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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四川省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安全檢測技術導則

1適用范圍

本導則所指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包括:驗收后交付使用的城市車行道、人行道及附屬設施:城市

跨河橋、立體交叉、高架路(不含軌道交通高架部分)、人行天橋、行人的地下通道;城市隧道。

本導則適用于四川省城市(縣城)所轄范圍內已竣工驗收后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土

建結構)的日常巡查、定期檢測、特殊檢測、運營監測及安全評估。

2規范性引用文件

GB51286-2018城市道路工程技術規范

GB51038-2015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規范

CJJ36-2016城鎮道路養護技術規范

CJJ99-2017城市橋梁養護技術標準

CJJT233-2015城市橋梁檢測與評定技術規范

CJJ37-2012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2016年版)

CJJ1-2008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

CJJ11-2011城市橋梁設計規范(2019年版)

CJJ166-20II城市橋梁抗震設計規范

CJJ221-2015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設計規范

JTG5210-2018公路技術狀況評定標準

JTGH12-2015公路隧道養護技術規范

JTG3362-2018公路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橋涵設計規范

JTG3370.1-2018公路隧道設計規范第一冊土建工程

JTGD70-2-2014公路隧道設計規范第二冊交通工程與附屬設施

建設部令第118號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

川建行規【2019】4號四川省城市道路橋梁隧道管理維護辦法

3術語和定義

3.0.1

城市道路Urbanroad

本導則所稱城市道路,是指曰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維護的城市范圍內供車輛、

行人通行的市政道路。

3.0.2

城市橋梁Urbanbridge

本導則所稱城市橋梁,是指由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維護的城市范圍內連接或者

跨越城市道路、河道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市政橋梁。

I

3.0.3

城市隧道Urbantunnel

本導則所稱城市隧道,是指曰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維護的城市范圍內供車輛、

行人通行的市政隧道。

3.0.4

隧道土建結構CivilstructureoftunneI

主要是指隧道的各類土木建筑工程結構物,包括洞口仰坡、洞門、襯砌、路面、防排水設施、

斜(隆)井、檢修道及風道等結構物。

3.0.5

安全檢測testandmeasurement

對城市道路橋梁隧道進行現場測試、試驗、觀測、檢查與記錄描述。

3.0.6

日常巡查Routineinspection

對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的技術狀況進行經常性外觀檢查。

3.0.7

定期檢測ConventionaIperiodicalchecking

對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可靠性等進行定期檢測評估。

3.0.8

特殊檢測SpeciaIchecking

針對道路橋梁隧道病害進行專門的現場試驗檢測、檢算和分析,查清病害原因、破壞程度、承

或能力、抗災能力,確定結構技術狀況等鑒定工作,并提出構件和整體結構的維修、加固或改建的

建議方案。分為專門檢查和應急檢查。

3.0.9

運營監測operationmonitoring

對運營中道路橋梁隧道的外部作用和結構響應進行監測,適時評估道路橋梁隧道的運行狀況或

病害危害程度的活動。

2

4基本規定

4.0.1城市道路橋梁隧道應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測評估,及時掌握道路橋梁隧道基本狀況。安全檢

測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檢測、特疾檢測、運營監測等。

4.0.2新移交管理的城市道路橋梁隧道應在移交后下一年度內完成道路結構強度檢測或橋梁結構

定期檢測或隧道定期檢測。

4.0.3從事城市道路橋梁隧道檢測評估工作的專業檢測機構,須雙得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檢測專業與檢測參數不發生沖突的,也可以由具有交

通部頒發的公路工程橋梁隧道工程專項試驗檢測等級證書或公路工程綜合甲級試驗檢測等級證書

的檢測機構承擔。

4.0.4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安全檢測人員應具備相關行業和政策要求的貨質和能力。對特殊的現場

檢測項目,現場檢測人員應有相應的檢測資格證書。經常性巡查應由經過培訓的專職管理人員或一

定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定期檢測應由專職養護工程技術人員或實踐經驗豐富的工程技術人員

負責。

4.0.5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安全檢測應根據設施具體情況制定檢測周期計劃,具體檢測頻率、內容

及要求按照《城鎮道路養護技術規范》CJJ36-2()】6、《城市橋梁養護技術標準》CJJ99-2017等規

范標準執行。可根據設施實際運行狀況、結構類型及周邊環境等因素提高檢測頻率。

4.0.6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安全檢測實施前,檢測機構應進行資料收集和現場情況調查,確定檢測

對象、檢測內容和工作重點。資料收集應包括下列內容:

1勘察設計資料;

2施工及交竣工驗收資料:

3歷次檢測、加固、改善或改擴建資料;

4運營荷載資料:

5養護資料。

4.0.7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安全檢測應根據檢測日的、要求等制定有針對性的檢測工作方案。工作

方案應包括測試技術與組織方案,并提交主管部門批準。安全檢測工作可按圖4.0.7的流程實施。

3

接受委托

(項目結束

圖4.0.7安全檢測工作流程示意圖

4.0.8安全檢測實施方案宜包括下列內容:

1工程概況:

2檢測目的;

3檢測依據,主要包括檢測所依據的規范及標準等;

4檢測內容、方法;

5檢測人員和儀器設備:

6檢測工作進度計劃;

7現場臨時交通組織方案:

8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和環保措施。

4.0.9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安全檢測工作應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現場施工安全管理規定。應結合具

體檢測項目和現場環境條件,針對性制定和落實現場檢測各項安全保證措施。

1現場檢測時,檢測區域應設置明顯的標識和采取必耍的隔離措施。無關人員未經許可,不

得進入檢測區域內。

2檢測作業車輛應配有明顯標識、警示燈。人員應著專用工作服或有安全反光標志服,佩戴

安全帽,攜帶必備的工具設備。

3需占用車道、河道進行檢測時,應先征得相關管理部門的許可,同時必須按照要求設置明

4

顯的交通標志。

4夜間作業必須配備足夠的照明和警示設備。

5高空作業、水上作業應符合有關高空作業、水上作業的安全規定。

6檢測所用的電器、電纜必須有良好的絕緣效果,電動工具要有漏電保護開關,嚴格按照安

全用電規程作業。

7大型檢測設備在進行安裝調試或檢測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和保護裝置.,設備在進行

