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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海事執行程序拍賣船舶與債務清償 海事執行程序拍賣船舶與債務清償 文章標題:海事執行程序拍賣船舶與債務清償在我國海事執行工作中,扣押和拍賣船舶是經常運用的強制手段之一。據不完全統計,自九十年代初正式設立海事執行工作機構至今十幾年間,海事執行扣押各類船舶千余艘,拍賣或變賣各類船舶二百多艘。特別是近幾年,隨著海事執行工作的不斷發展,執行力度的逐漸加大,涉及拍賣船舶清償債務的案件不斷增加,因此,實踐中如何規范拍賣船舶和債務清償及從理論上進行探討顯得十分必要。本文所稱的船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所調整的海船和其 它海上移動式裝置,包括船舶屬具。凡用于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 20 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及漁船除外。拍賣船舶的特征 文章 -http:/幫您找文章 海事執行程序的拍賣船舶是指船舶依法被扣押后,被執行人在期限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法院對被扣押船舶實施強制處分的措施。拍賣被扣押船舶是最具海事執行特點的強制措施。它有以下幾個特征: 1、被拍賣船舶須經扣押程序。在海事強制執行中,扣押船舶是拍賣船舶的前置程序,未經扣押的船舶不得拍賣是海事執行的基本法律原則,被扣押船舶在條件成就時轉入拍賣程序。(被執行人主動提供 并請求法院處理的除外) 2、被拍賣船舶屬被執行人所有。被扣押船舶并不都具備拍賣條件。被執行人光租或期租船舶在經營期間也允許扣押,但不得拍賣。只有在船舶登記機關注冊登記其所有權為被執行人的船舶是構成拍賣的實質要件。 3、被扣船舶的所有人在限定期間未履行債務。船舶被扣押后,扣船法院應當限一定時間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所限時間,由扣船法院視案件和被扣船舶的具體情況確定。從海事執行實踐看,以不超過一個月為宜。這是拍賣被扣船舶的前提條件之一。 4、拍賣船舶是強制措施的延續。扣押和拍賣船舶,都屬于強制措施 范疇。強制拍賣是強制扣押在一定條件下的發展和延續,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其法律后果的核心是從根本上剝奪了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權。 5、拍賣船舶須經某些特殊法律程序。船舶是一種特殊的動產,受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特別法所規范。因此,對船舶的執行程序,特別是處分程序較其它動產的處分程序特殊,我國的海事法律對此規定十分嚴格。例如 “ 洗船 ” 程序、拍賣程序等。未經“ 洗船 ” 程序拍賣的船舶,所有權雖已轉移,船舶優先權并未消滅,隨船轉移,成為 “ 不干凈 ” 船舶,船舶優先權人擁有追及權。海事執行與海事訴訟拍賣船舶的區別海事執行程序與海事訴訟程序 中拍賣船舶有相同之處,但在很多方面又有顯著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引起拍賣的原因不同。海事執行拍賣船舶的原因是被執行人所有的船舶被扣押后,在法院所限期間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海事訴訟中拍賣船舶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船舶扣押期間屆滿; 被執行人不提供擔保; 船舶因各種原因不宜繼續扣押。 2、債權債務關系不同。海事執行中拍賣船舶針對的主體是被執行人或債務人,債權債務關系已經法律程序確認。海事訴訟中從扣船到拍賣權利義務關系尚未確定,僅具有海事請求便獲得申請扣船和賣船的權利。就此點而言,我國現行海事訴訟制 度實際上已吸收了英美法系船舶擬人化的某些合理內容。 3、性質不同。海事執行中拍賣船舶的性質是通過強制處分手段,執行已生效法律文書對債務人所確定的應履行的義務,直接清償債務,終結執行程序。海事訴訟拍賣船舶的性質是訴訟保全措施的一種法律形態,訴訟程序并未因此結束,程序結束后,清償或處理價款。 4、決定拍賣程序不同。海事執行中的拍賣船舶除權利人申請外,執行法院也可以依職權直接決定,這是法律賦予法院行使強制執行權的具體體現。海事訴訟中拍賣船舶必須由具有海事請求權人提出拍賣船舶的書面申請,非因申請,法院無權直接決定。