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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6知識產權法律制度§6.1知識產權法概述§6.2著作權法律制度§6.3專利權法律制度§6.4商標權法律制度§6.5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6.1知識產權法概述

知識屬于人的認識范疇,是人類在改造世界的實踐中所取得的認識和經驗的總和。知識又是歷史的范疇,隨著人類及人類實踐而產生和發展,永無止境。知識的作用:反作用于人類實踐具有指導和推動作用,成為人類認識和改造世界的強大思想武器。英國培根(17世紀):知識就是力量中國(文革期間)知識越多越反動;(現在)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科教興國從推動人類社會發展的角度看,應當反對對知識的壟斷,鼓勵其公開和傳播。然而,人們通過實踐獲取的知識是需要付出代價的,如果社會不承認這種代價的存在,長此以往,勢必遏制人們知識創新的積極性。在此情況下,人們開始認識到應將知識作為一種財產,并注意加以保護。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開始授予知識一定時期的壟斷權(獨占權),并認為這是對某種新技術或工藝的鼓勵或獎賞——知識產權萌芽。知識產權最早由17世紀中葉法國學者卡普左夫提出,后為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發展。皮卡第認為:“所有權原則上是永恒的,隨著物的產生與毀滅而發生與終止;但知識產權卻有時間限制。”我國法學界曾使用“智力成果權”說法,1986年《民法通則》正式使用“知識產權”稱謂。知識產權——人們對其科學、技術、文化等知識領域中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廣義理解:關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關于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和廣播的權利;關于人類在一切領域的發明的權利;關于科學發現的權利;關于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權利;關于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和標記的權利;關于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以及一切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由于智力活動所產生的其他權利。狹義理解: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主要包括著作權(含鄰接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制止不正當競爭權。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的外交會議上締結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為知識產權確立了范圍:與文學、藝術及科學作品有關的權利。這指作者權,或版權(著作權)。與表演藝術家的表演活動、與錄音制品及廣播有關的權利。這主要指一般所稱的鄰接權。與人類創造性活動的一切領域內的發明有關的權利。主要指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及非專利發明享有的權利。與科學發現有關的權利。與工業品外觀設計有關的權利。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記有關的權利。與防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權利。一切其他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1994年4月15日《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劃定了知識產權的范圍:

版權與鄰接權

商標權

地理標志權

工業品外觀設計權

專利權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拓撲圖)權

未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

把發明創造、商標、作品給予真正的法律保護在17世紀之后:1624年英國《壟斷法規》(發明創造)1709年英國《安娜法令》(作品)1803年法國《關于工廠、制造場和作坊的法律》(商標)對國際知識產權的保護始于19世紀后半葉: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專利、商標)1886年《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文學藝術作品)

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在知識產權的取得、使用、轉讓和保護等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知識產權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統稱。在我國的立法實踐中,知識產權法主要包括著作權法律制度、專利權法律制度、商標權法律制度、制止不正當競爭權法律制度。存在于直接規定知識產權的法律規范中,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存在于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規范中,如刑法、中外合資企業經營企業法等。并非所有智力成果都能成為知識產權,得到法律保護。傳統知識產權: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年)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886年)為主要標志,分兩部分:工業產權以專利權、商標權和制止不正當競爭權為主要內容。《巴黎公約》認為含:發明、商標、服務標記、工業品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廠商名稱、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等。著作權保護作者對其文學藝術作品所享權利。這里,文學藝術作品指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作品,不論其表現形式和方式如何。即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文學、音樂、戲曲繪畫、雕塑、雕刻、電影等作品及其所形成的翻譯、改編、整理的作品。1891制止產品來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1891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1925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護海牙協定1952世界版權公約1957商標注冊用商品與勞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61保護表演者、唱片錄制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復制的公約大多數國家立法及國際條約均受傳統知識產權觀念影響現代知識產權: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67年)為主要標志。《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產生,極大地促進了各國對知識產權的重視和保護,同時,新的地區性知識產權協定或某個專項協定雨后春筍。1970年專利合作條約1973歐洲專利公約1975斯特拉斯堡協定1968洛迦協定1975歐洲共同體專利公約1976利伯維爾協定1977非洲專利公約1973商標注冊條約1974人造衛星播送載有節目信號公約中國:基本上建立了知識產權法律體系1982年《商標法》1984年《專利法》1990年《著作權法》1991年《計算機軟件保護條列》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1980年參加《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85年參加《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2年參加《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專有性——除知識產權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

