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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精品文檔【問題】:鄭同是某市機械研究所的工程師,從1996年開始,承接所里的省級科研課題汽車節(jié)能應用系統(tǒng)的研究工作。經過5年的理論探索和反復試驗,鄭同于2001年11月研制成功了ZH-2000型高效汽車節(jié)能裝置。安裝有該裝置的汽車平均每百公里油耗可降低25-35%,該裝置具有極大的實用價值和經濟前景。機械研究所負責人決定就該裝置申請發(fā)明專利,于2002年3月7日寄出了有關專利申請文件。國家專利局于3月13日收到申請文件,信封上的郵戳為3月8日。專利局經初步審查發(fā)現(xiàn),申請文件中的說明書缺少部分附圖,于2002年4月3日通知研究所在1個月內補交。4月28日,研究所派專人補交了附圖。專利局在初步審查通過后,根據研究所的要求,于2003年1月15日公布了該申請。2004年10月30日,經實質審查通過,該裝置被授予發(fā)明專利權,并予以登記和公告。2004年12月,研究所與明光電子設備公司簽訂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以每年 500萬元的使用費許可明光公司生產該裝置。【問題】:1.機械研究所是否有權就該裝置申請專利?為什么?【正確答案】:研究所有權提出申請。根據專利法第6條規(guī)定,該裝置是鄭同完成本單位的任務完成的發(fā)明,屬于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專利申請權屬于研究所,申請被批準后,研究所為專利權人。2.鄭同對該發(fā)明應享有何種權利?【正確答案】:鄭同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fā)明人或設計人的權利。并可以獲得研究所頒發(fā)的不少于2000元的獎金,還可每年從實施許可費的稅后利潤提取不低于2%的報酬,或者也可以要求研究所按以上比例給予一次性報酬。專利法第16條明確了對職務發(fā)明人的獎勵,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4條、第75條規(guī)定了對職務發(fā)明人獎勵、給予報酬的具體措施。3.該項發(fā)明專利的申請日應是哪一天?【正確答案】:4月28日。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1條規(guī)定: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或者郵寄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4.如果研究所未提出申請,國家專利局能否對該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正確答案】:國家專利局如果認為必要,可以自行對申請實質審查。專利法第35條第2款規(guī)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fā)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專利案例公民張某于2000年4月完成了一項“水變油”的方法發(fā)明,5月利用A企業(yè)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對該方法進行了驗證和測試,并向A企業(yè)支付了100萬元的測試費用。在測試過程中,A企業(yè)的職工王某竊取了張某的技術秘密后,于2000年6月將該技術秘密轉讓給李某,李某不知道王某的技術秘密系竊取所得,并向王某支付了200萬元的轉讓費。張某得知李某使用自己的技術秘密后,要求李某向其支付合理的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李某向張某支付使用費后,張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該技術秘密。2001年12月,張某將該項技術的專利申請權以3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甲公司,2002年1月1日,甲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發(fā)明專利的書面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初步審查認為該方法發(fā)明符合專利法的規(guī)定要求,于2003年7月1日即行公布。2004年10月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甲公司的請求,對該方法發(fā)明進行實質審查后,于2005年1月1日作出授予甲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的決定,并于同日予以登記和公告。2005年4月,甲公司對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分別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以下情況:(1)乙公司于2004年1月1日開始,多次使用甲公司的該項方法發(fā)明。2004年12月15日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支付使用費時,遭到乙公司的拒絕。(2)2005年4月1日,甲公司得知丙公司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于2005年2月1日在與某公司的買賣合同中使用甲公司的專利號,非法獲利20萬元。(3)丁公司在2002年1月1日前已經使用相同的方法,甲公司于2005年1月1日取得發(fā)明專利權后,丁公司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使用該方法。2005年6月1日,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丙公司的侵權行為成立。丙公司于2005年6月1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賠償金20萬元。2005年8月1日,甲公司的發(fā)明專利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于是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退還20萬元的專利侵權賠償金。要求及答案: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以下問題:(1)張某的發(fā)明是否屬于A企業(yè)的職務發(fā)明?并說明理由。張某的發(fā)明不屬于A企業(yè)的職務發(fā)明。根據規(guī)定,在技術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行驗證、測試的,不屬于職務技術成果。在本題中,張某完成發(fā)明后利用A企業(yè)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行驗證和測試,不屬于職務技術成果。