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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六章

親子關系與收養法親子關系與收養法教學要求

使學生理解親子關系、收養關系、其他家庭關系等問題的基本知識。并能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親子關系與收養法教學難點和重點

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認、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親權的基本內容、我國法律規定的父母子女間在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收養成立的要件、收養的效力、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和法律后果。親子關系與收養法教學內容第一節

親子關系法第二節

收養法親子關系與收養法第一節

親子關系法

一、親子關系概說二、親子關系的發生與變更三、親權四、我國法律規定的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親子關系與收養法一、親子關系概說

(一)親子關系的概念親子關系即父母子女關系,它是家庭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親子關系的性質和種類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

(1)婚生的父母子女關系

(2)非婚生的父母子女關系

2.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

(1)養父母子女關系

(2)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

3.人工生育子女與父母的關系親子關系與收養法二、親子關系的發生與變更(一)婚生的父母子女關系

1.婚生子女的確認和否認

(1)婚生子女的確認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的子女。(2)婚生子女的否認婚生子女的否認,是指有關當事人依法否認具有婚生的父母子女關系,從而否定相應的權利義務。

2.婚生子女的推定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妻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或所生子女推定為夫的婚生子女的制度。

3.人工技術生育子女在親子關系中地位

親子關系與收養法婚生子女的確認

案情簡介:原告,溫某,男,26歲,某省某市某縣人,鋼鐵廠工人。被告,吳某,女,某省某市某縣人,紡織廠工人。原被告經人介紹而相識,不久就談起了戀愛,并在婚前有過性行為。2001年6月結婚,婚后7個月,即2002年1月,吳某生下一女孩,取名溫雅。隨著溫雅長大,周圍親朋說溫雅長得不像溫某,溫某曾經產生過懷疑。后兩人發生矛盾,溫某與吳某商量作親子鑒定,遭到吳某拒絕。2003年3月雙方分居。2002年5月溫某訴至某縣法院要求離婚,同時要求法院確認溫雅和自己沒有血緣關系。在法院的建議下,溫某另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法中止審理離婚案件,先行審理了確認之訴。親子關系與收養法婚生子女的確認在庭審過程中,溫某指出二人婚后7個月生下溫雅的事實。同時承認自己與吳某婚前有過性行為。但無法舉證證明吳某與其他男性有過不正當關系。吳某否認與其他男性有過不正當關系。但以有害于女兒身心健康為由,拒絕做親子鑒定。最終法院認為溫某未提供足以證明溫雅不是婚生子女的證據,判決確認了溫雅與溫某的父女關系。溫某不服上訴。主要法律問題:我國對婚生子女的確認與否認有無相關的法律規定?婚生子女的確認與否認采取了那些程序?如何舉證。親子關系與收養法婚生子女的確認參考處理意見:二審人民法院說服吳某同意進行親子鑒定,結論為溫雅與溫某有血緣關系。法院補充了證據,作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的終審判決。溫某未再提起離婚之訴。親子關系與收養法婚生子女的推定目前世界各國設立的婚生子女推定制度中,大致有三種推定方法:一是子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的,推定為婚生子女。二是子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的,推定為婚生子女;三是子女在婚姻關系解除后300天以內出生的,推定為婚生子女。如,《法國民法典》規定:子女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者,夫即為父。受胎期為子女出生前的300天至180天,其間的121天為受胎期。結婚滿180天以上出生的子女,為婚生子女。親子關系與收養法

3.人工技術生育子女在親子關系中地位

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復涵》中指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親子關系與收養法(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關系1.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及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2.非婚生子女的準正非婚生子女的準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結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資格的法律制度。親子關系與收養法(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關系3.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概念: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承認該非婚生子女為自己的子女并承擔相應法律義務的行為。認領的形式:自愿認領強制認領親子關系與收養法非婚生子女的認領認領的法律后果:兩種認領的效力是相同的。各國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因認領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資格,享有婚生子女的權利和義務。認領一般具有溯及的效力。親子關系與收養法案例1高某,男,26歲,某高校講師。劉某,女,23歲,某工廠工人。高某與劉某在談戀愛期間,發生性行為,致使劉某懷孕。當時,高某提出打胎,劉某不同意,生一女孩。劉某多次找高,提出結婚要求,高某不同意,反而另尋新歡,并準備結婚。劉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高某負擔孩子的撫養費。法院經查證、鑒定、證明孩子系高與劉共同所生。法院判決小孩歸劉某撫養,高某每月負擔孩子撫養費150元,直到孩子獨立生活為止。就本案來說,孩子是無辜的,過錯在于高某與劉某未婚同居,違背了國家的法律和社會主義的道德準則。因此,法院的上述判決是正確的。親子關系與收養法案例2

1996年7月,張學英與其夫陳生奎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1996年起,張學英與黃永彬一起同居生活至2001年2月。1997年2月28日,張學英之女黃欣出生,與黃永彬、張學英一起生活。

親子關系與收養法案例22000年6月,黃永彬之妻蔣倫芳因黃永彬與張學英同居之事同黃發生糾紛。黃所在單位調處時,黃否認與張學英的同居關系,否認黃欣是其女兒。2001年4月18日,黃由他人代書遺囑,將其去世后單位給的住房補貼金、公積金、撫恤金和蔣倫芳出售繼承房屋所獲款的一半4萬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機1部,贈與張學英。4月22日,黃去世。4月25日,張學英持黃的遺囑向法院起訴,要求蔣倫芳交付黃遺贈的財產。法院判決駁回張學英的訴訟請求。

