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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培訓教材審批表編碼:教材名稱《六條禁令》教育培訓教案編制單位XX廠安環室編制人XX教材內容概述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相關知識2、粉塵防爆安全管理相關知識3、消防安全管理相關知識4、特種作業安全管理相關知識5、應急管理及逃生自救相關知識6、重大危險源(重大隱患)判定標準相關知識7、各崗位風險辨識及安全操作規程、責任制審核意見審核人(簽字):年月日審核人(簽字):年月日審批意見審批人(簽字):年月日XX廠年度安全再教育培訓教案(2025年度)年度安全再教育培訓教案單位:X廠課程名稱年度安全培訓再教育授課地點會議室崗位全員課時20小時/批次培訓時間2025年X月X日-8日(分批培訓)參培人數195授課人X本次培訓課程大綱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相關知識粉塵防爆安全管理相關知識消防安全管理相關知識特種作業安全管理相關知識應急管理及逃生自救相關知識重大危險源(重大隱患)判定標準相關知識重要崗位風險分析與辨識授課人崗位、職稱X廠安環主管教學目的及要求通過年度安全再教育培訓工作的有序開展,使大家進一步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能水平。普及應急知識,推廣應急經驗,提高員工處置應急事件的能力。了解職業病的危害分類與來源及相應的預防管控措施,從而在生產實際工作中避免,安全生產事故現象發生。培訓內容有限空間作業應知應會相關知識(一)有限空間的定義1、進入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半封閉場所。2、易造成人員中毒、窒息等其它空間塔、氮氣罐、油罐、水罐、酸堿罐、灰渣罐等;料斗、鍋爐、電除塵、球磨機、蒸脫機等;管道、溜槽、人孔、地坑、下水道等;井筒、硐室、水倉等相對狹小或通風條件較差的空間;進入符合有限空間概念的一切設備、設施和空間。3、有限空間作業原則“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4、新施行的《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安全規定》(應急管理部第13號)(二)作業人員的職責1、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培訓;2、作業前應對作業現場環境、安全設備設施、安全防護器具進行確認;3、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措施,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4、做好與監護人對操作、報警、撤離等信息的及時有效溝通;5、服從現場管理,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三)作業監護人的職責1、熟悉應急救援預案,熟練掌握和使用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安全防護器具;2、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勞動防護用品;3、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暫不進行作業的意見;4、嚴禁作業過程中離開現場,保證時刻能夠與作業人員對操作、報警、撤離等信息進行及時有效溝通;5、發生危險時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指令,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6、負責清點出入有限空間作業人數及工器具,并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信號,在出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嚴禁離崗。7、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當有限空間作業條件不符合要求時,停止作業。(四)現場安全管理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之前,有限空間所屬單位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有限空間相連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線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2、管線安全隔絕可采用加堵盲板等有效切斷設施或拆除一段管道等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關閉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3、管線安全隔絕后,有限空間所屬單位應安排熟悉此管線系統的人員與作業單位共同確認隔絕措施是否可靠。4、與有限空間相連接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的封堵。5、進入帶有轉動、攪拌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必須在停機后切斷電源,在開關上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示牌,必要時加鎖或設專人監護。6、氧含量一般為19.5%-23.5%,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對于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氧氣含量不得超過23.5%。7、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中的規定。8、可燃氣體濃度: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9、作業前30min內,應對有限空間進行氣體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10、監測點應有代表性,較大的有限空間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11、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12、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檢測,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13、對可能釋放有毒物質的有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清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14、作業中應連續監測、定時檢測,至少每2h檢測一次,如檢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清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15、監測人員深入或探入有限空間監測時,應采取7.5中規定的個體防護措施。16、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應重新進行分析。17、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二、粉塵防爆安全管理相關知識(一)粉塵爆炸具備的條件1、可燃性粉塵以適當的濃度在空氣中懸浮,形成粉塵云;2、有充足的空氣和氧化劑;3、有火源或者強烈振動與摩擦;4、一定的密閉空間或包圍體。(二)粉塵監測1、認真做好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一氧化碳監測、粉塵氧含量監測、粉塵溫度監測以及空氣中粉塵濃度監測,要配備相應的監測儀器及連鎖報警裝置,并做好巡回檢查記錄。2、嚴禁與粉塵直接接觸的設備或裝置表面溫度超過相應粉塵的最低著火溫度,對有過熱可能的設備和裝置必須安裝連續監測溫度的設備。(三)設備檢修與粉塵清掃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通風除塵、粉塵爆炸預防、粉塵爆炸控制等設備設施,未經安全及設備主管部門批準,不應更換或停止使用。因檢修暫時停止或拆卸的,生產前必須立即恢復。檢查、維修設備、設施時,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2、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須定時、定人進行檢測和清掃、清理粉塵,嚴防粉塵灑落、積累或聚集,不得違規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四)粉塵爆炸保護措施1、泄爆:通過設置泄爆裝置,降低爆炸損失,使圍包體不致被破壞的控爆技術。2、抑爆:爆炸初始階段,通過物理化學作用撲滅火焰,抑制爆炸發展的技術,提前探測,滅火、抑制爆炸。3、隔爆:爆炸發生后,通過物理化學作用撲滅火焰,阻止爆炸傳播的技術,防止火焰通過管道傳播。4、提高設備耐壓能力:制造高強度的設備來承受,結構上要遵循壓力容器標準。三、消防安全管理相關知識(一)動火作業定義動火作業,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噴砂機等進行的作業。