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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Q/LB.□XXXXX-XXXXI目次TOC\o"1-1"\h\t"標準文件_一級條標題,2,標準文件_二級條標題,3,標準文件_三級條標題,4,標準文件_附錄一級條標題,2,標準文件_附錄二級條標題,3,標準文件_附錄三級條標題,4,"前言 II1范圍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14安裝驗收前提條件 24.1工作條件 24.2資料 24.3檢驗人員 34.4檢驗機構 34.5檢驗儀器和工具 35檢驗項目及檢驗要求 35.1工作區域及設備 35.2驅動系統 45.3井道 95.4轎廂 115.5層門和層站 145.6電氣安裝和電氣設備 165.7整機性能試驗 18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本文件由湖南省特種設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家用電梯檢驗規范范圍本文件規定了家用電梯安裝的檢驗條件、檢驗項目和檢驗要求。本文件適用于具有獨立的井道,在固定層站之間轎廂沿與垂直方向傾斜角不大于15°的導軌運行,由鋼絲繩、液壓油缸(直接或間接)、螺桿和螺母支撐或懸掛,可供使用或未使用輪椅車的人員使用的家用電梯。本文件不適用公眾使用的電梯。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沒有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7588-2003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21240液壓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16895.3建筑物電氣裝置第5-54部分:電氣設備的選擇和安裝接地配置、保護導體和保護聯結導體GB12265.1機械安全防止上肢觸及危險區的安全距離GB4208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12265.3機械安全避免人體各部位擠壓的最小距離GB/T21739-2008家用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T7024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術語GB/T10058電梯技術條件GB/T10059電梯試驗方法GB/T10060電梯安裝驗收規范GB/T8196機械安全防護裝置固定式和活動式裝置的設計與制造一般要求術語和定義GB7588、GB21240、GB/T21739-2008、GB/T7024確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家用電梯安裝在私人住宅中,僅供單一家庭成員使用的電梯。它也可安裝在非單一家庭使用的建筑物內,作為單一家庭進入其住所的工具,但是建筑物內的公眾或其他居住者無法進入和使用。3.2機械阻止裝置當該裝置在工作位置時能保證底坑和轎頂的最小安全空間,以便維修和檢查。3.3夾緊裝置當觸發該裝置時能使下行運動的轎廂停止并在轎廂行程中任一位置保持其停止狀態以限制沉降范圍的機械裝置。3.4承載螺母內部具有螺紋的部件,與螺桿共同承載載荷。3.5安全螺母內部具有螺紋的部件,它被連接到承載螺母上,但在正常運行期間不承載。如果承載螺母斷裂,它能承受載荷。3.6螺桿外部具有螺紋的部件,它被連接到承載螺母上,但在正常運行期間不承載。如果承載螺母斷裂,它能承受載荷。3.7自鎖系統在自由運行條件下確保轎廂速度降低的螺桿與螺母系統。3.8安全制停裝置在超速時,停止螺桿與螺母之間相對旋轉,并且停止家用電梯和使其保持靜止的機械裝置。安裝驗收前提條件工作條件家用電梯的工作條件應符合GB/T10058中的要求。4.1.1海拔高度不超過1000米。4.1.2機房或機器設備間溫度應在5~40℃之間。4.1.3供電電壓波動范圍應在制造廠家規定的范圍內。4.1.4安裝完畢的電梯及其環境應清理干凈。機房門窗應防風防雨,機房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和警示標識。通向機房的通道應暢通、安全,底坑應無雜物、積水與油污。機房、井道與底坑均不應有與電梯無關的其他設施。4.1.5提交驗收的電梯應能正常運行。資料提交驗收的電梯應具備完整的資料和文件。4.2.1制造企業應提供的資料和文件:a)整機型式試驗證書復印件;b)產品質量證明文件,注有該電梯的產品出廠編號、主要技術參數(液壓驅動家用電梯應當包括滿載壓力設計值和液壓油的特性和類型),以及安全保護裝置(如有的話,如門鎖裝置、限速器、安全鉗、緩沖器、破裂閥、含有電子元件的安全電路、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驅動主機、安全制停裝置、控制柜和僅使用機械移動部件的單向節流閥)和主要部件的型號和編號等內容;c)安全保護裝置(如有的話,如門鎖裝置、限速器、安全鉗、緩沖器、破裂閥、含有電子元件的安全電路、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驅動主機、安全制停裝置、控制柜和僅使用機械移動部件的單向節流閥)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試驗證書復印件,以及高壓軟管的出廠合格證書復印件、限速器和漸進式安全鉗的調試證書復印件,破裂閥的調試證書復印件及其制造單位提供的調整圖表復印件;d)機房或者機器設備間及井道布置圖。