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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4-05-15發布2024-06-15實施I前言 1范圍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14一般規定 44.1不動產單元劃分設定與代碼編制 44.2坐標系統 54.3地籍圖的比例尺、分幅與編號 54.4計量單位 65地籍總調查 65.1工作內容 65.2調查的基本要求 65.3地籍總調查的情形 75.4調查流程 75.5準備工作 85.6權屬調查 95.7不動產測繪 5.8調查成果公示 5.9數據庫建設 5.10成果檢查與驗收 5.11成果入庫與歸檔 306日常地籍調查 6.1日常地籍調查的情形 6.2調查內容 6.3準備工作 6.4核實確認不動產的狀況 6.5權屬調查 6.6不動產測繪 6.7編制地籍調查報告 6.8編制不動產單元表 6.9成果審查與入庫 6.10成果的整理與歸檔 附錄A(規范性)地籍調查表的組成 A.1地籍調查表的組成 36A.2地籍調查表總體填寫要求 A.3地籍調查表封面 A.4地籍調查表封面的填寫 B.1宗地調查表 38B.2宗地調查表的填寫 B.3林地承包經營權、林地經營權調查表 B.4林地承包經營權、林地經營權調查表填寫說明 附錄C(規范性)林木調查 C.1林木調查表 C.2林權調查表填寫說明 附錄D(規范性)界址調查 D.1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D.2授權委托書 D.3調查(指界)通知書 D.4違約缺席定界通知書 附錄E(規范性)不動產權屬爭議原由書 E.2不動產權屬爭議原由書正文與簽字 E.3不動產權屬爭議界線示意圖和說明 E.4不動產權屬爭議原由書填寫說明 附錄F(規范性)日常地籍調查 F.1地籍材料協助查詢單 F.2地籍調查報告 G.1不動產單元表 附錄H(規范性)地籍圖圖式和樣圖 H.1地籍圖圖式 H.2地籍圖樣圖 71H.3宗地圖樣圖 72參考文獻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揚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并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揚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江蘇省地質調查研究院、揚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寶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高郵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和儀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趙立科、楊禮平、杭亮、胥超、馬忠衛、王賦、張彩云、郭峰、劉芮彤、趙志1本文件規定了揚州地區林權地籍調查的內容、程序、方法、技術要求、成果管理及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79301:5001:10001:2000地形圖航空攝影測量GB/T79311:5001:10001:2000地形圖航空攝影測量外GB/T18314全球定位系統(GPS)GB/T20257.1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圖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圖圖式GB/T20257.2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圖式第2部分:1:50001:10000地形圖圖式GB/T37346不動產單元設定DB32/T2168江蘇省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技術規程2記載土地、海域(含無居民海島)及其房屋、林木等定著物的權屬、位置、界址、數量、質量、利在縣級行政轄區內,以鄉(鎮)、街道界線為基礎,結合明顯線型地物劃分的地籍管理區域。在地籍區范圍內,以行政村、居委會或街坊界線為基礎,結土地、海域(含無居民海島)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土地、海域(含無居民海島)及其定著物構成的權屬界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不動產單元代碼realproperty權屬界線固定封閉、功能完整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建(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等定著物。查清土地、海域(含無居民海島)及其房屋、林木等定著物的權屬狀況和界址狀況的調查工作。3以獲取土地、海域(含無居民海島)及其房屋、林木等定著物的界址、面積及相關圖件為目的的測在特定的時間段內,對縣級行政轄區內或特定區域內的全部土地、海域(含無居民海島)及其定著按照主導功能的不同將森林資源分為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兩個類別。[來源:DB32/T2168-20123.9,有修改]公益林(地)non-commercialforest4商品林(地)commercialforest的權利類型和宗地劃分原則,確立“同一地籍子區、同一權利主體、同一森林類別”的宗5b)兩個或兩個以上權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塊,宗地邊界無法劃清的,應設為共用宗地;d)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可單獨劃為集體宗地。a)權屬界線封閉、獨立成片的森林、林木可劃分一個定著物單元;不動產登記應當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是指權屬界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應當足以實現相應的用途,并b)有森林、林木定著物的,以該森林、林木定著物與土地a)采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CGCS2000);b)比例尺為1:500、1:1000、1:2000、1:5000的地籍圖和數據,應選擇高斯-克呂格投影統一3°林權地籍調查基本比例尺為1:2000,也可采用1:500、1:1000、1:5000。b)1:500、1:1000、1:2000的地籍圖采用正方形分幅(50cm×50cm);圖幅編號按照圖廓西南角6a)坐標單位采用米(m)或度分秒(°'")。當坐標單位采用米(m)時,X坐標和Y坐標的小數位保留兩位;坐標單位采用度分秒(°'")時,秒(")保留五位小數;b)邊長、距離等長度單位采用米(m),保留兩位小數;c)面積單位采用平方米(m2)、公頃(hm2)和畝(mu)。