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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信用社(銀行)對公通存業務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證省內農村信用社對公通存業務正常運行,為客戶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結算服務,根據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信用社(銀行)異地通存通兌業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對公通存業務是指為省內各農村信用社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開發的,由受理方將付款人資金實時通存到異地開戶方單位(對公)結算賬戶的結算業務,區別于異地通存通兌,其特點是收款人一方為單位(對公)結算賬戶。第三條 基本定義一、入網機構代碼:4位數字,由廣東省信用合作清算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統一分配,作為唯一
2、標識入網聯社賬務機。二、受理方:發起交易請求的成員社。受理方發出交易請求后等待開戶方返回交易應答。三、開戶方:接收交易請求的成員社。開戶方接收交易請求后實時進行賬務處理,向受理方返回交易應答。四、對公通存確認:受理方在收到對公通存交易成功響應并完成賬務處理后,向開戶方發送對公通存確認,使開戶方解凍已存入的存款金額。第四條 入網機構是指經信用社(銀行)聯合社批準加入信用社(銀行)對公通存業務系統的農村信用聯社、市辦。入網機構代表其轄內的信用社入網成員行使入網的權利與承擔義務。第五條 信用社(銀行)聯合社負責系統的籌建、運行、維護、管理和日常的資金清算。第六條 對公通存業務的系統狀態與實時電子匯兌
3、系統的系統狀態保持一致,且周六、周日及法定節假日不辦理業務。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加入信用社(銀行)對公通存業務系統的農村信用社。第二章 入網管理第八條 入網機構的權利與義務一、遵守支付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二、遵守本辦法的規定以及業務制度、技術規范等。三、對其他入網機構的相關信息(技術文檔、測試數據、業務文檔)保密。四、協助共同完成業務差錯處理。五、保證有足夠的資金完成資金清算。六、為維護客戶及自身的利益,有權對對公通存業務處理結果提出異議及申訴。七、入網機構共同約定的其他權利與義務。第九條 省中心的權利與義務一、保證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二、監測入網機構的運轉情況。三、按時提供清算對賬信息,及時
4、清算資金。四、提供業務差錯處理平臺及協調。五、負責協助入網機構的入網測試,提供技術支持。六、有權根據業務差錯處理結果進行賬務調整。第十條 系統的入網管理參照信用社(銀行)異地通存通兌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各入網成員使用的存款憑條、進賬單等憑證由各成員自行印制,密押服務器由省中心統一訂制。第三章 業務管理第一節 業務范圍第十二條 對公通存交易的付款方可允許是存折、卡(公司卡除外)、支票或現金。第十三條 對公通存交易收款方賬戶的賬號與戶名必須完全一致,否則受理方拒絕受理。第十四條 公司卡不能直接辦理對公通存交易業務。第十五條 對公存入交易必須經另一柜員復核或授權。第十六條 對公通存
5、系統提供的交易一、核對異地賬戶戶名:用于核對存入賬戶在開戶聯社的真實戶名。客戶到受理方柜臺辦理對公通存業務時,受理柜員必須先核對異地賬號對應的戶名,核對相符后才能辦理。二、對公通存交易:受理方支取本社活期存折(卡)或者支票賬戶的金額(或受理現金),轉入收款人在異地聯社開戶的單位(對公)結算賬戶。三、對公通存差錯當天沖銷:只能針對辦理業務時金額錯、串戶等事項,由人工在系統內進行沖銷。第十七條 業務收費對公通存業務收費標準與電子匯兌業務收費標準相同。第二節 業務處理第十八條 受理方的處理受理方根據客戶送交的存款憑條、進賬單等憑證,按規定審核無誤后進行賬務處理。存款辦妥后在回單聯加蓋業務章交客戶。存
