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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化工安全1.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法律體系目錄頁010203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基礎知識法規效力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法律體系01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基礎知識1.法律一、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基礎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貼特種設備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有關的主要法律有: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一、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基礎知識2.行政法規

我國行政法規的制定全力機構是國務院。國務院行政法規公布有兩種形式:《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一、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基礎知識2.國務院頒布的有關行政法規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1《石油和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2《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3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5一、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基礎知識3.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常慧慧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01020304規章的分類舉例規章的制定機構公布形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鐵道部《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交通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國務院公報、部門公報等;本級人民政府公報、部門公報等國務院各部、中國人民銀行等;省、自治區、直轄市等一、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基礎知識4.規章02法規效力二、法律效力1.法規效力在我國,現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等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第一層次法律第二層次行政法規第三層次地方性法規第四層次規章2.法規的層次劃分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2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3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的規章4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依法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經濟特區適用6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7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無高低之分二、法律效力3.法規的具體內容03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法律體系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是指調整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同勞動者或生產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以及生產資料和社會財富安全保障有關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綜合。通過不斷完善安全生產法制體系,實現安全生產的法制化管理,是現代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特征。三、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法律體系層別主要法律法規、標準(舉例)安全生產基本法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專門法職業病防治法、消防法安全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工傷保險條例部門安全規章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安全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三、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法律體系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管理法規體系化工安全技術2.2014年修訂的《安全生產法》深刻解讀與遵紀守法教育01修訂背景03主要變化02主要特點目錄CONTENTS01修訂背景PARTONE隨著我國治國理政理念的不斷變化,安全生產工作實踐的不斷推進,2002年頒布實施的《安全生產法》在制度設計上顯現出了種種缺陷。企業自主守法意識不強,違法成本過低,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問題表現非常嚴重,導致非法違法行為屢禁不止,難以有效遏制事故的發生。

2005年5月至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對全國10個省(市、區)《安全生產法》執法情況進行了檢查,首次提出了“刀不快,腰不硬”的問題。2011年12月,安監總局向國務院報送了《安全生產法》修正案。

2012年6月4日,修正案公開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表決通過。修訂背景總書記指出,“人命關天,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是我們必須牢固樹立的“紅線意識”。安全生產工作應當樹立正確的崗位責任心,愛崗敬業,實現安全與發展的有機統一。02主要特點PARTTWO主要特點《安全生產法》修改的總體思路根本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保障嚴格責任追究關鍵強化政府監管1、完善了安全生產工作方針(特點一)安全生產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確修改前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修改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十二字方針”適應了安全生產全范圍覆蓋、多層次、多角度的工作要求。2、完善了安全生產工作機制,明確了各方的職責(特點一)安全生產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確行業自律政府監管職工參與生產經營

單位負責社會監督建立工作機制3、增加了安全發展的總體要求(特點一)安全生產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確總書記指出,“人命關天,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是我們必須牢固樹立的“紅線意識”。安全生產工作應當樹立正確的崗位責任心,愛崗敬業,實現安全與發展的有機統一。(特點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更加突出新《安全生產法》第三條、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這方面法律修改主要體現在六個方面:1、增加了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具體要求。第十九條規定,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包括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主要內容,同時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機制以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大慶的經驗告訴我們“崗位責任制的靈魂是崗位責任心”,崗位責任心的建立條件是責任主體明確。(特點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更加突出2、加強了安全生產投入的保障機制。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條件的投入予以保證,對由于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3、新增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的職責。第二十二條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的七項職責,并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4、明確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參與安全管理的工作制度。第二十四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5、突顯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重要性。第十八條主要負責人的職責中增加了“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的規定,且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6、突出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特點三)安全生產領域部分行政審批更加簡化安全生產領域部分行政審批項目作了調整,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合并一取消)

1、合并了“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程序。將礦山等高危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這兩項審批項目合并為“安全評價”一項,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2、取消了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批。

明確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同時要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取消建設項目驗收使責任更加明確了,體現了“誰建設、誰負責”的要求,這項工作必須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予以加強和深化。(特點四)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法律責任更加嚴厲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被認為是我國最嚴格的專業領域行政法之一:一是將行政法規的規定上升為法律條文;按照兩個責任主體、四個事故等級,設立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八項罰款處罰規定。二是大幅提高了違法成本,將罰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且大多數罰則不再將限期整改作為前置條件;三是規定了終身行業禁入,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四是建立了嚴重違法行為公告和通報制度,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將向社會進行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五是強化了直線責任落實,對違法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罰款等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責任,促進了安全生產齊抓共管;六是施行了雙罰制度,對違法的單位和直接責任人,以及簽訂承包服務協議的雙方,均同時進行處罰。03主要變化PARTTHREE從企業角度來看,新《安全生產法》與原法相比:與企業及其人員直接相關全部114條條款中71條新增的17條條款中9條主要變化主要變化主要變化重點包括三個方面:(變化一)進一步明晰了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變化二)進一步完善了安全生產的監管措施(變化三)進一步加大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化工安全技術3.最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簡介01法律簡介02修訂信息03法律目錄04法律全文(部分)目錄CONTENTS01法律簡介PARTONE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是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的國家法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2002年1月26日發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2011年2月16日修訂。根據2013年12月4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2013年12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5號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法律簡介

