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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同的法律特征: ( 1)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根據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 以 分為: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及多方行為。所謂單方行為,指僅由一個意思表示所構成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雙方行為,指由二個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多方行為,指由二個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民事法律行為,或稱共同行為。合同是基于雙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雙方間成立的合同為雙方行為,即雙方合同,多方間成立的合同為多方行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合同是 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意味著合同是在雙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條件下成立。合同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或者說,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真實的意思產生于當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當事人必須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協商,才能使其意思表達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沒有真正的一致。因而因欺詐、協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屬于無效或可撤銷的合同。( 3 )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內容。合同以產生、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 系為目的。當事人訂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產生、變更或者終止一定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所謂產生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指當事人訂立合同以形成某種法律關系,設定某種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謂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關系在內容、當事人上發生變化。所謂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消滅原法律關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都是民事性質的,非民事性質的行政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不屬民事合同的內容。同時,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如婚姻、收養、監護等,也不由合同法調整,民事合同的內容實 際就是民事財產關系中的債權債務關系。 2、試述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則的內容: ( 1) 平等原則是我國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意味著民事主體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相對方。我國民法的平等原則具體表現為: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我國民法通則第 10 條明確規定: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等平等 。 不同的民事主體參與民事關系,適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在我國,參與民事關系的有各種類型的法人、自然人、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在某些情況下,國 家也可以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關系,無論是何種主體,在參與民事關系時都要適用民法的規定,不允許有任何例外。 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必須平等協商。合同法中所講的平等原則,主要的意思即在于此。任何民事主體參與民事關系,無論其性質,都不能凌駕于他人之上,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人,而只能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去設定、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2)自愿原則是我國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民法通則第 4 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自愿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充分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并根據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 系。該原則實質上是傳統民法中所謂的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同法中,自愿原則即體現為合同自由原則,我國合同法中雖未明文規定合同的自由原則,但在實質上,合同法中所規定的自愿則即為意思自由原則。具體講來,合同自由原則有以下內容: 締結合同的自由。即當事人有權自主決定是否與他們締結合同,該自由是合同自由其他內容的前提和基礎,若當事人不享有此項自由,也就談不上其他自由。 選擇相對人的自由。即指當事人有權自主決定與何人訂立合同。 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即當事人有權自主決定合同的內容。只要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不違背法 律法規和社會公益利益,任何人就不得干涉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內容。 變更我解除合同的自由。即當事人有權通過協商,在合同成立后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者解除合同。既然當事人可自由締結合同,當然也可以通過協議自由變更和解除合同 +,這是合同自由原則的必然結果。 決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即當事人可自主選擇合同的方式,我國合同法規定,除法律法規規定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以外,當事人可自由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締結合同。( 3)公平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第 4 條明確規定了公平原則,合同法第 5條也規定: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 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公平原則包涵了等價有償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人約定外,當事人取得他人財產利益應向他方給付相應的對價。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則體現在各個方面,其中集中體現公平原則的主要有兩個制度:一是情事變更制度,二是顯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誤解制度。 3、試述合同法基本原則的法律意義: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合同法規范的指導思想和根本準則。合同法基本原則具有以下主要意義:( 1)凝固和體現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具體規范的總的指導思想。( 3)供了最高的行為準則,確立了一般性的行為模式 。( 4)是實施法律的根本依據。 4、合同法誠實信用、保護公序良俗、合法原則的內容是什么? ( 1)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是一項極為重要的原則。具體來說,誠信原則具有以下內容和功能: 確定誠實可入,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等行為規則。 誠信原則要求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誠信原則不僅要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沖突與矛盾。 解釋法律和合同的作用。誠信原則要求在法律與合同缺乏規定或規定不明確時,司法審判人員應依據誠信、公平的觀念,準確解釋法律和合同。( 2)保護公序 良俗原則。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簡稱,是現代民法一項重要的概念和法律原則。民法通則第 7 條規定,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則具體指明了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 3)合法原則。合同法第 7 條規定: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此將其簡稱為合法原則,實際上包括了合法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 6、 試述合同法的作用:合同法的具體作用主要表現在: ( 1)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指合同當事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訂立合同到終止合同的全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務之一。在合同當事人中,債權人是有權請求對方當事人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履行一定義務的合同關系的主體,債務人則是依據合同和法律負有實施一定行為的合同關系的主體。合同法通過明確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合同的原則、條件和程序以及違反合同所應承擔的責任,保護人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 益。