由此可見,當事人申請是可能決定拍賣船舶的唯一程序。 5、拍賣船舶錯誤責任不同。海事執行拍賣船舶可以不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供反擔保,一旦拍賣錯誤,執行法院將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受損方也有權提出賠償的請求。海事訴訟中拍賣船舶一般要責令申請人提供反擔保,或將扣船時提供的反擔保有效期間延續到賣船程序,出現拍賣船舶錯誤的法律后果無疑由申請人承擔。 6、由扣船轉入賣船的時間不同。海事執行中扣船后進行拍賣程序的時間,是根據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限令履行義務的時間所決定的,法院對時間的限定具有自由決定權。海事訴訟中拍賣船舶必須是 在扣船的 30 天后,這個時間是法定時間。 7、債權登記的法律 后果不同。海事執行中船舶擔保物權人在公告期間屆滿前未進行債權登記,喪失優先受償權,但不等于喪失債權,依然可以一般債權參加清償,其它一般債人無須登記,可以直接申請執行。海事訴訟程序中,對該船擁有的任何一種性質的債權,必須進行債權登記,公告期間屆滿不登記的,不得參與債權分配。船舶拍賣權以船舶的財產屬性,在法律上被定性為動產。但鑒于作為海上運輸工具的特殊性,世界各國法律在若干方面將船舶作為不動產處理,我國也不例外,目的是加強對船舶的管理。船舶所有權 ,船籍港、船旗和某些權利的登記制度等,都屬于強制性規范。與民法意義上的動產制度有著很大的區別。因而決定了扣押和拍賣船舶必須適用某些特別規定。按以往的規定,地方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根據執行規定第 113 條第 3 款規定有權扣押和拍賣船舶。由于船舶具有專獨特的法律性質,決定了既不同于意定拍賣,也不同于一般財產的拍賣,形成了一套獨立的程序,具有強烈的法定性、程序性和獨立性。業性、技術性很強的特點,決定了處理船舶程序上的復雜和嚴謹。執行過程中的疏漏,極易造成執行錯誤的后果。我國目前船舶總噸位居世界第三位,但因種種原因,近 幾年我國法院扣船和賣船均在世界上排名前列,這與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的國際貿易往來和海上交通運輸極不適應。世界上發達的航運國家,扣押和拍賣船舶權是由專門法院或專門司法、執法機關行使。為了規范我國的司法扣船、賣船,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對船舶的扣押和拍賣,應當委托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實際上這是對執行規定第113 條第 3 款的修改。從而確立了海事法院對扣船和賣船行使專門司法權。海事法院沒有管轄權的內河船舶也可以委托就近的海事法院。如地方法院自行扣押或拍賣,也應參照特別規定處理。拍賣船舶的程序強制拍賣船舶因其獨特的法律性質, 決定了既不同于意定拍賣,也不同于一般財產的拍賣,形成了一套獨立的程序,具有強烈的法定性、程序性和獨立性。成立拍賣委員會。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強制拍賣船舶不允許委托拍賣機構進行,必須成立法院指定的執行員為主持人的拍賣委員會,并聘請國家認可的拍賣師、驗船師等三人或五人組成,必要時可增加,聘請的人員對拍賣委員會負責,而不對所在單位或組織負責,拍賣委員會承擔拍賣船舶有關的事宜,包括對船舶的鑒定、評估、主持拍賣、與競買人簽定拍賣成交確認書、辦理船舶移交手續等。拍賣委員會受海事法院監督,其地位和性質類似于合議 庭,這說明拍賣船舶是海事法院行使法律賦予的強制執行權的一種體現。發布公告。通過新聞媒體發布公告顯示了強制賣船向社會公開的特點。公告的主要目的:一是讓公眾了解船舶拍賣事宜,以召引競買人,有明示要約邀請的意思;二是告知船舶擔保物權人及時辦理債權登記。兩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和后果,前者相當于訂立合同過程中的要約引誘,沒有法律效力,后者相當于公示催告,具有法律效力,逾期不登記的,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買船登記和展示船舶。參加競買被拍賣船舶須到法院進行買船登記并提供保證金,這是拍賣船舶程序的又一特別之處。任何有權利能力 和行為能力的個人和法人都可以參加競買,包括外國的自然人和法人。參加登記競買的人有權登輪了解船舶的現時狀況,因未登輪察看而導致競買的不良后果由自已承擔,作為實際拍賣人的海事法院不承擔被拍賣船舶的瑕疵擔保責任。船舶檢驗、評估和底價確定。