檢測時檢測區域應有明顯的標識和隔離措施,確保儀器設備和檢測人員的安全。

8在進入覆蓋類隧道或橋涵檢測前,必須先進行有害氣體檢冽,檢測全程做好通風措施。

4.0.10應根據相關的設計要求、設計規范、養護規范和檢測技術標準對道路橋梁隧道設施運行狀

況作出準確、合理的評估,出具檢測報告,并提出進一步檢測計劃或養護維修措施。

4.0.11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安全檢測應根據不同的檢測環境、內容和要求選擇相應的檢測方法及儀

器設備,檢測儀器設備應在檢定或校準有效期內。允許和鼓勵采用新的檢測方法和檢測設備,但需

要通過技術鑒定,并與成熟的方法進行對比試驗,具有相應的檢測實施細則等。

4.0.12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安全檢測評估工作應在技術資料收集整理基礎上進行,建立完善道路橋

梁隧道的基礎資料檔案,完成城鎮道路資料卡(附錄A.1)、城市橋梁資料卡(附錄A.2)和城市

隧道資料卡(附錄A.3)o安全檢測工作應實現信息化管理,將基礎數據、檢測成果、結論等信息

及時錄入信息系統。

5

5道路檢測

5.1一般規定

5.1.1城市道路分為三個養護等級:

1I等養護城鎮道路:快速路、主干路、廣場、商業繁華街道、重要生產區道路、外事活動

路線、游覽路線:

2H等養護城鎮道路:除I等養護以外的次干路、步行街、支路中的商業街道:

3HI等養護城鎮道路:除I、H等養護以外的支路。

5.1.2對使用中的城鎮道路應按規定進行檢測和評估,及時掌握道路的技術狀況,并應采取相應

的養護措施。

5.1.3城鎮道路檢測和評估的對象應包括瀝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和砌塊路面等類型的機動車

道、非機動車道以及瀝青類、水泥類和石材類等鋪裝類型的人行道。

5.1.4城鎮道路安全檢測應分為日常巡查、定期檢測、特殊檢測及運營監測。

5.1.5城鎮道路的技術狀況應根據檢測和評估結果按《城鎮道路養護技術規范》CJJ36-2016第

4.5節的規定評定等級,并應根據等級制定養護對策。

5.2道路日常巡查

5.2.1日常巡查應對路面外觀變化、結構變化、道路施工作業情況及附屬設施等狀況進行檢查。

5.2.2口常巡查宜以目測為主,輔以攝影或攝像,并應做好相關記錄。

5.2.3日常巡查應按道路養護等級分別制定巡查周期。

1I等養護的道路宜每U巡檢;

2H等養護的道路不宜超過2天:

3III等養護的道路不宜超過3天;

4如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應適當增加巡查頻率。

5.2.4日常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路面外觀的完好情況。檢杳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表5.2.4所列情形。

表5.2.4路面日常巡查主要檢查內容

部位主要檢查內容

線裂、網裂、龜裂:

擁包、車轍、沉陷、翻漿;

瀝青路面

剝落、坑槽、哨邊;

路框差、唧漿、泛油

車行道

線裂、板角斷裂、邊角裂縫、交叉裂縫和破碎板:

水泥混凝土路面接健料損壞、邊角剝落:坑洞、表面紋裂、層狀剝落:

錯臺、拱脹、唧漿、路框差、沉陷

人行道裂縫、松動或變形、殘缺

2路基的完好情況。主要包括:路基、路肩、邊坡、擋土墻等。路基的主要損壞類型包括:

翻漿、沉陷、空洞、塌陷、滑移等。

3附屬設施的完好情況。主要包括?:聲屏障、標志牌.、分隔帶、護欄和隔離墩、涵洞、邊溝、

排水溝、截水溝、檢查井、雨水口等。

6

4道路范圍內的施工作業對道路設施的影響。

5道路積水、結冰及其他不正常損壞現象。

5.2.5日常巡查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巡查人員應立即設置警示防護標志并上報,在現場監視

直至應急處置人員到場,相關部門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1道路出現異常沉陷、空洞;

2路面出現大于100mm的錯臺;

3井蓋、雨水口算子丟失:

4路面出現嚴重積水、結冰等嚴重影響道路止常使用的現象。

5.2.6巡查過程中應詳細記錄病害發生的具體位置,準確描述發現的問題,及時填寫巡查日志(附

錄B.1),并定期整理歸檔,并提出處理意見。

5.3道路定期檢測

5.3.1定期檢測分為常規檢測和結構強度檢測。常規檢測應每年一次。結構強度檢測,I等養護

的道路應2年?3年一次,II等、IH等養護的道路宜3年?4年一次。

5.3.2定期檢測前應做好卜列工作:

1記錄道路當前狀況;

2調查交通量及車型組成的變化給設施運行帶來的影響:

3跟蹤結構與材料的使用性能變化。

5.3.3定期檢測的評估單元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道路的每兩個相鄰交叉口之間的路段應作為一個單元,交叉口本身宜作為一個單元;當二

個相鄰交叉口之間的路段大于5051時,應每200m?500m作為一個單元,不足200m的應按一個單

元計。

2每條道路應選擇總單元數的30%及以上進行檢測和評估,應采用所選單元的使用性能的平

均狀況代表該條道路路面的使用性能。當?條道路中各單元的使用性能狀況差異大于兩個技術等級

時,應逐個單元進行檢測和評估;對總單元數小于5的道路,應進行全部檢測和評估。

3歷次檢測和評估所選取的單元應保持相對固定。

5.3.4城市道路常規檢測應對路面.損壞狀況和平整度進行檢測。

5.3.5常規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對照城市道路資料卡的基本情況,現場校核道路的基本數據;