( 2)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是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其中,維護交易安全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務。隨著市場交易的發達,財產的交換越來越頻繁和發達,對于交易安全的保護和規范的呼聲越來越高,合同法則是規范交易關系的基本法律,它所確立的是基本的交易規則,交易的安全主要是通過合同法進行維護的。同時,協調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關系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功能。( 3)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我國已經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就是合同經濟、信用經濟、法律經濟。合同是聯結 生產、流通、消費的紐帶,是經濟合作技術交流、貿易往來的法律形式。是維護商業信用的法律保障。國民經濟各部門、各單位和公民,認真貫徹執行合同法,履行合同,可以保證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正常運行,實現經濟合作。技術交流、貿易往來的預期目的,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 7、試述格式合同的法律調整: ( 1)立法控制。所謂立法控制是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確規定清楚,某些條款必須作為某類合同的條款,或者某些條款不能作為某類合同的條款,當事人不得改變。合同法第 42 條涉及到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條款無效的情況,即具有合同法第 52 條、 第 53 條的情形時,這些格式合同或者有關條款無效。另外,如免除格式條款提供者主要義務,排除相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也無效。( 2 )司法措施。所謂司法措施即指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由法院認定某一具體合同條款是否是由當事人合意才納入合同的。實際上是授權由法院來解釋合同條款,有疑義時則作有利于相對人的解釋。我國合同法第 39 條規定: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時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 3)行政措施。所 謂行政措施即指通過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條款應事先經過行政機關審核,方能投入使用的辦法,來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條款的適用;或者由行政機關制定合同范本,以供當事人采用。 14、試述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發生,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須雙方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對價債務。確定是否形成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的關系,應基于以下事實: 須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債務; 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之間具有對價性和牽連性。( 2)須行使抗辯權之當事人無先行給付義務。( 3 )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未按照約定正 確履行債務。( 4 )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8、試述格式合同的解釋中所體現的保護弱者利益的原則:我國合同法第 41 條規定: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 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這一規定體現了格式條款中的保護弱者利益原則。( 1)由于格式合同的條款是由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擬訂的,而相對人一方又是弱者。所以,在對合同條款發生歧義需要解釋時,當某一條款有幾種解釋方法,其中某種解釋有利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而另一種解釋則對相對人有利的話,即 應解釋得有利于相對人而不利于條款的擬定者。( 2)當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條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條款,例如補充協議時,如果兩種條款發生沖突,出現不一致的情況時,即應當采用非格式合同條款。 9、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 1)按照法律的規定作出區分。我國合同法第 15 條規定: 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廣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 2)根據當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約束來作出區分。由于要約是目的在于訂立合同的一種意思表示,因此,要約中應包含明確的訂約意圖。而要約邀請人只是希望對方向自己提出訂約 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約邀請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根據訂約提議的內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來予以確定。( 4)根據交易的習慣亦即當事人歷來的在交易中的作法來進行區分。如詢問商品的價格,根據交易習慣,一般認為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再如當事人之間因多次從事某種物品的買賣,始終未改變其買賣貨物的品種價格,那么根據雙方的交易習慣,一方僅向對方提出買賣的數量,也可以成為要約。( 5)其他因素。在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時,還可考慮其他的情況,如合同的性質是否要求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要注重相對人的身份、信用、資 歷、品行等情況;還有,合同的訂立是否需要雙方實際接觸;以及一方發出的提議是否能使相對人產生要約的信賴等等。 10、從合同效力的角度分析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的不同:合同的生效有著與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適于一般合同生效的為普通要件: 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 合同內容合法。 適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為特別要件: 附生效條件或期限的合同,條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來; 法律、法規規定應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合同,手續的完成。在上述情況下,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卻可因各種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無 效。由此可見,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統一規定的,當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約定。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別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當事人作自由的約定, 11、試述合同生效的要件: (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所謂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并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合同是當事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有意識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為,它直接關系到 當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當事人必須能夠認識和辨認自己的行為,判斷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即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意思表示是行為人將其產生、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為。意識表示真實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條件,在大多數情況下,行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內心真實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時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與其真實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不能僅以行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為根據,而不考慮行為人的內心意思。(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 性,也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當然要件。合同能產生法律效力就在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合法的合同顯然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時,合同不僅應當符合法律,而且在內容上也不得違愛貓撲 13、試述合同全面履行原則: 全面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適當履行原則,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關于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約定,正確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全面履行原則的具體內容表現為:( 1)按照合同約定的主體履行。合同的履行只能是 作為該合同當事人的債務人向作為該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債權人履行自己的義務。