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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1.1 皮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1 范圍本規范規定了廣州市皮革皮具行業中皮具加工企業內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管理要求。本規范適用于廣州市皮革皮具行業中皮具加工企業內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以及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咨詢、服務和評審。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 5226.12008 機械電氣安全 機械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gb 156031995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79141999 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51999 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61999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aq/t 90022006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z 12010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2.12007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3.1安全生產標準化通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排查治理隱患和監控重大危險源,建立預防機制,切實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規范生產經營行為,使各生產經營環節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人、機、物、環處于良好的生產經營狀態,并能夠持續改進,不斷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3.2安全績效根據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測量結果。3.3相關方與企業的安全績效相關聯或受其影響的團體或個人。3.4資源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所需的人員、資金、設施、材料、技術和方法等。3.5事故隱患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缺陷等導致事故發生的潛在的危險因素。3.6人員密集場所人員密集場所,在本規范中是指車間、食堂、宿舍以及員工娛樂室等場所等。3.7供應商為企業提供原材料、設備設施及其服務的外部個人或團體。3.8承包商在企業的作業現場,按照雙方協定的要求、期限及條件向企業提供服務的個人或團體。3.9事件導致或可能導致事故的情況。3.10事故造成死亡、職業病、傷害、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的意外事件。3.11危險、有害因素 可能導致傷害、疾病、財產損失、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3.12危險、有害因素識別識別危險、有害因素的存在并確定其性質的過程。3.13風險 發生特定危險事件的可能性與后果的結合。3.14風險評價 評價風險程度并確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圍的過程。3.15變更人員、管理、工藝、技術、設施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3.16隱患作業場所、設備或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3.17重大事故隱患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4 一般要求4.1 基本原則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危害識別、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為基礎,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安全與健康,促進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4.2 建立和保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采用“策劃、實施、檢查、改進”動態循環的模式,依據本標準的要求,結合自身特點,建立并保持安全生產標準化系統;通過自我檢查、自我糾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績效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4.3 評定和監督4.3.1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實行企業自主評定、外部評審的方式。4.3.2 企業應當根據本規范對本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自評;自評后向有資質的外部評審機構申請復評。4.3.3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分為a級、b級、c級和不達標四個級別。4.3.4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辦法按附錄a執行。