2應檢測損壞情況、判斷損壞原因,并應確定養護范圍和方案:

3對難以判斷損壞程度和原因的道路,應提出進行特殊檢測的建議。

5.3.6瀝青路面損壞狀況檢測應包括下列內容:

1裂縫類(線裂、網裂、龜裂);

2變形類(擁包、車轍、沉陷、翻漿):

3松散類(剝落、坑槽、啃邊);

4其它類(路框差、唧漿、泛油)等。

5.3.7混凝土路面損壞狀況檢測應包括下列內容:

1裂縫類(線裂、板角斷裂、邊角裂縫、交叉裂縫和破碎板):

2接縫破壞類(接縫料損壞、邊角剝落);

3表面破壞類(坑洞、表面裂紋、層狀剝落):

7

4其他類(錯臺、拱脹、唧漿、路框差、沉陷)。

5.3.8瀝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和人行道路面的損壞類型應符合《城鎮道路養護技術規范》CJJ

36-2016規范附錄C的規定,并填寫損壞單項扣分表和損壞調查表。

5.3.9快速路和主干路應進行路面抗滑性能檢測,次干路和支路宜進行路面抗滑性能檢測。

5.3.10結構強度檢測宜以路面回彈彎沉值表示。

5.3.11定期檢測應有現場記錄,應按本導則附錄B.2填寫記錄表,并應符合《城鎮道路養護技術

規范》CJJ36-2016的規定。

5.4道路特殊檢測

5.4.1當城市道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特殊檢測:

1道路進行改擴建前;

2道路發生不明原因的沉陷、開裂或冒水;

3在道路下進行管涵頂進、降水作業或隧道開挖等工程施工完成后:

4存在影響道路使用功能和結構安全的施工;

5道路路面及附屬設施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時。

5.4.2城市道路特殊檢測應包括下列內容:

1收集道路的設計和竣工資料,歷年養護、檢測評估資料,材料和特殊工藝技術,交通量統

計等資料;

2檢測道路結構強度,必要時鉆芯取樣進行分析:

3調杳道路破壞產生的原因;

4對道路結構整體性能、功能狀況進行評估:

5提出維護或加固建議。

5.4.3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廣場及地下工程施工影響區域等存在道路塌陷隱患

的區域,應采用道路雷達進行檢測,檢測方法、周期宜符合《道路塌陷隱患雷達檢測技術導則》RISH

TG024-2016等相關技術標準。

5.5道路運營監測

5.5.1利用可靠的傳感器及傳輸手段、大數據和信息技術對主要道路重要點位及隱患點位進行運

營監測。

5.5.2監測的內容可包括氣象、交通狀況、積水、結冰和異物侵入等關健參數進行監測,宜建立

城鎮道路養護管理系統對道路的檢測、維護和檔案進行精細化管理。

8

6橋梁檢測

6.1一般規定

6.1.1城市橋梁按養護類別分為五類,按養護等級分為三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城市橋梁養護類別分類:

I類養護城市橋梁一一特大橋梁及特殊結構的橋梁:

II類養護城市橋梁一一城市快速路上的橋梁;

IH類養護城市橋梁一一城市主干路上的橋梁:

IV類養護城市橋梁一一城市次干路上的橋梁;

V類養護城市橋梁一一城市支路和街坊路上的橋梁。

2根據各類橋梁在城市中的重要性,城市橋梁養護等級分為:

I等養護的城市橋梁應為I?HI類養護的城市橋梁和位于集會中心、繁華地區、重要生.產科研

區及游覽地區IV、V類養護的城市橋梁。

n等養護的城市橋梁應為集會點、商業區及旅游路線或市區之間的聯絡線、主要地區或重點企

業所在區域IV、V類養護的城市橋梁。

in等養護的城市橋梁應為除I?II等養護以外的城市橋梁。

6.1.2對使用中的城市橋梁應按規定進行檢測和評估,及時掌握僑梁的基本狀況,并采取相應的

養護措施。

6.1.3城市橋梁檢測和評估的對象應包括橋梁上部結構、下部結構、橋面系和附屬結構。人行地

下通道檢測和評估對象包括主體構造物、出入口、道面、排水設施和附屬設施。

6.1.4城市橋梁安全檢測應分為日常巡查、定期檢測、特殊檢測及運營監測。

6.1.5城市橋梁技術狀況應根據檢測和評估結果按《城市橋梁養護技術標準》CJJ99-2017第4.5

節的規定評定等級,并應根據等級制定養護對策。

6.2橋梁日常巡查

6.2.1日常巡查應對結構變異、橋梁及橋梁安全保護區域施工作業情況和橋面系、限載標志、限

高標志、交通標志及其他附屬設施等狀況進行檢查。

6.2.2日常巡杏宜以目測檢杳為主,配合簡單測量工具,并應做好相關記錄。

6.2.3日常巡查應按城市橋梁的養護類別、養護等級、技術狀況分別制定巡檢周期。巡檢周期宜

符合下列規定:

1I等養護的城市橋梁應每日巡檢。

2H等養護的城市橋梁巡檢周期不宜超過3天。

3in等養護的城市橋梁巡檢周期不宜超過7天。

4對重要橋梁,或遇惡劣天氣、汛期、雨季、冰凍等特殊情況,周期宜縮短。特殊情況可設

專人看護。

6.2.4日常巡杳應包括下列內容:

1檢查城市橋梁各組成結構的完好狀態,檢查內容包括包不限于表6.2.4所列情形.

