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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 依法行政主體一、依法行政主體的名稱:1.錦城街道辦事處2.錦南街道辦事處3.青山湖街道辦事處4.玲瓏街道辦事處5.板橋鄉人民政府6.三口鎮人民政府7.橫畈鎮人民政府8.高虹鎮人民政府9.太湖源鎮人民政府10.於潛鎮人民政府11.藻溪鎮人民政府12.西天目鄉人民政府13.千洪鄉人民政府14.橫路鄉人民政府15.太陽鎮人民政府16.潛川鎮人民政府17.樂平鄉人民政府18.昌化鎮人民政府19.龍崗鎮人民政府20.河橋鎮人民政府21.湍口鎮人民政府22.清涼峰鎮人民政府23.馬嘯鄉人民政府24.大峽谷鎮人民政府25.島石鎮人民政府26.新橋鄉人民政府第二章 依法應當實施的行政行為一、行政許可(審核、審批)(23項)1.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核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2)浙江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應當向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并予以公布,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2.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審批 法律依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準。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干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村莊、集鎮規劃區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3.村莊、集鎮內住宅建設開工的審批 法律依據:浙江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在村莊、集鎮建造住宅的,必須在開工前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開工申請,經縣級村鎮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受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審查,發給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后,方可開工。4.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土地的審核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2)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須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5.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修建臨時建筑的審批法律依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未經鄉級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6.農村設置公益性墓地審核法律依據:(1)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 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2)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建立鄉村骨灰存放處、鄉村公益性墓地,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市)民政部門審批。建立公墓,應當經市、縣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民政部門審批。建立公墓、鄉村骨灰存放處、鄉村公益性墓地應當依法向計劃、土地、規劃、林業等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建立公墓、鄉村骨灰存放處和鄉村公益性墓地。7.新建、改建鄉道用地審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新建、改建鄉道需用的土地,由鄉(鎮)人民政府規劃、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劃撥。8.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農村土地的審批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級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9.承包期內調整承包地的審批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3)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征收、征用村集體土地面積較大,落實國家移民政策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村民會議)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10.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初審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七條 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第八條 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報承包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發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審,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上簽署初審意見。(三)承包方持鄉(鎮)人民政府初審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申請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2)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三十條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發包方應當自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決議、承包合同等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經依法登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1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換發、補發審核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后,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上記載。第十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 經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換發、補發手續。(2)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發現已經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與承包地的位置、面積不符的,應當組織核實,依法辦理更正手續。土地承包當事人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鄉(鎮)人民政府受理更正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報原發證機關辦理更正手續。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變更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一)依法征收、征用、占用致使承包方部分承包地喪失的;(二)土地整理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積發生變動的;(三)經依法批準對承包地進行調整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積發生變動的;(四)因互換、轉讓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致使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并的;(五)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六)其他情形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積等發生變動的。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第三十四條 承包方申請辦理權證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變更的書面申請、已變更的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證明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等材料。鄉(鎮)人民政府受理變更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報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符合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承包方在辦理社會保障、領取征地補償費時,應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交發包方統一辦理權證變更登記手續。12.適齡兒童、少年延緩入學或者休學審批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2)浙江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子女和其他被監護人依法接受義務教育,不得讓其中途退學。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入學或免予入學的,應經當地鄉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13.農村幼兒園舉辦、停辦的登記注冊 法律依據: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第十二條 城市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注冊,并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14.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審批、核消審核 法律依據:(1)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七條 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愿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在本村范圍內公告;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準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進行復核。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八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不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敬老院等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后,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喪葬事宜辦理完畢后,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后,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2)浙江省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一款 符合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條件的村民,應當按照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的審核、審批程序按照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15.二胎生育證的審核法律依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夫妻,可以向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領取申請再生育表,經生育管理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二孩生育證明,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1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審法律依據:(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經國務院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1999年10月日起施行)第四條第二款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第七條 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初審,并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管理審批機關為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況批準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城市居民,批準其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 (二)對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準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管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審批機關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必要時,也可以給付實物。 第九條 對經批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審批機關采取適當形式以戶為單位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任何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權向管理審批機關提出意見;管理審批機關經核查,對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糾正。 (2)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第十四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當由戶主向其戶籍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書面提出。