4.3.5 市、區(縣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評審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5 核心要求5.1 安全管理5.1.1 方針目標5.1.1.1 企業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主要負責人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組織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產方針;5.1.1.2 根據企業自身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制定安全生產目標;按照企業所屬基層單位和部門在生產經營中的職能,制定包括生產、設備維護、倉儲等在內的基層單位和部門的安全生產指標和考核辦法,并進行考核。5.1.2 機構設置 5.1.2.1 組織機構:企業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企業應建立從安全生產最高決策機構(或領導小組)至與安全生產相關的生產基層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5.1.2.2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企業必須聘任不少于1名專職或兼職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含安全工程師)或安全主任,或者委托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管理服務;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至少配備1名專職注冊安全工程師或安全主任;從業人員超過1000人的,至少配備2名專職注冊安全工程師或安全主任;從業人員超過5000人的,至少配備5名專職注冊安全工程師或安全主任。5.1.3 安全生產職責5.1.3.1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各級管理人員和各生產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5.1.3.2 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各級管理人員履行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5.1.4 安全生產投入根據企業自身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和政府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生產必須的投入。5.1.5 安全法律法規5.1.5.1 貫徹執行與本行業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企業制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中的規定要求,與法律法規、標準保持一致。5.1.5.2 進行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的宣傳。5.1.6 作業人員安全管理5.1.6.1 特種作業人員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特種作業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5.1.6.2 女工保護企業應根據勞動法規的要求,對女員工予以“四期”保護。5.1.6.3 未成年工保護5.1.6.3.1 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雇用童工。5.1.6.3.2 雇用未成年工時,應辦理用工登記手續,并按照規定進行體檢。5.1.6.3.3 未成年工不得從事有毒有害作業。5.1.6.4 普通員工安全管理企業應為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訓、個體防護用品和安全作業條件。5.1.6.5 工傷保險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5.1.7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5.1.7.1 動火作業企業應建立動火作業管理標準,對動火作業實施許可證制度。5.1.7.2 臨時用電作業企業應對臨時用電作業許可制度,規范施工作業現場用電,確保安全。5.1.7.3 密閉空間作業企業應建立密閉空間作業管理標準,識別評估密閉空間作業風險,對密閉空間作業實施許可制度和監護制度。5.1.7.4 高處作業企業應建立高處作業管理標準,評估高空作業風險,并制定專項控制措施。5.1.8 信息溝通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信息溝通機制,及時傳達、公布安全生產信息;企業應定期收集員工對安全生產的意見或建議,并及時處理反饋;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法規的要求,向員工告知企業生產過程中存在的職業危害。5.1.9 相關方安全管理執行相關方管理制度,對其資格預審、選擇、服務前準備、作業過程、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表現評估、續用等進行管理;建立合格相關方名錄和檔案;不得將服務作業項目委托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條件的相關方;企業與相關方簽定的項目協議中,應規定雙方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5.1.10 持續改進企業應根據績效評定結果: 需要時,修改完善安全生產目標、指標、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確定持續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措施。 5.2 風險管理5.2.1 范圍與評價方法5.2.1.1 企業應組織制定風險評價管理制度,明確風險評價的目的、范圍和準則。5.2.1.2 企業風險評價的范圍應覆蓋所有進入作業場所的人員的活動、設施和過程。5.2.1.3 企業可根據需要,選擇有效、可行的風險評價方法進行風險評價。5.2.1.4 企業應依據以下內容制定風險評價準則: 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設計規范、技術標準; 企業的安全管理標準、技術標準; 企業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等。