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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 96 頁 共 247 頁 固定資產管理規 定 1 目 的 固 定 資產是公司的財富,是生產的物質基礎,為加強固定資產 的 保 護 和 管 理 , 特 制 定 本 規 定 。 2 適 用 范圍 本 規 定 適 用 于 新 能鳳 凰 ( 滕州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資 產 管理 工 作 。 3 固 定 資 產 管 理 職責 3.1 機 動 部 職 責 3.1.1 對 公 司 各 種 設備 、 廠 房 、 建 筑物 、 電 器 動力 、 計 量 儀表 的 管 理和 核 算 。 3.1.2 建 立 和 健 全 所 管 固 定 資 產 實 物 登 記 卡 和 臺帳 , 并 與 財 務 部 的 固定 資 產 帳 簿 和 使 用 單 位 固 定 資 產 臺 帳 定 期 核 對 , 使 三 者 保 持 一 致。 3.1.3 組 織 好 設 備 的 維 護 檢 修 , 保 證 設 備 安 全 正 常 運 行; 3.1.4 負 責辦理設備的入庫、出庫(出庫單加蓋固定資產 章 )、 拆 卸 、內 部 調 撥 、 報 廢 鑒 定 、 封 存 變 價 手 續 。 3.1.5 經 常 檢 查 固 定 資 產 的 分 布 情 況 和 固 定 資 產 完 好 情 況 , 及 時 掌 握固 定 資 產 的 動 態 信 息 。 3.1.6 組 織 好 備 用 設 備 的 維 護 保 養 工 作 。 3.1.7 審 查 、 辦 理 固 定 資 產 的 調 入 、 調 出 手 續。 第 96 頁 共 247 頁 3.1.8 負 責 閑 置 固 定 資 產 的 維 護 利用 , 對 閑 置 的 設 備 要 千 方 百 計 的 加工 、 改 造 、 利 用 和 處 理 、 變 死 物 為 活 物 。 3.1.9 參 加 固 定 資 產 清 查 , 對 固 定 資 產 盤 盈 、 盤 虧 、 毀 損 、 報 廢 提 出意 見。 3.2 財 務 部 職 責 3.2.1 與 固 定 資 產 的 使 用 管 理 部 門 密 切 配 合 , 建 立 固 定 資 產 的 總 帳 和分 類明細帳,使用保管卡片和反映增減變化的憑證等。從固定資 產 價值 運動形態,反映和監督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封存、報廢和使 用 情況 。 3.2.2 正 確 劃 分 固 定 資 產 與 低 值 易 耗 品 界 限 , 嚴 格執 行 固 定 資 產 分 類 標 準 目 錄 的 規 定 , 兩 者 不 得 相 互 混 淆。 3.2.3 嚴 格 按 照 各 類 固 定 資 產 規 定 的 折 舊 年限 , 正 確 計 提 固 定 資 產 折舊 費 , 保 證 固 定 資 產 計 劃 更 新 的 資 金 需 要。 3.2.4 積 極 參 與 固 定 資 產 的 建造 、 購 置 、 技 術 改 造 及 大 修 理 計 劃 的 編制 和資金平衡工作。使計劃落實到必須、合理、節約、有資金保 證 的基 礎 上 。 并 嚴 格 按 計 劃 供 應 資 金 , 拒 絕 無 計 劃 的 工 程 支 出 。 3.2.5 經 常 檢 查 未 使用 , 不 需 用 固 定 資 產 的 情 況 , 反 映 與 督 促 有 關 部門 積 極 處 理 閑 置 設 備 。 參 與 報 廢 、 封 存 、 變 價 的 審 查 鑒 定 工 作 。 3.2.6 分 析 固 定 資 產 的 資 金 占 用 情況 , 提 出 改 善 固 定 資 產 結 構 和 提 高設 備 利 用 率 的 合 理 化 建 議 , 充 分 發 揮 固 定 資 產 的 使 用 效 能 。 3.2.7 會 同 有 關 部 門 定 期 組 織 固 定 資 產 清 查 盤 點 。 3.3 固 定 資 產 使 用 單 位 職責 3.3.1 固 定 資 產 使 用 單 位 , 應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管 理 , 做 到帳 、 卡 、 物 相第 96 頁 共 247 頁 符 。 3.3.2 對 使用 中 的 固 定 資 產 應 執 行 有 關 部 門 制 定 的 維 修 保 養 制 度 和 有 關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實行專人管理、專人 使 用 、專人保養 的 “ 三 專 ” 及 定 人、定機、定崗 的 “ 三 定 ” 制 度 ,妥 善 保 管和 使 用 固 定 資 產。 3.3.3 隨 時 掌 握 使 用 中 的 固 定 資 產 動 態 , 及 時 提 供 固 定 資 產 使 用 情 況 , 經 常 與 固 定 資 產 歸 口 管 理 部 門 聯 系 , 不 得 擅 自 轉 移 固 定 資 產 。 