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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精選資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YGGF0919990120201制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一部分 協議書發包人(全稱):泰州華創新能源有限公司 江蘇河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_(簡稱發包人)承包人(全稱):常州中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 (簡稱承包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 泰州醫藥城水源熱泵能源站機房、水池區域供冷供熱項目取水泵房土建工程 工程地點: 泰州醫藥城內 無錫新區 工程內容: 泰州醫藥城水源熱泵能源站機房、水池取水泵房土建工程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資金來源: 自籌 二、工程承包范圍承包范圍:泰州醫藥城水源熱泵能源站機房、水池無錫區域供冷供熱項目取水泵房土建工程施工,主要為該構筑物基坑土方開挖、基坑支護及能源站的土建施工圖所有內容(含設備管線孔洞及其套管預留等),以及建設期其他平行發包項目如配電、設備安裝的總包配合及孔洞修補等。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20102012年2某月 24 某 日 竣工日期: 20102012年5 某月 20 某 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8845日歷天 四、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 一次性驗收合格 五、合同價款 本合同價款工程結算以最終審定價為準,具體參照補充條款有關規定。六、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本合同協議書、本合同補充條款、專用條款、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本合同通用條款5、施工圖紙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技術要求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七、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八、 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九、 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十、合同生效合同訂立時間: 20120 年 2 8 月 28 某 日合同訂立地點: 江蘇泰州 江蘇無錫 本合同雙方約定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簽字(蓋章)加蓋法人公章后生效。發包人:泰州華創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蘇河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公章) 承包人: 常州中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公司(公章)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電 話: 電 話:傳 真: 傳 真:開戶銀行:泰州南京銀行 開戶銀行:常州市工行新區支行帳 號:02200120510000689 帳 號:1105021619001183143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通用條款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此處略。第三部分專用條款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本合同協議書;合同補充條款、專用條款;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本合同通用條款;施工圖;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技術要求。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不使用其它語言文字。 3.2適用法律和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 國家及地方政府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3.3適用標準、規范 適用標準、規范的名稱: 國家及地方政府頒發的標準、規范、規定。 發包人提供標準、規范的時間: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的約定: 4、圖紙 4.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 某年某月末日提供圖紙4套(不含竣工圖) 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和使用: 見合同補充條款 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本工程實施監理單位為:常州誠真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某某公司5.2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 陸愛民 職務: 總監理工程師 發包人委托的職權: 行使監理合同賦予監理公司的責權,包括工程質量、進度、投資控制等。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 所有涉及工程量、工程造價變更、簽證的確認。 5.3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房新棟、王志華 職務: 業主代表 職權: 代表發包方處理本工程建設過程中的相關事務5.64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 / 7、項目經理 姓名: 潘燕中 職務: 項目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已具備(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本項目約定施工用電、水均由承包人自行接到施工現場指定地點,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僅提供協調配合。