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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農村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管理辦法農村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管理辦法133 號 (5 月 18 日)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行 ) 不良資產處置行為 ,明確工作要求 ,防范道德風險 ,提高資產處置 效率 ,根據銀監會財政部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等文件 的要求 ,結合本行實際 ,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不良資產、 不良資產處置、 不良資產工 作人員就是指 :(1)不良資產就是指本行在經營中形成的不良貸款 (四級、五 級分類中的后三類 ,十級分類中的后四類 )、抵債資產等。(2)不良資產處置就是指本行對不良資產開展的資產處置前 期調查、資產處置方式選擇、資產

2、定價、資產處置方案制定、審 核審批與執行等各項活動。(3)不良資產工作人員就是指本行參與不良資產管理及處置 的相關人員。第三條 本行在處置不良資產時 ,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 與政策等規定 ,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與競爭、擇優的基礎上,農村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管理辦法努力實現處置價值最大化。第四條 不良資產工作人員與債務人、 擔保人、資產受讓方、 受托中介機構存在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 ,在不良資產處置中應 當回避。第五條 實行不良資產處置盡職問責制。 在不良資產管理與 處置過程中 ,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與本辦法規定 的,按本行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第二章 資產管理要求第六條 總

3、行風險管理部負責不良資產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就是 :(1)不良資產管理工作的整體協調 ;(2)不良資產處置盡職制度的制定與修改 ;(3)建立各支行不良資產管理臺賬 ,定期進行檢查與核對 ,確 保賬實相符 ,并匯總上報不良資產各類報表 ;(4)制定不良資產年度下降與控制目標 ,分解落實任務 ,定期 監測與考核 ;(5)組織建立不良資產信息反饋與服務網絡 ;(6)對支行上報的不良資產處置申請及方案進行審核,并按程序規定會同支行對處置方案進行調查論證與評估 ;(7)將不良資產處置方案提請資產處置委員會研究審批 ;(8)對資產處置委員會批準的處置方案配合相關支行組織實 施。農村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管理辦

4、法第七條 總行資產處置委員會負責不良資產處置方案的審 批。第八條 總行風險管理部負責對全行不良資產清收的指導、 督促、服務工作。 支行行長具體負責本支行不良資產的管理工作 , 對每筆不良資產制訂清收處置計劃 ,分解落實任務 ,督促檢查制度 執行與清收處置計劃落實情況 ,抓好考核獎懲 ,全面完成各項工作 任務。第九條 支行應加強不良資產的管理 ,對每筆不良資產必須 明確管理責任人 (原則上由原第一責任人負責管理 )。其職責與要 求就是 :(1)做好不良資產檔案管理 ,全面搜集、核實與及時更新債務 人(擔保人 )的資產負債、生產經營、涉訴情況等信息資料 ,搜集、 核實的過程與結果應以書面或電子形式

5、記載并歸入檔案。 認真整 理、審查與完善不良債權的法律文件與相關管理資料 ;(2)密切監控主債權訴訟時效、保證期間與申請執行期限等 及時主張權利 ,確保債權訴訟時效連續 ;(3)密切關注抵押 (質)物的管理情況、 完好程度等 ,發現缺損及 價值的不利變化 ,及時報告并采取補救措施 ;(4)調查與了解債務人 (擔保人 )的其她債務與擔保情況以及 其她債權人對債務人 ( 擔保人 )的債務追償情況 ,發現異常及時報 告;(6)及時發現債務人 (擔保人 )主體資格喪失 農村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管理辦法,隱匿、轉移與毀損 資產 ,擅自處置抵押物或將抵押物再次抵押給其她債權人等有可 能導致債權被懸空的事件或行

6、為 ,采取措施制止、補救與進行必 要說明 ,并報告支行領導與上級有關部門 ;(7)嚴格執行本行貸款風險預警制度 ,及時分析與發現債 務人 (擔保人 )的靜態風險與動態風險 ,并書面上報總行風險管理 部;(8)建立不良債權臺賬 ,及時登記變動情況 ,確保賬賬、賬實相 符。第十條 支行應加強抵債資產管理 ,明確專人負責 ,嚴格執行本行待處理抵債資產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做好抵債資產的經營管理與日常維護工作 ,重要權證實施專人集中管理。第三章 資產處置前期調查盡職要求第十一條 支行及不良資產工作人員處置不良資產前 ,應對 擬處置資產開展前期調查分析。 前期調查分析應充分利用現有檔 案資料與日常管理中獲