面積單位采用平方米(m2),保留兩位小數;面積統計匯總單位采用公頃(hm2),保留四位小數,可將畝(mu)作為輔助單位,保留果為地籍調查表(見附錄A),包括宗地調查表(見附錄B)和林木調查表(見附錄C)等:2)森林、林木權屬調查(以下簡稱林木調查)包括林木權屬狀況調查和林木調查表填寫等工b)依不同的工作內容,不動產測繪主要的工作內容包括控制測量、界址測量、地籍圖測繪等。源和地籍調查等材料(包括紙質材料和電子材料,以下統稱為地籍材料),合理確定土地、森6)森林、林木定著物單元與土地利用現狀地類及基本7d)調查成果經入庫檢查后,應準備工作(組織準備、材料準備、工具表冊準準備工作(組織準備、材料準備、工具表冊準是成果入庫與歸檔調查表)權屬調查不合格84)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5)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林權7)森林、林木的普查資料、承包合同、流轉合同、登記資料等定著物b)收集、整理測繪材料。包括正射影像、地形圖、控制網點和其他已有圖件等。c)收集、整理歷史上的調查、普查、規劃等材料。包括文字報告、圖件(如地籍圖、林權圖、土地利用現狀圖等)、數據庫等。d)收集、整理行政區劃、自然地理、社會經濟、標準地名地址等材料。a)表冊:包括地籍調查表、指界委托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實際使用人)身份證明書、指界通知書、違約缺席定界通知書等;在實際工作中應根據具體的調查對象(土地、林木),組9內業核實判定符合5.2c)要求,即不動產單元的權屬是清楚的、界址是清晰的、面積是準確1)新設(預設)不動產單元的;6)林權宗地范圍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已有確權登記成果空間位置交叉的;調查內容包括權利人或實際使用人及類型、權屬性質及來源、位置、用狀況。針對林地(承包)經營權,還需要調查發包方、承包方、出讓方、受讓方等。稱、性質、行業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和身份證明;無權屬來源材料中的權利人或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現場查明不一致原因后在說明欄說明不一致的b)權利人或實際使用人類型;填寫個人、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等。1)對集體土地所有權、林地(承包)經營權宗地,核實查清所處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民小組等;e)用途:按照GB/T21010的二級類,核實查清土地的批準用途和實際用途,如無法判定二級地g)共有/共用情況:調查核實土地的共有/共用情況及其全部共有/共用權利人,確認是按份共有/共用還是共同共有/共用;根據共有方式決定是否需要共有/共用份額,h)其他:根據管理需要,可調查核實土地的權利限制等情況。5.6.2.1.3林地(承包)經營權調查核實方、承包方、受讓方等林地(承包)經營權狀況:經內業核實,土地權屬界址狀況符合5.2c)規定a)對土地權屬來源材料合法、界址明確、經核實界址無變化的宗地,不需要現場指界。b)外業調查時,如發現實際用地范圍超出權屬來源材料規定的界址范圍(有界址點坐標),則超2)土地權屬來源材料合法,但界址不明確的(含無界址點坐標的);3)有明確界標物(圍墻、田埂等)且本宗地權利人或實際使用人愿意確定界線在界標物內側a)調查人員應按附錄D.3格式制作調查(指界)通知書,送達被調查宗地和相鄰宗地的權利人或b)權利人或實際使用人無法出席指界的,權利人或實際使用人可委托代理人并簽發授權委托書,格式見附錄D.2。c)針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可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推舉產生代理人(代理指界小組),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出席指界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和本人3)村民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民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從事林業況如果存在出租(轉包)、入股等方式向他人流轉林地經營權的,需要承包方共同參與指h)如果出現違約缺席指界情形,處理方法如下:1)如一方缺席,則根據權屬來源材料和另一方指認的結果確定界線;2)如雙方缺席,則由調查人員根據權屬來源材料、實際使用現狀及地方習慣確定界線;3)將違約缺席指界通知書及其界址調查結果書面送達或郵寄給違約缺席者;權利人或實際使用人無法聯系的,可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如張貼界址調查表和違約缺席定界通知書等)。違約缺席者對界址調查結果有異議,應在收到界址調查結果之日15日內,提出重新指界申請,并負責重新指界的全部費用,如逾期不申請,經公告15日后,則依上述1)、2)確定的界線自動生效。根據調查員、權利人或實際使用人或代理人共同指認的界址線位置和類型,依托自然界標物或人工建造界標物,設置界址點線。技術要求如下:a)與相鄰宗地界址線的交叉處應設置界址點;b)對于多邊形宗地,其界線的空間轉折處宜設置界址點;c)在一條界址線上,同時存在溝、渠、路、河流、田坎等線型地物時,當其長度超過圖上1.2mm時,其不同線型地物的變換處宜設置界址點;d)對于較長的界址線,如果界線兩邊的溝、渠、路、河流、田坎、地類界、圖斑界線與其交叉,當相鄰交叉點之間的長度超過圖上1.2mm時,其交叉處可設置界址點;e)界址線的曲線部分,宜根據界址線的形狀和長度合理設置若干界址點;在宗地草圖和宗地圖上f)應使用曲線表達界址線;g)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林地使用權等界線,當按照前述條款設置的界址點過于密集導致在圖上難以標識時,可依界址點的重要程度適當減少界址點的數量。5.6.2.2.4界址點標注因林權宗地通常范圍寬,界線長,地形起伏變化大,界址點多,一般不要求設置界標。用界址點坐標代替界標,需要時放樣確定。重要交界點界標現場不明顯的,需要設置界標。界址點必須在工作底圖上標注,并作界址點注記。對重要界址點和主要權屬界線走向應作文字描述。界址點號只在宗地圖和地籍簿冊上表示,地籍圖上不注記。5.6.2.2.5埋設界標界址點設置后,應采取協商的方式確定是否需要設置界標、設置什么樣的界標、界標如何埋設等。協商的主體是界線雙方(或單方)的權利人或實際使用人或代理人,調查員可以按照相關技術標準或政策法規給予必要的建議和協助。界標設置的技術要求如下:a)宜選擇合適界標作為埋設的標志,也可選擇其他自然界標物或人工界標物做界址標志,并在界址說明欄中進行說明;b)對于設置或埋設界標有困難的界址點(如在水中等情形),應在界址說明表中,對界址點、權屬界線走向進行說明;c)對損壞的界標,可根據已有界址點坐標和界址點間距、宗地草圖等材料,采用現場放樣的方法恢復界址點,并重置界標。