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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 1 頁 共 22 頁 第 1 頁 2011 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 證券交易 考前突擊沖刺知識點精華 (本講義適合考試最后 10 天左右使用) 第一章 證券交易概述 第一節 證券交易的概念、基本要素和交易機制 1.證券交易是指已發行的證券在證券市場上買賣或轉讓的活動。 2.證券交易的特征:流動性、收益性和風險性。 3.我國證券交易市場發展的歷程 我國證券交易市場發展歷程 ( 1)新中國證券交易市場的建立始于 1986 年。 ( 2) 1986 年 8 月,沈陽開始試辦企業債券轉讓業務。 ( 3) 1986 年 9 月,上海開辦了股票柜臺買賣業務。 ( 4) 1988 年 4 月起,我國先后在 61 個大中城市開放了國庫券轉讓市場。 ( 5) 1990 年 12 月 19 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業。 ( 6) 1991 年 7 月 3 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業。 ( 7) 1992 年初,人民幣特種股票( B 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 8) 1999 年 7月 1 日,我國正式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這標志著維系證券交易市場運作的法規體系趨向完善。 ( 9) 2004 年 5 月,中國證監會批準深圳證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場內開設中小企業板塊。 ( 10) 2005 年 4 月底,我國開始啟動了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 ( 11)重新修 訂的證券法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 ( 12) 2009 年 10 月 30 日,創業板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開市。 ( 13) 2010 年 3月 31 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開始接受融資融券交易的申報。 ( 14) 2010 年 4 月 16 日,我國股指期貨開始上市交易。 4.證券交易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 5.證券交易的種類 按交易對象品種劃分四種:股票交易、債券交易、基金交易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 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包括權證交易、金融期貨交易、金融期權交易和可轉換債券交易。 6.證券交易 的方式:現貨交易、遠期交易和期貨交易、回購交易、信用交易。 7.證券投資者是買賣證券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8.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 (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 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 3 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 2 億元。 ( 3)具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 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 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 2 頁 共 22 頁 第 2 頁 9.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 ( 1)證券經紀業務。 ( 2)證券投資咨詢。 (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相關的財務顧問。 從事上述( 1)至( 3)項業務的最低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 5000 萬。 ( 4)證券承銷與保薦。 ( 5)證券自營。 ( 6)證券資產管理。 ( 7)其他證券業務。 從事( 4)至( 7)項中的一項的最低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 1 億。 從事( 4)至( 7)項中的兩項以上的最低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 5 億。 10.證券交易所的職能 ( 1)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 ( 2)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 3)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 ( 4)組織、監督證券交易。 ( 5)對會員進行監管。 ( 6)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 ( 7)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 8)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 ( 9)證監會許可的其他職能。 11.證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的事項 ( 1)以營利為目的的業務。 ( 2)新聞出版業。 ( 3)發布對證券價格進行預測的文字和資料。 ( 4)為他人提供 擔保。 ( 5)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12.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都采用會員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專門委員會。 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 13.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職能 ( 1)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 ( 2)證券的存管和過戶。 ( 3)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 ( 4)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 5)受發行人委托派發證券權益。 ( 6)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 (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14.證券交易機制 ( 1)從交易時間的連續特點劃分,有定期交易和連續交易。 ( 2)從交易價格的決定特點劃分,有指令驅動和報價驅動。 15.證券交易機制目標:流動性、穩定性、有效性。 第二節 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席位和交易單元 第 3 頁 共 22 頁 第 3 頁 1.證券交易所會員的資格、權利和義務 普通會員(境內證券公司) 特別會員(境外證券經營機構 設立的駐華代表處) 會員資格 1.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批準設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證券公司。 2.具有良好的信譽、經營業績和一定規模的資本金或營運資金。 3.組織機構和業務人員符合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 定的條件。 4.承認證券交易所章程和業務規則,按規定繳納各項會員經費。 5.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 1)依法設立且滿 1 年。 ( 2)承認證券交易所章程和業務規則、接受證券交易所監管。 ( 3)其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具有從事國際證券業務經驗,且有良好的信譽和業績。 ( 4)代表處及其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最近 1 年無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而受主管當局處罰的情形。 會員權利 ( 1)參加會員大會。 ( 2)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3)對證券交易所事務的提議權和表決權。 ( 4)參加證券交易所組織的證券交易,享受證券交易 所提供的服務。 ( 5)對證券交易所事務和其他會員的活動進行監督。 ( 6)按規定轉讓交易席位等。 ( 1)列席證券交易所會員大會。 ( 2)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相關建議。 ( 3)接受證券交易所提供的相關服務。 會員義務 ( 1)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法開展證券經營活動。 ( 2)遵守證券交易所章程、各項規章制度,執行證券交易所決議。 ( 3)派遣合格代表入場從事證券交易活動(深圳證券交易所無此項規定)。 ( 4)維護投資者和證券交易所的合法權益,促進交易市場的穩定發展。 ( 5)按規定繳納各項經費和提供有關 信息資料以及相關的業務報表和賬冊。 ( 6)接受證券交易所的監督等。 ( 1)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證券交易所章程、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 ( 2)執行證券交易所決議,接受證券交易所年度檢查和臨時檢查、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其他重大事項變更報告。 ( 3)及時協調、聯絡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有關的業務與事務。 ( 4)按證券交易所規定交納特別會員費及相關費用。 2.證券公司應報送一系列材料,申請文件齊備的,證券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 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接納為會員的決定。 3.交易席 位是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所交易大廳內進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實質還包括了交易資格的含義。 4.證券交易所會員可以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購買席位,也可以在證券交易所會員之間轉讓席位。 5.證券交易所會員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權利(以深交所為例): 第 4 頁 共 22 頁 第 4 頁 ( 1)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證券交易。 ( 2)每個席位自動享有一個交易單元的使用權。 ( 3)每個席位自動享有一個標準流速的使用權。 ( 4)每個席位每年自動享有交易類和非交易類申報各 2 萬筆流量的使用權。 ( 5)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 6.證券交易所會員不得共有席位,席位也不得退回證券交易所。 7.未經證券交易所同意,會員不得將席位出租、質押,或將席位所屬權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轉給他人。 8.交易單元是交易權限的技術載體,會員參與交易及會員權限的管理通過交易單元來實現。 第二章 證券交易程序 第一節 證券交易程序概述 1.證券交易程序:開戶、委托、成交、結算。 2.委托指令的分類 根據訂單的數量,整數委托和零數委托。 根據買賣方向,買進委托和賣出委托。 根據委托價格限制,市價委托和限價委托。 根據委托 時效限制,當日委托、當周委托、無期限委托、開市委托和收市委托。 3.證券交易所在證券交易中接受報價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口頭報價、書面報價、電腦報價。目前我國通過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證券交易均采用電腦報價方式。 4.訂單匹配的原則,各證券交易所普遍使用價格優先原則作為第一優先原則。我國采用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原則。 第二節 證券賬戶和證券托管 1.開立證券賬戶是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的先決條件。 2.開戶代理機構是指中國結算公司委托代理證券賬戶開戶業務的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及中國結算公司境外 B 股結算會員。 3.證券賬戶的種類 ( 1)按照交易場所劃分,分為上海證券賬戶和深圳證券賬戶。 ( 2)按照賬戶用途劃分,分為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人民幣特種股票賬戶、證券投資基金賬戶、創業板交易賬戶和其他賬戶。 4.開立證券賬戶的基本原則:合法性和真實性原則。 5.上海證券賬戶當日開立,次一交易日生效。深圳證券賬戶當日開立,當日即可用于交易。 6.我國目前的證券托管制度 ( 1)對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證券,其托管制度和指定交易制度聯系在一起。 所謂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市場進行證券 交易的投資者,必須事先指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市場某一交易參與人,作為其證券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該交易參與人通過其特定的交易單元參與交易所市場證券交易的制度。 交易參與人不得為投資者申報撤銷指定交易的情形: 撤銷當日有交易行為的; 撤銷當日有申報; 新股申購未到期的; 第 5 頁 共 22 頁 第 5 頁 因回購或其他事項未了結的; 相關機構未允許撤銷的。 ( 2)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證券的托管制度可概括為:自動托管,隨處通買,哪買哪賣,轉托不限。 轉托管可以撤單。在同一證券公司的不同席位之間,當日買入證券可以轉托 管;在不同證券公司的席位之間,當日買入證券不可以轉托管。 第三節 委托買賣 1.委托形式:柜臺委托、非柜臺委托。 2.委托內容:證券賬號、日期、品種、買賣方向、數量、價格、時間、有效期、簽名、其他內容。 品種是填寫委托單的第一要點。 3.證券交易所競價交易的證券買賣申報數量 交易內容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買入股票、基金、權證 100 股(份)或其整數倍 100 股(份)或其整數倍 賣出股票、基金、權證 余額不足 100 股(份)的部分應一次性申報賣出 余額不足 100 股(份)的部分應 一次性申報賣出 買入債券 1 手或其整數倍( 1 手是 1000 元面值) 10 張或其整數倍( 1 張是 100 元面值) 賣出債券 1 手或其整數倍 余額不足 10 張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債券質押式回購 100 手或其整數倍 10 張或其整數倍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 1000 手或其整數倍 4.從委托價格的限制形式看,可以將委托分為市價委托和限價委托。 5.證券交易的計價單位:股票為 “ 每股價格 ” ,基金為 “ 每份基金價格 ” ,權證為 “ 每份權證價格 ” ,債券為 “ 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價格 ” ,債券質押式回購為 “ 每百元資金到期年 收益 ” ,債券買斷式回購為 “ 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到期購回價格 ” 。 6.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A 股、債券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 0.01 元人民幣,基金、權證交易為 0.001 元人民幣, B 股交易為 0.001美元,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為 0.005 元。 7.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 A 股、債券、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 0.01 元人民幣,基金交易為 0.001 元人民幣, B 股交易為 0.01 港元。另外,根據需要,證券交易所可調整。 8.債券交易報價 組成:全價交易和凈價交易。 9.從 2002 年 3 月 25 日開始,國債交易率先采用凈價交易。 應計利息債券面值 票面利率 365 (天) 已計息天數 債券交易計息原則是 “ 算頭不算尾 ” ,即 “ 起息日 ” 當天計算利息, “ 到期日 ” 當天不計算利息。交易日掛牌顯示的 “ 每百元應計利息額 ” 是包括 “ 交易日 ” 當日在內的應計利息額。若債券持有到期,則應計利息額是自 “ 起息日 ” 至 “ 到期日 ” (不包括到期日當日)的應計利息額。 10.委托受理:驗證與審單、查驗資金及證券。 第 6 頁 共 22 頁 第 6 頁 11.委托執行 ( 1)申報原則:時間優先、客戶優 先。 ( 2)申報方式:有形席位申報、無形席位申報。 12.申報時間 ( 1)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接受會員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 9:15 9:25、 9:3011:30、 13:00 15:00。