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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3.200CCSA9012天津市地方標準DB12/T1031—2021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要求Constructionrequirementsofemergencyshelters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DB12/T1031—2021目次前言.................................................................................II引言................................................................................III123456范圍...............................................................................1規范性引用文件.....................................................................1術語和定義.........................................................................1基本要求...........................................................................2功能分區要求.......................................................................4應急設施配置要求...................................................................8IDB12/T1031—2021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本文件由天津市應急管理局、天津市地震局提出并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天津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天津市應急管理局、天津市地震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志良、高相鐸、沈祖光、孫占中、董洪軍、王漢旗、于偉巍、李永建、吳學浩、陳國峰、陳最宜、楊文彌、楊亮、姚蘭予、郭靖、韓瑞通。IIDB12/T1031—2021引言為進一步增強城市綜合防護功能,提升全市應急避險能力,以應對地震等自然災害為主,適當兼顧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科學合理的建設應急避難場所,滿足災時的避難需求,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構建高質量發展的現代化天津,特制定本文件。IIIDB12/T1031—2021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要求12范圍本文件規定了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的基本要求、功能分區要求和應急設施配置要求。本文件適用于天津市新建、改建和擴建應急避難場所。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289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巖土工程勘察規范建筑照明設計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防洪標準GB5749GB5768GB18306GB50009GB50011GB50016GB50021GB50034GB50052GB50201GB50223GB50357GB50413GB50763GB51143GB51192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標準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防災避難場所設計規范公園設計規范城市綜合防災規劃標準民用直升機場飛行場地技術標準3配置應急設施,用于因災害產生的避難人員生活保障及集中救援的避難場地及避難建筑。1DB12/T1031—20213.23.33.43.5緊急避難場所emergencyevacuationandembarkationshelter用于避難人員就近緊急或臨時避難的場所,也是避難人員集合并轉移到固定避難場所的過渡性場所。