5.6.2.2.6丈量界址邊長完成了界址點設置和埋設界標后,按照下列規定丈量界址邊長、相關距離或條件距離:a)解析法測量的界址點,應采用檢定的鋼尺或測距儀實地丈量界址邊長,其精度應符合表11的b)解析法測量的界址點,每個界址點至少丈量1條界址點與鄰近明顯地物的相關距離或條件距離;圖解法圖解的界址點,每個界址點至少丈量2條界址點與鄰距離;實地無法丈量的界址邊長、相關距離和條件距離時(如界址點在水特殊情況),應在宗地調查表的權屬調查記事欄目中說明原因;c)采用鋼尺(尺段規格為30m或50m)丈量界址邊長時,應控制在2個尺段以內,超過2個尺段e)已有地籍材料中的界址邊長,經實地檢驗符合表11規定的,可將地籍材料中的界址邊長填寫并編制不動產權屬爭議原由書(見附錄E)。3)應清楚地表達2個界址點之間的線型,如直線、曲線、圓弧、弧線等;2)指界人不識字又無私章的,可代簽,形3)可根據需要要求指界人在調查工作底圖上簽字確認指認的界線(含爭議界線),并將簽字按照下列規定繪制宗地草圖:a)經調查核實,宗地的實際狀況與原宗地調查表中的宗地草圖一致的,無需重新繪制宗地草圖;否則,應重新繪制宗地草圖;b)如果權屬來源材料中沒有宗地草圖或無地籍材料,應繪制宗地草圖;c)可以利用工作底圖繪制宗地草圖。宗地草圖的主要內容為:a)本宗地號、坐落等;b)相鄰宗地號、坐落等;c)界址點、界址點號及界址線,宗地內的主要地物、地貌等;d)界址邊長、界址點與鄰近明顯地物的相關距離或條件距離;e)確定界址點位置、界址線方位走向所必需的建筑物或構筑物;f)丈量者、丈量日期、檢查者、檢查日期、概略比例尺、指北針等。根據指界結果,按照下列技術要求繪制宗地草圖:a)應根據指界結果進行繪制;b)可在適宜長期保存、使用的紙張上繪制,或者在宗地調查表中的宗地草圖頁上繪制,也可在工作底圖上繪制;較大宗地可分幅繪制;c)圖上應標注實地丈量的界址邊長、相關距離、條件距離等,不應標注圖解邊長或圖解坐標反算d)圖上標注的界址點、界址線與界址標示表、界址說明表中的描述能夠建立一一對應關系,與實地能夠建立一一對應關系;e)圖上應線條均勻、字跡清楚,數字注記字頭向北(上)向西(左)書寫,注記過密的地方可移位放大注記,所有的注記不應涂改。5.6.2.4宗地調查表填寫按照B.2的要求填寫宗地調查表。對于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地經營權宗地,還應按照B.4的要求填寫林地承包經營權、林地經營權調查表。5.6.2.5編制不動產權屬爭議原由書對于有爭議的林地,按照附錄E的要求編制不動產權屬爭議原由書并簽字蓋章。5.6.3森林、林木權屬調查5.6.3.1一般規定森林、林木權屬調查(以下簡稱為林木權屬調查)的單元是林木定著物單元,其工作內容包括標繪工作底圖、預編林木定著物單元代碼、林木權屬狀況調查,填寫林木調查表和編制不動產權屬爭議原由書等。按下列規定開展林木權屬調查。a)根據地籍材料,內業核實林木權屬狀況和界線,如符合5.2c)規定,依其原調查表格式和內容與本規程規定的調查表格式和內容是否一致,作出不同處理:1)當一致時,無須重新填寫林木調查表,原地籍材料復印件作為調查成果的附件,同時預編林木定著物代碼并標注在工作底圖上;2)當不一致時,則利用已有地籍材料重新填寫林木調查表,原地籍材料復印件作為調查成果的附件,同時預編林木定著物代碼并標注在工作底圖上。b)根據地籍材料,內業核實林木權屬狀況和界線,如不符合5.2c)的規定,則需要開展外業調查,即:到實地查清林木或森林的權屬、界線、位置等狀況,利用已有地籍材料重新填寫林木調查表,原地籍材料復印件作為調查成果的附件,同時預編林木定著物代碼并標注在工作底圖上。c)外業調查時,發現利害關系人對地籍材料提出異議導致權屬爭議或糾紛的,則按照附錄E的要求編制不動產權屬爭議原由書并簽字蓋章。d)無權屬來源材料的,按照現狀查清林木或森林的實際使用人、界線等,將調查結果填寫到林木調查表中,同時預編林木定著物代碼并標注在工作底圖上。5.6.3.2標繪工作底圖按照收集的地籍材料是否完整齊全、地籍材料之間是否能夠相互印證、地籍材料現勢性的強弱進行分析,評價選擇林木權屬調查方法(內業核實或外業調查),并在工作底圖上進行標注。如無地籍材料,則需要外業調查,并在工作底圖上進行標注。5.6.3.3編制林木定著物單元代碼在宗地或地籍子區范圍內,如果原林木定著物單元代碼不符合GB/T37346的規定,或原林木定著物單元無代碼,或需要外業調查的新林木定著物單元,則在宗地或地籍子區范圍內定著物單元最大號后,統一預編林木定著物單元代碼,并填寫到林木調查表上。待宗地或地籍子區范圍內的全部林木調查完成后,正式確定林木定著物單元代碼。5.6.3.4林木權屬狀況調查調查的內容包括森林與林木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實際使用人及類型、坐落、造林年度、小地名、森林類別、林班、小班、面積、起源、主要樹種、株數、林種、林地地類、共有情況等。根據地籍材料,按下列規定核實查清林木的權屬狀況。a)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實際使用人:有權屬來源材料的,核實查清林木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及身份證明。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是自然人的,查清姓名和身份證明;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是法人的,查清法人名稱、性質,行業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和身份證明:無所有權或使用權權屬來源材料的,應收集實際使用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如果林木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實際使用人與土地權源材料中的權利人或實際使用人不一致,則在說明欄說明不一致的情況,同時在宗地調查表說明欄做對b)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實際使用人類型:填寫個人、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等;c)坐落:核實查清森林、林木所在坐落;d)造林年度:核實查清造林的具體年份;如無權屬來源材料,則采用詢問的方式調查造林年度,并在調查表的備注欄說明詢問對象的姓名和身份;e)小地名:主要依據地形圖核實查清林木所在的小地名;如果地形圖上沒有記載或標注有誤的,則查清當地群眾普遍認可的地名。非調查必要信息,可選調;f)林班、小班:核實查清林木所在的林班和小班名稱;如無地籍材料,則按照現狀核實查清林木所在的林班和小班名稱;i)起源:核實查清是天然林,或人工林,如無地籍材料,則按照現狀查清林木的起源;狀查清宗地上的主要樹木種類,在調查表上填寫的樹種不超過3種。非調查必要信息,可選4)由各屬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聯動,組a)控制測量:可選擇全球導航衛星系統(以下簡稱GNSS)靜態測量、GNSS實時動態測量(以下簡稱RTK方法)和導線測量等方法施測平面控制網點。