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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濟南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目的與依據】為加強和規范城鄉規劃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間資源,保證城鄉規劃實施,根據濟南市城鄉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濟南市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設計、建設和規劃管理活動。第三條【實施要求】本規定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實施,市政府有關部門與各區、鎮(鄉)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四條【適用原則】實施城鄉規劃管理應以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為直接依據,尚無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或者城鄉規劃未明確有關內容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本規定執行。

2、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本規定對有關城鄉規劃管理事項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行政管理權限合理確定。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五條【用地性質分類】城市用地分類執行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對用地性質按照以中類為主、大類與小類為輔的分類方式進行規劃管理。第六條【用地性質確定】建設用地的規劃性質應依據已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未經審批的,應參考其規劃成果并考慮用地的兼容性,結合規劃策劃研究確定。第七條【用地范圍確定】建設用地的規劃范圍一般包括項目建設用地和市政建設用地。前款所稱項目建設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項目規劃建設的用地,其范

3、圍應根據市政規劃條件,結合項目建設需求和用地現狀具體確定;市政建設用地是指規劃范圍內城市道路、河道、綠化帶、高壓走廊等的規劃控制用地。第八條【用地規模控制】建設用地的使用應遵循成片開發建設的原則,不宜零星插建。第九條【用地強制性指標】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地塊的用地性質、容積率等指標為強制性規劃指標,一經確定,不得擅自更改。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因城市規劃調整、重大項目實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確需變更強制性規劃指標的,應按程序報市政府審定。第十條【用地適建性】根據建設用地類別,結合項目實際建設需求,允許在用地內適建其他相關類型的建設工程,但不得改變建設用地的規劃性質。第二節

4、建筑容量第十一條【控制內容與原則】建筑容量的控制內容包括容積率和建筑密度。中心城范圍內一般地區根據建設項目的區位、用地性質、用地規模、建筑高度等因素,按相應標準對建筑容量進行控制。第十二條【控制指標】居住用地的地上容積率、建筑密度不宜超出表一規定的控制上限值;商業金融及辦公用地的地上容積率、建筑密度不宜超出表二規定的控制上限值;工業用地根據國土資源部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及有關規定對容積率和建筑密度進行控制;倉儲用地參照工業用地進行控制。同一建設項目內有不同規劃性質的用地的,應根據其規劃性質劃定不同類型用地,分別計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居住用地、商業金融用地和辦公用地的地下容積率根據市政、停車

5、等設施的建設需要進行控制。表一 居住用地的地上容積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標參考值s3ha3has20has20ha容積率建筑密度容積率建筑密度容積率建筑密度居住用地13層0.8535%0.832%0.7530%46層1.728%1.627%1.526%711層2.425%2.325%2.225%1218層3.020%2.820%2.620%19層3.620%3.318%3.018%備注:1、s-用地面積(ha)。2、建筑層數計算:從建筑室內地坪正負零開始計算第一層至建筑屋頂。頂部躍層及高度低于2.2米的夾層及設備層不計算建筑層數。 表二 商業金融及辦公用地的地上容積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標參考值s3h

6、as3ha容積率建筑密度容積率建筑密度商業金融及辦公類用地h15m1.850%1.645%15mh24m2.745%2.540%24mh50m4.540%3.635%50mh100m6.035%5.030%h100m8.030%6.030%備注:1、s-用地面積(ha),h-建筑高度(m)。2、建筑高度計算:由室內地坪正負零算至算至檐口頂面或女兒墻頂面。第十三條【特殊項目的指標】居住類項目中的拆遷安置用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類型的項目,其地上容積率、建筑密度指標可在表一及表二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市級商業中心、地區級商業中心、城市標志性地段等特殊功能區內的各類建設項目,其地上容積率、建筑密度參照

7、本規定在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確定。第三節 地下公共空間規劃管理第十四條【概念】本規定所稱地下公共空間,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市政道路、廣場、綠地、車站等公共用地地表以下以及其他各類建設用地與地表垂直深度超過15米的空間。第十五條【開發利用原則】地下公共空間的開發利用應貫徹統一規劃、綜合開發、積極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結合,以社會效益優先。第十六條【豎向分層】地下公共空間的開發利用應保護空間資源,在淺層空間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礎上再向深層空間發展。根據城市規劃建設與發展需要以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地下公共空間資源按豎向開發利用的深度可分為以下層次:(一)淺層空

8、間:地下0-15米(含15米);(二)中層空間:地下15-30米(含30米);(三)深層空間:地下30米至更深范圍。第十七條【泉水保護、文物保護】開發利用地下公共空間須符合泉水保護、文物保護的要求。在經十路以北、經一路以南、歷山路以西、順河高架路以東范圍內開發利用地下公共空間的,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須征求名泉保護部門的意見。在地下文物保護區內開發利用地下公共空間的,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須征求市文物主管部門意見。第十八條【地下人防工程】開發利用地下公共空間應兼顧人民防空和防災減災的需要,地下人防工程的建設應有利于地下公共空間的開發利用。地下人防工程建設應堅持平戰結合的

