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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事再審程序研究上龔成發(fā)布時間:2004-06-28 11:25:42 一、再審的法理:實質與立足點 目前學界對民事再審的研究很多,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對再審的法理基礎的研究卻還比較薄弱,有必要在對再審進行系統(tǒng)的研究之前加以明確。我認為,就再審的實質而言,經由了自秩序、正義到既判力、判決瑕疵之救濟這樣一個自上位價值到下位價值、自上位價值之間的關系到下位價值之間的關系的傳承過程,再審的立足點應在于當事人基本權利的切實保障。 (一)實質:從秩序、正義到既判力、判決瑕疵之救濟 、秩序、正義 按照博登海默的提法,秩序意指在自然進程和社會進程中都存在著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xù)性和確定性。在我們的社會中,大多數人希望生活在有秩序的世界中,誠如美國著名心理學家馬斯洛()所指出的,我們社會中的大多數成年者,一般都傾向于安全的、有序的、可預見的、合法的和有組織的世界。受人們心理欲求、審美以及思維結構的影響,有序和和諧已經成了一種“慣習(布迪厄語),無序和混亂則成了偶在和斷裂;秩序是人們生活的必需品,秩序在根本上是一種人們對未來可把握和控制的預期。 不過,秩序僅僅意指法律制度的形式結構,尤其是在履行其調整人類事務時運用一般性規(guī)則、標準和原則的法律傾向。對某種法律制度在結構上的特征之描述并不能告訴我們有關構成法律架構的規(guī)范和制度性安排所具有的內容以及所會產生的后果,為人們的預期提供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的頗有條理且界定精準的規(guī)則也并不足以創(chuàng)造出一個令人滿意的社會生活樣式。正是正義觀念,把我們的注意力轉到了作為規(guī)范大廈組成部分的規(guī)則、原則和標準的合理性與公正性上來。 從最為廣泛的意義上說,正義的關注點可以被認為是一個群體的秩序或一個社會的制度是否符合于實現其基本的目標。如果允許給正義一個并非完美的定義,那么滿足個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張,并與此同時促進生產進步和提高社會內聚力的程度這是維續(xù)文明社會生活所必須的就是正義的目的。在法律制度上,正義賦予制度以“合法性內容,他使得法律的受眾接受、認同和自覺遵守法律。 但是,在作為法律制度形式結構之描述的秩序和賦予法律以“合法性內容的正義之間,卻并不是彼此天然親和的,他們之間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緊張關系。秩序強調更多的是一種普遍性,而正義則即可能是普遍的,也可能是個別的。不可否認的是,個別的正義完全可能違背秩序的要求,因為正義的取得總是情境化的,而秩序賴以維存的規(guī)則則可能具有一定的僵化特性。這就需要在法律的穩(wěn)定性和變革方面進行調整?,F代社會的法律制度,既沒有要求極端的秩序,也沒有要求完全的正義,而是秩序和正義妥協(xié)的產物。 、既判力、判決瑕疵救濟 前文對法律的兩個最基本內核做了一個粗淺的勾勒,目的在于為民事再審尋找一個理論上的源頭。再審與民事訴訟中兩個概念相關,一個是既判力,一個是瑕疵救濟。下文即將秩序與既判力、正義與判決瑕疵之救濟結合起來討論民事再審的理論依據。 既判力是指一旦終局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其所確認的權利或法律關系就成為當事人和法院必須遵守的內容,當事人和法院不得提出相異主張或做出矛盾判決,當事人和法院也不得就既判事項再行起訴和重復審判??梢姡扰辛χ贫鹊幕竟δ茉谟诰S護法的安定性,維護社會生活的秩序。由此,既判力制度在根本上是與法的秩序相關聯(lián)的,它尋求的是程序的有序和穩(wěn)定,具體表現為對發(fā)起重新審判在程序上的排斥。在極端上,既判力制度是對判決效果的不可動搖的維護。 然而,如前所述,秩序概念所關涉的乃是社會生活的形式而非社會生活的實質,具體到個案,程序法毫無疑問將維護和貫徹判決的結果、順應法的安定性要求作為一大特點,與此相反,實體法一向是將判斷確定什么是合乎正義看作是其一大使命。程序上既判力制度忽視了判決出錯的可能性。如果作為判決基礎的的資料有嚴重缺陷以及在判決形成過程中訴訟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致使判決的正當性發(fā)生動搖時,就有必要利用非常的程序予以救濟,以修正已確定的判決。法官的判決是矯正正義行動的結果,而對法官判決瑕疵的救濟則是“第二次正義之矯正,其目的在于正義的真正實現,“第二次正義之矯正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護當事人的基本權利。 但是,猶如秩序與正義之間并不存在天然的親和關系,既判力制度與判決瑕疵之救濟也并非沒有沖突,相反,他是秩序與正義之緊張關系在民事訴訟中的加強體現。因為判決的既判力在完美發(fā)揮處要求判決一旦生效,則不得再將同一案件交付裁判;而判決瑕疵之救濟在其全部意義上則要求有錯(包括當事人等認為有錯)必救,直到正確為止。顯然,完全維護判決的既判力是不可能的,因為在經驗上,任何人都可能犯錯,法官是人而不是神,他們所作的判決難免會發(fā)生錯誤;而錯誤的判決如果得到維續(xù),作為判決依據的法律就會產生“合法性危機,法律可能被視為“惡法;同樣,完全堅持判決瑕疵的救濟也是不可能的,因為要做到有錯必糾,必須做到判決依據的事實符合徹底的客觀真實,但是,眾所周知,法官判決時依據的事實與糾紛產生時的客觀事實存在著一定的“斷裂,是不可能真正實現徹底客觀真實的;而且,即使最大限度的接近這一目標是可欲的,有限的資源也無法滿足無限的調查之需要。因此,在我看來,再審程序根本上是在判決的既判力和判決瑕疵救濟之間的一種不得已的權衡之技術。它是有限的瑕疵救濟制度與不完全的既判力制度結合的產物。 (二)立足點 法治就其根本目的而言,在于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人們制定法律,目的不在于限制公民的自由,而在于通過對國家權力的限制保護人們的自由,體現在私法上,則表現為法律對公民意思自治的充分維護,除非因自由本身的限度而使意思自治受到限定。