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債務承擔,應經合同債權人同意,否則,債權人可拒絕接受履行。有些合同由其性質決定了只能由合同債務人親自履行。有些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由第三人代為履行或接受履行,但不能因此而損害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2)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合同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之所以訂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是合同的核心。對于任何已經生效的合同,只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合同利益才能實現,當事人追求的目的才不會落空。( 3)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 履行。( 4)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或者報酬履行。( 5)價款或報酬是合同的重要內容,它是交付的商品、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務的對價。若不按合同約定的價款或報酬履行,則構成嚴重的違約。( 5)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地點履行。合同履約地點,通常是由合同明確約定的。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雙方當事人可就履行地點達成補充協議;若雙方沒有達成補充協議,則可以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的履行地點履行。( 6 )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任何一方都不應無故遲延履行或遲延接受履行。( 7 )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全面履行原則 是合同履行的一項最根本的要求,是判斷合同是否履行即是否違約的標準,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確定違約責任的尺度。 16、試比較代位權與撤銷權: 代位權,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構成妨害之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形勢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 12、試述表見代理:表見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 1)無權代理人并沒有獲得被代理人的明確授權,表見代理屬于廣義上的無權代理。( 2 )表見代理在客觀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表權的理由 。( 3)合同的相對人在主觀上必須是善意的、無過失的,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行為人實際上無代理權。( 4)表見代理產生有權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見代理發生的情況有:( 1)代理權自始即不存在,而存在著使相對人相信具有代理權的正當理由。( 2)代理人超越代理權而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 3)代理權終止后實施代理行為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 4)被代理人知道其以本人名義訂立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表見代理雖然事實上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但卻發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而這種法律后果的發生并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認或同意,因此, 它屬于有效代理的一種,而不屬于效力未定的無權代理。 15、試從代位權的涵義論代位權的適用條件: 代位權,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構成妨害之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債權人要行使代位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有效的合同關系的存在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不成立,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等,則合同之債自始即不存在,債權也不存 在,因而債權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權。( 2)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代位權以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為客體,因此,代位權的發生當然以債務人現實的權利存在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債權必須非專屬于債務人的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所謂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是指應該行使并且能夠行使權力卻不行使。( 4)債務人已經履行遲延。 ( 5)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是指債權人的債權已因債務人的怠于行使其債權的消極行為而出現不能實現的危險。 17、試述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 ( 1)合同變更以后,被變更的部 分即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已變更的部分,在完成變更程序之后,即產生了新的債權債務。( 2)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不存在溯及力的問題。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法律根據,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 3)合同變更,以原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系之外,原合同關系有對價關系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保證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于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4)合同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中原來約定的爭議條款的效力,繼續有效。合同變更過程中使一方當事人遭受的損失,除依法或者依約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19、試述違約責任的構成:違約責任的構成包括: 主體條件,違約行為和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觀條件。( 1 )主體條件。違約責任是當事人違反了有效合同后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所以凡是違約責任必然是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導致的法律后果。違約責任的主體必然是有效合同的當事人,是有權獨立主張自己利益和獨立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的主體。合同的主體資格由 自然人和法人構成,自然人和法人必須要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 2 )違約行為。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個基本前提是違反了合同規定的義務,而合同中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就是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必然使對方的權利得不到實現。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和時間履行合同,包括兩種情況:第一,作為的違約,指義務人應當以自己的主動行為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義務人不履行規定的行為的就構成主動違約。第二,不作為的違約,指少數合同規定合同的當事人應當以自己某些不作為的承諾作為合 同成立必要的基礎,例如保密合同,如果違反合同規定的條件泄露了需要保密的信息時,就是對權利人權利的侵犯,就可構成違約責任。( 3)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觀條件。合同履行是一種客觀事實,合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客觀上也使對方的權利不能實現,為了維護對方的合同權利,就要讓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主要包括繼續履約、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三大內容。 20、試從法律責任競合的概念分析法律責任競合的意義:法律責任競合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觸犯了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行為人因此要受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的管轄,并根據管 轄法律的規定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權利人可選擇適用相關的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合同法第 122 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看出,法律責任競合的意義:因為不同的法律所維護的社會秩序及追求目標不同,所以不同的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很可能是不一致的。傳統的合同法確認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只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而對違約人同時違反了其他法律的規定缺乏管轄的依據,于是只得追究其違約責任,而不能追究其更為嚴重的其他法律責 任。