b)界址測量:施測界址點的方法有解析法、圖解法和數字1)解析法是指采用全站儀、GNSS接的地籍圖和地形圖上獲取界址點坐標和界址點間距的方法;圖解界址點坐標不能用于放3)數字攝影測量法成圖可用于4.3規定的比例尺地籍圖測繪,其主要的數字攝影工具包括a)測量控制網分為首級(平面或高程)控制網和圖根(平面或高程)控制網,控制網的布設應根1)四等網或E級網中最弱邊相對中誤差不得超過1/45000;2)四等或E級以下網最弱點相對于起算點的點位中誤差不應超過±5cm。c)控制點的選點、埋石、標石類型、點名和點號等參照GB/T14912的規定執行。平面控制點(含GNSS)和一、二級城市平面控制點(含GNSS)可直接作為首級平面控制網點。利用已有等級二等、C級三等、D級四等、E級一級二級a)采用靜態GNSS定位方法加密E級以上的平面控制網點時,其布設、觀測和計算的技術要求按b)采用導線測量方法加密一、二級平面控制網點時,其布設、觀測和計算的技術要求按照GB14912的規定執行。1)基準站可以是地方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以下簡稱CORS)、級別不低于四等或E級的控3)每次觀測歷元數應不小于20個,采樣間隔2s~5s,各次測量的平面坐標較差應不大于±4)當采用單基站加密一級平面控制點時數不少于2次。技術要求見表2;相鄰點間與基準站的觀測一級四等、E級及以上二級5)控制點成果應進行100%的內業檢查和不少于總點數10%的外業檢測,平面控制點外業檢檢測結果應滿足表3的要求;角度校核邊長較差的一級二級6)對于投影長度變形值大于2.5cm/km區域,當采用全站儀測量兩個RTK點之間的水平邊長d)RTK圖根測量可采用單基準站RTK方法和網絡RTK方也可以采用后處理動態測量模式進行測量;有CORS的地區,宜優先采用網絡RTK方法測量圖e)RTK方法測量的衛星狀態應符合表4的規定;良好可用5不可用f)經、緯度記錄精確至0.00001",平面坐標和高程記錄精確至0.0符合表5的規定。中誤差與基準站的注1:點位中誤差指控制點相對于最近基準站的誤差。注2:采用網絡RTK方法測量各級圖根平面控制點可不受流動站到基準站距離的限制,但應注3:一級圖根相鄰點間距離宜大于100m。c)應參照GB/T39616的規定獲取測區坐標系d)RTK平面控制點測量基準站的技術要求參照GB/T39616的規定執行。e)RTK平面控制點測量流2)每時段作業開始前或重新架設基準站后,均應進行至少一個同等級或高等級已知點的檢4)數據采集器設置控制點的單次觀測的平面X方向和Y方向的收斂閾值的絕對值分別不應大于2cm(注:固定解收斂閾值);個,采樣間隔2s~5s;6)同一時段內同一個點的2次觀測之間,流動站應2次開關GNSS接收機,并重新初始化觀測手簿(不宜采用天線倒置斷開信號后重置信號的方式進行第2次觀測);2次測量的平面坐標較差應不大于±3cm;應取2次測量的平均坐標作為最終結果。除按照下列技術要求執行外,RTK圖根控制測量成果數據處理與檢查的其他技術要求按照GB/Ta)對于測區整體布設的RTK圖根控制測量成果,應進行100%的內業檢查和不少于總點數10%的外業檢測;外業檢測可采用相應等級的靜態GNSS定位方法,或全站儀測均勻分布測區,檢測結果應滿足表6的要求;表6一級和二級RTK方法地籍圖根控制點檢測結果技術參數表(測區檢查)角度校核中誤差/cmb)當采用全站儀在RTK圖根控制點上設站測量界址點坐標之前,應100%進行測測量的邊長和角度,與RTK圖根控制點坐標的反算邊長和反算角度比較,其限差應滿足表7的規定。表7一級和二級RTK方法地籍圖根控制點檢測結果技術參數表(測站檢查)等級角度較差限差5.7.3界址測量5.7.3.1一般規定應根據宗地調查表,在實地確認界標或界址點的具體位置后,才能實施界址測量工作。界址測量方法包括解析法和圖解法。根據林地及其林木權屬界線調查要求,既可選擇解析法也可選擇圖解法測量界址點坐標。因林權宗地通常范圍寬,界線長,地形起伏變圖解界址點精度應符合表8、表9和表10的規定,解析界址點精度應符合表11的規定。5.7.3.2圖解界址點的精度圖解界址點精度應符合表8、表9和表10的規定。表8圖解法界址點精度指標(全野外數字測繪法成圖)圖上中誤差圖上允許誤差12界址點相對于鄰近控制點的點位誤差3界址點相對于鄰近地物點的點位誤差表9圖解界址點精度指標(數字攝影測量法成圖)圖上中誤差圖上允許誤差123注:本表規定的是平原、丘陵地區明顯界址點精度指標?;哪⒏咴?、山地、森林及隱蔽地區等可放寬至1.5倍。表10圖解界址點精度指標(數字編繪法成圖)圖上中誤差圖上允許誤差123注:本表規定的是平原、丘陵地區明顯界址點精度指標?;哪?、高原、山地、森林及隱蔽地區等可放寬至1.5倍。級別界址點相對于鄰近控制點的點位誤差,相鄰界址點間距誤差(cm)中誤差允許誤差一二三四注:林權確權登記的界址點精度選擇四級精度。圖解界址點坐標的方法有2種,一種是采用數字攝影測量系統加密或直接從像片b)在已制作好的地籍圖上量取界址點坐標時,依不同的工具和圖件形式,可采用2種方法:交法)、截距法(內外分點法)、距離交會法、角度交會法、GNSS測量方法等。b)極坐標法主要用于明顯界址點的測量,其起算數據為各等級的控制點;技術要求如下:控制點檢查結果應符合表7的規定,界址點檢查結果應符合表11的規定;2)定向邊長宜大于50m;如果因為界址點與反射棱鏡中心點不在同一鉛垂線上(目標偏心),1)距離交會法的交會角應控制在30°~150°的范圍內;2)直角坐標法的垂距宜小于控制線長度的1/2倍;3)截距法的外分點到鄰近起算點的水平距離宜小于起算點之間水平距離的2倍;4)距離交會法、截距法和直角坐標法的連續運用次數不宜超過2次;5)采用鋼尺或測距儀量距時,宜丈量2次,2次較差的絕對值應小于5cm,并取2次觀測值d)對于角度觀測方便而距離測量有困難或放置棱鏡特別耗時,并且其他方法測量也十分困難的界址點,可采用角度交會法施測,但交會角應控制在30°~150°的范圍內。e)能滿足表11精度要求的GNSS定位方法主要有GNSS實時動態定位方法(RTK方法)、網絡GNSS定位方法;當采用GNSS實時動態定位方法(RTK方法)測量界址點時,參照GB/T39616的規f)無論采用哪種方法測量界址點,都應進行有效檢核。有2種檢核界址測量誤差的方法:一是界行對比檢核;檢核結果應符合表11的規定,否則應全面檢查超限的原因,并修正觀測結果,a)如果測量員沒有參與界址調查,施測界址點之前應根據地籍調查表和工作底圖到現場細致勘b)測量界址點所使用的測量工具應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才能用于作業;觀測角度的儀器級別收機的架設、觀測和計算參照GB/T39616的規定執行;測,如檢測結果在表11規定的允許誤差范圍內,應使用原界址點坐標成果;如檢測結果超過表11規定的允許誤差,采用檢測的界址點坐標,并在相關調查表的記事欄、備注欄、說明欄d)如果權屬來源材料中給定了新增界址點幾何條件或解析坐標等參數,可根據給定的參數計算放樣參數,在實地放樣埋設界樁;界址點放樣的精度應符合表11的規定;e)界址點坐標取位至0.001m。b)地籍圖的測繪技術要求除執行本文件外,其他技術要求應根據選擇的測圖比例尺和測圖方法,全野外數字測繪法用于測繪1:500、1:1000、1:2000比例尺的地籍圖,其主儀、鋼尺和GNSS接收機等,這些工具應a)界址點按照5.7.3的規定進行測量;明顯地形要素可采用極坐標法測量,也可采用RTK方法 量數據,按照5.7.4.4規定的內容和表示方法等進行編輯處理生成地籍圖;地籍圖的數據內數字攝影測量法成圖可用于4.3規定的所有比例尺地籍圖的測繪,其主要a)如果要求界址點精度符合表11的規定,則按照5.7.3的規定測繪界址點;解析界址點與數字b)根據5.7.4.4規定的內容,外業調繪地形要素;要素調繪成果,按照5.7.4.4規定的內容和表示方法等進行編輯處理況,數字編繪法有兩種,一種是基于解析界b)基于圖解界址點的數字編繪法:利用GIS平臺,在工作底圖紋理圖解定位界址點,同時依調繪、修補測的地形要素,按照5.7.