被拍賣船舶的檢驗和評估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委托國家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進行,最為穩妥,當然也可委托有資格的其它評估機構,并向法院提供書面檢驗評估報告,該報告對確定拍賣底價具有較強的參考價值,在此基礎上,由海事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確定底價,底價一般不公開。債權登記。法院拍賣的船舶應 當是不附有任何債務,實踐中,被拍賣船舶基本上都附有債務,特別是優先受償債務,為了剝離掉這些債務,必須經過某種程序予以“ 清洗 ” ,使買受人合法取得所有權的船舶是一艘 “ 干凈 ” 的船舶,債權登記在法律上就起到了這個作用。形象地說,債權登記的目的是為了 “ 洗船 ” 。任何一種船舶所有權的轉移,一般債權并不隨船轉移,隨船轉移的債權是船舶擔保物權,因此,債權登記 “ 清洗 ” 的是船舶擔保物權,包含船舶優先權、船舶留置權、船舶抵押權等。船舶擔保物權通過債權登記程序被 “ 清詵 ” 后,該船所附擔保物權被消滅(實際上被轉移到清償債務程序),成為 “ 干凈 ” 船舶。船舶擔保物權在公告期間屆滿不登記的,視為放棄在本次拍賣船舶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不登記并不意味著權利人放棄債權或債權消滅,但由船舶擔保物權降格為一般債權。拍賣。拍賣是整個程序的中心環節,其方式有多種,根據形式的不同分為有底價和無底價、密封式和公開式、增價和減價、公開叫價和投標式、不限時和限時、定向拍賣與不定向拍賣、強制性與任意、自行與委托拍賣等方式。法律并未規定必須采取一定方式,實踐中,通常采用有底價、密封式的拍賣方式。拍賣時,競買人的報價達不到底價,拍賣委員會宣布收盤,收回拍賣標的物,擇日再拍 賣或變賣。拍賣或變賣成功,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拍賣委員會與買受人在船舶停泊地移交船舶,簽署移交完畢確認書,同時發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買受人在船舶登記機關重新辦理注冊登記后,完成了法律規定上的船舶所有權轉移。債務清償強制拍賣被扣押船舶只是一種手段,最終所要達到的目的是使權利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在海事執行拍賣船舶后的債務清償實踐中,債權人往往很多,存在多個擔保物權的案例也屢見不鮮。由于民訴法和執行規定中對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與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對船舶擔保物權清償順序的規定基本原則一致,因此,在對船舶擔保物權的清償范 圍和順序,在理論上和實踐中的做法沒有異議,拍賣船舶所得價款扣除拍賣和司法費用外,按海商法規定,優先清償船舶擔保物權,法定清償順序為: 船舶優先權; 船舶留置權; 船舶抵押權。認識上不同之處的焦點在一般債權的清償范圍和順序。一種觀點認為:船舶有別于其它財產,受海商法調整,債務清償適用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受償順序,不適用執行程序,受償范圍僅限于被拍賣船舶有關的債權,且必須在公告期間進行了債權登記。這種觀點實際上就是按海事訴訟程序的債務清償順序進行。一種觀點認為:船舶雖具有特殊屬性,但強制拍賣船舶是在執行程序中進 行的,受償范圍和順序除了適用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外,也應適用執行規定,即混合適用。具體地說,與本船無關的債權也有權受償,但必須進行登記。不登記的不能參加清償。還有一種觀點:凡是對被執行人所享有的任何一種一般債權,都有權參加清償,但進行登記的一般債權優先于未登記的一般債權。上述觀點的關鍵之處在于債務清償的法律適用。對一般債權的清償范圍和法律適用,關系到一般債權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護。對上述觀點,筆者持有不同見解。筆者認為:我國的強制執行制度是民訴法中獨立性很強的法律制度,在海事執行中,強制拍 賣船舶因其特殊因素,必須參照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外,對一般債權的清償范圍和順序應當適用執行程序的規定,理由有二: 1、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立法本意是為了保障海商法的實施及履行國際公約義務的要求而制定的,同時也因海事審判的特殊性對民訴法進行的必要補充。