每個交易日 9:20 9:25 的開盤集合競價階段,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主機不接受撤單申報。 ( 2)深圳證券交易所則規定,接受會員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 9:15 11:30、 13:0015:00。每個交易日 9:20 9:25、 14:57 15:00,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主機不接受參與競價交易的撤 銷申報。 第四節 競價與成交 1.競價原則:價格優先、時間優先。 2.競價方式: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 3.集合競價確定成交價的原則 ( 1)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 ( 2)高于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于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 ( 3)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 如有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盤價最近的價位為成交價。上海證券交易所則規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若仍有兩個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其 中間價為成交價格。 4.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 1)最高買入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位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 ( 2)買入申報價格高于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 3)賣出申報價格低于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5.實行漲跌幅限制的證券有效申報價格范圍:股票(含 A、 B 股)、基金類證券在 1 個交易日內的交易價格相對上一交易日收市價格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 10%,其中 ST 股票和 *ST 股票價格漲跌幅比例都為 5%。 漲跌幅價格 =前收盤價 ( 1 漲跌幅比例) 6.中小企業板股票連續競價期間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格上下 3%。 7.首個交易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的情形: ( 1)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證券交易所還包括封閉式基金); ( 2)增發上市的股票; ( 3)暫停上市后恢復上市的股票; ( 4)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8.不實行漲跌幅限制的證券,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規定: ( 1)股票交易申報價格不高于前收盤價格的 900%,并 且不低于前收盤價格的 50%。 ( 2)基金、債券交易申報價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盤價格的 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盤價格的 70%。 集合競價階段的債券回購交易申報無價格限制。 第 7 頁 共 22 頁 第 7 頁 連續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 1)申報價格不高于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 110%且不低于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 90%;同時不高于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 130%且不低于該平均數的 70%。 ( 2)即時揭示中無買入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低者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 ( 3)即時揭示中無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高者視為前項最低賣出價格。 9.不實行漲跌幅限制的證券,深圳交易所的規定: ( 1)股票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 900%以內,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 10%。 ( 2)債券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 3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 10%;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 1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 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 10%。 ( 3)債券質押式回購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 10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 100%。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連續競價開始時,按下列方式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 1)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高買入申報價高于發行價或前收盤價的,以最高買入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 2)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低賣出申報價低于發行價或前收盤價的,以最低賣出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10.競價結果: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 11.交易費用:傭金、過戶費、印花稅。 12.A 股、 B 股、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傭金實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動制度,不得高于證券交易金額的 3 ,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 13.上海證券交易所, A 股的過戶費為成交面額的 1 ,起點為 1 元;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免收A 股的過戶費。 14.對于 B 股,這項費用稱為結算費,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為成交金額的 0.5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亦為成交金額的 0.5 ,但最高不超過 500 港元。 15.基金交易目前不 收過戶費。 16.目前,證券交易印花稅只對出讓方(賣方)按 1 稅率征收,對受讓方(買方)不再征收。 第五節 交易結算 1.目前我國證券市場采用的是法人結算模式。 2.證券公司與客戶之間的證券清算交收 3.證券公司與客戶之間的資金清算交收(注意資金存取及結算流程) 第三章 特別交易事項及其監管 第一節 特別交易規定與交易事項 1.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大宗交易應符合的條件: ( 1) A 股和基金,滬深相同( A 股單筆不低于 50 萬股、 300 萬元;基金 300 萬份、 300 萬元); ( 2) B 股單筆,滬市 50 萬股,深市 5 萬股;交易額均不低于 30 萬(滬市是美元,深市是港幣); 第 8 頁 共 22 頁 第 8 頁 ( 3)滬市的國債及債券回購單筆不低于 1 000 萬元( 1 萬手); ( 4)其余債券(滬市其他債券 1000 手、 100 萬元;深市債券及債券質押式回購 5000 張、 50萬元); ( 5)深市多支合計的,交易額均不低于 500 萬元。如是 A 股,單只不少于 20 萬股;如是基金,單只不少于 100 萬份;如是債券,單只不少于 1.5 萬張。 2.大宗交易的申報包括意向申報和成交申報。 3.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 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 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4.