9、方針和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編制及修改涉及人防建設的專業規劃和詳細規劃須征求市人防主管部門意見。第十九條【規劃條件】地下公共空間的規劃條件應包括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的相關內容,還應明確地下公共空間的水平和豎向聯系、水平投影范圍、垂直空間范圍等內容。地上空間與地下空間或地下空間之間可按垂直空間深度分層確定規劃條件,由不同建設單位分別進行開發建設。第二十條【空間范圍管理】地下建設工程應當在地下空間規劃及用地規劃條件中確定的空間層次內進行建設,不得占用其他層次空間。規劃條件中無明確規定的,開發深度應控制在15米以內。有特殊要求的,須另行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章 建筑工程規劃管理第一節 建筑

10、間距第二十一條【建筑間距的概念與計算】本規定所稱建筑間距,是指兩幢建筑外墻之間的水平距離,包括正向間距與側向間距。生活居住類建筑的正向間距特指日照間距,是指正對受遮擋生活居住類建筑主采光面范圍內遮擋建筑至受遮擋生活居住類建筑外墻(不含陽臺)的最小距離(如附圖1-5所示,圖示中陰影建筑均指生活居住類建筑)。正對范圍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兩端的射線以及主采光面范圍內正南向(或正東、西向)所構成的區域(如圖6所示),位于該區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間距的有關要求控制;不位于該區域的建筑,按照側向間距的有關要求控制。遮擋建筑物有外挑陽臺、走廊、屋頂挑檐等,且對相鄰被遮擋生活居住類建筑形成日照遮擋的,應按其外

11、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線計算建筑間距。第二十二條【生活居住類建筑】本規定所稱生活居住類建筑,是指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對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醫院病房樓、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兒園和托兒所以及中、小學教學樓等。第二十三條【建筑朝向】條式建筑以垂直長邊的方向(南向或者東、西向)為主要朝向,其中東西向建筑以居室較多的一側為主要朝向,另一側為次要朝向;點式建筑以南向為主要朝向。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東(西)45度以內,東西向包括正東西向和東(西)偏南45度內(不含45度)。第二十四條【計算日照間距的建筑相對高度】計算日照間距的建筑相對高度是指遮擋建筑檐口(有女兒墻的指女兒墻頂端)相對于相鄰被遮擋生活居住類建

12、筑室內正負零的高度。被遮擋生活居住類建筑底部若干層為非生活居住性質、以上為生活居住性質的,計算遮擋建筑相對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擋建筑底層至最低生活居住層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大于8米(如圖7所示)。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類建筑,計算相對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最大扣除高度可不受限制(如圖8所示)。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輔助用房,水平面積之和不超過屋頂平面面積四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相對面的寬度不超過主體相對面寬度四分之一的,不計入建筑相對高度。通風道、煙囪、裝飾構件、花架、通信設施等其他屋面突出部分,不計入建筑相對高度。當建筑女兒墻頂部設有透空欄桿時,透空欄桿不計入建筑相對高度。

13、第二十五條【南北向生活居住類建筑正向間距】南北向生活居住類建筑與其南側各類建筑(如圖912所示等情況,圖示中陰影建筑均指生活居住類建筑)的建筑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南側遮擋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間距不小于該建筑相對高度的1.5倍,且不小于15米;生活居住類建筑為中小學的教學樓、醫院病房樓、老年人居住建筑時,建筑間距不小于遮擋建筑相對高度的1.7倍;生活居住類建筑為幼兒園和托兒所時,建筑間距不小于遮擋建筑相對高度的1.8倍。(二)南側遮擋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36米以下的,建筑間距不小于該建筑相對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30米。(三)南側遮擋建筑的建筑高度在36米以

14、上(含36米)的,建筑間距不小于該建筑相對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36米。南北向生活居住類建筑與其北側各類非生活居住類建筑的建筑間距(如圖13所示)宜滿足下列規定:(一)非生活居住類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間距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15米。(二)非生活居住類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建筑間距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0米。(三)非生活居住類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上的,建筑間距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25米。 第二十六條【東西向生活居住類建筑正向間距】一般情況下,東西向生活居住類建筑與其主要朝向一側各類建筑

15、(如圖14所示)的建筑間距,按照南北向生活居住類建筑與其南側各類建筑的間距要求的0.8倍控制。東西向生活居住類建筑與其次要朝向一側各類建筑(如圖15所示)的建筑間距,按照南北向生活居住類建筑與其北側各類非生活居住類建筑的間距要求控制。第二十七條【生活居住類建筑側向間距】生活居住類建筑山墻與山墻間的側向間距(如圖16所示),以及生活居住類建筑山墻與非生活居住類建筑的側向間距(如圖17、18所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臥室和客廳等重要房間不在山墻設置窗戶,多層生活居住類建筑山墻間的側向間距不小于6米,高層生活居住類建筑與各種層數生活居住類建筑山墻間的側向間距不宜小于13米。(二)生活居住類建筑