3.3.4 建 立 固 定 資 產 技 術 檔 案 、 臺 帳 , 做 到 統 計 資 料 和 原 始 記 錄 齊 全 ,按時、準確地填報各種統計報表和分析資料。做到有卡有帳, 卡 隨 物移 , 帳 、 卡 、 物 三 相 符 。 3.3.5 保 護 固 定 資 產 的 安 全 與 完 整 , 對 拆 套 使 用 、 資 產 流失 、 毀 損 報廢 的 原 因 , 要 進 行 認 真 查 核 , 及 時 反 映 。 3.3.6 負 責 維 護 和 提 出 檢 修 計劃 , 定 期 清查 記 帳 、 盤 盈 盤虧 , 申 請 調撥 、 報 廢 等 有 關 事 宜 。 4 管 理 內 容 及 方 法 4.1 固 定 資 產 確 認 標準 4.1.1 使 用期 限 超過 一 年、 單 位價 值 在 1000 元 以上 的 房屋 、 建筑 物 、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 具 等 。 4.1.2 不 屬 于 生 產 經 營 主 要 設 備 的 物 品 , 單 位 價 值 在 2000 元 以 上 , 并 且 使 用 期 限 超 過 兩 年 的 , 也 作 為 固 定 資 產。 在 實際工作中,按附錄 A: 固 定資產分類標準目錄的具體規定 執行 。 第 96 頁 共 247 頁 4.2 固 定 資 產 計 價 原則 4.2.1 購 入的 , 按 照 買價 加 上 支 付 的 運 輸 費 、 保 險費 、 包 裝費 、安 裝成 本 和 繳 納 的 稅 金 等 做 為 入 帳 價 值 。 4.2.2 自 行 建 造的 , 按 照 建 造 過 程 中 實 際 發 生 的 全 部 支 出 計 價 ; 經 上級 批準 , 內部 單 位調 入 的, 按 調出 單 位帳 面 原值 , 已提 折 舊記帳 , 雙方 辦 理 交 接 手 續 。 4.2.3 投 資 者 投 入 的 , 按 投 資 各 方 確 認 的 價 值 , 作 為 入 帳 價 值 。 4.2.4 融 資 租 入的 ,按 租 賃 協 議 或 者 合 同 確 定 的 價款 ,加 上 運 輸 費 、 保險 費 、 安 裝 調 試 費 等 作 為 入 帳 價 值 。 4.2.5 接 受 捐 贈的 , 按 照 發 票 帳 單 所 列 金 額 , 加 上 由 企 業 負 擔 的 運 輸費 、保險費、安裝 調試費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設備 市 價計 價。 4.2.6 在 原有 固 定 資 產 基 礎 上 進 行 改 擴 建 的 , 按 照 固 定 資 產 的 原 價 , 加上改擴建的實際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 價 收 入 后 的 余 額 做 為 入 帳 價 值 。 4.2.7 盤 盈 的 , 按 照 同 類 固 定 資 產 的 重 置 完 全 價 值 計 價。 4.2.8 固 定 資 產 計 價 管 理 的 其 他 規 定 4.2.8.1 企 業 繳 納 的 固 定 資 產 各 種 稅金 、 征 用 土 地 , 而 支 付 的 耕 地 占用 費 , 應 計 入 固 定 資 產 價 值。 4.2.8.2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發 生 的 借 款 利 息 和 有 關 費 用 支 出 , 以 及 外 幣 的 折 算差額的處理:在固定資產尚未交付使用 ,或雖已投入使用但 尚 未 辦 理竣工決算前發生的,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在此之后發生的, 計 入當 期 損 益。 第 96 頁 共 247 頁 4.2.8.3 關 于用 于 固 定 資 產 的 資 本 性 支 出 和 收 益 性 支 出 劃 分 和 處 理 規 定: a) 凡 支 出的 效 益 與 幾 個 會 計 年 度 相 關 的 ,作為 資 本 性 支出。 主 要 包 括 改 建 、 擴 建 支 出 、 改 良 支 出 等 , 加 入 固 定 資 產 價 值 ; b) 凡 屬 于維 持 固 定 資 產 的 原 有 生 產 能 力 和 服 務 能力 , 所 帶 來 的 效 益也 可能與多個會計年度有關,如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由于不增 加 固定 資產的價值,只能作為期間費用,額度較大的,可作為待攤費 用 或遞 延 資 產 處 理。 4.2.9 上 述 沒 有 規 定 的 , 比 照 企 業 會 計 制 度 有 關 規 定 執 行 。 