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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章環境法律責任
一、環境行政責任(一)概述
——環境行政責任,是指違反環境保護法,實施了破壞或者污染環境行為的單位(法人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所應承擔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責任。環境行政責任構成要件1、行為違法:行為人實施了破壞或者污染環境的行為而違反了法律。如《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P532、行為有危害結果:違法行為造成了破壞或者污染環境的后果。如采伐林木者未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3、違法行為與危害后果有因果關系:違法行為與該行為所造成的破壞或污染危害后果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必然的聯系。如:一個有污染的工廠的投資者4、行為者有過錯故意:對危害的結果直接追求或持放任態度過失:應當預見到,但因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沒有預見到(二)行政處罰——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對違反環境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一種行政懲罰措施。行政處罰的種類:對污染環境者的處罰形式:警告、罰款、責令重新安裝使用、責令停止生產或停止使用、責令停業關閉。對破壞環境者的處罰形式:罰款、責令退還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責令停止破壞行為、責令恢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沒收等。(三)行政處分——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法對環境保護違法違紀人員給予的一種行政制裁?!董h境法》第45條;《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2006)1、行政處分的種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2、救濟措施:復議或申訴陜西省旬陽縣環境監管失職案
由于環保部門執法不力、嚴重失職,在陜西省旬陽縣漢江邊先后批準建立了13家鉛鋅選礦企業,超標準排放大量的有毒廢水,嚴重污染了漢江水域。2001年7月,國務院調查組逐個檢查了旬陽縣的13個選礦廠,除銀聯選礦廠按國務院調查組要求實施整改外,其余12家鉛鋅選礦企業所有證照全部被吊銷,生產用電被切斷,可移動的機械設備全部被拆除,同時,拆除廠房30余間。
8月10日安康市委做出決定,責成旬陽縣政府向市政府寫出深刻書面檢查;給予旬陽縣政府副縣長肖文彥行政警告處分;撤銷白建友旬陽縣環保局副局長職務;撤銷張海彬旬陽縣廟坪鄉企業辦主任職務;給予旬陽縣水電局副局長周登平行政警告處分;截至8月20日,陜西省針對環境違法行為共行政處理16人,拘留6人。
(四)環境行政復議與環境行政訴訟
1、環境行政復議
2、環境行政訴訟
《環境法》第40條
——司法審查之訴
——請求行政侵權賠償之訴
——請求履行職責之訴寧波村民因機場噪音訴環??偩职?/p>
寧波市櫟社機場與寧波鄞州區戴家村僅一網之隔,過去20年,村民一直生活在機場飛機起落的噪音之中。特別是2007年機場二期擴建后,戴家村村民所承受的噪聲污染進一步加劇。村民委托律師調查后得知,機場擴建工程施工之前,經過環保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竣工驗收同樣是經過環保部門驗收的。通過了環保部門的批準和驗收,噪音依然超標,說明環境影響評價有問題,就應該由環保部門承擔責任。
2007年8月8日,99名村民以“環??偩衷谂鷾虱h境影響評價文件和通過驗收時,沒有征求村民們的意見,程序嚴重違法”為由,向國家環保總局提出了復議申請。有研究顯示,噪聲如果超過50分貝,人的神經系統就會受到影響。噪聲平均每提高3分貝,能量就會增強一倍。根據寧波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對機場附近的噪聲測定,戴家村有100多戶人家超過75分貝,即超過了國家標準。雖然國家環保總局受理了此案,但機場施工并未停止。2007年8月16日,幾十位村民聯合起來到機場阻止施工,與機場方發生了沖突。鄞州公安分局先后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為由,傳喚了10余名村民,并拘留了4位村民。這場風波引起寧波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但村民們不同意以“新農村建設”名義搬遷,強調是“機場移民”,要求在搬遷的同時,賠償多年來噪聲給他們造成的損害,協調一度陷入僵局。2007年11月,國家環保總局3位官員專程趕到寧波,聽取了村民代表們的意見和要求。2007年11月8日,村民與鄞州區方面達成協議,鄞州區古林鎮政府出資120萬元用于戴家村新農村示范村建設。但協議沒有明確噪音污染補償性質,而是作為新農村建設專項補助。之后,村民們向國家環保總局提出了撤銷復議申請。2007年11月9日,環保總局作出了終止復議決定。類似的糾紛,2004年就曾在北京首都機場發生過。但是機場噪聲造成的損害無法定量,賠償額度也就無法確定,加之目前航空器噪聲污染賠償尚無法律依據,國內外均無賠償的標準。建德市更樓中心小學345名學生訴浙江省