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 本項目約定施工場地的通道由承包人進場后自行澆筑砼臨時道路,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 已提供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時間: 見合同補充條款 (6)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已提供 (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 開工后根據承包人需要安排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見合同補充條款 (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見合同補充條款 8.2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見合同補充條款 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 (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見合同補充條款 (3)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見合同補充條款 (4)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 (5)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 / (6)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 / (7)施工場清潔衛生的要求: / (8)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 a)本工程實施中所涉及的基坑開挖、支護、高支模等施工方案均由承包人或其委托的有資質單位編制并經監理和甲方確認后實施。 b)工程所有驗收(基礎驗收、主體驗收、竣工驗收)其費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價內。 c)配合監理工作:嚴格按工程監理規定執行,同時必須執行屆時工地每一次監理例會要求。 d)無償配合發包人辦理工程招標及合同備案官方手續及資料。工程完工應及時提供發包人辦理產權證所需要的有關資料。 e)合同補充條款約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進場后一周內提交。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 見合同補充條款 10.2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見合同補充條款 13、工期延誤 13.1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見合同補充條款 四、質量與驗收 15、工程質量 15.1 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的規定。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 見合同補充條款 五、安全施工:執行本合同通用條款相應內容和泰州市有關規定執行本合同通用條款相應內容和無錫市有關規定。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2本合同價款采用 (21) 方式確定。 (1)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2)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條件和方法:(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關成本和酬金的約定: 23.3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 24、工程預付款 發包人向承包人予付工程款的時間和金額或占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 30% 扣回工程款的時間、比例: 第一次支付工程款時扣除工程預付款金額 25、工程量確認 25.1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見合同補充條款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見合同補充條款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 見合同補充條款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 見合同補充條款 (3)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的材料: 見合同補充條款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 見合同補充條款 (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 見合同補充條款 (6)到貨時間與一覽表不符: 見合同補充條款 (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 見合同補充條款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的約定: 見合同補充條款 八、工程變更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32、竣工驗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圖及竣工資料的約定: 見合同補充條款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 見合同補充條款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本合同中關于發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見合同補充條款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見合同補充條款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6.4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見合同補充條款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3.3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見合同補充條款 雙方約定的發包人其他違約責任: 見合同補充條款 35.2本合同中關于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4.2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承擔的違約責任: 見合同補充條款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5.1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見合同補充條款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其他違約責任: 見合同補充條款 37、爭議 37.1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 (1)首先進行雙方協商; (2)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則可以向 泰州市 無錫市 人民法院提起訟訴。