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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信用社電子匯兌業務違規操作暫行處罰規定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電子匯兌往來和現代支付系統的運行管理,防范支付風險,根據海北省農村信用社電子匯兌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聯社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轄內已開辦電子匯兌和大額支付系統業務的通匯社的業務經辦人員和相關管理人員,在辦理結算過程中違反制度規定和相關管理辦法的,均對照本辦法規定條款執行,本辦法未作具體規定的其他違規行為,比照相近條款或其他有關違規處罰辦法執行。第三條:通匯社內控制度不健全、崗位設置不符合規定要求、未將電子匯兌業務和大額支付系統業務納入員工崗位責任制考核或

2、考核不到位的,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500元經濟處罰并限期整改到位。第四條:經縣級以上單位檢查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除按規定在年終綜合考核時給予相應扣分外,給予相關責任人200元以上經濟處罰。第五條:未按制度規定保管、使用電子匯兌業務空白重要憑證、業務專用章、ic卡、密押卡;違反海北省農村信用社電子匯兌授權授信管理辦法辦理授權授信的,給予相關責任人500元以上經濟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并視情節輕重,追究其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六條:系統管理員未全面履行崗位職責,或因違章影響匯兌業務的開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責任人500元經濟處罰,

3、同時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人的經濟和行政責任。第七條:電子匯兌業務主管有以下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經濟處罰,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每次給予500元以上經濟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情節嚴重的追究其經濟、行政和法律責任:未對當天業務事后及時進行逐筆檢查的(以事后監督檢查登記簿是否記錄齊全為依據);檢查發現問題故意隱瞞不報或上報不及時的;不執行按旬對賬制度、對賬時未發現差錯或雖已發現差錯但未及時與電子匯兌中心聯系查明原因并及時更正的;相關手工登記簿登記不及時,內容不完整的;未及時補足匯差資金造成清算資金不足,影響往賬發送或其他嚴重后果的;未按季上報匯兌業務

4、自查書面報告材料的;違反其他有關制度規定的。第八條:電子匯兌業務經辦員有以下違規行為之一的,每次給予責任人500-1000元經濟處罰,造成經濟損失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并追究其相應經濟、行政和法律責任:延時開機、提前簽退;電子匯兌科目、帳戶使用不正確,手工登記簿登記不及時、內容不完整,日終打印賬表憑證不齊全,資料保管不完整;未按規定對有疑問的業務及時辦理查詢查復;未及時接收來賬,打印通知的,憑證不及時處理,未及時對有問題的憑證進行正確處理;私自更改結算憑證;未按日進行賬務核對;未真實反映匯兌匯差或未及時提供匯兌匯差信息;未按規定認真做好日終處理;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第十條:電子匯兌復核員有以下違規行為之一的,每次給予責任人500-1000元經濟處罰,造成經濟損失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并追究其相應經濟、行政和法律責任:發現有問題的憑證未及時通知有關人員查明原因及時糾正,或直接更改憑證的,未及時復核發送往賬,未及時復核、發送申請和查詢查復未逐筆審核并確認來賬;未及時復核所有賬簿、憑證、匯兌匯差;不堅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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