(二)動火作業要求1、作業前,業主單位應組織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2、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3、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用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4、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需要檢修的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可靠斷電,在電源開關處加鎖并加掛安全警示牌;5、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的等完好;6、作業時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割)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具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7、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要。8、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本文件規定的火災爆炸危險場所中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上述設備設施與生產系統徹底斷開或隔離,不應以水封或僅關閉閥門代替盲板作為隔斷措施。9、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定安全防護措施。10、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電纜橋架、孔洞、窨井、地溝、水封設施、污水井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15m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設施,應采取隔離措施;對于受熱分解可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應進行風險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防護措施。11、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12、在作業過程中可能釋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上或設備內部進行動火時,動火前應進行風險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時應連續檢測氣體濃度,發現氣體濃度超限報警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動火前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分段采樣分析。13、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設備內氧含量不得超過23.5%(體積分數)。14、在油氣罐區防火堤內進行動火作業時,不應同時進行切水,取樣作業。15、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在動火點10m范圍內不應進行可燃性粉塵清掃作業。16、在鐵路沿線25m以內動火作業時,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17、特級動火作業應采集全過程作業影像,且作業現場使用的攝錄設備應為防爆型。18、使用電焊機作業時,電焊機與動火點不應超過10m,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將電焊機作為動火點進行管理,分析電焊機10m范圍內可燃易燃氣體濃度。1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不應臥放使用;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并設置防曬和防傾倒設施;乙炔瓶應安裝防回火裝置。20、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21、遇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22、涉及可燃性粉塵環境的動火作業應滿足GB15577要求。23、電、氣焊割動火作業必須遵守行業關于電、氣焊割防火安全基本要求。24、嚴格落實“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許可不動火;消防安全措施未落實不動火;現場無人看護不動火。25、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負責人簽字確認。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四、特種作業安全管理相關知識(一)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本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其作業的場所、操作的設備、操作內容具有較大的危險性,容易發生傷亡事故,或者容易對操作者本人、他人以及周圍設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人員。如電工、焊工、起重機械操作工(含電梯工)、生產經營單位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登高架設作業人員、鍋爐作業人員(含水處理人員)、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制冷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礦山通風作業人員(含瓦斯檢驗人員)、礦山排水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經濟的發展,作業類型不斷增加,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也會逐步增加。由于特種作業人員所從事的工作潛在危險性較大,一旦發生事故不僅會給作業人員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容易對其他從業人員以至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威脅。因此,本條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才能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的,不得上崗作業;否則就要追究其所在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實際上,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特別管理,在我國現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如《礦山安全法》《消防法》)中已有規定。在實踐中,這項制度對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保障安全生產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的確定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鑒于目前實踐中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存在不同認識,同時也為了提高政府管理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有必要對特種作業人員范圍的確定機制做出明確規定。本條規定授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這項工作,其中有關部門是指與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有關的部門,如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相互協作,合理確定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以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三)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義務1、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義務;2、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義務;3、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的義務;4、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掌握所從事工作應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5、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報告的義務。