9

表6.2.4橋梁日常巡查檢查內容

部位檢查內容

平整性及裂縫、坑槽、擁包、車轍、積水、沉陷、

橋面鋪裝

碎邊、橋頭跳車等

連接松動、異常變形、破損、脫落、漏水、阻塞

伸縮裝置

等:是否造成明通跳車

排水設施泄水孔堵塞:排水設施缺損等

橋面系及附屬設施人行道鋪裝裂縫、松動或變形、殘缺等

欄桿、防撞護欄污穢、破損、缺失、露筋、銹蝕、斷裂、松動等

防護網、聲屏障銹蝕、缺損、變形、松動等

擋土墻、護坡、調治構造物開裂、破損、塌陷、傾斜等

上部結構、下部結構異常變化、缺陷、變形、沉降、位移等

人行天橋和人行地卜通道的

自動扶梯、照明設施及其封異常變化、缺陷、積水等

閉結構等附屬設施

2檢查在城市橋梁安全保護區域內的施工作業情況。

3城市橋梁限載標志及交通標志設施等各類標志完好情況。

4其他較明顯的損壞及不正常現象。

6.2.5巡查過程中應按本導則附錄C.1現場填寫城市橋梁日常巡檢報表,登記橋梁病害的損壞類

型、損壞程度、損壞位置等,提出相應的養護措施。

6.3橋梁定期檢測

6.3.1城市橋梁定期檢測應分為常規定期檢測和結構定期檢測。常規定期檢測應每年1次,可根

據城市橋梁實際運行狀況和結構類型、周邊環境等適當增加檢測次數。結構定期檢測應按規定的時

間間隔進行,I類養護的城市橋梁宜為3年?5年,關鍵部位可設儀器監控測試;II類?V類養護

的城市橋梁宜為6年?10年。人行地下通道主體結構應每季度檢查一次,通道內電器、電路、控制

設備應每月檢查一次。

6.3.2下列結構橋梁開展常規定期檢測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I類養護的橋梁結構變位應每年測量I次,拉索索力和吊桿拉力應每年測量I次。

2拱橋及軟弱地基橋梁的沉降宜每年測量1次。

3獨柱式墩橋梁墩柱的側向傾角及梁體相對水平位移值應每年測量1次。

6.3.3常規定期檢測宜以目測為主,并應配備照相機、裂縫觀測儀、探查工具及輔助器材等必要

10

的量測儀器和設備。

6.3.4常規定期檢測應包括下列內容:

1對照城市橋梁資料卡和設施量年報表現場校核城市橋梁的基本數據,并應符合本導則附錄

A.2和附錄C.2的要求。

2記錄病害狀況,實地判斷損壞原因,估計維修范圍和方案。

3對難以判斷其損壞程度和原因的構件,提出作特殊檢測的建議。

4對損壞嚴重、危及安全的城市橋梁,提出限載以及暫時限制交通的建議。

5根據城市橋梁技術狀況,確定下次檢測的時間。

6.3.5常規定期檢測應包括下列范圍:

1橋面系包括橋面鋪裝、橋頭搭板、伸縮裝置、排水系統、人行道、欄桿或護欄等。

2上部結構包括主梁、主桁架、主拱圈、橫梁、橫向聯系、主節點、掛梁、連接件等。

3下部結構包括支座、蓋梁、墩身、臺帽、臺身、基礎、擋土墻、護坡及河床沖刷情況等。

6.3.6I類養護的城市橋梁,結構定期檢測應根據橋梁檢測技術方案和細節分組,并進行標識,

確定相應的檢測頻率:II類?V類養護的城市橋梁結構定期檢測應包括橋梁結構中的所有構件。

6.3.7結構定期檢測應包括下列內容:

1查閱歷次檢測報告和常規定期檢測中提出的建議。

2根據常規定期檢測中橋梁狀況評定結果,進行梁體線形、墩柱沉降及結構構件的檢測。

3檢查橋梁是否根據設計車速、臨空高度、跨越條件等設置合理的防護措施,路緣石高度、

防撞欄桿等級是否合理,公路改市政道路后配套防護措施、中央分隔欄等是否完善。

4通過材料取樣試驗確認材料特性、退化程度和退化性質。

5對橋梁進行結構檢算,包括承載力檢算、穩定性檢算和剛度驗算,對于設計階段未進行抗

傾覆驗算的整體式斷面獨柱墩橋梁必須進行抗傾覆驗算。

6分析確定退化的原因,以及對結構性能和耐久性的影響。

7對可能影響結構正常工作的構件,評估其在下一次檢測之前的可能退化情況:如構件在下

一次檢測前可能失效,需立即報告橋梁養護管理部門。

8檢測河道的淤積、沖刷等現象,記錄水位。

9必要時對橋梁進行荷載試檢和分析評估。系桿拱橋、懸索柝、斜拉橋應定期進行動力特性

及重要部位的內力靜我試驗檢測,時間間隔不得超過7年。城市橋梁的荷載試驗評估按有關標準進

行。檢測報告應結合歷年的各項檢測結果綜合分析。應通過結構監測,掌握橋梁在使用過程中結構

構件的變化和力學性能及空間位移情況。

6.3.8結構定期檢測宜包括下列項目:

1橋梁幾何形態參數;

2橋梁材質強度:

3混凝土橋梁鋼筋銹蝕;

4混凝土橋梁鋼筋直徑、分布與混凝土保護層厚度;

5混凝土橋梁裂縫;

6混凝土橋梁碳化狀況:

7鋼結構橋梁焊縫及銹蝕狀況;

8涂層厚度;

II

9橋梁結構自振頻率:

10拉吊索索力。

6.3.9人行地下通道可按《城市橋梁養護技術標準》CJJ99-2017的相關規定進行檢查。

6.3.10結構定期檢測應有現場記錄,應按本導則附錄C.3填寫結構定期檢測現場記錄表,并應符

合《城市橋梁養護技術標準》CJJ99-2017第4.3.13條的規定。

6.4橋梁特殊檢測

6.4.1當城市橋梁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特殊檢測:

1城市橋梁遭受洪水沖刷、流冰、漂流物、船舶或車輛撞擊、滑坡、地震、風災、火災、化

學劑腐蝕、車輛荷載超過橋梁限載的車輛通過等特殊災害造成結構損傷。

2城市橋梁定期檢測中難以判明安全的橋梁。

3為提高或達到設計承載等級而需進行修復加固、改建、擴建的城市橋梁。

4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延長使用的城市橋梁。

5常規定期檢測中橋梁技術狀況評定時,I類養護的城市橋梁被評定為不合格級的橋梁,II

類?V類養護的城市橋梁被評定為D級或E級的橋梁。

6常規定期檢測發現加速退化的橋梁構件需補充檢測的城市橋梁。

6.4.2城市橋梁特殊檢測應包含下列內容:

