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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

(1986年11月8日國務院批準1986年12月1日交通

部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

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根據有關法律,

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水路運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沿

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營業性的貨物運輸。

本細則適用于水路運輸企業與其他企業、農村經濟組織、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訂的水路貨物

運輸合同。

持有營業執照的個體(聯戶)船民與企業、農村經濟組織、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以及水路運輸

企業與個體經營戶、個人之間簽訂的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應

參照本細則執行。

軍事運輸,水路與鐵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

聯運,另行規定。

第三條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應貫徹優先運輸國家指令

性計劃產品和急需物資,適當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他物

資的原則,根據國家下達的產品調撥或購銷計劃和船舶運輸、

港口通過能力典亡

對指令性計劃產品的運輸,在簽訂合同中如不篦獲二

致意見,可報請雙方上級主管綜合部門處理;其他物資運輸,

由托運人與承運人協商簽訂貨物運輸合同。1(2011年]月8日

刪除)

第二章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水路貨物運輸合同,除短途駁運、擺渡零星貨

物,雙方當事人可以即時清結者外,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

大宗物資運輸,可按月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對其他按規定必

須提送月度托運計劃的貨物,經托運人和承運人協商同意,

可以按月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或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零

星貨物運輸和計劃外的整批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

合同。

第五條按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經雙方在合同上

簽認后,合同即告成立。如承、托運雙方當事人無需商定特

約事項的,可以用月度托運計劃表代替運輸合同,經雙方在

計劃表上簽認后,合同即告成立。在實際辦理貨物承托運手

續時,托運人還應向承運人按批提出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

同的組成部分。

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經承、托運雙方商定貨物

的集中時間、地點,由雙方認真驗收、交接,并經承運人在

托運人提出的貨物運單上加蓋承運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貨物運單的格式,江海干線和跨省運輸的由交通部統一規定;

?。ㄗ灾螀^、直轄市)內運輸的由?。ㄗ灾螀^、直轄市)交通主管

部門統一規定。

第六條按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具備下列基本

內容:

一、貨物名稱;

二、托運人和收貨人名稱;

三、起運港和到達港,海江河聯運貨物應載明換裝港;

四、貨物重量,按體積計費的貨物應載明體積;

五、違約責任;

六、特約條款。

第七條貨物運單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貨物名稱;

人確定的重量。對按照規定實行重量知體積擇大計費的貨物,

應填寫貨物的重量和體積。對笨重長大貨物,還應列出些件

貨物的重量和體積(長、寬、高);

三、需要包裝的貨物,必須按照國家或國家主管部門規

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在保證運輸安

全和貨物質量的原則下進行包裝;需要隨附備用包裝的,應

提供備用包裝;

四、正確制作貨物的運輸標志和必要的指示標志;

五、在托運貨物的當時,按照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付清

運輸費用;

六、實行保價運輸的個人生活用品,應提出貨物清理,

逐項聲明價格,并按聲明價格支付規定的保價費;

七、國家規定必須保險的貨物,托運人應在托運時投保

貨物運輸險。對于每件價值在700元以上的貨物或每噸價值

在500元以上的非成件貨物,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

補償制度,托運人可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具體辦法另

行規定;

八、按規定必須憑證運輸的貨物,應當提供有關證件;

九、按照貨物屬性或雙方商定需要押運的貨物,應派人

隨船押運;

十、托運危險貨物必須按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辦理,不

得匿報品名、隱瞞性質或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

第九條承運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應按商定的時間和地點調派適航、適載條件的船舶

裝運,并備妥相應的護貨墊隔物料;但按規定應由托運人自

行解決的特殊加固、苫墊材料及所需人工除外;

二、對承運貨物的配積載、運輸、裝卸、駁運、保管及

交接工作,應謹慎處理,按章作業,保證貨運質量;

三、對經由其他運輸工具集中到港的散裝運輸、不計件

數的貨物,如具備計量手段的,應對托運人確定的重量進行

抽查或復查;如不具備計量手段的,應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

負責原來、原轉、原交。對按體積計收運輸費用的貨物,應

對托運人確定的體積進行抽查或復查,準確計費;

四、對掃集的地腳貨物,應做到物歸原主;對不能分清

貨主的地腳貨物,應按無法交付貨物的規定處理;

五、組織好安全及時運輸,保證運到期限;

六、按照船舶甲板貨物運輸的規定,謹慎配裝甲板貨物;