私法自治的原則在根本上反對國家對私人事務的干預,更反對國家越俎代庖。體現在對判決的態(tài)度上,即表現為對民事判決結果是否提出異議以及如何提出異議的處分權。民事再審就其實質而言,是妥協(xié)的結果,是人們不得已之選擇。但是,這種選擇仍然是以法律立定之初衷為基礎的:一方面,限制判決之既判力而允許判決瑕疵之救濟的目的在于維護司法的公正,糾正判決過程中合法或非法的錯誤與紕漏,保護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當事人最后的司法救濟之權利;另一方面,限制判決之救濟的目的在于避免私人救濟,從而使涉案當事人的權利處于國家法律的保護之下,同時維護權利的穩(wěn)定性,使當事人對糾紛之解決有合理的預期。 因此,我認為,民事再審的立足點在于當事人基本權利的保護,在再審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應該體現這一基本要求。 二、西方主要法治國家的再審 (一)法國的非常上訴程序 法國對有重大瑕疵的確定判決進行補救的程序叫做“非常上訴途徑。在法國,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經非常途徑提起上訴以及在上訴期限,并不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非常上訴途徑只有在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處適用,法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非常上訴途徑有三種:再審之訴、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和第三人異議。 再審之訴,旨在請求法院撤銷已經發(fā)生既判力的判決而請求法院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重新裁判的一種非常救濟程序。再審之訴屬于訴的一種,提起再審之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提起再審之訴的人只能是當事人(當然包括當事人的代理人),其他人不能提出再審之訴。提起再審之訴的理由為:()原判決作出以后,發(fā)現該判決是由對其有利的一方當事人欺詐所致;()原判決作出以后,發(fā)現由于一方當事人所為,一些具有決定性作用的文件,字據被扣留而未經提出;()判決是以其作出后經認定或裁判宣告屬于偽證的假證明,假證言、假宣誓為依據。當然,當事人以上述這些理由申請再審之訴,要求當事人之所以未能在原判決產生既判力之前提出這些理由并不是由于其本身的過錯造成的。提出再審之訴的期限為個月,該期間自當事人了解其援用的再審理由之日起開始計算。通常,當事人僅就某一爭點提出再審之訴的,法院則僅對該爭點進行再審;一方當事人不得對其已經通過再審途徑提出攻擊的判決請求再審;但因后來發(fā)現的原因申請再審的,不在此限;再審之訴應當向檢察院通報。 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是指,對于已經確定的終局判決,由于其不符合法律規(guī)則,而請求最高法院進行審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的條件為:能夠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的通常只能是具有既判力的終局判決,此外,根據法國民事訴訟法的第條、條、條的規(guī)定,判決主文僅就本訴訟之一部分作出裁判并命令預審措施或臨時措施的判決,如同對本訴訟之全部作出的終審判決,得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就程序上的抗辯,不受理或其他附帶事件作出裁判并終止訴訟的終局判決,也得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其他終局判決僅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始得獨立于實體上的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能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的人可以是訴訟案件的當事人、非訟案件的當事人以及非訴訟當事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的期限通常為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的理由是原判決的法律上的錯誤。最高法院審理的對象僅限于法律問題而不包括事實問題,其目的是為確保法律的統(tǒng)一性。至于法律上的問題法國理論界一般認為有七種:()錯誤地適用法律;()超越司法權;()無管轄權;()違反法定的形式和程序;()沒有法律依據;()喪失法律依據;()判決相互矛盾。最高法院對提起上訴的判決進行審查后,只能撤銷原判決,無需作出新的判決。按照法國的法院組織法第條條的規(guī)定,在撤銷原判決的情況下,案件發(fā)回與作出被撤銷的判決的法院同性質的另一法院,或者發(fā)交同一法院由不同法官組成的法庭重新審理。但按法院組織法第條條的規(guī)定,在撤銷原判決不涉及應重新作出實體裁判時,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不得將案件發(fā)回重審。 第三人異議是指本案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為了自身利益,對于已經確定的判決,請求法院撤銷,并對其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重新裁判。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任何判決都允許提出第三人異議,法國民事訴訟法第條規(guī)定,以本訴訟請求對判決提出第三人異議,應當向作出判決的法院提出,對第三人異議的裁判得由相同的法官作出。 (二)德國的取消之訴與恢復原狀之訴 依德國民事訴訟法第條的規(guī)定,對于已確定的終局性判決,當事人可以提起取消之訴和恢復原狀之訴,請求法院再審。故再審之訴分為兩種,即取消之訴和恢復原狀之訴,這兩種訴都是以推翻確定的判決,請求對判決進行重新審判為目的,在性質上是相同的,起訴與審理程序也相同;這兩種訴訟可以由同一當事人提起,也可以由不同的當事人提起,在兩種訴都提起時,關于恢復原狀之訴的辯論和裁判,在對取消之訴作出確定判決前中止。提起取消之訴的原因有:()作出判決的法庭不是依法組成的;()依法不得執(zhí)行法官職務的法官參與裁判,但主張此種回避原因而提出回避申請或上訴,未經準許的除外;()法官有偏頗之虞應行回避,并且回避申請已經宣告有理由而該法官有仍參與裁判;()當事人一方在訴訟中經未經合法代理,但當事人對于訴訟進行已經明示或默示地承認的除外,對于上述第一、三種情形,如果可以通過上訴而主張原判決無效時,不能提起取消之訴。提起恢復原狀之訴的原因有:()對方當事人宣誓作證,判決既以其證言為基礎,而該當事人關于此項證言犯有故意或過失違反宣誓義務的罪行;()作為判決基礎的證書是偽造;()判決是以證言或鑒定為基礎的,而證人與鑒定人犯有違反其真實義務的罪行;()當事人的代理人或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犯有與訴訟有關的罪行;而判決是基于這樣的行為作出;()參與判決的法官犯有與訴訟事件有關的、不利于當事人的違反其職務上義務的罪行;()判決是以某一普通法院、或原特別法院或某一行政法院的判決為基礎時,而這些判決已由另一確定的判決所撤銷;()當事人發(fā)現以前就同一事件所作的確定判決,或者發(fā)現另一種證書,或者自己能使用這種判決或證書,這種判決和證書可以使自己得到有利的裁判。從上述兩種訴的原因來看,取消之訴是以原審判違背程序的規(guī)定為理由的,而恢復原狀之訴是以原審判損害當事人實體上的權利為理由的。因此,有學者稱,取消之訴是維持訴訟法的嚴肅性為主,而恢復原狀之訴是以維護當事人的權益為主?;謴驮瓲钪V,只有在當事人非因自己的過失而不能有前訴訟程序中,特別是不能用聲明異議或控訴的方法,或者不能用附帶控訴的方法提出恢復原狀的理由時,才準許提起。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通常應該在個月的不變期限提出,此期間從當事人知悉不服理由之日開始,但在判決確定前不得起算。自判決確定之日起滿年的,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對于因代理的欠缺而提起的再審之訴,起訴的期間自判決送達給當事人之日開始,或者當事人無訴訟能力時,自送達給他的法定代理人之日開始。對再審之訴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訴,對再審之訴作出的裁判是第一審法院的,按第一審裁判的上訴辦理,對再審之訴作出的法院是第二審法院的,按第二審裁判的上訴辦理。 (三)日本的再審之訴 日本的民事訴訟法是以德國的民事訴訟法為藍本制定的,因此日本民事訴訟法也規(guī)定,在確定的終局判決存在特別重大并且對當事人有嚴重瑕疵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再審之訴提出不服聲明。再審是當事人對已確定的判決,根據法定的事由,請求法院撤銷判決并再次審判終了的案件的訴。由于德國的取消之訴與恢復原狀之訴沒有本質的區(qū)別,所以,修改后的日本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再審之訴沒有取消之訴與恢復原狀之訴之分。根據日本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下列事由的情況下,對于確定的終局判決,當事人可以提起再審之訴,但是,當事人已經以控訴或上告主張該事由時,不在此限:()判決是沒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組成的法庭作出的;()根據法律規(guī)定不能參與判決的法官參與判決的()對法定代理、訴訟代理權或代理人為訴訟行為欠缺必要授權的;()參與判決的法官,犯有案件有關職務上的犯罪的;()根據他人在刑事上應懲罰的行為而自認或妨礙提出可以影響判決的攻擊或防御方法的;()作為判決證據的文書或其他物件是經過偽造或變造的;()以證人、鑒定人、翻譯或經宣誓的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虛偽陳述作為判決的證據的;()作為判決基礎的民事或刑事判決以及其他的裁判或行政處分,根據其后的裁判或行政處分而變更的;()對于能影響判決的重要的事項遺漏判斷的;()聲明不服的判決,與此前確定的判決相抵觸的。在具有第項到第項情形時,限于對應處罰行為的有罪判決或罰金的裁判已經確定時,或因證據不足以外的理由不能做出有罪的確定判決或罰款的確定裁判時,可以提起再審之訴;在控訴審已經對案件作出本案判決時,不得對第一審的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應當在判決確定之后得知再審的事由之日起日的不變期間,判決確定之日起經過年時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在再審之訴不合法的情況下,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判斷再審之訴是否合法主要審查再審訴訟是否具備一般起訴的合法要件、管轄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的期間、提起再審之訴的訴狀程式等;在再審之訴沒有理由的情況之下,法院應當以裁定駁回再審的請求。上述裁定在被確定時,當事人不得以同一理由作為理由再次提起再審之訴。在有再審事由的情況下,法院應當作出再審開始的裁定。在再審裁定被確定的情況下,法院在不服聲明的限度內進行本案的審理和裁判。 (四)美國對瑕疵的確定的終局判決救濟程序 在美國,判決是對所涉法律爭議的最終決定,這是一項普遍的法律原則。據此,即使判決確定后所揭示的證據證明是有錯誤并且因此而不公正的,一項有效的判決仍然具有終局性,然而,在嚴格的情形下,對確定的終局判決,當事人可以主張判決無效。一旦判決無效,既判力原則就不適用。判決無效的條件有兩個:一是作出判決的法院不具有管轄權,二是訴訟中有欺詐行為。