地籍圖的內容包括行政區劃要素、地籍要素、地形要素、數學要素和圖廓要素(見附錄H)。地籍圖上,本文件未規定的內容或表示方法,依不b)當按照標準分幅編制地籍圖時,應在內外圖廓線之間、鄉(鎮、街道辦事處)與內圖廓線的交匯處的兩邊注記鄉(鎮、街道辦事處)的名稱;c)地籍圖上可表示行政村界線和名稱,不注記行政區代碼e)地籍圖上應注記單位名稱;土地權利人地形要素(地物、地貌)應表示,不可省略;可根據需要表示地貌要素,如等高線、高程注記、懸崖、b)本宗地界址點、界址點號、界址線、界址邊長;f)地籍調查成果中的宗地圖上表示測繪單位的名稱并加蓋印章,不動產權證書附的宗地圖上表本文件的土地面積計算是指林地的水平投影面積,采用本文件中的解析法面積計算和圖解法面積計算。基本要求如下。a)投影面按照4.2.1的規定執行。b)土地的面積計算項目有:縣級行政區面積、鄉級行政區面積、行政村面積、地籍區面積、地籍子區面積、宗地面積和林木占地面積等。c)計算面積所需數據的來源不同,則面積所在的投影面不同:1)如果坐標或邊長、角度是從圖上量取的,采用坐標法、幾何要素法計算的面積為地籍圖投影面上的水平面積;2)如果邊長、角度是從實地水平量取的,采用幾何要素法計算的面積為地表水平面面積;3)如果坐標是采用解析法測量的,采用坐標法計算的面積為投影面上的水平面積。d)林地既可選擇解析法也可選擇圖解法計算面積。e)圖解法計算的宗地,應在宗地調查表中的說明欄注明:“本宗地面積為圖解面積”。5.7.5.2林地面積精度估算林地面積精度估算方法有兩種,即坐標法面積計算精度估算和幾何要素法面積計算精度估算。具體估算的方法要求如下。a)坐標法面積計算精度估算:如果采用坐標計算宗地面積,其中誤差的估算見公式(1):b)幾何要素法面積計算精度估算:采用幾何要素法計算的宗地面積,精度估算見公式(2):c)當采用坐標法計算的宗地面積小于1000m2時,也可采用幾何要素法面積計算精度估算公式計算中誤差,限差取中誤差的2倍。d)采用圖解法計算面積時,兩次獨立計算的較差應滿足公式(3)的規定:M——地籍圖的比例尺分母;P——計算的面積,單位為平方米(m2)。5.7.5.3面積的改正計算計算的面積為投影面上的水平面積時,如果需要改正到地表水平面積或地表傾斜面面積,其改正的近似公式如下。a)投影面上的水平面積改正到地表水平面積的計算公式見公式(4):S——地表面上的宗地水平面積,單位為平方米(m2);S?——投影面上的宗地水平面積,單位為平方米(m2);H——地表面至投影面的距離,單位為米(m);b)地表水平面積改正到地表傾斜面面積的計算公式見公式(5):S——地表水平面面積,單位為平方米(m2);a——坡度(取弧度)。5.8調查成果公示權屬調查和不動產測繪成果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鄉鎮、街道辦等場所公示7日。公示期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應及時組織指界人、調查員、不動產權利人及相鄰不動產權利人同時到現場進行修正,修正過程同步記錄,到場人員對記錄結果簽字確認;修正結果再次公示7日,直至無異議為止。5.9數據庫建設地籍調查成果應納入地籍數據庫統一管理。參照地籍數據庫相關技術標準,開展地籍數據庫建設。其主要內容包括:a)權屬數據主要包括不動產的權屬、位置、界址、面積、用途等;b)土地利用數據主要包括行政區(含行政村)內圖斑的權屬、地類、面積、界線等;c)基礎地理數據主要包括數學基礎、控制點、境界、交通、水系、居民地、地貌、注記等。5.10成果檢查與驗收按照GB/T24356規定,檢查驗收的基本要求如下:a)總調查成果實行三級檢查、一級驗收的“三檢一驗”制度。即作業員的自檢、作業隊(組)的互檢、作業單位的專檢和調查領導小組的驗收;的結果和過程應形成完整的檢查驗收記錄,專檢和驗收結束后應編寫檢查(驗收)報告;d)檢查結束后應及時對成果進行整理,并裝訂成冊歸檔入庫。b)權源文件是否齊全、有效、合法;c)權屬調查確認的權利人、權屬性質、用途、年限等信息與權屬來源材料上的信息是否一致;d)指界手續和材料是否齊備,界址點位和界址線是否正確、有無遺漏,設立界標是否規范;e)地籍調查表填寫內容是否齊全、規范、準確,與地籍圖上注記的內容是否一致,有無錯漏;g)不動產單元代碼是否符合要求,有無重、漏。4)施測方法是否正確,各項誤差有無超限;d)各種面積計算或計算方法及結果、分類面積匯總是否正確。a)自檢:自檢是作業員在作業過程中或作業階段結束時對作業質量的檢查,自檢比例為100%;b)互檢:互檢是下一工序的作業隊(組)對上一工序的作業成果進行的全面檢查;互檢的檢查比例,內業為100%,外業可根據內業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重點檢查,但實際操作的檢查比例不得低于30%,巡視檢查比例不得低于70%;為100%,外業實際操作的檢查比例不低于20%,巡視檢查比例不低于40%;專檢除按照規定的但不應低于5%,地籍數據庫100%檢查,根據抽檢情況進行質量評定;對抽檢發現的問題,作b)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評定為不合格,不予驗收,退2)實地界址點設定不正確比例超過5%的;4)界址點點位中誤差或間距中誤差超限或誤差大于2倍中誤差的個數超過5%的;5)面積計算錯誤的宗地數超過5%的;6)數據庫無法打開、數據拓撲關系混亂、屬性數據表混亂的。b)按照類型分,地籍調查成果包括文字、圖件、簿冊和電子數據等材料:f)有必要開展地籍調查的其他情形。不動產單元表、成果審查與入庫(地籍審核確認)、成果整理與歸檔等。a)日常地籍調查需要收集的主要材料(檔案或數據)如下:1)不動產登記(含抵押、查封和權利限制)材料、已有的地籍調查成果、土地勘測定界材料2)地籍圖、土地勘測定界圖、土地利用現狀圖、規劃用地范圍圖(紅線圖)、項目設計的用b)如確認需要到相關部門收集材料,則調查人員攜帶地籍材料協助查詢單(詳見附錄F中F.1)取被調查林權的檔案材料和數據,并要求出具證明或在材料復印件上加蓋檔根據收集的地籍材料,在室內核實確認不動產權屬狀況和界址狀況,然后按址點及其所依附地物)是否發生變化的情形選擇適宜的權屬調查方法和不動產5)僅不動產所屬行政管理區的區劃變動,即縣市區、街道、鄉鎮等邊界日常權屬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調查核實不動產權屬狀況和界址狀況、填寫地籍調查表。按第a)針對新設界址與界址發生變化的宗地,按照5.6.2規定開展土地權屬調查;b)如果需要新編或變更宗地代碼,則按照GB/T37346的規定執行;新增界址點點號,在最大界a)內業核實時,如確認不需要到外業調查,則在復印后的原宗地調查表內變更部分加蓋“變更”1)發現宗地權屬現狀與收集的材料完全一致的,按6.5.3a)2)發現宗地權屬現狀和界址現狀與地籍材料不一致的,則按照6.5.2規定開展界址調查;5)發現原宗地調查表中的界址邊長數據不正確的,應在宗地調查表的復印件上用紅線劃去c)如果需要新編或變更宗地代碼,則按照GB/T37346的規定執行。