5.2.2 危害識別與風險評價5.2.2.1 企業應依據風險評價準則,選定合適的評價方法,定期和及時對作業活動和設備設施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企業在進行風險評價時,應從影響人、財產和環境等三個方面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分析。5.2.2.2 企業各級管理人員應參與風險評價工作,鼓勵從業人員積極參與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5.2.3 風險控制5.2.3.1 企業應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及經營運行情況等,確定不可接受的風險,制定并落實控制措施,將風險尤其是重大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企業在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 應考慮: 可行性; 安全性; 可靠性。 應包括: 工程技術措施; 管理措施; 培訓教育措施; 個體防護措施。5.2.3.2 企業應將風險評價的結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培訓,使其熟悉工作崗位和作業環境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掌握、落實應采取的控制措施。5.2.4 風險信息更新5.2.4.1 企業應適時組織風險評價工作,識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隱患。5.2.4.2 企業應定期評審或檢查風險評價結果和風險控制效果。5.2.4.3 企業應在下列情形發生時及時進行風險評價: 新的或變更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 操作條件變化或工藝改變; 技術改造項目; 有對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認識; 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5.3 文件與記錄管理5.3.1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5.3.1.1 企業應制訂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包括:1)安全生產職責; 2)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3)安全生產信息溝通;4)安全生產獎懲管理;5)安全培訓教育 6)特種作業人員管理;7)風險評價;8)隱患治理;9)事故管理;10)消防管理;11)倉庫安全管理;12)生產設施管理,包括安全設施、特種設備等管理;13)安全作業管理,包括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等;1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包括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運輸、裝卸等;15)相關方管理;16)職業衛生管理,包括防塵、防毒管理;17)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18)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管理;19)應急救援管理;20)安全檢查管理;21)自評等。5.3.1.2 企業應將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發放到有關的工作崗位。5.3.2 操作規程5.3.2.1 企業應針對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及設備,編制操作規程,并發放到相關崗 位。5.3.2.2 企業應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投用前,組織編制新的操作規程。5.3.3 安全生產記錄管理企業應識別安全生產過程中所需的數據記錄,并予以保存備查;企業的安全生產記錄應清晰、準確、及時、完整、有效。5.3.4 修訂5.3.4.1 企業應明確評審和修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時機和頻次,定期進行評審和修訂,確保其有效性和適用性。5.3.4.2 規章制度修訂后,企業應及時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培訓學習修訂后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5.3.4.3 企業應保證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5.4 安全培訓教育5.4.1 培訓教育管理5.4.1.1 企業應嚴格執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依據國家、地方及行業規定和崗位需要,制定適宜的安全培訓教育目標和要求。根據不斷變化的實際情況和培訓目標,定期識別安全培訓教育需求,制定并實施安全培訓教育計劃。5.4.1.2 企業應組織培訓教育,保證安全培訓教育所需人員、資金和設施。5.4.1.3 企業應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檔案。5.4.1.4 企業安全培訓教育計劃變更時,應記錄變更情況。5.4.1.5 企業安全培訓教育主管部門應對培訓教育效果進行評價。5.4.1.6 企業應確立終身教育的觀念和全員培訓的目標,對在崗的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培訓教育。5.4.2 管理人員培訓教育5.4.2.1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教育,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并按規定參加每年再培訓。