環保局行政不作為案
2001年4月4日,由于建德市新安江塑料化工廠因工人操作失誤,致使化工原料苯乙烯大量泄漏到排水溝,而排水溝正好流經離工廠100米左右遠的更樓中心小學,致使大量苯乙烯飄到學校里,造成正在上課的345名學生發生頭昏、惡心、嘔吐、腹痛等刺激性反應,經醫院診斷為一過性苯乙烯氣體刺激反應。苯乙烯是一種易燃、易爆、劇毒的化學物品,可能致死、誘發癌癥,是國際衛生組織確認的致癌物。事故發生后,建德市勞動部門對企業作出停產整頓和罰款1萬元的處罰。數百名學生家長、代理律師先后向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環保局發出公函,要求對這一特大事故立即作出處理決定。但環保部門均未作出任何具體行政行為。
建德市新安江鎮更樓中心小學345名學生認為環保部門沒有履行環境監測、環境行政處罰等職責,遂以浙江省環保局環境行政不作為為由,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杭州中院以建德市勞動局已做出行政處罰,裁定不予受理。請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是否正確?
(一)環境民事責任概述
1、環境侵害的特殊性第一,損害狀態具有間接性、連續性和潛在性第二,主體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換性第三,原因行為在價值判斷上具有合法性第四,環境侵害具有社會性二、環境民事責任2、環境民事責任因污染、破壞環境而導致他人環境權益損害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
東京大氣污染訴訟案1996年5月31日,居住或工作在東京都內32區多條道路內側50米以內且患有支氣管炎、哮喘、肺氣腫等方面疾病的患者或因上述疾病而死亡患者家屬共計600多人,以日本中央政府、東京市政府、首都高速公路公司以及豐田、日產、日產柴油機汽車、三菱、日野、五十鈴和馬自達7家汽車制造商為被告,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上述被告停止向東京32區排放污染物質,并賠償被害人各種損失共計223850萬日元/人。東京地方法院2002年10月根據《公害健康被害賠償法》,判決日本中央政府、東京市政府、首都高速公路公司向原告支付7920萬日元的賠償,駁回了對汽車制造商的索賠要求。2007年,東京高等法院在二審時提出正式調解方案,七大汽車制造商賠償原告共計12億日元(約970萬美元),雙方達成和解。
(二)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1、損害行為——不以行為違法性為必要
《環境法》第四十一條
2、損害結果
——財產損害;人身損害;環境損害
3、因果關系
(1)因果關系認定的特殊性
——侵害間接性、復雜性、緩慢性、科學性
(2)因果關系推定《民事證據規定》第四條
4、無過錯責任
——免責條件:不可抗力、受害人過錯、第三人過錯《環境法》第四十一條孫有禮等18人訴遷安第一造紙廠等九家企業環境損害賠償案
河北省樂亭縣農民孫有禮等18人集資在灤河入海口開辦海水養殖場。2000年10月,來自遷安第一造紙廠、遷安化工公司等9家企業的工業污水突然大量排放到養殖場,致使原告即將成熟上市的文蛤、青蛤等灘涂貝類、魚類成批死亡。2001年5月,孫有禮等18人以9家企業為被告,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訴。原告訴稱,因被告超標排污,給原告帶來約2000萬元的損失,要求被告停止排放污水并賠償經濟損失。
各被告均否認此次污染事故是其排污所致。遷安化工公司拿出達標排放證書,以此證明該企業屬于政府認可的達標排放企業。案發后,多個部門的鑒定報告表明,各被告排放的污水中含有COD等對養殖生物有害的物質,其中8家企業為超標排放(遷安化工屬達標排放),各被告的污水排入灤河流至下游積聚,使原告養殖灘涂水域內的漁業水質嚴重超標。
法院審理認為,8家企業排放的污水中含有有害物質,污水排入灤河流至下游積聚,并到達孫有禮等18人的養殖水域,使養殖水域內水質嚴重超標,而各養殖場養殖條件、養殖方式均符合漁業養殖規范。因此推斷,此次事故是由于大量超標工業污水引發有機物污染,養殖水域嚴重缺氧所致。遷安化工公司雖屬達標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標準,只是決定排污者是否需要繳納超標排污費的依據,而不是確定排污者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界限。
由于遷安化工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排放的污水與孫有禮等養殖戶的損害事實不存在因果關系,化工公司應對孫有禮等養殖戶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2002年4月12日天津海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河北省遷安市9家造紙廠、化工廠賠償原告1365.9777萬元,并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再排放污水入海。周德元訴河南某化工廠污染損害賠償案
河南省某市大別山麓有一家化工廠,始建于20世紀60年代,進入21世紀,化工廠大力推出新的產品,但污染處理措施卻仍然保留在20世紀60年代的水平,因而排放的污染物不僅沒有減輕,反而更加嚴重。附近居民因此受害頗深,多人患有不明原因的氣管炎、胸悶、心悸,特別是老人和小孩受害更大。調查發現化工廠排放的廢氣主要是二氧化硫,廢液污染物則主要是帶有氨水成分的碳氨殘液。
