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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合同(范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 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2009 年版)目 錄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31.一般約定32.發包人的義務73.監理人84.承包人95.材料和工程設備136.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157.交通運輸158.測量放線169.施工安全、治安保衛和環境保護1710. 進度計劃2011. 開工和竣工(完工)2112.暫停施工2213. 工程質量2414. 試驗和檢驗2615. 變更2716. 價格調整2917. 計量與支付3118. 竣工驗收(驗收)3519. 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3720. 保險3921. 不可抗力4
2、022. 違約4123. 索賠4424爭議的解決45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款471.一般約定472.發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473.監理人484.承包人485.材料和工程設備486.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497.交通運輸498.測量放線499.施工安全、治安保衛和環境保護5011. 開工和竣工(完工)5012. 暫停施工5013. 工程質量5114.試驗和檢驗5115. 變更5116.價格調整5117.計量與支付5218.竣工驗收5319.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5420.保險5424.爭議的解決54第四節合同附件551.工程量清單55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合同編號:(發包人名稱, 以下簡稱 “ 發包人” )為實
3、施(項目名稱)已接受(承包人名稱,以下簡稱“承包人”)對(項目名稱)(標段名稱)的投標,并確定其為中標人。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達成如下協議。1、本合同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中標通知書; 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專用合同條款; 通用合同條款; 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 圖紙;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合同約定次序在先者為準。3、簽約合同價:人民幣(大寫)_元(¥: _元)。4、承包人項目經理:。5、工程質量符合標準。6、承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承擔工程的實施、完成及缺陷修復。7、發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時間和方式向
4、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8、承包人承諾執行監理人開工通知,計劃工期為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9、本協議書正本一式二 份,合同雙方各執一 份,協議書副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雙方各執份。10、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1 發包人:_(蓋單位章) 承包人: _(蓋單位章)住 所:住 所: _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 _(簽字)或委托代理人: _ _ _或委托代理人: _(簽字)(簽字)電 話: _電話: _傳 真: _傳真: _開戶銀行: _開戶銀行: _賬 號: _賬 號: _郵政編碼: _郵政編碼: _合同訂立時間: _ 年_ 月_ 日合同訂立
5、地點:。 2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1一般約定本條全文引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 2007 年版)相應條款,并補充以下內容。1.1詞語定義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1.1.1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稱合同) :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協議書:指1.5 款所指的合同協議書。1.1.1.1.3 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函件。1.1.1.4 投標函: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投標函。1.1.1.5 投標函附
6、錄:指附在投標函后構成合同文件的投標函附錄。1.1.1.6 技術標準和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技術標準和要求的(合同技術條款)文件、包括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1.1.1.7 圖紙:指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投標圖紙和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和其他圖紙(包括配套的說明和有關資料)。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已成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為衡量變更的依據,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經發包人確認進入合同的投標圖紙亦成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檢驗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標時承諾的條件進行施工的依據,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 已標價工程量
7、清單: 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構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當事人和人員1.1.2.1 合同當事人: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發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并與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簽字的當事人。1.1.2.3 承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并與發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簽字的當事人。1.1.2.4 承包人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派駐施工場的全權負責人。1.1.2.5 分包人: 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從承包人處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與其簽訂分 3 包合同的分包人。1.1.2
8、.6 監理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1.1.2.7 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指由監理人委派常駐施工場地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全權負責人。1.1.3 工程和設備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1.1.3.3 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1.1.3.4 單位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特定范圍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
9、置。1.1.3.6 施工設備: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的材料。1.1.3.7 臨時設施: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1.1.3.8 承包人設備:指承包人自帶的施工設備。1.1.3.9 施工場地(或稱工地、現場):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發包人為建設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場地。1.1.3.11 臨時占地:指專發包人為建設本合同工程臨時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需按合同要求退還的場地。1.1.4 日期1.1.4.1開工通知:指監理人
10、按第11.1條款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函件。1.1.4.2開工日期:指監理人按第11.1條款發出的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 11.4款和第 11.6 款約定所作的變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 項約定工期屆滿時的日期。實際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證書中寫明的日期為準。1.1.4.5缺陷責任期:即工程質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 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包括根據第19.3 款約定所作延長,具體期限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1.1.4.6 基準日期:指投標截止時間前28 天的日期。
11、 4 1.1.4.7 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1.1.5.1 簽約合同價:指簽定合同時合同協議中寫明的,包括了暫列金額、暫估價的合同總金額。1.1.5.2 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后,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1.1.5.3 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合應分攤的其他費用。1.1.5.4 暫列金額: 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列金額,用于在簽訂協議書