5.4.2.2 企業其他管理人員,包括管理部門負責人和基層單位負責人、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由企業相關部門組織,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5.4.3 從業人員培訓教育5.4.3.1 企業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從業人員每年應接受再培訓,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學時。5.4.3.2 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教育,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并定期復審。5.4.3.3 企業應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投產前,對有關人員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5.4.4 新從業人員培訓教育5.4.4.1 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對新從業人員進行廠級、車間級、班組級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5.4.4.2 企業新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時間不得少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學時。5.4.5 其他人員培訓教育5.4.5.1 企業從業人員轉崗、脫離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應進行車間、班組級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5.4.5.2 企業應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的培訓教育。5.4.5.3 企業應對承包商的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培訓教育,保存安全培訓教育記錄。5.4.6 日常安全教育5.4.6.1 企業應通過宣傳欄、告示板、班前會等方式宣傳安全方面的知識,以提升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能。5.4.6.2 企業應通過組織開展班組安全活動,鼓勵員工針對安全方面的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討論,提出意見。5.5 設備設施管理5.5.1 特種設備5.5.1.1 企業應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管理規定,對特種設備進行規范管理。5.5.1.2 企業應建立特種設備臺帳和檔案。5.5.1.3 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企業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5.5.1.4 企業應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至少每月進行1次檢查,并保存記錄。5.5.1.5 企業應對在用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保存記錄。5.5.1.6 企業應在特種設備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企業應將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5.5.1.7 企業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應及時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5.5.2 建構筑物5.5.2.1 企業的建構筑物應經過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才能使用。5.5.2.2 企業每月應對生產區域、辦公、生活的建構筑物進行檢查,檢查的內容包括:主體結構、輔助設施、地面等項目。5.5.2.3 建構筑物存在明顯地安全隱患時,應及時安排修繕。5.5.2.4 企業應在建構筑物的每層樓張貼樓房承載標識,所堆放的設備、物料等不得超過層樓的承載量。5.5.2.5 不得在有生產車間或倉庫的建筑內設宿舍或飯堂。5.5.3 工業梯臺及防護欄桿5.5.3.1 樓梯以及防護欄桿的外型不應有歪斜、扭曲、變形,以及明顯的銹蝕等缺陷。5.5.3.2 樓梯以及防護欄桿的高度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5.5.4 倉儲設施倉儲設施要求: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管理; 堆放易潮物品倉庫的地面必須高于本區的基準面,并有防潮防雨淋設施; 易燃液體儲罐應采取全埋地下式設置,并安裝避雷及防靜電裝置; 易燃、易潮物資倉庫應有防火、防潮設施; 原料倉、成品倉物料堆放高度不應過高,物料堆放牢固,不應有傾倒的風險; 存放布料、皮革等易燃材料的庫房不應采用白熾燈或者聚光燈照明,選擇照明燈具時,燈具應有防護措施。倉儲安全通道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保持暢通: 倉庫安全出口按消防設計要求設置,工作期間不得上鎖;物品堆垛應嚴格按有關要求堆放;需夜間作業的倉庫原則上每個門口上方須裝置應急照明燈; 防火間距、消防通道不得被占用; 安全通道門要符合消防設計要求; 易燃易爆危險品嚴格按國家標準、規范存放,不得超量存放; 庫區內應有明顯的交通行駛、安全警示等標志。5.5.5 消防設施5.5.5.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配置消防器材和設施。5.5.5.2 企業應定期進行對消防器材設施進行檢查維護,確保消防器材設施有效。5.5.5.3 企業應按照有關標準設置消防安全標志。5.5.6 電氣設備5.5.6.1 變配電系統變配電系統應滿足: 變配電室的門應向外開,相鄰配電室的門應雙向開,高壓配電間的窗門應裝防護網,防護網的網孔尺寸應小于1010mm; 電氣運行指示儀表顯示正常,控制裝置完好,操縱機構和聯鎖機構可靠; 設置有電氣運行工作標志和安全警示標志; 電氣操作工具完好可靠,有定期檢測記錄和標志。