(2)張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該技術秘密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張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該技術秘密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侵害他人技術秘密的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善意取得該技術秘密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時的范圍內繼續(xù)使用該技術秘密,但應當向權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并承擔保密義務。(3)甲公司的發(fā)明專利權自何日起生效?其20年的保護期限從何日起計算?甲公司的發(fā)明專利權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其20年的保護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起計算。(4)指出甲公司對乙公司提起訴訟的具體訴訟時效期間,并說明理由。甲公司對乙公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005年1月1日-2007年1月1日。根據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2003年7月1日-2005年1月1日)使用該發(fā)明未支付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得知他人使用其發(fā)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2005年1月1日)起計算。(5)指出甲公司對丙公司提起訴訟的具體訴訟時效期間,并說明理由。甲公司對丙公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005年4月1日-2007年4月1日。根據規(guī)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6)丙公司的行為屬于何種性質的違法行為?丙公司及直接責任人員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丙公司的行為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假冒他人專利的違法行為,應當以假冒專利罪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7)在甲公司對丙公司的專利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在甲公司還是丙公司?并說明理由。/舉證責任在丙公司。根據規(guī)定,方法發(fā)明專利權被侵權后,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在被告一方。(8)丁公司的行為是否屬于專利侵權?并說明理由。丁公司不屬于專利侵權。根據規(guī)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9)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退還20萬元的專利侵權賠償金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丙公司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經執(zhí)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不具有溯及力。嚴冬是山東省某機械研究所的研究人員,2007年10月,經過評審,嚴冬獲得承接所里的國家級研究課題汽車節(jié)能應用系統(tǒng)的研究工作。經過4年多的理論探索和反復的試驗,嚴冬于2008年11月完成了該項課題,研制成功了一種高效汽車節(jié)能裝置,此裝置初步被命名為YD2008汽車高效節(jié)能儀。汽車在安裝了該裝置后,每百公里可以將油耗降低25%左右。經過反復地驗證和市場調研,發(fā)現(xiàn)該裝置具有非常大的實用價值和市場前景。于是,某機械研究所的負責人決定就該裝置申請發(fā)明專利,以獲得法律的保護和經濟效益。2009年4月7日,某機械研究所向國家專利局寄送了了有關專利申請文件,國家專利局于4月13日收到了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信封上的郵戳為4月8日。國家專利局經過初步的審查后,發(fā)現(xiàn)申請文件中的說明書缺少部分附圖,于是在5月3日通知某機械研究所在1個月內將所缺少的附圖補齊。機械研究所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派人在5月28日將相關附圖送到了國家專利局。國家專利局在初步審查通過后,根據研究所的申請,在2010年2月15日公布了該申請。2010年11月30日,經過實質性的審查,國家專利局決定授予該發(fā)明以專利權,同時進行了登記和公告。【問題】1.某機械研究所是否有權就YD2008汽車高效節(jié)能儀申請專利?2.嚴冬對該發(fā)明享有何種權利?3.該項發(fā)明專利的申請日是哪一天?4.如果研究所未提出申請,國家專利局是否有權進行實質審查?【答案】1.某機械研究所享有該裝置的專利申請權。2.嚴冬依法享有獲得獎勵權、獲得合理報酬權、署名權以及優(yōu)先受讓權。3.該項發(fā)明專利的申請日是5月28日。4.國家專利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不經申請人申請而主動進行審查。【解析】1.根據專利法第6條第1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為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本案中,嚴冬承接了所里的國家級課題,其基于研究課題發(fā)明的YD2008汽車高效節(jié)能儀應該屬于職務發(fā)明,所以,該專利的申請權應該屬于單位,即某機械研究所。在專利申請被批準后,某機械研究所為專利權人。2.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guī)定,嚴冬作為發(fā)明人也享有一定的權利。具體來講:根據專利法第16條的規(guī)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所以,嚴冬依法享有獲得獎勵和合理報酬的權利。根據專利法第17條的規(guī)定,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所以,嚴冬依法享有署名權。根據合同法第326條的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所以,一旦某研究所想轉讓其所獲得的專利,那么嚴冬就享有了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3.根據專利法第28條的規(guī)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表面上看,案例中所講的發(fā)明專利的申請日應為4月8日。