現行合同法規定了法律責任競合制度,如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的約定,同時又違反了其他法律的規定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時,受損害方可選擇使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以更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2、試述合作開發合同與委托開發合同的區別: 合作開發合同與委托開發合同都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但二者有以下明顯的區別:(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關系不同。合作開發合同,雙方當事人享有和承擔著類似的權利和義務;委托開發合同,雙 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相對的,委托人的主要義務也就是開發人權利,而開發人的主要義務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權利。( 2)當事人進行研究開發工作的方式不同。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共同參加研究開發工作,當然各方可以共同進行全部的研究開發工作,也可以約定進行分工,分別承擔不同階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開發工作;委托開發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進行物質投資和經費投入,只有一方從事研究開發工作。與此相聯系,二者的合同主體也不同。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各方都具有研究開發能力,而委托開發合同的當事人,一般只有一方具有科研能力。( 3)研究開發成果歸 屬不同。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相同的,即取得研究開發成果,因而研究開發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而委托開發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 18、試述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我國現行的合同法確定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我國合同法第 107 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該法條明確了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只是沒有實際履行或者沒有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即須承擔違約責任,并未規定當事人在沒有過錯的情 況下不用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的歸責原則就是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主,另外在一些分合同中規定了過錯責任原 則。 21、試述法律管轄競合的依據的內容: ( 1)特別合同法與合同法的關系。合同本是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化和具體化的協議,無論是書面合同還是口頭合同,都反映著一定的財產利益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是我國目前最完善最系統的合同法,凡是有關合同訂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變更和解除、合同履行、違約責任的范圍及確定等具體的合同法律制度均由合同法管轄和調整,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由合同法認定。 但是由于社會生活的復雜性,一些合同法律關系生產的背景及涉及的領域比較特殊,不宜用本合同法調整,而是由專門的法律與以調整。合同法屬于普通法,而其他參與調整合同法律關系的具體部門法和有關的行政法規則屬于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先適用于普通法的原則,只有當特別合同法沒有規定時,才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當合同法總則沒有規定的則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 2)合同法與相關法律的關系。合同法是調整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而合同的權利義務的重點內容在于對違約責任的認定和如何強制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義務是當事人在合同 中約定的,合同沒有約定則不構成合同義務。如果違約方的行為不但造成對方合同權利的損失,而且造成對方的人身或者其他財產的損失,這些損失就不是合同損失,而是一種侵權導致的損失,不能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彌補受損害方的損失。在此情況下合同法第 122 條規定: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合同 :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 同法 :合同法是指調整合同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諾成合同 :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實踐合同 :又稱為要物合同,指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 :是指合同必要條款的內容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合同,又稱標準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則 : 對合同關系的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貫穿于合同法始終的根本規則。 要約 :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邀請 : 又稱為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撤回 : 是指在要約發出以后,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約發生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諾遲延 : 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屆滿后才發出的承諾。承諾撤回 : 是指受要約人再發出承諾通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 前而將其撤回。 拍賣 : 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等拍賣標的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拍定 : 拍賣人在競買人所有應價中選擇最高那一個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質上它其實就是承諾。 強制締約 : 是指就某一類合同而言,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個人或企業負有應對方的請求與其訂立合同的法定義務。這也就是說,此方合同當事人在對方提出要約的時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 拒絕承諾。 附合締約 : 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有附合該條款表示出來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締約方式。 締約過失責任 : 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附條件的合同 : 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 或不發生作為該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據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 : 是指以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并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終止的合同。 合同無效 : 指合同已經具備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確定、當然地不發生法律力。 可撤銷的合同 : 是指已經生效但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現其真實意志,違反自愿原則而可由一方當事人請求撤銷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 :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由第三人作出承諾或者拒絕的意思表示才能確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見代理 : 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為。 合同的履行 : 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使合同關系得以全部終止的整 個行為過程。 全面履行原則 : 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適當履行原則,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關于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約定,正確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協作履行原則 : 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僅要適當、全面履行合同的約定,還要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對對方當事人的履行債務 行為給予協助,使之能夠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同時 履行抗辯權 : 是指在未約定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 是雙務 合同中有先為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因他方財產顯著減少或資力明顯減弱 有難為對待給付的情形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自己給 付的權利。 先履行抗辯權 : 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權要求應該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應該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應先履行方的履行請求或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撤銷權 : 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放棄對第三者的到期債權、實施無償處分財產或以非正常低價處 分財產的行為而妨害其債權實現時,依法享有的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上述行為的權利。 