經雙方談判,化工廠每年給居民5萬元健康補助費,減少排污量。協議達成后,化工廠對廢氣排放嚴格控制,但不直接影響居民的廢液繼續大量排放。2000年3月,周德元得知化工廠排放的廢液里有氨水成分,可以用作代替氨肥,可以節省購買化肥的開支,還可廢物利用。周德元購買了多個大鐵罐,用于裝廢液,將鐵罐深埋于自家的園子里。此后一年,周德元一直堅持搜集廢液。2001年5月12日,周家突然全家嚴重中毒,經過調查,屬于氨中毒。
原來周德元埋廢液處離自家的飲用水井僅10米遠,鐵罐腐爛,廢液滲入水井引起中毒。周德元認為廢液是化工廠排放的,遂向法院起訴化工廠,要求其賠償損失。
本案中,如何確定污染行為人的責任?
法院判決:周德元雖然受到化工廠污染危害,但該危害結果完全是周德元自身責任所致,化工廠長期排放污染物,應該予以相應的治理,作到達標排放;周德元自己承受全部損失,化工廠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環境民事訴訟
1、放寬起訴資格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
——起訴資格的限制與環境保護的矛盾
——環境公益訴訟
《民訴法》第55條
2、證明責任倒置
《民事證據規定》第四條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
3、訴訟時效延長
《環境法》第42條賈方義訴中海油、康菲中國公益訴訟案2011年8月9日,北京華城律師事務所律師賈方義向天津海事法院、青島海事法院和海南省高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成為民間首位向中海油和康菲中國進行環境公益訴訟的個人。賈方義提出三點請求,第一要求停止侵害,第二要求二者向公眾公開事故信息,第三要求兩家公司設立總額為100億元的賠償基金。1、天津海事法院與賈方義進行了兩次溝通,最終告知需要經過“領導商量,才能給書面答復”。2、在設有環境公益法庭試點的海南省,賈方義得到的答案是“不屬于管轄范圍”。3、青島海事法院的一位法官起初主動與賈方義聯系,稱會“將訴狀交由被告答辯”,立案后進行賠償取證工作。但隨后庭長告訴他“案件領導要商量,需要逐級上報。
賈方義在三地的起訴之路就此止步。環境公益訴訟——自然人、法人、政府組織、其他組織認為環境公益權受到侵犯向法院提起的訴訟。2、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
(1)環境公益訴訟已經取得進步
——貴陽清鎮、云南昆明等環保法庭的設立
——各地出現多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2)環境公益訴訟發展面臨障礙——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不明確——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識別標準不清
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告貴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案貴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生產化肥(磷胺)的化工企業,其生產廠區位于紅楓湖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每年產生20至30萬噸的磷石膏廢渣,所堆放的磷石膏廢渣總量已有200至300萬噸。但該公司沒有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滲等廢水處理措施,磷石膏尾礦庫的滲濾液均通過地表、地下排入紅楓湖上游的羊昌河。2007年12月10日,新成立的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向清鎮市法院環境保護法庭提起環境污染損害訴訟,要求天峰化工公司停止排污侵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是負有依法管理紅楓湖水資源的社會公共職責的政府職能部門。在不特定的人群遭受環境污染侵害的情況下,為維護民眾利益,原告有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尋求法律救濟。法院認為,被告堆放的磷石膏廢渣通過滲濾對紅楓湖上游羊昌河造成重大污染,進而直接影響紅楓湖的水質,已經侵害了羊昌河流域附近居民以及將紅楓湖作為重要飲用水源的百萬貴陽市民的利益,構成了侵權。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磷石膏尾礦廢渣場,停止磷石膏尾礦廢渣場對環境的侵害,須于2008年3月31日前消除對環境的影響。
北大教授提起松花江公益訴訟案
2005年11月13日,中國石油吉林分公司雙苯廠因操作錯誤發生劇烈爆炸并引起大火,造成8人死亡,6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6908萬元,并引發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泄漏事件發生之后,不僅造成吉林停水7天,哈爾濱市的380萬居民連續五天沒有供水,并且影響下游的俄羅斯近千公里30多個居民點165萬人的飲水。引起俄羅斯索賠聲浪。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學法學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龍江高院提起了國內第一起以自然物(鱘鰉魚、松花江、太陽島)作為共同原告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100億元人民幣用于設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保障鱘鰉魚的生存權利、松花江和太陽島的環境清潔的權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賞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權利。同時,鑒于本案標的數額巨大,且涉及環境公益訴訟,原告方同時提出了減免訴訟費用的申請。
