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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省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維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秩序,保障宗教活動場所人員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宗教事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宗教活動場所,是指依法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動場所。

第三條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防治結合、依法管理”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嚴格、規范、科學的安全管理,有效提高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管理能力。

第四條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宗教活動、消防安全、建筑安全、文物保護、衛生防疫、食品安全等領域。

第五條各級宗教、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文物、消防救援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部門職責依法履行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的監督管理職責,鄉(鎮、街道)依法履行屬地監管職責。

各級宗教工作部門應把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管理納入年度工作重要事項,與其他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檢查;宗教業務主管處(科)是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監管責任處(科),具體履行安全監管職責。鄉(鎮、街道)宗教工作專干或助理員、有宗教活動場所的村(社區)宗教工作協理員具體履行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管理日常巡查檢查職責。

宗教活動場所作為安全管理責任主體,按照本辦法全面履行安全管理和教育職責。

第二章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逐級安全責任制和崗位安全責任制,落實“三自主兩公開一承諾”制度,即自主風險評估、自主檢查安全、自主整改隱患,向社會公開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并承諾本場所不存在突出風險或者已落實防范措施,構建自我約束、自我排查、持續改進的安全管理長效機制,依靠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查什么、怎么查”“做什么、怎么做”,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確保宗教活動場所人員、活動、消防、建筑、文物、衛生防疫等安全。

第七條宗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組織負責本場所安全管理工作,民主管理組織主要負責人(場所登記為法人的法人代表)為本場所安全責任人,對本場所安全全面負責。屬于寺觀教堂的宗教活動場所,應在管理層明確一名成員為安全管理人,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對宗教活動場所安全責任人負責。

第八條宗教活動場所應成立安全管理小組,具體組織實施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明確各崗位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事故處理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安全責任;

(二)按標準配置安全設施、器材,設置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檢驗、維修記錄存檔備查;

(三)定期組織對本場所人員和信教群眾進行安全宣傳教育、安全培訓和安全演練,熟練掌握消防栓、滅火器、煤氣灶、電器等器材使用方法;

(四)定期組織消防、建筑、文物、衛生、食品等安全檢查,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建立安全檔案;

(五)加強本場所衛生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傳染病、疫情防控法律法規和制度措施,抓好傳染病和疫情防控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職責。

第九條宗教活動場所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本場所安全情況,制定組織實施年度安全管理計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技能培訓和預案演練。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使用文物建筑的場所,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技能培訓和預案演練;

(二)明確本場所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各類安全設施或器材維護保養,組織實施日常安全巡查檢查,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障宗教活動、消防、建筑和文物等安全;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場所安全責任人,每季度應至少組織1次消防安全檢查。

(三)具體負責本場所衛生安全工作,嚴格執行屬地鄉(鎮、街道)傳染病防治、疫情防控各項措施。

(四)建立健全本場所安全管理例會制度,每季度至少組織召開一次安全管理會議,研究安全隱患整改工作,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建筑、文物、衛生防疫、食品等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三章宗教活動安全管理

第十條宗教活動安全實行屬地管理,堅持“誰主辦、誰主管、誰負責”和“誰審批、誰負責”等原則。

第十一條宗教活動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開展,符合本宗教教義教規,文明健康,安全有序,簡約適度,不盲目攀比、追求排場、奢靡豪華,不影響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和生活,不損害公民身體健康,不違背公序良俗,不干涉教育、司法、行政職能和社會生活,杜絕世俗化、庸俗化。

第十二條宗教活動場所擬舉辦依法審批的宗教活動,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實施“事前審批、事中監督、事后總結”的全過程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主辦宗教活動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安全保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組織系統、安全工作人員數量和崗位職責,場所建筑、煤燃氣、電器等設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車輛停放、疏導措施,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食品衛生和傳染病防控等安全措施,突發事件和意外事故應急措施。

(二)保障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筑物的安全;

(三)全面排查、整治場所內外和周邊安全隱患,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

(四)確保與宗教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安保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到崗在位;

(五)開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訓;

(六)確保宗教活動現場安全有序;

(七)屬于文物保護單位或收藏有文物的宗教活動場所,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確保文物和人員安全。

第十四條宗教活動舉辦地的縣級宗教、消防救援、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文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舉辦的宗教活動依法負責有關行政管理工作。鄉(鎮、街道)宗教工作專干或助理員、村(社區)宗教工作協理員協助宗教等有關部門全過程參與。