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見合同補充條款 分包施工單位為: 39、不可抗力 39.1雙方關于不可抗力的約定: 見合同補充條款 40、保險 40.6本工程雙方約定投保內容如下: (1)發包人投保內容: 見合同補充條款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 見合同補充條款 (2)承包人投保內容: 按有關規定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41、擔保 41.3本工程雙方約定擔保事項如下: (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無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2)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無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 見合同補充條款 46、合同份數 46.1雙方約定合同副本份數: 正本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副本肆份,雙方各執貳份。 47、補充條款: 見合同第五部分補充條款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簽約地點: 發包人:泰州華創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蘇河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公章) 承包人:常州中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公司 (公章)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電 話: 電 話:傳 真: 傳 真: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帳 號: 帳 號: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第四部分 工程質量保修書發包人(全稱): 泰州華創新能源有限公司 江蘇河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稱): 常州中大建設工程有限某某公司 為保證 泰州水源熱泵能源站、水池無錫區域供冷供熱項目取水泵房土建工程 (工程名稱)在合理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及雙方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一、 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質量保修范圍包地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和約定的其他土建工程等項目。二、 質量保修期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算起。分單項竣工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質量保修期。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具體工程約定質量保修期如下:1、 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期為設計使用年限。2、 土建工程為 2 年,防水工程為 5 年;3、 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 2 年;4、 供熱及供冷為 / 個采暖期及供冷期;5、 室外的上下水和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為 / 年;6、 其他約定: / 三、 質量保修責任1、屬于保修范圍和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日內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理,發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員修理,保修費用從質量保修金內扣除。2、發生須緊急搶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非承包人施工質量引起的事故,搶修費用由發包人承擔。3、在國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內,承包人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四、 質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質量保修金一般不超過施工合同價款的5%,本工程約定的工程質量保修金為施工合同總價的5%;獨立費不扣保證金。本工程雙方約定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工程質量保修金金額為 萬元 (大寫)(不包括獨立費)。質量保修金銀行利率為(無利息) 。五、 質量保修金的返還發包人在工程質量保修期滿二年后一月內,將質量保修金返還承包人。六、 其他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 / 本工程質量保修書作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共同簽署。發包人:(公章)泰州華創新能源有限公司 江蘇新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人:(公章)常州中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_ _ 法定代表人:_ 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五部分 補 充 協 議發包人:泰州華創江蘇河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人:常州中大建筑工程有限某某公司第一條 承包范圍和內容 1.1 泰州醫藥城水源熱泵能源站機房、水池無錫區域供冷供熱項目取水泵房土建施工,主要為該構筑物基坑土方開挖、基坑支護及能源站的土建施工圖所有內容(含設備管線孔洞及其套管預留等),發包人指定分包項目或保留指定發包權利的項目除外。 1.2 建設期其他平行發包項目如配電、設備安裝的總包配合及孔洞修補等。 1.3 招標范圍內由發包人指定分包項目的現場配合工作。發包人指定分包的項目包含但不限于為本工程配套的建筑防水、保溫、門窗等(施工期間以發包人書面通知為準),發包人有權增加或減少招標范圍內指定分包內容,承包人須無條件接受。第二條 轉讓和分包 2.1 未有發包人書面同意前,承包人不得轉讓合同或者合同的任何部分。如局部工程、特殊工程必須分包時,必須事先書面報發包人認可,并將分包合約副本提交發包人備查。任何此類發包人的同意均不解除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并將任何分包人、分包代理人、或其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視為承包人自己、其代理人、或其工人的行為、違約和疏忽,承包人須為之負完全責任。分包單位的技術等級、經營范圍必須與承擔分包工程內容一致,不得越級分包或再次分包。 