1收集橋梁的設計和竣工資料、識別和鑒定橋梁結構的主要材料以及它們的強度、特殊檢測

的原因、影響橋梁承載能力的因素、歷次橋梁定期檢測和特殊檢測報告、歷次維修資料、交通量統

計等資料;

2結構材料缺損狀況診斷:

3結構整體性能、功能狀況評估。

6.4.3結構材料缺損狀況的診斷,宜根據缺損的類型、位置和檢測的要求,選擇表而測量、無損

檢測技術和局部取試樣等方法。試樣宜在有代表性構件的次要部位獲取。檢測與評估應按相應的試

驗標準進行。

6.4.4結構整體性能、功能狀況評估應根據診斷的構件材料質量狀況及其在結構中的實際功能,

用計鳧分析評估結構承載能力。當計克分析評估不滿足或難以確定時,應用靜力荷載方法鑒定結構

承載能力,采用動力荷載方法測定結構力學性能參數和振動參數。結構計算、荷載試驗和評估應符

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6.5橋梁運營監測

6.5.1對下列城市橋梁應進行運營監測,運營監測按照數據采集方式可分為自動監測、人,監測

和聯合監測:

1經現場重復荷載試驗其結果屬于D級或E級的橋梁;

2施工質量不佳或存在疑問的橋梁:

3對結構隨時間因素變化進行研窕的橋梁;

4I類養護的城市橋梁;

5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城市橋梁。

6.5.2對特別更耍的特大橋,應進行運營期間自動監測;此外,除了設計文件要求或其他規定應

進行運營期間自動監測的城市橋梁結構外,滿足下列條件之?時,橋梁結構宜進行運營期間自動監

測:

12

1主跨跨徑大于150m的梁橋。

2主跨跨徑大于300m的斜拉橋。

3主跨跨徑大于500m的懸索橋。

4主跨跨徑大于200m的拱橋。

5處于復雜環境或結構特殊的其他橋梁結構。

6.5.3城市橋梁運營監測宜結合日常巡有、定期檢測的情況進行,并根據監測需要,確定長期觀

測的結構部位,并制定詳細的運營監測方案。宜按照現場荷載試驗的要求布置測點。

6.5.4橋梁運營監測應包括下列內容:

1橋梁控制截面或有缺陷截面的變位(垂直和水平)和應變。

2墩臺、基礎、支座和接頭連接部分的位移和轉角。

3支座反力和纜索拉力。

4預應力鋼絲(鋼筋)的松弛及其預應力損失。

5記錄運營條件下(運行車輛荷載、結冰和地震等作用下)結構的振動。

6記錄溫度(氣溫和結構溫度)、濕度、風載參數(風速、風向、風壓等)、冰層厚度和水文數

據等。

6.5.5橋梁運營監測應對橋梁結肉在下列時期的相關信息進行分析:

1晝夜溫差最大和最小的時期。

2大氣濕度最大和最小的時期。

3風載、流冰、洪水和預報地震時期。

4行車密度最大的時期。

5其他對結構不利的時期。

6.5.6運營監測實施宜符合下列規定:

1每個觀測日宜連續量測一晝夜,每隔lh?2h記錄一次。

2每年作周期觀測的日期和時間宜相同。

3擔任長期觀測的工作人員宜固定。

6.5.7運營監測的資料整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所有測點各項量測值隨時可變化過程圖。

2各測點在每年重復的同一時間的量測值隨重復周期次數的變化圖。

3根據同一時間量測的總變位或總應力(或應變)和記錄的各種影響因素的資料,計算分析

各種因素的分量測值。

4根據結構觀測的真?實物理力學模型(邊界條件、材料性能和外荷載等)進行結構的理論分

析與計算。

5比較量測值與理論計算值或標準值的偏差。

6比較同一測量因素在不同時期的變化。

7比較結構動力特性的變化,檢杳結構的完好狀況“

8長期觀測的記錄資料及其中間分析成果,應按技術檔案形式保存。

7隧道檢測

7.1一般規定

7.1.1城市隧道按養護類別分為三類,按養護等級分為兩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城市隧道養護類別分類:

I類城市隧道:L21000m的隧道(L為隧道長度)。

H類城市隧道:500mWLV10D0m的隧道,或LV500m且穿越湖泊、河流的隧道。

in類城市隧道:除I類、n類以外其他城市隧道。

2養護等級應分為兩個等級,I等養護的城市隧道應重點養護,II等養護的城市隧道可一般

養護。

I等養護的城市隧道:I類城市隧道、道路等級為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隧道及位于風景區、

商業區的II、III類城市隧道。

II等養護的城市隧道:除I等養護以外的其他城市隧道。

7.1.2對使用中的城市隧道應按規定進行檢測和評估,及時掌握隧道的技術狀況,并采取相應的

養護措施。

7.1.3城市隧道土建結構檢查和評估的對象主要包括隧道主體結構、隧道內裝飾、通風照明設施。

7.1.4城市隧道土建結構的安全檢測應分為日常巡查、定期檢測、特殊檢測及運營監測。

7.1.5對于鉆爆法修建的城市隧道土建結構的技術狀況檢測和評估可參照《公路隧道養護技術規

范》JTGH12-2015第4.5節的規定評定等級,并應根據等級制定養護對策。其它城市隧道,例如主

體結構承受交通荷載的城市立交下穿式框架隧道,宜參照城市橋梁及地下通道進行檢測評估,檢測

內容評定方法參照《城市橋梁養護技術標準》CJJ99-2017的相關規定執行。

7.2隧道日常巡查

7.2.1城市隧道H常巡查主要是針對土建結構的外觀狀況進行日常巡檢,主要涉及隧道主體結構、

隧道內裝飾、通風照明設施等,具體參考《公路隧道養護技術規范》JTGH12-2015.《城市橋梁養

護技術標準》CJJ99-2017等規范標準執行。

7.2.2日常巡查可采用人工與信息化手段相結合的方式。日常巡查中,發現路面有妨礙通行的障

礙物或其他異常情況,時,應視情況予以清除和根告,并做好記錄。記錄方式文字記錄為主,井配合

照相或攝像手段輔助。

7.2.3日常巡查應按隧道養護等級分別制定巡查周期,巡查工作可與路段日常巡查一起進行。

1I等養護隧道應每日巡檢;

