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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范本民事再審如何寫?下面就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再審申請書范本,供大家參考。民事再審申請書范本1再審申請人:李xx,男,xxx年6月26日出生,漢族,農民,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住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左后旗吉爾嘎郎鎮;電話:.再審被申請人:吳xx,女,xxxx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農民,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住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左后旗吉爾嘎郎鎮。再審申請人因與再審被申請人宅基地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事項:一、請求依法撤銷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懇請國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審理;二、維持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和(xxxx)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三、一審、二審、鑒定費用、再審費用等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本案事實xxxx年11月13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依據再審申請人李xx的申請,頒發編號為3-36號宅基地使用證;xxxx年3月19日經科左后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審申請人李xx的比再審被申請人吳xx(丈夫陳洪奎)早11天取得。xxxx年6月1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xxxx(1)號行政裁決書收回了再審申請人和被再審申請人建設用地指標。再審申請人與xxxx年10月向科爾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xxxx)后民初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書確認宅基地使用權歸再審申請人所有。xxxx年9月25日科左后旗吉爾嘎郎鎮政府批地說明:再審申請人李xx合法取得本案爭議的宅基地。xxxx年11月23日,科爾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號強制執行裁定書,再審申請人闊建了再審申請人居住的房屋。被再審申請人不服再審,(xxxx)后民初字第12號民事判決書撤消了(xxxx)后民初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書;xxxx年1月16日科左后旗國土資源局做出“陳洪奎、李國梁住宅用地使用權確權面積示意圖”但是再審申請人李xx沒予認可。再審申請人不服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通民終字第340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再審判決,xxxx年9月16日被再審申請人,另案請求再審申請人持有的房屋準建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予以撤銷,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xxxx年4月1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后政決字第1號行政書撤銷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xxxx年9月10日頒發再審申請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沒有證件號),再審申請人不服向通遼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復議。通遼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復決字(xxxx)第18號復議決定書維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的行政決定書,xxxx年1月經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單方委托通遼市規劃測繪院對再審申請人宅基地進行了測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程序違法。xxxx年1月28日通遼市規劃測繪院對再審申請人做出了錯誤的鑒定,現依照法律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鑒定結果重新鑒定。經xxxx年5月13日以(xxxx)后民初字第1043號判決后,再審申請人取得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xxxx)通民終字第528號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xxxx)后民初字第1043號判決;駁回被再審申請人陳洪奎的起訴。被再審申請人陳洪奎不服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書(xxxx)通民再終字第20-1號;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通民再終字判決第20號民事判決生效后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xxxx年5月20日作出(xxxx)內民申字第152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xxxx年12月9日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xxxx)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撤銷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和(xxxx)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維持科左后旗人民法院(xxxx)后民初字第1043號判決。再審申請人李xx堅決不服。xxxx年3月2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頒發了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面積70平方米。科左后旗房權證04-010字第023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xxxx年6月24日,依據再審申請人李xx的申請,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頒發了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書)編號:xxxx.018號,同意建筑80平方米磚木結構3間住宅。具此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書)編號:xxxx.018號及土地使用證和再審申請人闊建了再審申請人居住的屋。xxxx年7月18日,再審申請人李xx經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左后旗吉爾嘎郎鎮土地管理所核發后國用(xxxx)字第2438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面積1164.30平方米;xxxx年10月由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頒發給再審申請人李xx《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建房注冊號(15043)。在通遼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復決字(xxxx)第18號復議決定書生效后,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xxxx年8月20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建房注冊號:15043號,給再審申請人李xx頒發了科左后旗房權證04-010字第01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建筑面積181.74平方米磚木結構,住宅房屋所有權證。再審申請人李xx房屋再xxxx年10月建筑完畢,而被再審申請人吳xx(丈夫陳洪奎)是在xxxx年建筑完成的房屋。現在都已經投入使用,拆除誰的房屋都會造成損失。