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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項目合作協議成都拍賣通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網絡公司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目 錄第一章總則2第二章 協議各方及公司2第三章 投資與注冊資本3第四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及發展4第五章 公司經營場所5第六章 雙方的責任5第七章 技術轉讓與保密6第八章 技術成果、專有技術及專利管理6第九章 約束行為6第十章 股東會7第十一章 董事會8第十二章 經營管理機構9第十三章 勞動管理10第十四章 財務和利潤分配10第十五章 保險12第十六章 遭遇不可抗力的約定12第十七章 公司解散及財產清算12第十八章 爭議的解決14第十九章 通訊地址和通知14第二十章 協議的生效及其他15第一章總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四川網絡公司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國家的其他有關法規(以下簡稱法律),通過誠摯友好的協商,一致同意由甲方以現金出資的方式重組乙方,共同運營乙方中國網絡公司公司項目,重組后的公司名稱為拍賣集團四川網絡公司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雙方于2005年6月 日在四川成都 公司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執行。第二章 協議各方及公司第一條 本協議各方的法定地址及法定代表:甲方:成都拍賣通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地址:法定代表:職務:乙方:四川網絡公司電子有限責任公司法定地址:法定代表:職務:第二條 公司的名稱為拍賣集團四川網絡公司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定地址為:第三條 公司的經營目的是綜合各方在技術、市場、資金等資源方面的優勢,共同將乙方之“中國網絡公司公司”項目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推廣和運作,從而把“中國網絡公司公司”打造成為可持續性發展,并具有良好市場競爭能力的國內汽車后服務市場知名品牌,并使投資各方獲得應有的利潤。第四條 公司為獨立企業法人。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并受法律的保護。公司還必須遵守本協議及章程的各項規定。第五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僅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控股公司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 年。成立日為公司營業執照變更簽發之日。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并報工商管理部門批準,公司的經營期限可以延長。雙方至遲于經營期滿之日前六個月達成延長經營期限的協議。第七條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第三章 投資與注冊資本第八條 雙方同意:乙方前期資本投入及項目技術成果價值,評估(認定)作價為人民幣 萬元整(RMB 元整)。詳見附件一乙方項目成果價值評估認定書。第九條 甲方同意:以現金 萬元股權的方式實現控股,乙方其余股權評估(認定)的價值 萬元,按本協議比例分別作為乙方原兩位股東在公司的股份,并進行工商登記。第十條 雙方同意:甲方除以現金對公司的注冊資本出資外,還以設備、通信資源等作為出資額;甲方以設備、通信資源入股公司時,必須經乙方確認適用并評估作價,方可入股。(評估工作在正式簽訂協議之前完成)第十一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肆佰萬元整(RMB 元整)。甲、乙雙方按下列比例出資:甲方:人民幣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出資方式:現金、設備、通信資源。(其中現金 萬元,設備、通信資源 萬元,詳見附件二甲方設備、通信資源評估認定書及清單)乙方原股東:人民幣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出資方式:前期資本投入及項目技術成果價值。人民幣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出資方式:前期資本投入及項目技術成果價值。第十二條 甲方的注冊資本金應在本協議簽訂后五個工作日內到帳;甲方以現金收購乙方股權的交易也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第十三條 公司的新開戶銀行為 銀行,由甲方推薦出納一名,乙方推薦會計一名共同管理。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繳付出資額并完成收購交易后,應由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開具驗資報告,向投資各方發給出資證明書,開始工商登記變更。第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份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第十六條 雙方同意對公司技術及管理骨干實施期權制度,按公司股份的 %比例進行記名登記, 年登記期內只享受分紅權利, 年到期后予以股東的全部權利。第四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及發展第十七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及地區的汽車產業鏈上的企業和車主提供下列服務:(1)提供互聯網接入、技術開發和其他服務;(2)提供汽車配件信息發布與交易的電子商務平臺;(3)提供汽車服務信息發布平臺;(4)提供人才求職與招聘的網絡平臺;(5)提供汽車金融保險服務的網絡平臺;(6)代理銷售汽車相關產品;(7)提供航空票務、酒店預訂等服務;(8)提供移動增值服務;(9)提供網絡廣告服務;(10)提供全國性的商務呼叫中心服務;第十八條 公司的發展:第一階段:通過建立全國地方運營中心,以中國網絡公司公司為平臺,為中國境內的汽車產業鏈上的企業和車主提供商務服務;樹立中國汽車后服務市場和網絡市場優勢品牌。第二階段:將此經營模式成功復制于其它行業;第三階段:實現公司境外資本市場運營的成功;第四階段:為中國境外地區提供服務。第五章 公司經營場所第十九條 公司總部設立在成都市 號拍賣大廈,所需的場所由甲方以優惠條件提供,公司與甲方簽訂租賃協議,公司按月繳付租賃費。經營場所也可以由公司另行租賃、自建或購買。第二十條 為了不影響現階段的技術開發,公司技術開發中心辦公地點維持不變,待開發完成后統一搬遷。第六章 雙方的責任第二十一條 甲方的責任1、 按期繳納注冊資本金和按期收購乙方部分股權;2、 協助公司辦理變更公司工商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3、 根據公司的實際需要,推薦和協助招聘有相當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的經理、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4、 向公司提供與業務相關的社會資源、技術資源和市場信息,并協助公司開辟全國業務;5、 為公司提供客戶資源支持;6、 負責辦理公司委托的其他有關事宜。第二十二條 乙方的責任1、 協助公司辦理變更公司工商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2、 加快項目調試和完善相關技術,保證第一期項目計劃在規定期限內順利實施。保證現有管理、技術隊伍的穩定。3、 根據公司的實際需要,推薦和協助招聘有相當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的經理、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4、 向公司提供與業務相關的社會資源、技術資源和市場信息,并協助公司開辟全國業務;5、 為公司提供客戶資源支持;6、 負責辦理公司委托的其他有關事宜。第七章 技術轉讓與保密第二十三條 公司可以與甲方或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簽訂技術轉讓協議,以取得為達到本協議規定的經營目的、經營范圍及規模所需要的先進技術、專利和專有技術,甲方和乙方原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技術轉讓均采取優惠條件。第二十四條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所獲得的發明或專利權或專有技術屬公司所有,有關的全部資料由公司獨立保存。第二十五條 公司通過收購控股所取得的商業秘密、專利權或專有技術的保密按雙方簽訂的有關協議的規定辦理。第二十六條 非經公司批準,任何一方均不得使用公司擁有的技術知識;任何一方要使用公司的技術知識時,須與公司簽訂技術轉讓協議并履行協議規定的保密條款,公司按優惠價格收取技術轉讓費。