a)如果新設宗地內存在林木定著物,則按照5.6.3規定開展林木的權屬調查;b)宗地內林木發生新增、更新、滅失等情形,按照5.6.3規定到實地進行林木權屬變更調查;c)如果需要新編或變更林木定著物單元代碼,則按照G1)發現定著物權屬現狀與收集的材料完全一致的,按6.5.5a)規定處理;2)發現定著物權屬狀況和界線狀況與地籍材料不一致的,則按6.5.4規定開展權屬調查;3)發現原來定著物權屬來源中存在不正確內容的,則在權屬來源材料的復印件上用紅線劃去,標注正確內容,并在標注處簽字;4)發現林木調查表中存在不正確內容或數據的,則在原林木調查表的復印件上用紅線劃去,標注正確內容或數據,并在標注處簽字;5)如果需要新編林木定著物代碼,則按照GB/T37346的規定執行。6.6不動產測繪6.6.1基本要求日常不動產測繪包括界址檢查、界址放樣與測量、林木等定著物變更測量、地形要素變更測量、面積計算與變更等工作。應視具體情形,選擇適宜的測量方法。a)對新增宗地及其林木等定著物,按照5.7規定開展不動產測繪;b)對發生變化的界址,應根據變化的條件,分別開展界址檢查、界址放樣、界址測量和重新計算宗地面積等工作;如果宗地內林木等定著物以及地形發生變化,則對變化的部分進行測量并計c)對未發生變化的界址,當需要外業調查時,主要開展界址檢查和界址放樣工作;如果宗地內的林木等定著物以及地形發生變化,則對變化的部分進行測量并計算面積;d)經成果審查符合要求的測量成果,應及時更新到地籍數據庫中;應利用更新后的地籍數據庫編e)測量工作結束后,將不動產測繪的內容、程序、方法和成果等寫入地籍調查報告。6.6.2界址檢查界址檢查包括界址點、線及界標的檢查和界址邊長、坐標的檢測等。宜參照下列規定開展界址檢查a)界址點、線及界標的檢查:實地查看界址點及其界標是否與地籍材料所描述的一致、是否完好。如界標丟失、損壞或移位,應恢復原界址點位置。其技術要求如下:1)有解析坐標且精度滿足表11規定要求的,按照原解析界址點精度的要求進行界址放樣,并重新設立界標;2)只有圖解坐標的,不應通過界址點圖解坐標放樣恢復界址點位置,應根據宗地草圖、不動產權屬爭議原由書等材料,采用放樣、勘丈等方法放樣復位,重新設立界標。b)界址邊長、坐標檢測:本項檢測僅針對解析法測量的邊長或坐標;實地量取界址邊長或測量界址點坐標,與原值相比較,其較差在表11規定的允許誤差范圍內,則不修改原來數據;否則,分析記錄原因,并將檢測數據作為正確值使用。6.6.3界址放樣與界址測量宜參照下列規定開展界址放樣、測量作業:a)新設界址點按照5.7.3規定進行界址測量;b)界址發生變化的界址點,按照5.7.3規定進行界址測量;c)宗地分割或界址調整的,可根據給定的分割或調整的幾何參數,計算界址點放樣元素,實地放樣測設新界址點的位置并埋設界標;也可在權利人的同意下,預先設置界標,然后測量界標的坐標。6.7編制地籍調查報告地籍調查工作結束后,應編制地籍調查報告,編制內容、程序、方根據地籍調查成果,編制不動產單元表(見附錄G)。a)地籍調查成果應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或授權機構審查;凡在前期行政管理中經相關行政職能部1)應充分利用已有數據庫、信息系統、辦公2)應將調查機構提供的宗地圖的電子數據導入已有的地籍空間數據庫,查看其與相鄰的界4)對調查成果存在的問題,應責成調查機構修改完善,直至成果合格為止。b)地籍調查成果按照統一的規格、要求進行整理、立卷、組卷、編目和歸檔。(規范性)地籍調查表的組成A.1地籍調查表的組成地籍調查表由封面、宗地調查表、林地承包經營權、林地經營權調查表、林木調查表和不動產單元表等組成。針對不同的不動產單元,按照下列要求組織地籍調查表:a)表格采用活頁的形式,對整頁無內容的,可不歸入成果;b)如原表格式與本文件規定的表格式一致,并且內容沒有任何變化的,其復印件加蓋“復印件”印章后,可直接利用歸入成果;c)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針對調查、確權、登記、管理的需要,可統一調整改造本文件的表格格式,但是表中的內容只能增加,不能減少;如果增加的內容較多,可增加附表;增加的內容應該是管理工作需要的,并且符合“權屬清楚、界址清晰、面積準確”的原則;調整后的表格和增加內容的附頁,應上報省、市不動產登記機構備案。A.2地籍調查表總體填寫要求以宗地為基礎,按照下列規定填寫地籍調查表:a)不同的不動產單元,填寫不同的調查表,具體要求如下:1)對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地經營權宗地,填寫宗地調查表、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地經營權調查表;對非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權宗地,僅填寫宗地調查表。如果林地上存在森林、林木,還需填寫林木調查表;2)不動產單元表包括宗地表、林木表等組成;根據不動產單元類型,提取相應的地籍調查成果或部門共享信息編制形成不動產單元表。b)地籍調查表應做到圖表內容與實地一致,表達準確無誤,字跡清晰整潔。c)表中填寫的項目不應涂改,每一處只允許劃改一次,劃改符號用“\”表示,并在劃改處由劃改人員簽字或蓋章;全表劃改不超過2處。d)表中各欄目應填寫齊全,不應空項;確屬不填的欄目,使用“/”符號填充。e)文字內容使用藍黑鋼筆或黑色簽字筆填寫表格;除簽名簽字部分需本人手寫外,也可利用計算機軟件填寫打印輸出;不應使用諧音字、國家未批準的簡化字或縮寫名稱。f)地籍調查表中需要采用語言敘述方式填寫的欄目,填寫不下的可另加附頁,如說明欄、記事欄、審核欄等;宗地草圖可以附貼;凡附頁和附貼的,應加蓋相關單位部門印章。A.3地籍調查表封面地籍調查表封面見圖A.1。A.4地籍調查表封面的填寫地籍調查表封面的填寫要求如下:a)宗地代碼:填寫按照GB/T37346規定編制的代碼;b)調查單位(機構):填寫負責承擔地籍調查任務的單位(機構)全稱;c)調查時間:按照“××××年××月××日”的形式填寫調查的日期。調查單位(機構):圖A.1地籍調查表封面(規范性)宗地調查B.1宗地調查表宗地調查表由宗地基本信息表(見表B.1)、界址標示表(見表B.2)、界址簽章表(見表B.3)、宗地草圖(見表B.4)、界址說明表(見表B.5)和調查審核表(見表B.6)組成。表B.1宗地基本信息表□權利人□實際使用人權利性質明材料或負責人姓名電話代理人姓名電話國民經濟行業比例尺圖幅號價格(元)批準面積(m2)宗地面積面積(m2)說明填表人:表B.2界址標示表界址點號界標種類界址界址線類別說明鋼釘水泥樁噴涂無標志道路溝渠河流田埂圍墻柵欄兩點連線其他內中外填表人:表B.3界址簽章表界址線日期中間點號終點號(宗地號)表B.4宗地草圖北丈量者丈量日期表B.5界址說明表界址點位說明界址線走向說明填表人:表B.6調查審核表審核意見B.2宗地調查表的填寫B.2.1基本要求除按照A.2的要求填寫外,宗地調查表填寫還應符合下列基本規定:a)宗地調查表由宗地基本信息表、界址標示表、界址簽章表、宗地草圖、界址說明表、調查審核b)宗地調查表以宗地為單位填寫,每宗地填寫一份;c)宗地調查表的內容與實地一致,表達準確無誤,字跡清晰整潔;d)界址線有爭議的土地,填寫土地權屬爭議原由書并簽字蓋章。B.2.2宗地基本信息表的填寫方法B.2.2.1權利人或實際使用人狀況:按照下列規定填寫權利人或實際使用人的狀況:a)當無權屬來源材料時,填寫實際使用人并標注,否則選擇權利人。