e)電氣原理圖,包括動力電路和連接電氣安全裝置的電路,液壓系統原理圖(如果有,含液壓元件代號說明以及主要液壓元件設計參數);f)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包括安裝、使用、日常維護保養和應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說明的內容。4.2.2安裝企業應提供安裝過程記錄。檢驗人員檢驗人員必須熟悉所檢驗的電梯產品和本標準規定的檢驗內容、方法和要求。現場檢驗至少由2名具有電梯監督檢驗資格的人員進行。現場檢驗時,檢驗人員不得進行電梯的修理、調整等工作。檢驗機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核準的具有電梯監督檢驗資格的機構。檢驗儀器和工具檢驗機構應當配備能夠滿足檢驗項目及檢驗要求所需的檢驗檢測儀器設備、計量器具和工具。檢驗項目及檢驗要求工作區域及設備5.1.1轎頂工作區域當需從轎頂檢修(維護和修理)或檢查機器時,如果該工作可能導致失控和(或)意外的轎廂運動,應裝設機械鎖住裝置,該裝置應滿足下列要求:保證用于維修和檢查站人的轎頂平面與轎頂垂直投影面積內的井道最低部件之間最小2m的垂直距離。b)通過符合5.6.4要求的電氣安全裝置證實該裝置已處于所設計的非工作位置,僅當其處在非工作位置時,家用電梯才能正常運行、檢修運行及緊急電動運行。5.1.2井道外的工作區域5.1.2.1任何緊急操作和動態測試(如:制動器測試、曳引能力測試、限速器、安全鉗測試)所需要的裝置應裝設為可從封閉的井道外操作。5.1.2.2當機器在井道內且需要從井道外進行維修、檢查時,應只能通過滿足GB21739-2008中5.8要求的門才可能接近設備。5.1.2.3最小通道應是0.80m寬、1.80m高,且不應被打開的門(活板門)和(或)依照維護說明安裝在井道外工作區域的任何保護裝置所阻塞。5.1.3.3設備柜前應有足夠對設備進行方便和安全操作的凈工作區域。工作區域的凈高度應至少為2m,且:a)在需要維護和檢查部位的地方,應至少提供0.50m×0.60m的水平凈工作區域;b)在控制柜(屏)前的水平凈工作區域應滿足:1)深度,從壁外表面測量至少為0.70m;2)寬度,取0.50m或柜(屏)的總體寬度兩者較大值。僅對于在用建筑,最小凈高度可以減小為建筑物結構所允許的最大值,但是不應小于1.80m。當該高度小于2.0m時,應在柜上適當位置設置與此相應的警告。驅動系統5.2.1鋼絲繩曳引(強制)驅動家用電梯5.2.1.1懸掛用鋼絲繩的公稱直徑不應小于6mm。5.2.1.2強制驅動電梯,鋼絲繩在卷筒上的固定,應采用鍥塊的壓緊裝置,或至少用兩個繩夾或具有同等安全的其他裝置,將其固定在卷筒上。5.2.1.3鋼絲繩的繩端應采用符合GB7588—2003中9.2.3.1的裝置將其固定在轎廂、對重(平衡重)或系結鋼絲繩固定部件的懸掛部位上。5.2.1.45.2.1.5電梯轎廂和平衡重至少應由兩根獨立的繩懸掛。如果轎廂懸掛在兩根鋼絲繩上,則應設有一個符合5.6.4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在一根鋼絲繩發生異常相對伸長時應能使家用電梯停止運行。5.2.1.6鋼絲繩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更換:a)鋼絲繩直徑減少超過標稱直徑10%;b)對于斷絲分散出現在整條鋼絲繩時,任何一個捻距內單股的斷絲數>4根;c)對于斷絲集中在鋼絲繩某一部位或一股時,一個捻距內斷絲總數>12根(對于股數為6的鋼絲繩)或>16根(對于股數為8的鋼絲繩);d)鋼絲繩產生扭結、壓彎、明顯的變形或腐蝕。5.2.1.7曳引輪、滑輪、限速器及張緊輪等與鋼絲繩形成傳動的旋轉部件,均應當設置防護裝置,以避免人身傷害、鋼絲繩因松弛而脫離繩槽、異物進入繩與繩槽之間。5.2.1.8卷筒應被加工成螺旋狀繩槽,且繩槽應與所用的繩相匹配。卷筒上應僅繞一層鋼絲繩。當轎廂停止在完全壓縮的緩沖停止裝置上時,在繩槽中應至少還剩一圈半的鋼絲繩。鋼絲繩相對于繩槽的偏離角(放繩角)不應大于4°。5.2.1.9鋼絲繩曳引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a)轎廂裝載至125%額定載重量的情況下應保持平層狀態不打滑;b)當對重壓在緩沖器上而曳引機按電梯上行方向旋轉時,應不能提升空載轎廂。5.2.1.10上行超速保護應符合GB7588-2003中對于上行超速保護裝置的相關要求。5.2.2液壓驅動家用電梯5.2.2.1驅動方式允許采用以下兩種作用型式:a)直接作用;b)間接作用。5.2.2.2使用多個液壓缸提升轎廂時,這些液壓缸管路應相互連接以保證壓力的均衡。5.2.2.3對于間接作用式,懸掛繩應符合相關規定。5.2.2.4在液壓缸柱塞行程末端應采取措施使其停止,間接作用式的家用電梯,該減速度不應導致繩或鏈的松弛。5.2.2.5如果液壓缸延伸至地下,則應安裝在保護套管中。如果延伸入其他空間,則應給予適當的保護。保護裝置的設計應防止液壓缸銹蝕,并易被檢驗。以下部件也應給予同樣的保護:a)破裂閥/節流閥;b)連接破裂閥(節流閥)與缸筒的硬管;c)破裂閥(節流閥)之間互相連接的硬管。5.2.2.6直接作用式家用電梯,轎廂與柱塞(油缸)之間應采用撓性連接。間接作用式家用電梯,柱塞(缸筒)的端部應設置導向裝置。拉伸作用的液壓缸,如果拉伸布置能防止柱塞承受彎曲力的作用,則可不要求液壓缸端部設置導向裝置。間接作用式家用電梯,其柱塞(缸筒)端部導向裝置的任何部件不應進入轎頂的垂直投影區域內。5.2.2.7多級式液壓缸,應滿足下列附加要求:a)在相繼的多級式柱塞缸節之間應裝有限位停止裝置,防止柱塞脫離其相應的缸筒。