7、得的各種有效信息。 當現有信息與實際情 況發生較大出入或重大變化時 ,應進行現場調查。第十二條 前期調查主要由支行客戶經理 (或由總行風險管 理部委派人員 ) 負責實施 ,必要時也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或參與。 調查的重點就是 :采用保證擔保方式的不良資產 ,應著重調查債務人的資產狀 況、變現的可能性及履約能力 ,同時還應調查分析保證人的代償 農村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管理辦法能力與代償意愿 ,為選擇處置方式提供依據 ;采用抵 (質 )押方式的不良資產 ,在調查債務人資產狀況與履 約能力的同時 ,著重調查抵 (質)押物的種類、數量、權屬狀況 (到 有關部門查詢核對 )、質量狀況、新舊完好程度、市場價值、

8、欠 繳土地出讓金 (租金 )與拖欠基建款情況、就是否可辦理過戶或轉 讓、變現的可能性及可變現數額 ,并同抵 (質 )押物清單進行核對 , 如有缺損需查明原因 ,為確定處置方案提供依據 ;對于經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破產或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 部門注銷的債務人及其她回收價值低的資產,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專項調查與重點調查。前期調查還應調查與分析不良資產形成的原因,內部操作手續就是否合法、合規、符合操作程序規定 ,有否風險預警并采取了有效的資產保全措施。第十三條 支行與總行風險管理部在前期調查時應做到雙人 到場 ,記錄調查過程 ,整理分析并妥善保管各類調查資料與證據材 料。重要項目要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9、。 前期調查資料與調查報告應 對后續資產處置方式選擇、定價與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第十四條 負責調查的不良資產工作人員應保證在調查報 告中對可能影響到資產價值判斷與處置方式選擇的重要事項不 農村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管理辦法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與誤導性陳述,并已對所獲信息資料的置信程度進行了充分說明。第四章 資產處置方式選擇與運用盡職要求 第十五條 支行與總行風險管理部及不良資產管理的工作 人員在選擇與運用資產處置方式時 ,應遵循成本效益與風險控制 原則 ,合理分析 ,綜合比較 ,擇優選用可行的處置方式 ,并提供相關 依據。第十六條 對債權類資產進行追償的 ,包括直接催收、訴訟 (仲裁)追償、

10、委托第三方追償、破產清償等方式。(1)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 ,應監控債務人 (擔保人 )的還款能力 變化等情況 ,及時發送催收通知 ,及時收回回執并妥善保存 ,盡可 能收回貸款本息。當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順利實施時,應及時調整處置方式 ;(2)采用訴訟 (仲裁)追償方式的 ,應在論證訴訟 (仲裁 )可行性 的基礎上 ,根據債務人 (擔保人 )的財產情況 ,合理確定訴訟時機、 方 式與標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在規定的時間內要求債務人(擔保人 )履行或申請執行 ,盡快回收現金與其她資產。對違法、顯失 公平的判決、裁決或裁定 ,應及時上訴。必要時 ,應提起申訴 ,并保 留相應記錄 ;(3)采用委托第三方追

11、償債務方式的 ,應在對委托債權價值做 出獨立判斷的基礎上 農村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管理辦法,結合委托債權追償的難易程度、代理方追 償能力與代理效果 ,合理確定委托費用 ,并對代理方的代理行為進 行動態監督 ,防止資產損失。采用風險代理方式的 ,應嚴格委托標 準,擇優選擇代理方 ,明確授權范圍、代理期限 ,合理確定費用標準 與支付方式等內容 ,并加強對代理方的監督考核 ;(4)采用債務人 (擔保人 )破產清償方式的 ,應參加債權人會議 , 密切關注破產清算進程 ,并盡最大可能防止債務人利用破產手段 逃廢債。對破產過程中存在損害債權人利益與顯失公平的裁定應 及時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第十七條 對債權進行重

12、組的 ,包括以物抵債、修改債務條 款、資產置換等方式或其組合。(1)采用以物抵債方式的 ,應嚴格執行本行待處理抵債資產 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 ,重點關注抵債資產的產權與實物狀況、 評估價值、維護費用、升 (貶)值趨勢以及變現能力等因素 ,謹慎確 定抵債資產抵償的債權數額 ,對剩余債權繼續保留追償權。應當 優先接受產權清晰、權證齊全、具有獨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 變現的實物類資產抵債。在考慮成本效益與資產風險的前提下 , 及時辦理確權手續 ;(2)采用修改債務條款方式的 ,應對債務人 (擔保人 )的償債能 力進行分析 ,謹慎確定新債務條款 ,與債務人 ( 農村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管理辦法擔保人 )重新