4.3 固 定 資 產 原 值 調 整 的 有 關 規 定 4.3.1 根 據 國 家 規 定 對 固 定 資 產 重 新 估 價; 4.3.2 增 加 輔 助 設 備 或 改 良 工 程; 4.3.3 將 固 定 資 產 一 部 分 拆 除 ; 4.3.4 根 據 實 際 價 值 調 整 原 來 暫 估 價 值 ; 4.3.5 發 現 原 記 入 固 定 資 產 價 值 有 錯 誤 。 凡 不 屬 于 以 上 規 定的 , 一 律 不 得 隨 意 調 整 固 定 資 產 的 原 值。 4.4 固 定 資 產 的 投 資 管 理 固 定 資產投資實行計劃管理,各單位在充分發揮和挖掘現有固 定 資 產 效 能 基 礎上 , 確 定 固 定 資 產 可 行 性 投 資 計 劃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計 劃 , 先由 固定 資 產歸 口 管理 部 門 提 出 計劃 草 案, 經 所屬 單 位研 究 確定后 , 按下 列 程 序 審 批: 4.4.1 對 于 不 需 要 安 裝 的 固 定 資 產 , 屬 于 生產 性 投資 , 單 臺 件 價 格 在 0.5 萬 元 以上,批量金額 在 2 萬 元 以上,事前報集團公司審批, 在 此 金第 96 頁 共 247 頁 額以下的事后報集團公司集中審批。屬于非生產性投資,單臺 件 價 格在 0.3 萬 元 以 上, 批 量 金 額 在 1 萬 元 以 上 ,事 前 報 集 團 公 司 審 批 , 在 此 金額 以 下 的 事 后 報 集 團 公 司 集 中 審 批 。 4.4.2 對 需 要 安 裝 的 固 定 資 產 , 屬 于 生產 性 投資 , 單 項 價格 在 2 萬 元以 上的事前報集團公司審批,在此金額以下的事后集中報集團公 司 審批 。屬于 非生產性投資,單項價格 在 1 萬 元 以上的事前報集團公 司 審批 , 在 此 金 額 以 下 的 事 后 報 集 團 公 司 審 批。 4.4.3 固 定 資 產 減 少 的 管 理 ( 包 括 出 售 、 變 價 處理 、 對 外 投 資 、報 廢 、毀 損 、 盤 虧 等 ) 對 固 定資產出售、變價處理、對外投資、報廢、毀損、盤虧等 減 少的 管 理 , 按 下 列 規 定 執 行 : 4.4.4 出 售 固 定 資 產 必 須 經 集 團 公 司 批準 , 未 經 批 準 , 不 得 擅 自 出 售 。 4.4.5 固 定 資 產 的 毀 損 和 報 廢 , 應 由 保 管 、 使 用 單 位 提 出 毀 損 和 報 廢 的 書面意見,經技術鑒定后,填 報 “ 固 定 資產毀損、報廢申請 書 ” , 報有 關 部 門 審 查 , 待 集 團 公 司 批 復 后 , 轉 入 固 定 資 產 清 理。 4.4.6 固 定 資 產 清 理 后 發 生 的 凈 收 益 或 凈 損失 , 作 為 營 業 外 收 入 或 營 業 支 出 處 理 。 4.4.7 經 批 準 向 其 他 單 位 投 資 轉 出 的 固 定 資產 , 按 執 行 。 4.4.8 固 定 資 產 在 集 團 公 司 內 部 轉出 , 應 根 據 調 撥 單 , 將 固 定 資 產 帳面 原 值 和 已 提 折 舊 一 并 轉 出。 4.4.9 固 定 資 產 的 盤虧 , 要 查 明原因 , 分 清 責 任 , 編 制 詳 列 盤虧 固 定資 產 的名 稱 、規 格 、型 號 、數 量 、原值 、 已提 折舊、盤虧原因等,報集團公司審批。未批準前,先轉 入 “ 待 處 理財 產 損 益 ” , 待 批 準 后 , 列 入 “ 營 業 外 支 出 ” 轉 銷 。 4.5 固 定 資 產 折舊 固 定 資 產 折 舊 管 理 的 主 要 內容 , 包 括: 固 定 資 產計 提 折 舊 的 范 圍 、 折 舊 分 類 、 折 舊 方 法 、 折 舊 年 限 以 及 賬 務 處 理 等 , 制 度 規 定 如 下 : 4.5.1 計 提 折 舊 的 固 定 資 產 范圍 。 具 體 包 括 : 房 屋 、 建 筑物 ; 在 用 的機 器 設備、儀器儀表、運輸工具;季節 性 停 用 的 和 修 理 停 用 的 設 備 、 儀器 儀表、運輸工具;融資租入和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以 及 通過 局部輪翻大修實現整體更新的固定資產和生產任務不足,處于 半 停產 企 業 設 備 等。 下 列 固定資產不提折舊:房屋、建筑物除外的未使用、不需用 的 固定 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 產;在建工程項目交付使 用 以前 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未提足折舊提 前 報廢 的固定資產;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以及以前已經估價 單 獨入 帳 的 土 地 等。 