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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

本)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通用14篇)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篇1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發包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帳號

電子信箱

監理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帳號

電子信箱

為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

揮投資效益,促進工程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發包方

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單行法律、法規有關監理的

規定,委托有監理資質的監理機構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

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對_______工

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

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委托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

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

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

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

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

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

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并經發包方同意

后,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

人。

8."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

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并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并

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

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

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15."第三方"是指除發包方、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

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第二條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1.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

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

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

的。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

2.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

標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

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這里的技術標準是工程建設標準

的一種。工程技術標準是指在工程建設中各類工程的勘

查、規劃、設計、施工、安裝、驗收等需要協調統一的事

項所需要制定的標準。工程建設標準可分為強制性標準和

推薦性標準,前者時必須執行的標準,后者是自愿采用的

標準,經過雙方簽訂合同予以確認,經合同確認的推薦性

標準也必須嚴格執行。設計文件是施工的依據,同時也是

監理依據。施工單位應該按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監理單位

應該按照設計文件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

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

本為準。

第四條工程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靜態:動態:

5.工程總工期:天,其中:

(1)開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年

月_______日開工,從簽訂合同后第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年

月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

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為計算基礎

(二)工程監理

1.監理范圍:本合同監理屬于下列第項:

(1)大、中型工程項目;

(2)市政、公用工程項目;

(3)政府投資興建和開發建設的辦公樓、社會發展

事業項目和住宅工程項目;

(4)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

的工程項目。

2.監理內容: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

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

系。

3.建設監理: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

費標準執行。經雙方商定監理收費以工程預算額

計算,估算總收費元,金額大寫

待工程結束后進行結算。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篇2

委托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委托的監理服務和

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委托人委托監理人服務的工程概況如下: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平方米

4.工程總投資:萬元

二、詞語限定

本合同協議書的相關詞語含義與通用條件、專用條件

中的定義相同。

三、合同文件組成

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協議書;

2.中標函或委托書;

3.監理投標函;

4.通用條件;

5.專用條件;

6.附錄,即:

附錄A——服務范圍和內容;

附錄B——委托人提供的人員、設備和設施;

附錄C——收費金額和支付。

7.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雙方承諾

1.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

合同附錄A中約定范圍內的服務。

2.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附錄B中約定為

監理人開展正常的監理工作提供相應的設備、設施和人

員,并按附錄C中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

付監理服務費用。

五、服務期限

本合同附錄A中約定的服務自年月日開始,至年

月日完成。

六、合同的訂立及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簽訂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份。

委托人:(簽章)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

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第二部分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

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

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

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

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

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

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

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

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

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

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

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

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

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

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

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

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

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

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

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

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

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

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

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

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

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

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

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

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

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

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

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

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

定。

第十二條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

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

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

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

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

以明確。

第十四條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

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

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

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

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

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X設施原值+管理

費)。

第十六條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

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

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

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

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

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

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

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

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

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

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

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

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

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

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

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

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

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

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

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

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

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

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

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

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

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

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

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

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

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

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

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

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

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

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

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

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

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

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

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

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

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

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

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

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

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

期。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

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

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

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

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

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

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

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

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

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

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

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

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

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

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

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

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

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

報酬。

第三十二條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

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

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

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

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

報酬。

第三十三條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

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

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

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

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

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

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

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

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

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

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

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

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

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

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

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

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

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

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

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

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

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

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

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

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

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

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

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

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

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

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

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

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

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

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

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

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

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

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

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

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民法典"、

"建筑法”及國家省市的相關管理法規和河南省建設監理

管理辦法。

第四條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樁基、主體、安

裝、消防、裝飾。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合同

管理、信息管理、關系協調。

第九條外部條件包括:辦理與項目建設有關的手

續。

第十條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已提

交。

第十一條委托人應在7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

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

第十五條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值

班用房、辦公桌椅。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無

第十六條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

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

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并免費

提供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

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

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

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

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總監理費萬元。每月30

日支付萬元,從年月日開始支付,至年月日止,

余款萬元待工程竣工后15日內結清。如本工程施工工期

延期,委托人同意支付延期期間的監理工資報酬萬元,

其他不再增加和調整。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

付附加(額外江作報酬報酬=附加(額外)工作日數x監理

總報酬+監理服務日

第四十一條雙方同意用人民幣支付報酬,按無匯

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

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

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

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施工圖紙以外的工作及室外管網、

道路和本項目工程的二次裝修,監理費用雙方另行協商。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篇3

合同編號:

發包方:________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________

電話:________

傳真:________

帳號:________

電子信箱:―

監理方:______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______

電話:________

傳真:________

帳號:________

電子信箱:

為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

揮投資效益,促進工程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發包方

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單行法律、法規有關監理的

規定,委托有監理資質的監理機構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

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對_______工

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

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委托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

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

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

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

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

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

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并經發包方同意

后,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

人。

8."天"是指伊可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

段。

9."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

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并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并

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

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

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15."第三方”是指除發包方、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

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第二條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1.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

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

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

的。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

2.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

標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

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這里的技術標準是工程建設標準

的一種。工程技術標準是指在工程建設中各類工程的勘

查、規劃、設計、施工、安裝、驗收等需要協調統一的事

項所需要制定的標準。工程建設標準可分為強制性標準和

推薦性標準,前者時必須執行的標準,后者是自愿采用的

標準,經過雙方簽訂合同予以確認,經合同確認的推薦性

標準也必須嚴格執行。設計文件是施工的依據,同時也是

監理依據。施工單位應該按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監理單位

應該按照設計文件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

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

為準。

第四條工程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工程

2.工程地點:

3.工程規模及特性:

4.工程總投資:靜態:動態:

5.工程總工期:天,其中:

Q)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年

月________日開工,從簽訂合同后第_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年

月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

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為計算基礎

(二)工程監理

1.監理范圍:本合同監理屬于下列第項:

(1)大、中型工程項目;

(2)市政、公用工程項目;

(3)政府投資興建和開發建設的辦公樓、社會發展事業

項目和住宅工程項目;

(4)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

程項目。

2.監理內容: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

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

系。

3.建設監理: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

費標準執行。經雙方商定監理收費以工程預算額________

計算,估算總收費________元,金額大寫待工程

結束后進行結算。

(1)本合同生效時,發包方向監理方預付估算監理費總

額的20%作為合同定金,監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

監理費。

(2)工程進度過半時,發包方向監理方撥款付應付監理

費總額的50%(不含定金)。

(3)工程驗收合格后,發包方向監理方按監理概算結清

全部工程監理費。

(4)如果發包方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

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方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

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

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4.工程監理期限:自年月

日至年月________日止。

第五條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1.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2.監理合同書

3.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4.合同條款

5.監理招標書(或委托書)

6.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簽署前雙方

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

件。

第六條監理方權利義務

(一)監理方義務

1.向發包方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

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監理工程

范圍內的監理業務。項目監理機構不得從事所監理工程的

施工和建筑材料、構配件以及建筑機械、設備的經營活動。

2.監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

能,為發包方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

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發包方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

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3.監理方使用發包方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發包方的

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

品庫存清單提交給發包方,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

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

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5.監理方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6.監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經營建筑材料、構配件

和建筑機械、設備。

7.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8.監理方不得與所監理工程的建設單位、建筑業企業

或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其他利害關

系。

9.監理方與承包方串通,為承包方謀取非法利益,給

發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0.工程監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監理工作職業規范,

公正、及時地處理監理事務,不得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

益。

(二)監理方權利

1.發包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授予監理方以下監理

權利:

(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發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

定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

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發包方的建議

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

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發包

方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

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

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并向發包

方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

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

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發包方報告。

(7)報經發包方同意后,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

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

停止使用;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

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

建商取得監理方復工令后才能復工。發布停、復工令應當

事先向發包方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

應在24小時內向發包方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

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

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

定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發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監理方在發包方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

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

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發包方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

能事先報發包方批準時,監理方所作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

發包方。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方可

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3.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發包方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

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方提出,

由監理方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發包方和

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方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

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議

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

證的事實材料。

第七條發包方權利義務

1.實施監理前,項目法人應當將委托的監理單位、監

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賦予的權限,書面通知

被監理單位。

2.發包方應該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

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3.發包方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方提供與