b)不具備外部導向的多級式液壓缸的每一節的支撐長度應至少等于相應的柱塞直徑的2倍。c)多級式液壓缸應具有機械的或液壓的同步機構。d)當使用鋼絲繩或鏈條作為同步機構時,應滿足GB/T21739中同步機構的相關要求。5.2.2.8管路和附件應妥善固定便于檢驗,當管路穿過墻或地面時,應使用套管保護。套管的尺寸應能夠在必要時拆卸管路,以便進行檢修,且套管內不應有任何的連接接頭。5.2.2.9驅動主機由一個符合要求的電氣安全裝置的動作制停,其控制過程如下:a)向上運行對于向上運行的液壓式家用電梯:1)電動機的電源應至少由兩個獨立的接觸器切斷,這兩個接觸器的主觸點應串聯于電動機供電回路中;或2)電動機的電源由一個接觸器切斷,且分流閥(見5.2.2.7.4.2)的供電回路應至少由兩個串聯于該閥供電回路中的獨立的電氣裝置來切斷。b)向下運行對于向下運行,下行方向閥的供電回路應:1)至少由兩個獨立的串聯連接的電氣裝置來斷開;或2)直接由電氣安全裝置來斷開,條件是與該電氣安全裝置的電氣容量相匹配。5.2.2.10當家用電梯停止時,若其中某一個接觸器的主觸點沒有打開或某一個電氣裝置沒有斷開,最遲到下一次運行方向改變時,應防止轎廂再運行。5.2.2.11液壓系統應設置截止閥。它應安裝在連接液壓缸與單向閥和下行閥之間的回路上。5.2.2.12液壓系統應設置單向閥。它應安裝在液壓泵與截止閥之間的回路上。當動力產生的壓力降低至最低工作壓力以下時,單向閥應能夠將載有最高靜態載荷的家用電梯保持在井道內的任意位置上。5.2.2.13液壓系統應設置溢流閥。溢流閥應連接到液壓泵和單向閥之間的回路上,溢流閥溢出的油應回到油箱。溢流閥應調節到系統壓力不超過滿載壓力的140%。如果由于較高的內部損耗(接頭損耗、摩擦),則溢流閥可設置一個較大的值但不能超過滿載壓力的170%。5.2.2.14破裂閥直接安裝在液壓缸出口位置,其連接應滿足下列方式之一:a)與液壓缸成為一個整體。b)直接與液壓缸法蘭剛性連接。c)布置在液壓缸附近,用短硬管與液壓缸相連,可采用焊接、法蘭連接或螺紋連接。d)用螺紋直接與液壓缸連接。破裂閥端部應設置帶螺紋的凸肩。凸肩應與液壓缸對接。其他類型的連接(如:壓接或擴口式連接)不允許在液壓缸和破裂閥之間使用。破裂閥應能使載有額定載重量下行的轎廂停止且保持停止狀態。最遲在轎廂速度達到額定下行速度再加上0.15m/s時,破裂閥應動作。5.2.2.15節流閥直接安裝在液壓缸出口位置,其連接應滿足下列方式之一:a)與液壓缸成為一個整體。b)直接與液壓缸法蘭剛性連接。c)布置在液壓缸附近,用短硬管與液壓缸相連,可采用焊接、法蘭連接或螺紋連接。d)用螺紋直接與液壓缸連接。節流閥端部應設置帶螺紋的凸肩。凸肩應與液壓缸對接。其他類型的連接(如:壓接或擴口式連接)不允許在液壓缸和節流閥之間使用。在液壓系統泄露的情況下,節流閥應防止載有額定載重量的轎廂下行時速度超過其下行額定速度再加上0.15m/s。5.2.2.16應設置壓力表。它應連接在單向閥或下行方向閥與截止閥之間的回路中。在主回路與壓力表的接頭之間應設置壓力表關閉閥。5.2.2.17液壓系統應具有油溫監控裝置,當液壓系統液壓油的油溫超過預定值時,該裝置應當能立即將液壓電梯就近停靠在平層位置上并打開轎門,只有經過充分冷卻之后,液壓電梯才能自動恢復上行方向的正常運行。5.2.2.18應設置手動操作的緊急下降閥,即使在失電的情況下,允許使用該閥使轎廂下行到乘客能離開轎廂的位置。緊急下降閥應設置在井道外。轎廂的速度不應超過0.15m/s。該閥的操作需要持續手動操作。該閥的操作應防止產生誤動作的可能性。對于間接作用的家用電梯,可能發生繩或鏈松弛的情況,手動操作該閥不應由于柱塞的下降而導致繩或鏈的松弛。5.2.2.19對于轎廂裝有安全鉗或夾緊裝置的家用電梯,應永久性地安裝手動泵,以便能夠向上移動轎廂。手動泵應連接在單向閥或下行方向閥與截止閥之間的回路中。手動泵應設置溢流閥,以限制壓力至2.3倍的滿載壓力。5.2.2.20在液壓式家用電梯上,應按照GB/T21739-2008中表4提供保護措施,以防止轎廂:a)自由墜落;b)超速下降。c)從層站沉降超過20mm,且防止沉降超過開鎖區域。5.2.2.21對于其他保護措施,應僅當其至少具有與GB/T21739-2008中表4中的措施所達到的同等安全時才能使用。5.2.2.22對于間接作用式液壓式家用電梯和裝設安全鉗的直接作用式液壓式家用電梯,其安全鉗裝置即可作為夾緊裝置使用,對于其的相關要求應符合5.3.4規定。5.2.2.23當轎廂位于平層位置以下最大20mm至開鎖區域下端部位置這一區間時,無論層門和轎門處于什么狀態,液壓式家用電梯的驅動主機都應驅動轎廂上行。5.2.2.24轎廂內裝有停止裝置的液壓式家用電梯應在轎廂內提供聲覺信號裝置。當停止裝置處于停止位置時,該聲覺裝置應起作用,其供電可源于5.6.7的緊急照明電源或其他等效電源。5.2.2.25無轎門或層門和轎門打開情況下的防沉降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a)運行只限于開鎖區域:1)應至少由一個開關防止轎廂在開鎖區域外的所有運行。該開關裝于門及鎖緊電氣安全裝置的橋接或旁接式電路中。2)該開關是滿足5.6.4要求的安全觸點,或其連接方式滿足5.6.4對安全電路的要求。3)如果該裝置的動作是依靠不與轎廂直接機械連接的裝置,如:繩、帶或鏈,則連接件的斷開或松弛,應通過符合5.6.4要求的電氣安全裝置的作用使驅動主機停止運轉。4)平層運行期間,只有在已給出停站信號之后才能使門電氣安全裝置不起作用。b)再平層和電氣防沉降速度不應大于額定速度,且不應大于0.15m/s。5.2.2.26由懸掛機構斷裂觸發安全鉗動作應滿足以下附加要求a)當使用彈簧觸發安全鉗動作時,應使用導向壓縮彈簧。b)應能從井道外進行動作試驗,表明懸掛機構斷裂可以觸發安全鉗動作。c)對于具有數個液壓缸的間接作用式液壓式家用電梯,任一液壓缸的懸掛機構的斷裂都將使安全鉗動作。