第二十七條 甲乙雙方應要求各自選派到公司工作的人員履行對商業秘密、相關技術的保密職責。第八章 技術成果、專有技術及專利管理第二十八條 由公司的雇員、轉包者、代理人在為公司工作過程中形成的發明、軟件或者專有技術的發展或改進,所屬權均歸公司所有;與此有關發明的專利申請、著作權登記以公司的名義進行。第九章 約束行為第二十九條 禁止任何股東以個人或公司名義進行有損公司利益的活動;否則其活動獲得利益歸公司所有,造成損失按有關法律賠償。第三十條 禁止各股東經營和參與同公司競爭的業務。第三十一條 禁止以項目技術評估入股的股東再將其所持有的技術投入第三方。第三十二條 禁止以項目技術評估入股的股東私自或與他人合伙成立公司開展與公司經營業務相同或相似的業務。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做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第三十四條 控股股東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對公司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不得利用資產重組等方式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的利益。第三十五條 控股股東對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應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控股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決策、監督能力。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人事選舉決議和董事會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準手續;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重大決策應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依法做出。控股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的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權益。第三十七條 控股股東與公司實行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第三十八條 控股股東投入公司的資產應獨立完整、權屬清晰。控股股東不得占用、支配該資產或干預公司對該資產的經營管理。第三十九條 控股股東應尊重公司財務的獨立性,不得干預公司的財務、會計活動。第四十條 控股股東及其下屬的其他單位不應從事與公司相同或相近的業務。控股股東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業競爭。 第四十一條 如股東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公司實際損失賠償。嚴重者經董事會討論按有關法律法規可減少其持有的股權比例以彌補其他股東的損失。第十章 股東會第四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職權。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 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五條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第十一章 董事會第四十八條 公司召開的第一次股東大會為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甲方推薦,副董事長1人,由乙方推薦。董事若干名。 第四十九條 乙方 為項目發起人和策劃人,雙方一致同意確定為公司終身董事。第五十條 董事長是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為代表。第五十一條 董事長可委派另外一人在開董事會時作為他(她)的全權代理人行使其權利。出現此情況時應將全權代理委托書交董事會。第五十二條 董事會決定以出席會議的董事或其全權代理人的多數票通過,但重大事宜必須經全體董事或其全權代理人同意方能通過,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 章程條款的修訂;2、 異常情況的處置,包括異常情況的建立、撤銷和延期;3、 注冊資本的增加或轉讓;4、 經營范圍的任何改變;5、 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并;6、 利潤分配方案;7、 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財務經理的聘請或解聘;8、 預算的決定或決算的批準;9、 超過一百萬元標的的協議的簽訂;10、 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建立或撤銷;11、 對外借款。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在公司會計年度的頭三個月內召開。董事長不能召集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形,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議,在必要時可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一般在公司的法定地址舉行,若經董事會決定,也可以在其他地點舉行。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五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由甲乙雙方推薦;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3、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二章 經營管理機構第五十六條 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由甲乙雙方共同推薦;第一任總經理由乙方推薦;第一任副總經理由甲方推薦;財務經理由甲方推薦;上述人員由董事會聘請,任期三年,經董事會批準可以連任。第五十七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的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若干部門經理,分別負責公司各部門的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并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第五十八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不能或不愿履行其職責的,或無能力成功地經營公司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撤換。第十三章 勞動管理第五十九條 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制度進行人事管理,職工實行聘用協議制;公司招聘職工,須經公司考核合格后錄用;公司任何股東不得干預。第六十條 公司職工的招聘、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勞動紀律等事宜,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實施辦法,經董事會研究制定方案,由公司訂立勞動協議加以規定。第六十一條 甲、乙雙方推薦及公司聘請的高級管理、技術人員的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第六十二條 乙方現有員工在公司工作,其工資、福利待遇不低于原有水平。 第十四章 財務和利潤分配第六十三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第六十四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前三個月、九個月結束后三十日內編制公司季度報告,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前六個月結束后六十日以內編制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內編制公司年度財務報告。第六十五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以及進行中期利潤分配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負債表; (二)利潤表; (三)利潤分配表; (四)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 (五)會計報表附注。 公司不進行中期利潤分配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上款除第(三)項以外的會計報表及附注。 第六十六條 季度財務報告、中期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編制。