13、簽訂還 款計劃 ,落實有關擔保條款與相應保障措施 ,督促債務人 (擔保人 )履行約定義務(3)采用資產置換方式的 ,應以提高資產變現與收益能力為目 標,確保擬換入資產來源合法、權屬清晰、價值公允,并嚴密控制相關風險 ;(4)采用以債務人分立、合并與破產重組為基礎的債務重組 方式的 ,由總行風險管理部在得到有權部門批準的前提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與政策操作 ,相關支行積極給予配合。第十八條 對不良資產 (抵債實物資產 )進行轉讓的 ,包括拍 賣、競價轉讓與協議轉讓等方式 ,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與本行 待 處理抵債資產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第十九條 對因受客觀條件限制 ,暫時無法處置的資產進行

14、租賃的 ,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與本行待處理抵債資產管理實施 細則的規定 ,確保租賃資產的安全與租賃收益。第二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不良資產損失進行內部核銷,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與本行呆賬貸款核銷管理制度的規定。第五章 資產處置定價盡職要求 第二十一條 處置不良資產 (接收以物抵債、轉讓或出售不 良資產 )原則上必須經過嚴格的資產評估來確定價值。對大宗資 農村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管理辦法產(100 萬元以上 )與難以估價的資產原則上應委托中介機構進行 價值評估。支行與總行相關部門對中介機構的評估報告應進行獨 立的分析與判斷 ,發現虛假記載、重大遺漏、誤導性陳述與適用 方法明顯不當等問題時 ,應向中介機構提出

15、書面疑義 ,要求其做出 書面解釋。對一些單項、 小額、 簡單且價值易于確定的資產可由本行風 險管理部進行價值評估 ,評估程序應合法合規 ,要以市場價格為基 礎合理定價。對不具備評估條件的不良資產與其她特殊情況本行可以同 債務人 (擔保人 )、買受人協商定價。第二十二條 中介機構評估價與總行內部評估價就是不良 資產定價的重要依據 ,但不就是決定因素 ,還應在綜合考慮國家有 關政策、市場因素、環境因素的基礎上 ,重點關注法律權利的有 效性、評估 (咨詢 )報告與盡職調查報告、債務人 (擔保人 )或承債 式兼并方的償債能力與償債意愿、企業經營狀況與凈資產價值、 實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與交易案例、市場招商

16、情況與潛在投資者 (或買受人 )報價等影響交易定價的因素 ,同時也因關注定價的可 實現性、實現的成本與時間 ,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基礎上合理 定價。第二十三條 采用拍賣、競價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 ,原則上 必須設置底價 (保留價 ),并將底價設置嚴格保密 ,不得公開。確定底 價時 ,要對資產評估價、同類資產市場價、意向買受人詢價、拍 農村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管理辦法賣機構建議拍賣價進行對比分析 ,考慮本地市場狀況、 拍賣 (競價 ) 付款方式、成交可能性及快速變現等因素 ,合理確定底價。對無法采用拍賣、競價方式處置的不良資產,應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廣泛招商以及交易結構設計等手段,利用市場機制發掘不良

17、資產的公允價值。第二十四條 不良資產定價程序與審批 :(1)支行對擬處置不良資產 ,根據上述定價原則、方式與要求 , 經會辦小組集體研究提出處置建議價 ;(2)總行風險管理部對基層提出的建議價進行初審 ,并進行調 查論證 ,提出審查意見報資產處置委員會研究 ;(3)資產處置委員會審定后 ,由支行填列處置審批表 ,逐級審 批。第六章 資產處置方案制定、審批與實施盡職要求 第二十五條 支行處置不良資產 ,除賬戶扣收與直接催收方 式外 ,應制定處置方案。方案制定人員應對方案內容的真實性與 完整性負責 ,并承諾不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與誤導性陳述。第二十六條 制定處置方案應做到事實真實完整、數據正 確

18、、法律關系表述清晰、分析嚴謹。主要包括 :處置對象情況 (債 務人與擔保人 )、不良資產數額、處置時機判斷、處置方式比較 與選擇、 處置定價與依據以及交易結構設計等內容。 還應對建議 的處置方式、定價依據、履約保證與風險控制、處置損失、費用 農村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管理辦法支出、收款計劃等做出合法、合規、合理的解釋與論證,并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的證據材料。第二十七條 不良資產處置方案審核與審批要求 :(1)支行對擬處置不良資產 ,根據本辦法規定與盡職要求 ,制 定處置方案 ,經會辦小組集體研究初定方案 ,報總行風險管理部審 核。支行對提出的方案與意見負責 ;(2)總行風險