合同的變更 : 所謂合同的變更,在一般情況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由當事人達成協議而對其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 合同的轉讓 : 是指在合同的內容與客體保持不變的情形下,將合同由原來的主體轉移給別的 主體的一種法律行為。 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 : 是指債權債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讓人的法律地位,成為合同法律關系的新的當事人。 合同承受 : 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權利并負擔義務。 解除權 : 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憑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滅的權利。清償:是指為實現債的目的而為給付。 提存 :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難于履行,經公證機關證明,債務人可將標的物交有關部門保存,以消滅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這種方式即為提存。 混同 : 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 抵銷 : 又稱 “充抵 ”,是指兩個以上的債的關系的當事人就互負給付種類相同的債務,各自得以其對他方享有的債權充抵自己對他方的債務,而使各自的債務在對等的數額內相互消滅的意思表示。 免除 : 是債權人以債消滅為目的而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 賠償損 失 : 是指由于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的財產責任。 全部違約 : 是指當事人簽訂了合同后根本就沒有履行合同(沒有履約),或者履行合同的結果完全不能滿足合同約定的條件(錯誤履約),相對人的合同權利全部落空,沒有履約方或者錯誤履約方的行為即構成全部違約。 部分違約 : 是指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時間完全履行合同的義務的行為。 過錯責任原則 : 就是指確定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的事實,而且要具備過錯,有過錯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責任,無過錯則不承擔。 預期違約 : 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明確提出自己已經不能履行合同的義務,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義務。 違約歸責原則 : 是指在合同違約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種確認違約行為的原則。 違約責任 : 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不可抗力 : 是指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現了當事人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對約定的合同義務如何處理的法律制度。 侵權責任 : 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損害了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該責任以財產責任為核心內容,一般以金錢為對價補償受害方損失的利益。 法律責任競合 : 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觸犯了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行為人因此要受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的管轄,并根據管轄法律的規定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權利人可選擇適用相關的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管轄競合 : 法律管轄競合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有權管轄某一個具體的法律關系,本著特別法優先適用于普通法的原則,凡出現有其他特別法規范可以調整合同法律關系時,讓其他的法律法規優先進行調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規調整乏力時,才適用合同法的總則部分或其基本原則。 合同解釋 : 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因理解合同條款的涵 義發生歧義時應當如何適用法律的一種法律制度。 買賣合同 : 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標的物: 是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樣品買賣 : 是指以出賣人交付的貨物須與當事人保留的樣品具有同一品質的買賣。 試用買賣 : 是指當事人約定試驗或檢驗標的物,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為條件的買賣。 易貨交易 : 是指當事人約定雙方相互交換金錢以外的財產權的協議,又稱以物易物合同、以貨換貨合同、互易合同等等。供用電合同 : 指合同當事人中一方提供電力,另一方使用電力并支付價款的合同。其中提供電力的一方稱為供電人,使用電力并支付價款的一方稱作用電人。 供用水合同 : 指合同當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應價款的協議,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稱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價款的為用水人。 供用氣合同 : 指供氣人向用氣人供氣,用氣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 供用熱力合同 : 指一方當事人依約提供熱力,另一方當事人使用熱力并支付價款的協議,其中提供熱力的一方稱供熱力人,使用熱力的一 方稱作用熱力人。 贈與合同 : 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將財產無償地轉移給另一方所有的協議。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 指在具備法定事由時,由有撤銷權的人對贈與合同予以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銷贈與。 捐贈 : 是指為了社會公益事業或其他目的,無償地將財產給予他人的法律行為。 借款合同 : 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是諾成、雙務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借款合同的保證擔保 :是指保證人與 合同當事人之間協商達成的,在被保證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的協議。 借款合同的抵押擔保 : 是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財產或者自己依法經營管理的財產,作為履行借款合同的擔保;當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由貸款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借款合同的約定,對抵押物進行處理,并從中優先受償,抵押物不足以履行合同義務的,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物履行合同義務有余 的,多余部分歸還抵押人所有。 借款合同的質押擔保 : 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貸款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借款合同履行的擔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由貸款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借款合同的約定對該動產或權利憑證進行處理,并從中優先受償。 租賃合同 : 就是當事人一方將物提供給對方使用、收益,對方當事人為此支付租金的協議。租賃 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轉租 : 轉租是租賃合同中的一個特有問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轉租必須經出租方同意。非經出租方同意的轉租行為無效,擅自將租賃財產轉租是侵害出租方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立即停止侵害,并將收取的租金按不當得利返還出租人。出租人還可以依法采取解除合同的補救措施。 房屋租賃合同 : 是以房屋為租賃物的租賃合同,指的是出 人和承租人之間關于出租人將 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終止時將租用的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協議。融資租賃合同 : 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攬合同 : 是指一方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即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原經濟合同法稱之為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運輸合同 : 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客運合同 : 是運送對象是旅客的運輸合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是承運人將旅客及其行李按約定的時間安全送達目的地,旅客向承運人支付票款以及運費。 貨運合同 : 是運送對象為貨物的運輸合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是貨運人為托運人完成一定的貨物運輸任務,托運人向承運人支付運費。 技術合同 : 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 : 是指一定的法律主體之間就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或者專有技術轉讓而訂立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合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 是指專利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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