海訴法并明確規定,該法適用于海事訴訟,該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和其它有關法律規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僅有 3 條規定涉及海事執行,第11 條針對海事仲裁裁決和執行,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裁決的海事案件的執行管轄作出了規定,第 22 條規定了海事執行扣船 的除外原則,第 43 條規定的是海事執行程序中拍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參照第三章第二節船舶的扣押與拍賣的規定。上述三條已涵概了海事執行和拍賣船舶的特殊點。實際上,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一章總則中已經明確了制定該法的目的是及時審理海事、海商及其它海事糾紛提起的訴訟案件。因此,被拍賣船舶的債務清償不適用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2、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十章的債權登記與受償程序的規定沒有適用海事執行程序或參照的規定。海事執行程序與海事訴訟程序的根本區別在于權利義務關系的確認和未確認。決定了海事執行扣船、受償范圍與海事訴訟存在 著本質上的不同。從法律后果看,執行扣船、賣船、清償債務針對被執行主體。海事訴訟除了針對被請求人外,從某種意義外說,針對的是船舶,即對物權,將船舶作為擬人化主體,有對物訴訟的法律特征。海事訴訟賣船清償債務有二個法定條件,一是僅限于本船債務;二是必須進行債權登記。這個規定從法律上剝奪了本船以外的其它一般債權人的受償權利。海事執行程序必須適用債權登記制度的根本,是從法律上消滅對被拍賣船舶的追及權。然而一般債權在任何條件下對被拍賣船舶并不擁有追及權,不影響被拍賣船舶所有權的正常轉移。我國強制執行制度的核心是運用法律 賦予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權,實現權利人的債權。海事執行中的扣船、賣船的最終目的是使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得以滿足。世界上有海事訴訟的國家在執行程序中對船舶的強制至清償債務與我國的執行制度基本上是相同的。因此,被執行人所欠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務,包括被拍賣船舶以外的其它一般債務,都有權在拍賣船舶價款中受償。所有的一般債權是否進行債權登記,并不影響受償權利,因此,在這一點上混合適用海訴法和執行規定在法律上解釋不通。綜上,被拍賣船舶的債務清償原則和順序應具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 行)第 88 條至 96 條的規定清償。海事執行程序與海事訴訟程序一般債權清償的區別海事執行程序和海事訴訟程序在船舶被拍賣后,已進行債權登記的船舶擔保物權的清償原則、范圍、順序是相同的。但對一般債權的清償存在著顯著的不同,主要表現在: 1、清償范圍不同。海事執行程序中凡是對被執行人享有的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具有金錢給付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執行的債權,都在清償之列,具有清償范圍廣的特點。海事訴訟程序中的清償范圍僅限于與被拍賣船舶有關的債權,換言之,僅限于本船所負有的債務,超過此范圍的債權不予清償,具有清償范圍的 限制性特點。 2、適用法律不同。海事執行程序清償債務所適用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具體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執行程序和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海事訴訟程序清償債務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在目前我國訴訟制度中,是唯一在訴訟程序中對拍賣標的物價款進行債務清償的特別法律制度。 3、債權登記與否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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