大宗交易不納入證券交易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后計入當日該證券成交總量。 5.協議平臺接受交易用戶申報的類型包括:意向申報、定價申報、雙邊報價、成交申報和其他申報。 6.債券大宗交易以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協議交易實行當日回轉交易。 7.債券和權證實行當日回轉交易。 8.B 股實行次交易日起回轉交易。 9.退市風險警示的處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 “*ST” 字樣,以區別 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 5%。 10.受到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條件: 最近 2 年連續虧損(以最近 2 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 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 2 年連續虧損。 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 2 個月。 在法定期限內未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已停牌 2 個月。 處于 股票恢復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復上市后首個年度報告披露日期間。 在收購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情況報告至維持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的具體方案實施完畢之前,因要約收購導致被收購公司的股權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且收購人持股比例未超過被收購公司總股本 90%。 法院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產。 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風險的情形。 11.其他特別處理的處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 “ST” 字樣,以區別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 5%。 12.實行其 他特別處理上市公司的條件: (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為負。 (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 3)上市公司因 2 年連續虧損而實行退市風險警示,以后虧損情形消除,于是按規定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并獲準,但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主營業務未正常運營,或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負值。 ( 4)由于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導致公司主要經營設施被損毀,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 3 個月以內不能恢復正常。 ( 5) 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 6)公司董事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并形成董事會決議。 ( 7)中國證監會根據相關制度的規定,要求證券交易所對公司的股票交易實行特別提示。 第 9 頁 共 22 頁 第 9 頁 ( 8)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認定為狀況異常的其他情形。 13.中小企業板股票退市風險警示: (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為負值; (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或者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且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情形嚴重的; (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公司對外擔保余 額(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公司除外)超過1 億元且占凈資產值的 100%以上(主營業務為擔保的公司除外); ( 4)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公司違法違規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的資金余額超過 2000 萬元或者占凈資產值的 50%以上; ( 5)公司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后,在 24 個月內再次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 6)連續 20 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 ( 7)連續 120 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低于 300萬股。 14.根據我國現行的 交易規則,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 15.證券的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產生開盤價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 16.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后一筆交易前 1 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后一筆交易)。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17.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的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收盤集合競價不能產生收盤價的,以當日該證券最后一筆交易前一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后一筆交易)為收盤價。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 日收盤價。 18.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 ( 1)當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股票上市首日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 20%時,交易所可對其實施臨時停牌 30 分鐘。 ( 2)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 50%時,交易所也可對其實施臨時停牌 30 分鐘。 ( 3)在企業板,股票上市首日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 80%時,交易所可對其實施臨時停牌至 14:57。 19.如果上市證券發生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事項,就要進行除息與除權。 20.我國證券交易所是在權益登 記日( B 股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對該證券作除權、除息處理。 21.除權與除息計算公式 除權(息)價 = 22.固定收益平臺主要進行固定收益證券的交易(比如國債),包括交易商之間的交易和交易商與客戶之間的交易兩種。交 易商之間的交易是指交易商之間按照規定,通過報價或詢價方式買賣在固定收益平臺掛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證券。 23.上海證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臺的交易商有兩種。一種稱 “ 交易商 ” ,另一種稱 “ 一級交易商 ” 。 24.一級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臺交易期間,應當對選定做市的特定固定收益證券進行連續雙邊報價,每交易日雙邊報價中斷時間累計不得超過 60 分鐘。一級交易商對做市品種的雙邊報價,應當是確定報價,且雙邊報價對應收益率價差小于 10 個基點,單筆報價數量不得低于 5000 手( 1 手為 1000元面值)。 25.