2011年3月2日溫家寶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現將修訂后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突出四項備案制度(企業責任)、五項名單公告制度(政府責任)、七項其他法律規章(企業責任、政府責任)、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企業責任、政府責任)。法律簡介法律簡介02修訂信息PARTTWO20112013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十六、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五項中的“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為“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5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經2013年12月4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總理李克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修訂信息03法律目錄PARTTHREE總則生產、儲存安全第一章第二章使用安全經營安全第三章第四章運輸安全危險化學品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第五章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法律目錄法律目錄附則第八章04法律全文(部分)PARTFOUR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信部門、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部門備案。法律全文(部分)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第二十五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第二十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部門確定并公布。法律全文(部分)第四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第五十四條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部門會同國務院環保部門、工信部門、安監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并公布。第七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備案。法律全文(部分)化工安全技術4.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簡介01法律簡介02修訂信息03法律目錄04法律全文(部分)目錄CONTENTS01法律簡介PARTONE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是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中國國家法律文件。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法律簡介修訂日期2008年10月28日通過會議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施行日期2009年5月1日令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號法律簡介02修訂信息PARTTWO198820082019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修訂信息03法律目錄PARTTHREE總則火災預防第一章第二章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第三章第四章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第五章第六章附則第七章法律目錄法律目錄04法律全文(部分)PARTFOUR第十條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第十一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第十二條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第十三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法律全文(部分)第五十六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職務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驗收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法律全文(部分)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二)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三)建筑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第七十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應當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的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決定。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應當在整改后向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報告,經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強制執行。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應急管理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法律全文(部分)化工安全技術5.最新《工傷保險條例》簡介01法律簡介02修訂信息03法律目錄04法律全文(部分)目錄CONTENTS01法律簡介PARTONE《工傷保險條例》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由國務院于2003年4月27日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簡介《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規范和推進工傷保險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全國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由條例實施前的4575萬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億人,其中農民工6131萬人;條例實施至2009年底,認定工傷420萬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1080萬人次,享受傷殘津貼和工亡撫恤待遇434萬人。條例實施至2010年9月,工傷保險基金累計收入1089億元,累計支出649億元,累計結余440億元。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工傷保險制度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例如: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的職工工傷政策不明確;工傷認定范圍不夠合理;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復雜、時間冗長;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偏低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從制度層面加以解決、完善。----法制辦負責人答記者問法律簡介為了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健全工傷保險制度,決定對條例主要作了以下幾處修改:一是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二是調整了工傷認定范圍;三是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傷待遇標準;五是減少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項目、增加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等。法律簡介發布機構國務院當前版本2010年12月8日修訂發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實施日期2004年1月1日法律簡介02修訂信息PARTTWO2010修訂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總理溫家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03法律目錄PARTTHREE總則工傷保險基金第一章第二章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第三章第四章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第五章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法律目錄法律目錄附則第八章04法律全文(部分)PARTFOUR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法律全文(部分)第四十一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第四十二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法律全文(部分)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化工安全技術6.最新《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簡介01法律簡介02發布信息03法律目錄04法律全文(部分)目錄CONTENTS01法律簡介PARTONE《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是為保證作業場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中毒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經2002年4月30日國務院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于2002年5月12日發布并實施。法律簡介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的目的是為了保證作業場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中毒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條例要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預防職業中毒事故的發生,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法律簡介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監督用人單位嚴格遵守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勞動保護,防止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確保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及相關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支持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及時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在發生職業中毒事故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處理有關善后工作。法律簡介發布機構國務院通過日期2002年4月30日發布日期2002年5月12日實施日期2002年5月12日法律簡介02發布信息PARTTWO2002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52號《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已經2002年4月30日國務院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總理朱镕基二○○二年五月十二日發布信息03法律目錄PARTTHREE總則作業場所的預防措施第一章第二章勞動過程的防護職業健康監護第三章第四章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監督管理第五章第六章罰則第七章法律目錄法律目錄附則第八章04法律全文(部分)PARTFOUR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證作業場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中毒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保護,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按照有毒物品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國家對作業場所使用高毒物品實行特殊管理。一般有毒物品目錄、高毒物品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標準制定、調整并公布。第四條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業場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用人單位應當盡可能使用無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應當優先選擇使用低毒物品。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預防職業中毒事故的發生,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法律全文(部分)第二章作業場所的預防措施第十一條用人單位的設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取得營業執照。用人單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除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衛生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三)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四)高毒作業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用人單位及其作業場所符合前兩款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方可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但是,根據2005年、2008年國務院關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衛生部有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調整的規定,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和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頒發的職責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第十二條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高毒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并設置通訊報警設備。法律全文(部分)第三章勞動過程的防護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管理措施,加強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專職的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不具備配備專職的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條件的,應當與依法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合同,由其提供職業衛生服務。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中毒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有關條款。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中毒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法律全文(部分)化工安全技術7.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簡介01法律簡介02修訂信息03法律目錄04法律全文(部分)目錄CONTENTS01法律簡介PARTONE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法律簡介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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