2I【等養護隧道巡檢周期不宜超過3天;

3雨季、冰凍季節和極端天氣,應增加巡查頻率。

7.2.4隧道土建結構日常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檢查城市隧道各組成結構的完好狀態,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表7.2.4所列情形。

表7.2.4隧道土建結構日常巡查檢查內容

項目檢行內容

洞口邊仰坡是否存在邊坡開裂滑動、落石等現象。

洞門是否存在大范圍開裂、砌體斷裂、脫落等現象

襯砌是否存在大范圍開裂、明顯變形、襯砌掉塊等現象

14

表7.2.4隧道土建結構日常巡查檢查內容(續)

項目檢查內容

路面是否存在散落物、嚴重隆起、錯臺、斷裂等現象

洞頂預埋件、懸吊件是否存在斷裂、變形或脫落等現象

2威脅交通安全的現象,如是否存在地下水大規模涌流、噴射,路面出現涌泥沙或大面積嚴

重積水等。

7.2.5當日常巡查中發現重要結構分項技術狀況評定狀況值為3或4時,應立即開展一次定期檢

測C

7.2.6巡查過程中應詳細記錄病害發生的具體位置,準確描述發現的問題,及時按本導則附錄D.1

填寫日常巡查記錄表,記述檢杳項目的缺損類型,估計缺損范圍和程度以及養護工作量,對異常情

況做出缺損狀況判定分類,提出相應的養護措施,并定期整理歸檔。

7.3隧道定期檢測

7.3.1隧道定期檢測應按規定周期對隧道技術狀況進行全面檢測。定期檢測應每年1次,可根據

城市隧道實際運行狀況和結構類型、周邊環境等適當增加檢測次數。

7.3.2定期檢測需要配備必要的檢查工具或設備,進行目測或量測檢查。檢查時,應近距離依次

檢查各個結構部位,注意發現異常情況和原有異常情況的發展變化;對有異常情況的結構,應在其

適當位置做出標記;此外,檢查結果記錄宜量化。

7.3.3隧道土建結構定期檢測內容按表7.3.3執行:

表工3.3隧道土建結構定期檢測內容

項目檢查內容

山體滑坡、巖石崩塌的征兆及其發展趨勢:邊坡、碎落臺、護坡道的缺口、沖溝、潛

流涌水、沉陷、塌落等及其發展趨勢

洞口

護坡、擋土塔的裂縫、斷縫、傾斜、鼓肚、滑動、下沉的位置、范圍及其程度,有無

表面風化、泄水孔堵塞、墻后積水、地基錯臺、空隙等現象及其程度

墻身裂縫的位置、寬度、長度、范圍或程度

結構傾斜、沉陷、斷裂范圍、變位量、發展趨勢

洞門洞門與洞身連接處環向裂縫開展情況、外傾趨勢

混凝土起層、剝落的范圍和深度,鋼筋有無外露、受到銹蝕

墻背填料流失范圍和程度

襯砌裂縫的位置、寬度、長度、范圍或程度,墻身施工縫開裂寬度、錯位量

襯砌襯砌表層起層、剝落的范圍和深度

襯砌滲漏水的位置、水量、渾濁、凍結狀況

路面拱起、沉陷、錯臺、開裂、溜滑的范圍和程度:路面積水、結冰等范圍和程度檢

路面

修道毀壞、蓋板缺損的位苴和狀況;欄桿變形、銹蝕、缺損等的位置和狀況

檢修道檢修道毀壞、蓋板缺損的位置和狀況:欄桿變形、銹蝕、缺損等的位置和狀況。

結構缺損程度,中央容井蓋、邊溝蓋板等完好程度,溝管開裂漏水狀況:排水溝(管)、

排水系統

積水井等淤積堵塞、沉沙、滯水、結冰等狀況

吊頂板變形、缺損的位置和程度:吊桿等預埋件是否完好,有無銹蝕、脫落等危及安

吊頂及各種預埋件

全的現象及其程度:漏水(掛冰)范圍及程度

內裝飾表面臟污、缺損的范圍和程度;裝飾板變形、缺損的范圍和程度等

標志、標線、輪廓標外觀缺損、表面臟污狀況,連接件牢固狀況、光度是否滿足要求等

15

7.3.4應通過定期檢測,系統掌握結構技術狀況和功能狀況,進行技術狀況評定,為制定養護工

作計劃提供依據。

7.3.5定期檢測應有現場記錄,應按本導則附錄D.2填寫記錄表,并將檢測數據及病害繪入“隧

道展開圖(附錄D.3)”,發現評定狀況值為2以上的情況,應做影像記錄,并詳細、準確地記錄

缺損或病害狀況,分析成因,對結構物的技術狀況進行評定。

7.4隧道特殊檢測

7.4.1隧道特殊檢測分應急檢測和專門檢測兩類。

1應急檢測應在隧道遭遇自然災害、發生交通事故或出現其他異常事件后對遭受影響的結構

進行詳細檢測。

2專門檢測應根據日常巡查、定期檢測、應急檢測的結果,對結構破損或病害的詳細情況進

行更深入的專門檢測。當定期檢測中出現狀況值為3或4的項目,旦其產生的原因及詳細情況不明

時,應做專門檢測。

7.4.2應通過應急檢測,及時掌握結構受損情況,為采取對策措施提供依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受異常事件影響的結構,決定采取的檢測方法、工具和設備。