但是,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0條又規(guī)定,說明書中寫有對附圖的說明但無附圖或者缺少部分附圖的,申請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補交附圖或者聲明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或者郵寄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本案中,某機械研究所在接到國家專利局補交附圖的通知后,作出的是提交附圖而不是取消說明的行為,因此,案例中發(fā)明專利的申請日應該是5月28日。4.專利法第35條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fā)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因此,如果某機械研究所沒有申請實質性審查,國家專利局可以基于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慮主動進行實質性審查。案例3、2005年1月21日,甲研究所與樂嘉家用電器廠簽訂了一份關于開發(fā)節(jié)能燃氣灶的技術合同。合同約定,甲研究所組織技術開發(fā),開發(fā)時間是合同簽訂后12個月,開發(fā)費用總額為10萬元,樂嘉家用電器廠在合同簽訂后10日內預付給甲研究所6萬元,余額待樂嘉家用電器廠驗收后10日內付清,樂嘉家用電器廠須有3名技術人員負責協(xié)助性工作。甲研究所沒有按期完成開發(fā)工作每超過半個月按合同總額的2%作為罰金支付給樂嘉家用電器廠。李明是甲研究所的工作人員,他參與了節(jié)能灶的開發(fā)工作。2005年3月李明調至乙研究所,李明利用乙研究所的設備以及技術資料繼續(xù)研制開發(fā)更為節(jié)能的節(jié)能灶,嗣后李明在某技術會議上介紹了該種節(jié)能灶的核心技術。同年12月,太太家用電器廠依據相關報道很快研制出樣品,進行了批量生產并將李明繪制的產品設計圖的主要部分用于推銷。2006年2月,乙研究所決定將節(jié)能灶向國家專利局申請發(fā)明專利。乙研究所通過郵寄向國家專利局寄出了附有李明繪制的產品的設計圖的專利申請文件,郵戳日期為2006年2月10日。2006年2月15日國家專利局收到申請文件,2006年12月23日國家專利局授予乙研究所專利。2007年1月13日乙研究所將該專利轉讓給德日家用電器廠并約定德日家用電器廠不得對節(jié)能灶專利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甲研究所得知后向國家專利局申請宣告該專利無效并將乙研究所和德日家用電器廠告上法庭。問:1、 假設甲研究所如其完成開發(fā)任務,誰享有專利申請權?2、 乙研究所是否有權節(jié)能灶申請專利?為什么?3、 以研究所取得專利權后能否要求太太家用電器廠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4、 假設太太家用電器廠并未改變產品設計圖上的署名,李明能否要求太太家用電器廠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5、 假設乙研究所取得的的專利權合法有效,那么一研究所取得的專利權保護期限何時屆滿?6、 乙研究所與德日家用電器廠的技術轉讓合同效力如何?1,甲研究所。因為李明是發(fā)明人,該發(fā)明是為職務發(fā)明,專利申請權屬于單位即甲研究所。2,沒有。因李明在調離原單位1年以內做出與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屬于職務發(fā)明。專利申請權屬于原單位即甲研究所。3,可以的。4,可以的。5,2026年2月10日。6,專利權轉讓無效。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案情:甲公司于1995年獲得國家專利局頒發(fā)的9518號實用新型專利權證書,后因未及時繳納年費被國家專利局公告終止其專利權。1999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復其專利權的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復其專利的決定。2000年3月,甲公司以專利侵權為由對乙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訴訟過程中,乙公司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請求,要求宣告9518號專利權無效。2001年3月1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維持該專利有效的審查決定并通知乙公司。問題:1.如乙公司對恢復甲公司專利權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其是否具有原告資格?為什么?2.如乙公司于2002年4月對恢復甲公司專利權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是否超過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為什么?3.2000年8月25日修正的專利法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的效力是如何規(guī)定的?4.1992年9月4日修正的專利法對專利權的恢復未作出任何規(guī)定,假設被告在訴訟中提出“恢復專利權的行為屬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為”,你認為是否成立?為什么?該題首開考查公共行政法與單行法相結合之先河,共涉及四個考點:其一,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其二,訴訟時效或起訴期限;其三,一部單行法即專利法中的行政法條款;其四,行政合法性原則即職權法定的問題。案例該題四個問題的正確答案及其解析如下:第一,乙公司享有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即乙公司有權對恢復專利權的行為提起訴訟,因為專利局恢復甲公司專利權的決定必然對乙公司產生損害,乙公司與該決定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甲公司訴乙公司侵犯其專利權的前提是甲公司依法享有該項專利權。乙公司在甲公司訴其侵犯該項專利權的民事訴訟中,采用了“釜底抽薪”的訴訟策略,即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請求該委員會作出宣告9518號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但專利復審委員會卻作出了維持該專利權的決定,乙公司認為該決定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而享有原告資格。第二,乙公司于2002年4月對恢復專利權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已超過法定訴訟期限,因為從2001年3月1日起乙公司已經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受到侵犯,根據2000年8月25日修正的專利法第46條的規(guī)定,提起訴訟的一般期限為3個月,此時已超過1年,故而法院不應受理。題干中已交待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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