4.5.2 計 提 折 舊 的 時間 。 月 份 內 開 始 使 用 的 固 定 資 產 , 當 月 不 計 提 折舊 ,從下月起計提折舊;月份內減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資產,當月 仍 計提 折 舊 , 從 下 月 起 停 止 計 提 折 舊。 4.5.3 折 舊 方 法 。 固 定 資 產 折 舊 采 用 平 均 年 限 法 和 工 作 量 法。 4.5.3.1 平 均 年 限 法 下 的 固 定 資 產 折 舊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1-預 計 凈 殘 值率 第 101 頁 共 247 頁 年 折 舊 率 = 預 計 折 舊 年限 月 折 舊 率 =年 折 舊 率 12 100% 固 定 資 產 月 折 舊 額 =固 定 資 產 原 值 月 折 舊率 固 定 資 產 的 凈 殘 值 率 , 統 一 按 固 定 資 產 原 值的 3%確 定 。 4.5.3.2 工 作 量 法 下 的 固 定 資 產 折 舊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每 一 工 作量 折 舊 額 =固 定 資 產 原 值 ( 1-殘 值 率 ) /預 計 總 工 作量 某 項 固定資 產月 折 舊 額 =該 項 固定 資 產當 月 工作 量 每 一 工作 量 折 舊 額 4.6 固 定 資 產 折 舊 的 會 計 處 理 4.6.1 固 定 資 產 計 提 折 舊時 , 應 以 月 初 可 提 取 的 固 定 資 產 賬 面 原 值 為 依 據。各月計算提取折舊時,可以在上月計提折舊的基礎上,對 上 月 固 定 資 產 的 增 減 情 況 進 行 調 整 后 計 算 當 月 應 計 提 的 折 舊 額 。 4.6.2 當 月固定資產應計提的折舊 額 =上 月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額 +上 月 增加固定資產應計提的折舊 額 -上 月 減少固定資產應計提的折舊 額 具 體 操 作 時 應 通 過 編 制 “ 固 定 資 產 折 舊 計 算 表 ” 來 完 成。 4.7 固 定 資 產 折 舊 形 成 資 金 的 管 理 提 折 舊 形 成 的 資 金 全 額 上 交 集團 公 司 , 由 集 團公 司 集 中 統 一 使 用 。 4.8 固 定 資 產 修理 4.8.1 固 定 資 產 修 理 分 為 大 修 理 和 經 常 修 理 兩 類 , 固 定 資 產 大 修 理 是 指 固 定 資 產 局 部 更 新 。其 特 點 :修 理 范 圍 大 、項 目 多 、 時間 間 隔 長 、 修理 費用數額較大。固定資產經常修理是指:固定資產局部檢修、 個 別零 件 更 換 、 排 除 故 障 和 清 洗 等 , 修 理 費 用 數 額 較 小。 4.8.2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編 制 固 定 資 產 大 修 理 計劃 , 經 上 級 批 準 后 合 理 第 102 頁 共 247 頁 安 排 固 定 資 產 大 修 。 4.8.3 固 定 資 產 中 小 修 理 費 支出 , 直 接 計 入 有 關 費 用 。 對 于 固 定 資 產大 修理 , 采取 費 用預 提 辦法 , 實際 發 生的 修 理支 出 沖減 預 提費用 , 實際 支出數大于預提費用的差額,計入有關費用;小于預提費用的 差 額 , 沖減有關費用。固定資產大修理預提費用年末有余額的應還原 當 年 成 本 、 費 用 。 4.9 在 建 工 程 的 管 理 企 業 為 在 建 工 程 準 備 的 各 種 物 資 , 應 當 按照 實際 支 付 的 相 關 費 用 , 作 為 實 際 成 本 , 并 按 照 各 種 專 項 物 資 的 種 類 進 行 明 細 核 算。 4.9.1 在 建 工 程 的 計 價 , 可 按 照 下 列 方 法 確 定 4.9.1.1 自 營 工 程 。 按 照 直 接 材料 、 直 接 工 資 、 直 接 機 械 施 工 費 以 及所 分 攤 的 工 程 管 理 費 等 計 價。 4.9.1.2 出 包 工 程 。 按 照 應 當 支 付 的 工 程 價 款 以 及 所 分 攤 的 工 程 管 理 費 等 計 價。 4.9.1.3 設 備安 裝 工程 。 按照 所 安裝 設 備的 原 價、 工 程安 裝 費 用 、 工程 試 運 轉 支 出 以 及 所 分 攤 的 工 程 管 理 費 等 計 價。 4.9.2 企 業 各 種 在 建 工 程 , 在 交 付 使 用 前 因 進 行 試 運 轉 形 成 的 可 以 對 外 銷售的產品等,按照實際銷售收入或預計售價,扣除稅金后, 沖 減 在 建 工 程 成 本 ; 發 生 的 支 出 , 計 入 在 建 工 程 成 本 。 