5.5.6.2 動力及照明配電柜(箱)動力及照明配電柜(箱)應滿足: 動力及照明配電柜(箱)應按規范設有接地母排或接地端子,且與接地系統連接; 電器元件的接線端子與導線連接緊固,無過熱燒損現象; 動力及照明配電柜(箱)內設置的導線應有相序標志; 動力及照明配電柜(箱)內應無粉塵和油污污染; 動力及照明配電柜(箱)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標明回路名稱。5.5.6.3 低壓電氣線路固定線路應滿足: 線路架設位置、間距符合設計要求; 線路導線型號、規格符合設計要求; 線路的保護裝置符合設計要求; 線槽或橋架在電氣不連貫處應裝設電氣跨接線,接地端子的連接導線與接地系統連接,并有接地標志; 線路導線絕緣保護完好; 線路相序、相色正確、標志齊全、清晰。臨時線路應滿足: 臨時線路架設前應履行審批手續,設置的臨時線路應有標識牌,超出使用批準期限的臨時線路應及時拆除; 線路導線型號規格符合設計要求,導線應有護套軟管保護; 臨時線路應設有總控制開關和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每一分路應裝設與負荷匹配的熔斷器; 臨時線路應設有與用電設備接地連接的接地保護導線,接地保護導線應與電網接地系統連接; 應保存有臨時線路架設審批、架設和使用安全檢查的記錄,以及按審批時效拆除臨時線路的記錄。5.5.6.4 防爆電氣易燃易爆場所或可能有易燃易爆突發的場所,應配備符合防爆等級的防爆電氣設備; 應定期對防爆電氣設備進行檢查,發現損壞時及時修理更換。5.5.7 機電設備及手持電動工具5.5.7.1 電焊機電焊機應滿足: 電源線、焊接電纜與焊機連接處有可靠屏護; 電源線、焊接電纜絕緣保護層無破損; 焊機外殼應有接地端子,且應與接地系統連接; 焊鉗絕緣可靠,夾緊力好; 焊機電源線不得拖地跨越通道。5.5.7.2 氣焊與氣割設備一般安全要求: 氣瓶、容器、管道、儀表等連接部位應采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檢漏,嚴禁使用明火檢漏; 氣瓶應穩固豎立,或裝在專用膠輪的車上使用; 禁止使用電磁吸盤、鋼繩、鏈條等吊運各類焊接與切割用氣瓶; 氣瓶應避免放在受陽光曝曬,或受熱源直接輻射及易受電擊的地方; 工作完畢、工作間隙、工作點轉移之前都應關閉瓶閥,戴上瓶帽; 留有余氣需要重新灌裝的氣瓶,應關閉瓶閥,旋緊瓶帽,標明空瓶字樣或記號;焊炬及割炬應滿足以下條件: 焊炬、割炬氣路通暢,射吸能力、氣密性正常; 焊炬、割炬點火時應使用摩擦打火機、固定的點火器或其他適宜的火種; 焊炬、割炬點火時不得指向人員或可燃物。軟管及軟管接頭應滿足: 輸送氣體的軟管和軟管接頭應符合規定要求; 焊接與切割中使用的氧氣膠管為黑色,乙炔膠管為紅色。乙炔膠管與氧氣膠管不能相互換用,不得用其它膠管代替; 禁止使用泄漏、燒壞、磨損、老化或有其他缺陷的軟管。減壓器應滿足以下條件: 減壓器應經檢驗合格; 減壓器無任何泄漏; 減壓器在氣瓶上應安裝合理、牢固。5.5.7.3 手持電動工具手持電動工具應滿足: 使用類手持電動工具的電源插座和開關線路應配有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接地保護導線與接地系統連接; 定期檢測手持電動工具的絕緣電阻值,應保存檢測記錄; 電源線必須用護管軟線,無接頭和絕緣層無破損; 電動工具開關的規格與負載匹配。5.5.7.4 移動電氣設備移動電氣設備應滿足: 移動電氣設備的電源開關線路應設置漏電保護裝置; 移動電氣設備應設置接地端子,且與接地系統連接,絕緣電阻值應大于1m,應保存定期檢測記錄; 電源線應采用帶有接地導線的三芯或四芯多股橡膠電纜,無接頭,不跨越通道,絕緣層無破損; 防護罩、屏護、蓋應完好、無松動; 移動電氣設備應有安全識別標記。5.5.7.5 工業氣瓶工業氣瓶應滿足: 工業氣瓶外觀無明顯腐蝕,漆色標志正確; 工業氣瓶安全附件應齊全、完好,壓力表應有定期檢定合格標志; 工業氣瓶放置應有防傾倒措施; 工業氣瓶在工作場地應按限量存放量,與明火間距符合規定。5.5.7.6 工業管道工業管道應滿足: 壓力管、蒸汽管道應有編號,漆色標志清晰,實際管道位置及流向與標記一致; 應有全廠管網平面布置圖; 管道外觀無明顯腐蝕、無泄漏; 埋地管道敷層完整無破損,架空管道支架牢固。5.5.7.7 空壓機空壓機應滿足: 壓力表有定期檢定合格標志,鉛封完整,工作狀態指示正常,表盤上應標示出最高工作壓力紅線; 安全閥鉛封完好,有定期檢驗合格標志; 應定期對空壓機進行檢查,并保留檢查記錄。5.5.7.8 其它小型氣動設備操作設備人員應接受培訓,了解作業中的危害因素。氣動設備的控制開關、工作部件、空氣管道應保持完好。操作人員應根據需要,使用必要的防護用品。作業完成后,不能使用氣槍清潔工作臺面或者作業人員身上的灰塵。5.5.8 機械生產、加工設備5.5.8.1 生產用沖壓設備操作設備人員應接受培訓,了解沖壓設備的危害因素。沖壓設備的控制開關、工作部件、防護罩應保持完好。操作人員應根據需要,使用必要的防護用品。由電力驅動的沖壓設備應認真執行日常點檢制度。5.5.8.2 針車針車的皮帶防護罩應保持完好。針車的電源線應保持完好,不應該存在明顯地破損、老化等情況。針車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清理馬達、皮帶輪等處的灰塵,防止因為過熱而導致火災事故的發生5.5.8.3 其它縫紉用設備傳動裝置應有防護罩,且應保持完好。電源線應保持完好,不應該存在明顯地破損、老化等情況。產生熱量部位,如馬達、皮帶輪等處的灰塵應及時清理,防止因為過熱而導致火災事故的發生5.5.8.4 整燙設備5.5.8.4.1 企業應制定整燙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作業人員應清楚整套設備使用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以及其控制要求。5.5.8.4.2 企業應針對整燙工作場所配備必要的通風降溫措施,以保障作業人員的健康。5.5.8.4.3 需要使用鍋爐提供蒸汽時,鍋爐應設置在安全的區域,蒸汽管道應做好隔熱措施,并設置必要的安全標志。5.5.8.5 其它機械生產、加工設備5.5.8.5.1 機械生產、加工設備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包括:a)機械傳動部位應設置防護裝置; b)機器的高溫區、加工物拋射區、機器運轉或移動區等應設置防護裝置;c)應設置防止作業人員肢體與切削裝置接觸的防護裝置;d)應設置防護裝置防止作業人員肢體進入機器工作危險區;e)應設置防止運動的機器發生碰撞的防護裝置;g)對可能過度釋放如噪聲、粉塵、有毒氣體、射線、電磁干擾、沖擊、振動或其它有害因素的機器,應設置防護裝置;h)對因工藝和材料因素可能產生異常燃燒和爆炸的狀況,應設置監測裝置和聯鎖保護裝置;i)機器電氣系統應設置總電源開關,狀態完好;j)電氣安全應符合標準gb 5226.12008中關于直接防護和間接防護的規定;k)對可能因材料失效導致發生事故的機器零部件,應按規定周期進行定期檢測;l)對機器可能發生的控制失效,應設置冗余系統保護裝置。