2應急檢測的內容和方法原則上應與定期檢測相同,但應針對發生異常情況或者受異常事件

影響的結構或結構部位做重點檢測,以掌握其受損情況。

3檢測的評定標準,應與定期檢測相同。當難以判明缺損的原因、程度等情況時,應做專項

檢測。

4檢測結果的記錄,應與定期檢測相同。檢測完成后,應編制應急檢測報告,總結檢測內容

用結果,評估異常事件的影響,確定合理的對策措施。

7.4.3應通過專項檢測,完整掌握缺損或病害的詳細資料,為其是否實施處治以及采取何種處治

措施等提供技術依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測的項目、內容及其要求,應根據日常巡查、定期檢測或應急檢測的結果有針對性地確

定,可按表7.4.3選擇執行。

表7.4.3專項檢測項目表

檢測項目檢查內容

道路線形、高程道路中線位置、路面高度、緣石高.度以及縱、橫坡度等測量

結構變形隧道橫斷面隧道橫斷面測量,周壁位移測量(與相鄰或完好斷面比較)

凈空變化隧道內壁間距測戰(自身變化比較)

裂縫調查裂縫的位置、寬度、長度、開展范圍或程度等

裂縫

裂縫檢測裂縫的發展變化趨勢及其速度;裂縫的方向及深度等

漏水檢查漏水的位置、水埴、渾濁、凍結及原有防排水系統的狀態等

漏水漏水檢測水溫,pH值檢簧、電導度檢測、水質化學分析

防排水系統擁堵、破壞情況

襯砌強度強度簡易測定,估孔取芯,各種強度試驗等

襯砌表面病害起層、剝落、蜂窩、麻面、孔洞、露筋等

材質

混凝土碳化深度檢測采用酚酰液檢查混凝土的碳化深度

鋼筋銹蝕檢測剔鑿檢測法、電化學測定法、綜合分析判定法

16

表7.4.3專項檢測項目表(續)

檢測項目檢查內容

無損檢測襯砌厚度、空洞、裂健和滲漏水等,以及鋼筋、鋼拱架、襯砌配

襯砌及圍無損檢查筋位置及保護層厚度、圍巖狀況、仰拱充填層密實程度及其下巖溶發育情

巖狀況況

鉆孔檢行鉆孔測定襯砌厚度等,內窺鏡觀測襯砌及圍巖內部狀況

襯砌應力及拱背壓力

襯砌不同部位的應力及其變化、拱背壓力的分布及其變化

荷載狀況檢查

水壓力檢查地下水豐富的隧道檢查襯砌背后水壓力大小、分布及變化規律

2檢查人員應對有關的技術資料、檔案進行調查,并對隧道周圍的地質及地表環境等展開實

地調查。

7.5隧道運營監測

7.5.1隧道土建結構運營監測是為了掌握隧道結構的安全狀態,預防結構突發災害的發生。城市

隧道下列情形宜進行運營監測:

1I類城市隧道;

2穿越湖泊、河流的隧道:

3主要道路重要點位及隱患點位的隧道;

4對位于不良地質條件中的道道,或不能立即進行處治的結構總體技術狀況評定為3類及以

上類別的隧道,宜進行運營安全監測:

5對嚴重不良地質地段、重大結構病害或隱患處,宜開展運營期長期監測,對其結構變形、

受力和地下水狀態等進行長期觀測;

6隧道安全保護區域內進行開挖、爆破等影響隧道結構安全的施工作業時,應進行必要的安

全性驗算與現場監測。

7.5.2宜選擇典型位置對隧道的結構安全性、行車舒適性、洞內環境進行長期監測。

7.5.3結構監測內容主要包括結構變形、受力和地下水狀態等。

7.5.4隧道土建結構運營監測應根據設計要求、隧道斷面形狀、圍巖條件、埋深、周邊環境條件、

支護襯砌結構形式、限界要求、運營條件、病害特征等綜合選取運營監測項目。具體監測項目及頻

率參照《公路隧道運營技術規范》執行。

7.5.5同一監測項目宜按斷面進行布設,每個斷面布設的測點不宜少于2個:當開展的監測項目

有多項時,不同的監測項目宣布設在相鄰斷面的同一位置。監測斷面間距及測點數量應根據隧道的

結構形式、應力分布規律、病害分布規律等因素綜合確定。

7.5.6監測手段可根據現場條件,合理選用人工監測或無線實時監測。利用可靠的傳感器及傳輸

手段、大數據和信息技術對隧道進行全天候、多方位的立體結構檢測與監測。

7.5.7每次監測后應及時進行數據整理和數據分析,并繪制量測數據時態曲線和變化速率曲線;

對初期的時態曲線應進行回歸分析,預測可能出現的最大值和變化速度,掌握位移變化的規律。

7.5.8監測數據異常時,應及時分析原因,提出對策和建議,并及時反饋給有關單位。

7.5.9監測數據正常時,宜按季度提交監測成果報告,并對本季度和全部監測數據進行分析處理,

結合現場情況,提出養護處理措施建議。

8安全評估

8.1道路安全評估

8.1.1城市道路應根據日常巡查、定期檢測、特殊檢測和運營監測的結果進行安全評估。

8.1.2瀝青路面技術狀況評估內容應包括路面行駛質量、路面損壞狀況、路面結構強度、路面抗

滑能力和綜合評估,相應的評估指標為路而行駛質量指數(RQD、路面狀況指數(PCI)、路面回彈彎

沉值、抗滑系數(BPN、TD或SFC)和路面綜合評估指數(PQ1)。

8.1.3水泥混凝土路面技術狀況評估內容應包括路面行駛質量、珞面損壞狀況和路面綜合評估,

相應的評估指標為路面行駛質量指數(RQI)、路面狀況指數(PCI)和路面綜合評估指數(PQI)?