2.2 發包人有權根據需要對任何一個分包項目指定分包或直接發包,發生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3 承包人應承擔施工總承包管理之質量、進度、工地協調的責任和義務。 2.5 承包人必須在發包人監督下與分包人和指定分包人簽訂分包和指定分包合同(承包人不得有意為難造成分包合同無法簽成),對分包工程進行必要的協調管理及配合。指定分包合同發包人作為鑒證方參與。 2.6 澆混凝土前,主動與水電安裝人員確定并預留配件、預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位置。 2.7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承包人負有施工管理責任。 2.8 如果分包人為承包人承擔的施工,提供材料、設備和服務等責任,在時間上超過合同規定承包人的保修責任期,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滿后,按發包人的要求,將未到期上述分包人義務和利益轉讓給發包人。第三條 安全文明施工3.1 承包人必須認真貫徹國家、本市和上級勞動保護、安全生產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消防工作的方針、政策,嚴格執行有關勞動保護法規、條例、規定。全面負責整個工地的安全施工。承包人必須和各分包單位在進場前簽訂相應的安全施工協議,并報發包人及監理備案。3.2 在施工現場,由承包人造成的人為責任事故,其責任和發生的費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擔,凡與總包單位有合同關系的分包單位,人為責任事故所引起的費用和損失由承包人按相應的安全施工協議進行處理。3.3 發包人有協助承包人搞好安全生產、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檢查的義務,對于查出的隱患,承包人必須限期整改,否則發包人將對承包人采取措施予以處罰(如:發整改通知、罰款、責令停工等),并由承包人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3.4 承包人有義務對外來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并提供保護措施。3.5 嚴禁尚未竣工之前單位工程內居住施工人員及其他閑雜人員,否則產生之不良后果由承包人負責。第四條 材料供應4.1 建筑材料原則上由承包人供應,其品牌、質量和規格必須經發包人書面同意。發包人保留在相同的條件下指定材料供應商的權力。4.2 承包人供應的建筑材料必須有合格證和檢驗報告(按相關驗收規范及泰州質監站要求執行按相關驗收規范及無錫市質監站要求執行),并經發包人代表或監理代表在材料規格和質量上確認后才可使用。4.3 承包人采購材料價格按第18.1.4條結算。信息價中未明確的材料須由發包人核定價格,該材料不作讓利。如協商不成發包人保留甲供權力。4.4 由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設備,承包人必須根據施工進度和材料采購期的要求提前提出供應單,發包人應保證提供材料和設備的準時提交,在交貨時提前24小時通知送達承包人,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一起驗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接受,否則由此發生的額外費用由承包人承擔。4.5 發包人指定分包項目或甲定乙供材料,在實際采購時均由承包人提出單價和品牌、規格和型號的申請,經發包人根據市場價格進行詢價后確定暫定材料、設備的單價和品牌、規格和型號,由承包人與分包人或供應商簽訂供貨合同并自行負責采購供應與保管,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采購,如承包人拒絕采購,則該材料、設備由發包人采購。4.6 進場后的材料,未經發包人代表同意,承包人不得用于其它工程和運離工地。4.7 材料的供應、數量、價格、規格等如須另外商量,甲乙雙方另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4.8 發包人代表和工程監理有權對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抽檢,對不符合設計要求及驗收規范的材料,有權終止使用,發生的一切損失由承包人負責。4.9 甲供材如發生超供,不論超供多少,超供部分均將按施工期間信息指導價最高價計價并扣回。4.10 施工期間發包人保留主材的甲供權。第五條 工程監理5.1 承包人應將發包人對工程監理單位的委托,視作發包人權力(監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約定的權限范圍)之授予,所發生的監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5.2 工程監理單位所委派之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在其權限范圍內所發出的正確指令承包人應嚴格遵照執行,承包人由于違反本合同和監理工程師的正確指令,使工程質量、工期和工程費用方面產生違約、賠償、索賠等,其責任應全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和監理不負任何責任。5.3 承包人對任何通知有異議,可在通知發出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發包人工地代表或監理工程師應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因承包人沒有提出而執行錯誤指令,導致失誤由承包人負責。對承包人提出的申請,發包人要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5.4 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于每月25日前提交當月工程實施報告及下月或季度計劃一式兩份,內容至少應包括:(A) 工程形象進度描述;(B) 本月實際進度及分析、下月或季度進度計劃;(C) 本月完成投資及下月或季度計劃;(D) 本月質量情況描述分析;(E) 當有工程事故發生時,應按有關規定及時提交事故報告一式三份。5.5 承包人應提供監理人員盡可能的工作之方便。第六條 圖紙6.1 補充圖紙和指示。發包人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為使工程合理及正確施工、完工及彌 補缺陷所需的補充圖紙和指示。承包人應執行這些補充圖紙和指示,并受其約束(由于發包人某些指令確實影響到承包人的工程創優,則發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承包人發生影響的部分免責)。6.2 資料保密。未經發包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將有關工程圖紙、資料用于或轉給第三方,否則,造成此責任的承包人工地代表或監理工程師應對由此造成的后果負責。 第七條 風險和保險 7.1 工程的風險 7.1.1發包人的風險是:(1)因發包人使用或占用而造成的損失和破壞,但合同中規定的除外;(2)因不是承包人提供的或不是由承包人負責的工程設計不當而造成的損失和破壞。(3)本合同條款第39條指的不可抗力。 7.1.2承包人的風險。除本合同條款第7.1.1款規定的風險以外的風險是承包人的風險。7.2 由承包人和發包人對工程的照管:從工程開始之日直到工程移交給發包人時止,承包人應全面負責照管其承包范圍內工程以及材料。由發包人簽署移交證書的工程,上述照管責任移交給發包人,但承包人應對那些尚未竣工的工程以及材料照管負有全責,直至按本合同規定經發包人驗收移交為止。