地域性——除簽訂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由某一個國家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法律約束的范圍之內有效,其他國家對這種權利沒有保護的義務。

時間性——知識產權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有效,超過時效的知識產權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

永久保護知識產權存在缺陷:權利人回報過高,失于公平不利于人類社會發展,有失初衷生命周期短,沒有必要知識產權期限長短規定取決于多種因素,如被保護的客體(如付出的代價不一)及其所處的社會環境。如專利權利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可縮短科技發展較穩定狀態,可延長發明專利,可長些(我國20年)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可短些(我國10年)特殊情形專利權和商標權具有國家授予性。但著作權、商業秘密權不具備國家授予性商業秘密權不受時間限制產地標記不具有嚴格的專有性§6.2著作權法律制度著作權——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

著作權法——有關著作權及相關權益的取得、行使和保護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著作權法律關系的主體

——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

著作權的原始主體

——最直接、最基本的原始主體是作者,即作品的創作者:作者必須具有創作能力;作者必須直接參與創作;作者通過創作活動產生了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

著作權的繼受主體

——繼受主體因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而取得著作權;繼受主體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權。

著作權法律關系的客體

著作權法律關系主體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由作者的腦力勞動所創造的,為著作權法所確認,并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一定形態的知識產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或材料是指缺乏獨創性或者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或材料。我國《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了3類這樣的作品——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時事新聞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權的內容著作人身權——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

著作財產權——著作權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權他人以某種方式使用作品而獲取物質利益的權利。著作權的取得

自動取得——當作品創作完成時,作者因進行了創作而自動取得該作品的著作權,而無需履行任何手續。

注冊取得——作品只有在登記注冊后才能取得著作權。

著作權的保護期限

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界限。在保護期限內,作品的著作權受法律的保護;超過了保護期限,作品即進入公有領域,不再受法律的保護。

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期限——與人身聯系緊密,除發表權外,一般可以得到永久性的保護。

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各國規定不一。著作權的限制

合理使用——依據著作權法有關規定,允許使用者在某些情況下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無須征得著作權人許可,也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的法律制度。

法定許可——依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使用者在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時,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的法律制度。強制許可——當著作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使用者使用其作品時,使用者可以經申請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授權,強制性地使用該作品。鄰接權

——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也就是作品傳播者在傳播作品時所享有的權利。

出版者的權利表演者的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侵權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著作權侵權行為是指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同意,又無法律上的根據,擅自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進行使用以及其他擅自行使著作權的行為。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行政責任——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規定,對侵權人給予行政處罰,如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罰款,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刑事責任——侵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侵權人處以刑罰。

著作權糾紛的解決著作權糾紛是指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作品著作權的行使而發生的爭執。著作權糾紛可分為:侵權糾紛——爭議各方就某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構成何種侵權責任等問題而發生爭執;合同糾紛——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而發生爭執。著作權糾紛的解決——調解——著作權糾紛的當事人在調解組織的主持下達成的和解。在我國,主持調解的組織是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組織。仲裁——仲裁機關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和法律,對當事人之間的著作權糾紛進行裁決。著作權仲裁適合于著作權合同糾紛的解決。訴訟——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主要途徑。