主張無效判決,既可以向作出判決的法院提出,也可以向其他法院提出,因為獲得判決的一方當事人可能尋求在另一方法院執(zhí)行判決。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判決無效,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如果當事人以法院無管轄權為根據而主張判決無效,則必須證實法院無權審理所涉類型的案件;如果當事人以訴訟中有欺詐為根據而主張判決無效,則必須證實在訴訟過程中有腐敗行為,例如,對法官或陪審團的賄賂,或訴訟過程中存在對明知偽造證據的實際故意使用。如果當事人主張判決無效的申請被獲得法院批準,判決將歸于無效,而原來的法律爭議有待重新進行審判。 (五)西方主要法治國家再審制度的特點 從以上國家的法律對有瑕疵的確定的終局判決的救濟程序來看,這類救濟程序有以下一此特點: 第一,將再審規(guī)定為一種規(guī)范的訴,對再審之訴的事由和條件、再審之訴的期間、法院管轄、程序原則等都作了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 第二,德、法、日三國均規(guī)定再審程序由再審之訴引起。當事人要求再審,須以提起訴訟的方式進行,三國的民事訴訟法對再審之訴的事由和條件、再審之訴的期間、法院管轄、程序原則等都作了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其中規(guī)定最為詳盡的是德國。德國的民事訴訟法不僅規(guī)定了再審之訴的種類、提起再審之訴的理由和條件,而且對再審之訴的起訴與受理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如德國民訴法第條規(guī)定在起訴狀中應表明對之提起取消之訴或恢復原狀之訴的判決,并應說明提起何種之訴。第條對再審之訴的起訴書的內容作了明確規(guī)定。第條對再審之訴的法院受理作了具體規(guī)定。 第三,三國關于再審事由的規(guī)定具體且明確,對有瑕疵的終局判決進行救濟的程序運行規(guī)定了嚴格的條件。 法、德、日三國民事訴訟法都將原裁判實體上確有錯誤,損害了當事人實體權利作為提起再審之訴的理由。具體可以歸納為:、判決依據的證據不合法。如:審判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或變造的,作為判決證據的證人證言、鑒定人的鑒定、當事人的陳述是虛假的或偽造的。、作為判決基礎的根據已經變更或撤消。如德國民事訴訟法第條第項規(guī)定:“判決是以某一變普通法院或某一行政法院的判為基礎時,而這些判決已由另一確定判決所撤消。日本民事訴訟法第條第項規(guī)定:“作為判決基礎的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根據其后的裁判或行政處分,而變更的。、發(fā)現新的證據。如法國民事訴訟法第條第項規(guī)定,在判決后又獲得被另一當事人扣留的有決定作用的證件。德國民事訴訟法第條第項規(guī)定,當事人發(fā)現的以前就同事件所作的確定判決或另一種證書,或自己能使用這種判決或證書,這種判決或證書可以使自己得到有利的裁判;、其他事由。如應裁判的重要事項有遺漏;判決與此前所宣告的確定判決相抵觸等。 與法國民事訴訟法略有不同的是德、日民事訴訟法不僅規(guī)定實體方面的再審事由,而且也將原裁判違反訴訟程序作為再審的事由。如:裁判在主體不合法。主要表現為:判決法院不是依據法律組成;無權參與裁判的法官參與判決。當事人未經合法代理(德國民事訴訟法第條第項;日本民事訴訟法第條第項)等。 第四,三國對當事人提起再審都有嚴格的限制,通常應當由當事人提出對有瑕疵的終局判決進行救濟。 法、德、日三國對當事人提起再審都做了嚴格的限制。法國民事訴訟法典規(guī)定:“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只有提出再審上訴者,并非由于他本人的過失,而沒有能在裁決具有既決事項效力之前提出訴訟要求,此時,再審之訴才可以被受理。(法國民事訴訟法第條)“當事一方已經通過再審上訴的途徑表示不服判決,如果他對此項判決重新提出再審上訴,則不予受理,除非此后發(fā)現新的訴因?!皩υ賹徤显V做出裁決的判決書,不得再用再審上訴途徑表示不服。(法國民事訴訟法第條)德國民事訴訟法盡管有提起取消之訴的法定情形,但當事人“如果可以通過上訴而主張原判決無效時,不能提起取消之訴(德國民事訴訟法第條第項)恢復原狀之訴“只有在當事人非因自己的過失而不能在前訴程序中,特別是不能用聲明異議或控訴的方法,或者不能用附帶控訴的方法提出恢復原狀的理由時,才準許提起。(德國民事訴訟法第條)日本民事訴訟法第條也規(guī)定“當事人已經依據上訴主張其事由是,或知悉其事由而不為主張時,不得以再審的訴訟對確定的終局判決聲明不服。第五,相對而言,大陸法系國家對判決既判力例外寬容度較大,英美法系國家對判決既判力的維護更加堅決。 為維持法的安定性,實現判決的秩序價值,同時也為了實現法的正義,這些國家對有瑕疵的確定的終局判決的救濟程序的運行都規(guī)定了嚴格的條件,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對有瑕疵的確定的終局判決的救濟程序的規(guī)定較英美國家更加詳細(詳細并不意味著嚴格)。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具有被動性,沒有他人的請求,法院本身不會對有瑕疵的確定的終局判決隨意撤消或進行再審,再審的范圍是以當事人提起再審時聲明不服或錯誤的部分為限,不作全面審查。 (六)小結 盡管由于各國的司法體制、法律文化的不同,對瑕疵判決的確定和救濟程序的具體內容是不完全相同的,但就再審本身而言,僅有程度上的區(qū)別,而無本質上的差異。我們可以看到,其一,上述各國都允許再審之提起,這無疑是對既判力制度的限定;其二,對再審之提起,各國都規(guī)定了非常嚴格細密的條件,以維護程序的安定性,這無疑是對判決瑕疵之救濟的限制。其三,無論是對既判力的限制亦或對判決瑕疵之救濟的限制,西方各國的再審制度都體現一個基點:以保護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為中心,這集中表現為:一方面,一定程度上維護判決的既判力,目的之一在于使當事人對判決結果有一個合理的預期,從而避免權利處于持續(xù)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另一方面,在一定條件下允許判決瑕疵之救濟即提起再審之訴,主要的考慮在于防止錯誤的判決對當事人權利的不當侵害。