4.9.3 在 建 工 程 中 已 形 成 的 固 定 資產 , 雖 已 交 付 使 用 , 但 尚 未 辦 理 竣 工 決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 程 成 本 等 資料,估價轉 入 固 定 資產,并計提 折 舊 ???工 決 算 辦 理 完 畢 后 , 按照 決 算 數 調 整 原 估 價 和 已 提 折 舊。 第 103 頁 共 247 頁 4.9.4 企 業 發 生 的 應 計 工 程 借 款 利息 , 外 幣 借 款 因 外 幣 折 合 率 變 動 而 發 生 的 外 幣 折 合 差 額 等 , 應 分 別 兩 種 情 況 進 行 處 理。 4.9.4.1 屬 于在 固 定 資 產 尚 未 交 付 使 用 或 已 投 入 使 用 但 尚 未 辦理 竣 工 決 算 以 前 發 生 的 , 計 入 在 建 工 程 成 本 。 4.9.4.2 屬 于 交 付 使 用 并 辦 理 了 竣 工 決 算 以 后 發 生的 , 計 入 當 期 財 務 費 用。 4.9.5 在 建 工 程 的 清 理 , 按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4.9.5.1 在 建 工 程 發 生 報 廢 或 者 毀 損 , 按 照 扣 除 殘 料 價 值 和 過 失 人 或 者 保 險 公 司 等 賠 款 后 的 凈 損 失 , 計 入 施 工 的 工 程 成 本 。 4.9.5.2 單 項 工 程 報 廢 以 及 由 于 非 常 原 因 造 成 的 報 廢 或 者 毀損 , 其 凈 損 失,在籌建期間計入開辦費;在投入生產經營以后,計入營業 外 支 出 。 4.9.5.3 在 企 業 工 程 施 工 中 發 生 的 固 定 資 產 清 理 凈 損 益 , 計 入 有 關 工 程 成 本 。 4.9.5.4 籌 建期 間 發 生 的 與 工 程 不 直 接 有 關 的 固 定 資 產 盤 盈 、 盤 虧 , 以 及 由 于 非 常 原 因 造 成 的 固 定 資 產 清 理 損 失 , 計 入 開 辦 費。 4.10 固 定 資 產 盤 點 清 查 制度 堅 持 固定資產盤點清查制度,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 盤 點 清查 , 年 度 終 了 前 必 須 進 行 一 次 全 面 的 盤 點 清查 。 固 定 資 產 的 盤 盈 、 盤虧 要查 明 原因 , 使用 及 保管 單 位提 出 盈虧 報 告, 經 管理 部 門審查 、 核實 。 盤 盈 的固定資產,經有關單位批準后,按照原價沖減估計折舊 的 差 額 計入營業外收入。盤虧及毀損的固定資產,經有關單位批準后 按 第 104 頁 共 247 頁 照 原 價扣除累計折舊、變價收入、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后的差額 計 入 營 業 外 支 出 。 5 附 則 5.1 本 規 定 由 機 動 部 起 草 , 解 釋 、 修 訂 權 歸 機 動 部 。 5.2 本 規 定 為 首 次 發 布 , 試 行 6 個 月 。 附 錄 A: 新 能 鳳 凰 ( 滕 州 )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資 產 分 類 標 準 目 錄 為 加 強固定資產管理,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 制 定 公 司 固 定 資 產 分 類 標 準 及 目 錄 如 下 : 1 固 定 資 產 和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劃 分 標 準 1.1 在 生 產 經 營 過 程 中 使 用 的 資產 , 凡 使 用 期 超 過 一 年 以 上 , 并 且 單位 價 值 在 1000 元 以 上 ( 含 1000 元 ) 的 房屋 、 建物 、 機器 、 機 械 、 器具 、 工 具 、 儀 器 儀 表 、 運 輸 設 備 等 列 為 固 定 資 產 。 1.2 不 屬 于 生 產 經 營 主 要 設 備 的 物 品 , 單 位 價 值 在 2000 元 以 上 (含 2000 元 )并 且 使 用 期 超 過 兩 年 的 , 列 為 固 定 資 產。 1.3 凡 不 符 合 以 上 兩 條 , 但 可 以 多 次 使 用 的 資 產 一 般 列 為 低 值 易 耗 品 。 第 105 頁 共 247 頁 1.4 遇 有 下 列 情 況 者 , 分 別 進 行 處 理 。 