第十五條宗教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宗教活動場所申請登記時,屬于特殊建設工程的,應當提交消防驗收合格證明材料;屬于其他建設工程的,應當提交消防驗收備案證明材料。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不予登記;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不予登記。

第十七條宗教活動場所內禁止搭建臨時建筑,確需搭建的,須經當地宗教、規劃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批準。經批準搭建的臨時建筑一律不得使用低于A級標準的彩鋼板,臨時建筑與周圍建筑的間距不應小于6.0m。嚴禁場所內搭建易燃可燃夾芯彩鋼板建(構)筑物用作廚房、宿舍、宗教活動等。

用于宗教活動的殿堂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第十八條宗教活動場所內生活區與宗教活動區應分開設置,不得將建筑物的地下室作為宿舍、休息間或活動室。禁止在殿堂內和文物建筑保護范圍內堆放易燃、可燃、易爆物品;文物古建筑內嚴禁使用燃氣,不得鋪設燃氣管線。嚴格控制使用明火,確需使用明火的,應加強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專人看管,必須做到人離火滅。

宗教活動場所內禁止吸煙,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并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十九條宗教活動場所內燃燈、點燭、焚紙等宗教活動用火,應當在室外固定位置,并由專人看管。不允許燒高香,設置長明燈應指定專人巡查,必須確保安全。

第二十條宗教活動場所應參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存有壁畫、彩繪、泥塑、文字資料等歷史珍品的場所,應選擇無污損或不破壞保護對象的滅火劑。

屬于文物建筑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GA/T1463-2018)、《文物建筑防火設計導則(試行)》和《博物館和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范系統要求》設置消防給水系統、監控系統、照明燈等設施。

第二十一條新建、改建的寺觀教堂應當按照國家規范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室內消火栓等消防設施,鼓勵配置溫度傳感、火災煙霧監測、水壓監測、電氣火災監控、視頻監控等感知設備。

現有宗教活動場所應盡量增設消防設施。確有困難的,應適當增加室外消火栓,或者設置供滅火用的水缸和消防桶。

有條件的宗教活動場所要建公共停車棚,配備必要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禁止在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

第二十二條屬于寺觀教堂或文物保護單位的宗教活動場所,應按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應熟悉場所基本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及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情況,掌握常見火災特點、處置方法和防護措施。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二十三條宗教活動場所嚴禁亂拉亂接電線,室內外電氣線路應采取穿金屬管等保護措施,配線方式要符合安全標準。文物建筑內禁止使用白熾燈、高壓汞燈等高溫照明燈具;不宜使用低壓弱電供電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電熱器具和大功率用電器具,確需使用的,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制定并嚴格落實使用管理制度。

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磚木或木結構的建筑,應設置漏電火災報警裝置。

第二十四條宗教活動場所應根據自身特點設置消防安全提示性標識,配備相應的疏散逃生裝備和器材。舉行宗教活動的殿堂須設置推閂式外開門,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有安全可靠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燈具。

第二十五條宗教活動場所應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巡查檢查,重點突出“十看”(看燃氣、看用電、看電器、看用火、看門窗、看通道、看板房、看危建、看消防設施、看對外出租房屋),對發現的消防安全隱患應當立即整改。整改期間應采取臨時防范措施,確保消防安全。整改情況應當進行記錄建檔。

第二十六條宗教活動場所應開展好重點時段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扎實開展每年5月的消防火災警示宣傳教育月和11月的“11.9”消防宣傳月活動。火災多發季節及元旦、春節、元宵、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國慶、宗教節日等重要節點、重要時段,要集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演練和檢查,加強值班值守。

第五章建筑和文物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宗教活動場所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建筑、文物安全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建立健全建筑、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加強建筑和文物的日常維護、安全排查,確保本場所建筑安全、文物安全。

第二十八條房屋建筑設施有安全隱患的宗教活動場所,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及時排除房屋安全隱患。

經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或白蟻防治單位鑒定為D級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建筑,宗教活動場所必須第一時間清人、停用、封房,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硬質安全圍擋;屬于舉行宗教活動的殿堂等建筑,要立即停止一切宗教活動,引導信教群眾到鄰近的宗教活動場所參加宗教活動。對存在一般安全隱患的,要采取限期整改、修繕加固、限制用途等措施。

