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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淺論不起訴制度一、不起訴的概念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終止訴訟而不交付法院審判的處分決定。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不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后依法做出的處理結果之一,其性質是人民檢察院對其認定的不應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種訴訟處分。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從而在審查起訴階段終止刑事訴訟。對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不起訴決定意味著其行為在法律上是無罪的。不起訴制度的性質,應該從以下幾方面理解:(一)檢察機關依不起訴制度為職權作出不予追訴的處分決定起訴職能是人民檢察院的基本訴訟職能,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正是基于控訴職能,對于符合法律規(guī)定起訴條件的,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被告人犯有某種罪行并給予相應的刑事制裁。顯然,檢察機關只有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才能提起訴訟,其它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沒有起訴必要的,檢察機關自然依其職權做出不起訴的決定。筆者認為,不起訴決定是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公訴機關,基于其控訴職能,對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起訴必要的案件不予追訴的處分決定。(二)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案件所作的程序上的處理決定,而非實體上的處分檢察機關對某一案件做出不起訴決定,即檢察機關將放棄對犯罪嫌疑人的控訴。從刑事訴訟法第142條3款“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钡囊?guī)定來理解,實質上是檢察機關依其職權從程序上對案件所作的不予追訴的處分,而非對案件進行實體處分。(三)不起訴意味著刑事訴訟程序的終止,但終止訴訟的法律效力是相對的從一定意義上說,起訴意味著啟動刑事審判程序,使刑事訴訟進入到審判階段,而不起訴則表明刑事訴訟不進行審判階段,阻斷了刑事訴訟的繼續(xù)進行,意味著刑事訴訟程序的終止,這也是不起訴決定的直接法律后果。但不起訴這種終止訴訟的法律效力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它是追訴權的放棄行使,其法律效力和法院生效判決的法律效力是有區(qū)別的,法院生效的實體判決,意味著對訴訟案件程序上的終局性處理,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對該案件不可再向法院提起訴訟。而公訴機關的不起訴決定,顯然不具備生效判決既判力的法律效力。對于公訴機關作出的存疑不起訴決定的案件,如果有了新的證據(jù)或發(fā)現(xiàn)新事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公訴機關依職權應撤銷原來的不起訴決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對不起訴的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此作為一種自訴案件,可以另行啟動刑事訴訟。因此,不起訴決定的效力是相對的。(四)不起訴體現(xiàn)的是檢察機關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刑事訴訟法中,除了在第142條第1款“對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外,排除了的自由裁量權。在第140條第4款“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和第142條第2款“對于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那么,“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意味著人民檢察院對于這兩種情形的不起訴決定不是必須作出,而是根據(jù)一定情況酌定,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二、不起訴種類和適用條件不起訴的適用范圍是指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定情形。根據(jù)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一)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法定不起訴適用于以下六種情形:(1)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我國刑法把情節(jié)分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來理解,如果某行為雖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當然不能提起訴訟,作出起訴決定。(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刑法規(guī)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訴,主要是因為犯罪分子對社會已無危害,沒有必要再對他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76條、77條、對追訴時效有具體規(guī)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不予起訴,這是近代世界刑事訴訟法普遍適用的原則。(3)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jù)中共中央或國務院的建議,經(jīng)過審議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在我國,凡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罰的,公安機關不得立案偵查,檢察機關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我國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三種,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個人的權益,如婚姻、名譽等,實質上是公民個人的私權,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由公民個人自行決定。對于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訴權的人不提出告訴,或者提出告訴后又撤回告訴的,人民檢察院依法作不起訴處理。(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著失去了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沒有任何實際意義,故刑事訴訟活動沒必要繼續(xù)進行下去,因此,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就此終止刑事訴訟。(6)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二)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相似于國外學者的“微罪不起訴”,筆者認為這樣稱謂能體現(xiàn)其性質,還是比較科學的。