§6.3專利權法律制度

專利和專利權專利——專利權的簡稱,即專利權人依法獲得的一種排他性專有權利;依法已獲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本身;記載發明創造內容的專利文獻。專利權——法律賦予專利權人的一種專有權利,具備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國家授予性、客體內容的公開性等特征。專利法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調整關于發明創造的所有權和因利用發明創造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內容包括:專利權的主體和客體;專利權的內容和限制;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專利權的申請、審查和批準程序;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專利實施;專利權的保護。專利制度專利制度是以立法的方式保護和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發明創造成果推廣應用,從而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法律制度。專利法是專利制度的核心。專利權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法獲得專利權,并承擔與此相應義務的人。專利權的主體即專利權人。發明人或設計人職務發明創造與非職務發明創造外國人專利權法律關系的客體能取得專利權,可以受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也稱專利法保護的對象,其內涵和外延在不同國家不盡相同。我國專利法所保護的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創造性——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以下客體不授予專利權——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專利權的內容專利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及應承擔的義務。其中,專利權人的權利是指國家依法授予專利申請人對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所擁有的壟斷性權利;專利權人的義務是指專利權人依法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總和。專利權人的權利獨占實施權——專利權人享有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使用其專利方法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排他性權利。許可實施權——專利權人享有的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轉讓權——專利權人享有的將自己的專利所有權依法轉讓給他人的權利。標記權——專利權人享有的在其專利產品或該產品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放棄權——專利權人有權放棄其在法定保護期限內的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專利權人的義務繳納專利年費——專利年費是指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規定,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在專利權有效期內逐年向專利行政部門繳納的費用。接受專利的推廣應用——專利權人有義務按照國家計劃同指定單位簽訂實施義務,以促進專利的推廣應用。充分公開專利內容——專利權人應當在說明書內把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內容,按要求進行清楚而完整的說明,以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和實施。不得濫用專利權——專利權人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范圍而行使權力,不得利用專利權損害社會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專利權的限制為了維護技術市場秩序,促進科學研究,繁榮經濟,保護國家重大利益,各國專利法對這種獨占性權利進行了若干限制。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專利權用盡——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在先使用人對專利權的限制——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外國運輸工具使用專利對專利權的限制——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非生產經營目的地使用他人專利——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善意使用或銷售對專利權的限制——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專利權強制許可根據申請給予的強制許可根據公共利益需要給予的強制許可根據專利之間相互關系給予的強制許可國家專利行政部門依照法律規定,可以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直接允許申請人實施專利權人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一種行政措施。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對象僅限于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不適用于外觀設計專利。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6.3.4專利權的取得、期限、終止和無效

專利權的取得專利申請專利申請的原則書面申請原則優先權原則

專利申請應提交的文件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權利要求書圖片或者照片

專利申請文件的提交、修改和撤回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初步審查早期公開實質審查授權、登記和公告復審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專利權期限的確定,應考慮科學技術發展的實際狀況、水平和速度,并認真權衡專利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專利權在規定期限內有效,到了規定期限則自然終止。除了這種自然終止的情形外,專利權也可以通過不繳納年費的方式或以書面聲明放棄的方式終止。在專利權規定的期限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如果發現某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則可請求復審委員會通過行政審查程序宣告該專利無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權的法律效力所涉及的發明創造的范圍。一般認為,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大小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中的權利要求書的撰寫以及外觀設計申請文件中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具有十分密切的聯系。專利侵權行為在專利權有效期內,行為人違反專利法的規定,侵犯專利權人權利的行為。專利侵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侵害的對象是有效的專利;有侵害事實存在;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專利侵權的形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未經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專利權的法律保護民事保護行政保護刑事保護

§6.3.6專利合作條約PCT的產生和發展1966年,《巴黎公約》執行理事會的美國代表團建議,希望達成新的多邊專利條約,直接目的是面對不斷增長的專利申請以減少申請人和各國專利局的重復性勞動。1970年簽署《專利合作條約》(PCT)中國1993年9月申請,1994年成為PCT成員國。全球現有118個PCT成員國。PCT的功能建立一種國際體系,從而使以一種語言在一個專利局提出的一件專利申請在申請人在其申請中指定的每一個PCT成員國都有效。可以由一個專利局,即受理局對國際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對國際申請進行國際檢索,并出具檢索報告說明相關的現有技術,在決定該發明是否具有專利性時可以參考該報告。對國際申請及其相關的國際檢索報告,進行統一的國際公布并將其傳送給指定局。提供對國際申請進行國際初步審查的選擇,供專利局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并為申請人提供一份包含所要求保護的發明是否滿足專利性國際標準的觀點的報告。有利于國家專利局利用現有的資源來處理更多的專利申請,因為在國際階段已經經過了統一的程序,從而簡化了國家階段的處理程序。有利于發明專利客體內容在世界范圍內得到公開,促進并加速工業界和其他相關部門利用與發明相關的技術信息并幫助發展中國家得到這些技術。申請人可以享受PCT申請的優先權。§6.4商標權法律制度商標的功能——識別功能、品質保證功能、廣告功能商標是生產經營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的,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專用標記。

