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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做好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中醫藥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 核和執業注冊,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及執業 工作的管理。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本省(區、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負責 本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管理。設區的市和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 核組織申報、初審及復審工

2、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 執業日常管理。第四條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省(區、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 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第二章考核申請第五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第六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 5年,掌握獨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醫診療技術方法,經 指導老師評議合格;(二)由至少2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其指導老師除外)推薦。第七條 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

3、具有醫術淵源,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或者在中醫醫師指導下從事中醫醫術實 踐活動滿5年,掌握獨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醫診療技術方法,并得到患者的認可;(二)由至少2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第八條推薦醫師應當為被推薦者戶籍所在地或者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的省(區、市) 內相關專業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第九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其指導老師應當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從事 中醫臨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指導老師 同時帶徒原則上不超過 4名。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人員,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長期臨 床實踐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第十一條

4、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三)中醫醫術專長綜述(包括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描述、適應癥或者適用范圍、 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說明等)和能夠證明醫術專長確有療效的相關資料;(四)至少2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的推薦材料;(五)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還應當提供經公證機構公證的跟師學習合同、自公證 之日起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 5年的證明材料(包括師承人員學習筆記、臨床實踐記錄等) 指導老師出具的跟師學習情況書面評價意見及出師結論;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還應當提供醫術淵源的相關證明材料、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

5、5年證明(由所在區域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居委會、村委會出具)或者一定數量患者的推薦證明。第十二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分別對申請者提交的材 料進行初審和復審,復審合格后提交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申請者 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對符合考核條件的人員、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信息應當予以公 示。第三章考核發證第十三條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實行專家評議方式,通過現場陳述問 答、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評議、中醫藥技術方法操作等形式對實踐技能和效果進行科 學量化考核。專家人數應當為不少于 5人的奇數。第十四條 考核專家應當對參加考核者使用中醫藥技術

6、方法的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 并針對風險點考核其安全風險意識、相關知識及防范措施。根據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醫藥 技術方法分為內服方藥和外治技術兩類進行考核。第十五條 內服方藥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醫術內容及特點;與 擅長治療的疾病范圍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中醫診斷技能、中醫治療方法、中藥(民族藥, 下同)基本知識和用藥安全等。考核程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現場問答、四診技能操作和現場辨識相關中藥等。考核專家應當圍繞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藥種類、藥性、藥量、配伍等進行安全性評估, 根據風險點考核相關用藥禁忌、中藥毒性知識等。第十六條外治技術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外治技術內容及特

7、點; 與其使用的外治技術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擅長治療的疾病診斷要點、外治技術操作要點、 技術應用規范及安全風險防控方法或措施等。考核程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現場問答、外治技術操作等。考核專家應當圍繞參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術的操作部位、操作難度、創傷程度、感染 風險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考核其操作安全風險認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藥 物中含毒性中藥的,還應當考核相關的中藥毒性知識。第十七條 治療方法以內服方藥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術,或以外治技術為主、配合 使用中藥的,增加相關考核內容。第十八條 考核專家根據參加考核者的現場陳述,結合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等, 圍繞相關疾病的療效評價關鍵要素進行

8、分析評估并提問,對其醫術專長的效果進行現場評 定。必要時可采用實地調查核驗等方式評定效果。第十九條 經綜合評議后,考核專家對參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結論,并對其在執業活動 中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疾病的范圍進行認定。第二十條 考核合格者,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頒發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考核合格人員有關衛生和中醫 藥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基本急救技能、臨床轉診能力、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防控指南、 傳染病防治基本知識及報告制度、中醫病歷書寫等知識的培訓,提高其執業技能,促進醫 療安全。第四章考核組織第二十二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考核工作的

9、組織領導,完善考核制度,強 化考核工作人員和專家培訓,嚴格考核管理,確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進行。第二十三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每年定期組織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考核時間應當提前3個月向社會公告。第二十四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 庫。考核專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中醫類別執業醫師;(二)具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具備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或者從事中醫臨床工作 15年以上具有師承或者醫術確有專長淵源背景人員;(三)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四)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10、第二十五條 根據考生申報的醫術專長,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在中醫醫術確有專長 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庫內抽取考核專家。考核專家與考生有近親屬或利害關系時,應當 采取回避原則。第五章執業注冊第二十六條 中醫(專長)醫師實行醫師區域注冊管理。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 格證書者,應當向其擬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經 注冊后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中醫(專長)醫師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執業范圍包括其能夠使 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疾病的范圍。第二十八條 中醫(專長)醫師原則上在其考核所在省(區、市)轄區內執業,擬跨 省(區、市)執業的,需經擬執業所在

11、地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同意并注冊。第二十九條 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者,即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以 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第六章監督管理第三十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行為的監 督檢查,重點對其是否超出規定的范圍執業、是否符合相關診療技術規范、是否存在不規 范宣傳行為等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一條 中醫(專長)醫師應當參加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定期考核有 關要求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確定。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專長)醫師的繼續教育。 鼓勵中醫(專長)醫師通過中醫藥學歷教育提升自身理論和學術水平。第三

12、十三條 中醫(專長)醫師通過學歷教育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 專業學歷的,或者執業時間滿5年、期間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可申請參加中醫類別執業醫 師資格考試。第三十四條 國家建立中醫(專長)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中醫(專長)醫師 注冊信息,實行注冊內容公開制度,并提供中醫(專長)醫師注冊信息查詢服務。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和考核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考核 工作過程中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中 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通過違規違紀行為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 長)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放證書部門撤銷并收回

13、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 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并進行通報。第三十六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未在考 核工作中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的,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停止其參與考核工作,情節嚴重 的,應當進行通報批評,并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處分;存在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 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七條 推薦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中醫醫師、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醫術確 有專長人員的指導老師,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推薦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縣級 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 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八條 中醫(專長)醫師在執業中存在超出注冊的執業范圍等行為的,由縣級 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附則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發布前已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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