從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二是犯罪行為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依照刑法規(guī)定,以下幾種情形可以適用這種不起訴:(1)犯罪嫌疑人在我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jīng)受過刑事處罰的(刑法第10條);(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22條);(3)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wèi)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刑法第20條、第21條)(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刑法第22條)(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沒有造成損害的(刑法第24條)(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刑法第27條)(7)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刑法第28條)(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刑法第67條、第68條),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訴決定,在確認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還必須在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前提條件下才能考慮適用不起訴。即人民檢察院要根據(jù)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犯罪目的和動機、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現(xiàn)以及一貫表現(xiàn)等進行綜合考慮,只有在確實認為不起訴比起訴更為有利時,才能做出不起訴決定。有的學者將其解釋為“酌定不起訴”,把“應當不起訴”稱為“法定不起訴”。(三)證據(jù)不足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guī)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jīng)過補充偵查。這里需要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并不意味著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做出自主選擇,因為證據(jù)不足屬于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提出起訴。在此意義上,所謂“可以”一詞的表述并不準確,科學的含義是“應當”。依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guī)則的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1)據(jù)以定罪的證據(jù)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jù)予以證明的(3)據(jù)以定罪的證據(jù)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據(jù)證據(jù)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三、不起訴的意義法律的價值是指作為主體的人對于作為客體的法律內涵的應有的價值因素的認識,是法律對人的需要的滿足。不起訴制度雖然僅是刑事訴訟中起訴階段的一個制度,卻深刻體現(xiàn)了刑事訴訟基本的價值和意義。不起訴制度至少體現(xiàn)了以下幾方面的意義:(一)不起訴有利于保障人權在提起公訴階段,人民檢察院通過對偵查終結的案件的審查,對不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或者不需要追究或無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及時地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可以防止過去那種久偵不決、久押不放,把案件“掛起來”的做法,從而及早的解除犯罪嫌疑人被追究的狀態(tài),恢復其人身自由。因此,不起訴有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體現(xiàn)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權的宗旨。(二)不起訴有利于節(jié)約司法資源,實現(xiàn)訴訟經(jīng)濟原則的要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具有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或無法追究,或者認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輕微,不需要判處刑法或可以免除刑法時,及時地做出不起訴決定,終止訴訟程序,不讓案件再進入審判階段,這樣可以縮短訴訟時間,節(jié)約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從而減少訴訟成本,節(jié)約有限的司法資源,體現(xiàn)訴訟經(jīng)濟原則。(三)不起訴有利于司法機關集中精力處理大案要案。近些年來犯罪有不斷上升的趨勢,其中重大犯罪上升尤為突出。我們應當把工作重點放在重大犯罪上,因此,對那些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或者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及時果斷的做出不起訴的決定,有利于司法機關集中精力,花大力氣辦好大案要案。四、現(xiàn)行不起訴制度的缺陷與完善(一)上述三類不起訴未涵括不起訴的所有情形,存在立法局限。在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一種情形,即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jīng)過審查后,發(fā)現(xiàn)沒有犯罪事實發(fā)生或案件中的犯罪行為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應在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中作出選擇。鑒于案件在檢察環(huán)節(jié),顯然人民檢察院既不能提起公訴,又不能撤銷公安移送的案件,理應適用不起訴。但是,它與上述三類不起訴所處的情形不同,也就是說它既有別于絕對不起訴所處的情形,又與相對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的條件相同?,F(xiàn)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賦予人民檢察院據(jù)此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專項條款,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以專項條款體現(xiàn)該種情形,即增設無罪不起訴內容。(二)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范圍過廣,不符合司法經(jīng)濟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guī)定:“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jīng)Q定書后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材料送人民法院”。從該條款可以看出:在適用不起訴的案件里,人民檢察院不具有最終決定權,被害人對于各類不起訴都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從而將起訴權分割給適用不起訴案件的被害人,雖然這樣對檢察院實施監(jiān)督制約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絕對不起訴與存疑不起訴的條件法定,彈性不大,如果將這部分案件的起訴權分割給被害人,會造成司法部門工作量的倍增,不符合司法經(jīng)濟原則。筆者認為:應將被害人這項權利限制在相對不起訴的范圍內為宜。針對我國不起訴制度存在的缺陷,借鑒國外的有益經(jīng)驗,吸取合理因素,筆者認為我國不起訴制度應適當改革:(一)完善對不起訴制度的適用條件針對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不起訴制度的適用條件過于簡便的情況,我認為應該在理論中確定一個標準來加以規(guī)定,這個標準應該在程序上嚴格把握其界限。即對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行為依法不構成犯罪的情形作為法定不起訴的第七種情形,寫入刑事訴訟法。(二)完善和加強不起訴的制約機制主要是指檢察委員會對不起訴案件的監(jiān)督和制約,檢察委員會是檢察機關內部指導檢察工作的最高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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