5.5.8.5.2 企業應針對機械生產、加工設備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并教育員工作業中正確遵守。5.5.8.5.3 企業應建立機械生產、加工設備日常點檢制度,并按照制度要求,對設備進行日常點檢工作。5.5.9 機動車輛管理必須嚴格按公安、交通部門要求建立完善車輛管理制度和檔案,車輛定期維護保養,對駕駛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 車輛考評要求; 車輛整潔、資料齊全; 動力系統運轉平穩,線路、管路無漏電、漏水、漏油; 燈光電氣部分完好,儀表、照明、信號及各附屬安全裝置性能良好; 傳動系統運轉平穩; 轉向系統輕便靈活; 制動系統安全有效,制動距離符合要求。5.5.10 輔助生產設施5.5.10.1 宿舍安全管理5.5.10.1.1 如有提供宿舍給員工,應保證員工有足夠的空間;一般情況下,每間宿舍內住宿員工不應超過8人。5.5.10.1.2 企業應在宿舍內設置足夠的衛生間和浴室設施;應能在冬天提供熱水設施給予員工。5.5.10.1.3 宿舍應保持清潔,狀態應維持良好。5.5.10.1.4 企業應制定宿舍管理規定并張貼,應每月對宿舍的管理狀況進行檢查,確保宿舍干凈、整潔、安全、衛生。5.5.10.2 食堂安全管理5.5.10.2.1 企業設置的食堂應辦理衛生許可證,食堂工作人員應該定期進行體檢,并持有健康證。5.5.10.2.2 應建立食堂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要求,每月對食堂的衛生情況進行檢查。5.5.10.2.3 食堂衛生狀況應良好,應有滅蠅措施,有餐具消毒設施,餐具應有衛生防護措施。5.5.10.3 洗手間5.5.10.3.1 為作業人員配備數量足夠的洗手間,并男女分隔。5.5.10.3.2 洗手間衛生狀況良好,有安排專人清潔,有定時進行檢查。5.5.10.3.3 洗手間應配備洗手液、香皂等洗手設施。5.5.10.4 飲水設施5.5.10.4.1 應在生產場所以及宿舍為員工提供飲水設施。5.5.10.4.2 提供的引用水應干凈衛生,應配備柜子,方便員工存放飲水杯。5.5.10.4.3 不應將飲水機等設置在洗手間內或者門口。5.6 作業環境 5.6.1 安全標志5.6.1.1 企業應根據作業現場的危害特性以及管理要求,設置必要的安全標志。5.6.1.2 企業應對作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使其了解安全標志的要求。5.6.1.3 企業應對安全標志進行檢查,發現破損、老化、標識不清晰等情況時,應及時維修更換。5.6.2 通風企業應識別需要重點關注的需要采取通風設施的區域,并配備必要的通風空調措施,這些區域包括: 密閉或通風不暢場所; 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場所; 人員密集場所; 易滋生細菌、病菌的場所。5.6.3 照明5.6.3.1 企業保證作業場所內需要的照明滿足國家相關標準。5.6.3.2 企業應針對照明與能見度設備、設施每月進行檢查,發現存在缺陷時,及時進行維護與處理。5.6.3.3 企業應建立應急照明設施清單,對應急照明應定期進行試驗,確??捎眯?。5.6.4 溫度5.6.4.1 企業應保證作業現場的溫度滿足國家相關標準要求;高溫季節,應在生產車間裝設溫度計,并每日登記溫度。5.6.4.2 當作業場所溫度超過國家相關標準時,企業應采取必要的調溫措施,防止對員工的健康照成傷害。5.6.5 通道企業應保持作業通道暢通: 廠區、車間及倉庫的通道符合安全要求; 車間及倉庫物品放置符合安全要求,不得超高堆疊; 生產設備、設施、通道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安全要求,或采取符合規定要求的安全措施。 5.6.6 地面生產車間以及作業場所地面應滿足安全要求: 廠區、車間及倉庫的地面應無積水、污垢、油污,且應有防滑措施; 在員工可能到達的梯口、升降口、漏斗口設置安全防護攔柵。5.6.7 消防管理5.6.7.1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要具備與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消防知識。5.6.7.2 企業應對作業人員進行消防知識培訓,使其了解必要的消防知識。5.6.7.3 新、改、擴建(含項目用途變更)等建設項目須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接受抽查;建設項目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經營。5.6.7.4 安全出口、樓梯口、層間異位和前室的樓梯間必須設置燈光“安全出口”標志;,車間、倉庫地面必須設置疏散指示箭頭;生產場所以及宿舍必須張貼火災緊急疏散示意圖;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20m,箭頭指向通往最近的安全出口的方向。5.6.7.5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5.6.7.6 企業應建立志愿消防隊組織;成員數量不少于本單位職工人數的30%;志愿消防隊應當配備一定的消防器材裝備,定期進行滅火訓練,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增強火災撲救的能力。5.6.7.7 企業每年組織不少于兩次消防滅火疏散演練;有宿舍的企業,也應針對宿舍組織不少于兩次消防滅火疏散演練。5.6.7.8 企業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設置位置應在明顯、便于取用的地點,不能埋壓、遮擋滅火器材。并指定專人維護管理,保證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5.7 危險化學品管理5.7.1 一般要求5.7.1.1 企業應從具備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購買危險化學品。5.7.1.2 企業應建立危險化學品清單以及msds。5.7.1.3 企業應針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運輸、儲存人員進行培訓,使其知曉危險化學品的危害特性。5.7.2 危險化學品使用5.7.2.1 作業現場使用的化學品應使用專門的容器盛裝,并有明確的標簽。