在固定收益平臺進行的 固定收益證券現券交易實行凈價申報,申報價格變動單位為 0.001 第 10 頁 共 22 頁 第 10 頁 元,申報數量單位為手( 1 手為 1000 元面值)。交易價格實行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 10%。漲跌幅價格計算公式為: 漲跌幅價格 =前一交易日參考價格 ( 110% ) 26.固定收益平臺交易采用報價交易和詢價交易兩種方式。 第二節 交易信息和交易行為的監督與管理 1.對于首次上市證券在上市首日的前收盤價格,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首次上市證券上市首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格為其發行價(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深圳證券交易所則規定,首次 上市股票、債券上市首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其發行價,基金為其前一日基金份額凈值(四舍五入至 0.001 元)。 2.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目前公布的股票價格指數有樣本指數類、綜合指數類和分類指數類三大類。 3.對于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交易所分別公布相關證券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 5 家會員營業部(深圳證券交易所是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 1)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達到 7% 的各前 3 只股票(基金); ( 2)日價格振幅達到 15%的前 3 只股票(基金); ( 3)日換手率達到 20%的前 3 只股票(基金)。 4.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的計算公式為: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 =單只股票(基金)漲跌幅對應分類指數漲跌幅 5.價格振幅的計算公式為: 價格振幅 =(當日最高價格當日最低價格) 當日最低價格 100% 6.換手率的計算公式為: 換手率 =成交股數(份額) 流通股數(份額) 100% 7.根據現行制度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對下列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 13 個異常交易行為) ( 1)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 ( 2)以同一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開立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 3)委托、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 4)兩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 5)大筆申報、連續申報或者密集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 ( 6)頻繁申報或頻繁撤銷申報 ,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其他投資者的投資決定。 ( 7)巨額申報,且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證券市場成交價格。 ( 8)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的交易。 ( 9)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回轉交易。 ( 10)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 ( 11)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 ( 12)在大宗交易中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 ( 13)證券交易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 8.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應當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第 11 頁 共 22 頁 第 11 頁 ( 1)單個境外投資者通過合格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 10%。 ( 2)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 A 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 20%。 但境外投資者戰略投資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9.所有合格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掛牌交易 A 股數額,合計達到該公司總股本的 16%及其后每增加 2%時,證券交易所于該交易日結束后通過交易所網站,公布合格投資者已持有該公司掛牌交易 A 股的總數及其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 10.合格投資者自接到減持通知之日起的 5 個 交易日內予以平倉,以滿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第四章 證券經紀業務 第一節 證券經紀業務概述 1.在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不賺取差價,只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作為業務收入。 2.證券經紀業務可以分為柜臺代理買賣和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兩種。我國是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 3.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包含的要素有:委托人、證券經紀商、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的對象。 4.證券經紀商的作用:充當證券買賣的媒介;提供信息服務。 5.證券經紀業務的特點:業務對象的廣泛性;證券經紀商的中介性;客戶指令的權威性;客戶資料 的保密性。 6.證券經紀關系的確立過程: ( 1)講解業務規則、協議內容和揭示風險,簽署風險揭示書和客戶須知。 ( 2)簽訂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書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協議。 ( 3)開立資金賬戶與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7.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 8.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變化: ( 1)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存管銀行,不能存入其他任何機構。 ( 2)指定 的存管銀行須為每個客戶建立管理賬戶,用以記錄客戶資金的明細變動及余額。指定的存管銀行須為證券公司開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匯總賬戶,用以客戶證券交易交收資金的劃付。該賬戶以證券公司名義開立,但其資金全部為客戶所有。 ( 3)客戶、證券公司和指定的存管銀行通過簽訂合同的形式明確具體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項。 ( 4)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存取,全部通過指定的存管銀行辦理。 ( 5)指定的存管銀行須保證客戶能夠隨時查詢其交易結算資金的余額及變動情況。 9.經紀關系的建立只是確立了客戶與證券經紀商 之間的代理關系,而并沒有形成實質上的委托關系。 10.證券交易中的委托單,如經客戶和證券經紀商雙方簽字和蓋章,性質上就相當于委托合同。 11.投資者作為委托人,享有的權利主要有: ( 1)選擇經紀商的權利。 ( 2)要求經紀商忠實地為自己辦理受托業務的權利。 ( 3)對自己購買的證券享有持有權和處置權。 ( 4)對證券交易過程的知情權。 ( 5)尋求司法保護權。 ( 6)享受經紀商按規定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如交割單的打印、證券和資金結余的查詢等。 第 12 頁 共 22 頁 第 12 頁 12.客戶作為委托人,必須承擔下列相 應的義務: ( 1)認真閱讀證券經紀商提供的風險揭示書和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書,了解從事證券投資存在的風險,按要求簽署有關協議和文件,并嚴格遵守協議約定。 ( 2)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證件,填寫開戶書,并接受證券經紀商的審核。 ( 3)了解交易風險,明確買賣方式。 ( 4)按規定繳存交易結算資金。 ( 5)確定委托手段。 ( 6)接受交易結果。 ( 7)履行交割清算義務。 13.在委托買賣證券的過程中,證券經紀商作為受托人,享有的權利。主要有: ( 1)有拒絕接受不符合規定的委托要 求的權利。 ( 2)有按規定收取服務費用的權利,如交易傭金等。 ( 3)對違約或損害經紀商自身權益的客戶,經紀商有通過留置其資金、證券或司法途徑要求其履約或賠償的權利。 14.證券經紀商也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 ( 1)在客戶辦理開戶手續時,證券經紀商應指定專人向客戶講解有關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并以書面形式向其揭示投資風險,提醒客戶了解并注意從事證券投資存在的風險。向客戶提供中國證券業協會統一制定的風險揭示書,提醒客戶認真、詳細地閱讀。 ( 2)按規定與客戶簽訂載入中國證券業協會統一制定的必備 條款的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書,并嚴格遵守協議約定。 ( 3)堅持客戶適當性管理原則。 ( 4)必須忠實辦理受托業務。 ( 5)堅持為客戶保密制度。 ( 6)如實記錄客戶資金和證券的變化。 ( 7)不接受全權委托。 15.同一證券公司在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種類、相同數量的證券按相同價格分別作委托買入和委托賣出時,不得自行對沖成交,必須分別進場申報競價成交。 第二節 證券經紀業務的營運管理 1.經紀業務營運管理的一般要求: ( 1)前后臺分離和崗位分離。 ( 2)重要崗位專人 負責,嚴格操作權限管理。 ( 3)營業部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接受代理客戶辦理相關業務。 ( 4)營業部應按要求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及業務檔案。 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 5)證券公司總部應加強對營業部業務運作的集中統一管理。 2.經紀業務主要環節包括證券賬戶管理、資金賬戶管理、證券委托買賣、清算交割等。 3.營業部經辦人在 T+2 交易日后,為具有兩年以上股票交易經驗的客戶在交易系統中開通創業板交易業務(即在第 T+3 交易日開通交易);在 T+5 交易日后,為尚未具備兩年交易經驗的客戶在交易系統中 開通創業板交易業務(即在第 T+6 交易日開通交易)。復核員復核后生效。 4.申購新股資金凍結期間、開放式基金尚有基金余額、銀證關聯尚未撤銷、未完成交收、客戶資料尚未補全、賬戶凍結等客戶狀態不正常的不能辦理銷戶。 第 13 頁 共 22 頁 第 13 頁 5.委托柜臺應嚴格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依次為客戶辦理委托業務,不得漏報或插報。 6.證券經紀業務的禁止行為: ( 1)不得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也不得將客戶的資金和證券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或質押物。 ( 2)不得侵占、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 ( 3)不得違背客戶的指令買賣證 券,或接受代為客戶決定證券買賣方向、品種、數量、時間的全權委托。 ( 4)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戶保證交易收益或者承諾賠償客戶的投資損失。 ( 5)不得為多獲取傭金而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 6)不得在批準的營業場所之外接受客戶委托和進行清算、交收。 ( 7)不得編造、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散布、泄露或利用內幕信息。 ( 8)不得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 9)不得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 10)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 毀損交易記錄。 ( 11)不得泄露客戶資料。 第三節 證券經紀業務的營銷管理 1.證券經紀業務營銷的主要內容:包括客戶招攬、產品及服務銷售和客戶服務 3 個方面。 2.客戶招攬包括目標市場選擇、營銷渠道選擇、客戶關系建立和客戶促成等內容。 ( 1)目標市場與營銷渠道選擇是招攬客戶的前提和基礎。 ( 2)客戶關系建立是客戶招攬的保證。 ( 3)客戶促成是證券經紀業務營銷的關鍵環節。 3.在產品銷售的過程中,可以采取人員推銷、廣告促銷、營業推廣和公共關系等促銷手段。 4.交易通道服務是證券 經紀業務服務的核心。 5.客戶招攬是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的第一個環節。 6.市場細分的依據包括地理因素、人口因素等直接細分依據,也包括投資者行為因素和心理因素等間接細分依據。 7.要使市場細分成為有效和可行的,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可度量性。 有價值。 可接近性。 差異性。 可行性。 8.根據所選擇的細分市場數目和范圍,可以將目標市場選擇策略分為無差異市場營銷策略、集中性市場營銷策略和差異性市場營銷策略 3 種方式。 9.證券公司集中性市場營銷策略又可以分為: 地區集中策略;品種集中策略;客戶集中策略。 10.差異性市場營銷策略比集中性市場營銷策略能夠更好地提升業績。 11.選擇營銷渠道: ( 1)直接營銷渠道。在我國,證券經紀人具有直接營銷渠道的性質。 ( 2)間接營銷渠道。 12.建立客戶關系: ( 1)尋找潛在客戶。 第 14 頁 共 22 頁 第 14 頁 ( 2)客戶溝通。 ( 3)了解客戶及客戶分析。 13.根據客戶與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的關系來劃分,客戶可分為 3 種主要類型:直接關系型、間接關系型和陌生關系型。對應的,營銷人員常用的尋找潛在客戶的方法有緣故法、介紹法和 陌生拜訪法。 14.陌生拜訪法(陌生關系型)。是營銷人員在開發客戶中運用最多的一種方法。 15.根據客戶的風險偏好,結合客戶的資產狀況,可將客戶類型分為保守型、穩健型和積極型。 16.客戶促成是客戶招攬的最后一個環節。 17.客戶服務的主要內容。比照一般產品的層次,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的服務也可以分為核心服務、有形服務和附加服務 3 個主要層次。 18.理財顧問服務具有顧問性、專業性、綜合性和長期性的特點。 19.從營銷包括的主要環節來分,營銷人員的客戶服務可以分為售前服務、售中服務和售后服 務。 20.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進行不少于 60 個小時的執業前培訓,其中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的培訓時間不少于 20 個小時。 第四節 證券經紀業務的內部控制與風險防范 1.證券公司不得違反規定限制客戶終止交易代理關系、轉移資產。 2.證券公司應當統一組織回訪客戶,對新開戶客戶應當在 1 個月內完成回訪,對原有客戶的回訪比例應當不低于上年末客戶總數(不含休眠賬戶及中止交易賬戶客戶)的 10%。 3.客戶回訪應當留痕,相關資料應當保存不少于 3 年。 4.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應當至少每 3年強制離崗一次 ,強制離崗時間應當連續不少于 10個工作日。 5.發現違法違規經營問題的,證券公司應當進行內部責任追究,并報當地監管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且該違規人員至少 2 年內不得轉任其他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同等職務及以上管理人員。 6.按風險起因不同,經紀業務的風險主要包括合規風險、管理風險和技術風險等。 7.證券交易所是證券經紀業務的一線監管機構。 8.證券公司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 4 個月內,向證券監管機構報送年度報告:自每月結束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度報告。 第五章 經紀業務相關實 務 第一節 股票網上發行 1.股票網上發行方式的基本類型有網上競價發行和網上定價發行。 2.網上發行具有以下優點:經濟性;高效性。 3.網上發行的類型:網上競價發行和網上定價發行。 4.網上競價發行的優點:經濟性、高效性、市場性、連續性。 5.網上競價發行的缺點:股價容易被機構大資金操縱。 6.新股網上定價發行與網上競價發行的不同之處主要有兩點: 網上定價發行 網上競價發行 發行價格的確定方式不同 事先確定價格 事先確定發行底價,由發行時競價決定發行價 認購成功者的確認方式 不同 抽簽決定 價格優先、同等價位時間優先原則決定 7.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我國開始實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詢價制度。 