然而,黑龍江高院立案庭以“本案與你們無關、目前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等為由拒絕接受本案。
對此,原告代表提出應當依法接受訴狀、如果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再裁定不予受理。但是,此舉也被法官婉言拒絕。
環境法律責任
三、環境刑事責任(犯罪)(一)環境刑事責任概述
——行為人違反法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資源的嚴重污染破壞、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已構成犯罪所承擔的法律結果。
污染環境的犯罪和破壞自然資源的犯罪
2、國外環境資源刑事立法
(1)刑法在環境保護方面的范圍擴大
——俄羅斯《刑法典》:生態犯罪專章
(2)環境資源犯罪特別刑法的出現
——日本《關于危害人體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
(3)出現環境刑事法律的新特點
——處罰危險犯、過失犯、未遂犯;舉證責任轉移、因果關系推定;加重處罰、“兩罰制”等
(二)我國《刑法》規定的危害環境罪1、1997年《刑法》第六章“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中設立專門一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338——346條)2、《刑法修正案》(二)(四)(八)3、2006年6月《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2013年6月《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環境資源犯罪的主要罪名
1、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2、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走私固體廢物罪3、非法捕撈水產品罪4、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5、非法占用農用地罪6、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7、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罪8、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刑法第338條原文: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改為: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原文: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改為:嚴重污染環境的,原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危險廢物”改為“有害物質”,擴大犯罪行為類型2、只要“嚴重污染環境”就構成犯罪,降低定罪門檻,突出了刑法對環境本身的保護。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公布了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云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重慶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環境案,胡文標、丁月生投放危險物質案等4起環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云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陽宗海距昆明36公里,湖面積30平方公里。自2002年以來,陽宗海水質已經連續6年保持優良。但自2008年6月以來,陽宗海水體出現砷濃度超標,導致嚴重污染。
經過調查,云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是造成陽宗海水體污染的主要源頭之一。2009年4月14日,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董事長、法人代表李大宏,總經理李耀鴻以及公司生產部部長金大東3人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被提起公訴。
澄江縣檢察院指控:
2005年至2008年間,云南澄江錦業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長期將含砷生產廢水通過明溝、暗管直接排放到廠區最低凹處沒有經過防滲處理的天然水池內,并抽取該池內的含砷廢水進行洗礦作業;將含砷固體廢物磷石膏傾倒于廠區外未采取防滲漏、防流失措施的堆場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時直接將天然水池內的含砷廢水抽排至廠外東北側鄰近陽宗海的磷石膏渣場放任自流。