(四)從事特種作業人員責任1、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應急管理相關知識通化鋼鐵集團板石礦業有限責任公司XX廠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有:火災爆炸事故、機械傷害事故、觸電事故、起重傷害事故、壓力容器爆炸事故、中毒窒息事故、車輛傷害事故、高處墜落事故、物體打擊事故、灼燙事故、坍塌事故、粉塵爆炸事故等。(一)響應分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應急響應一般分為以下三個等級:1、Ⅲ級(班組級)應急響應Ⅲ級(班組級)響應指突然發生的、事態比較簡單、涉及面小、影響不大、無傷亡的事故,經過培訓的現場人員能夠自行處置的事故,影響范圍不超過各部門負責的區域,此現場處置方案的啟動由崗位人員決定。啟動現場處置方案,以各班組、各作業區為單位組織應急處置,并上報XX廠,做好擴大響應的準備。2、Ⅱ級(作業區級)應急響應Ⅱ級(作業區級)響應指突然發生、影響一般,憑借各作業區及XX廠內部力量完全能夠控制事故局面。現場人員在緊急處置同時,需要先報告XX廠應急救援指揮部,由XX廠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上報的事故類別及影響范圍,及時通報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及各應急救援小組,由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啟動本應急預案,并指揮各應急救援小組到達事故現場進行事故應急處置。3、I級(廠級)應急響應I級(廠級)響應指突然發生、影響嚴重,憑借XX廠內部力量可以能夠控制事故局面。由XX廠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上報的事故類別及影響范圍,及時通報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及各應急救援小組,由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啟動本應急預案,并指揮各應急救援小組到達事故現場處置事故。如果根據上報的事故類別、影響范圍及擴大趨勢,XX廠內部能力已經無法控制事故局面,可能蔓延到XX廠以外,或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時,需由XX廠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向上級管理部門報告。當上級部門應急救援機構抵達事故現場后,應向上一級應急機構移交現場指揮權。(二)應急組織機構XX鋼鐵集團板石礦業有限責任公司XX廠應急組織機構由應急救援指揮部和應急管理辦公室組成。應急救援指揮部由總指揮、副總指揮及各應急工作組組成,應急工作組下設警戒疏散組、搶險救援組、醫療救護組、后勤保障組、通訊聯絡組、安全技術組等6個小組。各分組情況詳見附件。XX廠總指揮同時擔任現場指揮工作,當總指揮和副總指揮不在時,由作業現場的最高領導者擔任現場指揮工作。現場最高職務者有權在遇到險情時,進行力所能及的初期處理后,組織停產撤人。夜間、節假日由值班領導行使應急總指揮職責。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三)事故報告應該包括的內容: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3、事故的簡要經過;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5、已經采取的措施;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四)信息處置事故發生后,現場負責人通過手機等通訊手段,快速向應急指揮部匯報。當發生的事故可能波及到企業外圍時,由總指揮通過電話、人員信息傳遞等手段,迅速向周邊企業及相關單位通報事故類型,事故發生時間,人員傷亡等事故簡況,并告知事故可能的危害和注意事項,以便其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六、重大危險源(重大隱患)判定標準相關知識(一)重大危險源的控制措施1、技術控制即采用技術措施對固有危險源進行控制,主要技術有消除、控制、防護、隔離、監控、保留和轉移等。2、對施工操作者和責任人進行明確的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并保存安全技術交底的記錄。3、人行為控制即控制人為失誤,減少人不正確行為對危險源的觸發作用。人為失誤的主要表現形式有:操作失誤,指揮錯誤,不正確的判斷或缺乏判斷,粗心大意,厭煩,懶散,疲勞,緊張,疾病或生理缺陷,錯誤使用防護用品和防護裝置等。人行為的控制首先是加強教育培訓,做到人的安全化;其次應嚴格《安全操作規程》,做到操作安全化。4、建立健全危險源管理的規章制度,明確責任、定期檢查,加強危險源的日常管理,抓好信息反饋、及時整改,搞好危險源控制管理的基礎建設工作,搞好危險源控制管理的考核評價和獎懲。(二)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管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1、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登記臺帳,確保重大危險源信息檔案及時更新。2、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責任制,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落實責任人。3、建立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制度,使其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并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4、制定重大危險源現場安全警示標志,并加強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5、制定重大危險源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操作規程。6、制定重大危險源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檢查內容和要求,進行經常性檢查、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其完好狀態,檢查、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7、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和重大危險源信息變更情況,制定并及時修訂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同時向當地及負責監管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應急救援預案必須每年進行演練。8、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建立或者簽訂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三)“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筑物內,或者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設有員工宿舍、會議室、辦公室、休息室等人員聚集場所的。2、不同類別的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或者不同建(構)筑物、不同防火分區共用一套除塵系統或者除塵系統互聯互通的。3、干式除塵系統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爆炸防控措施的。4、鋁鎂等金屬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除塵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送粉塵時,未采取火花探測與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的。5、除塵系統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塵,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的。6、鋁鎂等金屬粉塵、木質粉塵的干式除塵系統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的。7、除塵器、收塵倉等劃分為20區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不符合防爆要求的。8、粉碎、研磨、造粒等易產生機械點燃源的工藝設備前,未設置鐵、石等雜物去除裝置,或者與木制品加工企業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未設置火花探測與消除裝置的。9、鋁鎂等遇濕自燃金屬粉塵收集、堆放、儲存場所未采取通風等防止氫氣積聚措施,或者通過干式收集、堆放、儲存場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10、未制定和落實粉塵清理制度或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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