b)所有權、權利人:屬于國家所有的,填寫全民;屬于集體所有的,填寫××農民集體;如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則將共有的全部農民集體名稱填入表中。c)使用權、權利人或實際使用人:填寫權利人或實際使用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或名稱。對于共用宗地,填寫全部權利人或實際使用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或名稱,如因權利人或實際使用人過多填寫不下時,則填寫“×××等”,并附加頁填寫全部權利人或實際使用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1)權利人或實際使用人類型:填寫個人、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其他等;2)證件種類:填寫權利人或實際使用人身份證件的種類;境內自然人,填寫居民身份證,無居民身份證的,填寫戶口簿、軍官證等;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營業執照、法人證書等。港澳同胞,填寫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居民身份證;臺灣同胞,填寫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其他有效旅行證件、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經確認的身份證件;外籍人士,填寫護照或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居留證件;3)證件號:填寫權利人或實際使用人身份證件上的編號;4)通訊地址及聯系電話:填寫權利人或實際使用人的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及聯系電話。d)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法人單位的,填寫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非法人單位的,填寫負責人相關信息;個人的,填充“/”符號:1)證件種類:填寫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件的種類;境內自然人,填寫居民身份證,無居民身份證的,填寫戶口簿、軍官證等;港澳同胞,填寫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居民身份證;臺灣同胞,填寫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其他有效旅行證件、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經確認的身份證件;外籍人士,填寫護照或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居留證件;2)證件號:填寫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件上的編號。e)代理人姓名:填寫代理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無代理的,填充“/”符號:1)證件種類:填寫代理人身份證件的種類;境內自然人,填寫居民身份證,無居民身份證的,填寫戶口簿、軍官證等;港澳同胞,填寫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居民身份證;臺灣同胞,填寫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其他有效旅行證件、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經確認的身份證件;外籍人士,填寫護照或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居留證件;2)證件號:填寫代理人身份證件上的編號。b)權利性質:國有土地的,填寫劃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國有土地租賃、授權經營、出租(轉包)、轉讓、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等;集體土地的,填寫家庭承包、出租(轉包)、d)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填寫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的名稱和編號;f)實際用途和地類編碼:填寫按照GB/T21010的規定調查確定的二級地類名稱和地類編碼;當g)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代碼:根據GB/T4754的大類,填寫類別名稱及編碼;沒有的,填充“/”限的,則分別填寫;土地權屬來源材料中沒有使用期限的,填充“/”符號;j)等級:填寫根據土地分等定級的成果確定的土地k)價格:填寫公開交易的實際成交價格;沒有實際成交c)宗地代碼:填寫根據GB/T37346的規定編制的宗地代碼。d)不動產單元代碼:填寫根據GB/T37346的規定編制的不1)比例尺:填寫1:500、1:1000、1:2000、1:5000等;c)森林、林木占地面積:填寫宗地內森林、林木b)界標種類:根據實際埋設的界標種類在相應位置畫“√”;表中沒有明示的界標種類,補充c)界址邊長:界址邊長小于等于2個尺段的,填寫實地丈量的界址邊長;界址邊長大于2個尺段d)界址線類別:根據界線實際依附的地物和地貌在相應位置畫“√”;表中沒有明示的界址線J24、J25、J6;起點號填J1、終點號b)相鄰宗地權利人(宗地號):填寫相鄰宗地權利人名稱(或姓名)及相鄰宗地的宗地號;與道填寫;填寫按照GB/T37346的規定編制的宗地號;c)指界人姓名(簽章):指界人簽字、蓋章或按手印;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時,應加蓋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印章;與未確定使用權的土地相鄰時,鄰宗地“指界人姓名(簽章)”欄可不填寫;a)界址點位說明:主要說明所依附地物的類型及其位置(內、中、外),及其與周圍明顯地物地和地物地貌的關系。例如T1-T2,由T1沿××公路中山脊線至T5,是曲線;T6-T7-T8,由T6沿圍墻的外側至T8,是弧線;T9-T10,由T9沿××學校東側圍墻至T10,是直線等。2)界線有糾紛時,要記錄糾紛原因(含雙方各自認定的界址),并盡可能提出處理意見;c)審核意見欄的填寫方法:調查單位(機構)的質量負責人對宗地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核,并給B.3林地承包經營權、林地經營權調查表林地承包經營權、林地經營權調查表見表B.7。