8.股票上網發行申購單位及上限: 第 15 頁 共 22 頁 第 15 頁 上交所: 1000 股 9999.9 萬股但不超過當次社會公眾股上網發行總量的 1 ( 1000 股的整數倍) 深交所: 500 股 999 999 500 股( 500 股的整數倍) 9.股票上網發行操作流程: ( 1)投資者申購( T+0 日)。 ( 2)申購資金凍結、驗資及配號( T+1 日)。 ( 3)搖號抽簽、中簽處理( T+2 日)。 ( 4)申 購資金解凍( T+3 日)。 ( 5)結算與登記。 10.網上發行與網下發行的銜接: ( 1)發行公告的刊登。 ( 2)已經參與網下初步詢價的配售對象不得參與網上申購。 ( 3)網上發行與網下發行的回撥。 ( 4)網下股份登記。 第二節 分紅派息、配股及股東大會網絡投票 1.分紅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 2.A 股現金紅利派發日程安排: ( 1)申請材料送交日( T-5 日前)。 ( 2)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核準答復日( T-3 日前)。 ( 3)向證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請日( T-1 日前)。 ( 4)公告刊登日( T 日)。 ( 5)權益登記日( T+3 日)。 ( 6)除息日( T+4 日)。 ( 7)發放日( T+8 日)。 3.在現階段,我國 A 股的配股權證不掛牌交易,不允許轉托管。 4.上海證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 1)證券交易所按上市公司的送配公告,在股權登記日閉市后根據每個股東股票賬戶中的持股量,按照無償送股比例,自動增加相應的股數并主動為其開立配股權證賬戶,按有償配股的比例給予相應數量。 ( 2)配股繳款期限內,承銷商確定一個交易席位代理上市公司作為買入方按證 券交易所規定的統一的證券代碼申報買入配股權證。 ( 3)證券公司的營業網點均可按照上市公司公告中的配股價格受理投資者的配股認購繳款業務。 ( 4)由于是申報賣出,因此證券交易所利用電腦交易撮合系統的控制賣空的功能,即可判別客戶擁有配股權證的數量,一旦確認即可撮合成交。 ( 5)每日閉市后,配股繳款自動納入清算系統,同其他證券交易的清算資金同步劃撥,最后集中劃入承銷商的買方席位。 ( 6)在配股權證繳款期結束后,由承銷商將配股繳款集中劃付給上市公司,完成整個配股繳款工作。 ( 7)按照有關規定,在配 股繳款過程中,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收取傭金、過戶費和印花稅等交易費用。 5.深圳證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 1)在股權登記日( R 日)收市后,證券營業部接收股份結算信息庫中的配股權證數據,即證 第 16 頁 共 22 頁 第 16 頁 券營業部根據每個股東股票賬戶中的持股量,按配股比例給予相應的權證數量。 ( 2)配股認購于 R+1 日開始,認購期為 5 個工作日。逾期不認購,視同放棄。 ( 3)配股繳款結束后(即 R+7 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恢復交易。 6.召開股東大會的上市公司要提前 30 天刊登公告,在公告中說明是否要進行網絡投票。 7.公司為流通股股東提供不少于 5 個交易日(含股東大會當日)的網絡投票時間。 第三節 基金、權證和轉債的相關操作 1.證券投資基金按照其設立后規模是否允許變動,可以分為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 2.基金募集期內,上海證券交易所接收認購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時間和大宗交易時間。 3.申購、贖回時采用 “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 ” 原則,即以申購金額填報數量申請,以贖回份額填報數量申請。 4.在開放式基金開放申購、贖回后,投資者可以申請辦理轉托管,但存在質押、凍結或其他特殊情形可能影響份額持有人權益 的基金份額,不能申請轉托管。 5.上市開放式基金是在原有的開放式基金運作模式的基礎上,增加了交易所發售、申購、贖回和交易的渠道。 6.基金合同生效后即進入封閉期,封閉期一般不超過 3 個月。 7.封閉期內,基金不受理贖回。 8.上市開放式基金采取 “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 ” 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報,贖回以份額申報。場內申購申報單位為 1 元人民幣,贖回申報單位為 1 份基金份額。 9.“ 外扣法 ” 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 /( 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 凈申購金額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 10.買入上市開放式基金申報數量應當為 100 份或其整數倍,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 0.001元人民幣。深圳證券交易所對上市開放式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 10%,自上市首日起執行。 11.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轉托管業務包含兩種類型:系統內轉托管和跨系統轉托管。 12.投資者有兩種方式參與證券交易所 ETF 的投資:一是進行申購和贖回;二是直接從事買賣交易。 13.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所 ETF 的申購和贖回,采用份額申購、份額贖回的方式。 14.ETF 買賣申報數量為 100 份或其整數倍,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 0.001 元,實行 10%的漲跌幅限制。 15.根據我國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買賣、申購、贖回 ETF 的基金份額時,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 1)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同日可以賣出,但不得贖回; ( 2)當日買入的基金份額,同日可以贖回,但不得賣出; ( 3)當日贖回的證券,同日可以賣出,但不得用于申購基金份額; ( 4)當日買入的證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購基金份額。 16.單筆權證買賣申報數量不得超過 100 萬份,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 0.001 元人民幣。權證買入申報數量為 100 份的整數倍。 17.當日買進的權證,當日可以賣出。 18.權證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按下列公式計算: 第 17 頁 共 22 頁 第 17 頁 ( 1)權證漲幅價格 =權證前一日收盤價格 +(標的證券當日漲幅價格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125% 行權比例 ( 2)權證跌幅價格 =權證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標的證券當日跌幅價格)125% 行權比例 19.證券交易所在每日開盤前公布每只權證可流通數量、持有權證數量達到或超過可流通數量5%的持有人名單。 20.在權證交易中,禁止 的事項有:權證發行人不得買賣自己發行的權證;標的證券發行人不得買賣標的證券對應的權證;禁止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權證交易活動,獲取不正當利益;禁止任何人直接操縱權證價格;禁止任何人通過操縱標的證券價格影響其對應權證的價格;禁止任何人通過操縱權證價格影響其對應的標的證券價格。 21.權證存續期滿前 5 個交易日,權證終止交易,但可以行權。 22.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權證行權的申報數量為 100 份的整數倍。 23.當日行權申報指令,當日有效,當日可以撤銷。當日買進的權證,當日可以行權。當日行權取 得的標的證券,當日不得賣出。 24.權證行權時,標的股票過戶費為股票過戶面額的 0.05%。 25.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發行結束 6 個月后,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 26.可轉債的轉股申報,不得撤單。 27.可轉債的買賣申報優先于轉股申報。 28.可轉債轉換股份數(股)(轉債手數 1000 ) /當次初始轉股價格 29.當日( T 日)轉換的公司股票可在 T+1 日賣出。 第四節 代辦股份轉讓 1.所謂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業務設施,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轉 讓服務業務。因此,從基本特征看,這種股份并沒有在證券交易所掛牌,而是通過證券公司進行交易。 2.