12、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變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額。1.1.5.5 暫估價: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1.1.5.7 質量保證金 (或承保流金) 指按第 17.4.1 項約定用于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1.1.6 其他1.1.6.1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2語言文字除專用術語外,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注釋。1.3法律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
13、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1.4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規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合同協議書; 中標通知書; 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專用合同條款; 通用合同條款; 技術標準和要求; 圖紙; 5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協議書承包人按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章后合同生效。1.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1.6.1 圖紙的提供發包人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和
14、數量將施工圖紙以及其他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提供給承包人。由于發包人未按時提供圖紙造成工期延誤的,按第11.3 款的約定辦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和數量提供給監理人。監理人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批復承包人。1.6.3 圖紙的修改設計人需要對已發給承包人的施工圖紙進行修改時,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內簽發施工圖紙修改圖給承包人。承包人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編制一份承包人實施計劃提交監理人批準后執行。1.6.4 圖紙的錯誤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
15、,應及時通知監理人。1.6.5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監理人和承包人均應在施工場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項、第1.6.2 項、第1.6.3 項內容的圖紙和承包人文件。1.7 聯絡1.7.1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1.7.2 第 1.7.1 項中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指定地點和接收人,并辦理簽收手續。來往函件的送達期限在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中約定,送達地點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1.7.3 來往函件均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及
16、時發出和答復,不得無故扣壓和拖延,亦不得拒收。 否則,由此造成的后果有責任方負責。1.8 轉讓 6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一方當事人不得將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轉移合同義務。1.9嚴禁賄賂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不當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行為人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場地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有效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
17、門,同時通知監理人。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文物行政部門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由此導致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1.10.2 承包人發現文物后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11 專利技術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設備、工程設備或采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但由于遵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或技術標準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 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采用專利技術的,專利技術的使用費包含投標報價內。1.11.3 承包人的技術秘密和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和信息,發包人和監理人不得為合同以
18、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1.11.4 合同實施過程中,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專利技術的,發包人應辦理相應的使用手續,承包人應按發包人約定的條件使用,并承擔使用專利技術的相關試驗工作,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2發包人的義務本條全文引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 2007 年版)相應條款,并補充以下內容。2.1遵守法律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承包人免于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2.2 發出開工通知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按11.1 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場地2.3.1 發包人應在合同雙方簽訂合同協議后的14 天內,將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場地范圍圖提交給承包人,發包人提供的
19、施工場地范圍圖應標明場地范圍內永久占地與臨時占地的范圍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給承包人用于施工場地布置的范圍和界限及其有關資料。 7 2.3.2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2.3.3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內的工程地質圖紙和報告,以及地下障礙物圖紙等施工場地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2.4 協助承包人辦理證件和批件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2.5 組織設計交底發包人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2.6 支付合同價款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
20、合同價款。2.7 組織竣工驗收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法人驗收。2.8 其他義務其他義務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補充約定。3. 監理人本條全文引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 2007 年版)相應條款,并補充以下內容。3.1 監理人職責和權利3.1.1 監理人受發包人的委托,享受合同約定的權利。監理人的權利。 監理人的權利范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當監理人認為出現了危及生命、工程毗鄰財產等安全的緊急事件時,在不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責任的情況下,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實施為消除或減少這種危險所必須進行的工作,即使沒有發包人的事先批準,承包人也應立即遵照執行。監理人應按15 條的約定增加相應費用,并通知承包人。3.
21、1.2 監理人發出的任何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準,但監理人無權免除或變更合同約定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3.1.3 合同約定由承包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因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審查或批準,對工程、材料和設備的檢查和檢驗,以及為實施監理作出的指示等職務行為而減輕或解除。3.2 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應在發出開工通知前將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更換時,應在調離14 天前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短期離開施工場地的,應委派代表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人。3.3 監理人員3.3.1 總監理工程師可以授權其他監理人員負責執行其指派的一項或多項監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應將授權監理人
22、員的姓名及其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被授權的監理人員在授權范圍內發出指示視為已 8 得到總監理工程師同意,與總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總監理工程師撤銷某項授權時,應將撤銷授權的決定及時通知承包人。3.3.2 監理人員對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未在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提出否定意見的,視為已獲批準,但不影響監理人在以后拒絕該項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權利。3.3.3 承包人對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的監理人員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可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異議,總監理工程師應在48 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3.3.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總監理工程師不應將3.