8.1.4城鎮道路的安全檢測技術評估分為四級:A—優、B—良、C—合格、D—不合格(附錄B.3),

并根據技術評級確定整體的整治等級,進而確定相應的處理方案。

8.1.5城市快速路和城市主干路由于設計車速較高,應進行抗滑性能評估。

8.1.6路而綜合評估指數PQI采用RQI和PCI兩個指標進行計算(附錄B.4)0

8.1.7路面行駛質量指數根據RQI分為A、B、C、D四個等級(附錄R.5)。

8.1.8路面狀況指數根據PCI分為A、B、C、D四個等級(附錄B.6)

8.1.9人行道鋪裝技術狀況評價內容應包括平整度評估和損壞狀況評估,相應的評估指標為人行

道平整度和人行道狀況指數(FCT).

8.1.10人行道平整度和人行道狀況指數(FCI)分為A、B、C、D四個等級(附錄B.7、B.8)0

8.1.11人行道檢測時應進行無隨礙評估(附錄B.9)o

8.2橋梁安全評估

8.2.1城市橋梁應根據日常巡杳、定期檢測、特殊檢測和安全監測的結果進行安全評估。

8.2.2橋梁結構安全評估包括技術狀況評估,以及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評定。橋梁結構的安

全性、適用性評定籠統稱為結構承載能力評定。城市橋梁技術狀況應根據完好狀態、結構狀況等級

綜合評定。結構承載能力評定采用兩種方式實現:一是根據橋梁實體檢測判定值以及設計、施工、

運營、管養等資料,通過結構計算分析(檢算)給出評定結論,二是通過結構實體我荷試驗進行評定;

耐久性評定一般無須進行結構檢身,而根據實體檢測結果即能評定。通過綜合檢測評定,確定具有

潛在退化可能或已處于退化狀況的橋梁構件,提出相應的養護措施。

8.2.3I類養護的城市橋梁完好狀態宜分為合格級、不合格級2個等級:II類?V類養護的城市

橋梁結構狀況分為A級、B級、C級、D級、E級5個等級(附錄C.4)。

8.2.4應根據常規定期檢測的結果,進行橋梁技術狀況的評估和分級。I類養護的城市橋梁應按

影響結構安全狀況進行評估;II類?V類養護的城市橋梁應以橋梁狀況指數BCI確定橋梁技術狀況;

應以橋梁結構指數BSI確定橋梁不同組成部位的結構狀況。

8.2.5II類?V類城市橋梁狀況指數BCI應按分層加權法對橋面系、上部結構、下部結構進行分

別評估,再綜合得出全橋狀況指數(附錄C.5)0加寬橋梁應將原橋與加寬部分分開評估。

8.2.6人行地下通道的完好狀態,應采用人行地下通道狀況指數PUCI作為人行地下通道技術狀況

的評估指標。多洞箱涵人行地下通道,宜逐洞單獨評估。

8.2.7人行地下通道狀況根據PUCI指數分為五級:A—完好、B—良好、C—合格、D—不合格、E

一危險(附錄C.6)。

18

8.2.8根據人行地下通道的結構組成情況,可分為主體構造物、出入口、道面、排水設施、附屬

設施5個部位。應按《城市橋梁養護技術標準》CJJ99-2017附錄表1)4表的扣分值分別對各構件、

外部位進行評估,再綜合得出整個人行地F通道的技術狀況。

8.2.9城市橋梁結構承我能力評定應符《城市橋梁檢測與評定技術規范》CJJT233-2015第5.4節

的規定。

8.2.10對重大城市橋梁設施、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城市橋梁設施定期對橋梁設施的抗災性能

進行評估,并制定相應的技術措施。

8.2.11城市橋梁應對路緣石及護欄設置完善情況進行評估(附錄C.7)。

8.2.12設計階段未進行抗傾覆驗算的整體式斷面獨柱墩橋梁必須進行抗傾覆驗算,并根據驗算結

果進行相應的抗傾覆處理措施。

8.2.13在進行橋梁安全檢測評估時,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橋梁技術狀況判定其為不合格橋梁。

1預應力梁產生受力裂縫且裂縫寬度超過規范限值。

2拱橋的拱腳處產生水平位移或無錢拱拱腳產生較大轉動。

3鋼結構節點板及連接鉀釘、螺栓損壞數量在20%以上,鋼箱梁開焊,鋼結構主要構件有嚴重

扭曲、變形、開焊、銹蝕削弱截面面積10%以上。

4墩、臺、樁基出現結構性斷裂縫,或裂縫有開合現象,傾斜、位移、沉降變形危及橋梁安

全時。

5關鍵部位混凝土出現壓碎或壓桿失穩、變形現象。

6結構永久變形大于設計標準值。

7結構剛度達不到設計標準要求。

8支座錯位、變形、破損嚴重或缺失,已失去正常支撐功能。

9基底沖刷面積大20%以上。

10經過橋梁驗算檢測,承載能力下降達25%以上。

11人行道欄桿累計殘缺長度大于20%。

12上部結構行落梁和脫空趨勢或梁、板斷裂。

13預應力鋼筋錨頭嚴重.銹蝕失效。

14鋼-混凝土組合梁、橋面板發生縱向開裂,支座和梁端區域發生滑移或開裂;斜拉橋拉索、

錨具損傷;懸索橋鋼索、錨具損傷;系桿拱橋鋼絲、吊桿和錨具損傷。

15其他各種對橋梁結構安全有較大影響的部件損壞。

8.3隧道安全評估

8.3.1城市隧道應根據日常巡查、定期檢測、特殊檢測和安全監測的結果進行安全評估。

8.3.2隧道十.建結構的技術狀況檢測和評估可參照《公路隧道養護技術規范》JTGH12-2015第4.5

節進行。

8.3.3隧道日常巡查應進行破損狀況判定,以定性判斷為主,判定標準按附錄D.4執行,日常巡

查破損狀況判定分三種怙況:情況正常、一般異常、嚴重異常.

8.3.4隧道土建結構技術狀況評定應根據定期檢測費料,綜合考慮洞門、結構、路面和附屬設施

等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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