投資者參與股份轉讓,應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證券公司從事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應具備的條件: ( 1)具備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資格,遵守協會自律規則,按時繳納會費,履行會員義務。 ( 2)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為綜合類證券公司或比照綜合類證券公司運營 1 年以上。 ( 3)同時具備承銷業務、外資股業務和網上證券委托業務資格。 ( 4)最近年度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 8 億元,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 5 億元。 ( 5)經 營穩健,財務狀況正常,不存在重大風險隱患。 ( 6)最近 2 年內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 7)最近年度財務報告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拒絕發表意見。 ( 8)設置代辦股份轉讓業務管理部門,由公司副總經理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該項業務的日常管理,至少配備 2 名有資格從事證券承銷業務和證券交易業務的人員,專門負責信息披露業務,其他業務人員須有證券業從業資格。 ( 9)具有 20 家以上的營業部,且布局合理。 ( 10)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防范機制。 ( 11)具備符合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技術規范 和標準的技術系統。 ( 12)中國證券業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4.股份報價轉讓與原有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股份轉讓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的股票交易的不同: 第 18 頁 共 22 頁 第 18 頁 股份報價轉讓 代辦股份轉讓 證交所的股票交易 掛牌公司屬性不同 中關村科技園區未公開發行股份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公開發行股份未上市的公司 上市公司 轉讓方式不同 委托證券公司報價 (股份報價轉讓不提供集中撮合成交服務。) 集合競價 連續競價 信息披露標準不同 低于上市公司標準 參照上市公司標準 上市公司標準 結算方式不同 逐筆全額非擔保交收 多 邊凈額結算 多邊凈額結算 5.信息披露: ( 1)股份掛牌前,非上市公司至少應當披露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 ( 2)股份掛牌后,掛牌公司至少應當披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五節 期貨交易的中間介紹 1.期貨交易包括商品期貨交易和金融期貨交易。 2.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1)申請日前 6 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 2)已按規定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 3)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 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 2 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 4)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有 5 名、擬開展介紹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 2 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 ( 5)已按規定建立健全與介紹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及合規檢查等制度。 ( 6)具有滿足業務需要的技術系統。 ( 7)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3.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 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4.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 5.證券公司在提供中間介紹業務時的禁止事項: ( 1)不得作獲利保證、共擔風險等承諾。 ( 2)不得虛假宣傳,誤導客戶。 ( 3)不得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 ( 4)不得利用客戶的交易編碼、資金賬號或者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交易。 ( 5)不得代客戶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碼。 ( 6)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客戶從事 期貨交易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第六章 證券自營業務 第一節 證券自營業務的含義和特點 第 19 頁 共 22 頁 第 19 頁 1.證券自營業務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證券公司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用自己名義開設的證券賬戶買賣有價證券,以獲取盈利的行為。 2.從事自營業務的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達到人民幣 1 億元;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000 萬元。 3.證券自營買賣的對象主要有兩大類:依法公開發行的證券和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 4.柜臺自營買賣比較分散,交易品種單一,一般僅為非上市的債券,通常交易量較小,交易手續 簡單、清晰,費時也少。 5.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的根本區別:自營業務是證券公司為營利而自己買賣證券,經紀業務是證券公司代理客戶買賣證券。 6.證券自營業務的特點:決策的自主性;交易的風險性;收益的不確定性。 7.證券公司自營買賣業務的首要特點:決策的自主性。 8.決策的自主性: ( 1)交易行為的自主性。 ( 2)選擇交易方式的自主性。 ( 3)選擇交易品種、價格的自主性。 第二節 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管理 1.自營業務決策機構的三級體制:董事會 投資決策機構 自營業務部門。 ( 1)董事會是自營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 ( 2)投資決策機構是自營業務投資運作的最高管理機構。 ( 3)自營業務部門是自營業務的執行機構。 2.證券自營業務的運作管理: ( 1)控制運作風險。 ( 2)確定運作原則。 ( 3)建立運作流程。 ( 4)專人負責清算。 3.自營業務的風險:合規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 4.自營業務的規模及比例控制: ( 1)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 100%;(權益類證券主要是指股票、股票基金) ( 2)自營固定收益類證券 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 500%; ( 3)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成本不得超過凈資本的 30%; ( 4)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市值與其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 5%,但因包銷導致的情形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節 證券自營業務的禁止行為 1.常見的內幕交易包括以下行為: ( 1)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 2)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向他人透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 3)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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