西方各國之所以能夠在兼顧秩序和正義,在民事判決中能將既判力和瑕疵之救濟深度融合,實是因為他們建立了一個相當精細的再審制度,體現了上述三個方面的價值和意義。西方法治國家的制度于中國的再審程序改革有所助益的方面,也許就在于此。我們需要做的,就在于:其一,審視中國再審制度的現實偏頗,其二,揭示中國再審制度因其偏頗而造成的后果,其三,尋求糾正中國再審制度偏頗的方案。 三、中國的再審 (一)概況 我國的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確有錯誤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再次審判的程序。再審程序在建國初期的有關法律文件及司法解釋中就已經規(guī)定,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于年月日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程序試行通則規(guī)定的再審途徑有三種,當事人的再審之訴、檢察署的抗訴以及最高法院的審判監(jiān)督。試行通則第條規(guī)定,“判決定后,訴訟人發(fā)現新證據或新事實足以使其得到較有利的判決者,得在發(fā)現此種證據或事實后三十天內提起再審之訴。再審之訴由確定判決的法院裁判。這一再審之訴是否引起再審程序的發(fā)生取決于法院,實際上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再審之訴。試行通則第規(guī)定,“上級人民法院因人民檢察署的抗訴或其他原因,認為必要時,得命下級人民法院速將審理中的或判決確定的案卷送審查。人民檢察署執(zhí)行檢察職務時,對于所轄區(qū)域內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中或判決前的案件,認為有必要時,也得向下級法院調卷審查。下級法院在接到前兩項調卷命令或函件后,應速將卷宗送交調卷的法院或檢察署。案件如在審理中,應即停止審理;如已判決確定,非有停止執(zhí)行的命令不得停止執(zhí)行。試行通則第條規(guī)定,“上級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檢察署調到卷宗后,應速予審查處理。上級人民法院審查結果,對于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中的案件,如認為審理顯有違法或不當時,得即進行提審或發(fā)交其他法院審判;對于判決確定的案件,如認為確有重大錯誤時,得自行再審或命令下級法院再審。試行通則第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署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確定判決確有重大錯誤的,也得向其提起抗訴,請予再審。試行通則第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分院(分庭)為監(jiān)督審判工作,得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條例第條第項第款的規(guī)定,向各級人民法院抽調判決確定的案卷,予以審查;如發(fā)現判決確有重大錯誤時,適用第條第項關于確定判決的規(guī)定。 最高法院于年月下發(fā)的關于北京、天津、上海等十三個城市高、中級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審理程序的初步總結要求人民法院對于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應否再審一律應經院長審查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根據年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第條的規(guī)定,各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再審的案件,有的是對本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fā)現在認定事實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而再審的;有的是上級法院對于下級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發(fā)現確有錯誤而提審或者指定下級法院再審的;同時,還有根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的抗訴而再審、提審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印發(fā)的關于各級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審判程序總結對法院的審判監(jiān)督程序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建國初期的再審程序的規(guī)定主要是學習前蘇聯(lián)的立法而來的,前蘇聯(lián)、各加盟共和國及自治共和國法院組織法規(guī)定,加盟共和國最高法院對該加盟共和國的以及加入該加盟共和國的自治共和國、邊區(qū)、省和州的所有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進行監(jiān)督,而蘇聯(lián)最高法院則對蘇聯(lián)的各加盟共和國的所有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進行監(jiān)督。加盟共和國最高法院實行這種監(jiān)督的方法,是民事案件合議庭就蘇聯(lián)總檢察長、加盟共和國檢察長、蘇聯(lián)最高法院院長、加盟共和國最高法院院長對該共和國所有法院(最高法院本身除外)的已經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所提出的抗議進行審理。