目,每個項目中均有若干子項目或條款要求,每個子項目或條款要求全部符合判定該項目為合格,否則判定該項目為不合格。8.2 產品標識質量判定原則此次抽查的 B 類標識項目:標志和講明為標識質量,所檢樣品標簽存在以下三種嚴峻情形中任意一種或一種以上的,判定該批產品標識不合格。反之,判定該批產品標識合格。1、產品上的電壓、功率或電流參數的缺失;2、接地符號的缺失;3、標準要求的警告語的缺失;除上述情形外,標識和講明中其他項目按有關標準規定進行檢查,不作判定。將不符合規定的情形寫入檢驗報告附頁(注明:僅進行檢查,提示更正,不作綜合判定)。8.3 綜合判定原則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 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峻不合格;當產品僅有 B 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一樣不合格。9 異議處理復檢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復檢時,按以下方式進行:9.1 核查不合格項目有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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