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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三章專利權主體

第一節

專利權主體概述

第二節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三節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工作單位

第四節外國人按“Esc”鍵返回到編章目錄第一節

專利權主體概述

一、專利權主體的概念專利權的主體,即專利權人,是指依法享有專利權并承擔與此相應義務的人。二、專利權主體與專利申請權主體聯系與區別三、確定相同發明創造專利權主體的原則1.先發明原則。2.先申請原則。四、專利權的繼受主體專利權的繼受主體是指通過轉讓、繼承或者贈與方式依法獲得專利權的人。返回第二節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一、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概念和特征發明人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完成人,即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提出新技術方案的人。設計人是指外觀設計的完成人。1.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自然人且不受行為能力的限制。

2.發明人或設計人是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二、共同發明人或者共同設計人共同發明人或者共同設計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對同一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共同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人。返回

第三節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的工作單位一、職務發明創造(一)職務發明的概念及條件職務發明創造在國外也稱為雇員發明,是指發明創造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條件:1.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2.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二)職務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二、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是指兩個以上的單位或者個人合作研究、設計所完成的發明創造。三、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是指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的研究、設計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返回第四節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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