蘇聯(lián)最高法院實行審判監(jiān)督的方法是由民事案件的合議庭就蘇聯(lián)總檢察長和蘇聯(lián)最高法院院長對蘇聯(lián)所有法院的已經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所提出的抗訴進行審理,或由蘇聯(lián)最高法院全體會議就蘇聯(lián)最高法院院長或蘇聯(lián)總檢察長對民事案件合議庭的判決和裁定的抗訴進行審理。可見,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所審理的對象,是已經生效的法院的判決和裁定,而依監(jiān)督程序審理法院判決和裁定的根據不是當事人的控告,而是經法律賦以公權的公職人員的抗訴。 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第章的章名為“審判監(jiān)督程序,實際上是再審程序。該章規(guī)定了三種類型的再審程序:人民法院行使審判監(jiān)督權引起的再審程序、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監(jiān)督權引起的再審程序、當事人申請再審引起的再審程序。在法院系統(tǒng)內部,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于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和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法律對“確有錯誤的具體情形沒有明確規(guī)定,對在什么情形下適用提審,什么情形下適用指令再審,也沒有具體規(guī)定,上級法院可以選擇決定。可見,對于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本法院、上級法院、最高法院都可以決定再審,這是法院內部對審判活動的監(jiān)督,是一種自我監(jiān)督、系統(tǒng)內的監(jiān)督。相對于法院的自我監(jiān)督而言,檢察院的監(jiān)督是系統(tǒng)外的監(jiān)督。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可以對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進行抗訴,要求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原判決和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和裁定適用的法律有錯誤的;()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對于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至于檢察院人員到庭后進行哪些活動,法律沒有規(guī)定。對于檢察院究竟可以對哪些判決裁定提起抗訴,法律的規(guī)定尚不明確,檢察機關和法院的認識存在嚴重的分歧。檢察機關認為,抗訴的裁判應當是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出的所有生效的判決和裁定,而法院則認為,檢察機關可以抗訴的裁判只限于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作出的某些生效的裁判,對于執(zhí)行中的裁定、先于執(zhí)行的裁定、財產保全的裁定、破產程序中的裁定不能提出抗訴。如,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復號司法解釋指出,對于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作出的先予執(zhí)行的裁定,因案件尚未審結,不涉及再審,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于法無據,如其堅持抗訴,人民法院應以書面通知形式將抗訴書退回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復號司法解釋指出,在破產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債權人優(yōu)先受償的裁定不涉及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問題,人民檢察院不能抗訴。年月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指出,人民檢察院對于人民法院作出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終結的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通知不予受理。年月日起施行的法釋號司法解釋指出,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就訴訟費用負擔的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了人民法院基于審判監(jiān)督權引起再審程序、人民檢察院基于檢察監(jiān)督權引起再審程序外,當事人可以通過申請再審引起再審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具備下列情形之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和裁定;()原判決和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和裁定適用的法律有錯誤的;()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的。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民事訴訟法關于當事人申訴的規(guī)定有所進步。