固定避難場所resident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具備避難宿住功能和相應應急設施,用于避難人員固定避難和進行集中性救援的避難場所。中心避難場所central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具備救災指揮、應急物資儲備、應急醫療衛生、專業救災隊伍場地等功能的固定避難場所。應急避難場所責任區areaof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ingservice應急避難場所的應急避難宿住功能指定服務范圍,該服務范圍內的避難人員被指定使用場所內的應急設施。3.6避難場地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ingsite應急避難場所內可供應急避難或臨時搭建工程設施的空曠場地。3.73.8應急設施emergencyfacilities應急避難場所配置的,用于保障搶險救援和避難人員生活的工程設施。有效避難面積effectiveandsafeareafor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ing應急避難場所內,除去水面以及其他不宜收容人群避難的場所面積外,用于人員宿住和人員活動的44.1應急避難場所設計應遵循“以人為本、安全可靠、因地制宜、平災結合、易于通達、便于管理”應急避難場所的用地范圍、性質、等級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并以批準的天津市應急避應急避難場所設計應包括總體設計、避難場地設計、避難設施設計、應急轉換設計等。應急避難場所按安置時限和功能分為三級:緊急避難場所、固定避難場所、中心避難場所。城市級應急指揮管理、醫療衛生救護、物資儲備分發等設施應單獨設置應急功能分區,并宜依次選擇設置在中心避難場所、固定避難場所。應急避難場所設計應以不影響文物和歷史文化遺產的修繕和保護為前提。場所內的古樹名木、有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筑(構筑)物應采取保護措施,并符合GB50357、GB51192的相關規定。4.22DB12/T1031—20214.2.1各級應急避難場所應滿足以下開放時間要求:緊急避難場所:可容納避難人員避難1天以內;固定避難場所:可容納避難人員避難30天以內;中心避難場所:可容納避難人員避難30天以上。各級應急避難場所避難疏散距離應滿足以下要求:a)b)c)4.2.2a)b)緊急避難場所,疏散距離步行時長不宜超過10分鐘,以服務半徑簡易計算不宜超過500米;固定避難場所,疏散距離步行時長不宜超過15分鐘~20分鐘,以服務半徑簡易計算不宜超過1000米~1500米;c)中心避難場所所配置的城市級應急功能服務范圍,宜按建設用地規模不大于30平方公里、服務總人口不大于30萬人控制,并不應超過建設用地規模50平方公里、服務總人口50萬人;承擔的固定避難任務的服務半徑不宜超過1500米。4.2.3各級應急避難場所有效避難面積應滿足以下要求:a)b)c)緊急避難場所有效避難面積不宜小于1000平方米;固定避難場所有效避難面積不宜小于10000平方米;中心避難場所的城市級應急功能用地規模按服務總人口50萬人不宜小于20公頃,按服務總人口30萬人不宜小于15公頃;承擔的固定避難任務的有效避難面積應滿足固定避難場所要求。4.2.4各級應急避難場所人均有效避難面積應滿足以下要求:a)b)c)緊急避難場所人均有效避難面積不應小于1平方米;固定避難場所人均有效避難面積不應小于2平方米;中心避難場所承擔的固定避難任務的人均有效避難面積應滿足固定避難場所要求。4.3應急避難場所的設防目標應符合下列規定:在遭受不高于天津市設計規范設防水準災害的影響下,應急設施不應發生嚴重破壞,且能及時恢復;緊急引入的應急避難設施應能順利安裝和啟用;在遭受高于天津市設計規范設防水準災害的影響下,應急避難場所應能用于人員避難,在周邊遭受嚴重災害和次生災害影響時應能保證基本安全及保障避難人員基本生存。應急避難場所的抗震設防烈度標準應高于天津市基本抗震設防烈度1度執行。位于防洪保護區的防洪避難場所的設定防御標準應高于天津市防護標準所確定的淹沒水位,且避洪場地的應急避難區的場地標高應按該地區的歷史最大洪水水位確定,且安全超高不應低于0.5米。4.4應急避難場所應優先選擇場地地形較平坦、地勢較高、有利于排水、空氣流通、具備一定基礎設施的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建筑與設施,其周邊應保證道路暢通、交通便利,并應符合下列規定:中心避難場所宜選擇在與城鎮外部有可靠交通連接、易于傷員轉運和物資運送,并與周邊應急避難場所有疏散道路聯系的地段;固定避難場所宜選擇在交通便利、有效避難面積充足、能與責任區內居住區建立安全避難聯系、便于人員進入和疏散的地段;3DB12/T1031—2021c)d)緊急避難場所可選擇居住小區內的花園、廣場、空地和街頭綠地等;固定避難場所和中心避難場所可利用相鄰或相近的且抗災設防標準高、抗災能力好的各類公共設施,按充分發揮平災結合效益的原則整合而成。