16、山墻與非生活居住類建筑山墻的側向間距,按照非生活居住類建筑的側向間距規定控制。生活居住類建筑山墻與非生活居住類建筑主要朝向的側向間距,按照非生活居住類建筑山墻與主要朝向的規定控制。(三)臥室和客廳等重要房間在山墻設置窗戶,側向間距宜在不設置窗戶規定的基礎上增加2米。第二十八條【非生活居住類建筑的建筑間距】一般情況下,非生活居住類建筑南北向正向間距應滿足下列規定:(一)南側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間距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二)南側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的,建筑間距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5米;(三)南側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含5

17、0米)的,建筑間距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25倍,且不小于20米。一般情況下,非生活居住類建筑東西向正向間距根據較高建筑的高度,按照南北向正向間距的0.8倍控制;山墻與主要朝向的建筑間距,根據主要朝向建筑的高度,按照南北向正向間距的0.8倍控制。非生活居住類建筑的側向間距,應符合以下規定:(一)多層與多層非生活居住類建筑的側向間距,不小于6米;(二)多層與高層非生活居住類建筑的側向間距,不小于9米;(三)高層與高層非生活居住類建筑的側向間距,不小于13米。第二節 日照標準控制與日照分析第二十九條【應進行日照分析的情況】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與北側住宅的建筑間距,或者除住宅外其他生活居住類建筑

18、與南側建筑之間的建筑間距,應當通過日照分析綜合確定。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建設申請人在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以及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須進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報告。第三十條【申報項目建筑日照要求】申報生活居住類項目建筑日照應滿足下列要求:(一)住宅每套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臥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時間不小于2小時,當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間總數超過四個時,其中宜有二個居住空間(臥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時間不小于2小時。不能全部滿足上述要求的住宅項目,允許部分住房大寒日日照時數在1小時到2小時之間,建筑設計方案中

19、應注明低于日照標準的房屋座落,建設申請人在進行銷售、租賃、分配時,必須向當事人明示該房屋的日照情況,并在相關合同中注明;少數大寒日日照時數不足1小時的應作為公寓。(二)老年人居住建筑的主要居室(臥室和起居室)應滿足冬至日日照時間不小于2小時。(三)醫院病房樓南向病房應滿足冬至日日照時間不小于2小時。(四)中、小學教學樓南向普通教室應滿足冬至日日照時間不小于2小時。(五)托兒所、幼兒園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動室和寢室)應滿足冬至日日照時間不小于3小時。第三十一條【申報項目外建筑日照要求】申報項目外生活居住類建筑日照應滿足下列要求:(一)申報項目以外被遮擋的生活居住類建筑原有日照時數符合國家相關規范要

20、求的,考慮申報項目的日照影響后,仍符合國家相關規范要求。(二)申報項目以外被遮擋的生活居住類建筑原有日照時數不符合國家相關規范要求的,考慮申報項目的日照影響后,原有日照時數不降低。申報項目對項目外生活居住類建筑產生少數日照影響的,建設單位應與相關利害關系人達成書面協議。第三十二條【日照分析范圍】被遮擋的生活居住類建筑在申報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陰影范圍內確定,但該扇形半徑最大不超過150米(如圖19所示)。被遮擋的生活居住類建筑確定后,在其東、西、南三個方向各60米范圍內確定其它遮擋建筑(如圖20所示)。第三十三條【不納入日照分析對象的情況】下列建筑不作為被遮擋建筑進行日照分析:(一)違法建

21、筑以及臨時建筑;(二)將建筑使用性質違法變更為生活居住性質的建筑;(三)低層簡易住宅;(四)申報建筑位于東西走向(包括東偏南60度及60度以內)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級別道路、控制寬度40米以上的河道南側的,道路或河道北側與申報建筑相鄰第一排生活居住類建筑以外的建筑;(五)申報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東30度以內)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級別道路、控制寬度40米以上的河道兩側的,道路及河道另一側的建筑。第三十四條【日照分析單位資格要求】從事日照分析的單位除應具備法人單位的成立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乙級以上(含乙級)城市規劃設計、建筑工程設計、測繪資質或甲級城市規劃技術服務資質中的一項資質

22、;(二)具有2名以上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考核登記的專業技術人員。日照分析單位進行日照分析應使用建設部推廣使用的日照分析軟件。第三十五條【日照分析單位與人員的管理】日照分析單位在從事日照分析業務活動前,應持書面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等材料到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登記備案有效期為2年,期滿可申請延期。辦理登記備案的日照分析專業技術人員須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培訓并考核合格。登記備案有效期為2年,期滿可申請延期。第三十六條【日照分析委托】日照分析應由建設申請人隨規劃設計、建筑設計一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受委托的設計單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資格和能力,建設申請人也可另行委

