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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00.000
CCS000
TB
團體標準
T/IEIA0000—0000
光伏發電站生產安全事故
報告和調查處理規程
Regulationsforreportingandinvestigatingproduction
safetyaccidentsofphotovoltaicpowerstations
2021-00-00發布2021–00-00實施
內蒙古太陽能行業協會發布
T/IEIA0000—0000
光伏發電站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程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光伏發電站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方面的各
項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驗收合格已投入正常生產的大型并網光伏發電站的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9號)
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電力事故調查規程(試行)》(內
電安監[2012]26號文件)
國家電網公司《安全事故調查規程》(12版)、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令第21號)
《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
3術語和定義
GB2297、GB5079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光伏發電站PVpowerstation
利用太陽電池的光生伏打效應,將太陽輻射能直接轉換成電能的發
電系統。[GB50794-2012,定義2.0.8]
3.2大型并網光伏發電站Large-scalegrid-connectedPVpower
station
高于10千伏電壓等級且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超過6兆瓦接入電
網的光伏發電項目光伏場區部分(不包括升壓站、開閉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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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本規定
4.1本規程規定了光伏發電站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有一定社會影響的
事件和較大涉險事件(包括同責及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和其
他事故)后應及時采取的措施及上報時間、調查方法等。
4.2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
損失,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4.2.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
(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2.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2.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
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2.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
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般事故分A、B、C、D四級:
A級是指造成2人死亡,或者6~9人重傷,或者500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B級是指造成1人死亡,或者3~5人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C級是指造成2人重傷的事故,或者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
經濟損失的事故;
D級是指造成2人以下重傷的事故,或者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的事故,包括輕微傷害事故、未遂事故等。
4.2.5本條第4.2.1款至第4.2.2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
“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4.3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雖未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但性質較
為嚴重、造成社會影響較大的事件和較大涉險事件按一般A級事故上報
光伏發電站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專職安全生產負責人。情況緊急時,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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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可以越級報告光伏發電站所屬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或者相應部門。
本辦法所稱的較大的事件和較大涉險事件是指:
4.3.1涉險5人以上的事件;
4.3.2造成2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件;
4.3.3緊急疏散人員100人以上的事件;
4.3.4住院觀察治療20人以上的事件;
4.3.5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光伏廠區、變電站及其他人員密集
場所等)的事件;
4.3.6其他較大涉險事件。
4.4事故報告應堅持及時、準確、完整,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
瞞報。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
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
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按規定追究責任。
4.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處理。
4.6對事故報告和處理中的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生產經
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人舉報。
4.7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
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堅持管業務、管生
產經營必須同時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4.8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責任的主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
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
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4.9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聘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和設
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明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職責
和安全生產委員會的組成,對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法定
責任。
6
5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立
5.1光伏發電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分管
安全生產的負責人:
5.1.1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配備一名以上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
5.1.2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并按照不低
于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
6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
6.1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的構成
6.1.1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由生產經營單位領導、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
人、各部門負責人、工會代表和員工代表組成。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主
任由生產經營單位總經理擔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擔任副主任。
6.1.2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部,具
體負責生產經營單位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
作例會,總結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布置安全生產工作重點。
6.1.3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由安全生產部部長兼任,負責監
督和處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日常工作及安全記錄、檔案管理工作。
6.2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包括但不限
于:
6.2.1在負責人的領導下,貫徹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以及
本生產經營單位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6.2.2負責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消防安全、交通安全、
勞動保護管理,確保安全生產;
6.2.3執行電網企業的涉網安全管理制度;
6.2.4組織制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方針、目標、中長期規劃、年度
計劃、措施和階段性安全工作安排,并督促落實;
6.2.5分析研究解決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重大問題,組織綜合性,專
題性的安全生產工作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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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組織開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檢查,針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
協調督導有關部門及時整改;
6.2.7組織實施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考核評估;
6.2.8研究決定有關安全生產的表彰獎勵、懲處及推廣安全生產工作的
經驗;
6.2.9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和實施安全投入計劃,督導生產經營單位
制定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組織或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事故
調查分析,作出安全生產事故處理決定等。
6.3生產安全事故逐級報告流程:
光伏發電站值班員(事故現場負責人)→電站站長(電站安全生產負責
人)→安全生產部門負責人或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專職安全
生產管理人員)→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企業法人(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主任)→旗縣區應急管理局及供電局
→盟市應急管理廳及相應電網企業。
7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
7.1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
7.1.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時,事故現場負責人應當
立即向電站安全生產負責人報告;電站安全生產負責人接到報告后立即
報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接到報告后立即報
告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分管安全生產
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副主任)根據事故級別,應立即于1小時
內向事故發生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報告;發生一般C級
事故以上時,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于事故發之時起2小時內以快報形式向
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主任正式報告。
7.1.2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負責人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7.1.3根據逐級上報原則,發生事故應編制《生產安全事故突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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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報表》(見附件1),按本規程規定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流程》(見附
件2)迅速報告。
7.1.4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以及情況緊急
時,在逐級報告的同時,事故現場負責人可以直接越級報告。越級上報
時,同時應抄報所越過的單位。
7.1.5發生交通事故后,事故現場負責人必須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的公
安交警部門報告,同時應按事故等級逐級上報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
負責人。