親子關系與收養法案例2

2002年6月2日,張學英找到醫生朱萬英,要求為黃欣開具出生證明,朱照辦。6月10日,鎮政府計劃生育辦公室根據出生證明和張學英的陳述,對張處以6000元的計劃生育罰款。張交納罰款后,于6

月12日以黃欣的名義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訴稱:黃欣系她與黃永彬的非婚生女。黃永彬病逝后,黃妻蔣倫芳占有了黃永彬的遺產,領取了撫恤金。黃欣雖系黃永彬的非婚生女,但依法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黃欣依法享有繼承黃永彬的遺產、領取撫恤金的權利。因黃欣系非婚生女,其母張學英受到計劃生育行政罰款6000元的處罰。該罰款應為黃永彬生前的債務,應從黃永彬的遺產中先予扣除。故請求法院判令蔣倫芳返還黃永彬應交付的計劃生育行政罰款6000元;返還黃欣應得撫養費(計至18歲)、撫恤金及法定繼承黃永彬的遺產約5萬元。

親子關系與收養法案例2蔣倫芳辯稱:黃欣受胎時張學英存在婚姻關系;黃永彬在30年前就經醫學診斷為無生育能力,與她同生活38年都無親生子女,故黃欣不是黃永彬的女兒,蔣倫芳沒有給付黃欣撫養費、撫恤金和遺產的義務。張學英受到計劃生育行政罰款6000元的處罰,不是黃永彬生前的債務,與蔣倫芳沒有任何法律關系,不應由蔣倫芳承擔。

親子關系與收養法(三)養父母子女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是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形成的擬制的父母子女,他們之間具有與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權利和義務。親子關系與收養法(四)繼父母子女關系1.繼父母子女的概念

繼子女,是指夫與前妻或妻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父母,是指母之后夫或父之后妻。繼父母子女關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親關系。親子關系與收養法(四)繼父母子女關系2、繼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婚姻法》27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的有關規定。”這一規定說明,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與親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是相同的。注意:繼子女和與其具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間及其生父母間具有雙重的權利義務關系。親子關系與收養法處理繼父母子女關系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如果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由于長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撫養關系,那么,繼父或繼母與生母或生父的婚姻因一方死亡或離婚而終止后,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間已經形成的撫養關系也并不完全消滅。有負擔能力的繼子女,對曾長期撫養過他們的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或繼母應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2)繼子女和與其具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間及其生父母間具有雙重的權利義務關系。如繼承權。(3)依據《收養法》的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經收養后,便變繼父母子女關系為養父母子女關系,變雙重的權利義務關系為單一的權利義務關系。

親子關系與收養法3.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1)對于無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繼父母子女間的姻親關系也隨之解除。(2)對于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雙方已形成的擬制血親關系也隨之消除。(3)繼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與繼子女共同生活的繼父或繼母仍應繼續撫養教育繼子女,除了繼子女的生父或生母要求領回的以外,繼父母子女關系不自然解除。親子關系與收養法3.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4)在通常的情況下,由繼父母撫養成人并已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繼父母的義務,雙方的擬制血親關系原則上不能自然終止。但是,如果雙方關系惡化,可以通過協議解除其擬制關系,或經當事人的請求,由人民法院解除其擬制關系。(5)對于繼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繼父母而解除擬制關系的,繼父母有權要求繼子女補償共同生活期間為其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補償費可由雙方協商,也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判決。親子關系與收養法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胡某,男,60歲,某廠退休工人。胡宏,男,21歲,某廠工人。1984年,胡某與馮某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再婚時,胡某身邊沒有子女,而馮某則帶著與前夫所生之子劉陽(后改為胡宏)與胡某共同生活。當時胡宏只有8歲。胡某與馮某感情較好,胡某將胡宏視為親生兒女,供其念完高中,到皮鞋廠上班。1990年馮某因精神病離家出走,胡某多方查找,仍不知其下落。胡某仍與胡宏共同生活。1992年,胡某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馮某失蹤,并以失蹤為由要求與馮某離婚。但離婚這件事上與胡宏產生爭吵,發生矛盾。1996年,胡某經人介紹與蔣某結婚,遭到胡宏反對。幾乎動手打架,胡宏也沒加胡某的婚禮。1994年胡宏工作后一直與胡某住在一起,胡某與蔣某結婚后,胡宏和繼父的關系更難相處.由于胡宏交女朋友的事,父子發生爭執,胡宏動手打了繼父。眼看雙方無法共同生活。1997年,胡某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與胡宏的父子關系。并要求胡宏償還十幾年撫養費。主要法律問題:繼父母子女關系是否可以解除?親子關系與收養法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參考處理意見:某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胡宏給予原告胡某8000元作為撫養多年的補償。親子關系與收養法三、親權(一)親權的概念和歷史沿革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財產上具有管教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其法律特征有:

1.親權的性質是基本身份權。2.親權為父母專有,以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為目的。3.親權是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4.親權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親權不能任意拋棄。親子關系與收養法親權的歷史沿革親權制度,起源于羅馬法的家父權和日耳法的保護權。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演變,近現代的親權制度一般已從以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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