19、管理部對支行提出的處置方案進行初審,并對方案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與可行性進行審核,必要時可進行獨立地調查論證 ,提出審核意見報資產處置委員會。審核部門與 審核人員對審核意見負責 ;(3)資產處置委員會審定。第二十八條 除接受人民法院與仲裁機構有終結性法律效 力的判決、裁定、裁決的資產處置項目外 ,不良資產處置方案須 資產處置委員會批準后方可實施。第二十九條 支行要嚴格按照批準的處置方案實施 ,如確需 變更 ,條件優于原方案的 ,應向總行風險管理部報備。劣于原方案 的,應重新上報審批并取得同意。有附加條件的批準項目應先落 實條件后再實施。總行風險管理部應參與、 配合與監督支行方案實施的全過程

20、 跟蹤了解合同履行或訴訟案件進展情況。第三十條 不良資產處置中 ,參與購買者如果一方有能力直 農村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管理辦法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她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系 ;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 ,則她們之 間也存在關聯關系。關聯方參與不良資產處置 ,應充分披露處置有關信息 ;如存在 其她投資者 ,向關聯方提供的條件不得優于其她投資者。第三十一條 支行對處置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人為 阻力或干預 ,應依法采取措施 ,并向支行領導與相關部門報告。對 因故無法實施的項目應分析原因 ,及時調整處置策略 ,維護自身合 法權益。第三十二條 總行風險管理部應按照本辦法規

21、定 ,加強資產 處置管理 ,確保資產處置過程、審核審批程序與履約執行結果等 數據資料的完整、真實。第七章 盡職檢查監督要求第三十三條 總行稽核部負責不良資產處置盡職檢查監督其職責就是 :(1)負責不良資產處置盡職檢查監督 ;(2)組織開展對不良資產處置等工作的盡職檢查 (至少每半年 一次 );(3)監督盡職檢查監督人員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做好盡職檢查 監督;(4)審核盡職檢查監督人員出具的盡職檢查報告,并負責送交總行領導與有關部門 ;農村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管理辦法(5)對不良資產處置工作人員就是否盡職提出初步意見。(6)定期向上級監管部門報送不良資產處置盡職檢查監督工 作情況。第三十四條 盡職檢

22、查人員應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 業操守、專業知識、監督能力與相關工作經驗,并不得直接參與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處置、定價、審核與審批工作。第三十五條 盡職檢查人員工作職責就是 :(1)認真學習本崗位所要求的業務知識 ,不斷提高工作能力 ;(2)定期對不良資產處置進行盡職檢查監督 ;(3)對不良資產處置工作人員就是否盡職實事求就是做出評 價。第三十六條 盡職檢查監督人員應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 規 章與本辦法相關規定對不良資產的處置工作人員進行獨立的盡 職檢查監督 ,客觀、公正地評價各環節有關人員依法合規、勤勉 盡職的情況 ,并形成書面盡職檢查報告。第三十七條 支行與總行相關部門應支持盡職檢查監

23、督人員 獨立行使檢查監督職能。 檢查可采取現場檢查或非現場檢查的方 式進行。第三十八條 總行資產處置委員會與經營管理層對于盡職 檢查監督人員發現的問題 ,應責成相關部門與相關支行及人員糾 正或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并及時跟蹤整改結果。第三十九條 支行與總行所有部門及個人不得直接或間接 干擾與阻撓盡職檢查監督人員的盡職檢查監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與強令檢查監督部門或檢查監督人員故意弄虛作假與隱瞞 農村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管理辦法違法違規情況 ,不得對盡職檢查監督人員或舉報人等進行打擊報 復。第八章 責任認定與免責第四十條 實行不良資產處置盡責責任追究制度。第四十一條 責任認定部門與程序 :(1)風險管理部應根據各支行以及盡職檢查監督人員的檢查 結果 ,對不良資產的處置工作人員就是否盡責進行責任認定,并按照總行相關制度的規定 ,提出處理意見 ,報資產處置委員會審定 ;(2)資產處置委員會審定后 ,報有權審批人批準。 責任認定部門與人員應對認定結果負責。 責任認定時如涉及到認定部門與人員 ,應當回避。(3)認定后的責任按總行規定交人事與監察部門進行責任追 究。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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