發包人指定分包項目的材料、設備進場后,由分包方自行負責保管。7.3 補償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7.3.1 由于承包人風險造成的損失或破壞。在承包人負責照管期間,由于本合同條款第7.1.2款規定的風險造成的損失和破壞,承包人應自費彌補。 7.3.2 由于發包人風險造成的損失和破壞。由于本合同條款第7.1.1款規定的風險造成的損失或破壞,除本合同條款第39條外,由發包人承擔。7.4 工程保險:7.4.1 工程投保。在不限制本合同條款第7.2和7.3款規定的承包人或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條件下,發包人要求承包人為自身投保人身意外險、施工機械設備損壞險和履約保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7.4.2 工程保險的期限:從工程開始后第一個工作日到發包人簽署全部工程的移交證書為止。7.4.3 對不賠償款項的責任。任何因未保險而產生的或不能從保險公司得到補償的金額,應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根據本合同條款第7.1和7.3款規定的責任來分擔。但若承包人未按合同規定投保而產生的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第八條 人員和財產損失 8.1 承包人保障發包人免受由于下列方面而引起的一切損失索賠:8.1.1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但本合同條款8.2所限定的情況例外;8.1.2由于施工、完工和彌補缺陷或由其引起的財產丟失或損壞,因之而發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損失索賠、訴訟及其它費用,但本合同條款8.2所限定的情況例外。 8.2 例外情況。對本合同條款第8.1款所述的例外情況有:8.2.1按合同要求,為進行施工、完工和彌補缺陷而對財產造成的無法避免的損壞。8.2.2由于發包人及其代理人、雇員或非承包人雇用的發包人指定承包人的行動或疏忽而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丟失或損壞,因之引起或其有關的索賠、損失索賠、訴訟和其它費用。但當承包人及其雇員或代理人對傷害或損失有一定責任時,應承擔那一部分責任。8.2.3全部或部分工程土地的永久使用或占用。8.2.4發包人在土地上面、土地上空、地下、土地之內或通過土地而對工程進行施工的權利。8.3 遵守保險單條件。如承包人未能依合同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責任方應賠償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8.4 承包人應足額按時按規定繳納農民工保證金和安全保證金。 第九條 場地占用和交通 9.1 承包人只能按合同規定占用發包人提供的場地,如需臨時占用場地,需事先得到發包人批準,且發包人在任何時候有權撤回此批準,承包人應無條件撤出現場。如果由于承包人延誤撤出而造成發包人損失時,將由承包人承擔其費用。9.2 承包人應自行取得道路通行權和提供所需的場外設施,承擔承包人自己設備、臨時設施、工程材料和永久設備的運輸,并保障發包人免受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和訴訟。9.3 發包人在開工前完成施工場地具備的開工條件。電訊由承包人自行解決,水源、電源由承包人在開工前自行配套。公共道路的開通由承包人負責,在施工場地內的臨時道路及臨時道路與公共道路之間的連通由承包人自行負責修筑。發包人在開工前提供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發包人在開工前以書面形式提供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位置。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的時間雙方另行商定。施工場地周圍建筑物和地下管線的保護由承包人負責協調解決和加強保護措施。9.4 施工現場發包人僅提供水源、電源,承包人應自行從所在水源、電源位置引至其所設置的位置,并裝表計量。電表應安裝在發包人提供的箱式變電房內,水表應安裝在發包人指定的位置。9.5 發包人對場地的合理安排承包人須執行。第十條 工程竣前驗收 10.1 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承包人應提前5天自檢合格,達到合同規定標準前提下,向發包人代表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并在二周內內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圖紙和竣工資料2套。 10.2 發包人代表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二周內將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并在驗收后7天內給予批復或提出整改意見。如無正當理由,發包人超時,可視同驗收合格。 10.3 在發包人還未組織驗收前,承包人有義務保護現有成品直至驗收移交,包括分包工程,并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10.4 在驗收中發現質量不符合要求或剩余部分尾工時,承包人要按驗收紀要中規定時間予以完成。 10.5 發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3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5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供修改意見,可視為竣工驗收已通過,即可辦理結算手續。 10.6 竣工日期按本協議要求按時竣工。若需拖延工期承包人必須向發包人代表陳述正當理由,并經發包人代表同意后才可拖延工期,若發包人不同意拖延工期,承包人必須按時竣工,如拖延工期按本合同補充條款第13條規定賠償。 10.7 按驗收批復需要修改,承包人承擔整改費。 10.8 竣前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應按本合同文件和協議條款約定在三個月內向發包人代表提交結算文件,辦理竣工結算。 10.9 發包人在雙方工程結算達成協議后規定時間內,按合同規定支付結算余款。 10.10 經發包人認可并發出同意竣工證明后,承包人必須在15天內清理施工場地并搬離工程施工現場(工程保修人員除外),否則承擔一切經濟與法律責任。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 11.1 承包人施工的質量等級標準應遵守自己的承諾,并得到發包人和監理單位以及新區有關質監部門的認可。 11.2 承包人隨時要接受發包人及現場監理人員監督,嚴格按照現行的建筑安裝工程施工與驗收規范,施工圖紙和施工說明以及其他有關技術規范,精心施工,保證質量,不留隱患。 11.3 發包人和監理一經發現工程質量或驗收不合格等問題,有權要求承包人立即返工,直至符合質量驗收規范或雙方約定的條件,由此造成的費用和工期拖延由承包人承擔。11.4 承包人施工人員應負責對已安裝的設備及建筑成品做好維護保管工作,保證設備及成品完好無損。在工程竣工并交付發包人之前若有損壞,承包人應予賠償與修復。11.5 本工程的施工質量為合格。