a)使 用 期 限 在 一 年 以上,單項價 值 不 足 2000 元 ,但 數 量 甚 多 , 總 值 較 大,又集中管理 者 (如 氧 氣瓶、液氨瓶、二氧化碳瓶 等 )也 列 為 固 定 資 產; b)凡 相 同種類、規格的設備,使用期限超過固定資產標準規定 年 限 , 但 由 于采 購 地點 、 時 間 不一樣 , 只 要 多 數 單 項 價 值在 2000 元 以 上 , 個別 單 項 價 值 在 2000 元 以 下 者 ,統作 固 定 資 產 。 反 之 ,統 作 低 值 易 耗 品 ; c)在 生 產過 程 中使 用 的工 具 、卡 具 、模 具 、器 皿 等輔 助 件用具 , 有 些 符 合 固 定 資 產 標 準 ,但由 于 使 用 年 限 較短、容易破壞,更換 頻 繁 , 如玻璃 器 皿 、 工 具 性 的 儀 表 、 工 卡 具 模 具 、 100 噸 以下 千 斤 項 、 12mm 以下 臺 鉆 等 均 可 列 作 低 值 易 耗 品 ; d)每 平 方 米 造 價 在 100 元以 下( 含 100 元 )的 各 種 房 屋 、建 筑 物 、 臨時 建 筑 和 簡 易 料 棚 , 均 列 為 低 值 易 耗 品 ; e)對 原 有固定資產進行改造,凡不增加裝置、不改變材質、不 改 造 生 產 的 性 能 和 功 用 的 ,一律 作 小 改 小革,列為修 理 費用。增加 裝 置 、 改變 材 質 、 擴 大 規 格 、 增 加 值 超 過 2000 元 的 , 增 加 固 定 資 產 價 值。 2 固 定 資 產 分 類 : 2.1 房屋 : 指 使 用 單 位 、 行 政 管 理 部門 、 職 工 宿 舍 、 福 利 部 門 使 用 的廠 房 和 房 屋 。 具 體 分 類 是 : a)職 工 住 房 : 指 生 活 區 各 種 職 工 宿 舍; b)辦 公 用房:指使用單位和行政管理部門的辦公室、值班室和 會 議 室 ; c)生 產 用房:指使用單位生產廠房、檢修、化驗、控制室以及 輸 第 106 頁 共 247 頁 氣 門 站 和 集 團 公 司 各 種 倉 庫 ; d)公 共 福 利 設 施 用 房 : 指 福 利 、 公 共 事 業 部 門 占 用 的 房 屋 ; e)其 他 用房 : 指不 屬 于以 上 四類 的 用房 , 如外 單 位借 用 、租用 、 使 用 的 集 團 公 司 房 屋; f)一 棟 房 屋 多 種 用 途 , 以 主 要 用 途 劃 歸 類 別 。 2.2 建 筑物:指房屋以外的各種池、塔、框架、路、墻等建筑 物 。 具體 分 類 是: a)水 井 、水塔、涼水塔、沉淀池、溶液池、油池、污水池及各 種 水 池 ; b)各 種 獨 立 的 電 纜 走廊、管廊、框架、皮 帶 廊 、 煙 囪 、 塔 式 建 筑 ; c)各 種 道 路 、 圍 墻 、 擋 土 墻 、 護 坡 、 大 門 、 廁 所 、 地 溝; d)大 型 宣傳 欄 、 涼 亭 、 球 場 、 廣 場 等; e)隨 道 路一并建設的橋梁、涵洞、排水溝隨道路一并為一項固 定 資 產 登 記 。 2.3 化 工 專 用 設 備 : 指 氣 化 系統 、 凈 化 系統 、 甲 醇 系統 、 空 分 系 統 、 軟水 系統等化工生產中具有改變材料屬性、形態或功能的 各種工作 機 器和 設 備 。 a)塔 類 :包括合成塔、洗滌塔、冷凝塔、脫硫、尾氣、精餾等 塔 類 設 備; b)容 器 類:指軟水、循環、變換、液氨、貯存、干燥、分子篩 等 使 用 的 高 、 中 、 低 壓 容 器; c)化 工 專 用 爐 類 : 指 造 氣 爐 、 變 換 爐 等 ; d)化 工 專用壓縮機:指氫氮循環機、冰機、離心式空壓機、膨 脹 第 107 頁 共 247 頁 機 等 ; e)其 他 :指除通用設備和以上四類以外的化工專用設備,如噴 淋 裝 置 、 提 氫 裝 置 及 制 氧 、 氮 裝 置 等。 2.4 非 生 產 用 設 備 及 器具 : 指 行 政 管 理 部門 、 生 活 福利 部 門 使 用 的 非 其 他 類 別 中 列 明 的 設 備 及 器 具 。 包 括: a)管 理 部 門 使 用 的 各 種 辦 公 設 備 , 大 型 辦 公 及 會 議 用 品 等 ; b)衛生 醫 務 部 門 使 用 的 醫 療 器 械; c)生 活 福利部門使用的炊事設備、娛樂設置、放影機、高檔照 相 機 等 ; d)其 他 非 生 產 用 設 備 及 器 具。 2.5 交 通 運 輸 設 備 : 指 用 以 載 人 或 運 貨 的 各 種 車 輛 。 包括 : a)載 貨 的 各 種 汽 車; b)載 客 的 各 種 大小 車 輛; c)電 瓶 車 、 吊 車 、 生 產 車 、叉 車 等 ; d)摩 托 車 、 消 防 車; e)其他 運 輸 設 備 。 2.6 電 器 設 備 : 指 電 力 在 傳 送 、 使 用 過 程 中 使 用 的 各 種 設 備 。 包括 : a)輸 電 設 備 ; b)電 氣 設 備 ; c)單 獨 備用 的 電 動 機 (七 千 瓦 以 上 )。 