4.4.2應急避難場所場址選擇應滿足GB50011、GB50021、GB/T51327、GB50413的有關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a)應急避難場所用地應避開可能發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及地震斷裂帶上可能發生地表位錯的部位等危險地段,并應避開行洪區、指定的分洪口、洪水期間進洪或退洪主流區及山洪威脅區;b)c)d)應急避難場所場地應避開高壓線走廊區域;應急避難場地應處于周圍建(構)筑物倒塌影響范圍以外,并應保持安全距離;應急避難場所用地應避開易燃、易爆、有毒危險物品存放點、嚴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發生次生災害的區域,距次生災害危險源的距離應滿足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對重大危險源和防火的要求,有火災或爆炸危險源時,應設防火安全帶;e)應急避難場所內的應急功能區與周圍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災危險源之間應設置不小于30米的防火安全帶,距易燃易爆工廠、倉庫、供氣廠、儲氣站等重大火災或爆炸危險源的距離不應小于1000米;f)g)應急避難場所內的重要應急功能區不宜設置在穩定年限較短的地下采空區,當無法避開時,應對采空區的穩定性進行評估,并制定利用方案;周邊或內部林木分布較多的應急避難場所,宜通過防火樹林帶等防火隔離措施防止次生火災的蔓延。55.1應急避難場所按功能可分為應急休息區、避難宿住區、應急醫療衛生區、應急物資儲備區、應急管理區、應急保障車輛停車場、專業救災隊伍場地和應急直升機使用區。各類應急避難場所的功能分區設5.2緊急避難場所的應急休息區是災害發生后供避難人員臨時避難、等候安置的場地,用地面積應固定及中心避難場所宜設置應急休息區,供避難人員獲得安置后進行公共活動、休息使用,用表1各級應急避難場所功能分區設置要求○●●●●○●●●●4DB12/T1031—2021應急保障車輛停車場專業救災隊伍場地應急直升機使用區應急出入口---●●●○○●●●●●●●應急通道注:“●”表示應設;“○”表示宜設置;“-”表示不需要設置。5.3避難宿住區5.3.1避難宿住區是災害發生后供避難人員滿足應急生活需要和住宿的場地。應設置在便于人員安全疏散的地段,并應根據災害環境、氣候、地形地貌、基礎設施配套及避難人員特點等進行布局。5.3.25.3.3避難宿住區用地面積應根據核定避難人員數量,按每人1.5平方米~2平方米確定。避難宿住區采用帳篷布置時,應符合以下規定:a)避難宿住區的空間布置應按宿住組、宿住組團和宿住單元分級控制宿住人數,并應符合表2的控制要求;b)避難宿住區采用帳篷布置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宿住面積不應大于4500平方米,每個防火分區的占地面積不應大于6400平方米,邊長不應大于80米,防火分區之間的間距不應小于4米;c)d)帳篷之間的最小距離宜滿足表3的規定;帳篷宿住組的間距不應小于帳篷高度的0.8倍,帳篷宿住組團的間距不應小于兩側帳篷高度0.8倍之和;表2表35.4應急醫療衛生區可設置在場所內或場所周邊,也可利用應急避難場所周邊的醫院及醫療衛生設5DB12/T1031—20215.4.8應急醫療衛生救護場地應結合傳染病疫情控制預案,根據當地傳染病歷史,對可能發生的傳染病疫情安排專門應急醫療衛生救護區,并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5.5應急物資儲備區5.5.1應急物資儲備區以及分發設施應設置在場所內相對獨立地段或場所周邊。當利用周邊設施時,其與應急避難場所的通行距離不應大于500米。5.5.2應利用應急避難場所內或附近的超市、商場、倉庫等進行物資儲備。固定、中心避難場所宜設置應急物資儲備庫。5.5.3應急物資儲備區用地面積應根據核定避難人員數量,按每人不小于0.02平方米確定。5.6應急管理區5.6.15.6.2應急管理區宜利用原具有管理服務功能的建筑或區域。應急管理區應設置具備應急指揮和事務管理功能的應急指揮中心,作為收集、傳達、分析各種信息,處理、組織、指揮應急避難場所內一切行動的場所。應急指揮中心應配置有線、無線通信設備和網絡接口,并配備有監控和廣播設備。5.7應急保障車輛停車場5.7.15.7.2應急保障車輛停車場應設置在場所入口處。應急保障車輛停放場地面積標準應符合表4的規定。表4各類應急保障車輛停放面積標準40~605.8中心避難場所應設專業救災隊伍場地,固定避難場所可根據需要設專業救災隊伍場地。