23、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承擔。第三十七條【日照分析報告】進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礎資料和日照分析報告應符合濟南市日照分析技術規程的規定。建設申請人提交的日照分析報告須由在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專業技術人員審核簽章。需做多點沿線分析的,日照分析報告須計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線有效日照時數,并繪制多點沿線日照分析圖,注明不滿足日照要求的位置。需做窗戶分析的,日照分析報告須計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報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時間段和有效日照時數,并列出日照時間表,注明不滿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日照分析報告中如有生活居住類建筑不滿足規定的日照標準,相關利害關系人可協商解決,并將相關協議材料作為日照分析報告的要件報市

24、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第三十八條【建設申請人的法律責任】建設申請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礎資料必須真實、全面、準確,不得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因建設申請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礎資料等原因導致日照分析結論錯誤,產生損害后果的,由建設申請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第三十九【日照分析單位的法律責任】日照分析單位對日照分析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對日照分析單位因故意或過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結論錯誤,產生損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單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日照分析單位提交的日照分析報告存在質量問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將取消該單位和責任人的登記備案資格。第四十條【爭議處理】對日照分析結論有爭

25、議的,利害關系人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復核認定:(一)書面申請;(二)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日照分析報告及其相關資料;(三)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證件和有關證明材料;(四)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復核認定申請后,指定具有日照分析資格的單位對所爭議的日照分析成果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結論。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鑒定結論做出日照分析復核決定。第三節建筑退讓第四十一條【退用地界線】建筑退讓用地界線的距離一般不應小于對應自身建筑高度的建筑間距的一半。用地邊界既非東西又非南北向的,用地界線走向小于45度的,參照南北向建筑間距的一般標準執行

26、,大于等于45度的,參照東西向建筑間距的一般標準執行。用地界線外為綠地、廣場或非建設用地的,各類建筑的退用地界線距離可適當減小。受用地形狀、建筑布局、建筑功能等特殊條件限制,難以滿足一般退讓要求的,征得相鄰用地單位書面同意后,建筑退用地界線的距離可適當減小。第四十二條【退道路紅線】一般區域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筑,已有批準的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的,根據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的要求退道路紅線;沒有批準規劃的區域,應綜合考慮城市道路兩側沿街立面完整性以及與現狀建筑關系等因素確定退讓道路紅線的距離。一般情況下應滿足下列規定: (一)沿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級別道路的,退讓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不小于1

27、5米;(二)沿城市次干道的,退讓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不小于8米;(三)沿城市支路的,退讓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不小于5米;(四)鄰城市立交的,退讓立交控制線的距離不小于8米。特殊道路、特殊區域以及特殊功能建筑后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臨城市支路以上級別道路的大型商場、游樂場、影劇院、博物館、體育館等大型人流、車流集散的公共建筑,應根據人流、車流需要適當加大退讓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二)舊區改建項目以及商業步行街、小街巷兩側的建筑,退讓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可適當減小。(三)部分特殊區域如古城區、商埠區、奧體文博中心區、西客站核心區內的道路,退讓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28、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四)建筑物、構筑物退讓居住區內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及宅間路)邊緣的最小距離,應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第四十三條【退綠線】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退讓各類綠線的距離不宜小于3米。第四十四條【退鐵路及公路】沿鐵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筑(鐵路設施除外),退讓鐵路綠化帶的距離按照退綠線的標準執行。沿公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筑(公路設施除外),公路兩側有綠化帶的,退讓綠化帶的距離按照退綠線的標準執行;無綠化帶的,按照一般區域退道路紅線的標準執行。第四十五條【退河道】沿河道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筑,河道兩側為城市道路的,建筑退河道兩側規劃道路的距離按照退

29、道路紅線的標準執行;河道兩側為綠化帶(含疏浚路)的,退讓綠化帶的距離按照退綠線的標準執行。河道兩側無綠化帶或道路的,建筑退河道藍線的距離不宜小于5米。第四十六條【退架空電力線】沿架空電力線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筑,退讓線路保護區的距離不小于1米。第四十七條【地下建筑退讓】一般情況下,地下建筑退讓用地界線的距離不小于5米;退讓規劃主、次干道的距離不小于5米,退讓規劃支路的距離不小于3米;退讓河道藍線的距離不小于5米;退讓綠線的距離不小于3米,確有困難的,在采取相應的技術手段后可適當少退,但不應小于1米。市政公用類建筑的退讓距離不受前款規定限制,相鄰用地單位經協商一致,可相互連通。 第四節 建

30、筑高度與城市景觀第四十八條【一般規定】建筑物的高度必須符合建筑間距、消防、安全、日照等方面的要求,并應根據項目區位、用地條件、功能要求、周邊建筑及景觀要求合理確定。除古城區、商埠區等有高度控制的區域外,鼓勵新建高層建筑。第四十九條【特殊情況的建筑限高】在飛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等有凈空高度和信號通道限制的特殊設施周圍及其通道上,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應當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觀視廊的規定。第五十條【特殊區域的建筑高度】在泉城特色標志區、風景名勝區、名泉保護區、歷史文化街區內及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筑周圍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高度控制應符合文物保護、