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申訴,但是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人民法院對于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經過復查,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申訴無理由的,通知駁回;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當事人的申訴實際上是一項憲法性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條第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因此,只要具備法律規(guī)定再審申請的法定情形的,當事人在任何時間內都可以向有關的國家機關申訴。從理論上講,申訴和申請再審是有區(qū)別的:一是性質不同。申訴是憲法賦予的一項民主權利,而申請再審是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項具體的訴訟權利;二是主體不同。申訴可以由當事人以及當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的提出,而申請再審只能由當事人及其他法定代理人提出;三是提出的時間不同。申訴的提出不受時間的限制,而申請再審的提出應當在判決或者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的兩年內提出;四是提交的機關不同。申訴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級法院提出,還可以向法院外的其他有關機關提出,如向權力機關、檢察機關提出;五是后果不同。申訴并不必然引起再審程序的開始,它只是為有關機關提供審查判決、裁定是否有錯誤的線索,而當事人申請再審符合條件的法院應當受理,并開始再審程序,直言之,當事人申請再審是啟動再審程序的一種方式。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一般由一名審判員進行復查,承辦人對案件復查后拿出具體意見,提交合議庭討論,原判決、裁定基本正確的,駁回再審申請;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的,經合議庭提交主管院長研究同意,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進入再審;對于當事人的再審申請,人民法院認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條件的,以通知駁回。法院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在多長期限內審查完畢,法律沒有規(guī)定。從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以及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當事人申請再審并不是再審之訴,它同當事人的申訴相差無幾。 (二)特點 由上可見,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較為完備的再審程序,這一程序與國外的相關程序或制度相比,具有很大的區(qū)別,顯示出了我國在有關再審程序立法方面的“中國特色。這些特色集中表現為: 、強調“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判決瑕疵之救濟,強調維護社會正義。 “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是鄧小平思想的精髓,也是我黨的思想路線。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要求在我們的工作中出現的任何錯誤都應當加以糾正,做到有錯必糾。從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內容來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貫徹了“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柴發(fā)邦教授主編的國家哲學社會科學“七五規(guī)劃重點科研項目成果體制改革與完善訴訟制度指出,“實事求是是我們黨的思想路線,人民法院審理一切案件,必須貫徹這一思想路線,認識案件事實的本來面目應該嚴格遵循法律規(guī)定,按法律規(guī)定的精神處理問題,解決爭議。生效裁判錯了,悖離了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認定事實有錯誤,適用法律不正確,應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堅決糾正過來。”柴發(fā)邦教授主編的另外一本高校統(tǒng)編教材認為,人民法院是為人民服務的,它審理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要對事實負責,對人民利益負責,有了錯誤,必須堅決糾正。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審判監(jiān)督程序,從制度方面,保證貫徹有錯必糾的原則。在實踐中,出現了兩種傾向:一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對“實事求是的“實事的追求絕對化?!皩嵤戮褪谴娴氖挛铮讣械摹皩嵤录窗讣氖聦嵤强陀^存在的,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在理念上,我們應當追求客觀真實,求案件之“實事,發(fā)現案件真實,在思想上,裁判應當以客觀存在的事實為根據。二是對“有錯必糾的“錯的認識實體化。人們對有錯必糾中的“錯的理解,主要理解為實體錯誤,因而存在“重實體輕程序之現象。