5.7.2.2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車間應在適當的位置張貼危險化學品的危害信息。5.7.2.3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應采取必要的通風、隔離等措施。5.7.2.4 企業應為危險化學品的使用人員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5.7.2.5 作業現場臨時存放的危險化學品應適量。使用完或下班時,應該將危險化學品放置在專門的柜子或者托盤內,防止泄露。5.7.3 危險化學品儲存5.7.3.1 企業應設置專門的倉庫或者區域,以存放危險化學品。5.7.3.2 危險化學品貯存倉庫或者區域的建筑結構、電氣、通風、室內溫度、消防設施設置,以及危險化學品貯存量等應符合gb 156031995、gb 179141999、gb 179151999和gb179161999的規定。5.7.3.3 企業應該在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配備msds等資料。5.7.4 危險化學品廢棄危險化學品廢棄后應作為有害廢棄物,嚴禁隨意丟棄。5.8 職業危害 5.8.1 職業危害監測每年進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檢測,在職業危害點設置標識牌予以告知: 安排在職業危害場所中作業的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體檢,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企業不得安排上崗前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禁忌作業。5.8.2 職業危害防護5.8.2.1 職業危害因素告知5.8.2.1.1 企業應以適當、有效的方式對從業人員及相關方進行宣傳,使其了解生產過程中涉及的各類危害因素的危害特性,以及采取的預防及應急處理措施。5.8.2.1.2 企業應定期對作業場所存在的有害因素進行檢測,在檢測點設置標識牌,告知檢測結果,并將檢測結果存入職業衛生檔案。5.8.2.2 作業現場防護5.8.2.2.1 企業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從業人員健康監護檔案。5.8.2.2.2 企業作業場所應符合gbz 12010、gbz 2.12007。5.8.2.2.3 企業應確保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與生活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應將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5.8.2.2.4 企業不得安排上崗前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禁忌作業。5.8.2.2.5 企業應對與職業健康有關的防護設施。例如通風、照明、調溫、粉塵吸收等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發現損壞時及時更換。5.8.3 勞動防護用品5.8.3.1 企業應根據接觸危害的種類、強度,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和器具。5.8.3.2 企業應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5.8.3.3 企業應建立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帳,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5.9 事故與應急管理5.9.1 事故報告5.9.1.1 企業應明確事故報告制度和程序。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除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外,應按規定和程序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及有關部門。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5.9.1.2 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5.9.1.3 企業在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時,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補報。5.9.2 搶險與救護5.9.2.1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企業負責人直接指揮,積極組織搶救,妥善處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各部門應協助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工作,保護事故現場。5.9.2.2 企業發生火災事故現場應設警戒線。5.9.2.3 企業搶救人員應佩戴好相應的防護器具,對傷亡人員及時進行搶救處理。5.9.3 事故調查和處理5.9.3.1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積極配合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的事故調查,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5.9.3.2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委托企業負責組織調查的,企業應按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組織調查,按時提交事故調查報告。5.9.3.3 企業應落實事故整改和預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整改和預防措施應包括: 工程技術措施; 培訓教育措施; 管理措施。5.9.3.4 企業應建立事故檔案和事故管理臺帳。