31、名泉保護、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和泉城特色風貌帶保護的有關規定,并按照經批準的相關規劃和城市設計執行。第五十一條【城市景觀一般要求】各類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設計及相關規劃對城市景觀的要求。第五十二條【建筑外部景觀要求】沿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筑,應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連續性,不得設置開敞陽臺。沿河道兩岸和山體周邊的建筑,應保持生態景觀廊道的通透性。沿各類城市公園、廣場周邊的建筑,應與公園、廣場景觀相協調。在建筑外墻設置空調室外機擱板、各類管道等時,各類擱板、管道的位置和形式應結合立面統一設計,并設置裝飾構件以達到統一美觀的效果。建筑外墻裝飾材料宜采用節能、環保、美觀的材料。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展覽

32、館、賓館、飯店、商場等對公眾開放的公共設施,臨城市道路或廣場一面不得修建圍墻,所屬集中綠地、開放空間應臨城市道路或廣場布置。沿城市道路的大中專院校、中小學、幼兒園、居住區等確需修建圍墻的,應結合整體景觀統一設計透空型圍墻,且高度不宜大于2.2米。第五十三條【廣告、招牌、指示牌的景觀要求】設置廣告、招牌、指示牌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并應符合交通、消防、通風、采光、衛生、安全等要求,其外觀和造型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一般建筑物上的附屬大型廣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應與建筑立面統一設計,整體效果應與建筑風格及周邊環境相協調。城市紀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設施、政府行政辦公建筑、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筑,

33、不應設置商業廣告。第五節 停車設施第五十四條【一般規定】建設工程配建停車庫(場)的規劃設計,必須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滿足道路動態交通及城市環境保護的要求,并使停車庫(場)與建筑基地出入口、主體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基地內道路的關系合理銜接,鼓勵相鄰地塊統一設置出入口。 公共建筑、居住類建筑及其他建設工程配建的停車庫(場)布置宜與主體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側,在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布置并須合理退讓相關規劃控制線、地界及各類現狀、在建或規劃建(構)筑物。如因用地條件限制確需設置在道路兩側時,應設置過街設施。地下停車庫每個機動車停車位建筑面積宜為30至35 平方米,露天停車場每個機動車停車位

34、占地面積宜為25至35 平方米,非機動車每個停車位占地面積不宜小于1.5至1.8 平方米。停車場場地應平整、堅實、防滑,并應滿足排水要求。一般停車場地坪坡度不應小于0.5%,停車庫的樓地面坡度不應小于1%,且最大坡度不大于4%。非機動車停車庫(場)應設置在城市道路紅線以外,不宜設在道路交叉口附近;停車方式應以出入方便為原則,主要停車方式有垂直式和斜列式兩種。非機動車停車庫(場)的布置與設計應考慮未來轉化為機動車停車庫(場)的可能。停車庫(場)停車位的設置,應以小型車為計算標準,其他車型停車位不超過核定總停車位的10,公共建筑配建停車場大型車輛的停車位不應小于核定總停車位的2,居住區內居民汽車地

35、面停車率(居住區內居民汽車的停車位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不宜超過10。第五十五條【配建停車位控制指標】各類建設工程配建停車位控制指標應符合表三的規定,但在古城區、商埠區等特殊區域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以及社會保障性住房,其配建停車位的指標可根據實際停車需求具體確定,不受表三的指標值限制。 表三 建設工程配建停車位控制指標建筑類型計算單位機動車旅 館三星及以上星級車位/客房0.20.4其他星級賓館車位/客房0.10.3普通旅館車位/客房0.10.2辦公建筑省、市級機關辦公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61.0商務辦公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51.2工業、其他辦公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

36、積0.40.6商業零售市級、地區商業中心區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51.2其他地區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61.0餐飲、娛樂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1.02.0市 場批發交易市場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61.0農貿市場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3醫 院市級及市級以上醫院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51.2其他醫院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20.6博物館、圖書館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40.8展覽館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30.8體育場館一類體育場館車位/100座1.53.0二類體育場館車位/100座1.02.0影劇院電影院車位/100座2.55劇院車位

37、/100座3.05游覽場所自然風景公園車位/1公頃占地面積1.5其他公園車位/1公頃占地面積5.010對外交通建筑火車站、長途汽車客運站車位/千名旅客1.52.0機場4.06.0學 校中小學校(幼兒園)車位/100名學生0.51.5大、中專院校車位/100名學生1.02.0住 宅高檔商品住宅車位/戶0.82.0中低價位商品住宅車位/戶0.50.8工 業工業廠房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0.20.6第五十六條【停車場(庫)車型計算標準】停車場(庫)的設計應采用標準車型,并符合表四的規定。表四 停車場(庫)設計標準車型技術值車 輛 類 型設計車型外廓尺寸()總長總寬總高機動車微型汽車3.51.61