由于錦業公司上述違法行為,使含砷廢水以地下滲透、地表徑流方式進入陽宗海,導致陽宗海水砷濃度超過V類水質標準,從II類下降到劣于V類,飲用、水產品養殖等功能喪失,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法院認為,被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環境違法行為,導致陽宗海水體受污染,周邊居民兩萬六千余人的飲用水源取水中斷,公私財產遭受百萬元以上損失,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判處罰金人民幣1600萬元;被告人李大宏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李耀鴻、金大東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三)環境刑法的完善建議
1、完善立法模式,增設新的罪名
——“噪音污染罪”、“擅自開墾草原罪”、“破壞自然保護區罪”等2、增加新的刑罰種類——2002年,湖南臨武縣法院對濫伐林木的罪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在緩刑期內要植樹3024棵,成活率要求在95%以上。3、增加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環境法》第四十一條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侵權責任法》六十五條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睹袷略V訟證據規定》第四條: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肚謾嘭熑畏ā返诹鶙l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董h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四條: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董h境法》第四十二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法》從第35條至第39條規定了如下行為都是行政違法行為:①拒絕現場檢查或檢查時弄虛作假的②拒報或謊報有關污染物申報事項的③不按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的④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⑤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單位使用⑥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未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而投產或使用的⑦未經環保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設施又超標排污的⑧違反環境法的規定,造成污染事故的⑨令其限期治理而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第十條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一)警告;(二)罰款;(三)責令停產整頓;(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七)行政拘留;(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四十五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松桃縣武裝盜伐哄搶林木案(破壞生態環境案)摘自<中國環境典型案件與執法提要>(一)案情1989年1至8月,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永紅林場連續發生多起不法分子哄搶盜伐國有林并向護林干警開槍的惡性事件。國營永紅林場始建于1964年,先后營造了杉、松等3萬多畝用材林,至案發時已大部分成林成材,也隨之成為不法分子偷砍盜伐的目標。1989年2月中下旬,二三十個不法分手持火藥槍到該場馬前溪偷砍盜伐杉木7000多株。2月26日傍晚,松桃林業派出所3名干警配合林場護林員上山護林,不法分子依仗居高臨下的地勢,用石頭打砸干警和護林員;并叫囂:“誰敢上來就打死誰!”其中2個歹徒還向護林干警連開兩槍,在干警被迫還擊后才逃走。5月,不法分子把林場價值l萬多元的輸電線全部割走并搶走林場的青茶近千斤。6月初,一伙不法分子糾集近百人組織敢死隊;從6月18日起,每人持長短火藥槍各1支,大肆哄砍盜伐永紅林場八字坡工區的杉木1000多株。7月14日,這伙不法分子包圍了八字坡工區住地,威脅林場職工,不準出去報案;另一伏不法分子則圍攻燕子坳工班住房,砸爛所有門窗,搶走8根杉木。7月16日,松桃縣林業局林政股一人、森林公安派出所4人,前往八字坡協助林場護林員上山護林。不法分子依仗人多勢眾,用火藥槍向護林干警射擊,一護林員的上衣和褲腿各被打穿一個洞。干警被迫還擊,一歹徒被擊傷后,這伙不法分子才逃遁。7月23日,縣政府成立由縣長任組長的制止、清理、查處哄砍盜伐領導小組,于27日兵分3路查處。但不法分子氣焰并未收斂,7月30日晚兩次用石頭、火藥槍對副縣長兼公安局長田景全等3人進行襲擊。(二)處理結果松桃縣委、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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