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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新環保法中的行政處罰一、基本精神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等的規定精神,可將基本精神概括如下: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原則、公證公開原則、行政處罰輕重與環境行政責任大小相當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受行政處罰不免除民事責任原則。(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原則該項原則包括以下三項內容1、環境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的依據。2、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實施環境行政處罰。3、必須嚴格依照環境法規定的形式與幅度給予環境行政處罰。(二)環境行政處罰輕重與環境行政責任大小相當原則也稱罪過相當原則。是指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根據破壞或者污染環境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決定給予行政處罰輕重的程度。(三

2、)公證、公開原則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在對違法者提起環境行政處罰程序,確認其承擔環境行政責任的要件和情節,以至決定環境行政處罰時,必須客觀、平等、不偏不倚、不隱瞞、達到公平和透明。二、修改亮點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今天表決通過了新修改的環境保護法,并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明確了新世紀環境保護工作的指導思想,加強政府責任和責任監督,銜接和規范相關法律制度,以推進環境保護法及其相關法律的實施。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條,與現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條相比,有了較大變化。新法增加規定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并明確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污

3、染者擔責的原則;調整篇章結構,突出強調政府責任、監督和法律責任;在上級政府機關對下級政府機關的監督方面,加強了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的責任。同時,增加規定了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并規定了上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對下級部門或工作人員工作監督的責任;規定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專章規定了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加強公眾對政府和排污單位的監督。 新修改的環境保護法在發揮人大監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規定,突出了人大常委會監督落實政府環境保護的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的完成情況,對發生重大環境事件的,還應當專項報告。增加了要求科學確定符合我國國情的環

4、境基準的規定,完善了環境監測制度和跨行政區污染防治制度,補充了總量控制制度,還針對目前農業和農村污染問題嚴重的情況,進一步強化對農村環境的保護,增加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明確規定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三、歸納論述(一)罰款1.分條介紹新: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地方性

5、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舊:未對拒不改正的行為作出具體規定。評述:新增“按日計罰”的制度,即對持續性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按日、連續的罰款。這意味著,非法偷排、超標排放、逃避檢測等行為,違反的時間越久,罰款越多。之前法律規定的針對環境違法的罰款,是一個定數,數額并不大,導致違法成本較低,不少企業因而怠于治污。新法施行“按日計罰”之后,罰款數額上不封頂,將倒逼違法企業迅速糾正污染行為。新: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

6、以責令恢復原狀。舊: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防止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類似條款)評述:突出環境保護監管職責部門的作用,充分發揮其執行行政處罰的作用。注重事前審查,要求建設單位在開工建設前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有效地保障環境污染問題在源頭上得到解決。新: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舊:為對信息公開作出相關規定。評述:重視信息,體

7、現監督和參與體現環境民主的原則。本次修改在法律責任之前專門設立了一章是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專門讓老百姓去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環境保護工作。而在法律責任之章中又對未信息公開的行為作出處罰,有效保障其實施。新:第六十五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舊:未對此類機構的責任作出具體規定。評述:加大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保障環境服務活動有

8、序合法開展。2.總結論述本次新環境法修改,對于罰款的對象擴大,新增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對罰款的內容擴大,對于未信息公開和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的行為作出了處罰;對罰款的力度加大了,新增“按日計罰”的制度,違反的時間越久,罰款越多,提高違法的成本。(二)責令停產停業新:第六十條舊: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九條評述:修改前,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修改后,建設單

9、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修改后更加嚴格,在責令停止建設同時處以罰款,可以責令恢復原狀。體現了國家對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加深,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而擅自開工建設的建設單位的懲罰力度加大。修改前,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

10、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準。修改后,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都給予處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修改前只處罰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修改后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都給予處罰,修改前責令停業、關閉的處罰決定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修改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三)行

11、政拘留舊法: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第三十九條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準。新法: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

12、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新法論述:新法新增加了行政拘留這一行政處罰,行政拘留作為行

13、政處罰中最輕的的處罰,可以對生產經營中違反環境法較輕的行為起到約束的作用。保障了生產經營活動正常有序的進行。(三)行政處罰雙罰制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除對該單位依法處罰外,環保部門還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對其中由國家機關任命的人員,環保部門應當移送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如1989環境保護法中僅第38條涉及雙罰制。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中第63條、第68條實行雙罰制。對于修訂前后的環境保護法,可從以下幾方面對比研究:1、修訂后法條的表述更科學完備。1989年環境保護法中38條僅規定:“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而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中,第63條的表述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2、修訂后的法條規定更為細致全面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中,63條規定了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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