商標權具有專有性、時間性和地域性。商標所有人在一定時間和一定領域內對其注冊的商標享有專有使用的權利,并有權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商標。商標權的例外TRIPS第17條規定:“各成員可對商標所賦予的權利規定有限制的例外,如描述性術語的適當使用,只要這些例外考慮到了商標所有人和第三方的合法利益。”注冊商標所有人的權利范圍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在貿易中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去標示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商標注冊基本條件顯著性視覺上可感知已使用國際注冊商標、商號和域名的一體化注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在先權關于對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加大行政力度,強調司法的最終判決財產和證據的保全銷售侵權責任刑事責任

共有商標權的申請

數人為成為共有商標權人而就某一商標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的注冊申請。共有商標權的取得

原始取得是數人共同向商標局申請并經其審查核準獲得的共有商標權;繼受取得是指通過法律行為或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獲得的共有商標權。

共有商標權的使用和轉讓

可由共有商標權人共同使用,也可以由其各自使用,但各自使用時不得妨礙其他權利人對該共有商標的使用。共有商標權人還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從中獲得收益。共有商標權,是指數個主體對同一商標共同享有的商標權。

馳名商標的淡化弛名商標的保護在未經他人許可之使用行為可能淡化馳名商標時,不論以何種方式使用和使用在何種商品上,也不論行為人與馳名商標權利人是否具有競爭關系,馳名商標所有人都可以禁止“淡化”為由阻止該使用行為。國際法:巴黎公約、TRIPS國內法: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商標法§6.5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信息網絡對知識產權制度的影響信息網絡推進了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同時也使知識產權問題日益受到關注,促使知識產權制度地位的提高。信息網絡對現行知識產權制度提出了挑戰,促使其內部變革和發展需要調節的社會關系日益增多和復雜(硬件、軟件、信息資源)。對排他性影響:信息非物質性→難以真正實現。對時間性影響:極易擴散性→保護期限縮短趨勢。對地域性影響:信息跨國流動性→國際化趨勢。客體范圍擴大:域名、數字式作品、數據庫、多媒體。侵權形式更多、數量更多、手法更高明、侵權認定和處理更困難。…………什么是網絡傳輸通過信息網絡把有關信息從一個地方傳輸到另一地方。是信息網絡的主要功能之一,有助于實現信息的交流和傳播。網絡傳輸與復制權(暫時復制問題)網絡傳輸與發行權網絡傳輸與出租權網絡傳與傳播權網絡傳輸中的“權利重合”問題1.域名

連接到因特網上的計算機的地址,代表著廠商在因特網上的身份。是廠商與網絡客戶之間聯系的途徑。

在日《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正式實施之前,原《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規定在我國國家頂級域名CN下設立6個類別域名(.com、.net、.org、.gov、.edu、.ac)和34個行政區域名(如.bj、.sh等),規定用戶必須在二級域名下注冊三級域名(如)。該政策本意是為了分流域名,使得域名不要過于集中。但實際上,我國80%的域名注冊在.下,并沒有起到合理分流的作用,反而增加了域名長度,給用戶帶來了不便,直接削弱了CN域名的國際競爭力,造成我國境內網站大量注冊境外域名,存在網絡安全隱患、浪費國際通信資源。開放CN下二級域名注冊可以使得CN域名層次減少,形式更為簡單,方便用戶記憶和使用,能夠吸引更多用戶注冊CN域名,有助于提升境內網站擁有CN域名的比例,提高我國互聯網的安全性,同時增強我國國家域名CN的國際競爭力。商標是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使自己生產或銷售的商品同其他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的商品相區別而使用的一種專用標記,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商標一經注冊即在一定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受到商標法的保護。當某個廠商注冊的域名與其他廠商以英文字母形式注冊的商標名稱相同時,就有可能危及到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如淡化商標的作用、利用馳名商標“搭便車”等。有兩種觀點:觀點一:應該停止該域名的使用,或者將該域名的使用權讓位于注冊商標的持有方。觀點二:在域名中使用他人已注冊的商標并不構成侵權。域名與商標名稱相同問題域名本身的知識產權性質問題知識產權是基于人的創造性智力勞動依照法律所產生的專有權利。如果域名本身具備知識產權的性質,則廠商在網絡信息活動中所使用的域名這一具有強烈的排他性的稀缺無形財產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尋求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保護,并減少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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