38、.8小型汽車5.02.02.0輕型汽車7.02.12.6中型汽車9.02.53.2大型貨車10.02.54.0大型客車12.02.53.2第五十七條【機動車型換算系數】建設工程配建的機動車停車位指標,以小型汽車為計算當量,各類車輛的換算系數應符合表五的規定。表五 各種車型換算系數車 型微 型小 型輕 型中 型大 型換算系數0.71.01.52.02.5第六節 綠地和居住區配套設施第五十八條【綠地率】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項目,必須在用地范圍內設置相應的綠地,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各類新建建設項目綠地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居住項目綠地率不宜小于30%;(二)行政辦公、文化娛樂、教育

39、體育、醫療衛生、科研設計等建設項目,綠地率不宜小于35%;(三)商業金融、交通樞紐、市政公用設施等建設項目,綠地率不宜小于20%;(四)工業、倉儲等建設項目綠地率不得超過20%。舊區改建項目的綠地率在前款規定的基礎上可酌情降低。第五十九條【居住區公共綠地】居住區應根據規劃布局相應設置一定數量的公共綠地,居住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指標、中心綠地設置內容與最小規模應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第六十條【可計入綠地的特殊情況】作為綠化景觀組成部分的小品、亭臺、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一并計入綠地面積。滿足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頂綠地,可一并計入綠地面積。采用植草磚鋪

40、裝的停車位,按照鋪裝面積的30%計入綠地率。第六十一條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內容和標準居住類用地公共服務設施也稱配套公建,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類設施。居住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標準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相應標準控制。第六十二條【配建原則】居住區配套設施的配建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相關專業、專項規劃的要求。居住區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應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當規劃用地內的居住人口規模界于組團和小區之間或小區和居住區之間時,除配建下一級應配建的項目外,還應根據所增人數及規劃用地周圍的設施條件,

41、增配高一級的有關項目并增加有關指標。居住區配套設施的配建可結合周邊公共服務設施的現狀酌情增減。第六十三條【分期建設配建要求】無法一次性完成全部建設,需分期實施的居住類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項目的分期實施方案,提出分期實施建設計劃。分期實施的公共服務設施與住宅建設量的比例搭配應遵循以下原則:(一)組團級配套設施須與所在組團同時申報,同步建設。(二)居住區、小區級配套設施遵循以下原則與住宅同步建設:1、住宅建筑面積達到30萬平方米時,須配建幼托、小學、衛生站、農副產品市場等相應級別的公共服務設施;2、住宅建筑面積達到60萬平方米時,須配建中學、醫院、文化活動中心等相應級別的公共服務設施。第七節

42、 泉城特色保護第六十四條【一般規定】本節規定適用于對城市風貌特色延續、景觀形象塑造和生態環境保護有重要影響,在土地使用和建設管理上有特別要求,需作特殊規定的地區。主要包括泉城特色風貌帶、古城區、商埠區、歷史文化街區與特色街區、城市新區中心和南部山區等。第六十五條【泉城特色風貌帶】泉城特色風貌帶應繼承和保護“山、泉、湖、河、城”有機結合的傳統格局,重點保護千佛山、古城、大明湖、鵲山與黃河等景觀區。 泉城特色風貌帶應保持和優化故有的城市空間格局,嚴格控制建筑高度,保持大明湖、千佛山等重要景區外圍景觀環境相互之間的通視,保持千佛山俯視泉城風貌的空間環境。控制千佛山公園周邊建筑高度,近山體建筑高度不宜

43、超過12米。控制大明湖公園周邊建筑高度。經一路北側建筑高度不宜超過20米,明湖路南側建筑高度不宜超過12米,黑虎泉北路東側建筑高度不宜超過25米,銅元局前街西側建筑高度不宜超過30米。外圍建筑高度以大明湖為中心,由內向外平緩增高。保持大明湖、解放閣、泉城廣場、趵突泉、五龍潭與千佛山之間良好的景觀通視,保護控制“佛山倒影”、 “青山進城”等景觀視點、視線和視廊。第六十六條【古城區】古城區應恢復和保護歷史建筑;修繕、改造和更新現狀留存的官府商賈宅院和傳統特色民居;保護和整治承載民風民俗特色的傳統老街小巷;恢復和改造芙蓉街、后宰門街等重點傳統商業街;保護、疏理和整治以珍珠泉、王府池子為重點的泉池水系