從再審的理由來看,原判決、裁定違反法定程序,只有在該判決或裁定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裁定時侯,當事人才能申請再審,這里所謂的判決的正確指的實體上的正確,由此看來,即使審判過程違反了法定程序,只要不影響法院判決的正確性,法律就不允許當事人提起再審。這正是“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tǒng)觀念在再審程序立法上的表現?!皩嵤虑笫?,有錯必糾使得案件判決一旦有誤,不管什么情形都應當予以糾正,基于這一立法指導思想的要求,我國的再審程序允許法院、檢察院不管判決確定后過了多長時間,都可以進行再審或通過提起抗訴要求法院再審,當事人在判決確定后任何時期,都可以申訴。 、弱化社會秩序(),對判決既判力維護力度不夠。 這表現在下述幾個方面:其一,引起再審主體的多樣性。在我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可以向原來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級法院提出,在司法實務中,當事人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上級法院往往將案件轉給原審法院再審。由于法律沒有規(guī)定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后法院在多長時期內進行審查,因此,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以后,法院常常拖著不予答復,或者簡單地通知駁回,歸根到底,這是由于當事人的申請再審不是一種訴的形式。除了當事人申請再審以外,法院系統(tǒng)內部可以引發(fā)再審程序,作出確定判決的法院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引起再審程序的發(fā)生,作出確定判決的上級法院可以引起再審程序的發(fā)生,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引起再審程序的發(fā)生;檢察院也可以引發(fā)再審程序的發(fā)生,作出確定判決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抗訴引起再審程序的發(fā)生,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的確定判決都可以抗訴,引發(fā)再審程序的發(fā)生,在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以后,人民法院通過再審,仍然維持原判決的,人民檢察院仍然可以提起抗訴。其二,在我國法律規(guī)定上,對再審的條件規(guī)定比較寬松,只要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和裁定的,當事人就可以申請再審。所謂新證據,就是指當事人在一審或二審期間未提出,而在申請再審時提出的證據,至于這些新證據當事人為什么不在一審或二審期間提出,法律沒有規(guī)定,這些新證據是當事人主觀上故意不提出,還是因客觀原因不提出,可以在所不問。具體為: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條件僅為發(fā)現生效裁判“確有錯誤;提起再審不受時間限制;提起再審由法院依職權強制提起,不受當事人意思制約。當事人提起再審的事由,我國民事訴訟法做了如下規(guī)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檢察院提起再審的事由在法律規(guī)定上則更為廣泛,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起抗訴: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原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以近經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原判決、裁定,發(fā)現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 由于法律規(guī)定可以提起的主體的多樣化和提起再審的事由的廣泛性,民事判決的既判力受到削弱,嚴重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浪費了訴訟資源。 、雖然中國民事訴訟對實質正義強調有加,但其中對當事人的權利保護力度嚴重不足。 中國的民事再審具有強烈的職權主義色彩,對于再審的提起,強調國家機關的大包大攬,而對當事人的處分權、再審訴權等基本民事權利予以忽視,使得中國民事再審制度表面上極大的體現了正義的價值,實際上卻于當事人之基本權利保護沒有任何助益。這主要表現在下述方面: 其一,如前所述,法律規(guī)定的提起再審的主體是檢察院和法院,當事人并不享有再審之訴權,而只能向法院、檢察院申請,是否再審,決定權在檢察院和法院。因此,嚴格來講,再審提起的主體在中國只有檢察院和法院,當事人僅僅充當了一個提供再審線索的角色。 其二,依據私法自治的原理和法律對訴權的規(guī)定,民事訴訟當事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有權自由地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國家不得隨意干預并應當保障當事人行使這種權利。特別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步建立,當事人的這種權利更應得到尊重。但由于我國民事再審程序超職權主義模式的影響,法院和檢察院在審判監(jiān)督方面被賦予了相當大的權利,而當事人的訴權和處分權反而被壓縮,從而導致了審判監(jiān)督權的擴張與當事人訴權、處分權行使的沖突,這種現象突出表現在下面二個方面:一方面,再審一章的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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