第六十七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另立會計帳冊。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第六十八條 公司繳納有關稅收后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二)提取公司法定公積金 ; (三)提取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任意公積金 ;上述三項基金的比例由董事會視公司經營情況決定;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不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六十九條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轉增。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存留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十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一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第七十一條 公司將盡量取得減、免稅的優惠。第七十二條 公司的財務審計將聘請審計師事務所審查、稽核;審計包括公司的一切憑證、簿記、收支單據、賬冊、統計報表和財務報告,并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審計結果每年向股東通報;如果甲方或乙方股東欲聘請他自己選擇的其他審計師對年度財務進行審查時,公司必須予以充分的合作,所聘請的其他審計師的費用由聘方承擔。但是任何這種額外審計的內部費用應由公司承擔。第七十三條 公司的財務報表上報拍賣集團,合并報表。第十五章 保險第七十三條 公司的核心業務可以參加投保,投保險別、險值、保險期限由董事會討論決定。保險費由公司繳付。第十六章 遭遇不可抗力的約定第七十四條 如果由于國家有關法律、法令和政策的變化,至使本協議任何條款的執行受阻甚至無法執行時,有關一方必須立即通知另一方,并立即轉交上述的有關文件。第七十五條 上述第七十四條情況發生時,雙方應迅速通過談判對本協議做出相應的修改,以使投資雙方不致因此而受損失。如果一方不同意做出上述變動,另一方有權根據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中止本協議,但應提前十天書面通知對方。第七十六條 由于受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他不可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拒事故的影響,致使公司無法經營或使本協議的履行困難或不可能時,遭受上述不可抗拒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告對方,并應于可能的最短的時間向對方提供事故詳情以及對公司經營的影響或毀損情況的有效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關出具。根據事故對公司損毀或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散公司,或者部分免除或暫緩公司的經營活動,或者停止公司的經營活動。第七十七條 由于發生不可抗拒事故致使公司無法經營,或者由于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報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前解散公司。第七十八條 控股任一方不是由于不可抗拒事故而不履行本協議或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本協議的規定,造成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或無法實現本協議規定的經營目的,均視為違約,控股另一方除有權向違約方索賠外,還有權按本協議規定終止本協議。若雙方仍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應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第十七章 公司解散及財產清算第七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八十條 公司因有本章前條第(一)、(二)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之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的方式選定。 公司因有本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定的協議辦理。 公司因有本章前條第(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章前條第(五)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八十一條 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八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八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八十四條 債權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八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八十六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八十九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十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八章 爭議的解決第九十一條 在協議有效期或延長期,雙方之間發生的爭議和要求,或有關結束協議的爭議和要求。應當由有關雙方在友好和信任的氣氛下通過誠摯的協商和談判解決。若雙方不能在約定時間內解決爭議,應交由成都市經濟仲裁委員會按照此協議簽訂日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仲裁將由經濟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將是最后的,對雙方有約束力的。有關仲裁的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雙方各自承擔自己的專家、證人和法律顧問的費用。第九十二條 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協議應繼續履行。第十九章 通訊地址和通知第九十三條 甲方規定的通訊地址如下 地址: 電話: 聯系人:第九十四條 乙方規定的通訊地址分別如下 地址: 地址:電話: 電話: 聯系人: 聯系人:第九十五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三)以電傳方式進行;股東有變更地址或聯系人應及時書面通知公司,以備案。第九十六條 公司通知送達后,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一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但若通知涉及雙方權利或義務時,應同時以書面文件通知,會議通知應提前十日。第二十章 協議的生效及其他第九十七條 此協議,包括附件、日程、附屬文件和附錄,只有在雙方授權的代表簽署后方能生效;本協議的附件(略)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九十八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簽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同等效力。第九十八條 對本協議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方能生效。第一百條 本協議一式六份,雙方各執三份。甲方: 乙方:代表: 代表:蓋章: 蓋章:簽訂日期: 年 月 日鳳陽礦業投資合作協議甲方:XXX有限公司乙方:XXX有限公司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合作投資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第一條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甲、乙雙方同意,共同對進行投資,投資額為 萬元。各方出資分別:甲方出資萬元占出資總額的 %;乙方出資萬元占出資總額的 %。第二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對其投資項目所取得的礦業權設置在甲方名下。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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