44、。 古城區應嚴格控制建筑高度,具體高度控制要求應按照經批準的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確定。 古城區及周邊建筑色彩以灰磚、青石、灰瓦的“灰白色”為基調,以灰、淡黃色、青灰、白四種顏色為主色調,細部搭配補色對比的暗紅色、黑色或淡雅素凈的其他顏色。 古城區應保護傳統的社會空間網絡及原有的街巷格局,保留自然、舒展有機的布局體系,保存并延續其歷史信息及全部價值;保持建筑沿街巷界面的統一完整,恢復沿街歷史建筑立面的原有風貌,對建筑立面和廣告招牌統一管理。第六十七條【商埠區】商埠區應保護和恢復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優秀建筑;控制街區的更新改造規模、使用功能與建筑高度;繁榮復興民間市場,保護老字號,恢復重要歷史建筑。

45、商埠區沿街建筑高度應按照檐口控高線進行控制,新建沿街建筑或高層建筑沿街裙房的檐口高度應與歷史建筑保持一致,高層部分應適當退臺,不應直接沿街建設,嚴格控制沿街檐口高度與街道寬度的比例關系。 商埠區應保護原有的路網格局,延續經二路、經三路、緯一路、緯三路和緯四路等道路傳統尺度;恢復沿街建筑立面的傳統風貌和連續性,更新的沿街建筑在體量和后退道路紅線距離方面應與周邊的歷史風貌建筑協調統一,對建筑立面和廣告招牌統一管理;提升傳統街巷的步行環境,增加綠化,完善鋪地,停車場應設置在街坊內院。第六十八條【歷史文化街區與特色街區】本節規定的歷史文化街區包括芙蓉街曲水亭街傳統歷史文化街區、將軍廟歷史文化街區、山東

46、大學西校區(原齊魯大學)歷史文化街區和洪家樓歷史文化街區。特色街區包括寬厚所街特色街區、經一路經三路緯一路緯五路圍合的特色街區和經三路經五路小緯六路緯七路圍合的特色街區。特色街區的規劃管理參照有關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第六十九條【城市新區中心】城市新區中心應以城市設計指導城市建設與管理。第七十條【一般規定】南部山區的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南部山區保護與發展規劃的要求,按照建設項目審批程序辦理規劃審批手續。除農村村民個人住宅外,各類建設工程均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七十一條【適宜建設區】適宜建設區包括城鎮建設用地和村莊建設用地。各項建設必須嚴格控制在城鎮建設用地范圍之內,

47、各類建設項目應以保護生態、優化環境為重,在本規定第二章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建筑容量按照0.7倍系數折減,綠地率按照1.2倍系數增加,建筑層數宜以多層為主。各類建設項目必須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盡量減少地表硬化,地表硬化應采取有利于雨洪入滲的措施,減少水土流失 。第七十二條【限制建設區】限制建設區包括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自然和人文景觀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控制區、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地下水水源涵養保護區、一般農田用地區、山林綠化區、重要生態廊道區等,總面積441.4平方公里。限制建設區嚴格限制各類開發建設活動,禁止任何房地產開發行為;對于限制建設區內的現狀村莊,控制其規模,不再發展,逐步引導至適宜建

48、設區建設;嚴禁可能破壞生態環境、破壞山體景觀的所有開采活動。對于城鄉發展必要的道路、市政基礎設施、防災、旅游等各類設施的建設,應先進行科學論證和環境影響評價,通過規劃研究確定項目的性質、規模和強度,合理適度建設,并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第七十三條【禁止建設區】禁止建設區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地表水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泉域地下水重點滲漏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河湖水域等。禁止建設區是生態培育的首選區域,除必要的基礎設施、保護設施和農業設施建設外,禁止任何城市、村鎮建設行為、采礦、挖土挖沙等一切與水源保護、生態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嚴格禁止各類污染源侵入。表六 禁止建設區域名稱與范圍區域類別具體名稱范

49、圍(位置)面積(平方公里)地表水飲用水一級保護區臥虎山水庫130.00米等高線內31.8錦繡川水庫251.38米等高線內25.25狼貓山水庫192.50米等高線內7.89地下水重點滲漏帶宅科-東西渴馬-崔馬莊玉符河兩岸,宅科至崔馬莊5.52侯家莊-二仙莊-左而莊臥虎山水庫北偏東4公里3.47東西泉瀘-鳳凰嶺-錢家莊仲宮東北4公里3.59大澗溝臥虎山水庫北偏東8公里1.43興隆-土屋興濟河源頭兩側,縱跨南外環2.56小嶺漿水泉水庫南2公里0.52澇坡-王家莊-鄭家莊澇坡至鄭家窩坡,東西長3公里1.57纊村纊村周圍溝谷1.12候家莊-義和莊錦繡川水庫北4公里2.94冶河-蟠龍村港溝東南6公里1.7

