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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十四章第二審程序
第一節審級制度概述第二節第二審程序的概念和意義第三節第二審程序的提起第四節第二審程序的審判第五節上訴不加刑原則第一節審級制度概述一、審級制度的概念和意義審級制度是指法律規定案件起訴后最多經過幾級法院審判必須終結的訴訟制度。實行審級制度的意義主要表現在:1.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保證判決、裁定的準確性。2.有利于發揮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指導、監督作用,糾正下級法院可能發生的錯誤,從而避免下級法院濫用審判權,影響國家機關的權威。3.有利于維持一審法院的正確裁判。4.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正確裁判得以順利執行。二、兩審終審制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至多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對于第二審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提出抗訴。我國兩審終審制有三種例外:①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為一審終審;②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依法經過死刑復核程序核準后,判處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執行;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才能生效并交付執行。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其原因在于:1.兩審終審制符合我國地域遼闊、交通不發達的實際情況。2.兩審終審制能夠保證絕大多數刑事案件得到正確處理。3.兩審終審制有利于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實行監督。返回第二節第二審程序的概念和意義一、第二審程序的概念第二審程序,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而提出上訴或者抗訴的案件進行審理時所適用的訴訟程序。在理解第二審程序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第二審程序不是審理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2.不能將第二審程序簡單等同于對同一案件進行第二次審理的程序。3.除基層人民法院以外,其他各級人民法院都可以成為上級人民法院。二、第二審程序的意義1.第二審程序能保證刑事案件得到正確處理。2.第二審程序有利于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3.第二審程序能滿足當事人的合理要求。返回第三節第二審程序的提起第二審程序是由合法的上訴或抗訴而引起的。一、上訴、抗訴的主體(一)上訴的主體上訴,是指自訴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或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訴訟行為。
有權上訴的人員有:①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②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③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和近親屬。④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只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判決、裁定中的刑事部分,則無權上訴。(二)抗訴的主體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發現或者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提請審判機關依法重新審理并予以糾正的訴訟行為??乖V分為兩種:①上訴審程序的抗訴,即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②再審程序的抗訴,即對生效裁判的抗訴。在上訴審的抗訴中,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有權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抗訴的機關是一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三)提請抗訴的主體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沒有上訴權。但是,如果其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5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據此,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請求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權利。法律沒有賦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訴權,主要原因在于為了使“上訴不加刑”原則能發揮作用。二、上訴、抗訴的理由(一)上訴的理由對于上訴的理由,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未作任何限制。有上訴權的人只要不服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就有權依法提出上訴,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并引起二審程序。(二)抗訴的理由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必須是認為“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體是指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①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②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的。③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④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影響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⑤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錯誤的。⑥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三、上訴、抗訴的期限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5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算。對附帶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如果原審附帶民事部分是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執行。四、上訴、抗訴的方式與程序(一)上訴的方式與程序上訴可以用書狀和口頭兩種形式提出。上訴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訴,以他們在上訴期滿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為準。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準許。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由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應當不允許撤回上訴,并按照上訴程序進行審理。(二)抗訴的程序和方式只能以抗訴書的形式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后3日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正確的,應當支持抗訴;認為抗訴不當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上級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不當的,可以提請復議。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議,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抗訴期限內撤回抗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訴期滿后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并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五、上訴與抗訴(二審抗訴)的異同1.上訴與二審抗訴的相同點:①對象相同,都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決、裁定;②期限相同,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是10天,裁定是5天;③效力相同,都必然引起第二審程序。2.上訴與二審抗訴的不同點:①主體不同,上訴的主體是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以及這些主體的法定代理人、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和近親屬,而抗訴的主體是第一審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②理由不同,上訴理由不受限制,而抗訴理由必須是第一審裁判“確有錯誤”。③方式不同,上訴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而抗訴只能用書面形式。④途徑不同,上訴可以通過原審法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而抗訴只能通過原審法院向上一級法院提出。返回第四節第二審程序的審判一、第二審程序的全面審查(一)全面審查原則的概念和意義全面審查原則,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實行全面審查原則,使得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上訴或者抗訴案件時,不被動地應付上訴或者抗訴,而對整個案件的事實、證據、定罪量刑和一審程序等問題進行綜合考慮,使上訴或者抗訴中已經指出或者沒有指出的一審判決中的錯誤都能得到糾正,確保終審裁判作出時,案件獲得徹底、正確的處理。(二)全面審查原則的要求1.既要審查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又要審查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有無錯誤。2.既要審查上訴或者抗訴的部分,又要審查沒有上訴或者抗訴的部分。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對于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應對全案進行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審查后認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仍應作出判決或裁定。4.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如果第一審判決的刑事部分并無不當,第二審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作出處理。5.既要審查實體問題,又要審查程序問題。二、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方式和程序(一)開庭審理開庭審理/直接審理,要求第二審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按照第一審程序規定的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步驟對上訴或抗訴案件進行審理。開庭審理的案件包括:①自訴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上訴的案件,原則上應當開庭審理。②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庭,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10日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二)不開庭審理不開庭審理,即以上訴內容或者抗訴書和一審的全部案卷為基礎,通過調查訊問方式進行的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應當是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采用調查訊問式的審理方式審理時,應當遵守的程序包括:①依法組成合議庭。②合議庭查閱案卷,并制作閱卷筆錄。③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④合議庭根據閱卷、訊問被告人以及聽取相關人員意見后,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三、第二審程序后的處理1.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確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援引法律條款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的。2.改判:①原判決適用法律有錯誤的,應當改判;②原判決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③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3.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①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②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包括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違反回避制度的;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期限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五、對扣押、凍結在案財物的處理1.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依法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贓款贓物為由,拒絕受理案件。2.偵查機關凍結在金融機構的贓款,應當向人民法院隨案移送該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該金融機構上繳國庫,該金融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3.查封、扣押的贓款贓物,對依法不移送的,應當隨案移送證據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查封、扣押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對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沒收,上繳國庫。返回第五節上訴不加刑原則一、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概念和適用條件(一)上訴不加刑的概念上訴不加刑,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時,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罰的原則。(二)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適用條件1.只適用于只有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2.上訴不加刑適用于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的案件,而不適用于發回重審的案件。二、上訴不加刑的意義1.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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