5.2.2.27由安全繩觸發安全鉗動作應滿足以下附加要求a)安全繩應符合GB/T21739-2008中10.2.2的要求。b)安全繩應由重力張緊或至少由一個導向壓縮彈簧張緊。c)在安全鉗起作用期間,即使制動距離大于正常值,安全繩及其附件也應保持完整無損。d)安全繩的斷裂或松弛將通過一個電氣安全裝置(5.6.4)使驅動裝置停止工作。e)安全繩滑輪應與任何懸掛繩(鏈)的軸或滑輪組分別安裝,且應裝設符合5.2.1.7的防護裝置。5.2.2.28由轎廂向下運行來觸發安全鉗動作應符合GB21240的相關要求。5.2.3螺桿和螺母驅動家用電梯5.2.3.1應按照表1提供防護措施,以防止轎廂:a)自由墜落;或b)超速下降。表1防止轎廂自由墜落和超速度下降的措施組合自由墜落超速下降安全螺母(5.2.3.2.h))由符合GB21739-2008中10.2的限速器觸發符合5.2.3.2的安全制停裝置;或自鎖型螺桿和螺母系統。對于其他防護裝置,僅當達到不低于表1同等安全程度時,才能采用。5.2.3.2安全制停裝置當5.2.3.1要求設置安全制停裝置時,該裝置應滿足下列條件:a)安全制停裝置應僅在下行時動作,且在載有額定載重量的轎廂以限速器動作速度運行的情況下,能夠停止螺桿和螺母之間的相對轉動并保持停止狀態。b)安全制停裝置應是漸進式。c)安全制停裝置的觸發應采用符合GB21739-2008中13.7.1.1要求的方法。d)安全制停裝置的釋放應只能靠提升轎廂來實現,在安全制停裝置釋放后,它應處在正常工作狀態。e)如果安全制停裝置是可調節的,則其調定后應加封記,該封記表面應涂成紅色,且不易脫落。f)當安全制停裝置動作時,轎廂空載或載有均勻分布額定載重量的地板與其正常位置的傾斜不應超過5%。g)當安全制停裝置動作時,如果轎廂正在下行,一個符合GB21739-2008中14.12要求的電氣裝置應立即使主機停止且防止啟動。h)應設置正常運行時非承載的安全螺母,在驅動螺母失效的情況下,承受載荷和操作符合GB21739-2008中14.12要求的電氣安全裝置,以達到GB21739-2008中10.1要求所規定的同等安全程度。當驅動螺母失效時,電氣安全裝置應動作,切斷電動機和制動器電源。5.2.4制動系統5.2.4.1曳引式家用電梯應設置機-電摩擦式制動器,制動系統應平穩地制停載有125%額定載重量的轎廂,并保持其在停止位置。制動器應機械施力而電氣打開,除非同時給家用電梯的電機供電,否則在正常的操作下制動器不應被釋放。5.2.4.2所有參與向制動輪或盤施加制動力的制動器機械部件應當分兩組裝設。如果一組部件不起作用,應當仍有足夠的制動力使載有額定載荷以額定速度下行的轎廂減速下行。5.2.4.3切斷制動器電流,至少應用兩個獨立的電氣裝置來實現,不論這些裝置與用來切斷家用電梯驅動主機電流的電氣裝置是否為一體。當家用電梯停止時,如果其中一個接觸器的主觸點未打開,最遲到下一次運行方向改變時,應防止電梯再運行。5.2.4.5斷開制動器的釋放電路后,家用電梯應無附加延遲地被有效制動。5.2.4.6能夠用手動釋放的制動器應需持續力保持制動器打開。5.2.4.7平層準確度在預期的使用條件下:a)平層準確度應在±10mm之間;b)再平層動作區域應在±20mm之間。5.2.5速度5.2.5.1家用電梯的額定速度不應大于0.4m/s,對于無轎門的家用電梯額定速度宜不大于0.3m/s。5.2.5.2對于曳引式家用電梯,當電源為額定頻率,電動機施以額定電壓時,轎廂承載0.5倍額定載重量,向下運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和減速段)時的速度,不得大于額定速度的105%,不宜小于額定速度的92%。5.2.5.3對于液壓式家用電梯,當電源為額定頻率,電動機施以額定電壓時,空轎廂上行的速度,不得大于額定上行速度的105%,載有額定載重量的轎廂下行速度,不應大于額定下行速度的108%,此兩種情況下的速度均與液壓油的正常溫度有關。5.2.6緊急操作5.2.6.1家用電梯應設置便于救援人員接近的緊急操作裝置,在各種情況下,均能實現緊急救援。未經授權的人員應不能接近該裝置。5.2.6.2對于可拆卸的手動緊急操作裝置,應設置一個符合5.6.4的電氣安全裝置最遲在該裝置裝上電梯驅動主機時動作。5.2.6.3移動轎廂到最近可打開門的層站的時間不應超過10min。5.2.6.4當通過手動操作實現緊急操作時,在緊急操作情況下,應能夠使轎廂有控制地運行。該緊急操作應僅能由勝任人員從井道外操作,轎廂應在完全控制下運行。5.2.6.5液壓式家用電梯的緊急操作應符合5.2.2.18和5.2.2.19的要求。5.2.6.6可采用一個備用電源或裝置用于該操作。備用電源應能使載有任何允許載荷的轎廂到達層站。5.2.6.7如果向上移動裝有額定載重量的轎廂所需的操作力大于400N,在井道外應設置符合規定緊急電動運行的電氣操作裝置。5.2.6.8應設置符合GB/T21739-2008中16.2.2.2要求的標識來說明轎廂運行方向。井道5.3.1井道的結構與布置井道內除轎廂、對重、懸掛系統、電纜及附件等裝置外,不應有與電梯無關的設施。井道結構應符合國家建筑規范的要求。井道結構包括井道壁、底坑地面和頂板。井道結構應具有一定的強度,并能承受轎廂正常運行和任何緊急狀態下施加的載荷。除層門開口、通往井道的檢修門、井道安全門以及檢修活板門的開口、排氣孔和通風孔外,井道不應有多余的開口。檢修入口要裝設向井道外開啟的檢修門或活板門,且必須用專用的鑰匙或工具才能打開,并應采用符合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證實上述門的關閉狀態,僅當檢修門和活板門均處于關閉位置時,家用電梯才能運行。部分封閉井道的設置應符合GB/T21739-2008中5.2.2的規定。5.3.1.1對于曳引式家用電梯,當對重完全壓在緩沖器上時,頂層空間應滿足GB/T21739-2008中表1規定,轎廂導軌的制導行程不應小于0.10m。