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核查,并委托申請人所在居(村)民委員會公布申請人名單,征求群眾意見。申請人名單的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12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并將申請人名單、核查意見和材料以及有關群眾意見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17.評殘初審法律依據: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34號,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 申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評定殘疾等級,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沒有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以原致殘部位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第六條 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審查評定殘疾等級申請后出具書面意見,連同本人檔案材料、書面申請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報送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申請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應當提交致殘經過證明和醫療終結后的診斷證明。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應當提交因戰因公致殘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申請調整殘疾等級,應當提交原評定殘疾等級的證明和本人認為殘疾情況與原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醫療診斷證明。民政部門認為需要調整等級的,應當提出調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殘疾情況鑒定。18.鄉村集體企業的設立、分立、合并、終止、變更批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1990年5月11日國務院第5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由鄉(含鎮,下同)村(含村民小組,下同)農民集體舉辦的企業。 農業生產合作社、農村供銷合作社、農村信用社不適用本條例。第十四條 設立企業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請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主管部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批準,持有關批準文件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經核準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并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企業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19.野外生產用火許可證的審批 法律依據:(1)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五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一)燒荒、燒草場、燒灰積肥、燒田埂、燒秸稞、煉山造林和火燒防火隔離帶等生產性用火,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批準,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 經批準進行生產用火的,要有專人負責,事先開好防火隔離帶,準備撲火工具,有組織地在三級風以下的天氣用火,嚴防失火。(二)進入林區的人員,必須持有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從事林副業生產的人員,應當在指定的區域內活動,選擇安全地點用火,在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用火后必須徹底熄滅余火。(三)進入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森林經營區內活動的,必須持有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2)浙江省森林消防條例第十六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從事燒灰積肥、燒田坎草等農業生產性用火,用火個人應當向村民委員會報告,由村民委員會統一向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鄉人民政府申請辦理生產用火許可。經許可后,方可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用火。 有森林消防任務的村應當制定有關森林消防安全的村規民約,督促用火個人落實用火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森林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從事煉山造林、燒防火線等林業生產性用火以及進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鄉人民政府申請辦理生產用火許可。經許可后,方可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用火。20.五保對象入敬老院的批準 法律依據: 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 五保對象入敬老院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經村民委員會)批準,并由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定入院協議。符合規定條件的對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21.農村烈士家屬、殘廢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戶,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的減免審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22.最低生活保障的審核、審批法律依據: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第四條第二、三款 縣(市、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居(村)民委員會根據管理審批機關的委托,承擔有關管理、服務工作。第十四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當由戶主向其戶籍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書面提出。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核查,并委托申請人所在居(村)民委員會公布申請人名單,征求群眾意見。申請人名單的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12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并將申請人名單、核查意見和材料以及有關群眾意見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第十六條 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應當批準給予最低生活保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一)家庭有就業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二)家庭擁有閑置的生產性設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的非生產性設施、物品,按變現后計算,人均值為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6倍以上的;(三)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3農村醫療救助的享受對象及救助金額的審核法律依據: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七條 農村醫療救助的享受對象及救助金額,由個人提出申請,村民代表會議評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民政部門根據縣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規定審批。經批準的救助對象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有困難的,由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給予資助,并對患大病救助對象難以自負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經批準后支付。 二、行政處罰(15項)1.在鄉、村計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強制拆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2.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的供養服務不符合要求的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法律依據:(1)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的供養服務不符合要求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有權終止供養服務協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浙江省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村民委員會、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對供養對象提供的供養服務不符合要求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鄉(鎮)人民政府有權終止供養服務協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侵犯供養對象的合法權益,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供養對象的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 法律依據:浙江省實施辦法第三十條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侵犯供養對象的合法權益,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供養對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4.未按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5.對違法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處罰種類:責令停止招用、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對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組織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招用;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罰款、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6.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未經批準,不送適齡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義務教育的處罰種類: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罰款法律依據:浙江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五十四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未經批準,不送適齡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依法履行九年制義務教育義務,經教育仍不履行的,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并應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單位或個人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就業的,由勞動部門責令停止招用,處以三千元以上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7.教唆或脅迫、誘騙未成年人行乞、流浪、吸煙、酗酒、曠課、棄學以及參加封建迷信活動的處罰種類: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罰款法律依據: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五十五條 教唆或脅迫、誘騙未成年人行乞、流浪、吸煙、酗酒、曠課、棄學以及參加封建迷信活動的,由當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可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8.強迫農民以資代勞的處罰種類:責令改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七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為發展生產或者興辦公益事業,需要向其成員(村民)籌資籌勞的,應當經成員(村民)會議或者成員(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后,方可進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籌資籌勞的,不得超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上限控制標準,禁止強行以資代勞。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強迫農民以資代勞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退還違法收取的資金。 9.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2006年3月22日國務院第12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修復或者賠償損失,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10.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棄耕拋荒兩年以下的處罰種類:警告法律依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五十一條 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棄耕拋荒兩年以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警告。