第十二條 工程進度12.1 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施工組織設計的進度計劃進行審批,承包人并根據合同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承包人未能及時完成審批后的進度計劃,一切額外支出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承包人可隨時調整進度計劃交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簽批,避免經濟及工期上之損失。12.2 趕工。在承包人無權延長工期的情況下,如發包人工地代表或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的進度滯后于原定的施工計劃,不能按工期完成時,監理工程師有權通知承包人采取適當的、必要的措施,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進度以便按時完工。承包人采取這種措施無權另收費用。12.3 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按合同對進度計劃的批準,并不解除承包人據合同規定應承擔的責任,經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批準之進度計劃本身出現問題或錯誤時,一切額外支出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發包人可隨時調整進度計劃交承包人和監理工程師簽批,避免經濟及工期上之損失。12.4 由于設計變更而影響工期的,雙方應約定變更的工期,否則視為工期不變。第十三條 工期、工程質量、文明施工等違約賠償費 13.1 誤期賠償費 如由于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及未能履行總包管理責任,造成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工期完工(竣工時間2010年5月20日),應向發包人支付本合同條款第13.2款規定的相應金額的賠償費,誤期時間從協議規定的完工日期起直到全部或相應部分工程的移交證書中記載的日期之間的天數計算(不足一天的時間不計算)。發包人可從應向或將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項中扣除,但不排除用其它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賠償費支付不解除承包人應完成工程的責任和合同規定的其他責任。 13.2 誤期賠償費金額: 承包人如不能按本協議要求工期完成:延誤工期在10日內,每滯后一天賠償人民幣貳仟元;延誤工期30日內,每滯后一天賠償人民幣伍仟元;以此類推。 13.3 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條款11.5之規定的違約金:不合格工程,由承包人負責返工到合格等級以上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同時須賠償發包人的損失并按工程總價的5%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13.4 承包人違約后,發包人除按本合同條款第13條索賠外,如有必要,發包人有權命令承包人一周內撤出施工場地并扣留承包人在施工場地之所有機具、設備、材料和臨時設施繼續本合同施工。若另擇承包人承包本工程所需之費用超出合同價款,超出部分由承包人向發包人賠償。13.5 如發包人或監理發現承包單位有不按文明施工考評要求的,每次罰款500元第十四條 設計變更及簽證 14.1 發包人需要設計變更,原則上需加設計院簽字、蓋章并提前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特殊情況以發包人書面變更為準,承包人必須執行。承包人不得擅自要求設計進行變更。 14.2 承包人按書面收到發包人的通知和變更圖紙進行變更施工,并受其約束。 14.3 變更價款:承包人按變更工程量及合同優惠條件計算價款,并報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核,經批準后作為結算依據。 14.4 工程變更承包人應先施工后辦理簽證,發包人及時補簽。 14.5 圖紙及合同工程外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必須按發包人要求完成,發包人及時補簽。第十五條 終止合同 下列情況可以終止合同:15.1 全部工程按合同完成,工程款項結清。15.2 承包人施工進度較進度計劃滯后15及以上,發包人根據實際情況,有權單方終止合同。15.3 不可抵抗力造成合同的一方或雙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征得另一方同意,可終止合同。第十六條 違約后之款項支付16.1 承包人違約而終止合同 16.1.1 承包人違約后得到的款項:(1) 已完成的合格工程的款項;(2) 已經使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合格材料、設備款項。 16.1.2 承包人應賠償給發包人的款項:(1)按補充條款第13條,承包人違約而應賠償的款項;(2)若合同終止時,發包人支付的款項已超過承包人應得到款項的超過部分;(3)因承包人違約造成發包人的全部損失或損壞之費用(包括另擇承包人承包本工程所需之費用超過合同價款部分)。16.2 發包人違約而終止合同時,應付承包人下列款項: 16.2.1 已完工合格工程的費用; 16.2.2 由于終止合同造成承包人損失的其它費用(參照合同條件第35條有關條款),雙方協商解決。第十七條 工程進度款的支付 17.1 進度款的支付進度款自合同生效后起,發包人按如下支付方式支付:17.1.1承包人申請支付進度款時需附:(1) 已得到監理工程師簽證的支付期完成之工程量;(2) 足額正式的建筑工程發票。 17.1.2發包人工地代表和監理工程師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承包人之進度付款申請進行修改或督促承包人作出修改。17.1.3工程進度款的支付造價應扣除發包人指定的分包項目和甲供材的金額。17.1.4工程款(進度款)按單位工程形象進度支付,支付方式為:本工程無工程預付款,承包人每月25日申報當月完成工程量,經監理和業主審核,按審核標準在沒有其他爭議的情況下,于下月10日前,支付月進度款50%;工程竣工合格,經審定付至工程款70%;工程竣工滿6個月之日起7日內支付至85%,工程竣工滿一年付至95%,余款5%作為質保金,質保期滿無息結清。17.1.5甲方審計時堅持技術方案和施工方案合理的原則,此原則優于簽證和其它報批方案,審計核減額超過7%時,則本工程審計費用由承包人全額承擔。第十八條 工程價款的結算原則18.1 本工程按實結算的費用計算方法:18.1.1土方開挖:根據施工方確認,本工程土方開挖方案將按施工圖紙基礎底板邊各留設800MM寬排水及施工工作面為基底面,并按3月12日會談紀要約定放坡進行土方開挖施工,少挖土方按實結算,多挖土方按會談紀要約定放坡系數結算。該項結算方法為按此方案計算土方開挖量。挖土并運至指定點,價格按上述開挖方案施工量(即現場實際土方標高計)15元/立方米;回土(夯實)價格按實際量15元/立方價;上述二項價格為含稅包干價,峻工結算任何情況不予調整;18.1.2基坑支護由按甲方書面通知文本為準;簡易支付費用按實際情況,憑簽證列入獨立費,乙方應加強巡邏,并編制應急方案。18.1.3能源站主體部份則按圖施工取水泵房主體部份則按圖施工,實際完成工程量執行04計價表09取費(按二類工程取費,其中臨設費按1%計,文明施工按基價1%計),材料價格按2010年一、二、三期(1月、2月、3月)泰州市造價信息材料指導價平均值計取。其中鋼材結算時按第四期占三分之一、第五期占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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