當轎廂完全壓在緩沖器上時,對重導軌的制導行程不應小于0.10m。5.3.1.2對于液壓式家用電梯,轎廂從頂層向上運行撞擊到上緩沖器或運行到上限位裝置時轎廂的行程不應小于0.10m,且轎廂完全壓縮上緩沖器或上限位裝置動作后頂層空間應滿足GB/T21739-2008中表1規定,轎廂導軌的制導行程不應小于0.10m。如果液壓式家用電梯裝設平衡重,平衡重導軌的制導行程不應小于0.10m。5.3.1.3如果裝設有上機械阻止裝置,當對重完全壓在緩沖器上時,固定在轎頂上的最高部件與轎頂垂直投影范圍內井道頂最低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小于0.1m;當上機械阻止裝置起作用時,轎頂上方空間能容納一個不小于0.50m×0.60m×0.80m的長方體,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轎頂站立區域最高水平面與井道最低部件間距不小于1m。該上機械阻止裝置上應采用一個符合5.6.4要求的電氣安全裝置監控該機械裝置是否處于工作位置。若上述機械裝置未復位,電氣安全裝置應能防止電梯的啟動。5.3.1.4未裝設上機械阻止裝置,當對重完全壓在緩沖器上時,頂層空間應滿足GB/T21739-2008中表1規定。5.3.1.5底坑地板在任何位置應至少能支撐兩個人的重量。底坑內應設置有照明和停止裝置,且應在打開門去底坑時和在底坑地面上時容易接近。5.3.1.6對于直接作用式液壓式家用電梯,當轎廂到達最低位置時,而對于曳引式家用電梯,當轎廂完全壓在緩沖器上時,最小底坑空間應滿足GB/T21739-2008中表2規定。5.3.1.7如果裝設有下機械阻止裝置,轎廂底部最低部件與底坑最高部件之間垂直距離不小于0.1m,當下機械阻止裝置動作時,底坑應有足夠空間可以容納一個不小于0.50m×0.60m×1.0m的長方體,任一面朝下放置即可。該下機械阻止裝置上應采用一個符合5.6.4要求的電氣安全裝置監控該機械裝置是否處于工作位置。若上述機械裝置未復位,電氣安全裝置應能防止電梯的啟動。5.3.1.8未裝設有下機械阻止裝置,最小底坑空間應滿足GB/T21739-2008中表2規定。5.3.1.9家用電梯井道不宜設置在人們能到達的空間上面。若井道底坑下方有人能夠到達的空間,井道底坑的底面至少應按5000N/m2載荷設計,且:a)將對重緩沖器作用于(或平衡重運行區域下面是)一直延伸到堅固地面上的實心樁墩;或b)對重上裝設安全鉗。5.3.1.10面對轎廂入口的井道壁,對于無轎門家用電梯,在開門寬度并每邊各加50mm范圍內,井道壁內表面的任何凹進和凸出應不大于3mm,且超過1.5mm的凸出物與垂直方向的倒角應不大于15°。對于有轎門家用電梯,每個層門地坎下的電梯井道壁應符合下列要求:a)應形成一個與層門地坎直接連接的垂直表面,它的高度不應小于1/2開鎖區域加上50mm,寬度不應小于門入口的凈寬度并兩邊各加25mm。b)這個表面應是連續的,由光滑而堅硬的材料構成。此外,該井道壁應:——連接到下一個門的門楣;或——采用堅硬光滑的斜面向下延伸,斜面與水平面的夾角至少為60°,斜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不應小于20mm。除面對轎廂入口的井道壁外,井道內表面的凹進或凸出不應超過80mm,超過80mm的應打平或從底部加工成與垂直平面不小于15°但不大于30°的倒角。5.3.1.12除了轎廂地坎和層門地坎之間的其他地方,井道壁和轎廂地坎之間、或者和轎廂門框架之間、或者和轎廂門之間的水平距離都不大于0.15m。5.3.2限速器5.3.2.1操縱轎廂安全鉗的限速器的動作應發生在其速度至少等于轎廂下行額定速度的115%,但應小于0.63m/s。5.3.2.3通過符合5.6.4要求的電氣安全裝置,限速器繩的斷裂或過分伸長應使曳引式家用電梯停止運行。5.3.2.4限速器應是可接近的,以便于檢查和維修。5.3.2.5若限速器裝在井道內,則應能從井道外面接近它,除非滿足下列要求:a)能夠從井道外用遠程控制(除無線方式外)的方式來實現限速器動作,這種方式應不會造成限速器的意外動作,且未經授權的人不能接近遠程控制的操縱裝置;b)能夠從轎頂或從底坑接近限速器進行檢查和維護;c)限速器動作后,提升轎廂、対重(或平衡重)能使限速器自動復位。5.3.2.6通過符合5.6.4要求的電氣安全裝置,最遲在達到限速器動作速度時,限速器或其他裝置應使家用電梯驅動主機停止。5.3.2.7如果安全鉗釋放后,限速器未能自動復位,則在限速器未復位時,符合5.6.4要求的電氣安全裝置應防止家用電梯啟動。5.3.3安全鉗5.3.3.1安全鉗動作后用于操作安全鉗的繩、鏈或其他機械裝置的張力減小不應釋放安全鉗,轎廂下行也不應釋放安全鉗。5.3.3.2安全鉗應能使載有額定載重量以額定速度下行的轎廂制停,制停距離(自安全鉗嚙合之處起)應不大于150mm。5.3.3.3僅間接作用式液壓式家用電梯,安全鉗可由獨立于懸掛裝置的安全繩或由懸掛繩(鏈)的松弛或斷裂觸發。5.3.3.4如果限速器由主懸掛鏈或繩驅動,由懸掛裝置斷裂或松弛來操作的機械裝置也應觸發安全鉗。5.3.3.5安全鉗動作后的釋放須經作業人員進行。只有將轎廂提起,才能使轎廂上的安全鉗釋放并自動復位。5.3.3.6當轎廂安全鉗作用時,一個符合5.6.4要求的且由安全鉗操縱的電氣安全裝置應立即使家用電梯制停且不應再啟動。5.3.3.7對重或平衡重安全鉗(如果有)應僅在其下行時動作,且即使在懸掛裝置斷裂的情況下安全鉗也應制停対重或平衡重并使其保持停止狀態。5.3.5緩沖器對于液壓式家用電梯,其緩沖器應滿足下列要求:a)當緩沖器完全壓縮時,柱塞應不觸及缸筒的底座,本要求不適用于保證再同步的裝置;b)當棘爪裝置的緩沖裝置用來限制轎廂在底部的行程時,可不設置底部緩沖器,但仍要求有緩沖器支座,除非棘爪裝置的固定支撐座安裝在轎廂導軌上,且當棘爪縮回時轎廂不能通過支撐座。c)頂部應設置緩沖器以限制轎廂的上行越程。