專業救災隊伍場地應設置在適于車輛出入的區域,并應設置與場所出入口和外部應急交通路網專業救災隊伍場地用地面積應根據救災車輛及人員數量確定,救災車輛所需面積應符合5.7.25.9應急直升機使用區應設置最終進近和起飛區、應急直升機起降坪,且起降坪應設在空曠、平坦、無妨礙直升機起飛降落的地帶,考慮需要起降的直升機型號、數量等要求,按照MH5013、GJB3502、GB50009的要求進行設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起降坪的大小應能包含一個直徑不小于直升機全尺寸的1.5倍的圓,當采用矩形起降坪時,長度不應小于直升機機長的1.5倍,寬度不應小于旋翼直徑的1.5倍;6DB12/T1031—2021b)c)起降坪應有明顯標識,標識為黃色或白色,標出額定起降直升機荷載、主要起落方向、起落區、安全區等;直升機最終進近和起飛區周圍應設安全區,安全區應從最終進近和起飛區的四周至少延伸3米或直升機全尺寸的0.25倍的距離,并應從兩者中取較大值;除因功能要求而設置在安全區內的易折物體外,安全區內不得有固定的物體,且易折物體不得超過以最終進近和起飛區邊緣25厘米高度為底線、向外升坡為5%的平面;d)當需大規模傷病人員轉送和大規模物資空運時,宜設應急直升機停機坪,且停機坪宜按起降坪要求進行設計,最小凈距不應小于直升機全寬度的0.5倍,中心線的距離不應小于直升機全寬度的4倍。5.9.2直升機使用區周邊的障礙物和建筑工程限高應滿足直升機安全起降的要求。直升機使用區周圍宜設置安全護欄。5.9.35.9.45.9.5直升機使用區應設置消防栓及消防滅火設備。起降坪的出口不應少于2個,且每個出口的寬度不宜小于1.5米。5.10應急出入口5.10.15.10.25.10.35.10.4應急出入口宜包括:主、次和專用出入口。人員進出口與車輛進出口應分開,應單獨設置應急醫療垃圾出入口。主要出入口應與城市應急通道銜接,銜接道路和橋梁應滿足城市應急通道應急功能保障級別。主要出入口位置應與災害條件下城市應急交通與人員的走向、流量相適應,并根據避難人員數量、救災活動的需要設置集散廣場或緩沖區。5.10.55.10.65.10.7在主要避難人員便捷進入的方向設置臨時入口。用于避難人員疏散的所有出入口的總寬度不應小于10米/萬人。應急出入口的數量應符合表5的規定。表5級別應急出入口數量(個)5.11應急避難場所內的通道可按主通道、次通道、支道和人行道分級設置。道路路面可采用柔性路表6避難場所內通道的有效寬度7DB12/T1031—20215.11.2應急避難場所的應急道路有效寬度的邊緣至應急設施的最小距離,宜符合表7的規定。表7應急道路有效寬度的邊緣至應急設施的最小距離設施與通道關系有出入口主、次通道(米)支道(米)1.52.01.0無出入口1.06應急設施配置要求應急設施設置要求6.16.1.1應急設施按功能可分為應急供水設施、應急供電設施、應急排污設施、應急廁所、應急垃圾儲運設施、應急標識、應急消防設施、通信及廣播設施、應急照明設施。各功能分區的設施設置應符合表8的規定。表8應急設施設置表應急醫療衛生區應急物資儲備區應急保專業救災隊伍場地應急直升機使用區應急休息區避難宿住區應急管理區應急出入口應急通道設施設置障車輛停車場應急供水設施○○●●●●○●○●-●●●-●-○-○永久保障型:平時預先設計和建造,且可在臨災時期和災時啟用或災后立即投入使用;緊急轉換型:平時預先設計和建造,應保證結構安全,災后投入使用時其他應急功能允許緊急恢復;緊急引入型:在保證結構安全的前提下,災后通過應急評估與處置從既有建筑工程選擇或緊急設置、建造;定期儲備型:平時預先儲備、定期更新,臨災時期、災時和災后調撥使用。應急避難場所設計確定各類設施的建設類型和設備物資的利用方式時,應對應急避難場所的使用風險及應急設施的緊急轉換和緊急引入條件進行應急啟用轉換評估,制定建設時序及應急啟用轉換方8DB12/T1031—2021a)b)中心避難場所和固定避難場所的應急通道、應急供水設施的儲水、取水工程設施;承擔城市級應急指揮管理、應急物資儲備、應急醫療衛生、專業救災隊伍場地和直升機使用等功能分區的應急供電、供水工程設施;應急醫療衛生區的垃圾收集設施;c)d)e)f)g)h)中心避難場所、固定避難場所的應急物資儲備庫;應急消防涉及的工程設施;應急照明涉及的工程設施;應急排污涉及的工程設施;通信及廣播設施。6.2應急供水設施6.2.16.2.26.2.3應至少采用應急市政給水管網、設置應急儲水裝置或設置取水設施等三種方式中的兩種。應急避難場所應急供水系統與市政給水管網的接口不宜少于兩個,接口宜位于不同路段。應急避難場所應急階段供水期間的避難人員基本用水量應按表9采用。表9避難人員基本用水量類別基本用水量(L/(人·d))飲用水5基本生存生活用水基本生活用水40~60應急醫療傷病員20104~10對于需供應開水的避難場所,開水供水量應按1L/(人·d)~2L/(人·d)計,且其水量可計入應急避難場所應急儲水裝置儲水容量不應低于3天的飲用水和基本生存生活用水的水量之和。應急避難場所應急供水管線系統的供水量應為各類人員飲用水量和基本生活用水量之和,并應應急避難場所飲用水和基本生存生活用水的應急儲水裝置宜單獨設置,當飲用水與基本生活用應急避難場所基本生存生活用水和飲用水的供給,可采用氣壓給水裝置、變頻給水設備、儲水罐或水池(箱)、供水車等方式。