23、5 款約定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確定的權力授權或委托其他監理人員。3.4 監理人的指示3.4.1 監理人應按3.1 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指示,監理人的指示應蓋有監理人授權的施工場地機構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按第3.3.1 項約定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字。3.4.2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按第3.4.1 項作出的只是后應遵照執行。指示構成變更的,應按第 15 條處理。3.4.3 在緊急情況下, 總監理工程師或被授權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臨時書面指示后24 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書面確認函。監理人收到書面確認函后 24 小時內未予答復的,該書面確認函應被
24、視為監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 承包人只從總監理工程師或按第3.3.1 項被授權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3.4.5 由于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3.5 商定或確定3.5.1 合同約定總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本款對任何事項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總監理工程師應與合同當事人協商,盡量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總監理工程師應認真研究后審慎確定。3.5.2 總監理工程師應將商定或確定的事項通知合同當事人,并附詳細依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有異議的,構成爭議,按照24 條的約定處理。在爭議解決前,雙方應暫按總監
25、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按照 24 條的約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結果執行。4. 承包人本條全文引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 2007 年版)相應條款,并補充以下內容。4.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4.1.1 遵守法律 9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發包人免于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4.1.2 依法納稅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納稅,應繳納的稅金包括在合同價格內。4.1.3 完成各項承包工作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根據第3.4 款作出的指示, 實施、完成全部工程, 并修補工程中任何缺陷。除第5.2 款,第 6.2 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提供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
26、動、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建造、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4.1.4 對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負責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并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完全可靠性負責。4.1.5 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承包人應按9.2 款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4.1.6 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承包人應按照9.4 款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4.1.7 避免施工對公眾與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27、承包人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4.1.8 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他人在施工場地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可能的條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提供有關條件的內容和可能發生的費用,由監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確定。4.1.9 工程的維護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
28、給發包人為止。4.1.10 其他義務其他義務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補充約定。104.2履約擔保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合同工程完工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合同工程完工證書頒發后28 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4.3分包4.3.1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給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資格能力應與其分包工程的標準和規模相適應。4.3.4 按投標函附錄約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
29、理人提交分包本合同副本。4.3.5 承包人應與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4.3.6 分包分為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工程分包應遵循合同約定或者經發包人書面認可。禁止承包人將本合同工程進行違法分包。分包人應具備與分包工程規模和標準相適應的資質和業績,在人力、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承擔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應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4.3.7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如承包人無力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中的應急度汛、搶險等危及公共安全的項目,發包人可對該應急防汛、搶險等項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條件的,發包人的指定分包不應增加承包人的額外費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
30、分包條件的,承包人應承擔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費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預期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發包人負責,承包人不對此承擔責任。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簽訂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相應條款的要求。發包人可以對分包合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包人應將分包合同同副本提交發包人和監理人。4.3.9 除第 4.3.7 項規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對其分包項目的實施以及分包人的行為向發包人全部責任。承包人應對分包項目的工程進度、質量、安全、計量和驗收等實施監督和管理。4.3.10 分包人應按裝用合同條款的約定設立項目
31、管理機構組織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4.4 聯合體4.4.1 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承擔連帶責任。4.4.2 聯合體協議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協議書。4.4.3 聯合體牽頭人負責與發包人和監理人聯系,并接受指示,負責組織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11同。4.5承包人項目經理4.5.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指派項目經理,并在約定期限內到職。承包人更換項目經理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應在更換14 天前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承包人項目經理短期離開施工場地,應事先征得監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4.5.2 承包人
32、項目經理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負責組織合同工程的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人取得聯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 小時內向監理人提交書面報告。4.5.3 承包人為履行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人授權的施工場地管理機構章,并由承包人項目經理或其代表簽字。4.5.4 承包人項目經理可以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職責,但事先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通知監理人。4.6 承包人員的管理4.6.1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28 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各主要崗位的技術
33、和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格,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狀況。承包人應監理人提交施工場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4.6.2 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承包人應向施工場地派遣或雇傭足夠數量的下列人員: 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具有相應施工經驗的技術人員; 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各級管理人員。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場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應相對穩定。承包人更換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時,應取得監理人的同意。4.6.4 特殊崗位的工作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監理人有權隨時檢查。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考核。4.7撤換承包人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承包人應對其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進行有效管理。
34、監理人要求撤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承包人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的,承包人予以撤換。4.8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4.8.1 承包人應與其雇傭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按時發放工資。4.8.2 承包人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其雇傭人員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規定給予補休或付12酬。4.8.3 承包人應為其雇用的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以及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生活環境,在遠離城鎮的施工場地,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務人員與醫療設施。4.8.4 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地防
35、止粉塵、降低噪聲、 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其雇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4.8.5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為其雇傭人員辦理保險。4.8.6 承包人應負責處理其雇傭人員因工傷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價款應專款專用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的各項價款應專用于合同工程。4.10 承包人現場查勘4.10.1 發包人應將其持有的現場地質勘探資料、水文氣象資料提供給承包人,并對其準確性負責。但承包人應對其閱讀上述有關資料后所作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4.10.2 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和周圍環境進行查勘,并收集有關地質
36、、 水文、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為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當地資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應視為承包人已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4.11 不利物質條件4.11.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不利物質條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預見的外界障礙或自然條件造成施工受阻。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質條件時,應采取適應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并及時通知監理人。承包人有權根據23.1 款的約定,要求延長工期及增加費用。監理人收到此類要求后,應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礙或自然條件是否不可預見及不可預見程度的基礎上,按照通用合同條款第15 條的約定辦理。5. 材料和工程設備本條全文引用標準施工招標文
37、件( 2007 年版)相應條款,并補充以下內容。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5.1.1 除第 5.2 款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外,承包人負責采購、運輸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對其采購和工程設備負責。5.1.2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將各項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中、規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報送監理人審批。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其負責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并13滿足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5.1.3 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進行檢驗與交貨驗收,查驗材料合格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并按合同約定和監理人指示、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
38、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檢驗和測試結果應提交給監理人,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5.2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5.2.1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交貨方式、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日期等。5.2.2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安排,向監理人報送要求發包人交貨的日期計劃。發包人應按照監理人與合同雙方當事人商定的交貨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設備。5.2.3 發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在約定的時間內,赴交貨地點共同進行驗收。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驗收后、由承包人負責接受、卸貨、運輸和保管。5.2.