d)如果轎廂的上行越程限制由油缸內的停止裝置或由固定在油缸外部的停止裝置來實現,則可不裝設頂部緩沖器。5.3.6對重和平衡重如果對重(或平衡重)由對重塊組成,對重塊應固定在一個框架內,對于金屬對重塊,則至少要用二根拉桿將對重塊固定住。裝在對重(或平衡重)上的滑輪應設置符合要求的防護裝置。轎廂5.4.1轎廂結構轎廂結構包括轎壁、轎廂地板、轎頂及各附件應符合GB/T21739的相關規定。5.4.2轎廂尺寸5.4.2.1轎廂入口的凈高度不應低于2.0m。對于在用建筑,轎廂入口的最小凈高度可適當減小至建筑物所允許的最大值,但不應小于1.80m。當高度小于2.0m時,轎廂內和層站上應給出適當的警告。5.4.2.2轎廂入口凈寬度不應小于0.60m。如果轎廂入口寬度超出層門入口寬度,超出部分所面對的井道壁應符合5.4.6.3無轎門井道壁的規定。5.4.2.3轎廂凈寬度(不考慮扶手的影響)不應小于0.60m,轎廂凈高度不應小于2m。5.4.2.4轎廂的凈裝載面積(扶手所占面積也應計算在內)不應超過1.6m2。對于轎廂的凹進和凸出部分,無論高度是否小于1m,還是其是否有單獨門保護,在計算轎廂最大有效面積時均應計入。對于無轎門家用電梯,計算有效面積時,轎廂深度應從轎廂入口邊緣處計算。對于有轎門家用電梯,當門關閉時,轎廂入口的任何有效面積也應計入。5.4.2.5額定載重量應按凈承載面積(扶手所占面積也應計算在內)上至少250kg/m2;額定載重量不應大于400kg。5.4.2.6轎廂行程不應超過12m。5.4.3轎頂5.4.3.1轎頂應有一塊不小于0.12m2的站人凈面積,其短邊不應小于0.25m。5.4.3.2轎頂外側邊緣與井道壁之間水平距離大于0.30m時,轎頂應裝設護欄。水平距離應測量至井道壁,井道壁上有寬度或高度小于0.30m的凹坑時,允許在凹坑處有稍大一點的距離,最大凹進不允許超過80mm。5.4.3.3護欄應滿足GB7588中對于轎頂護欄的要求。如果轎頂護欄的部分結構是可以活動的,則應滿足下列規定:a)活動部分也應安裝在轎頂上,且應防止其活動部分脫落和墜入井道。維修和檢查人員應能容易地將護欄設置成工作狀態和恢復到所設計的放置位置;b)通過符合5.6.4要求的電氣安全裝置證實護欄處在非工作位置和工作位置。僅當其處在工作位置時,轎廂才能從轎頂以檢修速度運行,且僅當其處在所設計的非工作位置時,轎廂才能正常運行、底坑檢修運行及緊急電動運行。5.4.4轎廂內部設置5.4.4.1轎廂應設置永久性的兩個并聯的電氣照明,控制裝置上和轎廂地板上的照度應不小于50lx。應有自動再充電的緊急照明電源,在正常照明電源中斷的情況下,應自動接通緊急照明電源。5.4.4.2如果轎壁上安裝扶手,扶手抓握部分的截面積尺寸應在30mm~45mm之間,且最小圓弧半徑為10mm。抓握部分與其所固定的轎壁之間的間隙應至少為35mm。抓握部分頂邊距地板高度應在900mm±25mm范圍內。如果扶手的位置阻擋了按鈕或控制裝置,扶手應斷開,以便能清楚地看到按鈕和控制裝置。如果扶手進入了凈入口通道,扶手的凸出末端應封閉且應朝向轎壁,以減小傷害的風險。5.4.4.3轎廂內可裝設折疊椅,無人使用折疊椅時,折疊椅應處在折疊狀態。折疊椅的安裝位置應滿足下列要求:a)座面距轎廂地板的高度為500mm±20mm;b)使用人員坐在折疊椅上容易抓住扶手。5.4.4.4每一轎廂地坎下均應裝設護腳板,其寬度應等于相應層站入口的整個凈寬度。護腳板的垂直部分以下應成斜面向下延伸,斜面與水平面的夾角應不小于60°,該斜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深度不應小于20mm。護腳板的垂直防護高度不應小于0.75m,該高度從轎廂地坎(地板面)開始測量。當符合以下條件時,護腳板的垂直高度可減小到開鎖區域高度的一半:a)僅能從頂層和底層層站借助于一個符合規定的三角鑰匙將層門打開;b)在開鎖區域外從轎廂內不能打開層門;c)當最大可能的上越程時,護腳板垂直部分的下邊沿與頂層層門地坎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大于150mm;d)底坑深度不大于0.50m。5.4.4.5轎廂應設有載荷控制裝置,在轎廂發生超載情況下,防止正常啟動。當載荷大于額定載重量的110%時認為超載。在超載情況下,應滿足下列要求:a)應通過轎廂上的聽覺和(或)視覺信號通知使用人員。b)門應保持打開狀態或在開鎖區域內能夠打開。5.4.5轎門5.4.5.1轎門應是無孔的水平滑動門、折疊門或鉸鏈門,轎門不應向層站入口方向打開。5.4.5.2除門運行所需間隙外,轎門關閉后,轎門應將轎廂入口完全封閉,面對轎廂的表面應由連續堅硬平滑的垂直無孔表面構成。5.4.5.3從層站應能用鑰匙打開轎門。5.4.5.4如果層門有視窗,則轎門也應設視窗。若轎門是自動門且當轎廂停在層站平層位置時,轎門保持在開啟位置,則轎門可不設視窗。設置的視窗應滿足GB/T21739-2008中6.4.8a)的要求,當轎廂停在層站平層位置時,層門和轎門的視窗位置應對齊。5.4.5.5如果轎門(或多扇轎門中的任何一扇門)開著,在正常操作情況下,應不能啟動電梯或保持電梯繼續運行(液壓式家用電梯的電氣防沉降除外),但可以進行轎廂運行的預備操作。5.4.5.6每個轎門均應設有證實其閉合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5.4.5.7如果轎門需要上鎖,該門鎖裝置的設計和操作應采用與層門門鎖裝置相類似的結構。5.4.5.8對于手動操作的轎門,應僅在轎廂位于開鎖區域內時才能從轎廂內打開轎門,且在手柄處打開轎門所需要的力不應超過40N。5.4.5.9轎門未鎖住時,電梯應停止運行且不能啟動。5.4.5.10動力驅動的自動門在關閉過程中,乘客通過入口時被門扇撞擊或即將被門扇撞擊,一個保護裝置應自動地使門重新開啟。此保護裝置的作用可在每個主動門扇最后50mm的行程中被消除。