七、按照規定的航線運輸貨物,到達后,應由到達港發

出到貨通知,并負責將貨物交付給指定的收貨人。

第十條收貨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接到達港到貨通知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同到達港辦

妥貨物交接驗收手續,將貨物提離港區;

二、按規定應由收貨人支付的運輸費用、托運人少繳的

費用以及運輸途中發生的墊款,應在提取貨物時一次付清;

三、由收貨人自理卸船的貨物,應在商定的時間內完成

卸船作業,將船艙、甲板清掃干凈;對裝運污穢貨物、有毒

害性貨物的,應負責洗刷、消毒,使船艙恢復正常清潔狀態。

第十一條散裝液體貨物,只限于整船、整艙運輸。裝

船前應由托運人驗艙,合格后才能裝運。托運人要求在兩個

以上地點裝船或卸船,或在同一卸船地點由幾個收貨人接收

貨物時,其計量分劈工作及發生重量差數,由托運人和收貨

人自行處理。

第十二條拖帶運輸的貨物,托運人應按規定提供被拖

物的技術資料。承運人應當根據被拖物的技術資料和航道、

氣象等條件,調配適當的拖輪。在航行中,被拖物上的人員

應聽從拖輪船長的指揮,配合拖輪保證航行安全。

對于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拖帶運輸,承、托運雙方必須簽

訂特約條款。

第十三條易腐貨物和有生動植物,承、托運雙方應預

先商定容許的運到期限;采用冷藏設備船舶裝運的,應商定

冷藏溫度。有生動植物在運輸途中需要照料、飼養的,日托

運人自行負責;隨帶的飼料免收運費,需用的淡水由承運人

按規定提供。

第十四條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采取包船、包艙或租

船運輸:

一、由于貨物本身性質,需用專船、專艙運輸,造成船

舶虧噸的;

二、貨物的起運點或到達點超出正常的營業航線,承運

人必須指派專船運輸,造成船舶虧噸或排空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經承、托運雙方協議采用包船運輸

的。

第十五條在已經開辦集裝箱運輸的水運航線和海江河

聯運線路上,凡精密、易碎、價高及其他適于集裝箱運輸的

物品,承、托運雙方應采用集裝箱運輸。

第十六條承運人向收貨人交付貨物時應認真進行驗收

交接。按件承運的貨物如發現貨物有異狀或與貨物運單列載

不符,按艙、按箱施封的貨物如發現艙封、箱封有異狀,收

貨人應即向承運人提出異議。收貨人在驗收交接時沒有提出

異議,并在提貨單上簽章后,運輸合同即終止。

運輸合同的終止,不影響履行合同中發生違約責任事項

的處理。

第四章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十七條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解除月

度貨物運輸合同:

一、訂立運輸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變更或取消;

二、由于不可抗力使運輸合同無法履行;

三、合同當事人一方由于關閉、停產、轉產而確實無法

履行合同;

四、由于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或不可能;

五、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和不影響國家計劃的前提下,經

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

變更或解除月度貨物運輸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

文書、電報或變更計劃表等),并應在貨物發送前,由要求變

更或解除的一方向對方提出。月度貨物運輸合同只能變更一

次。

第十八條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允許按下列規

定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

一、貨物發運前,承運人或托運人征得對方同意,可以

解除運輸合同。承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退還已收的運輸

費用,并付給托運人已發生的貨物進港短途搬運費用;托運

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付給承運人已發生的港口費用和船舶

待時費用;

二、貨物發運后,承運人或托運人征得對方同意,可以

變更貨物的到達港和收貨人。同一運單的貨物不得變更其中

的一部分,并只能變更一次。對指令性運輸計劃內的貨物要

求變更時,除必須征得對方同意外,還必須報下達該計劃的

主管部門核準。

由于航道、船閘障礙、海損事故、自然災害、執行政府

命令或軍事行動,貨物不能運抵到達港時,承運人可以到就

近港口卸貨,并及時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提出處理意見。

合同中訂有特約變更條款的,應按雙方商定的變更條款

辦理。

第五章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

第十九條按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在履行

時未配備足夠的運力,應按落空的運量每噸償付違約金1元;

托運人在履行時未提供足夠的貨源,應按落空的貨源每噸償

付違約金1元;運量與貨源均有落空時,應按對等數量相互

抵銷違約金,償付差額。

由于第十七條第一、二、五項所規定的情況變更或解除

月度貨物運輸合同時,免除托運人或承運人的違約金。

第二十條從承運貨物時起,至貨物交付收貨人或依照

規定處理完畢時止,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

壞,按下列規定賠償:

一、已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由承運人和保險公司按

規定賠償。

二、實行保價運輸的個人生活用品,由承運人按聲明價

格賠償,但貨物實際損失低于聲明價格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三、除上述一、二兩項外,均由承運人按貨物的實際損

失賠償。賠償的價格如何計算,由交通部商國家物價局、國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

污染、損壞的,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貨物的自然屬性和潛在缺陷;

三、貨物的自然減量和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自行確定

的重量不正確;

四、包裝內在缺陷或包裝完整、內容不符;

五、標記錯制、漏制、不清;

六、有生動植物的疾病、死亡、枯萎、減重;

七、非責任性海損事故的貨物損失;

八、免責范圍內的甲板貨物損失;

九、其他經承運人舉證或經合同管理機關或審判機關查

證非承運人責任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證明損失的發生確屬

承運人的故意行為,則承運人除按規定賠償實際損失外,由

合同管理機關處其造成損失部分10%到50%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由于承運人責任發生貨物錯運、錯交,應

無償運回合同規定的到達港,交給指定的收貨人。如由此發

生逾期運到,應按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承運人未按規定或約定的時間將貨物運抵

到達港,應按規定向收貨人償付違約金,但由于下列原因之

一引起的滯延時間應從實際運到期限中扣除:

一、自然災害或氣象、水文原因;

二、參加水上救助或發生海損事故;

三、政府命令或軍事行動;

四、等候通過船閘;

五、應托運人要求在起運港預收保管的時間;

六、其他非承運人責任造成的延誤。

逾期運到違約金額,視逾期天數的長短,按照每票貨物

的裝卸或運費的5%到20%償付。

對于海江河聯運貨物的運到期限責任,另行規定。

對于代辦中轉貨物的運到期限責任,按承、托運雙方的

協議執行。

第二十五條由于托運人責任發生下列事故,以致船舶、

港口設備或波及其他貨物的損壞、污染、腐蝕,或造成人身

傷亡的,應由托運人負責賠償:

一、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匿報危險貨物品名,

隱瞞危險貨物性質,或其他違反危險貨物運輸規定的行為,

引起燃燒、爆炸、中毒、污染、腐蝕等事故;

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流質、易腐貨物,引起污染事故;

三、錯報笨重貨物重量,引起船體損傷、吊機傾翻、貨

件摔損、人員傷亡等事故;

四、貨物包裝材質不良、強度不足或內部支襯不當等缺

陷,以及外包裝上必須制作的指示標志錯制、漏制,引起摔

損事故。

第二十六條由于托運人責任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由

托運人負責處理:

一、自理裝船的貨物,卸船時船體完好,艙封完整或裝

載狀態無異狀,而發生貨物滅失、短少、損壞的;

二、自行裝箱、施封的集裝箱運輸貨物,箱體完整,鉛

封完好,拆箱時發現貨物滅失、短少、損壞或內容不符;

三、除證明屬于承運人責任外,自行押運的貨物所發生

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或其他損失。

第二十七條由于托運人或收貨人責任發生下列情況之

一,應由托運人或收貨人承擔有關的費用或違約金:

一、貨物運抵到達港,承運人發出到貨通知后,收貨人

拒絕收貨或找不到收貨人,承運人應通知托運人在限期內自

行處理該項貨物,并應承擔由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如托運

人在限期內不予處理的,承運人可以按照無法交付貨物的規

定對該項貨物就地處理;

二、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未按運單規定的時間

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應向承運人支付落空貨源每噸1元

違約金,但由于自然災害影響貨物按期托運的以及已按本細

則第十九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的貨物除外;

三、托運人或收貨人未及時付清運輸費用及其他應付的

費用,應按規定按日向承運人支付遲交金額的滯納金。

第二十八條由于貨物本身原因或應托運人要求,需要

對貨物、船艙、庫場進行檢疫、薰蒸、消毒的,應由托運人

或收貨人負責辦理檢疫、薰蒸、消毒并承擔有關費用。

第二十九條承、托運雙方對拖帶運輸的責任劃分如下:

一、木(竹)排在拖運途中,屬于K(竹)排本身原因造成的

散失,由托運人負責;屬于拖輪責任造成的散失,承運人應

支付清漂費和必須的重新扎排費,未能全部清回的,應按照

本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承擔實際短少部分的賠償;

二、拖帶船舶或其他水上浮物,屬于拖輪責任造成被拖

物或第三者損失的,由承運人負責;屬于被拖物本身原因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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