7.1.6發生火災事故后,事故現場負責人必須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的公
安消防部門報告,同時應按事故等級逐級上報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
負責人。
7.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7.2.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7.2.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7.2.3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7.2.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
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7.2.5已經采取的措施;
7.2.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根據相關規
定及時補報。
7.3電站安全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事故應急預
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
失。
7.4事故現場處置應按下列規定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7.4.1發生重、特大等級事故,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主任或安全生產
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或配合事故救援;
7.4.2發生較大等級事故,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副主任或分管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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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或配合事故救援;
7.4.3發生一般B級事故以上和較大涉險等級事故,專職安全管理人
員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或配合事故救援。
7.5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負責人和有關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
以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不得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
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
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采取拍照、攝像等措施,妥善
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7.6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負責人應立即上報。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
清楚的,電站安全負責人可以先報事故概況,隨后補報事故全面情況,
或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再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
(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
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事故
續報工作,應急響應結束前每日至少續報1次。
7.7發生事故后,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領導對所報事故書面材料作出
重要批示或指示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在接到批示或指示后48小
時之內,將貫徹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回復批示單位領導。
8事故調查
8.1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
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提出符合實際和具
有可操作性的整改措施,形成事故報告和安全經驗,確定糾正與預防措
施的實施責任人和具體的完成時限,進行跟蹤驗證。
8.2事故調查應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管理部門組織。交通
事故由當地公安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調查,火災事故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
機構進行事故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應配備相應人員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及
時進行事故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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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生產經營單位及
安全、生產、技術、設備等相關部門配合事故調查。
8.4生產經營單位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內部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內
部調查:
8.4.1事故性質惡劣、社會影響較大的;
8.4.2同一電站連續發生同類事故的;
8.4.3事故發生單位不重視安全生產工作、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訓的;
8.4.4員工群眾對事故調查反響十分強烈的;
8.4.5事故調查難以做到客觀、公正的。
8.5對于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A級事故以上事故,由生產經營單位成
立調查組對事故進行內部調查,并形成內部事故調查報告。
8.6內部事故調查報告用于生產經營單位內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義、
調查程序、統計結果、考核項目不作為上報政府監管部門和處理判定民
事責任的依據。
8.7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事故的具體
情況,一般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技術、設備、紀檢、監察等有
關部門人員和工會代表組成,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其成員應當
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
系。
8.8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單位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
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8.9事故調查組的職責有:
8.9.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8.9.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8.9.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8.9.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8.9.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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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EIA0000—0000
8.10事故調查組的職權為:
8.10.1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
8.10.2有權獲得相關文件、資料。
8.11事故調查組成員應遵守以下行為規范:
8.11.1誠信、全面、公正地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8.11.2恪盡職守,充分發揮專業特長和技術特長,按時、高質量地完
成調查組分配的調查任務;
8.11.3遵守紀律、廉潔自律,嚴格保守事故調查中的秘密;
8.11.4未經允許,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8.12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5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單位領導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
限可適當延長,延長的最長期限不超過60日。
8.13事故調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8.13.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8.13.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8.13.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8.13.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8.13.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8.13.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
并且應當有調查組成員簽名。
8.14事故調查報告經負責事故調查單位批準,經生產經營單位審核同
意后,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9事故處理
9.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由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
負責落實。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領導或上級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對落
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9.2對發生死亡責任事故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安全責任事故,按照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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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單位批復,根據事故責任劃分,在政府部門對
直接責任主體進行處理意見的基礎上,根據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內
部事故調查報告做出相關處理。
9.3對事故發生單位和各級有關人員的責任追究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
生產管理委員會或分管全生產負責人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報生產經
營單位審議批準。
9.4發生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的,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
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
第493號)和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處理。
10事故統計
10.1統計分析
10.1.1發生的事故均應逐級登記、統計上報并建檔;
10.1.2應確定事故統計指標及計算方法,并定期對事故的發生情況進
行統計分析,預測發展趨勢,提出改進建議。年度分析應作為安全生產
總結的一部分;
10.1.3事故分析的要點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發生時間規律、傷亡人員
年齡結構、傷亡人員工作年限、原因分析、百萬工時傷害率、事故費用
分析、安全生產管理系統缺陷等;
10.1.4各光伏發電站發生的所有輕傷以上(含)事故必須通報本生產
經營單位所有員工;
10.1.5各光伏發電站應建立未遂和輕微傷害事故的報告制度。
10.2事故報告統計
10.2.1各光伏發電站應按季度、年度對本電站所發生的事故進行統計
分析并填制報表(見附件3、附件4),分別于次季度首月3日前和次年
度1月3日前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統一上報安全
生產管理委員會或分管全生產負責人。
10.2.3事故統計報表實行零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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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事故報告備案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將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報告、批復、責
任追究落實情況及時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或分管全生
產負責人備案。
附件:1.生產安全事故突發情況快報表
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流程
3.生產安全事故季報表
4.生產安全事故年度報表
14
附件1
生產安全事故突發情況快報表
填報單位:(蓋章)
事件名稱
事發單位
現場負責人聯系電話
發生時間年月日時分
發生地點×××光伏發電站
傷亡人數死亡:失蹤:重傷:輕傷:
突發事件危害
程度、傷亡情
況及發展趨勢
事件發生的
原因、經過
當前采取的應
急處理措施、
現狀及建議
填報人聯系電話
負責人聯系電話
報送時間年月日時分
附件2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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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應急管理廳及相應電網企業
區縣應急管理局及供電局
企業法人及企業安全管理委員會
生產副總及安委會副主任
立即報告
部門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立即報告
電站站長及安全負責人
立即報告
電站值班員及事故現場負責人
16
附件3生產安全事故季報表
填報單位(蓋章):年季度第1頁共1頁
事故
事故事故死亡人數重傷輕傷直接經濟損
序號單位事故概況事故原因事故類別備注
時間地點(含失蹤)人數人數失(萬元)
名稱
1
2
備注:(1)表中“事故類別”按以下分類填寫1.物體打擊2.車輛傷害3.機械傷害4.起重傷害5.觸電6.淹溺7.灼燙8.火災9.高處墜落10.坍塌
11.冒頂片幫12.透水13.放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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