5.4.5.11如果家用電梯未設置轎門,則應在轎廂內裝設保護裝置(如:光幕),該保護裝置應滿足下列要求:a)距轎廂地坎外邊緣不小于50mm但不大于75mm,且與轎廂地坎垂直;b)至少在距轎廂地坎6mm±5mm到1.80m高度范圍內起作用。如果采用光電感應裝置,則用一根直徑為50mm的直棒以任何角度插入應能使該裝置起作用;c)該裝置的動作應使供電斷開并停止轎廂運行。這應借助于以下方式實現:1)采用符合5.6.4的電氣安全裝置,或2)采用至少二套獨立的裝置。d)該裝置動作過程中有聲覺和視覺信號提醒使用人員。5.4.6轎廂與面對轎廂入口井道壁之間及部件之間的間距5.4.6.1對于有轎門的家用電梯,轎廂與面對轎廂入口井道壁應滿足下列條件:a)井道內表面與轎廂地坎、轎廂門框架或滑動門的最近門口邊緣的水平距離不大于0.15m。b)轎廂地坎與層門地坎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0mm,但是:1)對于動力操縱的轎門,不應大于35mm;2)對于手動轎門,不應大于25mm。c)轎門與關閉后層門的水平距離,或各門之間在整個正常操作期間的通行距離,不應大于0.12m。5.4.6.2如果家用電梯使用了鉸鏈式層門和折疊式轎門,則在關閉后門之間的任何間隙內都不能放下一個直徑為150mm的球。5.4.6.3對于無轎門的家用電梯,轎廂與面對轎廂入口井道壁應滿足下列條件:a)井道內表面與轎廂地坎和入口框架立柱之間的水平距離應在10mm~20mm范圍內。a)如果轎廂入口高度小于2.50m,井道內表面與轎廂入口的框架上梁之間的水平距離應在10mm~70mm范圍內,此間距不允許在轎廂入口采用活動裝置來滿足。5.4.6.4除操縱裝置與對應的被操縱裝置外,運動部件和固定部件之間應有不小于20mm的水平運行間隙。5.4.6.5轎廂與對重(或平衡重)之間應有不小于50mm的水平距離。層門和層站5.5.1層站指示和操作裝置5.5.1.1如果層門是手動開啟的,使用人員在開門前,必須能知道轎廂是否在該層站。因此當層門用非透明的材料制成且非透明部門高度超過1.10m時,應安裝下列三者之一:a)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一個或幾個透明視窗:1)除用沖擊擺試驗外,應滿足GB/T21739-2008中6.4.7規定的機械強度;2)每個層門裝玻璃的面積不小于0.015m2,每個視窗的面積不小于0.01m2;3)寬度不小于60mm,且不大于150mm;4)窗下沿在層站以上0.90m至1.10m之間,對于寬度大于80mm的視窗,其下沿距地面不小于1.00m。b)一個發光的表示轎廂在此的信號,它只能當轎廂到達該層平層區域時燃亮。在轎廂停留在此平層區域時,該信號應保持燃亮。c)能確保正確顯示轎廂所在樓層的顯示器。5.5.1.2手動操作的層門還應滿足下列條件:a)靠持續作用力才能打開層門及保持層門打開,當作用力取消后,層門應自動關閉;b)轎廂到達層站在手柄處打開層門所需要的力不應超過40N。5.5.1.3動力驅動的水平自動滑動門,在關門行程開始的1/3之后,阻止關門的力不應大于150N。阻止折疊門開啟的力不應大于150N,這個力的測量應在門處于下列折疊位置時進行,即:折疊門扇的相鄰外緣間距或與等效件(如門框)距離為100mm時進行。5.5.1.4動力驅動的自動層門在關閉過程中,乘客通過入口時被門扇撞擊或即將被門扇撞擊,一個保護裝置應自動地使門重新開啟。此保護裝置的作用可在每個主動門扇最后50mm的行程中被消除。5.5.2層門高度和寬度5.5.2.1除5.5.2.2外,層門入口凈高度不應小于2m。5.5.2.2對于在用建筑,入口的最小凈高度可適當減小至建筑物所允許的最大值,但不應小于1.80m。當高度小于2m時,轎廂內和層站上應給出適當的警告。5.5.2.3層門入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60m。如果使用輪椅車,層門入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80m。5.5.2.4層門入口凈寬度比轎廂入口凈寬度在任一側的超出部分均不應大于50mm。5.5.3玻璃5.5.3.1玻璃門的固定件,即使在玻璃下沉的情況下,也應保證玻璃不會滑出。5.5.3.2玻璃門扇上應有永久性的標記:a)供應商名稱或商標;b)玻璃的型式;c)厚度。5.5.3.3為了避免拖曳孩子的手,對動力驅動的自動水平滑動玻璃門,若玻璃尺寸大于5.5.1.1的規定,應采取使危險減至最小的措施,例如:a)減小手和玻璃之間的摩擦系數;b)使玻璃不透明部分高度達1.10m;c)感知手指的出現;d)其他等效的方法。5.5.4層門鎖緊與關閉5.5.4.1在正常運行時,應不能打開層門(或多扇層門中的任意一扇),除非轎廂在該層門的開鎖區域內停止或停層。開鎖區域不應超出層站地平面上下0.10m。5.5.4.2在層門打開狀態下,家用電梯應不能啟動或繼續運行(液壓式家用電梯的電氣防沉降除外)。5.5.4.3轎廂運行前應將層門有效地鎖緊在閉合位置上,但層門鎖緊前,可以進行轎廂運行的預備操作。5.5.4.4層門的鎖緊狀態應由一個符合5.6.4要求的電氣安全裝置來證實。鎖緊元件應至少嚙合7mm后,用來證實的安全觸點才能閉合。5.5.4.5應通過重力、永久磁鐵或者彈簧來實現鎖緊動作和保持鎖緊位置,彈簧是帶導向的壓縮彈簧,并且在開鎖時,彈簧不會被壓并圈。即使永久磁鐵或者彈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導致開鎖。如果鎖緊元件是通過永久磁鐵保持其鎖緊位置,則用一種簡單的方法(如加熱或沖擊)不應使其失效。5.5.4.6證實門扇鎖閉狀態的電氣安全裝置的元件,應由鎖緊元件強制操作而沒有任何中間機構,應能防止誤動作,必要時可以調節。5.5.4.5每個層門應設有符合5.6.4要求的電氣安全裝置,來證實它的關閉位置。