2.7 電 氣 產 品 和 通 訊 設 備 。 包 括 : a)有 線 、 無 線 通 訊 設置 、 傳 真 機 等 通 訊 設 備 ; b)電 視 機 、 錄 相 機 、 攝 相 機等 電 視 收 錄 、 傳 送 設 備; c)收 錄 機 、 音 響 、 擴 大 器 等第 108 頁 共 247 頁 廣 播 器 材; e)洗 衣 機 、 電 冰 箱 等 家 電 產 品 。 2.8 儀 器 儀 表 : 指 各 種 自 動 化 控 制 和 實 驗 、 檢 驗 、 測 量 、 計 算 用 的 各種 儀 器 儀 表 。 包 括: a)自 動 化 控 制 設 備; b)半 自 動 化 控 制 設 備 ; c)各 種 測 檢 儀 器 及 設 備 (含 記 錄 、 顯 示 版 等 ); d)電 子 計 算 機; e)各 種 分 析 、 檢 測 、 測 繪 、 探 傷等 儀 器 ; f)各 種 電 子 稱 、 地 磅 衡 等 計 量 用 設 備; 第 104 頁 共 247 頁 g)各 種 標 準 器 具 、 量 具 、 測 試 點 臺 等。 2.9 機 械 設 備 : 指 設 備 制 造 和 檢 修 過 程 中 所 使 用 的 機 械 和 工 具 。 包 括 : a)各 種 金 屬 切 削 機 床 ; b)各 種 鍛 壓 設 備 ; c)各 種鑄 造 設 備 ; d)各 種 起重設備如卷揚機、電梯、天車、電動葫蘆、抱桿、 龍 門 架 等; e)土 木 設 備 , 如 混 凝 土 攪 拌 機 、 震 動 器 等; f)檢 修工 具 設 備 , 如 電 焊 機 、 臺 鉆 等; g)其 他 機 械 設 備 : 如 鉗工 平 臺 、 金 屬 表 面 處 理 設 備 等 。 2.10 動 力設備:指用于產生電力、熱力、風力和其他動力的各種 設備 。 包 括: a)鍋 爐 及 附 屬 設 備 (配 套 設 備 ); b)發 電 機 組 及配 套 設 備; c)普 通 的 空 氣 壓 縮 機 、 鼓 風 機 、 離心 風 機 等 ; d)各 種 水 泵 、 溶 液 泵 、 氯 酸 鋮 泵 等 ; e)空 調 器 及 空 調 裝 置 ; f)其 他 動 力 設 備 。 2.11 傳 動 設 備 : 指 用 于 傳 送 電 力 、 熱 力 、 風 力 、 其 他 動 力 和 液 體 、 氣體 的 各 種 管 線 、 輸 電 線 路 等 。 包 括 : a)各 種 管 線 ; b)輸 電 線 路 ; c)通 訊 線 路 。 2.12 煤 氣 輸 送 管 道 : 指 城 市 煤 氣 長 途 輸 送 管 道 。 第 104 頁 共 247 頁 2.13 土 地 : 指 歸 集 團 公 司 所 擁 有 的 全 部 土 地 。 包 括 : a)生 活 區 用 地; b)生 產 用 地 : 如 廠 區 、 道 路 、 門 站 等 用 地。 2.14 其 他類固定資產:指不能明確劃分于以上十二大類的其他固 定資 產。如包裝機、粉碎機、給料裝置、皮帶機、消防器材,以及 其 他器 具 、 用 具 、 工 具 等 。 3 固 定 資 產 單 項 登 記 標 準 : 固 定 資產單項登記標準或明細建立卡片的對象,是指具有一定 用 途 的 獨 立 物 體 , 包 括 為完 成 各 項 資 產 一 定 職 能 必 不 可 少 的 各 種 附 屬 物 。 一般 應具有兩個特點:一是必須能夠獨立地完成一定職能,二是必 須 是一 個 獨 立 整 體 。 具 體 標 準 是: 3.1 房屋 : 應 以 每 棟 (座 )房 同 附 屬 物 作 為 一 個 獨 立 登 立 對象 。 包 括 裝在 房屋內的各種采暖、衛生、生活用上下水設備、照明、通訊、 閉 路電 視線路以及和房屋建在一起的平臺、避雷針、樓梯、煙囪、各 種 起吊 設 置 的 軌 道 等 附 屬 建 筑 和 設置 。 房 屋 內 安 裝 的 空 調 器 、空 調 裝 置 、 電梯 單 獨 作 為 固 定 資 產 登 記 , 不 包 括 在 房 屋 價 值 中 。 3.2 建 筑物 : 應 以 每 一 獨 立 建 筑 物 連 同 和 建 筑 物 連 在 一 起 的 不 可 分 割 的 各 種 裝 置 和 附 屬 物 作 為 一 個 獨 立 登 記 對 象 。 不 可 分 割 的 各 種 裝 置 和 附 屬 物 是 指 和 建 筑 物 在 一 起 的 梯子 、 平 臺 、 欄桿 、 支架 、 支 柱 、 避 雷 針 、 閘門 、 閥 門 、 附 屬 管 線 、淋 水 板 、 浮 筒 、 天車 軌 道 等 以 及 照 明 、 采 暖 、 衛 生 、 生 活 用 上 下 水 設 置 等。 各 種 管道不作為建筑物登記,隨管線或電纜登記,多用途管架 隨 主 要 管 線 登 記 。 