發包方可以組織代耕,耕作收益歸代耕者。代耕期間,承包方要求耕種承包土地的,應當提前半年通知發包方,發包方可以根據作物生長周期適時終止代耕,將承包地交由承包方經營。11.承包經營的耕地出現連續二年拋荒,原發包單位沒有終止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土地承包權的處罰種類:責令收回土地承包權、罰款法律依據:浙江省耕地拋荒處罰辦法第九條 承包經營的耕地出現連續二年拋荒,原發包單位沒有終止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土地承包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原發包單位收回土地承包權,并可對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12.發包方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處罰種類:責令其限期改正法律依據:(1)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五十三條 發包方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承包方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 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 (三)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四)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五)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 (六)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七)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13.藏匿、包庇違反計劃生育人員的;介紹、參與非法鑒定胎兒性別的;替代他人參加節育措施檢查的處罰種類:責令改正法律依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并可由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藏匿、包庇違反計劃生育人員的; (二)介紹、參與非法鑒定胎兒性別的; (三)替代他人參加節育措施檢查的。14.公民拒絕參加民兵組織,拒絕、逃避預備役登記,民兵拒絕、逃避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經教育不改的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法律依據:浙江省民兵工作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 公民違反本辦法拒絕參加民兵組織,拒絕、逃避預備役登記,民兵違反本辦法拒絕、逃避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經教育不改的,按以下規定處理,并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一)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 (二)城鎮待業青年、農村青年,由有關部門在年內取消其招干、招工和升學報考資格,不發營業執照,不出具外出務工經商證明; (三)由基層武裝部提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外給予1000元以下罰款。 前款第(三)項同第(一)項或第(二)項可以并處。處理結果報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備案。罰款一律上交國庫。15.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處罰種類:罰款法律依據:浙江省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查實,應當撤銷婚姻登記,收回結婚證或者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罰款。 單位或者組織為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出具虛假證件和證明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沒收,并建議該單位或者組織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三、行政確認(6項)1. 結婚、離婚登記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浙江省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受理申請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要求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申請進行審查,并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天內,為遺失、損毀結婚證或者離婚證的當事人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者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成年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法律依據:(1)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七條 成年流動人口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合法的婚姻、身份證件,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 第十三條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申請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的,應當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當地有關規定辦理生育證明材料。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可以憑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生育證明材料,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2)浙江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九條 成年流動人口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婚育證明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審核辦理;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辦理婚育證明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辦理。婚育證明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禁止偽造、出賣或者騙取婚育證明。3.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八條 成年流動人口到現居住地后,應當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交驗婚育證明。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婚育證明后,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對已婚育齡流動人口予以登記并告知其接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管理;婚育證明不完備的,應當要求補辦。4.兵役登記法律依據:征兵工作條例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負責組織本單位和本地區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填寫兵役登記表,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并報縣、市兵役機關批準。5.個人發布廣告證明法律依據: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工商局2000年12月01日實施)第十條 根據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廣告客戶申請發布廣告,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三)個人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所在單位的證明。第十四條 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申請刊播下列內容的廣告,應當提交有關證明:(一)食品廣告,應當提交所在地(市)級以上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批準的食品廣告審批表。(二)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等廣告,應當提交主辦單位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三)有獎儲蓄廣告,應當提交上一級人民銀行的證明。(四)個人啟事、聲明等廣告,應當提交所在單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6.申請設置個人業余無線電臺人基本情況核實法律依據:個人業余無線電臺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9月23國家體委、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發布)第八條 設置個人業余電臺的申請、審批程序為:(一)本人填寫設置個人業余無線電臺申請表,由所在單位(或所在地區街道委員會、鄉鎮政府)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簽署核實意見。四、行政裁決(3項)1.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的裁決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七條 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2)浙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發生糾紛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一個縣范圍內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由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商解決;跨市、縣范圍的,應當由有關人民政府協商解決,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糾紛雙方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3)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四條 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林業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統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2.土地權屬爭議裁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3.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和個人對原發包單位終止土地承包合同異議的裁定法律依據:浙江省耕地拋荒處罰辦法第十條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和個人對原發包單位終止土地承包合同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裁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裁定書由省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主管部門統一印制。五、行政給付(3項)1.節育手術及并發癥費用給付法律依據:(1)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節育手術費,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負擔;無用工單位的,先由本人支付,憑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證明,由本人在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銷。(2)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五條 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經縣(市、區)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組織確診為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給予免費治療,治療費用由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予以保證。經治療仍不能從事重體力勞動的,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妥善安排,在工作和生活上給予照顧。對喪失勞動能力,生活確有困難的,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給予社會救濟。2.優撫對象優待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3號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現役后,允許復工復職,并享受不低于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3.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或者扶養人不具有扶養能力、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供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或者扶養人不具有扶養能力、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按照規定予以供養。國家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舉辦殘疾人供養、托養機構。殘疾人供養、托養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侮辱、虐待、遺棄殘疾人。第五十條第四款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殘疾人的其他照顧和扶助。六、行政征收(3項)1.社會撫養費征收法律依據:(1)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2002年8月2日國務院令第357號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第四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第五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按照下列規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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