二、法律依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xxxx年9月10日法發(xxxx)13號]第9條的規定:“(一)依法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二)有新的證據可能改變原裁判的;(五)引用法律條文錯誤或者適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違反法律關于溯及力規定的;(七)行政賠償調解協議違反自愿原則,內容違反法律或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及《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的原文是:”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和(xxxx)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是正確的。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李xx當時沒有取到新證據:科左后旗房權證04-010字第01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法律規定提出申請:申請最高人民法院調取xxxx年11月23日,科爾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號強制執行裁定書卷宗;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撤消xxxx年1月28日通遼市規劃測繪院對再審申請人做出了錯誤的鑒定,重新鑒定。懇請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判決,以上這些證據和新證據和法律關系再審申請人李xx可以推翻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xxxx)內民提字第212號]判決。維護再審申請人李xx合法權利。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申請人:李Xxxxx年3月21日附:(新證據)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xxxx年8月20日,建設部建房注冊號:15043號,房產證;(xxxx)后民初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書;(xxxx年)后民再字第12號民事判決書;(xxxx)后民初字第1043民事判決書;(xxxx)通民終字第340號民事判決書;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書;(xxxx)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書;民事再審申請書范本2再審申請人:濱州市xxxx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濱州市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經理。再審被申請人:濱州xxx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濱州市xxxxx大廈。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原審被告:濱州市xxxx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濱州市xxxxxxx號。法定代表人:xxx,經理。原審被告:謝xx,男,19xx年x月1x日生,漢族,住濱州市xxxxxxx原審被告:韓xx,女,19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濱州市濱xxxxxx原審被告:山東濱州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濱州市渤海五路xxx。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原審被告:濱州市x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濱州市渤海五路xxx號。法定代表人:xxx,總經理。原審被告:xxx,男,xxxx年12月14日生,漢族,住濱州市濱城區黃河五路xxx原審被告:xxx,男,xxxx年4月29日生,漢族,住濱州市濱城區北鎮辦事處xxx原審被告:xxx,男,xxxx年9月11日生,漢族,住濱州市濱城區黃河八路xxxx原審被告:劉xxx,男,xxxx年5月9日生,漢族,住濱州市濱城區黃河五路507-1號3號樓1單元302室。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因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xxx)魯商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六)項之規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請求1、請求撤銷(xxxx)魯商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再審訴訟費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再審事實和理由一、再審被申請人濱州xxx擔保有限公司(下稱xxx公司)是本案《借款》的實際出借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法放貸,《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1、關于“代xx”的身份。“代xx”是再審被申請人xxx公司的`法人股東(濱州xx投資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員工。在借款人謝xx與再審被申請人的商談借款的過程中,代xx的身份是受再審被申請人的安排的職員。況且,代xx本人沒有巨額資金,假如代xx有巨額閑散資金,完全可以與謝xx自行聯系借款事宜,沒有必要經過再審被申請人這一中介環節。其實,涉案爭議焦點之一就是要查明代xx的資金來源,即可確定實際借款人是再審被申請人,代xx只不過是再審被申請人的關聯企業的一個職工。無能力進行民間借貸。2、關于“代xx”資金賬戶。一審中,謝xx、再審申請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調取代xx資金來源的申請,并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拒絕調取。二審中,再審申請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調取代xx資金來源的申請,同樣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闡明了該證據為查明出借借款事實的關鍵證據。再次遺憾的是,二審法院拒絕調取。關鍵證據“代xx”資金賬戶問題,一、二審均未查清。3、關于新證據。因案情復雜,再審申請人再次調查后,獲取以下新信息證據:再審被申請人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xx。xx又是濱州xx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之一。濱州xx投資有限公司是再審被申請人xxx公司的法人股東。并迅速遞交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沒有開庭質證,武斷作出不予采信的決定,致事實不清。二、借款人謝xx與再審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解除房產抵押的事實,惡意串通、欺詐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依法不承擔反擔保責任。1、借款人謝xx在一、二審庭審中,明確認可與再審被申請人一起,欺詐再審申請人作反擔保人的事實,并提交了書面證據材料。一、二審法院無視該重要的證據存在,避而不提。2、“代xx”與借款人謝xx、韓xx以公證方式,在xxxx年10月31日簽訂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一年(xxxx年10月31日至xxxx年10與月30日止),借款人謝xx、韓xx以其自有四套房產作抵押。但,以上當事人又與xxxx年11月13日簽訂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證),借款期限變更為1個月的時間即:xxxx年11月13日至xxxx年12月12日止。以未公證的后借款合同變更公證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審判決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認定。3、xxxx年3月19日,借款人謝xx、韓xx借款逾期。再審被申請人突然與謝xx、韓xx簽訂《承諾書》和《委托保證合同》,從實際借款人的身份變更又為保證人。明知謝xx、韓xx的借款逾期、四套房產被解除抵押以及山東濱州市xx汽貿有限公司、濱州市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保證,這一行為的本身就存在主觀上的欺詐。4、再審被申請人在提供格式反擔保合同時,要求再審申請人等人進行提供反擔保。但是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后當日下午,借款人謝xx、韓xx按照與再審被申請人已商定的,將四套房產進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證了再審被申請人、代xx、謝xx、韓xx惡意串通的事實。原因是,在提供反擔保時,借款人謝xx、韓xx告知再審申請人已有房產抵押,房產價值遠遠大于借款數額,反擔保無風險。基于信任,再審申請人才決定提供反擔保。謝xx、韓xx借款數額巨大,如果知道房產隨即將被解除抵押,再審申請人根本不會為其提供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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