3.3 各 種 機 器 設 備 : 包 括 化 工 專 用 設備 、 通 用 設 備 、 電 氣 、 電 子 及 通第 104 頁 共 247 頁 訊 設備,應以每一獨立的機器設備連同設備的 基礎支柱、支架和 設 備連 在一起的平臺、梯子、欄桿、擋板等,以及所有同機器設備組 成 一體 而 不 具 有 獨 立 作 用 的 附 屬 設 備 (水 、 油 冷器、齒輪 油 泵 、分離 、 緩 沖器 、變速箱、電機 等 )操 作 臺、附屬管線、閥門、儀器儀表 等 (一 般 以設 備 制 造 廠 裝 箱 清 單 為 準 )作 為 一 個 獨 立 登 記 對 象 。 機 器 設備上的附屬儀器儀表,集團公司暫定只指定于現場設備 上 的 一 般指 示 表或 壓 力表 、 電接 電 壓力 表 、玻 璃 液位 計 、浮 球 液位計 、 水 銀 溫 度 計 等 幾 種 簡 單 儀 器 儀 表 。 設 備 內 部 安 裝 的 部件 , 不 論 是 否 成 套 進貨 , 統 統 與 設 備 配 套 登 記 , 不單 獨 登 記。 設 備 的 附屬 管 線一 般 指設 備 進 出 口 到第 一 道法 蘭 止或 總 管的短 管 ,主 機 到 附 機 、附機 到 附 機 的 聯 結管,設備 上 (含 附 屬 設 備 上 )放 空 、 安 全 、導淋、排污、取樣管。但導淋總管、回收總管不能計入附屬 管 線 , 應 單 獨 登 記 。 具 體 可 參 考 設 計 圖 紙 確 定。 3.4 獨 立 使 用 、備 用 的電機 ,應 以 每臺 電 機 作 為 一 個 獨 立 登 記 對 象 , 在 7 千 瓦以上 的 (含 7 千 瓦 )作 固定資產 , 7 千 瓦以下的作低值易耗 品 。 安 裝 在機器設備內部或外部的電動機不論功率大小一律作設備的附 屬 設 備 ,不 單 獨 登 記 。 3.5 各 種 開 關柜 、 配 電盤 、 儀 表盤 、 操 作 盤 要 以 盤 作 為 一 個 單 獨 登 記對 象,凡該盤上所有裝 配件統作附件包括在 內 (成 套 儀表除 外 )。 放 在使 用單位待修或替換使用的裝配件作為維修材科處理。不是裝配 件 而具 有獨立工作性能的各種電器設備、儀器,凡夠固定資產標準的 要 單獨 登 記 作 為 固 定 資 產 , 不 夠 固 定 資 產 標 準 的 作 低 值 易 耗 品 處 理 。 第 104 頁 共 247 頁 3.6 各 種控 制 、 測 試 儀 表 , 不 論 安 裝 于 何 處 (控 制室 或 儀 表 盤 上 ) 均按 套作 為 一個 獨 立登 記 對象 , 列為 固 定資 產 ,包 括 顯示 記 錄部分 、 傳導 部 分 、 表 根 、 控 制 執 行 部 分 等。 放 在 待 修、 替 換 使 用 的 各 種 具 有 獨 立 工 作 性 能 的 各 種 儀 器 、儀 表 , 凡符 合固定資產標準的作為固定資產單獨登記,不符合固定資產標 準 的作 為 低 值 易 耗 品 處 理 。 各 種 調節閥凡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作固定資產單獨登記,不符 合 固 定 資 產 標 準 的 , 作 低 值 易 耗 品 處 理 。 3.7 空 調裝置、除塵裝置,應以成套為單獨登記對象,包括風 機 、 管道 、分布器、貯塵罐 等 在內。各部 件 要 作 為 附 屬 裝 置 進 行 明 細 登 記 。 3.8 各 種管 道 ( 不 含煤 氣 長 輸 管線 ) 應 以 兩個 不 同 設 備 、 不 同 位 號 ( 使 用單位、工段)之間不同用途的管道參照建安工程設計內的管 線 明 細 一欄表作為一個獨立登記對象。包括管道上所有閥門(調節閥 除 外 )、 法 蘭 、盲 板 、 大 小 頭 、 彎頭 、 螺 栓 、 螺 母 以 及 導 淋 、放 空 管 和 各 種支 架。 管 線 上 的 各 種 閥門 和 管線 的 規格 數 量要 作 為附 屬 物進 行 明細登 記 。 管 線 經過的各種水封槽、過濾器凡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要單獨 作 為 固 定 資 產 登 記。 3.9 城 市 煤 氣 長 輸 管 道 整 體 作 為 一 個 登 記 對 象 , 登 記 明 細 中 應 包 括 沿 線 的橋涵、渡槽、護坡和水工保護等設施。獨立閥室應作為一個 單 第 104 頁 共 247 頁 獨 登 記 對 象。 3.10 輸 電 線路 a)動 力 輸電線路應以區變到各高壓電機、區變到各變電所的高 壓 電纜 , 按 不 同規 格 連 同 該 電 纜 的 控 制 電 纜 一 并 作 為 一 個 獨 立 登記 對 象 ; 從 各 配電室至各低壓設備的電纜,連同該 盤 (箱 )作 附 件登記。 照 明 配 電 箱 延 伸 出 去 的 輸 電 線 路 一 律 作 賓 屋 、 建 筑 物 的 照 明 設 置 處理; b)廠 區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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