39、4 發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貨的,承包人不得拒絕, 但發包人應承但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或地點的,應事先報請監理人批準。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時間或交貨地點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5.2.6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發包人原因交貨日期延誤及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5.3 材料和工程設備專用于合同工程5.3.1 運入施工場地的材料、工程設備,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專用工具與隨機資料,必須專用于合同工程,未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運出施工場地
40、或挪作他用。5.3.2 隨同工程設備運入施工場地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應由承包人會同監理人按供貨人的裝箱單清點后共同封存、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啟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時,應向監理人提出申請。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5.4.1 監理人有權拒絕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并要求承包人立即進行更換。監理人應在更換后再次進行檢查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5.4.2 監理人發現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設備,應即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繼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5.4.3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
41、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并可要求發包人更換,由次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146.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本條全文引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 2007 年版)相應條款,并補充以下內容。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施工設施6.1.1 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施工設備和修建臨時設施。進入施工場地的承包人設備須經監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換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設備的,應報監理人批準。6.1.2 除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臨時占地的,應由發包人辦理申請手續并承擔相應費用。6.2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備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備在
42、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和(或)質量要求時,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6.4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備專用于合同工程6.4.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進入施工場地的所有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工場地建設的臨時設施應專用于合同工程, 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上述施工設施和臨時設施中的任何部分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6.4.2 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據合同進度計劃撤走閑置的施工設備。7. 交通運輸本條全文引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 2007 年版)相應條款,并補充以下內容
43、。7.1 道路通行權和場外設施除專用合同條款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根據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負責辦理取的出入施工場地的專用和臨時道路的通行權,以及取得為工程建設所需修建場外設施的權利,并承擔有關費用。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上述手續。7.2 場內施工道路7.2.1 除本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人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包括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并承擔相應費用。7.2.2 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發包人和監理人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3 場外交通7.3.1 承包人車輛外出
44、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由承包人承擔。7.3.2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并服從交通管理15部門的檢查和監督。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和超重件,應有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發包人給予協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定除外。7.5 道路和橋梁使用損壞責任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場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7.6 水路和航空運輸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適用于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
45、 一詞的涵義包括河道、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和航空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8. 測量放線本條全文引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 2007 年版)相應條款,并補充以下內容。8.1 施工控制網8.1.1 除專用合同另有約定外,施工控制網由承包人負責測試,發包人應在本合同協議書簽訂后的14 天內,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有關資料。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后的28天內,將施測的施工控制網資料提交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收到報批件后的14 天內批復承包人。.8.1.2 承包人應負責管理施工控制點。施工控制網丟失或損壞的,承包人應及時修復。承包人應承擔施工控制網的
46、管理與修復費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將施工控制網點移交發包人。8.2 施工測量8.2.1 承包人應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員、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8.2.2 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抽樣復測,當復測中發現錯誤或出現超過合同約定的誤差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修正或補測,并承擔相應的補測費用。8.3 基準資料錯誤的責任發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發包人提供上述錯誤導致承包人測量放線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損失的,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存在明顯錯誤或
47、疏忽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8.4 監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網16監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網的,承包人應提供必要的協助,發包人不再為此支付費用。8.5 補充地質勘探在合同實施期間每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必要的補充地質勘探并提供有關供資料。承包人為本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進行補充地質勘探時,須經監理人批準。并應向監理人提供有關資料,上述補充地質勘探,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9. 施工安全、治安保衛和環境保護本條全文引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 2007 年版)相應條款,并補充以下內容。9.1 發包人的施工安全9.1.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發包人委托監理人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部門規章,對承包人的安全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監理人監督和檢查不減輕承包人應負的安全檢查。9.1.2 發包人應負責對其現場機構雇傭的全部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發包人人員工傷的,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9.1.3 發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 由于發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及其毗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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