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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一章

計劃調控法律制度本章導語章節聯系計劃法律制度及其原理,是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及其理論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考核要求概念:計劃、國家計劃、計劃法;等。計劃法體系等;問題:國家計劃的特征、國家計劃的分類、國家計劃的地位和作用、我國計劃法的立法狀況、我國計劃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則等。重點難點應用方面的計劃程序法律制度。第一節

計劃調控法的基本原理一、計劃調控與計劃調控法(一)計劃的概念計劃,通常是指人們在行動之前預先進行的籌謀、設計的未來行動方案,包括未來行動的具體內容和實施步驟等。計劃本身是一種理性的體現國家計劃可分為以下幾類:期限長期計劃中期計劃短期計劃范圍中央計劃地方計劃(省級、縣級等)基層計劃,保證手段和效力指令性計劃指導性計劃經濟、社會內容社會總產品計劃國民收人計劃工業生產。。。(二)計劃調控計劃調控是國家通過制訂和實施計劃的方法,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活動施加的指引、調節與控制。重要作用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計劃調控在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有重要作用,它在宏觀上為各級政府和企業提供了經濟行動的指針和目標,并為實現這些預期目標提供了具體的政策協調和政策指引。國家計劃調控具有以下三方面功能(1)預測引導功能,即國家計劃不但預側了未來的發展方向,而且引導市場主體遵從并行動;(2)協啁功能,即在實現國家宏觀調控目標的過程中,計劃調控可以協調財政、稅收和金融等各種手段,共同作用于宏觀調控目標;(3)宏觀調控功能,即過國家發展戰略和規劃的預測、引導和利益協調功能,推動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三)計劃調控法是調整國家制定和實施國家計劃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國家計劃在其編制、審批、下達、執行、調整、檢查和監督各個環節中,必然有各種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等主體參加,各主體之間因計劃行為而形成的社會關系,統稱為計劃調控關系。計劃調控法,簡而言之,是調整計劃調控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計劃調控權的分配(一)國家權力機關行使計劃審批權和調整權1、國家權力機關行使計劃審批權2、國家權力機關享有計劃調整權(二)國家行政機關行使計劃編制權和執行權國務院行使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職權國家發改委相應擬定并組織實施執行職責三、計劃調控法的調整手段(一)計劃實體法計劃實體法的內容,主要是對計劃機構的法律地位和職責、計劃的內容、計劃的形式、計劃的指標體系作出規定。計劃法可以通過實體法律規范對計劃機構的法律地位和職責、計劃的內容、計劃的形式、計劃的指標體系進行規定來實現。(二)計劃程序法計劃程序法就是調整圍繞編制、審批、實施和監督展開而產生的計劃程序關系的法律規范之總稱。計劃程序法使計劃調控操作程序法定化,是實現計劃目標、落實實體內容的制度保障。第二節

計劃調控法的主要制度一、計劃調控實體法律制度(一)確認政府計劃調控機關法律地位的組織法計劃調控機關是特定的計劃調控法主體。(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調控法國家計劃調控任務制度國家計劃調控體系制度國家計劃調控指標體系制度二、計劃調控程序法律制度(一)計劃的編制與審批制度1.計劃的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由國務院主持編制。計劃編制的具體工作由國家計劃職能機關負責。2,計劃的審批計劃審批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中央計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其常務委員會審批,地方計劃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批。(二)計劃實施制度計劃的實施逐步由行政手段轉為以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為主的方式。(三)計劃的監督制度權力機關行政管理機關職能部門社會三、產業調控法律制度(一)產業政策的概念產業政策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為實現其一定時期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而制定的相應的發展、限制產業的目標以及保障實現這些目標的各項政策所組成的政策體系。(二)產業調控法的概念和特點1、產業調控法具有綜合性和協調性(1)調整對象的綜合性。(2)調整方法的綜合性。2、產業調控法具有政策性與靈活性在內容方面的顯著特征,產業調控法的制定修改與國家的產業政策密切相關。(三)產業調控法的主要內容國家產業結構發展的長期措施,對戰略產業保護和扶持的措施,對衰退產業的調整和援助等;需要重點扶持或重點限制的產業的具體方法,不同產業的管理方針和措施等。產業組織法產業結構調控法產業布局調控法產業技術政策法四、投資調控法律制度(一)投資與計劃國家各項投資必須在國家各級政府的計劃指導和協調下進行。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要通過包括投資在內的各種建設活動進行落實,投資建設是實現國家發展戰略和規劃的手段之一。(二)投資調控法的概念和淵源投資調控法就是規范國家投資調控行為,調整國家投資調控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尚未制定統一的《投資調控法》,而是采取分別立法的形式。(三)投資調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1、投資主體制度投資主體制度是指政府依法確立、約束和規范投資主體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現階段我國投資主體主要有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及外商。2、投資管理制度投資管理制度是指政府依法通過經濟和行政手段的綜合作用對投資活動形成制約關系,從而使投資主體的活動符合計劃要求的內在調控機制。投資管理制度分為縱向和橫向兩種。3、投資責任制度投資責任制度是強化投資主體和投資管理制度的關鍵。投資主體制度和投資管理制度的實現需要投資責任制度加以約束。在投資責任制度中,投資主體對投資項目的籌劃、籌資、人事任免、招標定標、建設實施直至生產經營、賬務償還以及資產保障、增值,要全過程負責。4、投資程序制度投資程序制度是前述投資主體、管理、責任制度為投資法律關系主體一體遵行并保障法治的關鍵環節。投資程序制度主要包括投資項目建設程序和投資監督程序。五、區域規劃法律制度(一)區域規劃的概念和內容區域規劃是為實現一定區域范圍的開發和建設目標而進行的總體計劃或部署,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任務在特定空間上的落實,是使地區生產力合理布局、各項建設事業協調發展的重要手段與步驟,也是政府進行區域調控和管理,推進區域發展、協調區域關系的重要工具。內容基礎設施整合,著重解決重復建設和資源共享問題。空間結構優化,明確空間發展方向和重點,特別是城鎮空間布局的方向和重點,解決區域內部特別是跨行政區的協調發展問題。產業結構、經濟結構的優化,主要是從全國甚至全球視角,解決區域在全國發展格局中的職能分工和定位問題。土地、水和其他重要資源的綜合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使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源環境協調起來。政策措施,通過提出支撐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協調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之間關系。(二)區域規劃法的概念和淵源概念區域規劃法是指調整政府在進行區域規劃管理過程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淵源我國尚未制定統一的《區域規劃法》,其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主要分散在一些有關國土規劃、城鄉規劃、環境和自然資源的法律、法規之中。《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環境保護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三)區域規劃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區域規劃主體制度區域規劃協作制度區域規劃調控法制度區域規劃程序制度六、對外貿易調控法律制度(一)對外貿易和對外貿易法的概念對外貿易一個國家(地區)與另一個國家(地區)之間的商品、技術和服務等交換活動,包括進口和出口。對外貿易法國家調整在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中產生的對外貿易管理關系和對外貿易合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二)對外貿易法與宏觀調控對外貿易法所特有的制度措施,在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保障國家外匯收支平衡,實現我國宏觀調控目標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外貿易法既是國家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法律手段,也是實現國家宏觀調控目標的法律保障。(三)對外貿易預警應急制度是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對外貿易預警應急制度(機制),又稱產業損害預警機制。這種預警制度主要是通過對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異常情況的連續性監測,分析其對國內產業的影響,及時發布相關預警信息,為政府相關部門、產業和企業決策服務。對外貿易預警應急制度由預警、預案、應對實施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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