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方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4.發包方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方書面提交并要

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5.發包方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

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方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

前通知監理單位。

6.發包方應當將授權監理單位的監理權限,監理機構

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

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7.發包方應當為監理方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

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寫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8.發包方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

與其訂立合同的簽訂權。

9.發包方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

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需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

變更的審批權。

10.監理方調換總監理工程師必須經發包方同意。

11.發包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

監理業務范圍內專項報告。

12.發包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

直到終止合同。

第八條監理方責任

1.在監理方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內,如果因工

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期限,雙方應進一步

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2.監理方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

務。如果因監理方過失而造成經濟損失應當向發包方進行

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數(除去稅金)。

3.監理方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

(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

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方不承擔責任。

4.監理方向發包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方

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發包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5.監理方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應當承擔責任,賠償

損失的計算方法: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x酬金比率(扣除

稅金)。

第九條發包方責任

1.發包方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違反則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發包方如果向監理方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

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第十條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1.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2.由于發包方或第三方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

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方應當將此情

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發包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

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

到額外的酬金。

3.在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

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方應當立即通知

發包方。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

理業務時,應當增加超過42天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

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4.發包方如果要求監理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監理業

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內通知監理方,監理

方應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當發包方認為監理方無

證當理由而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方發出致命其未

履行義務的通知。若發包方發出通知后21天內每收到滿

意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

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5.監理方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

到單據,而發包方又未對監理方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

根據第3、4點已暫停執行監理方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

監理方可向發包方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終止監理合

同的通知發出后14天內未得到發包方答復,可進一步發

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后42天內仍未

得到發包方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

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6.監理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

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

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7.合同的協議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

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由發包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發包方應至少提前2

個月通知監理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2.由監理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監理方應至少提前2

個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3.發包方或監理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后,15天內沒

有答復,可視為本合同終止。

4.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

體約定。

第十二條合理化建議

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方得

到了直接經濟效益,發包方應按監理合同條件的約定,給

予監理方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條件約定執

行。

第十三條獎懲

1.監理方違反合同約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

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

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并可處以罰款。

(1)未經批準而擅自開業;

(2)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

(3)轉讓監理業務;

(4)故意損害項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5)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

2.監理工程師違反合同約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收繳《監理工程師崗位

證書》,并可處以罰款。

(1)假借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監理工作;

(2)出賣、出借、轉讓、涂改《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3)在影響公正執行監理業務的單位兼職。

3.發包方可視監理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獎金在

元范圍內,罰金在____元限度之內。

4.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監

理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

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監理方使用時受發包方監督并且立

賬備查。

5.由于監理方的合理話建議而使發包方獲得實際經濟

利益,其獎勵辦法可參照國家頒布的合理化建議獎勵辦

法。

第十四條特殊條款

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

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

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發包方委托監理方承擔本合同范圍

以外的任務,發包方應另行補簽委托合同。如果發包方或

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

量和持續時間,則監理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

發包方,發包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系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

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3.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C共水、地震等)造成

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監理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

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簽補充協議。

4.合同簽發后,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

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6.發包方接受監理方提交的需發包方決策的報告、文

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并采用書面形式通知監

理方。

7.監理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8.違約金

(1)由于發包方原因終止合同,發包方支付監理方違約

金元;

(2)由于監理方原因終止合同,監理方支付發包方違約

金_________元;

(3)因發包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發

包方負經濟責任。

第十五條聲明及保證

(一)發包方:

1.發包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

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發包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

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

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發包方履行本合同產生

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發包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

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發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監理方:

1.監理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

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監理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

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

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產生

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監理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

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監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六條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

商業秘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未經該商業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

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

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年。

第十七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

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

采用(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

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

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_______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

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

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

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

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

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

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

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

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

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

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

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

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

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

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

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

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

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

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

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

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

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條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

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

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

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二十一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

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

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

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

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年,自

年月日至年

月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份,雙

方各執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

份,送________留存一份。

發包方(蓋章):_______監理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_______簽訂地點:

年月—日_______年一月一日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篇4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發包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帳號

電子信箱

監理方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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