5.9.4 應急救援器材5.9.4.1 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足夠的應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5.9.4.2 企業應建立應急通訊網絡,保證應急通訊網絡的暢通。5.9.4.3 企業應張貼應急救援電話,并保證員工能清楚地知道應急電話或者能找到應急電話。5.9.5 應急救援預案與演練5.9.5.1 企業宜按照aq/t 90022006,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針對潛在事件和突發事故,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5.9.5.2 企業應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救援預案的培訓,定期演練,評價演練效果,評價應急救援預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形成記錄。5.9.5.3 企業應定期評審應急救援預案,尤其在潛在事件和突發事故發生后。5.10 檢查與自評 5.10.1 安全檢查5.10.1.1 企業應嚴格執行安全檢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保證安全標準化有效實施。5.10.1.2 企業安全檢查應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內容和計劃。應盡可能地編制安全檢查表,例如月度的綜合性安全檢查、特種設備檢查、消防設備檢查等。5.10.1.3 企業各種安全檢查表應作為企業有效文件,并在實際應用中不斷完善。5.10.2 安全檢查形式與內容5.10.2.1 企業應建立安全檢查臺帳,并與責任制掛鉤。5.10.2.2 企業安全檢查形式和內容應滿足: 綜合性檢查應由相應級別的負責人負責組織,以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為重點,各專業共同參與的全面安全檢查。廠級綜合性安全檢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車間級綜合性安全檢查每月不少于1次; 專業檢查分別由各專業部門的負責人組織本系統人員進行,主要是對鍋爐、壓力容器、危險物品、電氣裝置、機械設備、構建筑物、安全裝置、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監測儀器等進行專業檢查。專業檢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季節性檢查由各業務部門的負責人組織本系統相關人員進行,是根據當地各季節特點對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電、防暑降溫、防風及防凍保暖工作等進行預防性季節檢查; 日常檢查分崗位操作人員巡回檢查和管理人員日常檢查。崗位操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回檢查,各級管理人員應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進行日常檢查; 節假日檢查主要是對節假日前安全、保衛、消防、生產物資準備、備用設備、應急預案等方面進行的檢查。5.10.3 整改5.10.3.1 企業應對安全檢查所查出的問題進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時間、責任人,并對整改情況進行驗證,保存相應記錄。5.10.3.2 企業各種檢查的主管部門應對各級組織和人員檢查出的問題和整改情況定期進行檢查。5.10.4 自評企業應每年至少1次對安全標準化運行進行自評,提出進一步完善安全標準化的計劃和措施。aa附錄a (規范性附錄)廣州市皮革皮具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規范考評辦法a.1 考評標準見附錄b廣州市皮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規范考評辦法。a.2 考評條件申請安全標準化考核評級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a) 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經營資質;b) 開展了安全標準化工作,并按規定進行自評;c) 至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a.3 考評分級a.3.1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分為a級、b級、c級和不達標四個級別。a.3.2 按附錄b中的單項得分率和總得分率分級,其中的單項得分率計算方法見公式(a.1),總得分率計算方法見公式(a.2):pn=sn/(yn-v)100%(附錄a.1)p=s/y100%(附錄a.2)式(a.1)、 (a.2)中:pn單項得分率;sn單項實得分;v空項分yn單項標準分;p總得分率;s總實得分,s=sn;y總應得分,y=(yn-v)。分級標準如下:a) p90%,且60%pn80%的項目不超過2項的,為a級;b) p80%,且60%pn70%的項目不超過2項的,為b級;c) p70%,且pn60%的項目不超過2項的,為c級;d) 達不到c級的,或任一單項pn60%,為不達標。a.4 考評管理a) 企業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工會參加的考評管理小組按照廣州市皮革皮具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規范考評表(見附錄b)進行自評,形成自評報告(見附錄c),向已獲得廣州市安監局認可的復評機構提交書面考評申請表(見附錄d);b) 復評機構收到企業的復評申請后,應按照本規范的要求進行復評,形成復評報告(見附錄c),復評達標后,復評機構上報企業所在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企業進行審核、公告,發放證書。復評機構對相關評價承擔法律責任,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法律賦予的相關職能部門要依法依規從嚴追究相關人員和機構的法律責任,并降低或取消相關資質;c) 企業必須將每年的自評報告報審核機構,審核機構對達標企業進行抽查;d) 達標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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