50、8東梧東梧及周圍洼地1.09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柳埠自然保護區含西營分區的趙家、葫蘆峪林區,面積12.84平方公里;柳埠分區的窩鋪林區,面積1.79平方公里。14.63基本農田保護區268.5第四章 交通設施規劃管理第七十四條【鐵路規劃控制】干線鐵路綠化保護帶控制寬度自外側軌道外緣向外20米;鐵路專用線兩側綠化保護帶控制寬度自外側軌道外緣向外10米;高速鐵路兩側綠化保護帶控制寬度自外側軌道中心線向外50米。干線鐵路與公路及城市道路相交應采用立體交叉形式。新建鐵路與規劃道路相交,應按規劃預留道路實施條件。第七十五條【公路規劃控制】公路的道路紅線按照其相應等級、規劃功能及相銜接的城市道路紅線寬度進

51、行控制。城市規劃區內高速公路綠化保護帶控制寬度自圍網以外不小于50米;一級公路兩側綠化保護帶控制寬度為20-30米;二級公路兩側綠化保護帶控制寬度為1020米。 第七十六條【公路交叉口控制】城市規劃區內高速公路與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相交需設置出入口的,宜采用互通式立體交叉形式。 一級公路與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相交,宜采用互通式立體交叉形式。與城市道路相交采用平面交叉形式的,應當采取交通渠化方式并設置交通管制設施。第七十七條【城市道路】城市道路分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四個等級。城市道路的用地范圍與道路紅線一致。快速路紅線寬度為6084米,一級主干路紅線寬度為5060米,二級主干路紅線寬度

52、為4050米,次干路紅線寬度為2540米,支路紅線寬度為25米以下。城市快速路兩側綠化保護帶寬度為1530米;其他城市道路需設置綠化保護帶的,寬度不宜大于30米。第七十八條【交叉口規劃控制】城市道路交叉口形式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快速路與快速路、主干路相交時,應采用占地少的立體交叉形式。規劃有立交形式的,按照立交形式結合相交道路紅線寬度控制立交用地;無立交形式的,互通立交按200米半徑控制用地;簡易(菱形跨線橋)立交按路口展寬處理,不設跨線橋的道路展寬尺寸不變,設跨線橋的道路展寬段長度為250米。(二)主干路與其它道路相交,平面交叉口的進出口應設置展寬段。展寬段宜在道路紅線內設置,道路紅線內

53、不能滿足要求的,可按以下要求設置:在進口道外側,加寬段長度自路口轉彎半徑端點向后展寬80米;在出口道外側,加寬段長度自路口轉彎半徑端點向前延伸60米。主干路加寬寬度為5-10米,次干路和支路加寬寬度為5米,道路紅線寬度變化處設30米的漸變段。第七十九條【道路橫斷面布置】城市道路橫斷面型式適用條件:(一)城市支路一般適用單幅路的橫斷面型式。需分期實施的城市道路也可暫采用單幅路的型式。(二)城市次干路一般適用單幅路或雙幅路的橫斷面型式。橫向高差大、地形特殊或有特殊要求的的城市道路,也可采用雙幅路的型式。(三)城市主干路一般適用三幅路或四幅路的斷面型式。(四)城市快速路適用雙幅路或四幅路的斷面型式。

54、(五)在同一規劃道路起止點間,除地形因素限制外,橫斷面型式應保持一致。第八十條【人行道設置】規劃寬度大于15米的城市道路應設置人行道,人行道單側寬度不應小于2.5 米。在道路紅線外側設有寬度大于10 米的綠化保護帶的,人行道可結合綠化保護帶進行設置。宜結合各類城市綠地、公園、商業步行區設置與城市道路人行道相通的人行設施,以逐步形成城市內完善的步行空間系統。在設計城市道路人行設施時,須按有關標準規范設置無障礙設施。第八十一條【人行過街設施】人行天橋或地道的設置應符合城市人行天橋與人行地道技術規范的要求。有特殊需要并具備條件的,可設專用過街設施。第八十二條【加油加氣站選址】加油站、加氣站及加油加氣

55、合建站選址除符合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在城市內不應建一級加油站、一級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和一級加油加氣合建站。(二)加油加氣站城市內平均服務半徑宜為0.91.2公里 ;鎮區范圍內平均服務半徑宜為1.01.4公里 ;公路間隔宜為78公里。為高速公路服務的加油加氣站應設置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內。(三)進出口宜分開設置,距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的主出入口不應小于50 米;距城市道路交叉口不應小于80米;距橋隧入口、鐵路平交道口等交通密集點不應小于100 米。第八十三條【公交專用道設置條件】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城市道路上可設置公共汽車專用道:(一)道路上單向機動車道3條以上;(二)公共汽車流量超過100輛/小時;(三)在道路交叉口渠化范圍內公共汽車專用道寬度不小于3米。第八十四條【公交停靠站設置】在城市主干路及有條件的城市道路上應設置港灣式公交停靠站;公共汽車專用道旁需設置港灣式或月臺式公交停靠站。停靠站站臺可設置在道路綠化分割帶或人行道內側,長度為3-5臺標準公交車車位。長度仍不滿足要求的可縱向間隔50米后增加設置停靠站站臺。第八十五條【村鎮道路規劃控制】鎮區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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