在與轎門聯動的水平滑動層門的情況下,如果證實層門鎖緊狀態的裝置是依賴層門的有效關閉,則該裝置同時可作為證實層門關閉的裝置。5.5.4.6如果滑動門是由數個直接機械連接的門扇組成,允許:a)證實層門閉合位置和證實層門鎖緊狀態的裝置裝在一個門扇上;b)若僅鎖緊一扇門,則應采用鉤住重疊式門的其他門扇的關閉方法,使該單一門扇的鎖緊能防止其他門扇的打開。5.5.4.7如果滑動門是由數個間接機械連接的門扇組成,允許僅鎖緊一扇門,其條件是:該門扇的單一鎖緊能防止其他門扇的打開,且這些門扇均未裝設手柄。未被鎖住的其他門扇的關閉位置應由一個符合5.6.4要求的電氣安全裝置來證實。5.5.4.8層門關閉后,層門與門框立柱、門楣、地坎之間的間隙不應大于6mm,如果有凹進,間隙從凹進底處測量。5.5.5緊急開鎖5.5.5.1至少頂層和底層層門應能從層站借助于一個符合規定的三角鑰匙將層門打開。該鑰匙應由業主交給負責救援的部門或人員。鑰匙應帶有書面說明,詳述應采取的預防措施,以防止開鎖后未能有效的重新鎖上而可能引起的事故。在一次緊急開鎖操作后,當層門重新閉合時,其門鎖裝置不應保持開鎖位置。5.5.5.2在轎門驅動層門的情況下,當轎廂在開鎖區域之外時,如層門無論因為何種原因而開啟,則應有一種裝置(重錘或彈簧)確保該層門自動關閉。5.5.5.3對于液壓式家用電梯,如果采用電力驅動的層門,且未設置棘爪裝置將轎廂保持在層站位置,在失電的情況下,則也應有一種裝置(重錘或彈簧)確保該層門自動關閉。電氣安裝和電氣設備5.6.1主開關、照明和插座5.6.1.1曳引式家用電梯應使用專用電源供電。各電梯應單獨裝設能切斷電梯正常使用情況下最大電流的能力,且不應切斷下列電路供電:a)與家用電梯有關的任何照明;b)為維護而設置的電源插座;c)報警裝置。5.6.1.2與電梯有關的照明和插座電源應與電梯驅動主機電源分開。照明和插座電源應有一個設置在主開關附近的開關控制。插座電源可采用2P+PE型250V直接供電或以安全電壓供電。5.6.1.3主開關應當具有穩定的斷開和閉合位置,并且在斷開位置時能用掛鎖或其他等效裝置鎖住,能夠有效地防止誤操作;5.6.1.4每臺家用電梯主開關的操作機構應易于識別,且能方便、迅速地接近主開關的操作機構。5.6.1.5當液壓驅動家用電梯具備電氣防沉降系統時,應當在主開關或近旁標識“當轎廂停靠在最低層站時才允許斷開此開關”。5.6.2電氣安裝的絕緣電阻絕緣電阻應在每個通電導體與地之間測量。絕緣電阻的最小值應按照表2選取。表2絕緣電阻額定電路電壓(V)測試電壓(V)絕緣電阻(MΩ)安全電壓250≥0.25≤500500≥0.55.6.3驅動主機和制動器5.6.3.1對于液壓式家用電梯,液壓系統油溫監控裝置功能應當可靠,當液壓系統液壓油的油溫超過預定值時,液壓式家用電梯不應再繼續運行,此時轎廂應停在層站,以便乘客能離開轎廂,該液壓式家用電梯應在充分冷卻后才能自動恢復上行運行。5.6.3.3由交流或直流電源直接供電的電動機,必須用兩個獨立的接觸器切斷電源,接觸器的觸點應串聯于電源電路中。電梯停止時,如果其中一個接觸器的主觸點未打開,最遲到下一次運行方向改變時,必須防止轎廂再運行。交流或直流電動機用靜態元件供電和控制時,應采用下述方法中的一種:a)用兩個獨立的接觸器來切斷電動機電流。b)由一個切斷各相(極)電流的接觸器、阻斷靜態元件中電流流動的控制裝置和檢驗電流流動阻斷情況的監控裝置組成的系統。5.6.3.4切斷制動器電流,至少應用兩個獨立的電氣裝置來實現,不論這些裝置與用來切斷電梯驅動主機電流的電氣裝置是否為一體。當電梯停止時,如果其中一個接觸器的主觸點未打開,最遲到下一次運行方向改變時,應防止電梯再運行。5.6.4電氣安全裝置電氣安全裝置應符合GB7588的相關規定。5.6.5電氣故障的防護5.6.5.1電氣故障的防護應符合GB7588的相關規定。5.6.5.2家用電梯電氣安全回路應有接地保護,接地保護的設置應符合GB7588的相關規定。5.6.6控制裝置5.6.6.1應在每個層站和轎廂上設置符合GB/T21739-2008中表7規定的控制裝置,并應防止人員觸及帶電部件。5.6.6.2用于控制轎廂運行的控制裝置應依賴于自動或持續撳壓運行。5.6.6.3對于封閉井道的家用電梯,轎廂的操作應優先于層站操作。5.6.6.4當發生下列任意一種情況時,在家用電梯啟動之前,應至少有1s的延遲:a)從另外的層站呼梯;b)所停層站的層門關閉;c)停止和在任一方向上的再啟動。5.6.6.5家用電梯應設置停止裝置,用于停止家用電梯并使家用電梯包括動力驅動的門保持在非服務的狀態。停止裝置應設置在:a)底坑。b)設備柜。c)轎頂,該裝置距維修和檢查人員入口不大于1m的易接近位置。該裝置也可利用緊鄰入口的檢修運行控制裝置上的停止裝置,但該停止裝置也應在距維修和檢查人員入口不大于1m的易接近位置。d)檢修運行控制裝置上。e)無轎門或非動力驅動轎門的家用電梯轎廂內。5.6.6.6停止裝置應由符合5.6.4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組成。停止裝置應為雙穩態,誤動作不能使家用電梯恢復運行。該裝置應清楚可見、可接近且易于操作,但應防止意外操作。5.6.6.7家用電梯極限開關應設置在盡可能接近轎廂端站時起作用且無誤動作危險的位置上。對于液壓式家用電梯,設置在相應于轎廂行程上極限的柱塞位置處,極限開關應設置在盡可能接近轎廂上端站時起作用且無誤動作危險的位置上。5.6.6.8極限開關應在轎廂或對重(如果有)接觸緩沖器之前起作用,并在緩沖器被壓縮期間保持其動作狀態。對于借助于柱塞緩沖停止限制行程極限的液壓式家用電梯,極限開關應在柱塞緩沖停止之前起作用,當柱塞位于緩沖停止范圍內,極限開關應保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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