對排查出的需要重新籌備設立(擴建、異地重建)和改建新建建筑物的宗教活動場所,須依法依規做好行政審批申請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在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必須嚴格按照報批、建設、驗收、登記等程序進行,確保建設工程審批依法、建設規范、管理科學、施工安全和質量合格。維修施工現場應當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要求,制定各項安全防范措施,規范施工行為,明確安全責任。

第三十條宗教活動場所要加強汛期房屋建筑等設施安全管理,制定應急防范預案和措施,開展防汛應急演練和隱患排查,備齊必要防汛物資和器具,及時整治災后受損房屋建筑等設施,嚴防次生災害、地質災害發生,確保場所安全度汛。

第三十一條對屬于文物保護單位或收藏有文物的宗教活動場所,要嚴格按照“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強化文物安全責任,增強文物安全預警防控能力,加強文物安全管理,健全文物保養、修繕、使用、處置的制度,做好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害和及時修繕等工作,確保文物保護和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到位、責任到位。

第三十二條宗教活動場所不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要求保護文物,導致文物破壞、損毀和遺失的,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事故教訓不汲取不放過的要求,依法依規追究宗教活動場所和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六章衛生防疫和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宗教活動場所應加強環境衛生、飲食安全、傳染病防治和疫情防控等安全管理,確保場所整潔干凈有序、人員健康安全。

第三十四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積極踐行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理念,美化環境、凈化場所,創建綠色、環保、衛生、生態場所。

第三十五條宗教活動場所應按有關規定,足額配備衛生保潔工作人員和消殺消毒人員,負責打掃場所內外衛生,按宗教儀軌擺放各類宗教用品和設施,清理場所內和周邊的各類雜物、廢品和垃圾;合理配置垃圾回收裝置或容器,做到分類投放,實行垃圾收集、清運密閉化管理,無暴露存放垃圾現象。

第三十六條提供餐飲服務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嚴把食品采購、儲存、加工等關鍵環節,明確食品安全責任,落實崗位責任,主動接受宗教、市場監管等部門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宗教活動場所從事餐飲服務的工作人員應按照規定進行健康檢查,并取得健康證。

第三十八條宗教活動場所食品倉庫或保管間必須做到衛生整潔、定期防疫清掃;食品加工處理區要保持整潔、通風、衛生,配備必要的清洗、保潔等設備設施,使用的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定期消除鼠害和蚊蠅、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危害,不得存放、使用違反教義教規的食品和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九條宗教活動場所一次性聚餐人數達100人以上的,應當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四十條宗教活動場所應在衛生健康等部門指導下,組織開展群眾性愛國衛生活動,向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進行衛生防疫、傳染病的知識教育以及傳染病防治、疫情防控等法律法規宣傳,倡導衛生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傳染病預防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四十一條在當地乃至更大區域內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時期,宗教活動場所要在當地衛生防疫領導機構統一領導下,按照鄉(鎮、街道)統一要求,嚴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規,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備齊疫情防控用品,全面做好本場所疫情防控工作。

第四十二條宗教活動場所應根據本地區疫情防控形勢,在當地衛生防疫領導機構、鄉(鎮、街道)和宗教工作部門指導下,適時暫停對外開放、暫停舉辦集體宗教活動。“雙暫停”期間,要做好本場所疫情防控工作,確保留守人員個人防護安全。

第四十三條在本地區疫情防控常態化期間,宗教活動場所應根據宗教工作部門、衛生防疫領導機構科學研判、風險評估,在嚴格落實相關防控規定、措施前提下,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逐步解除“雙暫停”,嚴控活動次數、活動時間和活動規模,繼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第七章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四條宗教工作部門會同消防救援、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文物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組織成員和安全管理人進行安全教育,指導宗教活動場所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演練。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經常性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

第四十五條宗教活動場所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方面的知識、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本場所安全職責、制度、操作規程;

(三)本場所、本崗位的安全重點部位和安全措施;

(四)有關安全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報警、撲救初起火災、疏散逃生自救知識;

(六)安全應急疏散預案內容和處置程序。

第四十六條宗教活動場所開展安全教育應堅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樣、精準有效原則,制作安全展板、墻報,張貼重點公共場所常見的安全風險和案例等掛圖、宣傳標語,有戶外電子屏幕的場所應常態性播出各類安全公益廣告、知識短片、警示提醒等,定期或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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