表B.7林地承包經營權、林地經營權調查表負責人姓名負責人地址郵政編碼承包方(代表)身份證號碼有無承包合同身份證號碼有無流轉合同口入股口拍賣口轉讓□互換口轉包口其他注:本部分信息僅供家庭承包方式填寫成員姓名與戶主關系身份證號碼說明填表人:填寫按照GB/T37346規定編制的不動產單元代碼;b)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填寫發包方當前負責人的姓名、聯系電話和(或)手機號碼;a)承包方(代表)姓名或名稱/身份證號碼:填寫林地承包經營權(經營權)權利人的姓名/身份他”方式時,注明取得(承包)的具體方式。1)成員姓名:填寫家庭成員姓名,戶主填在2)與戶主關系:填寫該家庭成員與本戶戶主的關系,以《家庭關系代碼》(GB/T-4761)為年入學的在校學生”“國家公職人員”“軍人(軍官/士兵)”“××××年新生兒”“×(規范性)林木調查C.1林木調查表林木調查表見表C.1。表C.1林木調查表林木調查表定著物代碼話實際使用人類型小地名小班面積(畝/m2)主要樹種森林類別口公益林□商品林公益林事權等級林種□防護林□用材林口經濟林口能源林□特種用途林□其他a)宗地代碼、定著物代碼:填寫按照GB/T37346的規定編制的宗地代碼和定著物代碼;d)代理人:姓名填寫代理人姓名;無代理的,填充“/”符號;g)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實際使用人類型:填寫個人、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等;h)坐落:如果權屬來源材料中有2個以上的坐落,則填寫最新權屬來源材i)造林年度:填寫森林、林木權屬來源文件有關文件確定k)林班、小班:根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所確認的林班和小班數據填寫;1)面積:填寫經測量得到的林地面積,如15.00畝/10000.00m2;此項由測繪單位在測量完成時o)森林類別:根據合同等相關權屬來源權源材料勾選公益林或商品林;p)公益林事權等級:按公益林事權等級分為國家、省級、市縣級;q)主要樹種:根據合同等相關權屬來源權源材料填寫森林、林木所在宗地內上1種~3種森林、林木的主要樹木種類,填寫的樹木種類數最多為3種;r)林種:根據相關權屬來源權源材料填寫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能源林、特種用途林等;(規范性)界址調查D.1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女士/先生,在我單位任_職務,系我單位(口法定代表人/口負責人),特此證明。單位名稱:(蓋章)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聯系電話:D.2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證件種類:證件號碼:聯系電話:郵政編碼:聯系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證件種類:證件號碼:受托人:證件種類:證件號碼:聯系電話:郵政編碼:聯系地址:現委托人委托為合法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辦理坐落于鄉(鎮) 村組,小地名的林權不動產的以下事項:1、林權地籍調查2、林權地籍調查指界、成果確認3、其他事項:受托人在其權限范圍內依法所做的一切行為,接受問詢的行為及簽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認。委托人(公章):受托人(簽名):D.3調查(指界)通知書編號:指界通知書(存根)土地坐落:經辦人:聯系電話:通知日期:年月調查(指界)通知書小地名的林權不動產權屬界線進行調查,需你(口本人/口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口農民集體推舉的指界人)或代理人到現場指界。權利人現場確定指界的,請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代理人指界的,請攜帶《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未按時參加出席指界的,按違約缺席指界規定處理。(蓋章)編號:調查(指界)通知書回執單位(個人)簽章注:加蓋的印章應是不動產登記機構的公章或專用章D.4違約缺席定界通知書違約缺席定界通知書現寄地籍調杳表一份(復印件),內有定界結果,如有異議,必須在通知收到后十五日內提出劃界申請,并負擔重新劃界的全部費用,逾期不申請,按地籍調查表上定界結果為準。 (蓋章)(規范性)不動產權屬爭議原由書E.1封面不動產權屬爭議原由書封面見圖E.1。不動產權屬爭議原由書圖E.1不動產權屬爭議原由書封面E.2不動產權屬爭議原由書正文與簽字不動產權屬爭議原由書正文與簽字樣式見圖E.2。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界線雙方和縣(市、區)不動產登記機構各存一份。0單位(蓋章):單位(蓋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章):指界人(簽章):指界人(簽章):調查人員(簽章):圖E.2不動產權屬爭議原由書正文與簽字樣式不動產權屬爭議界線示意圖見圖E.3和說明樣式見圖E.4。(此處為不動產權屬爭議界線示意圖)和爭議界線走向說明(本權屬單位蓋章)(相鄰權屬單位蓋章)向說明及理由(本權屬單位蓋章)相鄰權屬單位認可的權屬界線實地位置、走向說明及理由(相鄰權屬單位蓋章)其他說明a)工作界線是指由作業人員(或不動產登記機構人員)與爭議雙方共同確定的爭議范圍線;爭議f)調查人員:參與調查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人員和作業人(規范性)日常地籍調查F.1地籍材料協助查詢單地籍材料協助查詢單見圖F.1。查詢單位名稱:根據_等1.查詢范圍,詳見《查詢地塊范圍示意圖》。2.查詢內容:申請查詢聯系人:聯系電話:地籍調查承擔單位(蓋章)1.本協助查詢單一式二份,一份連同查詢結果反饋地籍調查承擔單位,一份由協助查詢2.協助查詢單位應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經審定并加蓋協助查詢單位蓋章后,反饋地籍調圖F.1地籍材料協助查詢單F.2地籍調查報告F.2.1報告封面報告封面見圖F.2。地籍調查報告圖F.2報告封面F.2.2報告大綱報告大綱見圖F.3。1.任務來源3.調查內容二、調查技術依據四、不動產測繪1.控制測量。包括控制點來源、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控制檢查、控制測量2.界址測量。包括界址檢查、界址放樣、4.圖件的編制。說明編制不動產單元圖的原因、方法和5.不動產面積計算。說明不動產面積計算的方法五、成果編制2.技術報告。主要是指本報告及本文件所屬調查工作要求的技術3.檢查表。調查工作中填寫的各種檢查表,如控制點檢查表、界5.面積表。對不同的調查工作內容,本文件規六、成果審核圖F.3報告大綱F.2.3報告編寫要求F.2.3.1基本要求地籍調查報告是在日常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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