6、款憑條、進賬單二、三聯等截留在受理方,作為賬務處理憑證及業務查詢的原始依據。第十九條 開戶方的處理開戶方接收到存款信息,經審核無誤后發回確認信息,并每筆存款打印一份“廣東省農村信用合作社業務憑證”(格式見附件),第一、二聯憑以轉賬,第三聯加蓋轉訖章后交收款人作收賬通知。第三節 會計核算第二十條 會計科目的設置和使用一、增設4628通存通兌匯差科目本科目為省中心使用,核算入網機構參加對公通存業務形成的應收應付匯差。二、使用如下科目(一)46411通存通兌往來對公通存聯網戶聯社及信用社網點辦理異地對公通存業務,均須增設“通存通兌往來科目對公通存聯網戶”分戶核算。該分戶為往來科目,核算應清算對公通存
7、業務的款項,借方余額反映應收對公通存清算資金,貸方余額反映應付對公通存清算資金。(二)1124存放聯社款項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存放聯社的結算資金,對公通存匯差在本科目賬戶核算,清收匯差記借方,清付匯差記貸方。(三)11232存放系統內資金本科目核算縣聯社存放在地市級系統內清算中心的結算資金,對公通存匯差在本科目賬戶核算,清收匯差記借方,清付匯差記貸方。(四)11231存放省清算中心款項本科目核算市(區)縣級聯社、地市級系統內清算中心存放在省清算中心的結算資金,對公通存匯差在本科目賬戶核算,清收匯差記借方,清付匯差記貸方。(五)2323信用社上存聯社款項本科目核算信用社上存聯社的準備金存款、結算資金
8、存款和一般轉存款,各信用社對公通存匯差在本科目賬戶核算,清付匯差記借方,清收匯差記貸方。(六)23211系統內上存資金本科目核算市(區)縣級聯社上存地市級系統內清算中心的結算準備金存款,以及市(區)縣級聯社上存省清算中心的結算資金存款,各市(區)縣級聯社以及地市級系統內清算中心對公通存匯差在本科目賬戶核算,清付匯差記借方,清收匯差記貸方。第二十一條 辦理對公通存業務的賬務處理:一、受理方借:2011活期存款或借:2111活期儲蓄存款或借:21111個人結算賬戶存款或借:20173個人活期銀行卡或借:1011現金貸:46411通存通兌往來對公通存聯網戶二、開戶方借:46411通存通兌往來對公通存
9、聯網戶貸:2011活期存款第二十二條 匯差資金清算的賬務處理信用社為應收匯差時:一、信用社的核算借:1124存放聯社款項貸:46411通存通兌往來對公通存聯網戶二、縣聯社的核算(一)與信用社的核算借:46411通存通兌往來對公通存聯網戶貸:2323信用社上存聯社款項(二)與地市級清算中心的核算借:11232存放系統內資金貸:46411通存通兌往來對公通存聯網戶三、地市級清算中心的核算(一)與市(區)縣級聯社的清算借:46411通存通兌往來對公通存聯網戶貸:23211系統內上存資金(二)與省中心的核算借:11231存放省清算中心款項貸:46411通存通兌往來對公通存聯網戶四、省中心的核算借:46
10、28通存通兌匯差貸:23211系統內上存資金信用社為應付匯差時,以上會計分錄相反。第四節 資金清算與對賬第二十三條 資金清算一、資金清算分級進行:省中心負責與各入網機構清算,各入網機構負責與入網信用社清算。二、資金清算按規定的時間進行,省中心與各入網機構的資金清算以省中心的數據為準,通過各入網機構在省中心的清算賬戶進行。第二十四條 對賬處理一、省中心每一工作日按固定時間切換清算日期,向各入網機構下發對賬文件。二、對賬以中心對賬文件為準,受理方和開戶方根據對賬文件進行對賬。如果對賬不成功,以對賬文件信息為準,經入網機構業務經理授權后,對入網機構端數據進行賬務校正處理。第五節 差錯處理第二十五條
11、差錯處理:入網機構在對賬過程中發現差錯時,應向省中心提請差錯處理。第二十六條 對賬的差錯由受理方或者開戶方通過差錯處理平臺進行處理。差錯處理和調賬處理與異地通存通兌的操作相同。第四章 罰則第二十七條 違反規定辦理業務,或違規操作造成經濟損失的,按信用社(銀行)異地通存通兌業務管理辦法的處罰規定,追究經辦社、經辦人的責任。第二十八條 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辦理單位銀行賬戶轉賬結算的,按賬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九條 各入網機構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第三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支付結算辦法、信用社(銀行)異地通存通兌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信用社(銀行)聯合社負責解釋及修改。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系統開通之日起實施。附件:廣東省農村信用合作社對公通存業務憑證(格式)附件廣東省農村信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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