避難時供電無保障的避難場所,應有保證避難時供水的措施。設置在應急避難場所內供平時使用的生活水池(箱)、消防水池(箱)可兼作避難時儲水池(箱),但應具備在1天內完成系統轉換及充水的措施;當應急避難場所內的儲水池(箱)及增壓設備平時不使用時,除水泵和增壓罐平時可不安裝外,構筑物及管線均應建設和安裝到位,并應有可靠的技術措施,能在1天內完成安裝和調試。6.3應急避難場所電氣設計除應滿足避難用電的需求外,還應滿足平時用電的需求。應急避難場所的電氣設備應選用便于安裝、更換和防潮性能好的定型產品。9DB12/T1031—20216.3.3應急避難場所的電力負荷應分別按避難時和平時用電負荷的重要性、供電連續性及中斷電源后可能造成的損失或影響程度分為一級負荷、二級負荷和三級負荷。平時電力負荷分級應符合GB50052的規定,避難時常用設備電力負荷分級應符合下列規定:a)b)c)一級負荷:通信系統、廣播系統、監控系統、火災報警系統、應急照明、主要醫療救護房間內的醫療設備和照明、應急供水設備等;二級負荷:應急風機、應急排水泵、應急管理區和避難宿住區的照明、主要醫療救護房間內的空調等;三級負荷:災時必須使用的其他負荷。6.3.4應急避難場所供電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a)b)c)d)e)每個避難單元應設置電源配電柜或配電箱;通信、防災報警、照明、動力等應分別設置獨立回路;各供電系統電源和應急發電機組應分列運行;不同等級的電力負荷應各有獨立回路;單相用電設備應均勻地分配在三相回路中。6.3.5應急避難場所配電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a)每個避難單元應引接電力系統電源,并應具備引接臨時電源的條件,電源回路均應設置進線總開關和兩種電源的轉換開關;b)c)d)每個避難單元的電源配電柜(箱)宜設在靠近負荷中心和便于操作維護處;一級、二級和大容量的三級負荷宜采用放射式配電,低壓配電級數不宜超過三級;當避難場所內的各種電氣設備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動控制時,應設置就地控制、就地解除集中控制和自動控制的裝置。6.4應急避難場所的污廢水宜采用自流排出。避難場所內宜設基本生活污水集水池。獨立設置的應急醫療衛生救護區應滿足醫療污水處理要求。應急排污系統可與市政管道相連接,接口不宜少于兩個,接口宜位于不同路段。6.5可結合應急避難場所設計設置固定式廁所、暗坑式廁所以及移動式廁所,宜利用場所內原有的緊急避難場所宜設置應急廁所;中心和固定避難場所的坑位數量宜按不小于1坑/100人設置。公共衛生間區分男女設置時,女廁位的數量不宜低于男廁位數量的1.5倍;混合設置時,專用女廁位不宜低于總廁位數量的20%。應急廁所之間距離應小于100米,且位于應急避難場所下風向設置,距離避難宿住區30米~506.6應急垃圾儲運設施宜包括:應急垃圾收集站、固定垃圾收集點和可移動垃圾箱。改建、擴建的應急避難場所可采用移動式應急垃圾儲運設備。應急醫療衛生區應設置單獨的垃6.7應急避難場所及疏散通道應有明顯的標識,其設置應符合GB5768及GB2894中的規定。10DB12/T1031—20216.7.26.7.3應急避難標識應根據人員的疏散路線設置,并應指向安全區域。應急避難場所應建立完整、明顯、適于辨認和宜于引導的避難標識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應急避難場所主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應設置場所功能綜合演示標識牌;危險建筑潛在倒塌影響區,古樹、名木、文物和重要建筑的保護范圍,災害潛在危險區及其他可能影響受災人員安全的地段,應設置警告標志。a)b)6.7.4應急避難場所標識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a)b)在道路交叉口處應設置避難場所區域位置指示牌,并應指明避難場所的位置和方向;場所功能綜合演示標識牌應標明避難場所內部各類設施位置和行走路線,說明避難場所使用規則及注意事項、責任區域的分布圖、內部功能區劃圖和周邊居民疏散路線圖;各類設施入口處應設置場所設施標識牌;c)d)e)宿住區入口處應設置說明區內分區編號及位置的綜合性標識;規模較大場所內通道交叉口或路邊應設置引導內部交通的引導性標識。各類標識設施宜經久耐用,圖案、文字和色彩簡潔、牢固、醒目,便于夜間辨認,并應執行GB6.7.551143中的規定。6.8應急消防設施6.8.1中心避難場所和固定避難場所應設置應急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a)中心避難場所的消防用水量應按不少于2次火災、每次滅火用水量不小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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